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后,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应税行为实行"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征管方式,与原营业税相比有较大变化。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文件规定,对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就地预缴若干税务实际操作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预缴 跨区域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服务 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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