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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8篇

时间:2023-01-25 01:49:49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1

【关键词】 建设 项目 投标 招标 管理 优化 完善 措施

一、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在我国,新的城市建设一直向着又好又快这一方向发展。然而,对于一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否能够满足新的城区承载能力的需要已经成为了提高该城市品位、搞活该城市经济、完善该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性条件。所以,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力度不断地加大,已经成为了一个城市刺激自身经济增长、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同样也是一个城市在建设过程中重要的工作。再加上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得到了全面的实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之中占有的主导地位,其竞争也已经成为了我国建筑市场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投资最为主要的形式。在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并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不仅仅是当前我国建设市场秩序进行治理的措施之一,同样还是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与国际招标投标制度进行接轨的根本需要。

二、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进行建设项目招标管理,首先要求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断的将健全和建立投标和招标责任制度作为对企业建筑产品质量进行提升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来实施,要求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将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宏观方面进行一定的制定,而在微观这一方面,要不断的建立和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将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的检查和监督进行改善和充实。

其次,要求相关的建设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第一要进行建筑企业的整顿,对资质审核制度和资质确认制度进行严格的实施,通过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那些水平比较低下的施工单位所具有的投标招标资格进行取消。还要求相关的部门必须要各司其职,将投标招标中各种正常的秩序进行维护,将国家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对那些、等等行为要严格杜绝。

本着进一步将建筑市场进行规范这一目的,我们必须要对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以便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能够有效地、积极的发挥其自身积极的作用,对于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解决,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新规定和新政策,这些新规定和新政策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对合理招标进行大力提倡。评定一个投标人是否中标最为主要的依据就是投标人的报价是不是市场的最低价,其投标人的信誉、级别、综合实力情况以及资质等等是不是最优的。

三、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优化和完善

所谓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中的“标”指项目设备采购、项目安装调试、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工程监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设计等等内容的标明。招标工作具有开放性、竞争性以及平等性,所谓的开放性就是指一般情况下,正规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都必须在制定的网站上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进行招标公告的刊登,打破了国别、地区、部门以及行业的界限,并且将所有制封锁、垄断以及干扰进行打破。而竞争性是招标工作的核心,按照相关规定,每一次招标都必须要有三家以上人员进行投标,这也就很好的形成了投标人员之间的竞争,要求投标人员将各自的服务、信誉、报价以及实力等等优势作为资本来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招标工作的平等性必须要从商品经济本质的属性来进行分析,等价交换就是商品经济最为基本的法则。招标工作是独立法人之间经济的活动,必须要按照互利、自愿、平等等规范和原则来进行,所有,招标具有平等性。

在进行招投标活动组织过程中,我们应该将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且采取相应应对措施,以便能够有效地避免恶意竞争的出现,对于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并且选择优秀的企业来进行项目的承包。在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这一阶段中,我们要通过招投标中的相关程序,来形成重要的资料和文件,例如施工合同、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等等,这些都直接的关系到了建设项目进行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已经成为了工程造价主要的环节,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仔细的斟酌和认真的分析,在描述工程量得清单项目特征时,我们要清晰、完整以及全面的描述其特征。并且要做到招标合同、文件之间应该互相连接,相互呼应,这样能够有效地将矛盾进行避免。

进行建设项目招标管理,首先要求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断的将健全和建立投标和招标责任制度作为对企业建筑产品质量进行提升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来实施,要求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将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宏观方面进行一定的制定,而在微观这一方面,要不断的建立和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将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的检查和监督进行改善和充实。

其次,要求相关的建设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第一要进行建筑企业的整顿,对资质审核制度和资质确认制度进行严格的实施,通过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那些水平比较低下的施工单位所具有的招标资格进行取消。还要求相关的部门必须要各司其职,将招标中各种正常的秩序进行维护,将国家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利益,对那些、等等行为要严格杜绝。

本着进一步将建筑市场进行规范这一目的,我们必须要对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以便建设项目投招标管理能够有效地、积极的发挥其自身积极的作用,对于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解决,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新规定和新政策,这些新规定和新政策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对无标底投标进行大力提倡。也就是在进行投标招标的过程中,其投标的标底不再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仅仅供评标委员会进行参考。

参考文献:

[1] 金鹏 建设施工项目评标指标设计问题探讨[期刊论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11).

[2] 阿永琴 招标过程中的委托方行为及其控制[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6).

[3] 潘云华.魏春福.陈景荣.卢凯.文峰 加强对高校附属医院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监督的探讨[期刊论文]-现代医院管理 2008,(01).

[4] 刘成波.张颖 对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期刊论文]-中国科技博览 2009,(08).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2

关键词:工程建设、体系构建、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投标可以在很多交易情形中被使用,例如大宗货物的买卖、服务事项的采购与提供等等,本文则主要关注的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活动及其体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方的活动包括到监视督查管理单位备案、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答疑、修改招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人,投标方的活动包括确定投标、现场勘查、提出问题、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澄清投标文件等。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每个步骤都对招投标的成败有影响,所以,招投标的每项活动都应制定相应的规则加以规范,招标投标的当事人都应该依照相应的规则和准则进行活动,这些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二、 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1规避招投标

一些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为降低成本、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狠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事项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内定施工单位或者故意缩小招标公告的覆盖范围,减少投标主体,排斥、限制竞争,最终达到规避招投标的目的。

2.2串通招投标

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往往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此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目的。串通招投标最重要的影响是使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受到危害,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投标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招标活动严重失序,这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严重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2.3招投标流程违规

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监控管理不到位、招标投标当事人违规操作等原因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流程运行起来并不严谨。例如:招标方不按规定制定招标文件,标底制定不科学,不依照规定招标公告;投标方的资质设定不合理,双方省略工程现场的勘察等。

2.4 审核投标缺乏规范性

在审核投标阶段,审核投标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工程技术和财务的角度审查和评议有效的标书,并形成审核投标文件。审核投标委员会主要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审核投标人员组成。审核投标委员由技术和经济人员组成,在审核投标过程中应当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但是,由于实践中委员们的素质参差不齐、审核投标的衡量标杆不易把握以及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监控管理的缺失,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在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根据我国的招标投标体系,审核投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尚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这就导致审核投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极易受到各方的影响,施工单位可以影响审核投标委员会的成员,投标单位也可以通过种种途径影响评委们的审核投标工作。在资格审查阶段,招标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一些施工单位可能在该环节左右资格预审文件的制订,抬高或者降低衡量标杆,以此来操纵审核投标结果。

三、构建招投标资格审查、过程审核及人员管理体系

3.1 构建全面发展的资格审核检查体系。 问题的解决应该从源头开始, 对招投标参与主体资质的规范体制是从招投标活动一开始就应该运行的监控管理。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的监控管理机构要做好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要保障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资质合规,应当对招投标参与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和登记,构建国家行政管理单位招投标信息库,这要求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监控管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投标公司、特别是对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单位事项招投标的投标公司的诚信资格作出严格、准确的规定,并制定出配套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期对投标公司的诚信度的考察,保证只有符合资质的投标公司入选国家行政管理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库,工程建设招投标事项也优先邀请投标公司信息库中的投标公司参与。投标公司信息库还必要不断的更新和全面发展,国家行政管理单位对投标公司的事后表现还要进行考察,这就要求国家行政管理单位不仅要全面构建事前审核检查体系,还要构建事后审核检查体系,双管齐下,以此把好招投标市场准入的第一关。除此以外,招投标的资格监控管理的范围还要包括建筑市场上的招标公司,国家行政管理单位应订立统一的、 操作性强的公司的资质衡量标杆,对公司的构建严格把关,对公司的市场行为运行严格监控管理,构建公司的信用档案,对于违规违法的公司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3.2 全面发展招投标审核监视督查体系。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还应该全面发展我国的招投标审核监视督查体系。审核管理单位要有独立性,并且对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进行审核监视督查。在招投标运行的开始阶段,应该明确招投标的事项范围,哪些必要审核、哪些不必要审核,再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具体的审核措施,重点审核事项包括是否经过审批、事项的可行性、准备工作是否完成、资金是否到位等审核内容。审核人员还应对招投标文件是不是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在实施招投标时,审核工作也要实时跟进,对开标、审核投标、定标三个过程实行监视督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并非万事大吉,审核人员应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视督查审核,确保合同的规范履行。

3.3 全面发展招投标审核人员系统。我国应构建人员信用库, 以规范招投标审核人员的定标行为,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一些审核标书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一些工程事项的审核标书过程中不能按规则公正审核,究其原因是利益驱使,但也和监控管理缺失有关。所以,应该注意标书审核人员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构建人员信用库,

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这样的人员将终身失去审核投标资格,其违法违规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布。人员信用库应及时更新、用心维护,保障信息的流通。最后,还应构建严厉的惩罚机制,要求人员对其参与审核投标的事项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严格处理,保证审核投标、定标的公正和公开。

结论与展望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监控管理已经自成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建筑市场的变化,原有的体系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构建招投标管理体系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但是由于笔者理论水平和文献资料的限制,很多思考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的论述如果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作出一点贡献,笔者亦感无限欣慰。希望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体系有着更为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李林.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8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08年

【2】 吕兴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1年

【3】 孙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A].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1年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3

据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关。

今年1月份,国务院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已过10个多月,仍未见《条例》踪影。消息人士透露,马上公布《条例》的可能性并不大,业内专家也认为政府采购“两法”冲突等问题的悬而未决是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完整的政府采购定义,并将工程采购纳入其中,但随后又在《条例》中表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确定了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曹富国告诉记者:“两部法律围绕了政府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法上的地位问题进行展开。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政府采购法完整的政府采购概念,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应不包括工程采购,采购对象是政府用于公共管理和为公共服务所需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等消费性项目,不包括用于投资目的的货物、工程及相关服务的购买。”

在工程采购的争论上,采购方式及程序构造也存在争论。以前,议标也被认为是招标的一种方式,有的国际组织规定的招标规则也把议标作为招标方式。但议标实际上就是竞争性谈判,不具有招标的性质和特点。据悉,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很大比例都是议标,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严重问题,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否定了议标方式。而《政府采购法》中却肯定了议标方式,其中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但政府采购有其范围限制,房屋建筑工程如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强制招标”范围,是特别法的规定,不能采用议标。

对此,曹富国认为,议标被招投标草案中排除,从表面上看是源于对议标性质的认识,讨论它本质上是否属于招标方式,但从根本上看,这是对“两法”冲突进行立法折中的结果。这种影响在《政府采购法》上也有重要体现。《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以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一揽子采购方式,但是它的适用被限定于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当规制已经对法律适用和采购实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缺乏谈判性程序的招标投标法已经在适用复杂招标采购项目上显得捉襟见肘,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上缺乏工程采购方式和程序。

“‘两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矛盾与法律实施的监管权本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但从政府采购立法史或法律关于监管权的分配上,适用范围上的冲突与部门之间监管权的分配紧密相关。一定程度上,范围冲突由监管权冲突造成的。因此,一种协调‘两法’关系的思路是协调部门之间关于监管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达到统一与和谐。”曹富国说。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这项条款,曹富国解释说:“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立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但同时也没有剥夺其他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包括对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管职能。”不过可喜的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授予国务院进行规制的权力。“法律的实施运行还取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一问题也在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之间达成协调性文件中,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 34号)文件表明,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由此可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监管权的分配倾向于维持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现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政府采购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该规范性文件要求适用根据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监管体制。”曹富国还分析:“除了国务院的协调努力外,11部委组成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以及部门规章也在有关监管权方面进行协调。这一协调机制的规章也反映了部委之间就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的监管权所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即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职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职权。同时,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也排除了对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管权。”

在政府采购“两法”问题上,采用协调监管能否强有力地解决矛盾我们不敢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协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化解“两法”矛盾,曹富国教授感慨地说:“法律实施部门就‘两法’关系所做出的协调努力和达成共识对法律政策的统一和协调运行至关重要。同时,这种协调和共识也是当前我们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未来进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处理‘两法’问题上,至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主张协调监管论。”

相关链接

烟台模式介绍

在十多年的采购实践中,山东省烟台市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独具特色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4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工程量清单的主要编制依据是国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改变了以往定额计价的特点,因此在计价工作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清单计价模式的区别: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国家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的原则下,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但不是计价的主体,在具体的计价过程中,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计价规范为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

(二)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采用由政府统一定价、统一以价格指数的形式来进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难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因素自主定价。工程建设的特点之一就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是由工程设计决定的,但施工方法、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打破了过去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的静态管理模式,在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实体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分开,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能够依据企业定额消耗量或参照国家预算定额消耗量、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要素,结台企业的具体实力、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定价。

(三)《价格法》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论文格式,招投标。。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改革没在到位,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标底(控制价)及投标报价都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投标过程中,标底(控制价)成为一个基准价,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有效性的标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定额模式下投标报价套用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计价办法,而成为由投标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特定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竞争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工程造价的定价方式。论文格式,招投标。。论文格式,招投标。。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优越性:

(一)充分引人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论文格式,招投标。。

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使得原本想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施工承发包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的作用。论文格式,招投标。。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就是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淡化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

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错、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二)实现量价为分离、强调风险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标人则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施工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投标报价,因此,投标人必须承担价的风险。

(三)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淡化标底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报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评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通过淡化标底的作用,使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因素,并取消标底审审这一环节,将标底做为控制价,并在开标时公开。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承包商计算投标报价的依据,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共同参与竞争的投标和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签订的基础;另一方面可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或处理索赔时确定新项目的价格时可选用或参照的基础。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一般由各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划及其他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同此投标单位的各种投标实力、投标策略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从而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成本。所以各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体系,建立可靠的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和比价渠道。

(三)评标、定标

如何评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压低标底价和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发生。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提出了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评定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论文格式,招投标。。通过“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并对投标报价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的倾向,是否有恶意压价的可能,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低于成本后再得出结论。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与传统的计价方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计价方法更趋合理,准确,有效,因此尽快适应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算规则和相关配套的政策追在眉睫,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5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

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1999)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2的条件。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但仍不普及。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结论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每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1万亿元计,平均降低造价10%计算,每年可节约上千亿元的政府投资。

这将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货币资源,消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招投标发展现状程序特点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现状和特点。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 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开始建立

20世纪80年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1.2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己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己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

1.3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目前我们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它的颁布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2.1 公开招标及其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招标通告,有意投标的承包商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承包商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方式。

2.2 邀请招标及其程序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约请被邀单位参加工程施工投标。

3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凡招标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7)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8)发放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投标预备会。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呈送。(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中标。(16)合同签订。

4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4.1 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4.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4.4 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标办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百分制评标办法,即设立造价、质量、工期、信誉若干指标,赋予每项指标一定的分值,逐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考虑到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在强化对投标企业管理的同时,还建立项目经理档案,考核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将业绩量化记分带入百分制评标中,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中标。

5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s the important behavior, and build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has close relation, strengthen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to the specific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market transactions,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bidding,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idding work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Based on discussion of the bidding agencies based on the mode of effective operation, and analyzed the bidding market to strengthen unified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gent quality management strateg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moothl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建设领域得以奠立并逐渐步入法制化健康发展轨道,从而也孕生了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业。作为专业提供招标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也日渐突出和重要,招标在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投标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做好招标工作服务的质量控制,使之不是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而成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已成为众多机构研究的重点内容。但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当前招标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业主及招标机构本身对其业务工作内容认识仍不全面,招标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局限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呈现出同质低层次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服务质量水平整体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专业机构的特长和优势,招标机构具体项目运作不够规范,法人内部约束机制有待建立健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招标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亦亟需完善,诸多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招标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面临国内市场错综复杂、竞争激烈的局面,招标工作的服务质量不仅决定了招标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对后续项目建设的合同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投资等的控制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在讨论招标机构的有效运作模式基础上,深入分析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从招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入手做好招标工作质量控制,提出了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策略,以期促进招标机构的生存和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市场发展壮大。

1.招标机构的有效运作模式分析

1.1常规服务的周到细致

招标机构的常规服务大致包括与委托人沟通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资料整理上报、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几个主要方面。只有始终把握这几个主要方面,做到服务周到细致,招标工作才有可能有效进行。下面以编制招标文件为例进行简单说明。招标文件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只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机构在按规范列出各项条款时,应对各项条款进行仔细揣摩与研究。在招标文件中,不能有明显错误、含糊不清、歧义或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有明显对投标人不利或不合理的地方;不能有歧视或排斥具有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能有让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索赔要求的潜在条款(如某些项目工程量会增加、只填写单价的项目等);不能有使投标人处于合同谈判有利地位的可修改投标文件的某些条款或可补充某些规定的条款等。作为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投标商信息,编制科学、完整的招标文件,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总之,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四个要求:一是招标文件的条款要完整、明确;二是充分反映业主的意图;三是选择出能生产“质量优,价格合理”的工程产品的承包商;四是减少由于招标文件不完整而导致的工程实施阶段的索赔或扯皮现象。

1.2信息资源的有效掌握与沟通

信息是做好各项招标工作的保证。信息在招标工程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招标机构所应掌握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等多方面的信息。招标机构不仅要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如招标人对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招标人资金安排的想法等,还应充分了解投标人的情况,如造价、质量、工期、技术和财务状况等,同时对于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的最新动态也应及时关注。信息掌握得越充分,招标过程就越主动,招标效果也会越好。招标机构也承担着与传达信息的任务。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承接招标任务后,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标讯,的标讯为越多的潜在投标人所了解,招标的选择性就越大。另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招标各方面的信息传递工作,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四方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1.3现代化技术的广泛运用

近几年来,互联网以其信息量大、高效、快捷、传播面广、成本低的特点日益受到机构的青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为招标机构的信息收集、、沟通、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目前,许多招标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网站,其涵盖信息包括招标资讯、政策信息、成功案例等。网站还同时设立了专业论坛,一方面为招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一方面也为招投标人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但必须看到,大部分招标机构所设的网站主要注重于招标项目的,而对于专业论坛的管理、信息咨询则较为薄弱;一些网站形同虚设,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2.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制订的规章条例的违法处罚,对可预见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主体都有明确的的规定,包括对招标机构违规的处罚。但是,在招投标实践中,违法的事件常见报端,特别是对项目法人和众多投标人,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司空见惯。但执法的主体经常空位,这是由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规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模糊和空位,如股份制企业无行政主管单位,一般行政纪律处分难以落实;另外,招投标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主体多元化且无牵头单位,从而造成了对违规单位处罚的执法尴尬。

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招投标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相关的法规也正在完善。2005年1月18日,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联合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就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法律责任的同一问题。但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并未解决。如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责任共16条,其中,涉及各种经济处罚有10条,违法事实界定和罚款主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实践中并不明确,也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同一处罚条例,如55条关于对串通投标的处罚,涉及到项目主管机关、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且无一家牵头单位。这样,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造成其空位化,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针对各地招投标活动存在的普遍、典型违法行为,主要是规避招标、假招标、不规范招标等行为,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建议参照一些好的省市的经验,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载明,各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对招投标法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其职能初步考虑有5项:(1)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建立和管理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站,做为招投标信用机制的载体,全省招投标重大信息;(2)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建立和管理省政府招投标专家库;(3)对全省招标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定期考核实行资格管理;(4)对全省招投标行业的现状组织调研提出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政策建议。(5)牵头组织对招标投标投诉事件调查、澄清,提出处理建议。在经济活动中,按照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选择专业服务能最大限度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社会和公共利益,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屏障。

3.总结

招标投标虽然只是整个项目建设的一个阶段、一个环节。但却是一个关键阶段、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做好招标策划,加强项目风险分析、合同策略制定、中标原则制定、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招标文件编制等关键工作过程的质量控制,不仅将有利于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保证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招标作为中介机构发展至今,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作为一名合格的招标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还要累计一定的实践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将招标服务质量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1]刘哲,江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建筑经济,2007(9)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8

2006年至2007年,全县累计完成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核准88个,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3个,招标率100%,节约资金2571.1832万元,节约11%;各项国有资源使用权(土地、河砂、矿产、林地、水库等)出让44宗,涉及金额6245.173万元。政府采购865(批)次,节约资金1596.05万元,节约12.8%。国有产权交易56宗,起始价3069.74万元,成交价3929.20万元,累计增加859.46万元,增收28%。总的来看,这两年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突破:

(一)强化常规管理,机制创立取得新突破

在制度设计方面,制定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执法责任手册》、《招投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12个制度、《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也即将出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的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制定了有力的工作措施,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制度上,一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引导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把招投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严格招标程序;另一方面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一把尺子的工作标准;第三是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坚持做到每个招标项目都能事前有交待,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总结,全过程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管理,使我县招投标工作既坚持了勤政廉政,又营造了良好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效能建设取得新突破

第一,强化三个监督。强化事前监督,各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各监督部门都积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要求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强化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招投标都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并跟踪过问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第二,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招标业务,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活动,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严格依法组织招标,严格资质审查,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县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秩序。

第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为解决招标人请专家难、不方便、成本高的问题,县发改委经多方争取,与市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建库,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服务体系,并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运行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批准我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达到61人,为我县各类项目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认真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农综办、财政局、卫生局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每次招投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对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三)注重方法创新,招标方式取得新突破

一是严把招标核准关。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二是严把公告关。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严格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三是严把资格审查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同时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的预防了围标、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的发生。四是严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关。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当前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上还有偏差。少数部门或领导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项目实施招投标不理解,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开招投标成本高、手续复杂,个别项目该招标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抢时间、赶工期或没资金等理由随意分解工程、省略招投标活动中应有的法定程序。二是“三边三超”现象仍然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事后监督不得力。招标后的监管往往被弱化,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订立合同,设计变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价格结算不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造成工程质量差,投资增加。四是“串标”、“围标”时有发生。五是规模标准以下项目的监管不到位。六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地勘、可研、设计等未完全纳入招标范围。

二、狠抓落实,开创全县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对于2008年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认为要解决五大问题:

(一)认识问题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足的问题,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招投标制度落实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决不允许漏位、越位、错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职能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县建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较大型医疗器械采购和卫生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土地、采矿权交易活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全县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核准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行为。

(三)监督管理问题

第一,对招标人的管理。为了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生,招标人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出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办理。招标机构的确定必须采取比选的方式通过竞争确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业主招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提请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对标投标专家库、招标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县发改委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继续从县内外各行各业中择优征集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推荐进入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的从业教育、培训及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凡进入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资格;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招标机构的招标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建立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从业信誉档案,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原则,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招标业务,不得私下与招标人洽谈业务。

第三,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规违法事实通报其资格认定部门,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四)规范操作程序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六个严格”。

1、严格申报和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前,项目业主必须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的申报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和采购的范围、招标和采购的方式、招标和采购的组织形式,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属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制度。必须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规定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重庆时报》或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同时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全县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信息必须同时在县政府信息网上。拟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送指定媒体刊登。

3、严格资格审查。招标人可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设备、诚信度及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或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设置投标报名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廉洁准入和安全准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标准或申请人必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严禁业主直接推荐投标人,严禁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4、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写,从今年5月开始要统一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允许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原文相抵触,为了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量,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实行集中会审制,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县招标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在没有研究出新的评标办法之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额。

5、严格开标、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会指导、监督。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200万以上的项目在市级部门专家库内抽取,200万以下的项目在县招标办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6、严格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机制创新问题

一要改革薄弱环节。要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限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要完善公正评标机制。探索实行“三个淡化”:即淡化评委作用,推进电子化评标;淡化技术标评价,对一般性工程实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重点注重经济标评分;进一步淡化标底,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三要创新服务机制。实行招标“一站式”服务的办法。即从招标、挂牌、出让等信息的到开标、评标的所有工作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出台《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文件统一审查、招标信息统一、招标文件统一发放、投标保证金统一缴退、中标结果统一公示等监管工作制度。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确保程序公正。

四要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监督。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严明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严明领导干部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严明监管工作纪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的备案;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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