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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与契约安排——以中国第一包江案为例

沈满洪 管理世界 2006年第02期

摘要:发生在浙江省永嘉县楠溪江的渔业资源的整体承包被称为“中国第一包江案”而轰动全国,以失败而告终的水权交易更是令人回味无穷。本文在“政府补偿说”、“政府保护说”、“制度冲突说”、“排他成本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具解释力的“契约不完全说”。论证了“包江”契约属于典型的不完全契约,存在大量契约“空隙”。进而论证了“包江”契约不仅是不完全契约,而且是不可完全契约。交易活动往往不是单一的契约关系,常常存在“契约链”和“契约束”。“契约链”也可以称之为“串联式契约”。当存在“串联式契约”时,契约的签订要遵循瞻前顾后原则。“契约束”也可以称之为“并联式契约”。当存在“并联式契约”时,契约的签订要遵循环顾左右原则。

关键词:水权交易契约安排不完全契约不可完全契约

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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