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目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构造,提供完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法律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构造存在很多理论悖谬以及与实践相冲突的问题,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客体范围以及权利属性等方面都缺乏应有的理论支撑,特别是在当前农业组织创新的背景下,这些问题既影响法律的实施效力,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的发挥,也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研究结论:确认以人为单位作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扩大农地使用权范围,并有条件地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在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中流转。
关键词: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流转
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部 江苏南京21001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北京100088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