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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鲁宁; 刘晗仪; 曹益 法庭内外 2019年第01期

摘要: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一审公开宣判了该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键词:互联网视频北京作品法院

单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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