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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3-01 18:03:11

担保申报材料

担保申报材料篇1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

担保申报材料篇2

__区科技人才局,工业园综合管理局,各镇经济服务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__年,市科技发展计划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及材料、节能环保、通信与电子信息、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实施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工程;围绕推进冶金、纺织、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升级,重点支持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及配套技术;围绕科技惠及民生等重点,推进科技创新“三个一批”行动方案,组织10个科技计划。为切实做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类别

本年度张家港市科技计划共设置10个类别:

科技计划名称

市科技支撑(工业)计划

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

市科技支撑计划(农业)

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

市软科学计划

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产学研合作创新计划

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市专利实施计划

其中,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只安排指导性计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经费支持。

二、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__年张家港市科技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自主申报。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及各类计划申报的特定要求(特定要求详见《指南》的相关计划部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2)企业单位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资产、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

(3)鼓励产学研合作,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必须明确各自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并附合作协议;

(4)为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原则上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建有研发机构,一般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以2013年度研发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5)项目承担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①具备有效发明专利和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共3件以上;②2013年新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2件;③2013年已申请或授权外观专利5件以上。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等附件,佐证专利工作情况;

(6)有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在申请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前,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列出结题计划表,向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未提供相关说明的列入科技信用不良记录。列入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的单位,限制申报项目。为及时准确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的单位予以限制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对于市重点培育的创新型标兵企业、重点科技成长型企业、获得苏州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科技人才企业、区镇重点支持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创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指南》支持的领域或方向;实施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多个不同计划;申报项目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可考核,能形成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项目第一负责人要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①截至20__年底,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结未结的;②目前已承担省、苏州市级、本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3项(含3项)以上的;③已承担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尚未结束验收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计划的《项目申报书》样式见本通知附件,申报单位注意控制申报材料篇幅,参照申报书限定字数填写;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弄虚作假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将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附件清单中要求提供“查新 报告”的,查新重点为创新点的新颖性及专利状况;要求提供“研发投入统计资料”的,是指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加计抵扣核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汇算清缴单;

4.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项目要求的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采用书本式装订,切勿用塑料夹),其中,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须在网上申报结束后在系统内下载后打印(有水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报流程

1.意向报告:申报单位对照本通知“申报条件”和《指南》的特定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申报意向;

2.网上申报:登录“__科技信息网”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注册激活,明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帐户和权限,由各单位管理员填写单位信息。对照《项目信息表》和《项目申报书》要求完成申报系统内各栏目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和佐证材料;网上申报结束后,下载打印纸质文本,按要求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3.主管单位审查:申报材料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限额申报的要进行筛选和排序,再推荐报市科技局。申报主体是市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本条线市级主管部门;申报主体是企业单位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所在区镇科技管理部门(保税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为科技人才局,冶金工业园为综合管理局,各镇为经服中心)。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递交受理窗口。

五、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日期:

网上申报受理截止时间:__年*8月25日。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__月26日-__月31日。

受理地点: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

1.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窗口:

电话__

2.市科技局办公室:

担保申报材料篇3

关键词:政府采购 进口免税 税款担保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on tax-exemption application of imported instrument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Liangjun, Chen Xuehui, Chen Yaox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 The situ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carried ou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been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Moreover, further study has been done on the imported cargos, especially tax-exemption instrument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n, duty guarantee process has been put forward to simplify the exemption application procedure in order to shorten the time of customs clearance.

Key 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ax-exemption imports; duty guarantee

1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的一般操作流程

1.1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主要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1年第63号令——《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63号令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作了适当修改,并就海关实施《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示。63号令首先明确了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受惠对象为“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并在第三条(二)中指明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63号令是高等院校进口科教用品申请免税的根本依据。

2008年12月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并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79号令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1.2 进口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证明所需的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批指南》要求,办理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如下:

(1)按规范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按规范填写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份;

(3)完整的进出口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商品清单)、发票各两份;

(4)外商开具的发票(俗称形式发票)一份;

(5)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正本一份;

(6)货物说明书及图片(即货物介绍彩页);

(7)《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一份;

(8)如进口货物属“进口许可证”控制商品,还应提供其复印件一份;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3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要点

在高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各个环节中,进口免税申报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流程的效率和到货时间,稍有失误甚至会招致严重的法律纠纷,故应加以重视。

1.3.1 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正确解读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学校购买进口的货物都能享受免税优惠,63号令中明确规定免税科教用品应符合“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家明令禁止进口或不鼓励进口的和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均不能按科教用品免税。同时,明显与学校办学性质不符的货物也不能取得免税进口资质,如音乐类院校进口生化仪器类货物时不能获得免税资格。

1.3.2 用途及原理如实申报

海关对于每件正常进口商品都会进行归类,确定商品编码,而归类时最主要的依据是商品的工作原理、功能及用途。海关将根据归类的结果确定所进口商品能否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实地描述科教用品的工作原理及用途是免税申请成功的关键。

1.3.3 免税申报材料完整提交

确定科教用品税务编码后,形成齐备的申请材料是申报成功的必要条件。根据海关进口商品分类和报关指南,商品归类后便可以查到其进口时所需的全部材料。例如:传感器需要提供具有重量信息的装箱清单;机电设备需要机电批文;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广电总局的无线电发射许可证等。因此,采购员必须在报关之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以提高仪器设备进口效率。

2 办理免税进口的辅助办法

2.1 先入关后补办的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可见,先缴税入关后补办免税申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所以寻找可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的措施必须在现有法律条例框架下进行。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虽然不能后补免税申请,但可以通过税款担保的方式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2.2 税款担保的操作方法

根据广州海关2002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广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有关通关担保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之(一)的第3,4点: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以上两种情况经海关批准后可接受担保。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前可以向海关申请逐票担保和总担保两种形式。

逐票担保指在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逐票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具体操作如下:

(1)收发货人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份;

(2)各级海关按海关经办、科长、处级领导三级审批制进行审批并确定保证金金额;

(3)现场海关向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收发货人凭此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或海关指定银行缴付保证金;

(4)收发货人将海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回执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操作;

(5)保证金退保或转税后,收发货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留存联)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销操作;

(6)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时限为6个月。

一般来说,对于业务量不大的情况,多用逐票的形式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申请。除了逐票担保外,对于业务量繁多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口公司或报关公司,还有专门的总担保程序节约货物通关时间。

总担保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也就是说,收发货人在海关担保有效期内不必逐票交纳税款作为担保,而改为以企业的资质和信用向海关承诺的简化程序。因为总担保对于收发货人或报关公司有更高的要求,故总担保仅适用于在广州关区注册备案且从该关区口岸申报进出口货物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①经广州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②连续6个月无拖欠海关税费及其他违法记录以及新注册备案的B类企业。

具体操作如下: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申请表》正本一份;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批准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3)《工商营业执照》(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收发货人可以依据《12号公告》中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向海关提出凭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入关的申请,再完整办理货物的免征税手续。可以有效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减少货物到岸而免税及报关的手续拖延所产生的仓储及其他费用。

3 办理税款担保通关的分析

3.1 时效性

按照海关的业务规范,高校按常规途径办理进口免税申请,自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海关可以出具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但往往时间多花在资料准备上,节点有二:一是海关对申请材料上进口货物的细节描述有严格要求,而且这种要求会随着国家对免税进口货物政策而相应变化,而高校所需要的进口仪器多种多样,采购业务员不可能深入了解每一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用途,于是只能求助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专业工程师,如此往复的咨询核实耗时较多。二是海关的业务及管理对象是学校一级法人,因此所有递交海关审批的申请材料均要加盖学校公章才有效。一般来说,作为学校的二级部门要使用法人签章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流程,此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参考以上情况,向海关递交《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以及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手续也会耗用一定的时间。通常,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口岸后将有一定时间的免费仓储时限以便于货物转运,但如果由于进关手续延期,将产生惊人的仓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尽快通关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时效性是办理税款担保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申请手续所耗费的时间可以在业务精通和经验积累后得到有效减少。

3.2 工作量

税款担保是在缴纳税款作为担保后通关的一种便捷做法,但具有免税进口资格的高校在仪器设备进口通关后重新办理或继续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显然会增加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进口手续的工作量。所以,应在提高通关效率和增加工作量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做到正常免税申请与税款担保提速通关相结合。

4 结束语

进口免税是国家支持科研和教学的一种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免税这一政策为学校节约经费。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高要求,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学校行政部门、用户教师、供应商等多方协作,提高免税申请工作的实际效率。

为了有效提高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入关速度,除了在海关办事程序上寻找方法外,在高校内部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省内进口货物审批程序上寻求合法合规的简化手段也很重要。只有从每个环节中不断优化完善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简便可靠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周荣政.地方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实践与思考[J].实验室技术与管理,2007,24(2):15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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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申报材料篇4

(一)企业客户申请担保需递交书面的《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和其他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4.外资企业需提供外资批准书、外汇管理证复印件及帐号。

5.企业经营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特殊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简历证明材料。

7.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0.企业贷款卡及贷款卡信息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帐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1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13.企业前三年度12月份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及最近一期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简介、业务合作伙伴及组织体系)。

15.主要经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或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16.提供保证反担保企业需提供1——14项的资料。

17.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抵(质)押物权证书复印件;

(2)企业董事会(国有资产管理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声明;

(3)抵(质)押财产委托处理书。

18.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交资料同(一)

备注:

1.企业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同时带原件,由公司核对后退回原件;

2.企业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企业提供资料中有正、副本,需同时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由于项目贷款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的,应同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5.如上述资料企业不能完全提供,应由申请企业出具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7.各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只限于本公司内部使用,对外保密。

(三)自然人

自然人客户申请担保需递交书面的《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5.资产证明;

担保申报材料篇5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范围

省教育厅所设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验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

在省教育厅以外设立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评审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4号)。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各地各学校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三、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问题。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要求,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确认,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报我厅人事处备案,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报我厅人事处确认。

(二)关于教师资格问题。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高级讲师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引进、特聘的专业技能型人才暂未办理教师资格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可申报或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教师的继续教育。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都应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2011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论文代表作送审的要求。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交两篇代表作(论文或论著)。申报人将两篇代表作复印一式两份分别装入2个材料袋提交(每个材料袋装2份不同论文,不再退还),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装入主材料袋提交。不按规定要求提交论文代表作送审的,一律按代表作不合格处理。

(五)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系列及专业的要求。申报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和专业,严格按照资格条件中有关“在职在岗”的规定。对不符合在职在岗要求的不予受理。已与学校签订了聘约(协约),实行了聘任管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我省资格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人填写送评学科组名称时应严格按照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规范填写,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尽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中所列专业名称填写。

(六)关于缴交社保凭证的要求。申报教学、实验系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部门开具。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应真实准确报送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申报人同时须提供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任教课程及课时、科研项目(课题)、论文(论著、教材)以及年度考核、担任班主任、本人实践及指导学生实习、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承担公开课、听课评课等方面的情况出具的有效证明。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将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所填报的各类表格之间相同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得漏填、涂改、造假。申报人在取得现资格期间,如有违规违纪、学术不端等行为,必须在申报表的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如实填写,不填写但经查实存在的,将视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行为。

有关申报表格及填报要求可在我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附件1—1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申报人应分别填报不同的《申报表》与《推荐表》(附件2—5)。我厅不接收不按规范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推荐表》)。申报时间截止后,我厅将不再接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补充的任何材料。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申报人材料的审核及公示工作。

1.各单位(学校)应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整理申报材料,并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对申报人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著)、课时数、年度考核、获奖证明、本人实践及指导学生实习、担任班主任、承担公开课、听课评课等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凡提交的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人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各单位(学校)要本着对申报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在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评价意见完整填写到《申报表》、《推荐表》相应的栏目中。各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师德不端“一票否决”原则;要高度重视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坚持把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推荐意见不能过于简单。

3.各单位(学校)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申报表》、《推荐表》)、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张榜公示。不便于张榜公示的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校内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单位(学校)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附件11)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各地、各校可统一报送本地、本校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前公示情况。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没有评前公示情况的申报人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应做好申报人材料报送工作。从今年起,各地的申报材料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集中报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报送。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中职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要安排专人对每一位申报者的材料逐份、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报送。经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送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材料由我厅人事处审核。

(四)省教育厅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各地各校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方为正式受理。我厅按正式受理数通知各地或各校交纳相关评审费用。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不属于本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当年不再受理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五、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教师进修学校申报人员不用缴纳论文鉴定费),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每人450元。各地各校在报送材料被正式受理后,凭我厅师资管理处开具的接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有关凭证到我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缴纳有关费用。

六、报送材料时间

请各地各校务必于9月17日至28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大院内高校教师住宅楼502房),逾期不予受理。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各单位和个人可在我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申报所需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说明。申报人填报表格时不得随意调整表格格式。

附件:

1.送评材料目录表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4.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5.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6.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7.证书、证明材料表

8.业绩、成果材料表

9.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0.学科组名称

担保申报材料篇6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月*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每年*月*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真审核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资格和办理财政贴息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担保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版权所有

担保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

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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