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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02-15 08:31:06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1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

    (1)保洁费;

    (2)保安费;

 

    (3)小修费;

    (4)公共设施维修费;

    (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2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近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怕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工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部位应当按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制裁的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98]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的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化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合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之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物业费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3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整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整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                        |  大型车210元/辆.月  |

|    机动车存车费        |                          |

|                        |  小型车150元/辆.月  |

|------------|-------------|

|  自行车、摩托车存车费  |执行各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

|------------|-------------|

|    装修垃圾外运费      |    21元/自然间        |

|------------|-------------|

|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                          |

|                        |    1元/户.月          |

|(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4

“一人一车一个本,就是一家保安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处长初京告诉记者,“在京联系好单位,去农村招一帮人,穿上衣服就成保安,别说培训,老板连人名都认不全。这些‘黑保安公司’以低廉的价格与警方批准的正规公司抢客户,这就是2005年北京保安市场的状况。”

因为客户的需求层次不同,“保安企业公安管公安办”在全国各地都成了一句空话,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黑保安公司”遍地开花。2006年,北京公安机关对擅自经营保安培训、保安服务的非正规保安服务企业逐一开展调查和登记,214家非正规保安企业、1033个非正规保安驻勤点、3.5万余名非正规保安员浮出水面。

据警方统计,北京从事保安性质工作的人员分4类,不少于20万人。一是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企业2家,保安员8万余人;二是各单位内部自建值守力量约4万人,负责内部治安秩序维护,不对外派驻;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安全服务人员约5万人;四是非正规保安服务企业,即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约3.5万人。除非正规保安外,物业保安也亟需规范和监管。

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副局长张强指出,立法滞后制约了公安机关对保安行业的监管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无法可依的状态使监管工作十分被动。由于缺少行业法律法规,一些社会人员到工商部门注册了保安咨询、劳务服务等性质的公司,在名称上也不叫 “保安”,根据地点和工作不同,名称各异,使公安机关无法掌握保安行业的准确情况,无法进行监管。

关闸分流“黑保安”现形

“2006年以前的保安市场,就像一个浑水塘,‘黑保安公司’就像臭鱼烂虾,搅臭了一池水。”张强说,“要治理,我们须关下闸门,截住污水源,同时把好的鱼虾分流到干净的池塘,臭鱼烂虾自然就现出原形了。”

北京警方上报北京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开办保安企业须经公安机关前置审批后,工商部门才给予办理营业执照。这样不仅从源头上堵住了非正规保安企业进入市场,而且建立起了公安、工商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公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不予年审,拉开了对非正规保安企业清理的序幕。

对于那些非正规保安企业及保安员,北京警方没有一棍打死,而是针对实际情况分类整治。对管理规范的非正规保安企业给“出路”,通过“特许加盟”的经济手段,促使他们加盟到公安机关办的“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和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名下,由总公司实施监管、培训和督察;对服务质量差、违法违规问题较突出的企业,工商年检时直接否决,或通过加强社会宣传等方式挤压其“生存空间”,迫使企业主动注销营业执照;对于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保安,通过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项目治安保卫和保安人员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

“责任书”不仅详细规定了物业企业自建保安队伍的工作标准、培训、备案等内容,而且规定物业保安员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否则将受处罚。

保安业亟需有法可依

北京市在清理整顿非正规保安工作中,引入了“特许加盟”和前置审批的手段,一批非正规保安企业被准许加盟到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旗下并接受管理,支付加盟费用并以北京保安名义开展业务;一批非正规保安公司,工商部门不予年审,一些新建保安公司被工商部门拒绝审批。这些措施引起不小争议。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耿广军说:“根据商务部关于‘特许加盟’的规定,我们把‘北京保安’品牌在工商局进行了注册,把20年的经营工作总结提炼成了一系列标准,加盟企业要求实行‘五统一独’,即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统一考核,独立核算并承担经营风险。通过特许加盟,一些管理较规范的企业被纳入警方视线,取得了合法的生存权。”

然而,一家小型保安公司负责人却颇有不满:“北京保安业的‘特许加盟’根本不是市场行为,是政府强制行为。我不愿加盟,更不愿意每月向总公司交纳营业额3%的‘加盟费’。但不加盟就不给我经营牌照,就要取缔,说白了加盟就是给我们戴顶‘红帽子’,保安业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市场化?”

北京市工商部门对不予保安企业审批和年审也相对低调和谨慎。一名工商局干部说,不予审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仅仅遵照政策执行,严格来说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5

在春节前召开的北京“两会”上,北京市长将2007年定义为“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因此,房地产、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话题成为本届北京“两会”讨论的焦点。针对这些焦点问题,《新财经》记者对北京市政协常委李少华进行了专访。

房地产调控不要损害百姓利益

“房价又涨了,贷款又上调了”,类似的消息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没买房的,迷茫了;要还贷的,负担更重。房地产问题引起“两会”的激烈讨论。据李少华介绍,在房地产方面,目前住房抵押贷款实际上是浮动利率。按照规定,如果利率上调,已经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下一年1月1日起要执行新的利率。从2005年到现在,央行三次上调个人房贷利率,这意味着业主的月供水涨船高,无疑加重了老百姓的生存压力。

“现在房价飞涨,利率又不下调,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直接影响。如果一直这么恶劣地发展下去,老百姓还不起贷款,就只能出售自己的房子。如此一来,自然会影响社会稳定。”说到这里,李少华有些激动。还有一点让李少华担忧的是,在部分房价存在泡沫的城市,泡沫迟早都会被挤出,到那时,房产肯定会贬值,贬值的幅度可能非常惊人。在北京“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呼吁:在上调房贷的同时,房价应该下降,以稳定工薪阶层。代表、委员们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从地方到中央各级政府的关注。

李少华对《新财经》记者表示:“央行新政预朝地产泡沫捅刀子,但流血的是老百姓。央行房贷新政策一颁布,百姓便不安。提高利率本意也许在于遏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但朝泡沫捅过去的刀子,最后不可避免地要扎伤老百姓。贷款买房的老百姓,日子过得更苦。”李少华认为,宏观调控缺少对中低收入购房者的保护,其最终结果是“劫富八百,损贫三千”。

“必须控制房价。”李少华斩钉截铁,“房地产商一味盖房,如果老百姓都不买或者买不起,甚至有部分人还要出售房子,那么,房地产业的危机就无法避免。”老百姓的收入是有限的,百姓买不起房,或者买房后不断上涨的利率让老百姓无法承受,老百姓生活的基本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李少华的声音代表着广大的“两会”代表、委员,更代表着广大的百姓群体: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一定要考虑如何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物业纠纷谁来解

买了房,让人烦心的是什么?没完没了地跑物业。近两年,有关物业管理的纠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身为中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李少华一直关注着物业管理的问题并作深入分析。

李少华认为北京的物业管理目前存在五大问题:一是房屋质量总体不高;二是擅自改变规划;三是公共配套设施归属权不明晰;四是有关房屋面积,老百姓买房的公摊面积和使用面积到底多少,老百姓心里是一笔糊涂账;第五就是服务问题。这五大问题成为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

多年研究物业管理的李少华也感到困惑,“现在弄不清谁是业主。大业主应该是老百姓,开发商只能算小业主,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小区的公共设施,开发商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收费,他说多少就是多少;业主委员会,他说成立就成立,他说不成立肯定成立不起来。”有数据表明,北京市乃至全国发生的物业管理矛盾,80%的责任在开发商,只有20%的责任在老百姓或其他方面。购房后,谁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出现问题,取证难,过程复杂,诉讼成本高,即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很多人也不愿去维权。物业纠纷得不到有效管理解决,是国内大部分城市存在的普遍现象。

李少华通过对国内外物业管理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关键在于合理调整管理机构。他在提案中建议,北京的物业管理应该向深圳、上海、成都学习。上述三地的做法是:设立一个市级的实体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把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有关部门综合在一起,区里有、街道也有,形成一套管理体系,有了问题就有人管,这种方式适合中国国情。

李少华认为,应该靠行政手段解决物业管理的问题,建立相应机构替百姓说话,而不是采用所谓的“民主”。业主委员会有时也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出现矛盾在所难免。

“构建和谐社会,社区是基本元素,社区和谐重在管理,而管理首先要看政府。而现在,政府似乎不愿出面,为什么?这当中可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部分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之间有着难以说清楚的关系。”李少华的不解,可能正道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城市规划如何解决北京交通拥堵

上班堵,下班堵,非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堵。北京拥堵的交通是每年“两会”必提的问题,但现状却没有根本改观。“在搜集老百姓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反映最多的就是交通问题。”李少华认为,导致北京以及其他很多城市交通难题的,是城市规划在功能分配上不够合理。

房地产业的发展改变了北京的环境,但在发展房地产业和改造城市的同时,忽略了城市规划。李少华给记者举了例子,“天通苑,几百万人的居住量,居然没有大型商业区,更谈不上办公区。这里的居民分属各行各业,上班地点也分布在北京的各个角落。如果早晨从高空俯瞰北京,就如同蚂蚁搬家。”

“做规划时,缺乏对城市功能配置的考虑。每届领导班子都在作规划,但新一套班子上台就会不断改变原来的规划,而且多是着眼于眼前利益,很少从长远利益考虑。”

目前,北京的城市规划中,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是分离的,空间的分散导致出行工作、生活空间半径太大,也造成交通堵塞。在城市规划格局上,李少华建议借鉴香港经验。在香港,住宅、商业、办公区有效融合,一个车站的源头就包含商业区、办公区和住宅区,这样可以缓解人群活动高密度交叉造成的通行压力。

由于路途遥远,住在天通苑或者南城的居民要买车。据统计,北京汽车拥有量已达290万辆,而且还在以每天2400辆的速度递增。到2008年,将超过300万辆。几年前,专家曾预测,当北京汽车数量达到300万辆车的时候,北京将变成一个巨型停车场。就城市平面面积而言,除去楼房占地、公共用地等,数百万辆汽车将无处可停。

这一点让李少华非常忧虑。在上届“两会”上,他就提出政府应该支持办立体停车场,企事业单位要办公共停车场。“政府要加大力度,医院、学校、机关等要建立停车场,让老百姓办事方便。解决停车问题刻不容缓,否则以后马路就是停车场。”

记者手记

上世纪90年代初,李少华辞去外企驻华首席代表职位,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城市管理公司,李少华坦言自己像一个在帕米尔高原上的拓荒者,服务于城市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6

为加强本市内销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开发企业出售内销商品房必须制订公约。公约应包含《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见附件)中所列示的内容。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公约文本三份。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书面通知。

修改已经核准的公约,应重新核准。

三、开发企业在出售内销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经核准的公约。购房人在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承诺遵守公约。

四、未办理公约核准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后三个月内到市房地局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补办核准手续。

附件: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关于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及明细。

关于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开发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情况等。

*产权人: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指定,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关于一般规定*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生效日期: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解释权: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

修改权: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

关于产权人权利义务*依法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依法使用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执行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出租、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关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的组织及其职责,应符合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关于开发企业权利义务*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开发企业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有权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组织筹建管委会。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

*制订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

*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管委会查询。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有关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内容,由开发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关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订及收取办法应执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按政府规定制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测算办法和收取办法。出售现房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7

西城平房区三年内实现准物业管理全覆盖

6月初,《新京报》记者从西城区政府了解到,西城区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2018年西城区平房区准物业管理全覆盖。物业公司为每条胡同配备专人管理,负责居民日常服务,每天早晨8点半,保洁人员会对胡同、院落进行清扫,白天也会随时清理路面垃圾。公司巡查人员每天不定时巡查,发现堆物堆料、胡同小广告等马上清理,胡同墙面损坏、网线零落、建设器材等硬件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同时劝阻游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发现废弃的家具、施工垃圾、自行车等,及时联系居民并免费清理。

据悉,今年琉璃厂西街、万源夹道、吉祥头条等14条文保区平房院落的准物业管理全覆盖。

前5月拆除违建4295处

日前,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了今年前5月拆违工作数据,并曝光了违法建设典型案例。数据显示,1-5月,北京全市拆违专项行动共拆除违法建设4295处,702万平米,其中拆除新生违法建设336处,面积27万平方米。

市打击违专指办负责人表示,经过对全市三年来新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数据的分析,发现全市新生违建呈现出“微小体量”的新特点,即建设规模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新生违建比重不断加大。2015年拆除的市级新生违法建设督办项目中,“微小体量”违建数量占到了总数的65%,而2014年这一比例仅为1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粪业粪夫粪道污物管理改革

1930年代,北平城内除少数西式建筑外,绝大多数建筑物仍为明清所造,没有卫生、便捷的污物处理系统,无论是富贵之家,还是平民百姓,日常生活排泄物的处理都得依赖形成于明清的粪业。①粪夫每日“背上背着粪桶,手里拿把粪勺,到每家去括粪坑”,收拾“街

①粪业是北平污物处理的特定行业,由粪夫按照粪道范围掏取各户的污物并收取相应的报酬,将收集的污物,送往各粪厂加工、晾晒,制成肥料,卖给“近郊六七十里内之农村田园”(《北平市工商业概况》,北平市社会局1932年编印,第662页)。

道巷尾的马粪,以及街里西人出的恭”,市政当局对之基本无管理可言。①关于此问题,目前除1936年赵万毅《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②一文外,尚无专门研究论文。赵文以介绍粪业概况为主,基本属于史料。本文拟通过描述1930年代北平城市污物管理改革的过程,分析改革是如何发生的?有过什么矛盾和斗争?为什么有这样的矛盾和斗争?能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笔者所论难免有偏颇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改革缘起

金、元时期,北京尚无完全的城墙,大街两旁是明的阴沟,居民大小便随地处理,尚无专门污物处理职业。明嘉靖年间(1522—1567),北京修筑外城,把市民和郊外隔绝起来,城内人口逐渐增多,污物处理成为城市问题之一。此时,一些到北京谋生的山东农民到各住户义务掏粪,然后把粪卖给农民以维生计,粪业由此肇始。清康熙二十一年(1684)后,战争平息,北京人口大增,此时垄断污物处理、以粪为生的多为二流子、恶霸人物,他们以斗殴手段划界取粪,善良懦弱者退避三舍,“粪道之名,由是而起”③,粪业逐步形成。国家法规视“户婚田工钱债事务为‘薄物细故’,从来不予重视”④,污物处理更为其所不齿,无管理可言。这种污物处理旧制一直延续到1930年代,问题丛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而且给普通市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①章润若:《北京与上海》,《现代评论》第6卷第150期,1927年10月,第14页。

②《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③《北京市志稿二·民政志》,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年版,第235页。

④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要了解污物处理问题何在,必须了解粪业的概况。粪业从业人员以有无粪道为标准,分为粪商与粪工。①粪商拥有粪道,粪工则是为粪商打工的人。粪商分为“道户”和“厂户”两种,前者占有粪道,雇粪工或自行收集粪便,1930年代约有1000家,后者开设粪厂,收买并大批售卖粪便,约有400余家。②粪工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式粪夫,在粪商的道上工作,一类为“跑海粪夫”,不限粪道,随处窃取粪便或捡拾街头巷尾粪便。从实际状况来看,北平市粪商多数仅有一二股或三四股,平均每户拥有1.55股粪道。③无论是粪商,还是粪工,都是实际劳动者,就是自己开有粪厂的厂主,也需参与实际劳动,故时人认为,“这种事业只有劳方向无资方”④。1930年代,北平约有4000多名粪夫。⑤

粪业的资产形式包括粪道、粪厂和公厕。粪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为“旱道”、“水道”和“跟挑道”三种。⑥其划分不以地段为界,而以门户为标准,以股为单位,门户数目和产

①当时一般将粪商和粪工概称为粪夫,本文为求明晰,以“粪工”一词专指无粪道、无粪厂的粪夫。

②《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③北平市粪道“共计一千八百六十八处,内中有一户办数道者,共计一千二百零八产”(《一部分粪夫复聚众拟赴宋宅请愿》,1937年4月3日《世界日报》,第5版)。

④《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一),1933年9月26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

⑤1929年北平市社会局市党部统计,粪夫约有2000余人,再加上跑海粪夫子余人,共约3000余人(《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1932年《中国劳动年鉴》统计,北平市有4000粪夫。见实业部中国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劳动年鉴》(1932年),第239页。1934年北平市公安局、财政局、社会局三局谈论会议认为有5000人左右(《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根据上述数据,笔者推知粪夫约为4000人左右。

⑥旱道指专为住户挑取粪便的粪夫所工作之“道”;水道是专为住户洗刷马桶,每月索取工资,而不取粪便的粪夫所工作之“道”,价值仅为旱道的一半,分布在外城各区;跟挑道是跟随“水道”的粪夫,专收取住户马桶内粪便的粪夫所工作之“道”,没有洗刷马桶的工资,所收的粪便稀薄如粥汁,价值不过百元左右。《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量没有定数,有的一条胡同就是一股道,有的甲胡同几个门和乙胡同几个门,合着是一股道,有的仅包括几个门,有的几十个门,有的几百个门,其价值不定。①粪夫将粪道据为私产,常常作为私约债权的标底,用于交易。这种由粪夫互相约定、以民间契约为凭证②的产权就是所谓的粪道产权,但国家一直没有承认其合法性。粪道产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继承,一是买卖转让,即“本来这股道是由甲负责采取,若干年后甲因病或死,乃不得不转让之于乙,而取相当之代价,又若干年后,乙又因故不能营业,就以同样的方式转让之于丙,如此辗转相传”③。由于缺乏国家的认可,粪业中人“宁可牺牲性命,也绝不牺牲粪道”④,为争粪道,彼此时常抡起粪勺,打得头破血流。可见,粪道产权的不确定性使得粪夫之间保持着紧张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为维护共同利益,他们也会合力对抗外来的威胁。

①粪道的价值因时而变,光绪年间“百户之‘道’,可值银两七八两”,到20世纪20年代,粪价激增,“百户之‘道’,随亦涨至五六百元”,后农村衰落,粪便价格下落,“前项之‘道’,也骤降至二三百元”。粪道估价标准有四项,即地域繁简、户数多寡、出粪量大小和马桶有无,据此北平的粪道分为三等:一等是内城的内一、内二、内六和外城的外一、外二等区,地域繁盛,人口稠密,出产量较多,许多住户使用马桶,粪夫们可以收取洗刷马桶费,百户之道,可值五六百元;二等是内城的内三、内四和外城的外三、外四等区,地域较一等稍差一筹,马桶收粪与洗刷,又分为二人办理,故收益不多,价值较低,百户之道,约值洋300元;三等是内城内五和外城外五两区,地域偏僻,贫户亦多,粪量与粪质,皆属下下,故百户之道,常不值200元。《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②这种凭证就是所谓的“道字”,道咸年间的字据上记有“某街某巷污物归某人拾取,他人不得擅收”。《北京市志稿二·民政志》,第235页。

③《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二),1933年9月27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

④《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二),1933年9月27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

粪厂是囤积、加工及出卖粪料的场所,多设在外城空旷地方以及城根空地。其经营形式多样:有的由粪商独资开设,自行掏粪回厂合家工作;有的由多名粪商共同组织,雇人掏粪回厂工作;有的继承祖业,完全雇工操作;有的自有田园,开厂买粪供给自用,将多余的出售。①厕所亦是粪业的资产形式。当时北平铺、住户院内,常常不设私厕,或仅设女厕而没有男厕,再加之传统建筑的局限,“不懂得厕所、厨房在住宅里的重要性”②,只有用公厕来解决问题。公厕有的是官方设立的,有的是自治区坊设立的,有的是粪夫设立的,后者设立的数目最多。粪夫设立公厕,一边将粪便卖给粪厂,一边向市民收取费用。粪夫所设公厕的具体数目现已难考,仅知城内公厕总数目约为五六百处。③

在清代的大部分时期,北平粪业没有出现起管理、调解作用的行业组织。直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粪夫才遵警察法组织成肥料行,“担任警察法的实行并集合酬金交付警察”④。光绪三十二年(1906),粪夫在外五区大市精忠庙创立肥业公会。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进入北平,北平市党部指导粪夫将肥业公会改组为北乎特别市粪夫工会。⑤1932年11月,该工会更名为北平市粪夫职业工会。粪夫职业工会虽名为工会,却非单纯的工人组织,劳资双方均加入其中。作为资方的粪商并未组织同业公会,而是加入劳方的粪夫职业工会,看上去是“显劳资团结”,但其目的不过是“为避免营业税”。⑥在这种劳资不分的情况

①《北平市工商业概况》,第662页。

②《北京市的粪便》,《北京市档案史料》1992年第1期,第37页。

③1923年,北京城内街道共有528处公共厕所(《北京城的卫生调查》,1923年1月21日《晨报》,第7版),1934年,整个城区关厢公厕的总数为627处(《北平市政府卫生处业务报告》,北平市政府卫生处1934年编印,第60—61页)。

④《北京城的卫生调查》,1923年1月21日《晨报》,第7版。

⑤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⑥《北平市工商业概况》,第660页。

下,该工会实际上操纵于粪商手中,如1933年该工会的3位常任理事于德顺、李逢吉和孙兴贵,“都是自有粪厂之厂主”①。粪夫工会带有某种旧式行会组织的特点,“工人与雇主一起工作,彼此间的境况相差不远,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谋求的是行业利益,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和工资待遇。②但与行会不同的是,粪夫工会是在官方倡导下成立的,不仅没有得到粪夫的承认,而且没有对行业人员有约束力的行规。实际上,粪夫职业工会“经费支拙[绌],主事人号召无力,小粪头不服约束”,下层工作人员多已星散,所属各支部,除第四支部尚能稍具初建时之雏形外,其余都有名无实,“实为一无组织无向心力的一种散漫庞杂的职业团体”。③不过,粪夫职业工会也曾为维护同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做过一些事。1929年,针对粪夫时常为争粪道而大打出手的现象,粪夫工会向粪商发出粪道证明书,注明“粪道的所在地和四至及粪户的数目,彼此各按其范围各营其业,不得有逾越界限或偷粪等”,使得纠纷减少许多。④同时,它注意维护粪夫的社会形象,当《京报》发表社论批评粪业时,它第二天即给《京报》打电话,对其批评表示不满,认为“此举影响该业甚巨”⑤。

①《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三),1933年9月28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于德顺,“自十八岁,即来平开设粪厂”,并“有田地两顷余,雇有种地伙计二十余人”;孙兴贵则“家人在平开粪厂已四年,自十九岁即来平以开粪厂为业”,两人均为有厂之人。见《北平市警察局侦缉队递交辑[缉]人犯孙兴贵、于德顺》,北京市档案馆藏,警察局档案,J181—21—51613。

②彭南生:《行会制度的近代命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③《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④《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三),1933年9月28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

⑤《再论如何取缔粪阀》,1933年12月11日《京报》,第6版。

到1930年代,北平城市污物处理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到市容和市民的日常生活。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粪夫与市民关系紧张,经常怠工勒索市民。早期粪夫饮水思源,对各住户尚存感激之心,甚至常于年节以茶叶和山东家乡带来的粉条馈赠住户,没有向住户要钱的风气。到1930年代,粪夫在北平已成一种特殊势力,把持垄断、强行勒索,逐步养成向各住户要钱的恶习,如要年节钱、赏月钱,遇下雨、下雪要酒钱,不给即以怠工、不好掏相要挟,最后形成一种行规,“各霸一方,划定势力范围,不相侵犯,所以你若稍微得罪他们,他们便老实不客气对你怠工,弄得你毫无办法”。粪便堆积,影响卫生至大,“既不能强其运除,又以粪道关系,他人不敢继其工作”①,因此住户“就是感到了受着他们要挟的痛苦,却也必须伏伏贴贴的去忍受”②。市民称之为“粪阀”③,舆论认为“取缔粪阀,是北平市上的一个重大的问题”,认为市政府应制定出“一种厉害的条例来”,对粪夫加以限制或惩罚。④另一突出问题是,由于粪具简陋,造成街道上污秽淋漓、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市容。粪具是污物处理的工具,包括收集、运输、料厂三部分。收集工具是一把勺子和一个背桶,背桶一般没有盖,臭气熏天,遇坎坷或雨雪天跌倒时还会撒遍全身。运输工具多为单轮手车,上面放两个荆条编的长篓,没有盖,臭气四溢,“常满载过市,污秽淋漓”⑤,如

①《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②《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一),1933年9月26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

③关于“粪阀”的描述多见诸于报端,如“那股子劲,真是不可一世。他们向例是三天两头歇工,下雨下雪,再不能出来工作。尤其是在三九或三伏的天气,不管人家家里的遗矢怎样满坑满谷,怎样的臭气熏天,他们是十天扫除一次。卫生与不卫生,他们脑子里压根儿就没有那种观念,可是月钱不算外,还要特别加酒钱”(《如何取缔粪阀》,1933年12月9日《京报》,第6版)。“你倘稍有不愉悦的表示或质问,粪夫即很不客气的给你一个蛮横的回敬。再进一步,许来一个‘对骂’,亦许来一次‘双打’。不然,也要给你一个‘消极抵抗’!怠,使你的马桶厕所,沟满壁平,臭气四溢,弄得你家宅不安”(《平市处理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④《如何取缔粪阀》,1933年12月9日《京报》,第6版。

⑤《取缔粪车淋漓过市》,1931年3月7日《华北日报》,第6版。

果路滑或碰撞就可能全部倒出。①这两种工具非常简陋,“任意于各通衢推行,臭气四溢”②,严重影响市容。1911—1912年、1918年、1925年市政当局先后倡议改良粪具,均无疾而终。因此,到了1930年代,城市污物处理成为北京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些问题,北平市政府最初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项。首先,制定污物处理相关法规,做到有章可遵。1929年,《北平特别市卫生局管理公厕暂行规则》颁布,后改为《北平市管理公厕规则》。规则对公厕内部设备和清洁状况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内容非常详细,既考虑到了如何维护厕所的卫生,也考虑到了利用厕所宣传卫生。规则设计了后来改革的模式,即通过登记,颁给执照,承认公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而规范厕所的管理。从实际效果来看,规则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厕登记没有完成,公厕清洁也没有得到改善,1934年卫生部门检查全市627家公厕,只有5家具有完全防蝇设备,579家竟然毫无防蝇设备。③1930年6月19日,《北平市城区粪夫管理规则》公布,它制定了粪夫执业规范,是政府污物管理的依据,此后改革的目标在此规则中已有体现。这个管理规则一方面拟推行粪夫许可证制度(但受到粪夫的抵制,实际并未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为粪夫制定出具体职业规范:统一制服,要求粪夫在执业时须穿着统一的号衣,并于前后胸各缀号布,书明某区某处某号;统一粪车管理,粪夫到警察区署申请注册编号,领取号牌,挂于车前横挡,暂免缴纳牌费;规范粪夫的职业操守,要求将执业地段内公、私厕所污物逐日掏净,除正常收费外,不得藉端勒索钱

①《北京市的粪便》,《北京档案史料》1992年第1期,第38页。

②《公安局防疫取缔粪车》,1933年8月13日《京报》,第6版。

③《北平市政府卫生处业务报告》,第42页。

文;要求粪夫将所掏的污物依照指定的路线及时间运往城外存储、晾晒,不得在街巷停留,刷洗粪桶的秽水应在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泼洒,粪车及粪桶容储污物不得逾量,并加覆盖,不使污物及秽气溢出。①1930年10月,粪夫工会依据该规则制定《管理粪夫工友规则》,要求:“(一)凡本市每日往各住宅倾倒马桶者,无论风雨阴晴,无故不得间断;(二)各工友所得酬资,不得任意增加,并不得藉端勒索;(三)各工友对待住户,须持和平态度;(四)各工友清洁厕所洗涤马桶,务使洁净,不得随便泼洒。”②两项法规都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粪业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除制定法规外,市政当局具体治理了污物处理中较为严重的问题。首先,针对粪夫常怠工索取酒资的现象,规定卫生处接到投诉报告后,即派警察前往调查,若调查属实,“即立予罚惩,以遏恶风”③。其次,治理在污物收集和运输中影响公共卫生的问题。1931年3月,公安局要求各粪厂“修补粪筐,减载粪量”,并将坐落在人烟稠密地方的粪厂迅速移出。④4月7日,针对粪夫在各冲要街巷“将粪车擅行停放,而往各处掏扫,致污秽淋漓,臭气

①《北平市管理公厕规则》,《北平市市政法规汇编》,北平市政府1934年12月编印。

②《粪阀其稍减乎?》,1930年10月10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北平市政府卫生处业务报告》,第63页。据载,前百户14号住户华以慎向卫生区第二事务所报告,“以慎现居母丧,亲友皆来吊唁”,但粪夫李吉祥“嗜酒任性出言不驯”,向其勒索钱财不果,“竟然五日未来,秽气充满街巷”。在卫生局的训斥下,粪夫李吉忠专门写了具结,保证“永不再犯,如再犯愿受重罚”(《关于环境卫生、整顿理发馆指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95)。此事例反应出当时的住户可以通过向卫生局投诉,由其监督粪夫停止违法行为,来解决粪夫怠工问题。但结果却是“平了西来东又起,和了甲家又乙家,诉苦接受忙,派员调查忙,调解具结画押呈报忙,以为忙到有个终了,但仍未有终了。诉苦的市民,仍不断的来诉苦,蛮横的粪夫,仍到处蛮横。”(《平市处理的粪便的一个特殊组织》,《市政评论》第4卷第12期,1936年12月)

④《取缔粪车淋漓过市》,1931年3月7日《华北日报》,第6版。

四溢”,以及“各偏僻之广场,竟私掘坑,存积粪污,其粪车任意陈列”,尤其是在“外三之南岗等处,外四之万寿回营一带,外五之天桥南新农里、义和里等”居民游人繁杂之处,遍掘粪坑存粪,有碍公共卫生,要求立即迁除,且“各街头巷尾一律不得停放粪车,其有所掘之坑存粪者,限五日须尽行迁除”。①5月4日,公安局要求管理厕所的夫役“于即日起,应将全市厕所内,每星期洒以百分之一五精化钠,或撒石灰末,均至少一次”;将运粪筐篓“添盖严密,不得外溢”;在各厕所加设铁纱门窗,预防蝇蚋滋生蛆虫。②第三,规定粪车通行时间,减少粪车白天通行时间,避免其在人流高峰时间通行,不同的地段制定不同的通行时间。③

由于当时北平政治局势动荡不安,市政当局没有足够精力对污物处理进行整治。无论是制定规则,还是整治,基本都停留在表面,缺乏具体实施手段,未能有效地改善北平市污物处理的恶劣状况,“其效果不过零星之成功,距理想之目的相差尚巨”④。

①《取缔粪车粪坑》,1931年4月7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②《清除厕所严盖粪车》,1931年5月4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这一时间表不停变化,没有定制。1931年7月,公安局鲍局长在会见粪业人士时,“面允通行时间,改为上午十一时下午三时”(《粪夫通行时间及征收月捐》,1931年7月12日《华北日报》,第7版)。1933年8月,公安局规定“每日上午七时至八时,粪车出入城时间,逾时则行禁止”(《公安局防疫取缔粪车》,1933年8月13日《京报》,第6版)。1933年11月,卫生处规定每日上午10时以前,下午3时以后,准许粪车在北平市内通行;1934年6月制定的新通行时间表,要求每天上午9时以前和下午六时以后才可通行(《北平市政府卫生处业务报告》,第64—65页)。

④《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

二、收归市办计划的流产

在管理污物处理过程中,北平市卫生局逐步认为“以言整顿不如收归市办”,遂着手展开调查,于1934年10月拟具收归市办计划,其首要之举就是进行粪道、厕所登记,并按价收购。基于此种认识,北平市长袁良敕令卫生局“将污物收归市办,价购粪道,招募夫役清除,改用铁质粪车”①,并预备在193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由于意识到可能遭到粪商、粪工的反对,该政策一直处于秘密讨论阶段,没有公开,只是曾突令各粪厂登记粪道,却未明言要将粪业收归市办。但政府的决策为外界所窥知,当时舆论一再推测政府计划将粪道收归官办,引起粪业人士的极大关注。②1935年10月31日夜,“因传闻平市府拟将粪业收归市办,为维持生计起见”,粪夫职业工会召开会议商讨对付办法。第二天,粪夫“仪容端肃,均右手持粪勺背背粪桶,俨若全副武装”,到铁狮子胡同的平津卫戍司令部,要求“对收买粪道,改订粪车,出入城时间,请勿变更办法”。③11月12日,市政府宣布“为体恤粪夫艰苦计,业将前议打消”,收归市办计划流产。

①《北京市的粪便》,《北京市档案史料》1992年第1期。

②虽未明言,但粪业人士已猜测到其收归市办的用意,特提出了6条疑问,即“1、向卫生局将粪道登记之后,该道之产权是否即为确定;2、登记完竣之粪道,在法律上可否取得所有权;3、粪道登记后,官府是否加以保障;4、证明文件呈局后,是否立即发还;5、既经卫生局验过之证明文件,在财政局及其他各局可否有免验权益;6、呈报登记应有如何手续,及有无费用,是否发给登记证明书。”上述问题均与粪道产权有关,可见粪业人士多么关注于登记后官方能否承认其粪道产权、能否对其予以保护。《粪厂向卫生局请示登记粪道》,1935年1月14日《京报》,第6版。

③《平市粪夫大请愿》,1935年11月2日《世界日报》,第6版。当时上街参加请愿的粪夫人数有几种说法,一说万余人(《平市粪夫大请愿》,1935年11月2日《世界日报》,第6版),一说1500人(《一幕臭剧:千余粪夫荷杓负桶群赴卫戍部请愿》,1935年11月2日《北平晨报》,第6版),一说二三百人(《粪夫数百人昨晨请愿》,1935年11月2日《华北日报》,第6版),具体人数不可考,但可以肯定的是请愿活动的确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

市政当局收归市办计划流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之加以仔细剖析,将有助于我们了解污物管理改革的关键所在。计划流产的直接原因是袁良下台,收归市办计划被否定。袁良在政治上属于南京国民政府,体现了内派的意志。1933年10月,他追随黄郛从江西北上,担任北平市长。上任后,他积极贯彻新生活运动,推行各项改革措施,对北平市政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治。但由于没有认真的调查研究,缺乏切实可行的政策,袁良的改革措施受到地方人士的大力抵制,难见成效。1935年,黄郛离开北平,袁良亦于11月离职,其推行的各项改革措施亦被抛弃。

计划流产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官方对粪夫的经济利益重视不够。官方与粪夫之间的利益争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官方不承认粪道产权的存在,并拟收归市有,粪业人士则希望官方承认粪道产权,双方的基本立场是根本对立的。1928年5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污物扫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土地房屋内集置之污物(粪溺属之)须由管理市政机关处分之”,为收归市办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物权法来讲,产权是双方买卖私约上的“债权标的”,而粪道属于“公共通行区域”,不能视为“产”的一种,没有“所有权”可言。从法律实践讲,“前大理寺判例以其违反公秩良俗,否认粪道、水道权利,均不受法律保护”①。根据上述各点,北平市政府认为,市民私人“擅自收取,或视收粪区域为产业,凡为违法之举”②,否定粪道产权合法性。粪夫们最看重的就是粪道产权,视为安身立命之本,不惜拼命打架,甚至为争粪而死。二是当局补偿金额与粪道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当局在法律上

①《北平地方法院致河北高等法院函》,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地方法院档案,J65—3—324。

②《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

虽不承认粪道产权,但也认识到“习惯使然,却系投资而来,故亦不得不予相当之议偿”①,计划每股补偿50元②。粪夫工会认为“每股道的代价也须要自一二百元至六七百元的样子”③,与之相比较,官方的补偿金额实在太低。三是收归市办将掠夺粪业营业收益,包括向住户收取的收集污物费用和制造肥料卖给农民的收入,每年共计60万元左右。④粪业收归市办后,该项收入将完全归市政当局所有。这样,收归市办对粪商而言,不仅意味着失去粪道产权,而且意味着失去营业收入和租金收入,其身份也就从粪商变为粪工,成为无产者,必然会遭致其坚决反对。四是收归市办将影响到相当数量粪夫的生计。普通粪夫的月收入约为10元⑤,与当时三等巡警警

①《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

②《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

③《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二),1933年9月27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该估价与实际市价吻合。

④该数据是依据如下两条史料估计的:社会局认为粪业1932年的收入约为54万元(《北平市工商业概况》,第664页);卫生局估算,将污物收集与处理收归市办后,“每年收入约在六十万元以上,而经常支出为四十万零一千六百八十八元,年可盈余约二十万元”(《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

⑤据粪夫工会介绍,“替人家佣工的,每月工资可得七八元之谱”(《号称平市三阀的粪业之一斑》(二),1933年9月27日《华北日报晚报》,第1版)。据卫生局调查,为雇工性质者的粪工,大多数每月工资约为4元至7元,但均免费供给膳宿。粪工膳食住宿费每月约为3元左右,因此每个粪工工资约7—10元(《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然而,粪工的收入不止自粪道主处所得到的净工资,还包括每月自各户所索取的零钱,大约有数角到一二元不等,以及与粪道主的按成分配,故粪工的收入在10元之上。

饷相当①。粪夫每月所得收入,除添置衣服及有时理发沐浴外,大都稍有蓄积,或用以典租粪道,或寄回老家。收归市办后计划将粪夫人数减至2300人②,势必使大批粪夫失业③,影响到相当数量人的生计,势必激起较大的矛盾。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官方在制定收归市办计划时,基本没有顾虑到粪夫的利益,甚至有掠夺经济利益、剥夺工作权利的嫌疑,一场本为改良市政的改革演变成争夺经济利益的政治斗争。

此外,卫生局制定收归市办实施措施也未能得到其他市政部门的认同和配合,故难以推行。卫生局计划,以布告形式唤起市民的同情,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许以优厚待遇”招募粪夫;对粪夫怠工或暴动,拟由公安局调派警察往各区镇慑,依赖军警之力强行镇压反抗之举,将其首领法办,则“倡导无人,余徒先其瞻首,届时见当局已是决心官办,当不难就范也”。这些方法的可行性遭到社会局、公安局和财政局的质疑,认为使用强制力“亦未必见效”,如果粪夫“三五人或二三人,散匿街巷,遇官方之代工粪夫,加以殴袭后,随即四散,无法拘捕”,而每个代工身后,又不可能跟随军警。此外,“财政拮据,难以应付”,不能对粪道进行合理的补偿,而粪道的价值如何判定,“官方毫无考据,悉凭粪夫乱报”。④

①《北平市政府公安局巡官长警饷制章程》第四条规定,三等巡警警饷为10元(《北平市公安局业务报告(民国二十二年七月至二十三年六月止)》)。

②《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38。

③此时粪大约有4000人左右,收归市办就意味着1700人将失业,必然引起粪夫的恐慌和反对。

④《卫生局关于拟具污物处理事宜收归市办办法的密呈及市政府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15—1—38。

北平粪夫极力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在粪夫工会领导下,利用北平政治局势与市政当局展开斗争。他们知道市政府和卫戍司令部之间存在矛盾,北平的权力中心不在市政府,而在卫戍司令部,若直接向最高权力机构请愿,效果会更好。于是,他们采取游行示威的形式,向当局请愿。在当局决定不收归市办后,粪夫工会“全体同人公摊款项”,集资3000元左右,特制匾牌“往平津卫戍司令部致谢宋司令(宋哲元)”。①其实,该事件不过是上层政治斗争的棋子而已,宋哲元以顺应民意的方式打击袁良为代表的南京势力。此后,袁良离任,秦德纯继任北平市长,不久又将污物管理改革提上日程。

①《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第15页。

三、官商合办,初见成效

北平市政当局宣布放弃将污物管理收归市办后,污物处理对市容市貌、市民生活及公共卫生的恶劣影响依然存在。1936年2月,秦德纯命令继续筹办污物管理改革②,确定顾虑粪夫生计、兼图改善的原则,放弃收归市办计划,转而承认粪道产权,仅以登记和改良粪具为目的。当局采取官商合办方式,数次召集粪夫会议,与粪业中人达成两点共识:一是完成粪夫登记,确认粪道产权,建立档案,以便日后管理;二是收取登记费和改善费,改良粪具。

②《报告粪便改进状况》,1936年10月3日《世界日报》,第6版。

1936年7月1日,卫生局决定官商合作,成立北平市处理粪店业事务委员会,负责设计如何改善,委员会下设事务所,执行各项改进事宜,开始实行官商合作污物管理改革的新方式。早在6月29日,卫生局即召集各区粪业代表87人,选举各支部代表19人。7月4日,各支部代表共同拟定委员人选,提请聘任。①粪夫工会主席于德顺被选为处理粪便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主任②,其他成员多为粪夫工会成员③。8月13日,处理粪便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宣告成立,卫生局长为委员长,包括市政府暨关系各科股长等19名当然委员和粪业代表推定的9名选任委员。④在这一具有决定权的机构中,政府占有2/3以上席位,具有绝对控制权。从组织结构看,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决定所有事务,事务所仅是执行机构,两者具体职权划分如下:委员会负责定策和决议,事务所执行任何事务,“均系秉奉本局(卫生局)暨改进粪便事务委员会之决议及命令而行”,每月例行公务,“亦系由常务委员按日到所监督”;对外事务,事务所“尤无自行处断之权力”;粪道公厕价格的评定,“系集官商双方全体委员,开联席会议,依照专章加以核定,决议后由出席各委员逐一签名”。⑤

①《北平市卫生局关于粪夫聚众游行的密呈及市政府处理办法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192。

②《处理污物事务所职员发表后日成立》,1936年7月30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事务所的正副主任是领取一定经费的准官吏,“每月领取车马费二十元,由内提出十元作为粪夫公会经费”(《北平市警察局侦缉队送交辑[缉]人犯孙兴贵、于德顺》,北京市档案馆藏,警察局档案,J181—21—51613)。

④《推定官商两方负责人》,1936年7月4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⑤《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第15页。

为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委员会制定了登记规则和估价标准。1936年7月,卫生局公布《粪道公厕登记收费规则》,规定由委员会评定粪道及公厕的价值,登记时,依所估价值6%缴纳登记费,对“收益过少,确系贫苦无力者”,委员会查明后,酌予核减”;核准登记后,每月中旬前往各区清洁班交纳改善费,每月最高完纳是价值的5‰。不按时交纳者,将受到一定惩罚。①8月6日,委员会公布粪道、公厕评价的五项标准,即:(1)地段繁简,(2)户数多寡,(3)原收马桶费数,(4)粪料产量,(5)原价。根据五项原则,将粪道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多数“等”之下再分“级”,各有不同的价格:特等每户7元,以上另定;甲一级每户6元,甲二级每户5元,乙一级每户4元,乙二级每产3元,丙一级每产3元,丙二级每户2元,丙三级每户1元。②此种评价方式区分较细,基本符合粪业行规,与粪道的市价亦基本吻合,较之收归市办计划中的一刀切方式更切合实际。

其次,委员会颁布登记程序,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粪夫领取并填写粪道登记请求书,交事务所外勤纠查及卫生局各清洁班,由其调查后,再“附粘评价数目单,汇送委员会评价”,同时“做登记,呈及每月应缴之改善数目”。这些程序完后,由事务所发给登记证。③估价涉及到粪夫的经济利益,是件非常繁琐的工作,不容易做。粪商亦持怀疑态度,“未明了当局举办登记之意义”④,加之以前的登记均无疾而终,使得粪商“仍复迁延不前,相率观望”⑤。结果导致工作进度缓慢,从8月1日到9月15日,呈报的474件申请中,只

①《粪道公厕登记收费规则》,1936年7月22日《华北日报》,第6版。后来,改善费的收费标准有所调整,改变了原定的6‰的统一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等级缴纳不同的费用,“特等定为千分之五,甲乙等千分之六·四,丙等为千分之三”。登记费则由原定的“粪道价值百分之六”,改为按等征收,“分为三等,其费用减为百分之四·二至百分之四·八”(《粪夫误会改进粪业办法》,1937年4月3日《华北日报》,第6版)。应注意到的是,此前粪业所承担的捐税只有公厕捐和粪厂捐两项,粪道是不用交纳任何费用的。

②《粪道及公厕评价标准原则规定》,1936年8月6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全市粪道公厕登记程序公布》,1936年8月7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④《讨论粪道问题》,1936年9月3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⑤《关于粪道、公厕登记、收费的密呈》,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167。

有36件完成评价,仅占总数的7.6%。①按原计划,粪道登记从1936年8月1日开始至9月10日结束②,可是直到9月13日,领取登记申请书的仅867家,事务所决定“展期十日,至本月二十日即行截止”③。20日,“各粪商仍未全数登记”,请领登记书的只有1000余家。④10月30日,又决定延期至11月20日。⑤一再展期后,直到1937年2月27日才完成登记,已比规定时间延后5个多月。

领取登记证使粪道产权得到官方的认可,对此粪夫是支持的,但由于要征收登记费和改善费,势必加重他们的负担,故又遭到粪夫抵制。因此,污物管理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收取登记费和改善费。围绕是否交纳这两项费用,官方和粪夫展开了较量。

反对交纳登记费和改善费的部分粪商和意识到个人谋生手段受到威胁、面临失去工作危险的部分粪工(主要是跑海粪夫),合作罢工请愿,反对改革。为引起政府的重视,他们接连到冀察政委会请愿,以具呈的方式述说自身的苦难,冀望逼迫政府立即着手解决问题。粪夫代表曾两次具呈给冀察政委会,指控“粪便事务所主任于德顺副主任孙兴贵蒙蔽官府剥削同业”。政委会考虑到事涉贫民生计,“令市府饬局采取有效处置,永息争端”。卫生局查明原控各节,认为“并未举出实证”,不予理睬。⑥粪夫先后三次请愿。第一次在1936年10

①《粪道评价标准》,1936年9月17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②《粪道公厕登记定八月十一日开始》,1936年7月23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粪道公厕登记费展期至廿日截止》,1936年9月13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④《粪道公厕登记》,1936年9月24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⑤《粪夫登记又展期》,1936年10月30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⑥《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

月14日,参与者主要是北郊和南郊的粪商,他们集合300余人①,推出代表申述粪车通行时间被限制之困难,反对登记及改善粪具,“辱骂执行公务员警,砸毁官发粪车,殴打当事公务员家属”②。1937年2月,朱名成联合粪夫向冀察政委会请愿,希望停止改革。③4月2日,粪夫200余人集合赴武衣库,拟谒宋哲元请愿,表示反对粪夫登记等改善办法。④

这些请愿并未得到多数粪夫,尤其是取得粪道登记证的粪商的支持。他们认为请愿罢工“致使商等不能安然工作”,其所有粪道,“均经遵章登记,原冀为养生之源,彼系一己私图,竟使商等不能安于其业,长此以往,不惟商等安全可危,而生活必陷于绝境”。“为求自卫计,为遏绝罢工计,为辅助官方至不足计”,他们发起组织北平粪夫正义工作自卫团,提出绝对服从官方命令,安心工作;绝对不受任何蛊惑;遇有阻拦者,定即报告官方究办,如对方用武力拦阻或强扣商等粪具,遇官方不及镇压时,为自卫计,必要时施以抵抗;遵用官方改良粪具,并绝对保持整洁;如遇煽惑罢工及其他图谋反动消息,随时报告官方,以辅官方的不足。⑤

在这种背景下,官方对请愿罢工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当局认为,全市绝大多数粪商已经登记,没有登记的不足40户,仅占总数的2%强,无引起纷争之力,即使他们都不来登记,“对于本市整个改善粪便事业,既无任何阻碍,尤不致影响全局。”⑥据此,官方判

①《一部分粪夫昨请愿》,1936年10月15日《世界日报》,第6版。

②《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

③《鼓动粪夫不履行登记手续》,1937年2月28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④《粪夫误会改进粪业办法》,1937年4月3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⑤《接受粪道展缓一日》,1937年4月8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⑥《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

断罢工之举决非多数粪夫自愿,“显系有怙恶不轨分子,在暗中操纵煽惑,迭作风潮,别有希冀”,于是设法侦缉主要策动分子,“以资根究”。①如4月罢工中,各区清洁班和区署先后抓获18名罢工者。事务所书面通知“参与游行滋事及煽惑同业反抗登记”的粪商,停止其所有粪道或公厕之收集权,并派人接替。部分粪夫请愿罢工,致使德胜门、安定门一带“各户存积粪料日多”,严重影响到内三、内五区住户的日常生活,每天有数百住户请求卫生局派工清除。②在这种情况下,卫生局公告劝谕复工,并明示“罢工者于三数日内不自动复工,即由处理粪便事务所派粪夫前往接收粪道”③。在政府接收粪道的威胁下,粪夫们“闻讯多即陆续推车人城”。当局认为人城工作粪夫“均有悔悟心理”,准其在原粪道、公厕复工。同时,派警察,“严切晓谕德胜门外粪商即日恢复工作”。④市政当局以替工相威胁,使那些观望者为保全自己的财产和职业而恢复工作。

市政当局一面应对请愿,一面采取措施督促粪夫交纳登记费和改善费⑤,对“普通粪商逾限不来登记或登记而不缴费者”,根据《粪道公厕登记收费规则》进行处罚,不肯认罚的,

①从当局的说法看来,也许是认为由于中共党员的鼓动,粪夫才罢工的。目前尚无材料证实中共是否组织或参与了粪夫的请愿罢工。

②《卫生局限粪夫今日复工》,1937年4月8日《世界日报》,第5版。

③《粪业委会昨开紧急大会》,1937年4月7日《世界日报》,第5版。

④《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

⑤按照当局的说法,对收取登记费的重视主要是为了更换粪具。截止1937年4月,登记费收取了6000元,而造车及附件需款约1.1万元,为弥补差距,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当局非常重视征费工作。

“由公安局勒限押追,追限满仍不遵办者,即以拘役并处罚金”。①1936年11月6日,委员会命令卫生局遍布全市的清道班负责清查各辖区内粪夫缴纳情况,并劝谕其缴纳,若仍不缴纳,则将其押送警察局审讯促交,并处以罚款。从审讯情况来看,抗拒未缴纳的多数是有粪道数股,“系属殷实之户”,他们或申称“无处拟具铺保,实属不能缴纳”,“但当场有同业欲为作保,彼复拒绝”②,或“刁狡异常,不肯遵章即日缴费”③,或“传讯之时,言语异常刁横,询其何时缴费仍支吾无期”④等等,不一而足。在警察局审讯之后,他们大多被迫缴纳了登记费、印花证书费,此外,还缴纳了不同数量的罚金给事务所。⑤从1937年1月14日到2月16日,卫生局第3科照此办法共处理50件不缴纳登记费的案件⑥,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1937年1月,事务所与北平市银行签订合同及贷款办法,无力缴费粪商以登记证为抵,“向事务所贷款产价十分之一”,以缴纳登记费。⑦当时典当“月息为二分二厘”⑧,在社

①《北平市卫生局关于粪处理、粪商贷款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J5—1—165。

②《卫生局函送抗不交登记费粪夫高升远一名请查照办理卷》,北京市档案馆藏,警察局档案,J181—21—50762。

③《卫生局函送抗不交费之粪夫刘绩超、明代内等二名卷》,北京市档案馆藏,警察局档案,J181—21—50757。

④《卫生局函送延不交费粪夫韩永泉一名请查办卷》,北京市档案馆藏,警察局档案,J181—21—50766。

⑤在粪夫眼中,其做法就是“如不交上即派警抓去逼钱,如无钱即将人扒去衣服,拘于院内,次日多罚六元方为放出”(《北平市粪业公认指控于德顺等摧残同业、勒索会费、展开游行罢工斗争经过情形》,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202)。

⑥《北平市卫生局关于粪处理、粪商贷款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165。

⑦《平粪商事务所规定粪商贷款办法》,1937年1月12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⑧《当商减息》,1935年5月7日《京报》,第6版。

会局命令下,当商减为8厘,尚算合理。到3月底,请求贷款的粪商有220余户,批准120余户。采取上述两种办法后,登记费缴纳状况仍不理想。截止1937年3月27日,虽登记粪道1868道,但实际缴纳登记费者只有652户,仅占总数的34.9%,其余“仍行观望”①。

通过上述方式,登记工作得以进行,颁发登记证和更换粪具工作也逐步完成。领取粪道登记证的粪商得到国家对产权的认可,并进而获得政府对其权利的保护。1937年5月8日,粪道登记完成后,卫生局通告,明确规定“嗣后地方司法及行政官厅,对粪商所有粪道及公厕内粪料收集权之确认,其权利之继承转移,完全以本局所发之登记证为凭”②。同时,卫生局致函北平地方法院,告知“嗣后对于粪夫所有粪道或公厕内粪料收集权之确认,以及继承转移完全以本局所发之登记证为凭,藉免纷争,而资保障。”③这样,就以地方行政机关的名义承认了粪道、公厕的产权,粪料收集权及继承转让各权利,登记证成为粪道产权凭证。

卫生局用收取的登记费和改善费,开始为粪夫更换粪具。1937年7月,全市共更换新式粪箱1600余对,包括事务所定制的900对新式粪箱、铁制粪桶和粪夫自制的700余只新式粪具,只有200余人未换用新式粪具。④领取新式粪具的粪夫“行走市中,不受通行时间

①《粪道及公厕登记,纳登记费者不踊跃》,1937年3月28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②《粪道公厕产权以登记为凭》,1937年5月8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北平市卫生局致北平地方法院函》,北京市档案馆藏,地方法院档案,J65—3—672。需指出的是,关于该产权一直存在争议,“前大理院判例以其违反公秩良俗,否认粪道水道为权利,均不受法律之保护”,卫生局将登记证确定为产权凭证后,地方法院仍提出质疑,“究竟粪道能否认为物权及水道在无单行法规认为权利时,应否同受法律保护?”并向高等法院提出询问。现难以找到资料说明其结果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北平市卫生局的做法在法律上缺乏支持,受到法院的质疑。《北平地方法院致河北高等法院函》,北京市档案馆藏,地方法院档案,J65—3—324。

④《污物事务所新式粪箱九百对昨已发完》,1937年7月10日《华北日报》,第6版。

(每日上午十时以前下午五时以后)之限制”,对仍用旧式粪具的粪夫,“时间限制颇严”。①为保护已遵章登记的粪夫,以区别于跑海粪工,事务所发给登记粪夫每人一件号坎。截至1937年6月,共发放300件。②至此污物管理改革基本完成。

须指出的是此次改革初见成效的重要原因在于官商合作,特别是作为粪商代表的粪夫职业工会和事务所起到了关键作用。从改革的具体过程来看,无论是制定具体执行规章,还是对付粪夫罢工,官方之所以能够应对有章,与粪商积极为当局出谋划策,提供有效意见不无关系。例如,粪夫职业工会和事务所的主要领导历经数次改革,对粪夫心态了然于心,认为拒绝登记的粪夫不过以无力缴费及官发粪具不能适用为借口,其本意纯系甘愿固步自封,并非对办法之宽严有何成见。他们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免收登记、改善各费,“仅令自动改良粪具亦已不能遵行”,这样不仅前功尽弃,而且“嗣后市政一切之改革亦将难以推行”。由于熟知粪夫对待改革的态度,他们提议市政府“令饬公安局对本所此项工作员役随时切实保护,倘该人恃强反抗即行拘押”,对于需“严办之各人犯仍请转呈市政府敕令公安局对已获者严惩,未获者劝限到案依法严办”,只要采取这两项措施,“则改善粪便事务及政令尊严均可藉维”。③

①《粪夫昨竟大请愿》,1936年10月15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②《粪夫第一批号坎今日发放》,1937年6月15日《华北日报》,第6版。

③《北平市卫生局关于粪处理、粪商贷款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卫生局档案,J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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