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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8篇

时间:2022-06-01 12:36:44

中国经济的论文

中国经济的论文篇1

[摘 要] 2011年8月,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接见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会议代表时,公开使用“经济外交”的概念,此后,中国的经济外交(1)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时代。经济外交已经是我国和平与发展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已从“以经济促外交”进入“以外交促经济”的时代。但是要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强国,除了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之外,还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中国政府在实施经济外交时要配合政治外交、文化外交,以消除“中国威胁论”的不良影响,切实达到中国与世界“共赢”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 经济外交 以政促经 政经结合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核心邓小平曾指出“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当时的邓小平就已经认识到了市场经济强大的作用力,于是再三叮咛“韬光养晦”,加强经济建设。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2011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会议,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强调了通过经济外交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把政治上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互信,同经济上的合作、交流结合起来,以政促经,政经结合,这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及我国外交工作的总方针,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经济外交的涵义 一般认为“经济外交”包括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是由国家或其代表机构与人员以本国经济利益为目的,制定和进行的对外交往政策与行为;二是由国家或其代表机构与人员以本国经济力量为手段或依托、为实现和维护本国战略目标、或追求经济以外的利益,制定和进行的对外交往政策与行为。 经济外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推动更多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合作,利用境外资源,扩大工程承包,拓展国际市场。第二,择优援建与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志性项目。第三,充分发挥多边机制,积极推动高层互访和多边会晤。第四,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规模,提升出口产品的档次,积极开展服务贸易,努力解决贸易不平衡问题。第五,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多边和区域合作,在国际经贸组织和多边机制中努力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中国的经济外交(1) 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是学术界开始引进并使用经济外交概念,是对经济外交进行介绍和研究的起步时期。20世纪90年代末期~2011年8月,政府内部一些高级官员频繁使用经济外交的概念,引起了某些部门内部比较激烈的争议。2011年8月,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接见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会议代表时,公开使用“经济外交”的概念,此后,中国的经济外交(1)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时代,经济外交已经是我国和平与发展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中国的经济外交(1)风头正劲,而其着力点首先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并且中国已从“以经济促外交”进入“以外交促经济”的时代。 首先,经贸领域的携手,大大强化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伙伴关系,如胡主席的拉美之行,成功获得巴西、阿根廷、智利相继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是对经济外交工作的极大鼓舞。 其次,中国的经济外交(1)实现了政治诉求。经济外交的重要渠道如APEC峰会、东盟与中国10+1会谈等多边场合,是中国政治的平台,可以寻求到更大的区域合作依托。 再次,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能源、原材料进口多元化、分散战略风险。我们要积极推进走出去的外交战略。 由此可见,实行经济外交对中国而言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同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政治意义是推进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政策;经济意义是推进了地区一体化。 三、未来经济外交的展望 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强的形势下,经济手段愈来愈多地被国家用来实现其政治战略目标。温家宝总理曾强调,必须从国际政治经济的大势,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从外交上做的大战略和总方针等方面充分认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以政促经,政经结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指导原则,推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的新发展。由此可见,经济外交工作在我国的对外政策中地位重要,我们必须更好地发挥经济外交的作用。 保障我国的政治安全, 还必须意识到经济外交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要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强国,除了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之外,还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 中国政府在实施经济外交时要配合政治外交、文化外交,以消除“中国威胁论”的不良影响,切实达到中国与世界“共赢”的目标。对现在的中国政府而言,在继续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美德外交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

中国经济的论文篇2

经济的好坏决定“梦”的有无,或者更确切地说,决定“梦”的真实性和可能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梦”的性质。“梦想”具有的个人性是不容置疑 的,国家梦想建立在个人梦想之上,一个由失去梦想空间和梦想激情的人民所组成的民族是不会有国家梦想的。经济的基本单位也不可能是国家,经济理性是建立在个人的健全理性之上的,因而 ,合法的私有财产无论在什么国家都受到了(至少在法律上的)切实的保护。个人的梦想是有别的,正如个人的利益是相异的,而这种异质的、或者多少有些差别的梦想和利益的交融程度,就是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表征。“中国梦”要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理想,在各种文化交融激荡中取得在核心价值观统领下的多元共存文化氛围,在各种利益相互交织冲撞中取得在核心利益统领下的多元利益 相生相济的格局。“中国梦”与“好经济”都既是个人的,又是民族的,它具有完全的人民性。“中国梦”是一种国家理想,它牵引着社会的发展方向。“中国梦”的实现在于坚守有特色的社会主义 中国道路,坚定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中国精神,坚持和而不同、有容乃大的中国风度,坚信并依靠众志成城、愈挫愈勇的中国力量。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梦”落实为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人民幸福的三重要义,这三重要义进一步具体化为生产、生活、生态的健康与永续发展。“中国梦”有圆梦的路线图和日程表,在建党一百周年、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改革开放一百周 年,这些重大历史坐标中分别为民族、民主、民生问题树立了前进的路标和指示,因而,“中国梦”是一个不断铸梦一圆梦的过程,而梦想的终极,是一切人自由发展是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的共产主义愿景。随着世界交往的扩和深入,“中国梦”也同样是一个“世界梦”,是世界和谐发展的有机组成和必要条件。民族的东西,也必定是世界的东西。“好经济”是一种群众期盼,与经 院经济学家的理论构思有着较大的差别。经院经济学家,或称经典经济学家,他们对“好经济”的解释尽管在投入产出、资源有效配置、利润最大化、边际效用等细节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期许 。但是,归根结蒂,对于经济的“客观性”的过度追求不得不使经济学为了“科学化”而丧失伦理境界。事实上,对道德和社会心理的量化正成为经济学的无奈选择,对一切科学的实质在于其能有 效地数学化的盲目崇拜导致了经济学不得不在“经济场”中蜕变成为一场语言(数字符码的)游戏。作为群众追求和向往的“好经济”,在民间反而获得了其本真的蕴意。民间“好经济”的希翼 寄托在经济正义、机会平等、秩序公正以及对人性向善的再确认(如果对于善的内心信仰和个人行为是一种善性确认的话,那么,经济生活与经济运行的伦理化,即经济学与人学的圆融,则是对善 性的再确认)。“好经济”关乎个人幸福与国家强盛、社会发展、生态文明之间的平衡,而落脚点在于人的可持续的幸福生活。在此意义上,“中国梦”的内核与“好经济”的“矢的”是一致的 。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在这个和谐的背景下,人(类的和个体的)的幸福指数不断提高,这是“好经济”的旨归,也是“中国梦”的灵魂。

二、“小人物”故事与“中国梦”

“中国梦”是一系列的“小人物”能够获得出彩机会的故事连续。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好经济”是“小人物”活动的主要平台,现实的“小人物”奋斗史或多或少与经济生活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 。离开经济生活而探求人的体力和智力发展,思索民主、文明与进步的主题,都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中国梦”一旦离开了“小人物”在经济生活中争取积极权利的机会与获得消极权利 的机制,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迷梦。

(一)“小人物”的积极权利与“好经济”

以赛亚•伯林把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指的是不受别人阻止做出某种选择的自由,这种 自由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不必要干涉,从而保留个人行为的自由空间。因此它是被动的、消极的、防范性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指的是某人追求某些东西以实现自身而成为 “某人”的自由,是决定他的言行和作为方式的根基。这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旨在确证和实现自我行为的可能范围。这种可能性若不被外界的、盲目的、他者的力量役使,则“我”的行为是自 由的。积极权利与此相仿,是人们争取获得人生成功机会的过程中,是他所面临的可能范围和条件的总和。“好经济”为“小人物”提供了人生出彩的有效平台。

1.起点公平和程序公平。对“中国 梦”的向往和担6忧,来自现实生活权机制的存在,人生出彩的机会被压抑或者剥夺。对机会均等的呼声愈来愈烈,这与特权等级所指认的那种“仇富‘仇官”现象是不一样的。人们对官 商、富人的仇恨不是来自各自地位和生活享受的悬殊,而是来自制度的不平等以及特权秩序对“小人物”在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积极权利的限制。“官二代”“富二代”与“穷二代”之间的裂 沟,有人认为在建立“私法秩序”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合。维克托尔•凡贝格认为,所谓私法秩序,“作为一种没有特权的、享有同等权利的个人的秩序,与一种特权秩序形成对照” 。它使人们从利益固化的体制中解放出来,而成为一个个享有公平就业、创业机会的个体。显然,在暴利或其他优势行业设置种种进入壁垒,而使人生创造能力的大小完全决定于身世和家庭的陈 旧体制是与“好经济”的前提相悖的,它阻止了“小人物”梦想的放飞。从“好经济”的角度来看,征收高额遗产税、打破地域隔离、行业垄断,使一切合法劳动、诚实经营都能获得相同的成功 机会是至关重要的。税收、户籍、国企、教育改革方面的持续深入,以及政企分开等改革深水区的清疮引脓,是为“小人物”提供出彩机会的制度前提。

2.环境与制度。在社会契约的某些历史点( 或段)上,权力的最终归属理所当然是人民群众。“民贵君轻”这个“常识性”的道理在古代等级社会曾经作为权术而出现。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权才成为整个社会制度的首义。“ 小人物”在创办企业、经营产业的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审批手续和花里胡哨的各种印章,是刻烙在人民心上的符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然而,迄今为止还有很多不如 人意的地方。权力寻租、权力滥用、腐化堕落的印象一旦在群众中形成,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创造的愿望和激情。创业的文化和制度环境远远比自然环境更重要。“小人物”的积极权利不得受 到来自合宜制度之外的任何侵害,权力必须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样,政府官员对于经济发展所能做到的,就是“守夜人”的角色。更具体地讲,就是服务要满足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健康 运行的需要。在这一点上,既要靠政府官员个人品行修养的提高,更要靠健全的制度。“好经济”还必须允许和鼓励“小人物”在经济领域获得与其投入和智慧相适应的合理报酬。

3.尊重劳动 、鼓励创造、保护收益。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批判,“迅速前进的文明完全归功于头脑,归功于脑的发展和活动;人们已经习惯于用他们的思维而不是用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 行为(当然,这些需要是反映在头脑中,是进入意识的)。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便产生了唯心主义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特别是从古典古代世界没落时起,就统治着人的头脑。它现在还非常有 力地统治着人的头脑”(P381)。“中国梦”作为一种未来愿景的勾画,本身寄寓着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眷恋,然而,它的现实化并不是精神的内在生成过程,需要有为之付出行动的群众 力量。因此,“中国梦”实现的依靠力量,源于亿万劳动人民艰苦卓绝的奋斗。倘若对劳动缺乏应有的尊重,一味鼓吹经济投机,靠运气与嗜赌的人性劣根来为经济繁荣增添一些曲折感和激情,则 经济势必走向坏的方面,表面繁荣的经济局势与人的幸福感会成反比。“小人物”追求的目标是层级化、递进式的,然而,无论其人生定位于哪个坐标点,社会所需要提供的就是对合法劳动 、创造进取、财富积累和合理消费的保护与激励。“好经济”能够使“小人物”的一切创造欲望得到重视、创造才华得到涌流、创造成果得到尊重。人民在积极享受权利的同时,发展了自身的技 能,增进了自身的财富,提高了自身的价值,从而也实现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天然合一。

(二)“小人物”的消极权利与“好经济”

“中国梦”与“好经济”的现实基础和实现力量具有一致性 ,那就是生产实践和劳动人民。“小人物”其实并不小,那种把人民群众看成是“群氓”的观念的荒谬是不需更多批驳的。世界文明的进步,无论是物质的、精神的、还是制度的,无一不是人民 群众的推动下取得的。然而,勤劳勇敢并非人的天性,禀赋差异也并非能够按照理想样式加以矫正。“消极权利”是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共享发展的权力,是人对于同胞所应该持有的宽厚和仁爱。 那种认为增进人的消极权利会造成懒惰无为的思想,这只是对自身的优越感抱着傲慢的态度而目空一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在人们遭受“大锅饭”的饥饿以后,自然而然形成的经验结论。 在一些人看来,“好经济”意味着纯粹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或者“按智分配”。那么,由于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资产积累的程度不同、智力天赋的厚薄差异,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距鸿 沟是理所当然的。这种“饱暖自知‘贫富由命”“贵贱自怜”的思想深深扎根于那些一贯坚持“客观真理”的人的心中,由此造成的社会人情淡漠、道德滑坡,使人不难联想到霍布斯所谓的 “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一样”的冷血世界。“消极权利”是个人不去努力争取也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个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应该不断扩展。因为“中国梦”不是特权阶层和富人俱乐部的 诗意遐想,而是每一个守法公民的社会理想。“好经济”尽管如同前面所描述的那样,对个人的创造和财富给予尊重和激励,然而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就放弃了那些创造能力有限、禀赋相对较弱的 人民,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就忽视了社会底层人民过更好生活的强烈愿望。如果说“积极权利”的主要表征在于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那么,“消极权利”却不视竞争为“人的必然伴侣”,它 更加强调的是人的伦理关怀(尽管客观上它形成“积极权利”实现的条件,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但是,这种出发点会让人鄙视那些自恃的人的狡黠。这是一种康德似的“绝对命令”的情怀) 。

1.社会福利。那些城市治理的“专家”们对“高房价”“高物价”,城市新移民的“挤出”效应感到莫名的兴奋。经济不是成为圆梦的手段,在这里变成了破梦的矛刺。这样的经济 ,对于“小人物”而言,是最为地道的“坏经济”。教育产业化和卫生产业化的鼓吹者就是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而使“属丝‘小人物”的健康权、受教育权被“合理地”剥夺,从而固化他们所希 望的阶层分化。经济竟然成为“排挤‘掠夺”他人健康生活和正常发展的工具。不能不说这样的经济,无论其取得的产值多么令人瞩目,都是坏的。社会福利是一个综合体系,从本质 上说,福利本身应该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和谐而使用的手段。安居、卫生、教育如果不能成为人民的基本福利保障,那么,“中国梦”的现实感则会大打折扣。党的十预告 了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喜讯,而这正是“好经济”的预兆。

2.生态权利。没有哪一次综合性的政府报告和党的文件比党的十报告更加关注生态问题。之所以把生态问题提升到如此重要的地 位,不是因为人们过腻了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的生活而希望“回到丛林去”,而是生态权利作为人的普遍的“消极权利”而遭到反复压缩。这里需要特别针对某个提出征收“呼吸税”的“专家”来 说明一个基本的事实:“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的是那些掌握着资本的少数人,然而,“自然界的报复”(对象则是每一个人。这样一来,“坏经济”对于“小人物 ”的无限蹂躏则昭然若揭了:少数掌握资本权力的人,在攫取资本利润的同时,对大自然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对于这种恶行的后果,他们只需要承担按人头所应该负担的责任。如果加上“ 呼吸税”,则进一步印证了坏经济损不足以济有余的本性。“中国梦”是一个美丽的梦,美丽中国这样朴素简练的词语饱含着人民对“好经济”的憧憬。除此之外,宪法和物权法所载明的财产所有 权、各种法律赋予人民的人身安全保障、免受经济侵害和消费自由的权力,都是公民的消极权利,它们不需要人民为此而积极争取,是保障“积极权利”的可能性根基。“好经济”营造的“消极 权利”场域,是人民“有梦”的前提条件,而“积极权利”的空间范围则决定了人民梦想的大小。“中国梦”不仅仅是“经济梦”,然而却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生活中,“好经济”使“中 国梦”既有华丽的表述系统,又有实在的内涵意蕴。

三、“中国梦”不是一种抽象的想象力

中国经济的论文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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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循环经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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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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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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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经济诉讼/诉讼程序内容提要: 经济诉讼是经济法的实施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经济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有着与传统诉讼类型所不同的特征和功能。我国应当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现阶段却存在着一系列使经济诉讼难以独立的因素,因此,我们需要从外部环境的完善和具体程序的设计两个方面来推动经济诉讼的真正建立,以保障经济法得以良好的实施。 引言 自1978年11月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试点开始,经济审判庭和经济诉讼逐渐从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并为1983年9月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从此形成了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分立的格局。回顾经济诉讼走过的20余年发展历程,我们不能否认经济诉讼在支持和推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立法,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多个方面所作出的历史性贡献。但是,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宣告终结了经济诉讼的发展前程,似乎是“经济审判工作已经历史性地完成了它在特定时期所承担的特殊任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改革措施,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的强烈反响,至今余波未了。 经济法的实施不仅要依靠行政执法,还必须强化经济法的可诉性,重视运用司法手段来保障经济法的实施,这是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达成的共识。但是,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后至少在短时期内堵塞了经济法实施的诉讼保障之路,因此,这一举措遭到广大经济法学者的一致反对是当然之举。广大经济法学者们的态度折射出他们对经济法独立品性的坚决捍卫和对经济法实施问题的重新审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举措已成定局的情况下,笔者愿意把理论研究的重点投向对以往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对经济法诉讼保障机制的独特要求和构建设计上,因为这对于在将来真正建立独立的经济审判机构和经济诉讼机制更为重要。 一、对中国经济诉讼历史和现状的三点反思 反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是否足以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和真正经济诉讼的建立呢?诚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似乎意味着经济法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此中断,但是,从长远来看,经济庭的撤销极有可能为建立真正的保障经济法实施的经济审判机构提供巨大契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大多并非经济法性质的案件,如果说有的话那也是极少的一部分,大多数还是涉及民商法的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经济庭撤销而改为民庭,至少在表面上是对理论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提出的经济庭“名不副实”之观点的接纳。对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士而言,将他们理论视域中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返朴归真”,自然大为认同。而对经济法学者而言,我们有必要为一个经济审判的空壳的撤销而惋惜吗?显然不必,因为名不副实的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反倒凸显了经济审判的缺位,为我们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理论和完善经济法的实施条件提供了极好的实践契机。因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并不仅仅是一种纯理论的构建,而且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确定,特别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而已经存在并且将长期大量存在的有关市场秩序、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社会分配关系等类型的经济法案件,确实因现行民事审判无法有效解决而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 反思之二:是什么造成了轻视经济法实施问题的现状,特别是对经济诉讼理论研究的缺乏?尽管类似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样的话语经常被加以引用或阐发,尽管多年来我们在经济实体法理论的研究上取得长足进展,然而,缺乏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理论的研究和现状分析却是现实。例如,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对经济诉讼独立特性的揭示,或者说对经济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的系统论证都付之阙如。我们缺乏对经济诉讼理论系统的研究和对现实密切关注的热情,可能源于经济法理论本身的不成熟或所谓“纯粹性”,或许我们更愿“坐而论道”,认为经济诉讼研究是诉讼法学界的事,经济法实施问题是实务界的事。而正是这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或理由一步步导致了对经济法实施问题特别是诉讼保障问题的疏忽以及对经济诉讼程序建构的漠视。 反思之三:为什么极少有人提出经济诉讼程序的大致结构?在笔者狭窄的视野内,仅见极少论述经济诉讼的文章,而其中又多以该不该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为重点,至于对建立一个怎么样的经济诉讼程序,则很少 有人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不愿(或不敢)突破传统观念的作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试想,没有人提出一些初步设想,那就没有形成争论焦点的机会,就不能诞生成熟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对实践的指导。具体到经济诉讼,没有经济诉讼独立性的科学揭示和一种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程序设计,怎么能让实务界试验这一程序并由此而相信经济诉讼独立的必要性和经济诉讼程序建构的可能性呢?我们不妨作这样的设想:倘若理论界就经济诉讼独立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已就真正意义的经济诉讼模式达成了共识,并为实务界特别是司法机关所接受,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就不是撤销经济审判庭,而是经济庭审判功能的转换或正名,或者撤销经济庭后,建立起其他具有真正经济审判功能的专门法庭。 二、经济诉讼独立性的客观依据及其含义和特征的法律界定 (一)经济诉讼独立性的客观依据 诉讼是社会冲突不能和解并经过其他方法也不能解决的最终、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不同诉讼类型的存在取决于不同社会冲突的性质差异和程度强弱以及反映到不同实体法上的质的规定性。经济诉讼能否独立存在也需从社会经济冲突和相应实体法的规定中去寻找依据。 1.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冲突的大量存在和尖锐化,是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伴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不断发生,社会经济生活正经历着剧烈的深刻变迁,经济冲突已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拨开繁乱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迷雾,不同经济冲突的性质归属和特殊表现依然是清晰可见的。第一类就是伴随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作用的发挥,植根于市场的平等性、自由性、竞争性和自发性而存在的经济纠纷大量发生;第二类是根源于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警惕和抗衡而产生的规范政府有限、有序运行而发生的经济冲突也大量出现;第三类是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经济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而倍受关注。面对各自拥有不同属性和特质要求的不同类型的经济冲突,自然不能采用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这就为我们在法律上采用多元的应对措施和手段提供了最深刻、最根本的依据。 2.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大量诞生和实施,是经济诉讼得以独立存在的实体法律依据。面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冲突,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着应对策略和措施。就法律手段而言,大量新的调整手段和法律机制应运而生。而这些新生的法律现象确是有着不同于传统民商事、行政等法律特质的新事物,它们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国家干预性和社会公益性,不论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不论是对广大市场主体运行的规制和广大社会弱者群体的保护,还是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社会分配关系和可持续发展的干预,无不如此。这种新型实体法的大量出现,不论它被称为经济法或是被称为其他,都不影响它的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实现而对司法救济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从而也就对被称为实体法“姊妹”的程序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3.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解决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经济冲突的特定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是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直接实践依据。针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包打天下”的作法已经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为此,世界各国均已适应本国国情的需要作出了各自的调整和突破。不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突破或异化,还是传统三大诉讼模式的整合或嫁接,都是这一现实的直接证明,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和州反托拉斯与贸易法规的规定,尽管还称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但呈现出了与传统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再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及审判规则同样具有不同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特别诉讼程序特征。 4.在我国,专门性审判机构设置的撤销和特别程序规定的缺位,是重构我国独立经济诉讼的紧迫现实依据。不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何种理由撤销了经济审判庭,在实践上确实造成了专门审判机构的缺位和其他审判机构难以应对特别经济冲突的尴尬局面。尽管在经济庭存续期间,由于其受理的案件大多归属民商事领域而颇受人们质疑,但在撤销之后,却又表现出某些不可缺少的现实需要。实际上,在经济审判庭被撤销之前,它已经担负起解决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冲突和经济纠纷的实际任务,这在我国已经多次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内容中已得到了明确体现:积极审理好与宏观调控关系密切的案件,抑制通 货膨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积极审理好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的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审理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案件,促进商品、金融、技术市场的建立、发育和完善;积极审理好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的案件,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等等。以上任务的确立与落实,无不体现经济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不同特质所在。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撤销经济庭的举措是不慎重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倒退。 综上所述,经济诉讼的独立性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法律的需要,也符合世界潮流,有其客观存在的依据。 (二)经济诉讼含义和特征的法律界定 对经济诉讼的含义,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是从司法实践的既成事实中引申、概括出来的,缺少经济法的理论内涵。一般认为,经济诉讼是经济审判的同义语,经济审判和经济检察共同构成经济司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共同构成经济法的实施,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又如:“经济审判也叫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对经济诉讼的内涵界定,其实是跟民事诉讼一致的,经济案件也同民事案件中的涉及财产纠纷案件有着大致相同的外延。传统经济案件仅有少量涉及经济法的案件。经济庭撤销前的受案范围大致包括十类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专利纠纷案件,票据、债券、股票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因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企业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此外,传统理论中的经济检察案件其实是纯粹的刑事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活动。对此类刑事案件应避免使用经济检察之名,以免和检察机关起诉的一般经济案件相混淆。 经济诉讼的含义如此之含混,几乎难以形成独立的具有真正理论内核的共识,这主要是因为其与传统三大诉讼界限的模糊所致。应该说,经济诉讼是一种融传统三大诉讼于一体,但又有着自己特征的新型诉讼。 笔者认为,经济诉讼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发生法律上的争议,并将争议提交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争议双方的参与下,根据经济法律法规,遵循经济诉讼程序(或经济特别程序),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时发生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和。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经济诉讼的一般特征是:首先,争议双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的内容是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构成经济诉讼的主要特征。举例而言,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若甲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遭乙公司的起诉,则案件为民事案件,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若甲公司的不法行为还同时侵犯了其它的不特定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其涉及国家干预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具备了经济诉讼的性质。其次,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实体法律法规和经济诉讼程序法,经济诉讼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因此,经济诉讼应把经济生活中涉及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秩序、涉及市场主体行为规制和社会分配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冲突作为自己的主要处理对象,发挥它“通过审判活动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建立”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经济诉讼的特征并不仅在其自身逻辑体系中得到认定,相反,经济诉讼只有在和传统三大诉讼的比较中,廓清它同传统诉讼类型特别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界限后方可凸现其本质。以下将略析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是区分二者的一个明显标志。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反映到经济诉讼中,诉讼主体间的地位也是相异的,一方往往是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享有诉讼实施权的人民检察院或其它国家机关,另一方则是受调控和规制的企业或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宏观调控领域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领域的市场管理机关和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而众所周知的是,民事诉讼 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实和法律的争议。当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有一部分民事案件尽管起因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但因其涉及社会公益而向经济诉讼转变。因此,经济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程序适用的错位,易引发程序上的问题及导致实体上的不公。例如,就环境侵权之诉而言,就有人提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往往面临许多程序上的难题。” 就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界限之模糊、关系之复杂远非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关系可比。在笔者看来,影响经济诉讼独立的最大障碍是正确界定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下文详叙),以及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如果说经济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形式上的纠缠(经济审判庭功能的变异)的话,那么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则在内容上相互交叉。例如,二者的争议主体都是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双方,都可能涉及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及部分社会公益(如司法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尽管如此,仔细考察后,仍能发现二者的差异,比如,行政诉讼确立的“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而经济诉讼并非如此,还可以是“官告官”或“官告民”,如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提出的反垄断诉讼。在我国,也有学者倡导尽快建立“官告民”的诉讼制度。 三、经济诉讼独立的外部因素分析及对策 (一)经济诉讼难以独立之外部原因分析 从上面简略的分析即可看出经济诉讼有着与传统诉讼不同的诉讼机理和价值取向,因此,应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机制。然而,尽管经济审判庭自设立以来已有20多年的时间,但审理的大多是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依然未能脱出传统诉讼模式(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在观念和制度上给我们所设置的限定”,[12]以致没有也难以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各种原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难以分割。笔者将其分列如下几条: 1.实体法的影响。长期以来,经济法是否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存在争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时至今日,尽管大部分学者已就经济法的对象和本质达成了广泛共识,但广大学者仍在固守着自己的论说和阐释,难以实现统一,形成合力。由此,对经济案件的范围界定也存在疑问,并直接影响了经济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在经济实体法的影响方面,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经济立法上的纰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法律数量迅速上升,但是,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可诉的缺陷。“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主体加以判断的属性。”[13]如果说其他法律也存在不可诉缺陷的话,那么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尤其严重。“……忽视对法律可诉性的关照一直是中国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通病,缺乏可诉性成为不少法律的症结和表征,难怪某些‘看上去挺美’的法律往往进入司法操作时出现捉襟见肘式的尴尬”,[14]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是却没有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另外,作为现代经济主体组织法的《公司法》也因对董事、经理的监督缺乏可操纵性的规定几乎没有进入诉讼的可能而受到质疑。 2.行政执法的影响。大多数经济案件往往在行政领域加以解决,进入司法领域的极少,当事人缺乏对经济诉讼程序的实践选择。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些具有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政机关成为经济法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因而经济领域的许多纠纷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15]在我国,对法律的判断明显偏向于行政而非司法,作为兼有公法属性的经济法尤其如此。“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律判断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和扩大。 3.司法不独立的影响。经济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而且往往与政府或政府某一职能部门相关涉。比如财税案件涉及地方财政收入,并影响政府形象和相关领域人的责任。在缺乏强有力的独立的起诉机关的前提下往往很难进入诉讼领域,即便进入,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经济诉讼往往受到行政的干预。 4.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痼疾。即使是在已经制定成文法典的传统三大诉讼法领域,在实践中亦难逃受轻视的命运, 更遑论在一个颇受争论的经济法领域建立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建立独立经济诉讼的外部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要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必须处理好以下一些问题。 1.处理好经济实体法理论和经济诉讼法理论的关系。经济实体法中的诉讼程序规范应当分离出来,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法。现代经济法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是自足性,即现代经济法制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追求内在的自给自足。[15]毫无疑问,现代经济法内含着大量的程序规范,这种制度的设计为提高其运作效率,追求现代价值提供了条件。但是,在其内部构成中应多以经济行政程序规范、企业组织程序规范为主,对于诉讼规范,应当加以独立,以免影响经济实体法内部的体系完整,同时,为经济诉讼的独立运行提供条件。这种经济诉讼规范分离和独立的作法,并不影响现代经济法追求程序和效率价值。 2.有关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在有关经济诉讼难以独立的原因分析中,笔者曾分析了经济法本身的可诉性缺陷是原因之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论述中,多数文章是从完善经济实体法的可诉功能入手的。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设想在程序法领域解决这一实体法缺陷呢?程序法并非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程序法应当而且可以是弥补实体法缺陷的方法。就经济法的权利救济而言,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比在实体法自身范围内完善其可诉性缺陷有着更大的优越性。 3.诉讼观念上的转变。克服固守传统三大诉讼类型的观念,适应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建立起一种新型诉讼。比如,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已经不能应付经济冲突的解决,不利于社会公益的保护,那么,在经济诉讼领域内,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建立程序当事人理论就势成必然。因此,我们必须大胆突破传统三大诉讼的现有理念,科学地论证实现经济诉讼独立的前提条件和理论根据,合理赋予其区别于传统三大诉讼尤其是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根本标志,才能够很好地体现经济诉讼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历史使命。 4.处理好经济行政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影响经济诉讼独立的一个重要的现实因素是行政执法权力过分强大,大多数经济案件往往在行政领域内加以解决。因此,合理限制行政执法权力,将一定数量的经济纠纷案件导入司法领域,是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的关键。我们很难相信,在经济诉讼案件不存在或很少的前提下,有建立经济诉讼法的必要。尽管我们基于现实和现代法治的要求而强调司法功能在经济领域中的充分发挥,但有以下几点应加以注意:首先,在削弱部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时,需赋予某些部门以准司法权甚至准立法权。当然,这些机构或部门必须具有独立或超然的地位。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其二,保留的部分经济行政权对经济法律的判断、适用是非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三,司法必须独立,主要是指司法独立于行政,否则,经济诉讼无异于经济执法的延续。 四、经济诉讼程序的初步构建 经济诉讼独立的外部环境具备后,在实践中必须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近年来,程序保障理论研究日趋兴盛,民事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都强调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性。正当程序理论已逐渐成为人们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涉及经济法的案件由于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和审判机构而难以得到彻底、合理的解决。因此,在理论上对经济诉讼程序进行具体构建,在实践上积极推动经济审判机构和经济诉讼的真正建立,则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建立起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必须考虑以下具体制度的建构。 1.起诉环节。提起诉讼的可以是享有特定经济案件诉讼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如反垄断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享有其主管范围内经济案件的起诉权,检察机关则享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起诉权。因为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往往是经济管理部门与一些经济组织相互勾结,此时若寄希望于行政机关的自查自纠,无异于与虎谋皮,比如在1999年三大著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都有着当地财税部门的参与甚至操纵。此外,受调控或管理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享有当然的起诉权,甚至一些与经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亦得享有。 2.受理环节。要明确经济案件的性质,规定经济庭或其他专门经济审判庭的具体受案范围。尽管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存在争议,但根据现实中经济冲突的规律和基本达成一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案件属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反垄断案件、反不正当竞 争案件、扰乱财经税收秩序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与资源案件以及其他经济公益案件。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国家授权的组织或机构为保障社会公众经济利益起诉时,或者虽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不完全是为了本人的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权益起诉的,这种案件才可以界定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16]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3.审判机构。在刚刚撤销经济审判庭的不利条件下,马上重设经济庭不太可能,而且还得转换其先前功能。因此,考虑到经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个案之间的差异,可以设立起专门的经济法庭受理各自范围内的经济案件,比如反垄断法庭、反不正当竞争法庭、财政税收法庭、国有资产管理法庭、环境法庭、社会保障法庭等等。 4.审前程序。鉴于经济案件往往是一些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因而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一步到庭的作法在经济审判中应避免。同时,应建立起以整理争点、交换证据为宗旨的庭前准备程序。为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可以设立专门的经济诉讼审前事务官,主持审前程序的进行。 5.审判程序。审判过程中应对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作适当限制;制作一体化解决的裁判结果;适用判决效力扩张的理论。经济诉讼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有的还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因此,对诉讼主体的实体和程序处分权作适当限制,比如对调解制度和撤诉制度,要谨慎使用或加以审查,以免使社会利益因他的不正当处分而受侵害。另外,因经济责任本身的综合性,其中内含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出于提高效率和避免裁判矛盾起见,经济责任应在一次审理过程中一体解决。在一些涉及人数不确定的当事人的诉讼中,比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引入判决效力扩张理论,[17]使判决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保护最大范围内的受害人。 6.其他。对经济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准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注释: 文敬。试论建立民商合一的现代审判制度[J].人民司法,2000,(9):2 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2001,(2):142-144. [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M].孙南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43-71. 王长河,等译。日本禁止垄断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7-147. 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772. 沈关生。中国经济法实用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617. 孙本鹏,甘培忠。中国经济审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09. 任建新。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01. 李挚萍。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J].中山大学法学评论,1999,(1):150. 史际春。适应经济法治需要建立“官告官和民事行政公诉的制度”[J].法学家,1998,(1):124. [12] 顾培东。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15. [13] 谢晖。独立的司法和可诉的法[J].法律科学,1999,(1):24. [14] 刘武俊。可诉性法律文本的脉搏[N].法制日报,2000-06-28(7)。 [15]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16] 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J].法商研究,2001.(2):61. [1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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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背景下,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跨国公司逐渐尝试以并购的方式进行对华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的系列并购活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推动我国企业改革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论文关键词】 跨国并购 中国经济 影响 一、跨国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照东道国法律取得东道国某些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行为,跨国并购与绿地投资构成了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典型方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融合的深化,以及市场准入领域放宽和投资软硬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并购的重要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也日趋活跃。在1994年~2011年这10年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案值由1994年的7.15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67.7亿美元。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11年并购投资占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11.2%,2005年呈快速上升势头,接近20%,成为我国利用外资新的增长点。 二、跨国并购的积极影响 1.外资并购将成为国资退出的主要形式,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国企改革 目前国际上资本的跨国流动有80%通过股权并购实现。但在中国,受政策和市场成熟度影响,跨国并购占中国吸收外资的比例不足20%。现有的国有资产只有10多万亿元,而需要支付的国企历史遗留性债务就有上万亿元,如果实现外资的进入,将不仅仅解决国企的负担问题,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和增值。 2.引进了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迅速形成规模经济的生产能力 我国的经济实践表明,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成功后的后续投资是巨大的,例如,柯达公司通过对我国的感光产业进行全行业收购后,在10年内的后续投资高达10亿美元。调查表明,外资在华并购的动因来看,市场导向型的外资并购占大部分,并购发生后,跨国公司一般会从根本上改变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这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后续投资。 3.开拓了部分产品国际市场,逐步纳入国际市场分工体系之中 为了在全球市场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跨国公司持续不断地向各成员公司提供资本、管理和技术,并帮助各成员公司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这有利于跨国并购后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4.收纳一部分劳动力就业 跨国公司之所以进行并购,其目的之一是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一般来说,外资并购企业中,除了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来自跨国公司本公司,其他人员基本上都是从当地聘用。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负面影响分析 1.挤占了国内市场,形成市场势力 通过对中国行业主导企业实施并购,跨国公司扩大了在中国市场的市场份额,在有些行业甚至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见下表) 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此外,在彩管、微电机、小汽车、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光纤电缆、啤酒、造纸、洗涤用品、医药等行业跨国公司目前已实际上取得垄断或控制地位。2005年,80%的中国大型超市处于外资的控制之下。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 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2.核心技术被跨国公司垄断,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下降 跨国公司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对技术的独占倾向,其一贯依靠技术来实现对市场的不同程度的垄断,而且往往对市场的垄断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将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以汽车工业为例,外国汽车公司对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控制主要不是从股权方面,而是从市场标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质量认证等方面,使中国的汽车工业置于外资控制之中。 3.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流失风险是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常见风险,而且已给我国造成巨大损失。在跨国公司并购大潮下,我国的各行业几乎都存在被外资低价买走后高价卖到国际市场的现象,加上观念、技术、制度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跨国并购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蒋泽中.企业兼并与反垄断问题[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宋军: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M].2005 江小涓:利用外资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发展中国家为背景的理论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1999.2 冼国明: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若干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02.8 叶勤:外资并购影响因素的理论解释与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11 杨栋梁:外资并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南开经济研究,2005.4 喻勤娅:反垄断的效率标准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J].经济问题,2006.4

中国经济的论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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