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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8篇

时间:2022-04-30 11:31:05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篇1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义务教育篇2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义务教育篇3

鉴于义务教育的“公共品”特性,义务教育理应由政府提供。为此,政府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中理应担负最主要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义务教育产品的足量提供以及义务教育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然而现实却往往不能够像理论所规范以及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由于政府自身的特性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中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府责任转嫁”的现象。从体制上来看,“分散”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主要特征,该特征的制度基础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多渠道筹资”。表面上来看这种体制可以起到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投资义务教育积极性的作用,而实际上则为政府责任转嫁提供了制度基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强调调动地方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却导致了政府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多渠道筹资”强调调动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而实际上都导致了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正是由于义务教育投资中存在政府责任转嫁现象,义务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始终未能有效缓解并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还伴随受教育者负担加重、农民负担加重、地区间义务教育不平衔加剧等不良后果。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并认真对待现实中存在的政府义务教育投资责任转嫁问题,通过政府责任的回归来有效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原因及其后果

1.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的表现

义务教育投资中政府责任转嫁无论在中央改府还是在地方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地方政府表现更为突出。中央政府的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中央本级财政应负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向下级政府转嫁,从而减轻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责任转嫁主要表现为地方本级财政应负的责任向政府以外的社会群体转嫁,加重社会负坦以减轻政府投资义务教育的责任。

(1)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嫁表现为,在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下由于缺少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分担比例过小,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中整体保障和宏观调控力度过小。据统计,1996年全国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中中央财政拨款仅占0.04%;以湖北省为例,1999年中央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投资仅占湖北全省基础教育投资总额的1.5%。这和其他国家中央政府一级财政对义务教育投资的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如美国1990-1991学年为6.2%,法国为68.4%,日本为21.4%。尽管由于各国体制不同上述数字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但是各国数据中所表明的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重要责任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中国来讲,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财力都较为薄弱,由掌握了巨大财力的中央政府担负起更大的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是义务教育经费充足性的重要保证。

(2)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

义务教育投资责任由政府向社会的转嫁是指在中央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所辖区域中,原本应当由各级政府按照职责范围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投资责任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向民间转移。其具体的表观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以捐资集资的形式转嫁责任。“人民教育人民办”是最典型的转嫁政府财政责任的表现。这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想出的“广泛发动群众”的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之一。在这一口号下,义务教育的“义务”几乎完全成为单方面的——“人民有义务送子女接受教育,同时有义务自己捐资助学”,而政府应当为人民接受教育提供条件的“义务”却被忽略。人民自己“自愿”捐资助学成为一种被广为宣传的“好方法”,殊不知正是在这一极具合理性的口号下,在人们不仅要紧衣缩食交建校费甚至还要浩浩荡荡自己搬着桌椅板凳去上学的“教育热情”掩饰之下,政府的责任悄悄地被转嫁掉了。

第二,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各种费用的形式转嫁责任。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必须“免费”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然而现实中由于政府投资力度不够,义务教育不仅不免费反而成为各种收费项目云集的地方。义务教育中收费项目繁多的客观原因是学校经费不足。学校经费不足原本应当由政府增加投资,然而由于政府借口财力不足并未增加投资,于是学校便有了充足的理由收取各种费用。政府尽管不断收到有关教育乱收费的投诉,然而由于首先是自己投资不力,所以便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表面上最具“合理性”的“杂费”为例,由于义务教育不能收学费,于是便有了“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杂费”。然而,公用经费不足是没有任何理由让受教育者自己去“补充”的,因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把公用经费的投资责任交给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为理由向受教育者收取杂费毫无疑问是政府转嫁责任的做法。

义务教育篇4

义务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保障,即教育投资。教育投资的来源结构一般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这三大主体对教育的投资。其中,个人对教育的支出,即家庭教育投入。家庭教育投入是指一个家庭为使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教育和接受好的教育而支出的费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的一个显著变化,即家庭对教育成本负担的份额明显增大,这对解决我国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与教育经费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家庭教育投资虽然在整个教育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小,但这些支出在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及满足不同家庭子女的差异化需求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提高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福利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基本工资和学校发的各种福利津贴及由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获得的额外利益。[3]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影响着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情绪,与其他行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反差致使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许多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教育工作。足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教学质量存在正相关性。目前我国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以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政府教育投资限额,学校可灵活支配的教育事业费不足,使得教师工资相对而言仍比较低,于此需要拓宽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家庭教育投入作为教育投资的主体之一,在缓解学校经费不足方面有助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教师教学积极性的提高,进而有利于义务教育质量的提升。

2.满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需求

教育投资的客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不同个体的兴趣爱好亦千差万别,于此其多样化的受教育需求需要家庭教育投入来满足,比如选择重点校需要缴纳较多的择校费以及参加各式各样的兴趣班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学校的角度出发,学校教育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家庭需要对子女受教育进行额外的投资。另一方面,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出发,每一个个体的天赋秉性都是不一样的,接受教育的能力也有高低之别,此时家庭对接受能力较弱的小孩进行额外的投资,有助于其跟上学校教学的进度,从而对义务教育质量整体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另外,每个孩子都有着不同的兴趣爱好,学校不可能为了少数孩子某些方面的爱好进行单独教育,这样家庭通过投资可以弥补学校这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教育投入偏差对义务教育质量的消极影响

伴随着教育扩招出现的“学历热”现象,驱使家庭对子女教育过度投资,使得家庭教育投入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不同收入家庭之间教育投入的差距拉大、家庭教育投入结构失衡以及不同收入家庭之间的盲目攀比等等,使得教育不公平与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更加突出。

1.不同收入家庭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加剧了教育机会获得的不平等性

现阶段,我国居民家庭总体义务教育投入水平是偏高的。通过观察发现,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支出与高收入家庭旗鼓相当,甚至略高于高收入家庭。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低收入家庭对教育资源占有不足导致教育质量水平的低下;外加教育补偿功能的诱导,使得这些家庭为了子女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比例,甚至出现与高收入家庭之间攀比的现象。越来越高的家庭教育支出以及较低的社会资本使其无法承担,最终其子女仍将丧失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马太效应”的恶性循环加剧了不同收入家庭子女教育机会获得的不公平性。

2.家庭对子女的学校外教育投入远远超过学校内教育投入

我国义务教育虽然实行免费政策,但是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对教育需求程度是不一样的。家庭教育投入在满足不同家庭子女多样性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支出,主要分为学校内教育支出和学校外教育支出。学校内教育支出又被分为一般支出和特殊支出,一般支出主要是指家庭缴纳给学校的学杂费和其他费用这两项支出;[4]特殊支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中小学的择校费为主体。学校外教育支出,主要包括家庭给子女报的培训班、补习班、家教等直接支出;当然还包括一些校区房租费等间接支出(见表1,表2,表3)[4]。通过对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投入结构研究发现,学校外支出已经超越了学校内支出,尤其在课外培训班、特长班和家教这三个项目的支出上(见图1)[4]。家庭这种过度的学校外教育投入加重了子女的学习负担,而且容易使受教育者对学校教育形成抵触心理。

3.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投入偏好导致稀缺教育资源的浪费

家庭对教育的投入是希望子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即优质教育,以期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然而绝大多数家庭对优质教育的关注和思考,主要聚焦在资源的扩张和提升上,缺少对教育价值观的根本思考[5],即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不一定能确保产生优质的教育。如今许多学校,经过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在办学硬件设施上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现代化水平,但是相应的教学质量却并没有得到提升。家庭教育投入过度倾向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反而会使得原本就稀缺的优质资源更加紧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优质资源本身的最佳配置,影响其效用的发挥。另外,这种投入取向还会使部分“薄弱”的教育资源过于闲置,达不到应有的利用程度,造成资源浪费,如乡村学校的衰败与希望学校的空置,是与家庭教育投入取向的变化分不开的。

三、积极引导家庭教育投入

在推进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的进程中,家庭教育投入存在过高或者过度现象,引发了择校热、教育机会不平等以及稀缺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等诸多问题。所以我们要积极引导家庭教育投入,使其效用得到最大化发挥。

1.科学制定家庭教育投资目标

我国目前家庭教育投入整体上已经达到一个较高水平。然而由于不合理的教育投资行为,大多数家庭承受着严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处于这一层次的家庭虽然收入不高,但是家庭教育投入的水平与高收入家庭相当甚至更高。首先,不同收入的家庭应该根据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家庭教育投资目标,盲目攀比不仅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会降低家庭教育投资的回报率;其次,家庭还应该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对其接受教育进行投资。每个孩子的天性禀赋是不同的,因而接受知识的能力也是有差别的,家庭要正视孩子间的差异,对自己孩子的能力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家庭教育投资的目标,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2.合理分配家庭教育投资结构

通过上面对家庭教育投入结构的分析,我们看到家庭用于学校外的教育支出比重要高于学校内教育支出,而学校外教育支出主要用于培训班、补习班以及聘用家教等项目上。可见,目前家庭的教育投资主要是智力投资,对非智力层面如德育、文化兴趣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很低。这一投资行为一方面使受教育者容易被培养成一台考试机器,缺乏活力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对投资者即家庭而言,其教育投资的回报率,从长远来看将会低于其预期的收益。因此,家庭应该转变以往重智轻德的思想,树立全方位发展的人才培养观。在家庭教育投入时,要全面考虑及合理分配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投资比例。

3.有效引导家庭教育投资取向

义务教育篇5

“小呀小儿郎呀,背着那书包上学堂,不怕太阳晒,不怕风雨刮……”听着这首耳熟能详的《读书郎》,是否让您回想起了您的学生时代呢?

我曾经听妈妈说,以前他们的教室可不像我们的那么明亮宽敞,而是小小的瓦房挤着50多名学生。桌椅也不是全新的,是些旧木板钉成的木桌木椅,学费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接受的。相比之下,我们幸福多了,这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挥的作用啊!

我记得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妈妈,妈妈!”刚准备上二年级的我急冲冲地跑进家门,手里拿着一张邻居大姐姐家给的宣传纸。疑惑地问;“妈妈,这是什么?”我边说边把纸递给妈妈,妈妈接过那张花花绿绿的纸仔细地看,我也在一边看着,当时的我还小,只看懂了“免除学杂费”、“九年义务教育”几个字,原来这是一张九年义务教育的宣传单。过了一会,妈妈转过头来高兴地对我说:“太好了,国家出台了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以后????读书就不用花钱了!”说完,她笑着把我搂在怀里。当时,我并不明白义务教育到底是什么?妈妈怎么那么高兴?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

现在,我已经五年级了,通过老师发的《辉煌共和国》这本书,我知道了“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参加,国家、社会、家庭必须执行的国民教育政策。不收学、杂费,人民的负担减轻了,难怪当时妈妈那么高兴!“义务教育”这条基本国策,圆了许多孩子“读书梦”。我看见过这么一幅画:一个女孩子扒在桌子上,大声地喊:“我要读书!”这呼声真令人震惊。原来我国还有那么多失学儿童!国家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后,这些失学的孩子终于得以重返校园,与同学们一起玩耍,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了,这都是我国日益富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九年义务教育”的春风已吹进了千家万户,我相信,有了“义务教育”后,中国一定会更富强,牡丹花会越开越旺。

义务教育篇6

“小呀小儿郎呀,背着那书包上学堂,不怕太阳晒,不怕风雨刮……”听着这首耳熟能详的《读书郎》,是否让您回想起了您的学生时代呢?

我曾经听妈妈说,以前他们的教室可不像我们的那么明亮宽敞,而是小小的瓦房挤着50多名学生。桌椅也不是全新的,是些旧木板钉成的木桌木椅,学费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接受的。相比之下,我们幸福多了,这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挥的作用啊!

我记得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妈妈,妈妈!”刚准备上二年级的我急冲冲地跑进家门,手里拿着一张邻居大姐姐家给的宣传纸。疑惑地问;“妈妈,这是什么?”我边说边把纸递给妈妈,妈妈接过那张花花绿绿的纸仔细地看,我也在一边看着,当时的我还小,只看懂了“免除学杂费”、“九年义务教育”几个字,原来这是一张九年义务教育的宣传单。过了一会,妈妈转过头来高兴地对我说:“太好了,国家出台了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以后????读书就不用花钱了!”说完,她笑着把我搂在怀里。当时,我并不明白义务教育到底是什么?妈妈怎么那么高兴?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

现在,我已经五年级了,通过老师发的《辉煌共和国》这本书,我知道了“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参加,国家、社会、家庭必须执行的国民教育政策。不收学、杂费,人民的负担减轻了,难怪当时妈妈那么高兴!“义务教育”这条基本国策,圆了许多孩子“读书梦”。我看见过这么一幅画:一个女孩子扒在桌子上,大声地喊:“我要读书!”这呼声真令人震惊。原来我国还有那么多失学儿童!国家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后,这些失学的孩子终于得以重返校园,与同学们一起玩耍,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了,这都是我国日益富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九年义务教育”的春风已吹进了千家万户,我相信,有了“义务教育”后,中国一定会更富强,牡丹花会越开越旺。

义务教育篇7

首先,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之后很多幼儿园失去了经费保障,出现经费紧缺,有些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困难重重,园长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筹钱,有的幼儿园为了生存开办兴趣班、特长班,为了多吸引幼儿前来入园盲目满足家长的不合理要求,有的幼儿园从幼儿的伙食上克扣从而节省开支,一些幼儿园在改制之后为了减少开销不同程度地压低幼儿教师的工资,幼儿教师的工作负担却有增无减,这种情况下极易形成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甚至幼儿教师大逃离。

二、幼儿教育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幼儿教育阶段作为学校教育和人的终身发展的奠基阶段,无论对于个人的全程发展、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还是国家社会的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幼儿阶段是人生的起始阶段,此阶段的发展对其以后发展的影响是深远和持久的。如果这一阶段发展良好,那么为其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此时发展不足,那么以后的发展就是相当吃力的,发展空间也小了很多。幼儿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整个教育体系的起始阶段。没有幼儿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至高等教育都是空中楼阁。然而现实却是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全国务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由于高考指挥棒的作用即使没有政府的重视也备受关注,高等教育由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运作与发展得到了不少的重视,幼儿教育却没有受此殊荣。无论从人的终身发展还是从大的教育系统的角度来看,学前教育的影响是长远的,如何办好学前教育应是国家慎重考虑和予以重视的。

三、关于政府关注投资幼儿教育必要性的几个观点

(一)受教育权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幼儿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接受幼儿教育也是每个幼儿的基本权利。众所周知,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社会予以保障。如果幼儿教育没有足够的教育经费和必要的法规保障,那么幼儿的受教育权是很难被保障的。

(二)社会向幼儿尽责后才有资格向幼儿提要求作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中介,教育把社会的发展要求转化为人的发展要求,通过人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幼儿的发展和幼儿的参与。

义务教育篇8

“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法律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责任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实施义务教育 政府负首责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责任,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可以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就是教育公平性方面出了问题。再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要追求教育结果的最大限度公平。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体系,而尽可能达到发展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公众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变化,也对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督导力度 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考核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保证在校生平均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更不知道怎么增长,增长用来干什么。由于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责任和负责人的职位挂钩,所以这些县政府负责人说,我过去不知道,学习的不够,我马上改正。一天之内就将拖欠一千多万元的教育附加费打到账户。胡平平建议全国人大要尽快草拟督导条例。她说,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可见督导的重要性。根据这部法律,政府责任不落实怎么办?哪一级政府处理?他不落实谁去查?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不敢!因此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 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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