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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职报告8篇

时间:2022-04-02 05:30:54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1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履职评价; 履职行为; 履职效果; 沃尔评分法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斌,张耀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数设置[J].世界经济,2004(10):66-72.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2

时至2017年,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已实施16载。独立性是独董的灵魂。专业知识与经验以及独立于股东与管理者的身份,使独董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服务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独立性所a生的良好治理效果,是以勤勉尽责为前提的。如果独董不具有应有的勤勉,将自己独立于任职公司的治理之外而成为不闻不问的“花瓶”董事,独董机制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

尽管独董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但由于“兼职”性质,对其履职过程勤勉性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虽然能够对是否亲自出席董事会、缺席现场董事会次数、董事会上是否投反对票等关键点考察独董的勤勉履职状况,但大多数行为是无法考察和判断的。例如,是否主动掌握任职公司行业特色及行业监管方面的知识、是否在参会前认真阅读董事会会议资料、是否就决策中的重大事项事前与有关人员沟通等。对独董而言,勤勉是凭良心,而不是靠监管。作为勤勉尽责的独董,必须同时服务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缺一不可:必须在把好合规关的基础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贡献于公司的效益性。

如何把握合规性更加重要

什么是独董的合规性职责?保证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遵循现行法律、法规或专业、行业标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客观地说,绝大多数独董在公司运行的合规性方面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不少。他们对年报、关联交易、担保等交易和事项的关注度非常高,在合规性把握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独董基于合规性的尽责履职主要原因有:合规方面的监管规定明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风险意识总体上讲比较强,愿意利用独董的知识与经验共同把好合规关;独董本人自身的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在董事会这一群体中,独董与其他董事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与其他董事一道,共同把好合规关、最大限度降低违规风险。

对独董而言,如何把握合规性比把握合规性本身更重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流行一种看法,将独董投反对票理解为对合规尽责,而把长期未投弃权票、反对票的行为当成“花瓶”的证据。事实上,这是一种简单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我认为,作为独董,不能简单地通过行使否决权来达到合规的目的,而应该在董事会就有争议事项投票形成决议之前,通过与其他董事、管理层沟通、共同商量,找出具有合规性的解决办法。例如,本人曾任职独董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一家下属三级企业需获得一笔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上市公司担保,按持股比例计算,上市公司在该三级公司中的权益不到30%。在该方案上董事会之前,我们独董通过与其他董事、高管多次沟通,提出应该由下属二级公司与该三级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担保,而上市公司本身不应该参与该笔贷款的担保,最后我们的建议得到各方的让可,公司撤销了该项议案。

事实上,独董投弃权票和反对票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是最佳的履职方式。不能将独董是否投弃权票、反对票作为衡量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中国的协商制民主的文化决定着决议之前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决议,是最佳的决策方式。

价值创造需重效益性履职

效益性指的是,独董确保董事会在决策中有效地使用企业资源以满足企业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在给定的战略框架下,使得企业在中长期发展中作出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决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有两点涉及对独董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方面的要求:独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并发表独立意见;独董应对授权、重大融资和资产重组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的合理性进行考虑并提出建议。

勤勉尽责要求独董同时为合规性和效益性而努力。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区别表现为:独董在合规性职责方面不作为意味着跌破了履职底线,将会产生个人法律风险,而在效益性职责方面不作为通常只会对独董的声誉和能力产生损害;合规性职责的履行能够保证企业建立基本的制度和正常运作,只有在此基础上履行好效益性职责才能发挥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有的独董认为对效益的追求是股东董事的责任,置身于企业经营外部、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独董必须关注的是企业在追效益过程中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本身。

上市公司聘请独董通常会考虑独董的知识结构,独董中通常有财会、法律、行业方面的专家。某一上市公司的独董群体中,既讲求分工,也讲求合作。独董的效益性方面的履职,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参与度和筹资决策参与度。尽管提交议案的同时管理层会提交内容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然而独董事前不仅需要详细研读方案和相关可行性报告,还需要重点关注可行性报告形成过程中基础数据的客观性。例如,对于项目投资方案,独董要更多地关注投资方案的行业前景、政策现状与趋势、方案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同时对投资回报测算中所采用的产能、销量、价格、市场占有率、贴现率等基础数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必要时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调研、与管理层沟通,避免因过于乐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

上市公司需正确对待独董

勤勉履职、追求合规与效益双目标是独董应尽的义务。独董履职过程与作用发挥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但不可否认,独董履职过程关键点并非独董自身所能完全把握的。独董勤勉履职的程度,以及履职的最终效果,与任职公司对独董机制的认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状况,以及为独董提供履职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本人曾对独董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进行过调研,发现同时做若干家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士,在有的公司任职两届从未缺席现场董事会,而在另一家公司则每年都有缺席董事会的情况,原因是有的公司会就董事会的开会时间与独董充分沟通,从而保证全体独董均能参加会议,而有的公司未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下达会议通知,致使有的独董因时间冲突未能参加会议。

为了使独董勤勉履职能够产生合规性和效益性双重效果,上市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端正认识。聘请独董不仅是从形式上满足外界监管要求,更重要的是运用独董的知识、经验优化公司决策,为公司创造最大化的价值。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3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董事会:制度框架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性质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中,如何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内、外部审计被认为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模式。然而,在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外部审计师实质上受雇于公司管理层,严重影响了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层出不穷的会计丑闻表明,仅依靠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并不能保证外部审计忠实履行其“公众利益受托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传统上被认为是管理层的下属机十勾,缺乏必要的权威支持,无法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发展至董事会中心主义后,如何通过董事会内部监督提高内、外部审计效率,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实践中,最普遍的监督机制是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有独立性地位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审计过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全面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在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审计委员会虽然已获得证券监督机构和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支持,但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却没有明确的规范。在这段期间内,一些大型的会计事物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少数会计专业组织曾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但均属个别的研究。针对愈来愈多的财务报表舞弊案的发生而成立的Treadway Commission,在1987年的研究报告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并全面、正式地针对委员会的职责提供了准则和指南。Treadway Commission报告建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1)所有上市公司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董事会应核并定期复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必要时应加以修改;(2)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实施有效的监督(3)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复核管理当局为控制公司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计划;(4)审计委员会应当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适当支持,并妥善地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师之间沟通(5)审计委员会应有足够的资源和授权范围,使得其必要时能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其完成职责(6)审计委员会应复核管理当局在评估外部审计师独立性时所考虑的因素,并与管理当局共同协助外部审计师保持其超然独立性(7)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与外部审计师就非审计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并对非审计服务的类型及收费进行评估;(8)管理当局对重大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告知审计委员会;(9)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季报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含义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独立性,因此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定义主要是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要求的描述。1999年2月,由美国SEC倡导成立的由Im Millstein和JohnWhitehead领导的蓝带委员会针对如何强化审计委员会在监督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发表了“蓝带委员会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率报告与建议”(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Blue Ribhon Committee onhn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porate Audit Committee)。在该报告中,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定义做了详细描述。鉴于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历史较长,其制度建设方面较为成熟,而且蓝带委员会报告中的绝大部分建议,包括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定义,被纽约股票交易所与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采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本文以蓝带委员会报告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的建议作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定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现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不长,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再加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有情况的存在,使得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此外,一些上市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日常经营中弄虚作假、运作不规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不正常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出现了问题,甚至是相当严重的问题,致使我国的公司治理受到包括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学术界以及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界的重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就必须提高公司治理的标准。

为促进我国的公司治理改革,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9日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准则的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下第五十二条专门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虽然“准则”中未强制规定上市公司需成立审计委员会,但仍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特别是“准则”中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扮演着“内部”的“外部人”的角色,承担着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责任,这对防止公司内部舞弊,提高财务运营效率,改善公司运行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状况看,审计委员会虽发挥着一定作用,但作用不不是非常显著。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所占比例较大,但不能流通,流通股相当分散,机构投资者占的比例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而流通股股东的过度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这就使得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而设于其下的审计委员会,也由于独立性缺失导致了其并未真正发挥其职能,有相当一部分是“装饰门面”,并未真正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欠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根据郭均英(2007)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沪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些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上的是:深市3.93%,沪市7.26%。另外,深市21.35%,沪市27.82%的公司即使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也没有任何人数说明。这里的“半数”的含义是指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中,独立董事占2名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二成的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但是在这些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对其中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其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董事会推荐产生,且大都领取一定数额的津贴,个别公司发给独立董事的津贴还相当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独立性不强,不敢发表与大股东及内部董事不同的独立意见,未能担负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从而弱化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号业性规定比较模糊

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改善注册会计师与上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更好地与注册会计师交流协调,为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下一个严格的定义,只是要求具有相关的财务知识。目前我国有很多财务理论界的学者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但其是否具有实务操作能力我们不得而知。面对经济业务的日新月异以及复杂程度的不断加深,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即使目前能够胜任,将来也未必能够胜任。所以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不应该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过程。

三、增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独立性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审计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

要使审计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必须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中的强硬派。强硬的基础在于法律,因此应呼吁决策者加快考虑对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轮《公司法》的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约,使我国的审计委员会真的能像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一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中所强调的那样,加强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互动,增强公司治理的效果,真的能够以超然独立的第二方处理关于注册会计师变更事项,减轻公司管理层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以及活跃性的要求

我国《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如何定义,以前有相关会计的教育背景,但没有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是否认为为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理论界人士还是实务界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能否是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在我国上市公司自治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这种实质要件的缺乏可能使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指导,会使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沦为上市公司树立良好公司治理形象的工具。因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首先要完善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与活跃性的制度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尽可能聘请独立于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各行业的专家,尤其是财务々家及公司管理方面的专家;聘请的董事应是勤勉、尽职尽责的。

(二)完善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董事会权力过大,而股东大会权力弱化和监视会虚置,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操作企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的情况下,具有充分独立性的独立董事通过行使否决权、建议权、披露权,使董事会的决议围绕着公司的长远利益展开,将有效降低内部人控制行为和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同时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力的发挥,也改变了我国法人内部监督不力的局面。

但是独立董事的局限性也不容疏忽。障碍独立董事发挥效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沟通问题,另一个是时间精力问题。独立董事想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地获取企业信息并对公司情况的了解显然是其中关键,而管理阶层是董事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不过管理阶层不完全称歪曲的信息披露及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两类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判断。因此,独立董事要依据公司的完全信息作出判断,就必须深入到管理层、内外部审计人员中,掌握决策的第一手资料,进而成为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桥梁,做好管理层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独立董事因为来自不同于行业的上市公司,这样就会出现独立董事并不完全了解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必须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以外,独立董事由于不是上市公司的专有独立董事,不必全职为上市公司带来不同的问题思考方式和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是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再加上公司业务日趋复杂专业化,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时间对上市公司做更深入的了解。于是独立董事进行判断就会依赖一般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主要依赖具体的专业知识。因此,审计委员会应在相应的职能、运行机制和人员方面进行规范,是对其进一步完善。

(四)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披露机制

1、通过要求披露履职活动信息来增强外部规范制度的约束力

由于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公司外部不具有可观察性,因此,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活动有必要对外披露。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一方面可以给公司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以外在的强制性压力,迫使其加强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的有效性,以及提高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勤勉程度;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的对外披露可以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2、通过要求披露履职活动信息来加强审计委员会内部运行机制

现实条件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未披露其履职活动,通常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履行了职责但是未对外披露,另一种情况则是审计委员会可能并未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的披露除了能够增强外部制度的约束力外,还可以促使公司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改进其内部运行机制。原因在于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外在规范约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审计委员会乃至董事会以压力,从而使他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性,并考虑如何通过改进审计委员会的内部运行机制来改善其履职效果,以满足在相关报告中披露履职活动信息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谭艳艳审计委员会效率影响因素分析[J].财会月刊2007(05).

[2]邱国峰严海宁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互动关系研究[J].财会月刊2007(11).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4

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见之于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Report,原名《社团法人管理财务综述》)。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提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英美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因为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独立董事制度之设意在弥补公司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加强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乃是对其原有体制的改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的改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1]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一个现代公司是否高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独立董事制度因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特征而倍受青睐。目前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人数比例和职能都得到了突出强调。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8%.

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A.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股权过度集中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大量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案例。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B.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而且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经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董事和经理不受来自董事会内部的监督。C.监事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缺乏履行职责的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导致监事会无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忘在行动上”,流于形式。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沦为管理层的“橡皮图章”。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分析

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单轨制模式,公司机关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董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一般业务的决策,执行委员会通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还设有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负责履行监督职责。就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言,通常认为,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有如下职责:A.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监督;B.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C.在执行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D.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免及其行为标准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监督是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之一。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司法定监督机关。大陆法系沿袭成文法的传统,在立法上讲求权力制约的平衡及法律规范的细致、机构的对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结构的设计上安排了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作为监察机关。[2]即所谓的双轨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公司机关构造实行单轨制的国家的公司中不设监事会这种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监事会是一些设监事会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监督机关。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各国的具体规定又有差别。英美国家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职能上大陆法系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双轨制的国家中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相当接近,监督都是其主要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体现在:我国公司机关构造是双轨制模式,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检查公司财务;B.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C.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另在证监会制订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此可知,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同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有权向股民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同是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权责不清。要么导致重复监督,要么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

其次是如何处理监事会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的关系。二者都有监督权,二者的地位如何,二者是互相监督的关系,还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监事的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制订并进行考核,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独立董事负责制定、审查,监事受制于独立董事,那么无疑是由独立董事来监督监事会了。但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如此,岂不成了董事会的下属机构监督与董事会平行的作为法定监督机关的监事会了,这又是—个悖论!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督董事,独立董事也是董事,理应受到监事会监督;反之,则会导致公司机构之间职能的紊乱。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如何解决呢?我认为,一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合理的定位:1、对控股股东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一点对独立董事而言具有实质意义。独立董事的真正作用就在于抑制大股东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者说是抑制大股东和内部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员任免聘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发表独立的意见。3、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支持(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监事会的职能的定位: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改造我国的监事会制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2、引入独立监事。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首创于日本,是借鉴美国公司制度中的独立董事而产生的。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会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3]我国可以吸取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中的有益经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让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改变目前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状。独立监事可以由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如银行推荐以及在社会公众符合条件的人士中产生。3、完善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手段。应该明确: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力以及相应的调查权、质询权;对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交易、投资项目等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方为合格;否则,视为有瑕疵;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4、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5、赋予监事会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公司的代表权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不能代表公司时,则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写在后面:改造董事会要考虑中国国情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为此,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造,不可全盘照抄。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期望过高;也不能因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而降低或者放弃对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关的关注和对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殷少平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国证券报。2001—4—25(16)。

[2]毛亚敏著 公司法比较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5

去民企就要知根知底

作为内地资历较老的独董,张克东从2001年出任安信信托独董后,先后出任了多家上市、非上市公司的独董,如南岭民爆、有研新材、华微电子、司尔特、宝钛股份、华创证券、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经理,对如何选择企业有自己的标准。

“我选企业,首先是管理是比较好的。第二,我选的大部分是国企,纯民营的企业比较少。因为国资监管模式等原因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的动力不足。去民营企业,就要对管理者知根知底,管理者人品要不错。那种不守规矩、胡作非为的公司,如果去当独董,风险很大,要远离。”张克东表示,一年数万元的独董津贴完全不是自己是否出任独董的考虑因素。

在他看来,要么不当,当独董就得清楚相应的责任。做独董待遇不高,一年几万块,但如果出了事,声誉受到的影响很大。

近年来,独董“出事”的案例增多。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15年1月,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独董梅顺健、独董殷明发、独董徐长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其中,唯一进行申辩的是独董徐长生。但证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长生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针对独董被处罚渐多之势,张克东表示,董事责任险是应该考虑的。

按规则运作最重要

张克东是资深财务专家,公司邀请他做独董时大多会表示,希望他在财务、内控方面有所帮助。张克东一旦应允,一般会出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敦促审计委员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报表质量。

他认为,审计委员会往往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作用发挥最好的,这跟监管要求有关。比如审计委员会听取年报编制工作汇报,会计师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需上心,因为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的聘任有权发表意见。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他召集、主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审计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续聘、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结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务方面,张克东主要关注收入的确认、成本的完整、资本化的问题、补贴的会计处理,看这些是否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合规性范畴。他会提醒公司,首先得符合会计准则。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其任职的企业中有董事长是“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他也遇到过,企业财务负责人就相关财务问题自以为是、汇报不充分的情况。有时,张克东担心公司因不知道相关财务规则而犯错,就会提醒、交流这方面的内容,以促进合规运作。比如,有些补贴需要上市公司进行临时公告。再如,企业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按证监会的规定做预披露,而不能等到年报时披露,形成业绩大变脸。

他觉得,自己目前任职的几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都按程序在运作、还是不错的。例如,有研新材的重组事项比较多,但都按程序在走。而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强调,有什么重大的事先通报独董,不隐瞒。“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这些管理者,如果他们很尊重独董制度、充分认识独董的作用,而不是拿独董制度糊弄事,这样他们才能尊重你、配合你、不抵触你,这是独董顺利履职的重要保障。”

制度完善仍需探索

14载独董当下来,张克东感觉独董制度有进步,对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有好处,但是各公司管理层对独董制度的理解、独董群体本身等都还参差不齐。

监管层也很清楚独董制度还需要完善。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序言中指出,中国独董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角色定位仍有偏差,二是独董的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独董的问责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缺失,四是独董职责不够明确。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6

从2016年万科独董张利平自称因存在潜在关联利益回避表决,到今年5月12日深交所修订独董备案制度强化独董忠实履职,再到5月22日民生银行因未按相关规定聘任独董受到上交所监管关注处理,与独董相关的事件似乎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

自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独董指导意见》),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标配。然而在此后该制度实行的16年里,从红顶独董到高校独董再到专家独董,从独董不“懂”到独董不“独”,独立董事制度暴露出来的缺陷被不少市场人士诟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再升科技独董范伟红,瑞益荣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湖高新独董马传刚,围绕独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上市公司独董为何不“独”、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等进行探讨。

地位“尴尬”的独董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从国外引进的制度。然而自在国内建立以来,似乎一直面临着窘境和尴尬。

“2005年10月,立法机关把独董制度写进了《公司法》。如果从证监会《独董指导意见》算起,独董制度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马传刚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然而,从独董制度建立之日起,人们对其议论就不绝于耳,且几乎所有与独董有关联的当事方,都对这一制度颇有微词。

马传刚分析说,“一些上市公司认为独董制度只是个工具,独董只是凑凑数、签签字、领领钱;中小股东和市场人士认为独董是个花瓶,中看不中用;监管机构也经常说,独董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独立’和‘董事’做得不到位;很多独董也常常抱怨,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没把他们当回事,得不到尊重,责任太重,权力太小。”

各关联方的吐槽并非没有根据。以独立董事为例,今年3月13日成城股份因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证监会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书,独董郑江明、姜明辉、艾勇等3人也被给予警告,并领到3万元罚单。独董艾勇申辩说,自己任职时间短,年度报告并非其所能控制,成城股份也尚未支付独董报酬,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说,其未享有权利,应减免责任义务。这种说辞似乎不是没有道理,但证监会并未采纳认可。

与以往在类似事件中独董只受到警告等行政处罚不同,这次对独董进行了罚款,独董的责任认定在加强。事实上,今年以来,有关加强独董监管的信号也频频出现。

5月22日,上交所对民生银行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下发了监管关注函。其中比较严重的是民生银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聘任独董:其一,公司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按规定应聘任至少6名独董,但实际独董仅3名,且长期未能补充;其二,这3名独董中有两名任期超过6年,违反独董任期年限规定。

在此之前的5月12日,深交所修订了2011年以来实施的独董备案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这被不少市场人士解读为监管层在独董制度方面监管将趋严的信号。

更早之前的5月4日,上交所公告称,旗滨集团独董周金明在股份买卖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对其公开谴责,并通报湖南省政府,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对独董制度缺陷的修补以及对违规公司和独董的轻微处罚,很难从根本上阻止上市公司和独董违规现象的发生。据相关统计,独董违规主要表现为内幕交易、超限兼职、兼职不报和隐瞒不报等行为。

“任性”的独董津贴,差距近2000倍

独董的津贴一直被市场关注,也被认为是影响独董积极性和独立性的重要因素。范伟红教授告诉记者:“独董津贴很重要,津贴过高势必影响独立性,津贴过低又不能覆盖履职成本,不符合市场规律。”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Wind资讯数据,对3115家上市公司2016年的独董津贴进行了统计分析:这些公司总共支出独董津贴7.85亿元,平均每家公司支出津贴为25.21万元;从单个公司的独董津贴支出来看,中国平安支出394万元,位居第一;从独董人均津贴来看,分众传媒以69.24万元位居第一。

总体分布来看,有2790家上市公司独董津贴支出在10万元~49.99万元,独董人均津贴在1万元~10万元的上市公司有2580家。

分行业来看,无论是每家公司独董津贴支出,还是每家公司独董人均津贴支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均位居前列。

在2016年报告期内,共有8923名独董领取津贴(不包含0元)。如果不考虑一人兼任多家公司独董情况,曾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的郑海泉在民生银行所领取津贴为95万元,位居A股独董津贴第一名;大华会计师事账合伙人叶金福和上海汇石投资董事长王晋勇在利亚德所领取津贴仅为500元,垫底A股独董津贴;最高独董津贴是最低独董津贴的1900倍。

根据《独董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统计发现,大多数的独董在不超过5家上市公司任职,不过,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也有个别独董违规兼职超过5家上市公司的,如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邵瑞庆兼职6家公司独董,包括城投、东方航空、华域汽车、广聚能源、凯众股份和第一医药。

如果考虑一人兼职多家公司独董情况,北京华明富龙财会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明从分众传媒和中国平安两家公司领取津贴137.48万元,位居A股独董津贴第一名;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丁小银在*ST智慧(601519.SH)领取津贴为600元,最高独董津贴是最低独董津贴的2291倍。

在《独董指导意见》中,对津贴有简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董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不过,有一些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存在很大缺陷,“一是对于独董的津贴问题缺乏强制性规范,而是交由公司自行处理;二是规定模糊,对于独董津贴的支付形式、来源及标准等问题缺乏统一规定。”

独董提名的“熟人机制”是祸根

独董不“独”被不少市场人士认为是独董制度的缺陷。在范伟红教授看来,除了津贴会影响独董不“独”外,独董选任、独董地位、独董权威性和执业上的规范性等都与独董的独立性相关。

范伟红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无论是盛极一时的官员独董,抑或是高校独董,还是专家独董,都没有改变提名上的熟人机制。尽管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选聘表决程序,但根据‘由谁选任,对谁负责’的选举逻辑,独董履职的独立性还是会受到一定影响。人家控股股东或董事长请你来,你若把独董做成‘对立董事’,至少面子上会有顾虑。”

因此,范伟红向监管层建言,“可将独董归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管理,改选任制为委任制,按照行业地区建立独董花名册,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委任并统一收取上市公司独董费,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强化独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另一方面,也能解放独董的束缚和顾虑,让独董真正独立履职。让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统一独董这一服务手段和服务途径,加强对独董的服务与监督也是顺理成章的。”

高明华也认为,当前对独董制度的修修补补起不到多大作用,“长效的解决办法是建立董事会备忘录制度。该制度是把董事会集体责任转化为个人责任的制度,即每次董事会上,都要求董秘把每位董事的发言、投票、会前与其他董事和相关者(如股东、员工等)的沟通、是否做了可行性报告等行为都记录在案,并经每位董事核实无误后签字。这样,一旦决策出现错误或失误,可以判定谁负责任以及责任大小。需要注意的是,对责任的处罚力度要足够大,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重责任,要使每位董事认识到违规、犯错的成本很大,不值得。”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7

独董是完善基金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形成了一套颇具中国特色的基金监管模式,这就是以监管部门的监管为核心,以托管银行和督察长为支点的监督模式。这一监管模式在确保基金业的规范运作上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基金公司数量的增加,业务日益多元化,产品日趋复杂化,这一监管模式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首先,以监管部门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比较僵化,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而且监管成本不断上升。其次,托管银行只愿意行使形式监督,不愿意实施主动监督。第三,督察长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充其量只能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做出善意的提醒,很少会主动挑战公司的决策。

从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看,不断扩大独董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强化独董的责任,已成为完善基金治理结构的必然之选。独董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董事在知识、专业以及经验、视野上的不足;对基金公司起到监督的作用,防范利益冲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过去美国基金公司董事会中独董占比至少为40%,2001年扩大到50%,在2003年基金业发生盘后交易和择时交易丑闻后,美国证监会于2004年提出了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并于2006年1月实施。新的法规规定:独董的比例至少应达到75%,而且董事会主席需由独董担任;独董每季度至少单独开会一次,非独董不得在场;独董为行使职权,有权聘任雇员、专家或顾问。

中国也引入了基金独董制度。早在2001年,证监会在《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中就对基金公司建立独董制度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的独董;独董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基金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等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独董同意方可生效。

原因导致独董近似花瓶

几年来,独董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基金公司的治理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已暴露出来的基金公司高管犯罪、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以基金销售量为驱动的基金过度交易等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听到独董应有的声音,也没有看到哪位独董为此担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公司独董制度尚没有完全摆脱形同虚设、花瓶的命运。这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由于我国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从法律上看,独董是基金公司的独董而非基金的独董,这不能不说是基金制度安排上的一个内在缺陷。契约型基金的优点是设立简单,但在治理结构上却缺乏像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信托人、公司型基金中的基金董事会那样的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在基金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董,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契约型基金缺乏投资者利益代表的问题;

2.独董在提名与任用上与上市公司类似,绝大多数是由大股东主导,独董的独立性难以保证。更有甚者,在一些基金公司,独董的任用成为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利益交易的工具;

3.独董中来自高校和社会名流的较多,这些独董尽管具有高学历和名人光环,却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与经历,缺乏财务与法律方面的知识,从而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4.很多独董兼职过多,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绝大多数独董只是每年到公司开开例会,很少能够有超过一周以上的时间呆在公司深入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5.独董在基金公司的职责不清,这一方面与基金公司不愿意独董过多地干预公司事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独董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责任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独董实际上更愿意做一个只拿钱、不做事的“挂名”董事;

6.缺乏足够的资源配置。独董为履行职责,需要必要的财力,聘用专业人员提供支持,但实际上很少有基金公司提供这方面的预算;

7.对独董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监管、缺乏必要的问责与惩罚机制。尽管监管部门在有关文件中对独董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独董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和监管措施;

8.对独董在基金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没有赋予独董更多的责任。目前我国在基金监管上更多的是借助于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以及设置督察长来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督,独董的监督作用并不突出。

制度变法势在必行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篇8

随着华尔街的宠儿诸如安然、世通等公司财务舞弊丑闻曝光于天下,华尔街一直都没平静过,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上市公司欺诈的阴影挥之不去,舆论大哗。在我国从琼民源到银广夏,从东方电子到亿安科技再到中科创业等等,造假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人们在错愕之余不禁要问:作为公众看门人,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重要职责时,需要帮助,负有帮助责任的职能机构――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难道只是一个装饰品吗?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审计委员会制度可以追溯到发生于1939年前后的Mekesson&Robbins药材公司舞弊案。在1939年和1940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先后建议董事会设立一个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来代表股东选择(或提名)注册会计师和协商有关外部审计事宜,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议所有的公众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87年,Treadway委员会在《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之报告》中,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要求所有的公众公司都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所有公众公司都应有审计委员会章程,并在其中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美国蓝绸委员会(1999)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肩负三大职责:监督财务报告、保证审计质量、评价内部控制。随着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发展,世界各地的资本市场也相继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完善公司治理、解决公司财务舞弊等问题是审计委员会制度迅速发展的源动力。

审计委员会发展到现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董事会制下的审计委员会。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董事会制下的审计委员会。 第三种是日本为代表的二元单层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在中国,审计委员会的正式试点是伴随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推出的。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会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54条中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目前还没有在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强制要求,但鼓励公司在董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并未就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做出规定。2007年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统计显示2007年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95%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模式,类似前文提到的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这种模式下监事会和董事会容易被大股东控制,审计委员会往往是为了“装饰门面”,并非广大中小股东的“看门人”。为了获取控制权收益,最终控制人通过交叉持股、金字塔式持股等方式导致“内部人控制”,使得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大股东掌握,中小股东在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独立董事的聘任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很难得到诉求。大股东很容易操纵审计委员会,弱化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甚至使审计委员会成为“装饰门面”的幌子。

一个典型案例

本文以东盛科技(股票代码600771)审计委员会的实践为例分析其治理效率,以期能达到管中窥豹的效果。公司2007年年报中披露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如下:

通过分析公司的股权结构,东盛科技由东盛集团控股22.17%,而郭家学、张斌、王玲分别持有东盛集团72.74%、18.42%、8.84%的股权。根据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理论,东盛科技实际控制人以少量的现金流权获取对公司的投票权。譬如张斌,用4.0837%(18.42%*22.17%)的现金流量权获取了18.42%的投票权。这意味着存在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虽然公司2003年设立累积投票制度,以缓解“一股独大”所产生的问题,但其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东盛科技于2003年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目前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凤洲、邹东涛以及执行董事张斌组成,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张斌作为董事同时担任总经理,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交叉。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人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中小投资者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审计委员会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现对公司权力运用的有效监督。纵观东盛科技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虽然增强了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但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要获得充分的信息比较困难。审计委员会虽然隶属于董事会,但执行董事张斌和总经理为同一人,审计委员会实质上仍是管理层的内部监督机构。

从具体职能上看,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实现方式与内部审计基本无异。从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上看,虽然独立董事王凤洲是召集人,但是总经理张斌也是三位委员之一,独立性很难保证。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由审计委员会推荐,但无法摆脱管理层的影响。审计委员会的非独立性,无法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其他外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提供有效支持。因此,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在对控股股东、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方面作用有限。一般认为,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2007年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给东盛科技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略见一斑。

提高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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