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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各项“金”应缴税吗

赵新; 殷嘉娴 中国税务 2016年第08期

摘要:基本案情 2015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企业(下文简称“A企业”)检查时发现:A企业于2014年5月与当地某企业集团签订了一份项目团购合作协议,规定A企业锁定100套房源以供集团员工购买,承诺不再对外销售,团购价暂定为8000元/平方米,集团先支付5000万元保证金,待团购活动结束再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合同明确规定该协议的违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A企业将收取的5000万元保证金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意向金-集团意向金”的科目中。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企业集团缴税团购活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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