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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论文8篇

时间:2022-09-27 22:23:34

财政转移论文

财政转移论文篇1

近几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上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下面(特别是西部地、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缓解基层财政改革困难,深化基层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十年来分税制的实施,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现笔者就这些存在着的问题和弊端作如下思考。

对所存问题和弊端的思考。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和作用未能完全实现,县乡财政依然十分困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和均等化推进,客观上要求对各地区(特别是极其贫困和经济不发达以及西部地区等)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宏观调整;但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对县乡两级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与其实际需求的缺口相差很大,无论在解决上下级政府间财政收支平衡方面,还是在缩小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方面,按照均等和平衡化目标及规范化要求,都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就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来说(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其他专项补贴等),一般不够工资发放、或只能维持发工资保正常运转的需要,而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公用经费、必要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支出等)根本没有财力安排;县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县乡经济发展水平低因素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到位也是形成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作用和效能不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多为无条件拨款,对每一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无序使用和应急而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良局面;这样,就无形中又导致:一是不注意区分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很多没有具体细化分配办法,主观随意性大,不科学,存在转移支付不公平的现象,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之怪圈;二是由于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与财政增收不挂钩,容易产生转移支付资金“养懒汉”的负面影响,使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做大财政“蛋糕”方面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三是缺乏效率,现在很多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都由上级财政直接分配到县、乡,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分配缺乏效率和公平程度;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多而复杂,结构也不尽合理;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农业“打包”资金补助、补贴等几项,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大类。

一般性补助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一种补充,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规定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并且越来越多地附带一些条件,下级政府只能在规定基础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前的转移支付补助用于均等化或平衡化财力补助过低,用于专项补助或带专项性质的一般补助偏多,均衡力度不够,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一般转移支付中真正用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数额偏小,而为保持原体制地方既得利益(如税收返还)的补助数额偏大,使得基层财政提供均衡公共服务的能力减弱;另外,从全国一些贫困和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来看,所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都打入工资专户(或保正常运转及公用经费专户)用于工资发放和运转经费的比率较高,如有结余滚动下年使用,这样上级所有的转移支付几乎都成为工资或运转经费的“专项”款,留给地方可用发展财力微乎其微(有的几乎为零),极不利于提高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的“条件化”使财政困难县难以接受;财政困难县本身的资金供求矛盾就十分突出,可用财力只能保工资发放,除工资外的经费和发展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零),这样的财政现状使县级财政不能保证上级专项资金的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这里主要包括国家立项工程和重点国债工程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大部分专项资金都要求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或其他方法予以配套;鉴于以上情况,而财政困难县要争取到这些好的项目资金或拿到这些专项资金,就必须首先保证按比例拿出配套资金,否则不予安排;如果在项目执行或资金使用中配套资金不到位,将取消该项目或扣减相应数额的该项资金,甚至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种管理办法只会使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差距越来越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款项大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下达,小部分在次年进行批复决算时明确,使县(市)级财政不能将这部分资金及时做到年初预算当中,以致形成频繁的、大数额的预算指标追加和文件通知,特别是专项拨款追加,成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最多的日常繁杂业务,加重了“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现象,使年初预算乏力,不准确、不全面,造成预算为“估算”,年底决算与年初预算差别相当大,形成年末年初不可比的现象;这样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各地方政府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动和盲目一面,从而削弱了下级政府工作的主动性,使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受到影响;财政转移支付重拨款,轻监督和管理现象严重。当前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科学计算的程度少,主观经验的因素多;二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拔后的使用情况如何过问得少、检查得多;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尤其是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以及贫困的县份,财力本身就十分紧张和困难,转移支付应向这部分地区适度倾斜,以便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别和工资以及收入水平之差距,为更好地调动和促进一方经济之发展打下基础。

对如何规范转移支付的思考。要建立最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缩小差别机制,目前全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很不均衡和平衡,要着手改变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县(市)保工资为补助口径,只要工资保住了,再增加转移支付就比较困难的局面;要努力克服某些地区为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化,减少地区间贫富差距,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由以县(市)的最低财力保障线为基础,县(市)财政正常运行的最低财力保障线应包括人员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这是财政提供最低公共产品服务标准的底线;新增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不能留缺口。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市)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市)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税率的调整、税制的变革和增加工资、下放事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要区别对待,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的多,可供县(市)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撒胡椒面”式的“大锅饭”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税收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和有转移支付能力的省份等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市)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财力的空间,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取消财政困难县(市)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附加条件。财政困难县(市)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财政资金矛盾突出的局面;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这样的规定在财政困难县(市)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笔者认为应予取消;财政转移支付要充分体现对边远、边境、贫困、革命老区、军事禁区和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

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弱、财政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财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区人员工资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之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可根据不同地区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总体效率;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之中。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可用财力,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财政对本年度的财政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实行项目库备选制度;上级财政用于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和各地区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财政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乡财政部门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县乡财政预算;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益指标的,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停拔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性质和特点,设计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对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和更高效益地用好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才能更好地发展一方经济和保持社会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缩小地区间(条属部门、单位之间等)的工资、生活和发展整体水平这差距,才能更加利于激发各地区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活力以及人的主动性。

财政转移论文篇2

近几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上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下面(特别是西部地、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缓解基层财政改革困难,深化基层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十年来分税制的实施,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现笔者就这些存在着的问题和弊端作如下思考。

对所存问题和弊端的思考。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和作用未能完全实现,县乡财政依然十分困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和均等化推进,客观上要求对各地区(特别是极其贫困和经济不发达以及西部地区等)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宏观调整;但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对县乡两级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与其实际需求的缺口相差很大,无论在解决上下级政府间财政收支平衡方面,还是在缩小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方面,按照均等和平衡化目标及规范化要求,都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就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来说(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其他专项补贴等),一般不够工资发放、或只能维持发工资保正常运转的需要,而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公用经费、必要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支出等)根本没有财力安排;县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县乡经济发展水平低因素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到位也是形成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作用和效能不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多为无条件拨款,对每一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无序使用和应急而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良局面;这样,就无形中又导致:一是不注意区分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很多没有具体细化分配办法,主观随意性大,不科学,存在转移支付不公平的现象,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之怪圈;二是由于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与财政增收不挂钩,容易产生转移支付资金“养懒汉”的负面影响,使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做大财政“蛋糕”方面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三是缺乏效率,现在很多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都由上级财政直接分配到县、乡,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分配缺乏效率和公平程度;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多而复杂,结构也不尽合理;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农业“打包”资金补助、补贴等几项,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大类。

一般性补助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一种补充,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规定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并且越来越多地附带一些条件,下级政府只能在规定基础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前的转移支付补助用于均等化或平衡化财力补助过低,用于专项补助或带专项性质的一般补助偏多,均衡力度不够,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一般转移支付中真正用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数额偏小,而为保持原体制地方既得利益(如税收返还)的补助数额偏大,使得基层财政提供均衡公共服务的能力减弱;另外,从全国一些贫困和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来看,所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都打入工资专户(或保正常运转及公用经费专户)用于工资发放和运转经费的比率较高,如有结余滚动下年使用,这样上级所有的转移支付几乎都成为工资或运转经费的“专项”款,留给地方可用发展财力微乎其微(有的几乎为零),极不利于提高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的“条件化”使财政困难县难以接受;财政困难县本身的资金供求矛盾就十分突出,可用财力只能保工资发放,除工资外的经费和发展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零),这样的财政现状使县级财政不能保证上级专项资金的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这里主要包括国家立项工程和重点国债工程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大部分专项资金都要求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或其他方法予以配套;鉴于以上情况,而财政困难县要争取到这些好的项目资金或拿到这些专项资金,就必须首先保证按比例拿出配套资金,否则不予安排;如果在项目执行或资金使用中配套资金不到位,将取消该项目或扣减相应数额的该项资金,甚至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种管理办法只会使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差距越来越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款项大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下达,小部分在次年进行批复决算时明确,使县(市)级财政不能将这部分资金及时做到年初预算当中,以致形成频繁的、大数额的预算指标追加和文件通知,特别是专项拨款追加,成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最多的日常繁杂业务,加重了“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现象,使年初预算乏力,不准确、不全面,造成预算为“估算”,年底决算与年初预算差别相当大,形成年末年初不可比的现象;这样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各地方政府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动和盲目一面,从而削弱了下级政府工作的主动性,使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受到影响;财政转移支付重拨款,轻监督和管理现象严重。当前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科学计算的程度少,主观经验的因素多;二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拔后的使用情况如何过问得少、检查得多;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尤其是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以及贫困的县份,财力本身就十分紧张和困难,转移支付应向这部分地区适度倾斜,以便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别和工资以及收入水平之差距,为更好地调动和促进一方经济之发展打下基础。

对如何规范转移支付的思考。要建立最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缩小差别机制,目前全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很不均衡和平衡,要着手改变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县(市)保工资为补助口径,只要工资保住了,再增加转移支付就比较困难的局面;要努力克服某些地区为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化,减少地区间贫富差距,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由以县(市)的最低财力保障线为基础,县(市)财政正常运行的最低财力保障线应包括人员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这是财政提供最低公共产品服务标准的底线;新增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不能留缺口。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市)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市)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税率的调整、税制的变革和增加工资、下放事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要区别对待,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的多,可供县(市)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撒胡椒面”式的“大锅饭”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税收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和有转移支付能力的省份等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市)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财力的空间,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取消财政困难县(市)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附加条件。财政困难县(市)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财政资金矛盾突出的局面;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这样的规定在财政困难县(市)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笔者认为应予取消;财政转移支付要充分体现对边远、边境、贫困、革命老区、军事和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

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弱、财政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财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区人员工资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之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可根据不同地区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总体效率;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之中。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可用财力,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财政对本年度的财政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实行项目库备选制度;上级财政用于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和各地区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财政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乡财政部门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县乡财政预算;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益指标的,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停拔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性质和特点,设计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对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和更高效益地用好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才能更好地发展一方经济和保持社会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缩小地区间(条属部门、单位之间等)的工资、生活和发展整体水平这差距,才能更加利于激发各地区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活力以及人的主动性。

财政转移论文篇3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制度;立法

一、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并相应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不仅改善了地区间的横向财力分布结构,加快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程,而且更新了理财观念,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规范的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性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事权是指各级政府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指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1](P48)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必然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削弱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在我国的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转移支付的43%。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实际上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缺乏监督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2](P112)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四)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的不规范阻碍了调节手段的公正性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相应地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其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不完善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这在客观上就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3]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的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太多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上下级之间讨价还价,决策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欠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使许多违规行为找不到从法律上予以处罚的依据,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部门一些人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若无物,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二、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有几十年,在这方面有成熟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经验。通过对这些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总结,可以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借鉴。

(一)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

各国对各级政府的职责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法律对事权的规定为: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等关系到全国利益的事务和涉及全国的社会福利计划;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以外的、且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处理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则根据州法律规定和州政府授权处理当地事务。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整体经济的事务,州政府除本级行政事务外最大的职能是教育,此外还有州司法、治安和公共卫生事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本级行政事务和关系到本地公众基本需要的地方事务。这些国家通过法律对各级政府间事权的明确划分,不仅有效地避免了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相互推诿、扯皮,而且为规范化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出重要的基础条件。

(二)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

尽管各国转移支付要保证国家许多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全国各地居民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国家最低的就学、就医、就业、公共交通等的公共服务标准的实现。美国法律对联邦政府给州及地方政府的补助金用途进行规定必须用于卫生医疗保健、收入保障、教育和培训以及交通等项目,州和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立法保证财政上强的和财政上弱的州之间有合理的平衡,同时考虑各镇和联合乡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这种立法规定应该获得平衡费的州提出平衡申请的条件和应付出平衡费的州担负平衡责任的条件,以及决定平衡费数额的标准。”上述规定促进了这些国家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实现,有效解决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因素法”的采用是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统一的前提

美、德、日等国在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均采用“因素法”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财政需求和调整系数进行测定。对财政能力的测算要考虑影响该地区财政收入的各个因素,如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税源、税基、税率的发展变化等。财政需求上要考虑人口、面积、交通、公共服务水平等条件的影响。调整系数则要根据本地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的实际状况来确定。这些因素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为各地区所共同认可接受的。这样,上级政府就可以根据某地客观存在的因素综合测算出对它应予的财政转移支付金数额,下级政府同样也能够权衡影响本地财政收支的各有关因素,自行计算出应接受的转移支付金数额。这种按客观因素来测定收支,确定转移支付的方法比较科学合理,也相当公平透明,既减少了各级政府间人为因素引起的盲目攀比,又便于实施执行。

(四)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财政转移支付顺利实施的保障

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种手段,各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美国的各项转移支付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各级政府间进行转移支付和接受转移支付的基本依据。日本各类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测算依据和具体支付标准都在《地方预算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德国在《宪法》中对财政体制及财政转移支付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澳大利亚及印度和韩国等也都在其有关法规中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相应规定。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促进了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责任的明确化,保证了在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想

通过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立法,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保证不同区域内政府施政能力和居民生活水平基本平衡,从而达到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我国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必须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的统一,必须牢牢把握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目的,同时强调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协调,使之真正发挥高效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一)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并以法律形式确定

国际经验表明事权和财权应该具有统一性,统一的依据就是各级政府自身的地位与职能。[4](P58)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事权划分的关键是合理确定经济管理权限。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宏观调控下达的任务和协调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按照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同时也要大力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对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问题,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以此来真正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地区失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调节目标。

(二)依法调整现行的转移支付结构,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应依法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整合现有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将现行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转移支付形式,通过结构转换归并为以均等化为中心任务的一般转移支付,建立起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相补充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体如下:1.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可考虑在税收返还运作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每年从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中切出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一起纳入到按因素法计算的均等化拨款,切块的比例不宜过于保守,可以设定为每年20%~30%,以尽快将其彻底取消,保证新出台的《转移支付法》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2.将原体制补助改变为“中央与地方预算调整基金”,用于消除因中央某项政策的变化而对地方预算产生的影响。例如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某些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中央就有必要用这项基金对其进行补助。3.清理现行各项专项拨款,根据其不同性质合理分类,重新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项目范围,依法改进专项拨款的分配办法,保证专项拨款的法定化,以提高专项拨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三)设置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考虑在人大财经委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拨款委员会”,该机构与财政部无关,负责审批财政部转移支付的申请,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有权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这样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程序严谨、政策效果有保障。[5]

(四)使用“因素法”来统一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

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式化分配,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核心内容。因素法的关键在于计算模式的确立和因素的选择。我国应依法确立“收入能力—支出需求均衡拨款型”作为计算模式,即通过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而在确定影响我国财政收支的因素时应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人口密度、自然因素等,并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为了鼓励各地加强税收的征管,提高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可考虑引入收入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根据因素来衡量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与标准支出及其转移支付额。这种作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也有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五)健全法律程序尽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应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为转移支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6]首先,建议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法定形式、核算标准、分配方法及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将财政转移支付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基本法的形式可以进一步增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对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规范。其次,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的审批监督程序,应当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按预算审批监督程序,报人大审查批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司法和审计举措,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并规定对违法违章者的制裁,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立法、司法、和审计上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统一,这样既能体现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又能体现其监督约束的完整性,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最后,对转移支付制度中的违法行为制定专门的处罚措施。用法律条例明确列出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违法的一级政府或部门,依据转移支付的种类、性质和违规金额所占该笔资金的比例等因素规定罚款处罚,明确罚款额度确定方法及罚款执行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明确规定行政处分方式,对应予处分而不按规定处分的情况建立防范机制,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对财政转移支付中严重违法的行为人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予以严厉制裁。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马海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伊文嘉,李凤梅.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诌议[J].特区经济,2005,(5):53-54.

[4]刘小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财政转移论文篇4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财政转移论文篇5

(一)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晰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国税收大部分集中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却负担着国家和本地双重的经济社会事务。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晰,造成转移支付的主观性、随意性过大,地方纷纷用不同的项目申请转移资金,“跑部”现象严重,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二)转移支付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制度。目前,全国性法律规范文件只对转移支付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内容的规定不明确,没有形成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严重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职能的发挥。例如,《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并未对转移支付制度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能间接了解到政府应把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编制和决算工作;《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只在第四部分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有原则性的规定。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我国有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方式。税收返还采用基数法,造成东西部的差距越来越大。一般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税收返还的缺陷,但在预算安排上随意性过大,对不同级次的政府的财政支出标准差异方面欠缺考虑。专项转移支付还没有一部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保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观性较大,容易形成“寻租”行为,地方政府获得专项拨款后,也没有专款专用,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职能。

(四)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申请、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浪费、改变用途、截留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没有具体全面的惩戒措施进行事后监督。如,我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案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①。但《预算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一章只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建议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明晰财权事权范围、完善立法和监督,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明晰财权事权划分标准

首先,明确政府事权划分。借鉴德国先进做法,在我国《宪法》中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全国性或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环境保护项目等项目支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经费支出和经济发展支出,对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这些中央和地方交叉的职能,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其次,明确政府财权划分。目前,我国财权划分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分税制,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归属,调整税率,逐步扩大地方的税权。

(二)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宗旨、基本原则、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机构等具体内容。其次,理顺《财政转移支付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违背。建立与财政转移支付有关的其他专项法律。

(三)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首先,继续完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规范标准收入和支出的测算,避免一般转移支付支出的随意性过大。其次,规范专项转移支出制度。将各部委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职能集中到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拨付资金。最后,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逐渐减少税收返还的比例,直至最后取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财政体制补助,可以按照一般转移支付和转向转移支付的标准进行划分。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财政转移论文篇6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可分割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的具体状况,不仅体现着财权划分和事权划分的相互衔接,而且是上级政府政策意图的贯彻方式。在财政集权的体制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制度是保证地方财政顺利运行和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唯一途径。

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行分税制后,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年之后又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

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不明确,结构不合理。伴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目标和定位上都受到了局限,除了出台较晚的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外,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五种形式都属于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的作用,而且前者明显偏低,而后者明显偏高,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结构。

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调节功能微弱。目前的转移支付仅靠有限的中央增量财力在地区间的二次分配无法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应存在明显差异,要缓解地区差距尤其是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对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需求必然很大。而中央财政收入总规模的有限性及支出总需求的增加,严重制约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

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转移支付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是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脚点。但在现行的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其余各种转移支付形式各自为政,财政统一支配各类专项补助的实际权力非常薄弱,大量的资金通过不规范的形式转移到地方,违背了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区之间财政能力的差距。

从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来看,整个分税制财政体制财力集中和事权下放的体制冲突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这种实际缺位严重影响了分税制制度优势的发挥。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深层次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现行政权层次构造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极不协调

政府权力层次构造决定于政府职责和行政管理方式,现在的五级政府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统管所有领域各项具体事务的要求相符。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淡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需求,增强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独立管理区域问题的必要性,密集的政权层次结构不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前提是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的划分,事权范围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财政收入的划分,所以事权的划分是多级财政体制协调过程中的基础性环节。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各级政府的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都不明确,甚至政府职能转化尚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仅依据短期需要就进行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财权划分走在了事权划分的前面,主次颠倒,这一划分必然与实际需求和理论需求相左。

(二)分税制的不彻底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我国的分税制虽然初步建立起了大框架,但与规范化的分税制尚有一定距离,在具体的税种划分上、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在税种划分上:一是没有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格局,二是没有打破按行业划分税种的局面。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还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有些应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由于税收体制的高度统一,地方没有税种设立权,影响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分税制的不彻底,影响了财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

(三)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支柱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有关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做出明确规定,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尚无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的法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太低,制度的稳定性也较差、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我国在1994年的《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虽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应有限,这使得目前的转移支付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直接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转移支付法制化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重要特征,只有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才能够真正实现转移支付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的国际经验

转移支付关系到财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流动,是一项涉及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分配形式,从许多国家的转移支付实践来看,虽然各国补助金的数额巨大、补助对象众多、补助结构复杂,但在具体的转移支付过程中均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制度特征:一是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二是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三是转移支付(尤其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公式化。

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德国通过《基本法》、《税收分配法令》和《联邦与州间财政平衡法令》对财政转移支付做了明确的规定。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方自治法》、《地方预算法》和《地

方税法》中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省和地方的转移支付,一部分是根据宪法修正案来加以实施的,另一部分则是按照联邦与省之间的协议来实施的。在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中,也无不体现着法制化的特点。

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也是保证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性和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澳大利亚为例,在实施财政均等化的过程中,负责管理转移支付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联邦国库部,负责确定每年度转移支付的总规模、各种转移支付的比例关系,以及专项补助的分配方案;二是联邦补助委员会,它负责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建设性的分配方案。在英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程序上,也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中央通过计划控制等方式,对地方预算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与法制化和程序化相联系的另一个特征,便是许多国家都运用科学的公式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在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的财政均等化计划中,都是严格按照既定的公式和标准,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的。这样,便增加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为提高补助效果、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在规范化、公式化的前提之下,各个国家在转移支付的形式、结构和规模诸方面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照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剔除补助方式中的不适宜成分。事实上,适时调整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会使补助更加贴近实际需要,而且也会有助于增强中央财政调控的弹性和力度。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

借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的先进国际经验,并针对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法律的角度来全方位地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建立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

(一)按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

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条件。借鉴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事权和支出划分的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在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时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应遵循集权与适当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原则、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以及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综观各国的分税制实践,大多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为此,我国也必须尽量使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具体明了,并在此基础上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中央政府无权随意把该承办的事务下放给地方政府,当然地方政府也无权把该承办的事务推给中央政府;二是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也应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我国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并力求科学化和规范化,使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很重要的。相对稳定的事权界定,不仅有利于各级政府应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收支,而且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当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的界定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必要的时候也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对不合理部分作出适当的调整与更改。

(二)大力推进转移支付的立法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综观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各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较高是其共同的特征。各国政府对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原则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在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均实现法制化,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真正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起来,必须遵循法制化原则。我国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规,如《财政法》、《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就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等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尤其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还要制定关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分配公式等做出具有权威性的统一规定,确保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有法可依。转移支付收支预算要单独编制,并由各级权力机构审查后予以实施,以增强转移支付决策的公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以体现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很好结合。

财政转移论文篇7

1994年分税制改革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多级财政体制,在教育领域建立起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供给制度,县级政府是基础教育的主要提供者与责任人。财权上行、事权下移使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承担全部基础教育支出的财政能力,对此我国建立起相对规范的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期实现教育财政的纵向与横向公平。

大量学术研究使用粘蝇纸效应评价转移支付运行机制的合理性――上?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否会导致下级政府教育支出的增加,是实现“一美元换一美元”的效应,还是下级政府的支出被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挤出”,出现激励不相容的现象。在教育领域,激励不相容表明下级政府即使有财政能力,但是出于自身和辖区利益考虑,不愿在基础教育上多花钱,使其支出行为发生偏离(范丽萍、李祥云,2000)。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考察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对县域基础教育供给的影响。文章首先对研究文献进行回顾,然后以河北省县域基础教育供给情况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上级转移支付对县级基础教育供给的影响,着重分析以下两个问题:上级转移支付是否有效增加了县级基础教育的供给数量,上级转移支付与县本级财政收入对县级自有资金投入的影响有何不同。

二、 文献综述

西方国家财政理论发展起步早,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较为成熟,转移支付对地方教育投入总量的影响多是积极的,多数实证研究表明上级政府的资助会对地方政府产生激励作用或者较强的激励-替代作用。McMahon(1970)使用1955年~1956年美国各州转移支付截面数据,发现转移支付并没有影响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而使用1946年~196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发现该影响比较显著。Fisher和Papke(2000)在对美国的实证分析中发现地方自有收入增加1美元,教育支出增加0.05美元~0.1美元;而转移支付增加1美元,教育支出增加0.25美元~1美元,大部分地区都处于较高值。但是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仍需完善的我国,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对地方教育财政的影响,无论是在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各个地域相比较,都存在明显差异。我国转移支付责任在中央、省两级,省以下的财政安排由各省制定,加之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县级政府对待转移支付的财政行为因省而异,笼统研究所有县级政府行为,很难得到一个普适的结论。故国内文献集中于对省内各县财政行为进行研究。从已有文献来看,我国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江西等地的转移支付明显刺激了县级财政的教育支出,起到了激励作用(曾明等,2008)。但多数研究表明上级转移支付并未能给县级基础教育财政带来足够的激励,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挤出效应(张欢等,2004;陈雪娟,2009)。其原因主要在于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要求不合理、监管不到位,以及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的强依赖心理(刘亮等,2008)。

三、 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以Exp表示地方预算内支出,Tr表示转移支付,Y表示县域自有收入。根据Tseng和Levin(1983)、成刚(2011)论述的下级政府的自有投入对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反应方式:

本文选取了河北省130个县市2001年~2012年共12年的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统计数据和基础教育在校生数作为样本数据,这两项指标由各县财政局与教育局提供。其他统计指标均采自历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借鉴张光(2008)、成刚(2011)等对转移支付挤出效应的实证分析方法,将模型设定如下:

因变量为县级财政自有资金的生均教育支出(EXP),表示该县财政的预算内经费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情况。主要解释变量为:人均地方本级财政收入(FIPC),表示当地的财政状况;生均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PCTP),若转移支付对县级政府基础教育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则PCTP前的系数为负,若产生激励效应或激励-替代效应,则系数符号为正。控制变量Zit为以下指标:第一,县级政府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ED),以县级教育经费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表示。第二,总人口(PE)、在校生数(STU)、万人在校生数(WSTU),总人口变量控制县域社会状况,在校生数和万人在校生数作为绝对变量和相对变量,控制了县域学生规模与密度,可以检验本地教育投资的规模报酬状况。第三,人均GDP(PGDP),是否为省级以上贫困县(POV),表示当地的经济因素对转移支付状况的影响。

四、 实证分析

1. 模型选择。本文尝试使用混合OLS、个体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面板工具变量法对方程进行估计,通过对回归结果和假设检验的分析,选择面板工具变量--两步GMM方法的估计结果作为最终报告结果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模型选择过程如下。

首先对方程进行混合OLS回归作为参照系,结果见表2(1)。同时考虑到每个县的具体差异,可能存在不随时间而变的遗漏变量,因此使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对方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2)。F检验强烈拒绝原假设,故使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优于混合OLS模型。

其次,考虑到个体效应仍可能以随机效应的形式存在,使用随机效应模型对方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3)并与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进行比较,Hausman检验认为固定效应模型较随机效应模型更有效率,这暗示了县域之间社会状况与政府行为差异的系统性和确定性。然而,检验结果显示无论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均有偏,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故对关键解释变量进行内生解释变量检验,χ2(1)统计量显示该变量为内生解释变量。

生均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内生解释变量的原因很可能是:第一,转移支付与被解释变量生均教育支出可能有互为因果的情况存在;第二,模型未观测到的影响被解释变量的因素同时与转移支付相关。因此,本文引入面板工具变量法对模型进行回归。在工具变量的选择上,本文选取了两个变量:(1)每百人公共图书馆藏书(LIB),表示该县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水平。在河北各县多为“吃饭财政”的现状下,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因此,该指标数值越高说明该区域获得的转移支付水平较高;事实上,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获得转移支付较多的贫困县每百人公共图书馆藏书数目均处前列。(2)当年该县是否有县委书记职位的更替(POL),根据王贤彬等(2009)、卢洪友等(2011)对官员更替的分析,对于即将离任的旧官员,由于缺乏晋升激励,很可能在最后一年选择不再有所作为,向上级争取转移支付的努力意愿较弱;对于新上任的官员,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与上级政府的议价能力不强。因此,存在县委书记职位更替的年份中,该县得到的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可能越少。这两个变量均与当地基础教育转移支付直接相关,但又不直接影响生均教育支出。

在过度识别的情况下,对面板数据进行两步GMM估计会更有效率,回归结果见表2(4),第一阶段回归结果见表2(5)。回归结果通过识别不足检验与弱工具变量检验,从而可以认为工具变量均与解释变量有较强的相关性。Sargan统计量的P值无法拒绝原假设,认为工具变量均为外生,与扰动项不相关。

2. 回归结果讨论。根据表2,模型通过F检验,整体拟合情况较好。对照表2(1)(2)(3),分析面板IV-GMM的估计结果(4)(5)。

(1)关键解释变量分析。在引入工具变量后,生均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系数变为显著,生均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每增加1元,县级政府生均教育支出增加1.102元。这表明县级政府在转移支付的刺激下提高了对基础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实现了“一美元换一美元”的效应。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资金政策是否会降低回归结果的说服力,根据李祥云(2008)对转移支付类别的经济学分析,专项转移支付降低了教育服务的价格,增加了政府购买力,相较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产生更大的收入效应。然而在本文所选取的样本期内,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对回归结果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河北省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要求配套资金支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仅占所有转移支付金额的10%左右,总体比例较小;另一方面,由于省级政府在拨付专项转移支付时均等化地规定了所有教育投资项目的财政配套比例,往往超过县域财政承受能力,一些项目的配套资金无法到位,这就削弱了专项转移支付的强制配套资金制度对本文回归结果的影响。从而可以认为,上级转移支付对各县的基础教育财政产生了较好的激励作用。两个工具变量回归系数验证了前文假设――每百人图书馆藏书越多,该县获得的基础教育转移支付越多,而县委书记的更替则会对当年基础教育转移支付产生负面影响。人均财政收入在使用工具变量后,显示出了对被解释变量的正向影响但并不显著。虽无法确切判断粘蝇纸效应是否真实存在,但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相较于财政收入的增长,转移支付的增加对县级基础教育财政的激励作用更加显著,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使用上级拨付资金投资于本地基础教育。

(2)控制变量分析。总人口、?W生数、万人在校生数均对生均教育支出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后两项指标对生均教育支出的影响方向相反,这很可能是由于样本期内河北省基础教育正处于规模报酬递增时期,本级基础教育财政支出总量增加,而生均预算内教育支出逐渐下降。同时,由于在校学生总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学生密度逐渐上升,促使基础教育投资的产出效率提高。县级政府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和人均GDP从回归结果看并没有显著地影响被解释变量,这很可能是因为地方政府教育投资的努力程度主要受到地方经济和财政水平的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投资的来源变得更加多元化,弱化了经济因素对教育支出的影响力。是否为贫困县作为虚拟变量出现,但在模型中其回归系数同样不显著,这表明贫困县可能并不是上级政府在进行教育资金转移支付时的重要决策因素。对贫困县的投入力度不明显,可能有违转移支付的横向公平原则。

五、 结论

财政转移论文篇8

关键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论文格式。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论文格式。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二.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平衡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论文格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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