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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8篇

时间:2022-09-24 09:22:39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1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2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年度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年度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年度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年度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3

针对我县当前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防止庸、懒、散、慢现象发生,切实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我县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作如下几点思考和探索:

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力图通过全面系统的科学谋划,研究制定出切合我县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以科学的考核办法统揽公务员管理的全过程,使考核成为评价和衡量公务员各方面表现和工作业绩的手段。各单位领导及公务员要以有效的载体加大对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将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性弄懂弄通,特别是要认识到它作为评价公务员的重要手段、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使考核工作成为公务员人人重视个个参与的自觉行动。组织、人社、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严格把关,让单位、公务员对考核引起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认真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

“两定两考”即:定职责、定任务,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两定两考”要求公务员先明确职责、确定任务,之后再根据所确定的工作职责、当年目标任务来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形成了衔接相扣的考核办法,既细化了考核依据,又量化了考核指标,既全面涵盖了所有的考核要素,又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能有效地推进公务员考核的全面、科学、客观、准确、可行、有效。

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可以说做好确定职责、明确任务是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基础环节,是做好考核工作的第一步。“两定两考”考核办法就抓住了公务员所在职位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这一基本依据。“两定两考”考核办法首先要求公务员定职责、定任务,根据每个公务员所在岗位当年的职责和目标任务,由单位和公务员在年初时有针对性的确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并进行细化、量化、指标化,让考核工作能针对每个公务员个体有内容可考,从而可以检查公务员工作是否尽职尽责,了解公务员年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以及未完成的工作和工作失误情况,对提高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激励公务员提升工作业绩,促进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通过年初时公务员参与制定岗位职责、确定任务目标,能使公务员进行自我定位,加深工作责任感,在工作上产生压力和动力,有效推进机关的效能建设。

首先,定职责。根据干部职工所在工作岗位具体明确每个干部职工的职责。定职责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中心工作职责、协助配合工作职责。岗位职责:根据干部职工的工作岗位,结合单位“三定”方案中干部职工所在内设机构职责及上级或本单位所规定的职责逐条确定的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出现职责交叉的要标明干部职工属牵头(主抓)还是配合人员。中心工作职责:县委、政府、本单位在开展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时干部职工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协助配合工作职责:干部职工所在岗位协助配合本单位其他岗位开展工作应尽的工作职责。

其次,定任务。按照全面科学、实事求是、按岗设定、合理量化的原则制定干部职工所在岗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定任务的内容包括:岗位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工作任务。岗位工作任务:根据干部职工岗位职责,逐条确定的干部职工年度工作任务。有具体指标的需进行量化。中心工作任务:县委、政府、本单位分配给干部职工的中心工作任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工作任务:干部职工所在岗位需要配合其他岗位完成的工作任务。

公务员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两定两考”考核办法根据干部职工确定的职责、任务,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根据定职责、定任务的内容,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对考核内容指标化、具体化、数量化,考核实行记分定等次制,实行“基础分+加扣分”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分为基础分项目和加扣分项目,能增强考核标准中定性与定量的结合,既突出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又可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考核实行记分定等次制,直接以考核分数定等次,容易掌握,便于分出等次,在很大程度上能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务员的危机意识,促进公务员踏实完成任务。公务员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工作完成的好坏,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的。“两定两考”考核办法在绩效考核部分增加了领导评价、群众满意度内容,既体现了对公务员考核的全面深入,也让民意成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标准,丰富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增强了公务员考核的真实性、科学性、广泛性、合理性。

绩效考核基础分项目以干部职工制定的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分为工作实绩、领导评价、工作满意度三部分,以工作实绩考核为主,三项考核内容均明确一定分值,实行记分制。工作实绩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时对照确定的职责内容、工作任务,逐项考核干部职工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扣分。领导评价:领导评价由干部职工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从履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个人综合能力表现、工作作风等方面对干部职工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实行记分制。工作满意度:工作满意度由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两部分组成。干部职工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对每个干部职工进行工作满意度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由服务对象从工作执行力、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对干部职工进行综合评价。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4

一、基本情况

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全县科级干部和六类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县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和乡镇除科级干部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年底我县共有公务员1379人,县处级36人,科级510人,科级以下809人,试用期24人。**应参加考核人数1379人,实参加考核人数1378人,不参加考核1人。考核结果优秀214人、称职1138人、不称职2人、24人未定等次。**年六类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应参加考核人数296人,实参加考核人数296人,优秀42人,称职239人,15人试用期未定等次。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应参加考核43人,实参加考核43人,优秀6人、称职37人。

二、公务员考核工作主要做法

1、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责任制。为了加强对公务员单位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宏观指导,进一步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成立了以党委(工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干部考核工作,明确了考核工作责任,为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充实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对年度考核的内容,根据机关单位的职能和特点合理确定,注意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县委组织部在年初就组成6个季评年考干部观察员小组,定期每季度到各单位进行平时季度考核工作,主要是考核德、能、勤、绩、廉及理论学习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3、规范考核程序,年度考核采取考学、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考学:组织部门组织统一的笔试,笔试内容为十七大、《公务员法》、县情县策及时事政治等应知应会知识。专门组织了一次全县40岁以下副科级干部进行了十七大、应知应会知识、县情县策等内容的闭卷测试,通过此次测试,促进了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

述职:召开述职会议,领导干部述职内容必须与职位相匹配,体现职位特点和单位特征。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大会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单位考核组负责人主持,在述职会议上进行。考核工作要保证参加测评人数,参加测评人数必须达到人数的90%以上。乡镇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村)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各站所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机关全体干部、干部观察员、老干部代表、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参加述职述廉述学大会。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近两年来退休的干部参加述职述廉述学大会。

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评优比例和标准,认真做好审核备案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进行了实绩公示。严格按照考核各等次的标准进行定等,进一歩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程序和方法,特别注重对考核结果的反馈。在确定优秀等次时,依照各职务层次分别衡量,互不挤占的原则进行。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在**党建网上进行了公示。

在考核定等前征求了纪检、检察院、计生、公安、审计、社区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含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正职)考核等次先由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建议,依据季评、年考、干部观察员评价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意见,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确定。

5、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取得的成效

1、通过年度考核,进一步促进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有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提高了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优化了干部队伍,促进了机关、事业单位廉政建设。

3、考核结果的兑现使用,为正确实施干部奖惩、工资升降等提供了依据。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营造了一个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弘扬正气的良好氛围。

四、存在的问题

1、考核标准笼统、不具体,缺乏针对性。由于每个公务员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岗位不同,对公务员考核标准也不尽相同。然而在现实的考核工作中,各个岗位的考核标准过于抽象、单一、笼统,缺乏一套规范的可供实际操作的考核标准体系。许多单位、部门忽视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对考核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体现不同类别公务员因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责任等的不同而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有不同考核标准。

2、个别单位考核程序不严肃。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包括个人总结或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语、确定等次、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每到考核的时候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简单的以投票方式确定考核等次,考核过程简单草率,极端民主化,有的单位干脆有领导个人直接定等次。还有个别单位和部门怕激化矛盾,对考核结果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3、优秀等次难确定。在优秀等次与不称职等次的确定上,通常情况下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在优秀名额的分配上,一般的做法是,按照部门的实际在编人数和优秀控制比例,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分配,这样部门工作优劣没有区别,助长了平均主义,同时有的单位因人数少而沾光,因而也有失公平,因此这一办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二是优秀人员的确定,通常情况是单位主要领导年年有,一般同志轮流坐庄;再者老好人容易被推荐优秀等次,而工作突出,原则性强的往往难以定为优秀。三是对那些工作表现差,应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只要不是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大都碍于情面,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其姑息迁就,做个好人,勉强定为称职了事。

五、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1、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为实施分级分类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抓住共性内容加以考核。对工作职能和工作性质任务相近的单位和人员采用横向对比法,先对工作职能任务进行项目细化分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记分,综合评定,对排名前列的,确定优秀等次,对排名末位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考核标准要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平时考核结果,使平时考核结果真正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2、加大对平时考核工作的力度。定期组织平时考核检查,进行季评年考工作。要求工作人员经常做好平时考核记录,部门领导人经常检查、督促并按季度进行定等,将平时考核与半年、全年总结结合起来进行,对未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及个人,不进行年度考核,在加强考核的薄弱环节上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考核质量。用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完善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要检查本单位的考核实施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听取公务员的意见,切实防止年度考核工作“走过场”。

3、完善规范年度考核办法。

一是严格考核操作程序。考核工作程序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随意简化。二是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在建立分类、分层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不同层次、不同职位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与办法。要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即相同职级的公务员集中一起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不同的部门要在公务员考核总的指标体系框架内,制定具体详细、符合部门实际的考核标准,即使在同一部门,也要根据不同职位、岗位的情况,制定各职位的考核要求,这样才能增强考核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5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表四)于翌年三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表五),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赴本省市、县党政机关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参加扶贫的公务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省扶贫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赴省外挂职及、援疆的公务员,当年未结束的,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二十六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6

一、年度考核的指导思想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依据,紧密结合公务员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做到科学组织,认真评议,准确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使年度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更有效地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二、年度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人民团体、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央在鄂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凡工资关系由地方审核管理的,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绩为主。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操作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各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需同文明单位建设和评先表彰结合进行。对受到国家部委、省级综合性表彰,被当地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或记二等功以上的单位,按15%的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对受到国家部委、省级单项表彰、被记予三等功的单位,按13%左右的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其他单位,按12%以内的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其中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按10%以下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各单位内部要按各职务层次分别核算优秀等次比例,各职务层次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挤占。优秀等次应按核定的比例限额,原则上以民主测评中所得优秀票数的多少确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测评中所得的优秀票数一般应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40%。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1.事前审核备案口按照年度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分职务层次优秀比例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召开动员会。布置年度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工作具体要求,说明考核办法o

3.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个人对照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述职并填写《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领导小组公布个人平时考核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述职和测评的范围一致,各单位可按职务层次不同确定不同范围。

4.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根据个人述职、平时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在《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评鉴和考核等次意见,再报单位负责人审定;属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5.书面通知考核结果。由本人在《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就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确定优秀等次之前,还应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备案与归档。单位将年度考核总结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湖北省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被考核人档案。

五、年度考核有关审核备案的权限和分工

1.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同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按程序审批备案。

2.各级政府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各级参照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4.垂直管理部门实行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系统内分级审核备案,其中县(处)级干部和省级机关的公务员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厅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六、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把年度考核工作与工资晋升、职务升降、奖惩和辞退工作有机结合。

1.对称职以上人员,可按单位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兑现有关年终奖励。

2.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档次: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档次3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直接定为不称职。

4.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辞退。对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仍按鄂组通[1998]39号和鄂人[1998]199号文件执行。

七、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要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的,经查证落实,应责令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否则考核结果不予审核备案;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衔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每年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从本年12月份开始至次年2月底结束。各地各单位应及早布置,认真安排,保证年度考核工作按质按期完成。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7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篇8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投身滨湖新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08]2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

二、考核时间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前结束。

三、考核等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区优秀指标数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实行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指标数统一下达(见优秀指标分配表)。区直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工业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评定,分别上报;全区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各组的区管干部评定等次建议,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20****年年度考核,区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考察组进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评分量化进行,即对被考核人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分值。民主测评基本分设置为总分100分。民主测评平均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优秀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职能力25分、服务态度10分、工作实绩35分、廉洁自律10分)五个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人员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层面考核,要把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区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区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考核组分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述职;

3、进行群众民主评议,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逐项评议打分;

4、根据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由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六、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新调入人员(含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入(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擅自离职半个月以上,超假一个月以上的,或留职停薪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年度考核,由单位直接定为“称职”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受处分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合纪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情况(何时、何文号、何处分),要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清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根据组通字[2008]4号《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奖金标准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几点要求

1、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发扬民主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报区人事局审核材料,公务员应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然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奖金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报送考核备案材料时一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凡事业单位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审核结束10日内办理考核优秀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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