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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8篇

时间:2022-06-29 10:50:01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pig9053”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民政社会保障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民政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20年以来,安顺市平坝区民政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安顺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全局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安顺市民政局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社会保障工作中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顺市平坝区民政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在贵州代表团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制度建设为保证,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为民政对象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二、工作成效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650元/人/月提高到2020年675元/人/月,提标幅度达3.8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4140元/人/年提高到2020年4332元/人/年,提标幅度达4.63%。社会救助局和乡镇社会事务办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审批程序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截止12月,全区现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666户7233人(其中农村低保3341户6686人,城市低保325户547人),全年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2381.02万元(其中农村低保2035.68万元,城市低保345.34万元)。新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968户2515人(其中农村低保898户2364人,城市低保70户151人),取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8户384人(其中农村低保190户350人,城市低保18户34人)。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58992人次311.43万元(农村低保54446人次268.01万元、城市低保4546人次43.42万元)。发放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123人9270斤。全年发放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33人16.64万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省、市统筹安排,2020年我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9年的975元/月/人提高到2020年1012.50元/月/人。目前,全区共有特困供养人员487户490人,全年累计发放特困供养金718.49万元,发放特困供养人员临时物价补贴4370人次23.78万元。新增特困供养对象96户96人,取消19户19人。

3、养老服务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黔卫健发〔2020〕4号)文件要求,实施建设了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建设项目2个,分别是羊昌乡卫生院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和鼓楼街道卫生院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同时积极引导区内两家二级综合医院与民政养老福利院进行医疗服务签约,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组建76个签约服务团队,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入户开展医疗检查,目前我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档人数24715人,建档率93.34%。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推进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截止7月16日,全区已完成老年人体检9845人,占任务数的61.9%。各乡镇敬老院按1:3、1:6、1:10比例为失能、半失能、全自理集中供养人员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供养人员与被委托人通过签订委托护理协议方式为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人员进行管理,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探视。

4、临时救助

为支持各乡镇(街道)抓好临时性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工作,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及时下拨各乡镇(街道)27万元临时救助备用金,从4月1日起提高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权限(从原来1000元提高到2000元),确保脱贫户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目标,避免返贫,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杜绝因救助保障不到位而发生任何非正常情况。2020年1月-12月,共救助237人53.82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19人25.19万元)。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2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6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版.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3

关 键 词: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动态变迁;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35-06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

1997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98-2006年期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43.14元。“低保”标准平均值年增长率分别为29.84%到1.84%不等,9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参见图1)。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不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值在上升,每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也在不断的提升。其中,1998年有24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位于100~149元的区间内,占城市总数的63.9%。1999年这一比例下降为8.3%。2001年和2002年这一比例继续下降到5.6%。到2004年,36个城市的“低保”标准均高于150元。而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城市1999~2001年期间为1个,2002年上升为2个,2004年为5个,2006年上升到9个,占城市总数的25%(参见图2)。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东部沿海城市、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很明显。东部城市的“低保”标准平均值一直高于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且差异呈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平均值分别为178.82元、124.44元和121.50元,东部与中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分别为54.38元和57.32元;到2006年,这一差异分别扩大到57.66元和90.87元。尽管中部城市和西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率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低保”标准仍远远地落后于东部城市(见表1)。

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然而,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初建立阶段,我国36个城市普遍的做法是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各家庭按人口数乘以人均标准得到救助总额,并以总额减去家庭自有收入施行补差救助。

2000年以后,福州和厦门开始按家庭规模计算不同户型人均救助标准。2007年,福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48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28元;厦门确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为2000年一人户每人每月315元,二人户每人每月290元,三人户每人每月265元,一直保留到现在未作改变,只是不断提高了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以后,杭州开始考虑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2007年,杭州的“低保”标准继续提高,多元化标准为三人户人均300元,二人户人均320元,一人户人均340元(以上数据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得)。

二、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经济因素分析

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各省市的制定方法主要有:抽样调查型、部门协商型、参照制定型、主观判断型和混合型等。其中,北京市采用抽样调查法,厦门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上海市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广州市采用收入比例法,等等。

然而,尽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不同,全国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主要经济指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数量关系呢?本文利用1997-2006年各个城市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考察影响“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有关。因此,本文选取前一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人均地方财政支出(CZZC)、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ZSR)、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ZGGZ)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BBZ)从1997-2005年全国3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利用Eviews4.0软件进行回归,回归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各变量的下标t代表年份,i代表第i个城市,?着ti为扰动项。数据来源于1997-2005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对模型(1)进行检验,可以判定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采用逐步回归法来处理,得到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重要的因素为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建立模型为:

回归结果为:

注:括号内t是统计量,符号*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

回归结果表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存在相关关系,参数?琢1的经济含义是指: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加100元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相应提高17~19元。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效应分析

(一)“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的保障率

从图3可以看出,1997-2000年期间,“低保”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率持续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居民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急剧增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1}。

(二)“低保”标准对贫困者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为了检验各省市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适,笔者收集了多个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等资料进行对比。数据对比表明:以年计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还略有盈余(重庆除外)。“低保”标准与低收入户(占被调查人口的20%)食品支出额的平均比值达113%。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户的所有消费支出,平均比值为84%。低保对象受救助额度只有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一半以下(平均值为46%)。调查结果表明,受救助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救助的款额除了购买食品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外,所剩无几[1]。

表2 2005年“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食品支出的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5年,我国“低保”标准基本能保障最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10%)的食品和衣着支出,只能保障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20%)的食品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对居民的“吃饭”以及部分“住”进行了保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还远远没有达到“基本”保障(参见表3)。

表32005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三)对贫富差距影响效应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对比表明,除1999年国务院要求统一提高“低保”标准而导致各地相应提高大约30%的幅度外,其他年份“低保”标准增长率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98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参见图4)。对36个城市具体分析也表明,“低保”标准增长率基本上低于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图4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对比

计算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前一年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比值A,可以发现:这个比值的平均值为20.82%。1999年全国35个城市(拉萨因数据不全被排除)A值平均为21.76%,2000-2005年的A值分别为26.59%、23.88%、21.47%、19.03%、17.24%和15.79%。说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都赶不上前一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A值都集中在15%~27%之间,表明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职工前一年平均工资之间比例取值范围大约是15%~27%,可以作为各地制定标准时参考(参见图5)。

图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职工工资比值(%)

“低保”标准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对比以及“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与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对比说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对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图表数据显示出两个特征:(1)2004、2005年的A值相对其他年份偏低,且A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2)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A值较低。A值越低,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越低。例如,1999-2005年间,A值最高的在哈尔滨,为0.2557;A值最低的在南京,为0.1589。哈尔滨的A值说明,一个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当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0元时,可以得到政府给的25元“低保”补助,而在南京则只能获得约15元补助。然而,南京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哈尔滨。这两种情况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同时说明,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低保”标准并未起到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实证分析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工作意愿模型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补差式救助,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当家庭成员参加工作时,所得工资收入的100%从“低保”救助额中进行抵扣,相当于10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100%的隐含税率将对贫困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借鉴薛君的模型[2],笔者对“低保”制度影响贫困者工作意愿的机制分析如下。

如图6所示,“低保”对象的生活状态就是在工作并得到消费品与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其预算约束线为MNB的折线,即使他完全不工作,国家也为其提供了相当于OC1的消费品。个人最差的生活组合为OC1单位的消费品和OT的休闲时光。受到个人不同的消费和休闲的偏好线的影响,会产生两种均衡:(1)个人受到激励和就业指导与帮助,更加偏好劳动与消费品,提供TD的劳动并得到E4的消费与工作的均衡组合,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低保”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消极刺激。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提供TT2的劳动并得到OC2的消费品,均衡点为E1,但因为有了社会救助制度,他的最佳选择点是B,减少了TT2的劳动时间,只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消费品,但消费水平比没有社会救助且自己劳动时高一些。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减少贫困者的劳动供给。

2.回归分析

笔者根据2005年“关于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和建议”课题组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0.01)(0.85) (1.23) (0.12)(0.66)(1.67)

其中,Y为从失业到重新就业所经过的月数,X1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证金的金额(元/月),X2为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月数,X3为性别(虚拟变量,“男”=1,“女”=0),X4为年龄(虚拟变量,30岁以下为1,31~39岁为2,40~49岁为3,50岁以上为4),X5为教育程度(虚拟变量,文盲为1,小学程度为2,初中为3,高中为4)。

图6“低保”对象的工作与休闲选择示意图

回归方程表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与从失业到重新就业经过的月数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贫困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调研访谈也表明,有些贫困者(如某男,17岁,患尿毒症)积极要求工作,希望自主创业,开办小店面、复印店等;而有些贫困者(如某男,40岁,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工人)工作意愿不强,原因是“工资减去交通费用、工作时间内的餐饮费用等后,比不工作时全家所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要低”。调查显示,3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100%抵扣安排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权成为政府的重大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救助。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着力于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消灭绝对贫困,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应保尽保”。第二步是保证居民的最低生活甚至基本生活。200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笔者建议,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36个城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上是合适的,但标准偏低,只保障了“低保”救助接受者的食品支出,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和当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76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法即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个方法虽然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不能简单套用,但可以使贫困者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我国的A值集中在15%~27%之间,也可作为各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时参考。

(二)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构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和保障金分配制度的构想是应对细分“低保”人群、实施差别救助、促进就业等目标提出来的,主要是解决使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的问题。所谓“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 是指根据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先对处于绝对贫困中无法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人群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考虑对基本贫困者、相对贫困者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满足不同规模与结构、处于不同境况的家庭的救助需求[3]。

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如同税收上采取的递进式税收制度,税收是国家的收入方面,那么在国家的支出方面即“低保”资金的分配方面也可采用相似的解决办法。设计的方法是:首先,变线为面,设立梯度式救助标准;其次,施行分层救助,按照家庭规模和结构、有无劳动能力等特征细化救助标准。如图7和图8所示。

根据图7所示的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变迁,我国社会救助的最终走向是对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进行救助。我国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曾就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作过调查,如以三口之家的系数为1的话,那么家庭人数为1、2、4、5及以上时,其系数分别为1.13、1.01、0.98、0.94。可见,不同的家庭规模,其消费支出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应有不同的救助标准。我们以一人户(户主有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根据差别救助原则,一人户(户主无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1+20%),则二人户、三人户、多人户的救助标准可以换算为图8所示。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如上海等)可以对处于低收入线下的城市居民进行专项救助,对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特殊困难救助,如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老年人口提供服务救助等。因此,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进步而得到不断的提高并走向多元化标准,关注的人群将由绝对贫困人群逐步走向基本贫困人群和相对贫困人群。

图7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迁

图8分层梯度式救助标准示意图

(三)建立互动支持系统,推动“低保”家庭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实现有机结合,首先,要设计有效的就业激励制度,包括: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

其次,建设互动支持系统。实践证明,“低保”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特别需要建立起一套联系紧密、分工有序的支持系统,这是使“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和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支持系统主要有:(1)行政系统。即政府行政部门中直接经管“低保”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组织严密、管理高效的机构部门,各部门间紧密配合,不断完善有关“低保”的政策体系;(2)社区系统。社区承担着“低保”大多数管理职能,社区与“低保”联系最紧密,并为“低保”对象提供最直接的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3)联系系统。“低保”工作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他们的配合支持更是不可或缺,如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以及“低保”对象的各种单位等。各部门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4)研究系统。研究系统包括技术提供层面和分析研究层面,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分析相关的统计和资料,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向“低保”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改进的对策思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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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根据民政部网站以及有关学者(陈宗胜)的研究数据整理计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城市总人口数;城市居民贫困率为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城市总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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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 薛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5,(4):27~31.

[3] 张胜男.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9):53~55.

[4] 曹艳春.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决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5,(24):51~52.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低收入村;大城市郊区;门头沟区

目前我国大城市郊区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低收入村,这些低收入村的发展是大城市实现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面临的最大障碍。探讨利用大城市的资源优势促进低收入村的发展,将为我国扶贫工作提供典型经验。本文将以北京市门头沟区为例,探讨大城市郊区低收入村的发展对策。

一、门头沟区低收入村的基本情况

门头沟区地处北京西部,总面积145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4万人,农业人口6.5万人。2008年农村经济总收入81.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282元。门头沟区属太行山系,全区98.5%的用地为山林地,是北京市唯一的纯山区。虽然农民人均收入比较高,但是在山区仍分布着大量的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按照北京市农委确定的标准,低收入农户是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500元(含)以下的农户,低收入村是指低收入农户达到100户或者占全村总户数40%(含)以上的村。截至2009年4月底,全区共有低收入农户7698户,占全区农户总数29658户的26%;有低收入村63个,占全区177个行政村总数的35.6%,其中低收入农户在100户以上的村有23个。低收入村分布从浅山区到深山区呈逐步增多趋势,主要集中在深山区。深山区的三个镇雁翅镇、斋堂镇和清水镇共有54个村,占低收入村总数的85.7%。从低收入农户数量看,64.8%的低收入农户分布在深山区。

二、制约门头沟区低收入村发展的因素

门头沟区农村低收入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于地理位置和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制约,也有来自于人力资源条件、集体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地理位置和资源条件的劣势

门头沟区85.7%的低收入村、64.8%的低收入农户分布在深山区。深山区地理位置偏僻,距城区较远,交通极其不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生活用能、饮水、居住等困难问题。土地资源中优质耕地面积少,土地质级差,产出量低。城市周边的山区是河流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是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的汇集区,是城市的重要生态屏障。受环保条件制约,第二、三产业发展空间小。

(二)农户人力资源存在严重不足

门头沟区低收入农户的家庭类型,可分为五类:低保户,指在民政局备案,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员;伤残户,指家庭成员中有政府发放的残疾证的人员;老年户,指家庭成员中有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人员;大病户,指家庭成员中有由于疾病长期休息1年以上(含1年)、无法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普通户,指前四种情况以外的农户。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低收入农户类型看,老年户比例比较大,而普通户的劳动力中有很多都是在40岁-50岁之间的人员,且基本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绝大部分没有劳动技能证书。因此存在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习惯于传统的农业生产,对农业结构调整动力不足;等政府的资助,创业动力不足;对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动力不足。

(三)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低收入村集体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2008年,门头沟区农村经济总收入达到81.1亿元,经济总量可观,但是区域间发展极不平衡。新城区农村经济总收入占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的67.5%,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浅山区农村经济总收入占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6.7%,集体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深山区农村经济总收入占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5.8%,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较差,绝大多数村,特别是地处边远山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乎没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来源,村级公共事务正常运转仅靠市、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勉强维持。

(四)政府扶持不够,政策环境有待优化

低收入村的经济发展缺乏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财政投入体制机制和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缺少配套政策,制约了农村集体资源、集体资产等生产要素资本化。引进社会资本少,除了财政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低收入村经济发展基本上靠各村自有资金。有关职能部门对镇村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布局、资源优势、发展思路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对低收入村发展经济缺乏必要的引导,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造成支农政策不配套、支农资金分散使用,一般性项目多、“造血”性项目少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组合效应,影响了低收入村的进一步发展。

三、大城市郊区促进低收入村发展的对策

大城市经济发达,有资金有实力的社会机构众多,也具有雄厚的财政资金。大城市郊区要发展低收入村,尽快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必须明确产业重点,“创新制度,完善政策,机构进山”。“创新制度”就是对低收入村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进行创新。“完善政策”就是完善低收入村的政策扶持机制,政府全面支持发展低收入村。“机构进山”就是引进有资金、有技术的社会组织进山投资经营项目,帮扶低收入村。同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低收入农户的保障水平。

(一)明确不同区域的产业发展重点

新城区范围内的农村,依托区位优势,结合新城建设,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快现有镇村办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以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为主体,重点发展社区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和都市工业、生产业等新型产业。浅山区范围内的农村,结合浅山区规划建设、重点镇和小城镇建设,推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盘活土地资源存量,拓展发展空间,重点发展旅游休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适度发展房地产业,着力打造高端旅游休闲度假基地。深山区的农村,依托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和特色农业资源,加快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引进社会资本,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着力打造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

(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鼓励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转让、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联合开发建设,发展新型生态产业。出台山区农村闲置住宅及宅基地处置办法,促进闲置住宅及宅基地合理处置和流转,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山区经济开发所涉及土地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明,支持土地向社会机构流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既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用农村土地时,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取得收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空间和稳定收入来源。推进林权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三)完善低收入村的政策扶持机制

设立财政低收入村专项扶持资金。扶持低收入村发展产业项目,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对于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采取以奖代补、以奖、先干后补、财政扶持资金作为集体股份参与集体经济经营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激活农村集体和农民自有资金,为社会资本进入奠定基础。

成立山区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采取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山区。加大对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力度,将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乡村旅游、民俗旅游接待、农产品加工等新产业。

深化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镇政府自主财权,积极探索将农业项目资金划转镇级财政的可行性,逐步将农村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事项划转镇级财政,增强镇级政府在辖区内统筹配置产业、促进各村之间平衡发展的能力,减轻村集体用于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的支出压力。

(四)建立社会力量帮扶低收入村发展的工作机制

首先,搭建帮扶组织平台。建立城乡手拉手、军民手拉手、村企手拉手等多种形式的“一助一”帮扶对子,完善长效机制,鼓励城市机关单位、驻地部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从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低收入村经济发展。其次,搭建帮扶市场平台。建立低收入村产业发展合作项目信息平台,定期项目招商需求信息,组织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会、农副产品和乡村旅游项目推介会等活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再次,加大产业援助力度,针对低收入村不同的特点,配置相应产业项目,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标准,发展精品精致、生态高效的特色产品,增强低收入村的“造血”机能。

(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政策性农业保险个人交费部分政策性补贴力度,扩大合作医疗治疗项目、药品费用报销范围,制定递进式报销比例。二是优先改善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条件,在民居建筑保温节能改造等新能源推广利用项目安排上,优先向低收入农户倾斜,并降低低收入农户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三是完善农村低保标准调标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农村低保调标速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同比例增长机制,力争达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对象中的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农民,全部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四是将农村低保边缘户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低收入农户,给予专项救助,提高低收入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五是发挥各级慈善组织救急解困作用,妥善解决因身体残疾和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农户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1、杨军.“整村推进”扶贫模式探析[J].农村经济,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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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洪名勇.开发扶贫瞄准机制的调整与完善[J].农业经济问题,2009(5).

5、焦守田.构建京郊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J].前线,2005(1).

6、陈天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规范研究[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层梯度标准体系;互动支持系统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015-06

一、引言

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倡导下,1997年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颁布了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目前为止,各省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以及“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对当初确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本文对1998年以来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共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变迁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各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及其对“低保”受益者的保障力度,并提出相应完善与改进对策。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

(一)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时间变迁

对36个城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呈现上升趋势。首先,1998年到2005年期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31.97元,6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03%,如图1所示。其次,每个城市的“低保”标准都在不断的提升。1998年有24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低于149元,到2005年,36个城市的“低保”标准均高于150元;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城市1999年到2001年期间为1个, 2005年9月,“低保”标准大于或等于300元的城市数目上升到8个,如图2所示。

(二)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区差异变迁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东部沿海城市、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很明显。东部城市的“低保”标准平均值一直高于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且差异呈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平均值分别为178.82元、124.44元和121.50元,东部与中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分别为54.38元和57.32元;到2005年,这一差异扩大到分别为80.88元和89.80元。尽管中部城市和西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率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低保”标准仍远远地落后于东部城市。

图136个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值与增长比率

图2各年不同标准区间的城市个数对比

表1分地区各年“低保”标准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民政部网站资料计算整理

(三)一元保障标准向多元化保障标准的变迁

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然而,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初建立阶段,我国36个城市普遍的做法是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各家庭按人口数乘以人均标准得到救助总额,并以总额减去家庭自有收入施行补差救助。

2000年以后,福州和厦门率先打破了这种做法,按家庭规模计算不同户型人均救助标准。福州2000年确立的标准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00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2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05年这一标准提高到单人户每人每月210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30元;2006年,救助标准分别为225元和245元。厦门确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为2000年一人户每人每月315元,二人户每人每月290元,三人户每人每月265元,一直保留到现在未作改变,只是不断提高了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以后,杭州开始考虑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当时,杭州的多元化标准为三人户人均270元,二人户人均285元,一人户人均300元。2005年,杭州的“低保”标准继续提高。

表22005年杭州、福州、厦门多元化标准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民政部网站整理

三、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因素分析

(一)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经济因素分析

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各省市的制定方法主要有:抽样调查型、部门协商型、参照制定型、主观判断型和混合型等。其中,北京市采用抽样调查法,厦门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上海市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广州市采用收入比例法,等等。

然而,尽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不同,全国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主要经济指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数量关系呢?本文利用1997年-2005年各个城市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考察影响“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有关。因此,本文利用Eviews4.0软件对1997年到2005年全国3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GDP表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CZZC表示人均地方财政支出,CZSR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ZGGZ为职工平均工资,DBBZ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变量的下标t代表年份,i代表第i个城市,εti为扰动项。数据来源于1997年到2005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以及民政部网站。对模型(1)进行检验,可以判定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采用逐步回归法来处理,得到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重要的因素为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建立模型为:

回归结果表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存在相关关系,参数α1的经济含义是指: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加100元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相应提高17-19元。

(二)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政治、社会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最有力的因素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在社会救助法律出台之前都是“低保”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1999年,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对原有“低保”标准提高大约30%,全国各地都对原有“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增长幅度达到30%左右。

[注:①注:根据民政部网站以及有关学者[2]的研究数据整理计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城市总人口数;城市居民贫困率为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城市总人口数。]

其次,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执政理念也是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因素。例如上海市每年均召开政府工作会议探讨在社会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如何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社会走向更加公正。因此,上海市每年都对“低保”标准和其他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再次,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执政者根据贫困居民的生活需要提高低保标准。“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总理在《关于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要求。主席也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有关研究表明,贫富分化越严重,贫困居民收入越低,人数越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越多,社会越趋于不稳定[1]。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必然要求政府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切实负担起救助低收入人群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满足低收入者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效应分析

(一)“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的保障率

从图3可以看出,1997-2000年期间,“低保”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率持续降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居民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急剧增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图3“低保”制度对城市贫困人口最低生活的保障率①

(二)“低保”标准对贫困者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为了检验各省市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适,笔者收集了多个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等资料进行对比。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能满足低收入户的生活支出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

数据对比表明:除重庆外,其他城市以年计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还略有盈余。“低保”标准与占被调查人口20%的低收入户食品支出额的平均比值达113%。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户的所有消费支出,平均比值为84%。低保对象受救助额度只有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一半以下。调查结果表明,受救助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救助的款额除了购买食品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外,所剩无几。低保户如果有常年生病、子女受教育等特殊情况,则仍然会感到生活困难[3]。

表32004年“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食品支出的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5年)、北京市统计年鉴、上海市统计年鉴、天津市统计年鉴、杭州市统计年鉴、石家庄市统计年鉴、重庆市统计年鉴等。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4年,我国“低保”标准基本能保障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10%的最低收入户的食品和衣着支出,只能保障占全部被调查人口20%的低收入户的食品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对居民的“吃饭”以及部分“住”进行了保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还远远没有达到“基本”保障。

表42004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三)对贫富差距影响效应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对比表明,除1999年国务院要求统一提高“低保”标准而导致各地相应提高大约30%的幅度外,其他年份“低保”标准增长率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98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对36个城市具体分析也表明,“低保”标准增长率基本上低于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图4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对比

计算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前一年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比值A,可以发现:1999年至2005年A值平均为20.82%。1999年全国36个城市A值平均为21.76%,2000年到2005年的A值分别为26.59%、23.88%、21.47%、19.03%、17.24%和15.79%,说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都赶不上前一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A的值都集中在15%-27%之间,表明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职工前一年平均工资之间比例取值范围大约是15%-27%,可以作为各地制定标准时参考。

图5200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职工工资比值(%)

图4和图5显示出两个特征:一是2004年、2005年的A值相对其他年份偏低,且A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二是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A值较低。A值越低,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越低。这两种情况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低保”标准并未起到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实证分析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工作意愿模型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补差式救助,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当家庭成员参加工作时,所得工资收入全部从“低保”救助额中进行抵扣,相当于10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隐含税率将对贫困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

如图6所示,“低保”对象的生活状态就是在工作并得到消费品与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其预算约束线为MNB的折线,即使他完全不工作,国家也为其提供了相当于OC1的消费品。个人最差的生活组合为OC1单位的消费品和OT的休闲时光。受到个人不同的消费和休闲偏好线的影响,会产生两种均衡:(1)个人受到激励和就业指导与帮助,更加偏好劳动与消费品,提供TD的劳动并得到E4的消费与工作的均衡组合,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低保”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消极刺激。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提供TT2的劳动并得到OC2的消费品,均衡点为E1,但因为有了社会救助制度,他的最佳选择点是B,减少了TT2的劳动时间,只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消费品,但消费水平比没有社会救助且自己劳动时高一些。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减少贫困者的劳动供给[4]。

图6“低保”对象的工作与休闲选择示意图

2.回归分析

笔者根据2005年“关于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和建议”课题组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回归方程表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与从失业到重新就业经过的月数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贫困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调研访谈表明,3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100%抵扣安排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五、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权成为政府的重大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救助。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着力于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消灭绝对贫困,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应保尽保”。第二步是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甚至基本生活。200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笔者建议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使贫困者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

(二)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构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和保障金分配制度的构想是应对细分“低保”人群、实施差别救助、促进就业等目标提出来的,主要是解决使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的问题。所谓“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 是指根据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先对处于绝对贫困中无法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人群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考虑对基本贫困者、相对贫困者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满足不同规模与结构、处于不同境况的家庭的救助需求[5]。设计的方法是:首先,变线为面,设立梯度式救助标准;其次,施行分层救助,按照家庭规模和结构、有无劳动能力等特征细化救助标准;再次,对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特殊困难救助,如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老年人口提供服务救助等。

(三)建立互动支持系统,促进“低保”受益者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实现有机结合,首先,要设计有效的就业激励制度,包括: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6]。其次,建设互动支持系统,包括:组织严密、管理高效的行政系统;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全面服务的社区系统;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等密切合作的联系系统;提供技术分析和对策思路的研究系统。

参考文献:

[1]洪大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 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4.

[2]陈宗胜. 发展经济学:从贫困迈向富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4]薛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5(4):27-31.

[5]张胜男.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9):53-55.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6

根据全省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和市县惠农政策落实集中整治活动的相关要求,自“规范宣传年“活动开展以来,市惠农政策落实督查组、市民政局和县民政局多次对我镇的城乡低保政策落实,低保资金使用及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和督查,对我镇存在的村干部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准确,拆户、拼户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反馈。我镇严格按照《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镇农村低保进行了全面整改,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扎实抓好全镇的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我镇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城乡低保实地管理的要求,将城乡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范围,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之中,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为城乡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包村领导为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所包村的低保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各村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在村的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具体抓好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边查边改,完善机制

针对我镇存在的低保对象不准,村干部享受低保、拆户、拼户施保的违规现象,全镇各村、组全面进行了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民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评议,村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各村组先后召开群众会议96场次,充分发扬民主,把农村低保评审工作“阳光操作”,向广大农户印发了《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指南》读本3000多份,向各村、组印发了《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关于贯彻落实城乡低保“调、减、免”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125份,使广大农牧民群众明白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效化解了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审批工作中诸多矛盾、纠纷,杜绝了村干部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准确、拆户、拼户施保现象。经这些动态调查,全镇农村低保户由原来的1518户4198人减少到1211户4198人(其中整户停保1891人,户内减人105人,整户新增1465人,户内增人531人)。初步确定一类对象271户714人,二类对象514户1805人,三类对象426户1679人。

规范程序、健全资料

我镇在这次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中,注重抓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健全建立档案资料,做到了镇上有档案柜,村上有档案盒,低保对象档案资料齐全,建立了低保一户一档,镇、村、组有低保评议会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花名册、一村一公示板,有公示影视资料。镇、村都成立了低保评审小组和评议小组,对评议、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了“三榜公示”。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7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在陈昌智副委员长带领下,从6月上旬到7月下旬,先后对山西、黑龙江、甘肃、河北四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专题调研小组先后听取四省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介绍,到20个市、14个县与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座谈,深入城区、林区、垦区、矿区和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实地考察,探访廉租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住户,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与四省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时,专题调研小组还委托安徽、江西、山东、河南、云南等5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2020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20xx年,国务院制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20xx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xx年第4季度,国务院决定在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75亿元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2亿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在20xx年预算安排的中央重大公共投资中,有493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了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确定在20xx年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改造;帮助80万个农村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继续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山西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作为“五大惠民工程”之一,纳入构建和谐山西的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作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摆上重要日程。甘肃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北省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在三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强化组织,大力推进。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山西省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黑龙江省提出,用5—8年的时间,完成煤矿城市、非煤城市、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涉及城市居民200万户,农村居民160万户。甘肃省提出,20xx年至20xx年,基本解决全省2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农村居民200万户。河北省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加强城市、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居民廉租住房建设。四省的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都成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与市、市与县区政府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量化指标,形成了“省级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勇于探索,注重创新。各地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山西省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把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和煤矿棚户区改造一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太原市依托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工程效益和建设效率,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黑龙江省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优惠、保障优先”作为解决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方针。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等中心城市发挥区位优势,采取土地置换和减免税费等方 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区提出把棚户区的改造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垦区将棚户区改造与有效复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结合起来;有些城市把棚户区改造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有些地方还探索对廉租住房实行政府与居民共有产权的模式,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向有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低价出售部分产权,缓解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满足部分群众拥有住房产权的愿望;有些地方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也有一些地方将城区内廉租住房的底层作为商业铺面出租或出售,筹措资金弥补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四)注重民生,讲求实效。河北省对农村危房改造,提出了能维修的不要迁建,必须拆建的合理控制建设标准的要求,计划从20xx年至20xx年,完成16.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总投资32.8亿元,每户需改造资金2万元左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棚户区改造采取先建后拆的办法,有效地维护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危旧房改造,今年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改造240户危旧房,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造价2.6万元左右,农民每户自筹资金不到1万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困难,今年从社会上租赁3500套住房为低收入困难居民提供廉租房,使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中央政策带来的实惠,也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五)狠抓落实,初见成效。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去年4季度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570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已下达548亿元。全国已开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126万套,完成投资400亿元,全国新增租赁补贴户数154万户;煤矿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0万户,林区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5.7万户,农垦危旧房改造已开工16.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已开工49.4万户,游牧民定居工程已开工7.5万户。其中,山西省的廉租住房、城市、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已完成投资195亿元;黑龙江省“四棚一草一租”工程,已完成投资428亿元;甘肃省廉租住房建设,已完成投资12亿元;河北省廉租住房建设,已完成投资15.2亿元。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城乡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做到得民心、顺民意,不仅要有良好的愿望和坚强的决心,还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题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一)规划不够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准确掌握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好建设规划。从调研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没有开展住房普查,仅依靠抽样调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总数的一定比例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能准确反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地方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或者急于改变城乡面貌,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编制的建设规划过大,任务过重。有的城市向上级申报的廉租房建设规划,大大超过了应保障对象的户数;有的县上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就达10亿多元。按照国家要求,地方申报中央补助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时,应该在配套资金、征用土地和前期准备等方面基本具备开工条件。但我们了解到有不少地方的项目配套资金、征用土地等,至今还没有全部落实。

(二)摊子铺得过大。有的城市提出20xx—20xx年新建廉租住房16万套,占全市居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一,今年新建廉租房规划就占全省规划的72%;有的林区城市提出改造棚户区住房约占该市城市居民户数的55%;有的农业垦区提出改造棚户区户数约占居民户数的60%。有些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形成了平房改楼房、旧房改新房,拆迁建设任务很重。有的市县政府将省里确定5年完成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缩减在3年完成,要求更为紧迫。有的省提出,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约占全省农村户数的45%。

(三)资金配套困难。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速减缓和结构性减税的影响,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普遍较低,完成今年预算存在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压力很大。有的省今年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约需资金80多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2.93亿元已全部到位,而地方需配套的67亿元,市县政府反映难以落实。有不少市县政府将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寄希望于银行发放政策性长期贷款。有的省20xx年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全部落实配套资金。有些地方推行农村危旧房改造,政府对每个农户按4000—5000元补助,还不足改造所需资金的10%,许多农户只能依靠大量向银行贷款或向亲友筹借,五保户、低保户等贫困农户难以承担。

(四)保障标准偏高。国家要求,当前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点,是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城市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有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达到每平方米2500元左右;有的城市将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提高到人均年收入一万元左右,扩大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增加了政府保障的难度。有的地方为推进农村旧房改造,对富裕农户也给予了资金补助,有些农户改造后的住房面积很大,用于出租。

(五)模式比较单一。有些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基本上是成片拆平房盖楼房。有些居民原有的平房面积较大,改造成楼房后,每户只无偿置换50平方米,扩大面积需自费购买,群众有意见。有的城市反映,不少居民不愿搬迁。有的林区提出将职工集中异地搬迁盖楼房,有些垦区农场集中盖职工楼,给职工今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由平房搬进楼房后,水、电、气、暖等生活费用都将大幅增加,有些居民承担不起。有些高寒地区施工期短,居民原有住房拆除后,新房建不起来、搬不进去,将给群众生活带来困难。

三、出现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的时间不长,各地都在探索、积累经验,出现上述困难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分析,主要是:

(一)有些地方对中央的精神把握得不够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有利于拉动经济,改善民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落实好中央的决策,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从调研情况看,我们感到各地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积极性很高,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视为“千载难逢的机遇”,希望在中央的帮助下多进行一些建设。但有些地方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改善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条件上,而是全面推进城市旧城区改造和农村房屋建设,编制的规划过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不少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大量依靠银行贷款,或拖欠工程款,将会增加政府的信用风险,影响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还有的地方希望靠政府的补助“拉动”农民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住房消费,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将会影响农民今后的生产和生活;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过多考虑亮化城市,美化乡村,改善城乡面貌。

我们认为,实现“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的目标,是政府一项长期任务。实现这个目标,应该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建设规模和标准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规模不能太大,标准不能太高,要求不能太急、太快。

(二)有些地方对政府及其部门间应承担的责任落实得不够好。中央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部分建设资金。而有些省级政府的责任不够落实,把投资和建设的责任过多放在了市县政府身上,省里安排资金补助很少。有些市县政府认为,开展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央的决策,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应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基层政府承担不了主要责任。由于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得不够清楚,影响了中央决策的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土地、环保、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有些地方在资金筹措、前期准备等方面的部门责任落实得不够好,影响工作效率和建设进度。

(三)地方财力与承担的责任不够匹配。从住房保障情况看,越是经济财政发展水平低的地方,城乡居民的收入越低,住房条件越差,政府保障任务越重,承担的资金越多,落实的困难就越大。这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廉租房建设,分别按每平方米300元、400元补助,而实际造价约1200元—1500元,有的还要更高。中央补助还不足实际造价的30%,地方需配套70%以上,不少地方落实困难。有的地方为多争取中央的补助资金,不顾实际可能多报项目,先把中央补贴资金拿到手,造成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

四、落实好中央决策的几点建议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正确领会中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制订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各级政府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一)明确工作目标,优先把最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解决好。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把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放在优先位置,多做“雪中送炭”,少做“锦上添花”。除重点改善城市特困群体住房,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外,还应把其他工矿的棚户区改造逐步纳入中央投资补助范围。要正确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住房保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政府为保障对象无偿提供住房,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不能理解为拆旧翻新盖高楼,农村危房改造也不能理解为农村大规模新房屋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订建设规划。政府有能力提供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应集中财力,落实资金,加快建设;没有能力的地方,应保证租赁补贴发放,或者按照节俭、适用的原则,维护、修缮、利用现有旧房,改善困难居民的住房条件,切忌不顾代价拆迁建楼,造成资源浪费。

(二)量力而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置于政府的工作全局之中,统一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编制建设规划,在今后每年的预算中都适当作出安排。要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建设规划制订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不能贪多求快,盲目拆迁铺摊子,也不能边规划、边筹资、边拆迁、边建设。利用银行贷款,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财政偿还能力,不能只顾眼前,给今后发展留下沉重包袱。

保护土地资源,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耕地,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特别是农村住房的异地拆迁改造,既要做好搬迁农户的安置,又要控制随意扩大宅基地,防止大量占用耕地。

(三)尊重民意,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民意,科学决策,不能以政府意志替代群众意愿。对于矿区、林区和垦区的棚户区改造,不仅要考虑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还要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和迁入楼房后带来的新问题。对群众意见较多的,不宜强行推行。各项工作都要做深做细,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际利益。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就地建设与异地建设的关系,能就地拆建的不要异地拆建,确需异地拆建的,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等具备开工条件时再拆迁,切忌盲目大量拆迁。要特别注意安排好拆迁居民的过冬生活。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宜楼则楼,宜平则平”,不能简单推行一个建设模式,更不能一律要求“拆平盖楼”。对于农村的危房改造,要防止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完善审核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采取居民公示、跟踪调查、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对迁入新居的保障对象,要帮助他们解决新出现的种种困难。

(四)落实责任,努力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职责,明确省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市县政府的具体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资金统筹的责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间资金配套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资金筹措、开工准备、施工招标、质量监管等方面,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努力完成中央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投资补助和租房补助资金,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8

一、基本情况

xx苗族自治县成立于1956年,是国务院批准成立最早的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位于xx山脉主峰xx东麓,地处x、x、x两省一市结合部,与x的x、x相连接,同重庆的x、x接壤,区位适中,交通便利,全县辖x个乡镇,x个行政村,x个社区居委会,x个村民小组,总人口x万,其中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现有城乡低保对象x户x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x户x人,占非农业人口数x%;农村低保对象x户x人,占农业人口数x%。我县城市低保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保障对象从当初的x户x人扩大到现在的x户x人,年发放资金从当时的x元增加到现在的x万元。农村低保制度从XX年7月1日起实施,保障对象从当时的x户x人扩大到现在的x户x人,年下拨资金从当初的x万元增加到现在的x万元,为建设幸福xx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制建立情况。为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我县成立了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扶贫、财政、公安、工商、纪检监察、审计、发改、农牧科技、统计、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碰头会,研究解决在实施低保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x个乡镇也相应成立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和听取低保工作情况汇报,参加低保工作会议,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每年由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今年初,下发了《xx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年度乡镇民政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实行月考评、季考核,并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乡镇,考评结果与乡镇的评先评优、个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并作为兑现奖惩、干部考察等的重要依据,改变以往评先评优凭印象、论资排辈等做法,形成人人头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担子,实现干好干坏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进一步激励了干部职工自主提高履职能力,使队伍更具活力。

(二)完善政策情况。为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和资金安全运行,我县制定出台了《xx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追究问责办法》,对执行城乡低保政策不力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办法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低保工作未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按政策和规定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弄虚作假,导致核查数据与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等各种违反城乡低保工作规定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承担城乡低保工作职责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问责办法》出台后,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全县28个乡镇党政一把手认真进行了学习,切实解决了部分乡镇主要领导对低保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不按上级要求推进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规范管理情况。低保工作是县委、县人民政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该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为确保保障对象的确定具备可靠依据,我县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家庭逐户进行核查,切实掌握低保对象特别是一般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新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规定的“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个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也严格按程序开展,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每个程序都有明确规范,每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每个步骤都做扎实。在采取入户核查这一传统模式基础上,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使救助工作形成了更强大的合力。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个体工商户、纳税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救助对象准确、高效,更具公信力。仅XX年,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全县共取消了x户x人的城乡低保对象,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县。同时,坚持定期审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每年审核一次,重病重残家庭、x岁以上老人、单亲家庭等对象及一般保障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提标核查机制,切实做到严把入口,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对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全部纳入低保备案对象进行管理,在各乡镇、村委会和社区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xx网》开通书记、县长信箱,并率先在铜仁市制定出台了《xx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挂牌救助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统一制作“农村低保户”公示牌,对全县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挂牌救助规范管理,对群众举报农村低保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答,极大地增强了城乡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与此同时,我县采取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民政、扶贫、财政、物价、统计、农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方式,每年对全县农村群众在吃饭、穿衣及用水、用电、用煤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进行调查统计,结合全县财政状况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从1998年开始,先后6次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补差水平从当时每人每月x元增加到现在的x元,农村低保年补助标准则由当初的x元提高到了现在的x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科学调整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建立和实施。

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同时,我县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县民政局对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参合金;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按每人每年x元的标准代缴参合金。县就业局对有就业能力及愿望的低保人员有针对性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县教育局对城乡低保家庭以及孤儿、残疾儿童,免除收学杂费后,执行免收课本费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住建局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扶贫办对农村低保家庭实行“输血式”扶贫,通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其稳定脱贫致富。其他部门也积极支持城乡低保工作,很好地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扶贫、养老、残疾人保障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我县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以来,不断加大投入,连续提标扩面,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城乡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XX年实施农村低保制度7年来,全县累计下拨城乡低保达x万元,其中县级匹配资金达x万元。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实行张榜公示,并建立了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拨付。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各乡镇按审批的名单在季初造册,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汇总,由县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到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则根据各乡镇低保资金额度汇入各乡镇信用社,再由信用社根据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供的清册将低保金打入保障对象家庭“一存通”账户上。低保资金均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使用,没有出现低保资金长期滞留在金融机构的现象发生,也不存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偏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偏低、资金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五)工作保障情况。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制定出台了《xx苗族自治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和制度。同时,针对乡镇从事低保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时充实乡镇救助站工作人员,做到低保事有人管、低保责有人担。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县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较好,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偏少,低保工作力量薄弱。由于我县整体工作人员偏少,大多数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都是一人多岗,一岗双责或一岗多责,不仅要做民政工作,还要做好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等乡镇工作,而且还承担乡镇其他工作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二是乡镇社会事务办财务管理相对薄弱。乡镇社会事务办没有像财政部门要求掌握财务知识,部分乡镇社会事务办的账目不规范,做账与报账不及时,未及时让领导掌握底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个别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政策观念淡薄。在低保评议过程中,个别村对一般保障对象评审过程,存在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

四是地方财政实力弱,工作开展困难。要求匹配的各项民生资金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致使低保工作经费不足,开展全面细致的核查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目标,我县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执行力,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目标,确保城乡低保真正惠及于民。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除了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还要逐年新增工作人员,进一步充实基层民政事务工作队伍力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业务培训。一是由县财政局对28个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进行财务业务知识培训。二是要求乡镇财政所对乡镇社会事务办的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县民政局组织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导,进一步规范乡镇社会事务办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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