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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8篇

时间:2022-02-03 05:28:04

地下管线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篇1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基本相同,即作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依据的城市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主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调整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通过它,确立了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及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用来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行为密切相关,既受到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技术依据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地下管线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行为。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同样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性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三)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及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运作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法国学者拉卡兹(Jean-PaulLacaze)说过,“人们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是为此必须同意将它作为权力行为来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决策、意识形态和专业实践经验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其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行政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及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和配套法规,已经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与其配套的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权由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一种依法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必然都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行政行为对一定权力和义务或法律事实的影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权力和义务;二是撤消权力和免除义务;三是变更法律地位;四是确认法律事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保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目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城乡规划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各地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基本按如下程序实施:一是工程建立依据,主要有工程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规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二是报建审批,这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后,审批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最后,签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一是在政府的规划职责、行政程序补偿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为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利于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减少规划随意调整,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还可减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城乡规划法》较《城市规划法》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执行难,违法处罚标准等问题细化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而能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二、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规划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成立了最早的国家规划管理机构,即建工部城市建设局。1955年,该局改为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6年,撤销城建总局,设立了城市建设部。“”期间建工部撤销。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建设总局。1982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建设总局等单位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该部改名为建设部。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目前,国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及城市建设司,其职责分别为:城乡规划司: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二)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简单地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是一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既有规划系统上下级的垂直领导(纵向),又有规划管理部门所属地方政府的领导(横向),其中纵向为:中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级(省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管理局)—地市级(独立规划局;或与国土局合署(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其横向则为所在地区政府的领导。

三、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属性

(一)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及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在现代社会,公共问题层出不穷,且问题愈加复杂,性质越来越严重,对其解决和处理亦更加趋于艰难。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公共问题,提出行动方案,从而化解问题,以保证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应该说是当今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所在。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选择去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也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认为公共政策是“执行公共计划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政治决定”(CochranandMalone);政治学家伊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上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的分配;也有的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规范、措施和方法。我国权威教材《公共管理学》对它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所谓公共管理,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公共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强调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共同承担的责任;强调多元价值;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既重视法律及制度建设,又关注管理战略及方法;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则主要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公共产品则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产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资产品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文明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共产品日益丰富,如公路、桥梁、排水管线、城市绿地、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与公共技术成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等。可见公共产品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产品,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公共服务。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将企业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的物质生活资料称为私人产品,而将那些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型项目以及公共生活环境条件称为公共产品。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经济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一些交易成本也会阻碍资源的自由转移。这些因素都会增强个别生产厂家影响市场的能力,削弱市场的竞争性。在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中,一些行业如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等,可以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收益,一旦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实现了规模经济,就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城市地下管线中,既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由政府投资,如雨排水管线、污排水管线等;也有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如供水管线、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道等;还有“竞争性产品”,如存在竞争者的供热管线、通讯光缆等。

1、城市地下管线的双重性和效益特性

城市地下管线大部分是介于非经营性和纯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既有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成分,也有可以通过运营获得经济效益,甚至是可以竞争的一面,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盈利性的一面。城市地下管线产品竞争性与公用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以公用性和非赢利性为主。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都不仅仅是为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而特设的,而是为城市的整体功能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居民。据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的30%,燃气的50%用于居民生活服务,而其余的均为企业物质生产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大于直接效益,整体效益先于局部效益,长期效益重于短期效益,不可计量效益多于可计量效益。

2、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又是由分类次子系统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自身系统性决定了其运行的系统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协调性,才能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其协调性表现为城市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等保持协调发展,各分类次子系统的功能要相互匹配。

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超前性与形成的同步性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必须先行。其次,是容量上的超前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会越来越高,但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不可能随意地变动和实施。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马路拉链”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修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没有按照规划超前性原则一次建成。重复施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影响了市容。城市地下管线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地下管线是要与其他相关设施相配套的,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服务合力。地下管线建设过分超前于其他相关设施会造成无谓的投资闲置和浪费,而滞后又会影响服务合力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在时间和计划安排上具备形成同步性。

4、资金回收的长期性与间接性

城市地下管线的运行和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满足城市的正常运转,增进城市的总体效能。除个别项目外,大多数地下管线的投资费用不可能从其运行中直接收回。根据国际调查资料显示,通信事业的总效益中,直接效益仅占5%-10%,间接效益却能高达90%-95%。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期限长,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反映,只有通过一段长期的使用和运营才能表现出来。

四、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一)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权力主体

政府始终是城市地下管线合理规划及建设的协调者。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关系城市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发展和稳定,乃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隶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政府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力。

(二)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之一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就成为提供其建设资金的主体和中介。从国际经验来看,大约90%的基础设施基金来自政府。政府介入城市地下管线类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控制运营企业生产和政府投资但间接调控运营企业生产。政府应该对非经营性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完全纳入政府预算。

五、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体制环境与社会功能分析

所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察,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研究,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行政体制环境的影响。根据我国政府中城市规划职能的设置情况,可以将建立新中国50多年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统一规划时期(恢复初期)、规划与计划走向分离的时期(“一五”计划期间)、规划扰时期(“”至“”期间)和规划职能分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是从统一的政府城市规划职能,向城市规划职能分置的分化过程。这样一种分化的局面,虽然有政府按行业管理部门的需要的好处,但是忽视了政府规划的整体性,忽视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冲击到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分局业务上受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划定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城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管理科可以根据规划管理和执行具体情况,代规划和建设局对个别地块的性质和指标等进行调整,但个别调整应满足下列前提:

1、调整事项应由业主(建设方)提出申请,且申请理由正当。

2、调整事项不涉及对原规划布局、结构、功能分区等方面的重大改变,不影响公共利益。

3、调整内容应经专家组集体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派驻*市规划督察员参加专家会、表示赞同为有效。

4、调整个案确无法召集专家会的,规划管理科应当填写规划督察工作衔接表,说明调整事由及拟办意见,书面征求督察员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意见。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主城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性质进行调整。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设置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和建设局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向*市规划和建设局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

(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图(一式4份);

(二)市规划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当将市、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市、县规划部门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由受让方持土地转让合同向规划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用地的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土地协议出让程度的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用地性质并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方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计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划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以上,确需处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规划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一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储罐、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广场、停车场、公园等,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

(三)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公交候车亭);

(四)城市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包括店招设置);

(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防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同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除不得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领取房屋产权证明外,副本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经规划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3份),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内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3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3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限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作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九条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

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内廊式人行道属于城市道路,任何人不得占用。

第四十条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旌湖两岸绿化控制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划定。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房屋建筑,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和建设局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零星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破坏现有环境景观或者挤占院内空地建筑临时房屋建筑。现有危旧房屋确需改造的,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2层,建筑的外观应当与街景相协调。

在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装修而改变建筑立面(包括遮挡)的,必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改造后的立面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院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四十八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五十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要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开发、改建片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的,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制过渡。

第五十三条城墙范围内不得新建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送电线路;不得在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各种单位自用架空管廊。对现有的上述架空管一,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主城内不得直埋电缆。

第六章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灰线。规划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永久性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正式施工。地下管线覆土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验管线位置及标高,经查验合格发给规划允许覆土通知单后方可覆土。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在基础工程出地面后,应向规划部门申报复验。

第五十六条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部门组织现场核验灰线,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部门或者规划部门指定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的,应当事先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六十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六十一条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收合格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期限改正。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线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对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建申请或者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等。

第六十五条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十六条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必须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地下管线管理篇3

1.1组织保障

从事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任务后,首要工作就是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在工程实施区域建立项目监理部,配齐项目监理班子。任命素质高、监理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在行业内享有很高威望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于地下管线普查工程涉及物探、测量、计算机等多种学科,在监理人员组成上要充分考虑到各个专业的配比,合理配置各监理岗位的人员数量,且所投入的各级监理人员均应取得与其工作相对应的由国家认可的技术资格。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领导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履行监理的各项职责,为业主提供一流的监理技术服务。

1.2设备保障

配备先进、科学的检测设备是做好监理服务的技术基础。城市地下管线一般埋设于城市各级道路路面之下,有不可见的隐蔽性,受地理环境等工作条件和目前探查技术手段的局限,各环节存在的质量隐患都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工程事故,因此,为了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普查监理工作,除了配备高素质的监理班子外,投入先进、科学的检测设备,对管线普查工程监理极为必要。

2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

2.1质量保证体系

为确保给业主提供优秀的成果和优良的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是监理项目质量直接责任人;各专业监理负责本组质量把关,保证各级监理员严格按《监理导则》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理部监督探测单位的三检情况并督促其落到实处,工程施工的每一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保证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2.2安全保证体系

管线普查监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员,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各专业监理的安全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作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监理单位在做好工程质量、进度监控的同时,要加强对探测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保障人身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管线设施安全和周围群众的安全。监理人员巡视时,要严格监督探测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杜绝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过程控制与协调

3.1过程质量控制

在普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性地进行安全目标值、质量目标值、进度目标值、投资目标值与实际安全目标值、实际质量值、实际进度值、投资支出值进行比较,如发现偏离目标,则采取纠偏措施,以确保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地下管线普查工程项目过程控制。监理受业主的委托以合同为依据,对地下管线普查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控制是监理任务的核心,从根本上讲没有控制就没有监理,控制是项目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其目标实现的必要手段。在地下管线普查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使监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须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过程质量控制监理要贯穿始终。

3.2沟通与协调

做好沟通与协调,也是监理单位的职责所在。监理单位在开展协调工作时宜采用会议(例会)协调、现场协调和书面三种协调方式,具体方法的运用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管线普查工程中,监理单位要积极履行沟通与协调的职能,积极协调业主单位与探测单位、探测单位与权属单位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4服务化的监理模式

4.1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好项目监理工作。做好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费用的四大目标控制。监理人员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工作,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成为业主的忠诚顾问,积极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干一方工程,让业主放心,让施工单位安心。

4.2“防检帮”结合的监理模式

“预控为主,检验为辅,安全第一”是地下管线普查工程监理的基本方针,必须积极贯彻执行。同时,也应该树立“预防为主,检验为辅,积极帮助”的‘防检帮’监理服务理念。

5结语

地下管线管理篇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城市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下管线管理篇5

一、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线档案管理状况

为彻底查清城市地下管线状况,1995年开始中山市政府用两年的时间对中心城区及其公路干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了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为了巩固普查成果,市政府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管理的通知》等,对规范全市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竣工测量、信息动态管理以及工程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足等原因还是有很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造成了地下管线数据的缺失,致使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不能准确反映地下管线的现状。

二、依靠制度和机制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办法》颁布实施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得到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在2005年6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发出了三个针对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的文件,如《贯彻建设部通知》等,重申了严格执行全市管线工程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归档等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所有地下管线工程(供水、燃气、电力、路灯、通信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接受城管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须经过市规划局验收,同时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办理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3)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4)加强对地下管线违章行为的查处。地下管线工程部办理规划报建、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违章管线建设单位名单同时报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理;

(5)加强管线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限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本专业管网综合图(包括电子文件),同时每年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专业管线图,用于修改补充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

2、长效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了法规保障和依据,但是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分属不同的单位和权属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只是城建档案馆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报建、验线、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管线数据库数据采集更新等多项规划管理的业务工作,涉及规划管理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只有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规划管理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彻底管好地下管线工程。

市城建档案馆积极配合,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通知》的文件并下发,除重申落实已的文件精神的事项和时限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力度,完善了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工作,并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验收前,必须先办理相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和规划验收工作,地下管线规划验收是工程规划验收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之一。

由于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较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建立长效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机制,市城建档案馆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个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通过共同协作,完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积极响应,多次与规划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协作衔接和沟通,全力支持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分局加大地下管线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还特别强调施工现场凡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情况后将进行处罚。地下管线工程不办理规划报建、逾期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和执法。

为遏制地下管线工程的违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市城建档案馆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提供信息,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的管线建设单位违规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这一举措对管线建设单位触动很大,如一家燃气管道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在一个月的限期内完成了22项管线工程的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

三、积极协助工作,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工作中我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协助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1、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办

法》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市城建档案馆掌握时机,主动协助规划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管理文件,并认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市城建档案馆建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为及时解决历史遗留管线工程的建设、验收、档案移交等问题,市城建档案馆还连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走访管线建设单位,以座谈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他们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程档案的整理,现场解决一些问题。本着为管线单位服务、顺利完成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的双赢理念,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管线建设单位的响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建立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管理机制

为保证《办法》及相关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地下管线工程实时跟踪机制,主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任务。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对在建的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等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也参加大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并将管线工程规划报建、验线、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移交等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定期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更新。同时,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完善工程的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3、实施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实时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篇6

关键词: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济南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生命线”。因此,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关系到城市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生命线,是现代化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结合道路改建扩建,不断加大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力度,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大提升。以济南市为例,目前济南市共建有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照明、宽带等20多种地下管线,管网遍布整个城区,总长度约1万公里,其中城区供排水、供暖、供气管线的长度就达5,000多公里。这些管线涉及城建、电力、信息、广电、铁路、公安、军事等多个部门,基本上由各权属单位和各行业部门进行铺设和管理。

济南市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都没有建设像欧美城市那样先进的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各种管线都是平铺直埋,密密匝匝像“蜘蛛网”一样遍布整个城市,由于在地下管线建设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因而导致道路随意刨掘和“拉链工程”屡见不鲜,特别是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济南市仅供水和燃气管线受损事故就近600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间接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如清河北路工程施工中,曾造成一直径1,200mm的供水主管线“下折漏水”,致使周围10km2范围内停水或降压,近1.2万用户停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威望,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很大。更为严重的是,地下管线受损还将给城市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地下各种管线相互邻近,其中一种管线受损,极有可能影响到另一种管线的安全,特别是电力、燃气等高危性管线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出现连锁反应,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还会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9年3月27日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一根直径300mm的中压天然气管道被施工单位挖断,直接影响了城市东部城区5,200多户居民用气,离事故泄漏点约30m处就有一个加油站,如果燃气着火,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条管线在一个月内被同一家施工单位先后两次挖断。

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地下管线受损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城市无一例外地都发生过此类事故。但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城市地下管线受损的主要原因,除了部分施工企业野蛮施工外,更深层的原因是城市管理问题,凸显了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

1、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道路或管线施工前,其他管线产权单位都派专门监护人员到场,同时提供管线具体图纸,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有的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规划定点和图纸设计进行挖掘铺设,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管线覆土深度远远低于规划要求和施工标准,为其他管线的施工埋下安全隐患;还有部分施工单位为抢工期,采取“歇人不歇马”的做法,轮班操作挖掘机的施工人员对管线铺设情况不相互告知,导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

2、对野蛮施工事故的赔偿处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情况看,野蛮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受损,虽然影响范围大、造成的损失重,但在处理中却缺乏相关适用的具体法规和措施。现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也仅仅只是规定了施工企业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机制。目前,因施工造成的管线受损事故,通常都是由管线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2008年济南市燃气管线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赔偿数额不足10%,至于间接损失和相应处罚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由于这种对事故处理手段不强的做法,导致野蛮施工屡禁不止。

3、对地下管线建设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地下管线投资主体不同,产权单位隶属关系复杂,而城市又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因而往往是各管线产权单位各行其是,管线建设随意性较大,“随建随报”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同一条道路在较短时间内被多次挖掘,给城市管网的安全运行埋下巨大隐患;还有不少建设单位以所谓重点工程为由,自行简化报建手续,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不查询、不勘测、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甚至“建而不报”,因而出现了“今天你挖断我的电缆、明天他刨漏你的水管”的问题。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滞后。目前,由于缺乏对管线产权单位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的强制措施,加之这些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难以协调,致使城市地下管线资料归档率低,许多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无法做到共享利用,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发展。部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粗放,许多“竣工图”实际只是一种“示意图”,仅能反映管线大致走向和方位,缺少垂直定位,甚至有的管线产权单位连自己的管线具置都不知道,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

1、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立法。为确保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必须依法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体系和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程序、建设要求和管理内容,特别是要对管线竣工测量和报送城建部门备案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研究制定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为共同沟技术推广积累经验。

2、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统一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实际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一种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针对各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各城市应成立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协调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地下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地下管线的开挖施工进行协调管理,承办管线工程的申请、查勘、初审、发证及挖掘回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地下管线事故的监察处理和仲裁。今后,凡是没有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项目,一律不再给予审批,坚决杜绝“随建随报”行为。

3、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环节管理。将各类地下管线发展规划统一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在规划中要明确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使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一致。同时,要对各类管线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按既定规划要求进行管线建设与管理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综合规划工作,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各类管线之间及与相关建(构)筑物之间的矛盾,为各类管线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条件和依据。

4、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进一步加强对管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报批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随意改变管线方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把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视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通报、经济处罚、评标扣分、限制市场准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因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严格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归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如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将严重影响今后新建改建管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会给城市安全留下事故隐患。今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图,报城建部门归档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得对其管线工程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对于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6、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信息资料。地下管线普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奠定基础。鉴于国内各城市地下管线基础资料欠账太大,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各城市应成立专门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开展全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工作,并依据普查数据资料,建立起综合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唐世平,徐飞.浅议城市地下管线管理[J].市政技术,2009.6.

地下管线管理篇7

关键词: 地下管线;现状;问题

Abstract: the underground pipeline is the important into urban infrastructure part, is called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ifeline",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meanwhile security is increasingly being city leaders at various levels attention.

Key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The present situa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大多数城市由于前期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形成系统的可追踪的管理资料,导致在在市政工程施工时屡屡出现事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本文将重点阐述地下管线的智能化探测和管理技术:

一、市场需求现状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发展非常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北京市在2004年、2005年1~6月、2006年1~10月,因为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分别为63起、23起和71起;2 005年1~11月,发牛了77起由于市政施工不当而造成的水管爆裂事故(平均每5天一起)。还曾出现由于未探明地下管线导致桥梁坍塌的事故,类似的问题让人们认识到,原来我们脚下坚实的大地有时其实很脆弱,地下管线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将给城市带来巨大影响,地下管线与百姓的生活原来是那么息息相关。

摸清完整、准确和现势的地下管线信息,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应急等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已在国内各城市管理者中达成共识。而地下管线探测、检测技术为摸清城市已有地下管线的现状,评估地下管线的风险提供了一种快捷、经济和有效的手段,已被国内各城市广泛采用。

为了推进全国各城市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建规[1998]69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 未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应该尽快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地下管线的现状。有条件的城市应该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更好地对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建设部2005年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明显提速。2003~2004年全国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区)仅为30个,2 005~2006年就已达到了49个城市,增幅达63%。我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完成普查只占58 %,完成所有城市普查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二、存在的问题

(1)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赶不上日益发展的城市建设对地下管线信息的需求

地下管线种类和材质繁多、地下分布错综复杂,探测难度大。目前对于金属管线常采用地下管线探测仪;对于非金属管线和深埋较大管线常采用地质雷达。但是对于近间距离、埋层深、管线交错时很难探测,往往需要开挖。另外对于管道缝隙、破裂更难探测。

(2)地下管线资料离散存储,格式多样,准确性差,利用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其资料分散在城市不同单位和部门管理。由于各管线权属单位对资料管理重视程度的差异,获取和存储地下管线信息的方式不同,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不均衡,致使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具有多源性、多样性、离散性和时空差异性等特点。造成管道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及与现状的一致性都存在问题,有时甚至矛盾重重,地下管线资料利用困难。

(3)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信息共享程度低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权属部门化,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信息利用的壁垒,造成信息重复采集、重复进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将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划建设,而不应人为地孤立和分割信息,并对已有分布在城市不同单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地下空间资料进行整合,建立分布式的城市地下空问数据库。

(4)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缺少长效机制保证为了掌握现势、准确和完整的地下管线信息,目前国内各城市通行的运作模式是:通过前期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其后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动态更新。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支撑,以及没有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地下管线普查之后,真正做到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的城市很少,导致几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先建立的系统成为一潭死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造成财政投资的浪费。

三、地下管线应重点研究的内容

地下管线应研究的问题很多,除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外,在技术层面上重点有以下研究内容。

(1)变频式调相地质雷达研究目前国内外地质雷达都是采用单频脉冲式固定天线,只能测浅层、固定深度。采用变频式调相信号可以提高信号质量、抗干扰强,可用于不同深度地下管线的探测。

(2)智能管道机器人将装有裂缝探测功能设备和导航功能的机器人放入管道内,通过图像技术和通信技术将图像传到地面,以分析管道裂缝。

(3)加速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进程《城市地下管线条例》 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计划。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出台,将促进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的进程。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政府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应将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地下管线)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统一规划建设,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标准、法规。建立一个能够支持分布式地下管线集成应用和共享的框架,一方面使得处于异构环境、分布存放的各种专业地下管线数据库协同工作,满足人们对地下管线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共享,各部门 不需要再对同一目标重复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建库,极大地降低了数据更新的成本。

四、 结束语

地下管线管理篇8

关键词: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济南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生命线”。因此,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关系到城市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生命线,是现代化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结合道路改建扩建,不断加大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力度,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大提升。以济南市为例,目前济南市共建有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照明、宽带等20多种地下管线,管网遍布整个城区,总长度约1万公里,其中城区供排水、供暖、供气管线的长度就达5,000多公里。这些管线涉及城建、电力、信息、广电、铁路、公安、军事等多个部门,基本上由各权属单位和各行业部门进行铺设和管理。

济南市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都没有建设像欧美城市那样先进的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各种管线都是平铺直埋,密密匝匝像“蜘蛛网”一样遍布整个城市,由于在地下管线建设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因而导致道路随意刨掘和“拉链工程”屡见不鲜,特别是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济南市仅供水和燃气管线受损事故就近600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间接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如清河北路工程施工中,曾造成一直径1,200mm的供水主管线“下折漏水”,致使周围10km2范围内停水或降压,近1.2万用户停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威望,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很大。更为严重的是,地下管线受损还将给城市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地下各种管线相互邻近,其中一种管线受损,极有可能影响到另一种管线的安全,特别是电力、燃气等高危性管线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出现连锁反应,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还会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9年3月27日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一根直径300mm的中压天然气管道被施工单位挖断,直接影响了城市东部城区5,200多户居民用气,离事故泄漏点约30m处就有一个加油站,如果燃气着火,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条管线在一个月内被同一家施工单位先后两次挖断。

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地下管线受损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城市无一例外地都发生过此类事故。但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城市地下管线受损的主要原因,除了部分施工企业野蛮施工外,更深层的原因是城市管理问题,凸显了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

1、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道路或管线施工前,其他管线产权单位都派专门监护人员到场,同时提供管线具体图纸,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有的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规划定点和图纸设计进行挖掘铺设,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管线覆土深度远远低于规划要求和施工标准,为其他管线的施工埋下安全隐患;还有部分施工单位为抢工期,采取“歇人不歇马”的做法,轮班操作挖掘机的施工人员对管线铺设情况不相互告知,导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

2、对野蛮施工事故的赔偿处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情况看,野蛮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受损,虽然影响范围大、造成的损失重,但在处理中却缺乏相关适用的具体法规和措施。现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也仅仅只是规定了施工企业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机制。目前,因施工造成的管线受损事故,通常都是由管线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2008年济南市燃气管线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赔偿数额不足10%,至于间接损失和相应处罚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由于这种对事故处理手段不强的做法,导致野蛮施工屡禁不止。

3、对地下管线建设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地下管线投资主体不同,产权单位隶属关系复杂,而城市又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因而往往是各管线产权单位各行其是,管线建设随意性较大,“随建随报”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同一条道路在较短时间内被多次挖掘,给城市管网的安全运行埋下巨大隐患;还有不少建设单位以所谓重点工程为由,自行简化报建手续,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不查询、不勘测、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甚至“建而不报”,因而出现了“今天你挖断我的电缆、明天他刨漏你的水管”的问题。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滞后。目前,由于缺乏对管线产权单位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的强制措施,加之这些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难以协调,致使城市地下管线资料归档率低,许多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无法做到共享利用,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发展。部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粗放,许多“竣工图”实际只是一种“示意图”,仅能反映管线大致走向和方位,缺少垂直定位,甚至有的管线产权单位连自己的管线具置都不知道,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

1、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立法。为确保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必须依法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体系和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程序、建设要求和管理内容,特别是要对管线竣工测量和报送城建部门备案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研究制定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为共同沟技术推广积累经验。

2、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统一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实际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一种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针对各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各城市应成立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协调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地下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地下管线的开挖施工进行协调管理,承办管线工程的申请、查勘、初审、发证及挖掘回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地下管线事故的监察处理和仲裁。今后,凡是没有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项目,一律不再给予审批,坚决杜绝“随建随报”行为。

3、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环节管理。将各类地下管线发展规划统一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在规划中要明确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使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一致。同时,要对各类管线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按既定规划要求进行管线建设与管理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综合规划工作,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各类管线之间及与相关建(构)筑物之间的矛盾,为各类管线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条件和依据。

4、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进一步加强对管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报批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随意改变管线方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把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视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通报、经济处罚、评标扣分、限制市场准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因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严格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归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如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将严重影响今后新建改建管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会给城市安全留下事故隐患。今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图,报城建部门归档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得对其管线工程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对于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6、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信息资料。地下管线普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奠定基础。鉴于国内各城市地下管线基础资料欠账太大,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各城市应成立专门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开展全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工作,并依据普查数据资料,建立起综合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唐世平,徐飞.浅议城市地下管线管理[J].市政技术,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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