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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8篇

时间:2022-05-21 23:48:42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1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以健全体系、完善制度、搞好衔接、狠抓落实为着力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全面建设“和谐江”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适度扩大困难救助的范围

1.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对重残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除符合条件落实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政策的对象外,其他无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100%全额救助,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救助办法按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民[]100号)执行。

2.扩大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范围。为帮助更多因病致贫的大病困难家庭摆脱困境,低保边缘困难救助的病种由原来的4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扩大至8种,即增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4个病种,患者本人增列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给予生活、医疗等相应的救助。

(二)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和低保家庭“救助渐退”机制

1.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为切实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建立并实行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实际支出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为鼓励、引导、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就业和再就业,分别按照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适当保持城镇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间的距离,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统计、劳动社保、物价等部门共同办理。

2.建立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为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城乡低保家庭临时物价动态补贴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回落到3%以内或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即停止发放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

发放对象:(1)五类在册的城乡困难家庭,即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三无、五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2)在领失业金人员;(3)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当月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水平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累计达到3%且低于5%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1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补贴标准再上浮20%。

资金来源: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市、镇(区)统筹安排,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资金发放: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3.建立低保家庭“救助渐退”机制。为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进一步引导失业、无业人员就业脱贫、劳动自救,使低保救助政策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更加合理,推进建立就业与低保工作联动机制。对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上岗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且办理退出低保手续的一段时期内,给予一定的照顾鼓励,实行低保“救助渐退”的办法: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含)以内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范围。享受“救助渐退”的低保家庭,在享受低保金渐退照顾期间,继续给予保留享受低保家庭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三)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经费在市、镇(区)财政预算中全额安排,按原渠道支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五保供养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确保五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供养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经费由镇(区)财政所(局)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2.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凡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施救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央、省、市提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的精神,在传统的临时救济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规范、健全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因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且经所在镇(区)政府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2.救助标准。依照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对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的特殊人员,可按城乡低保标准发放3~6个月的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

3.救助方式。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并注意协调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4.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市、镇(区)财政预算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市按照全市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措,镇(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措,同时应根据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5.审批程序。困难对象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报镇(区)审批,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扩大困难救助范围、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和低保家庭“救助渐退”机制、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新型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经贸委、农办、人事、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司法、建设、物价、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市、镇(区)民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力量;镇(区)要通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镇(区)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困难职工帮扶窗口”建设,在人员、场所、办公设施、服务程序上按要求设置到位;村、社区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市、镇(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好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优化工作环境,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属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进一步健全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管理统一、规范、透明。

申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困难对象要坚持人户一致原则,即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申报手续。对有特殊情况人户不一致的困难家庭,由居住地、户籍地实行双向管理。民政部门要把好低保进出口关,对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原则上不进低保,可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段时期定期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直至通过就业解决生活问题。对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不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社区3次就业推荐、介绍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保障待遇。要全面落实“救助渐退”政策,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低保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机制

要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服务、管理、事业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就业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服从就业岗位安排的低保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证》后,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并帮助其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2

1.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基本现状

1.1城乡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桦甸市城乡低保工作于1998年1月正式启动,当初的保障标准是城市低保90元/月・人、农村低保600元/年・人。随着桦甸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也随之调整。目前,桦甸市已经建立了低保信息比对制度、续申请制度和年审制度,通过分类复查、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听证审批等办法,较好地制止了骗保现象的发生,实现了保户动态管理,达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必退。

为规范城乡低保工作,自1998年开始,桦甸市逐步制定出台了《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桦甸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行业评估标准》、《桦甸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和《桦甸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等一系列有代表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城市低保工作的政策体系框架,切实强化了用制度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

1.2城乡医疗救助顺利实施,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体就医难问题 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市政府出台了《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又制定了《桦甸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受理时间、入户调查、审核及公示程序,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就医难问题。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共救助各类城乡医疗对象25740人次,累计发放资金712万元。

1.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显著提高,供养力度和服务条件明显改善 目前桦甸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635人,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其中,集中供养530人,年人均供养标准3000元。分散供养1105人,年人均供养标准2000元。年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80万元,拨付集中供养水暖电费及工作人员经费73万元。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得到加强。从建章建制入手,把中心的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狠抓队伍建设,强化了对中心主任及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增设服务项目,吸纳自费人员入住中心。同时,狠抓“四防”安全工作,特别是防火安全,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增设了疏散通道及户外楼梯,完善了消防设备和消防标识,制定了应急预案,对老人进行了防火常识教育,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疏散逃生演练,杜绝了火灾的发生。

1.4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优抚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 筹资40万元,为全市52名无单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办理城了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住院的所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保中心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住院补助,对住院费用较大的通过城乡医疗进行再次救助;为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医疗保险。使全市1162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5其他方面的救助有序开展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全面净化社会环境。结合桦甸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10个社区的流浪乞讨人员与重点对象进行登记,实行重点监护,每周实行“零报告”制度。同时,深入到社区,分片巡查、分时段检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救援工作预案;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稳步推进,贫困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望全面实现。按照《全省实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结合桦甸市实际,制定了《桦甸市实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和《桦甸市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原则,政府下达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任务,责成各相关部门对泥草房改造户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落实市领导和部门对分散五保对象进行包保,包保资助现金或建筑材料;慈善救助发挥了补充、兜底作用。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体在低保救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范围内不能予以救助的,慈善救助预予以补充。

2.桦甸市社会救助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2.1城乡一体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尚在初级阶段 整体效能作用还不明显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人社、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各部门自成一体,横向协调不够,致使贫困群众有些应该享受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措施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项社会救助措施难以发挥“1加1大于2”的整体效能。

2.2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与人员配置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规范,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改善民生上投入的资金逐步增加,救助的内容将越来越多,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民政部门所承担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目前,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呈“倒三角形”结构,缺少工作人员已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及城乡低保、医疗等救助工作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都需要有一定的人力来完成,但民政人员编制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与日益增加的繁重工作任务也极不适应。各乡镇、街道“人荒”凸显,1~2名民政助理根本无力完成日益繁重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也难以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2.3救助管理站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职能 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只注重救助,弱化了管理。目前在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还是空白,对不愿接受救助与安置、长期居住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只能本着“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开展工作,每天到街头只能劝导或实施临时救助,致使乞讨职业化、帮派化、团体化,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也是滋生犯罪的土壤。

3.桦甸市社会救助将面临的形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城乡居民物资文明及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呈现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认清其发展方向有助于桦甸市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3.1救助工作科学化 在构建桦甸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时,要使该体系中的各单项救助制度既能满足社会救助的需要,又能够实现资源整合,达到“1 加 1 大于 2”的效果;在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过程中,既要落实好现行各项救助政策,又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健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丰富救助内容,从制度上维护好、实现好城乡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稳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3.2救助管理系统化 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系中的管理系统,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救助机构的救助内容履行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定期召开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3.3救助管理规范化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建设,避免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而导致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流失及损耗,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安全,从制度上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进行,无论是贫困救助,还是应对突发灾害等救助,都应有应急预案及措施,确保救助工作及时有效,从而提高社会救助整体社会效益。

3.4救助体系系统化 社会救助项目,要由不完整的多个项目向规范化的系统项目发展;社会救助内容,要趋向稳定化,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等实施救助;要把体系建设与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结合起来,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强化社会救助的效果,最终达到应救必救、有救即救的目的。

4.桦甸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以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持续完善以城乡低保救助为主体,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等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4.1要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不是民政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应由政府牵头,多部门配合共同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3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县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农村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建立起以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社会救助由分散、单一的模式向统一、综合的模式转变。在全县建立起覆盖城乡、科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2、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救助机制上。对特困群众要从建立最基本的单项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最急迫的问题,优先救助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3、法规健全、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加强镇(乡)及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4、城乡统筹、统一部署。要把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标准可以城乡有别但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逐步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城乡协调发展。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科学制订低保标准,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低保标准的科学调整机制。保障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统计、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标工作小组,进行科学测算,定期制定调整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实施分类施保,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家庭困难系数,使困难程度大的家庭得到更多救助。完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做到社区和村每月、乡镇每季度、县每半年对重点低保对象走访一次,随时掌握家庭情况,确保救助进出渠道畅通。加强资金的监管和按月足额发放,继续推行低保资金发放社会化。加强低保与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将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在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对象,继续实行“低标准入轨,全员覆盖,逐步提高”的办法,实现应保尽保。对享受低保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济。同时把开发式扶贫和救济式扶贫结合起来,促进农村贫困群众尽快脱贫。

(三)健全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完善灾害防范机制,搞好预警预报、物资储备、社会动员工作,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一般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做到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灾后重建机制,实行生活救灾、生产救灾和工程救灾相结合,切实搞好灾后重建。

(四)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7年在全县建立并启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城市低保户和少数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要根据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同时,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继续贯彻落实《XX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五)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从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两方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要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确保五保供养金按月足额发放。要着力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对居住危房又不愿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要逐步进行危房改造。

(六)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七)实施教育救助,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

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初中和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继续实施“爱心献学子”工程。

(八)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积极实施就业援助政策,是解决低保家庭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帮助城镇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困难群众、低保对象就业。加强和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兴办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城镇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加强对城镇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免费的培训机会,提高被征地人员转岗就业能力。

(九)保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积极实施法律救助

县法律援助部门、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救助凭证或者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的沟通,并动员、组织、协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矛盾。在县民政局内设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主要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乡镇政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负责本乡镇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落实辖区内救助对象的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认真落实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城乡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济、优抚对象优待抚恤以及临时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贫困家庭子女的帮困助学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配合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的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在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交通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有关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乡镇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要给予保证。各乡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也要有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根据财力逐年增加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措施的落实。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4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快建立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意义

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重庆既是一个结构调整任务重的老工业城市,又是一个基础薄弱的农业大市,同时还处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困难群众量大面广现实的救助需求与现行救助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救助工作任务艰巨。为此,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尽快使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统一、归口、综合的模式转变,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现代化,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实现“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任务

围绕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优抚对象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全覆盖、互补性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要城乡互动,整体推进。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社会救助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要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着眼于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各项救助制度及救助政策、救助标准相互衔接,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五是坚持政策保障,依法救助。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层层建立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三、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重点

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按照“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示范、面上推广”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近期工作重点是:

(一)进一步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加快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构建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健全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商品物流网络,健全救灾物资采购、仓储、运输和保障工作机制,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荒情救助管理,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应保尽保”和“不应保不予保”工作;突出保障重点,做好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和三峡库区城镇贫困移民、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形成自上而下的督查机制,加大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全面实施低保就业渐退制,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就业。

(三)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要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采取集中供养到乡(镇),相对集中供养到村,包户抚养到人的三种供养模式,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集中安置点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扶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以大病救助为重点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要资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在城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七)进一步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按照《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渝办发〔2004〕260号)精神,继续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住宿费的减免制度;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推荐安排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

(八)建立和完善廉租房保障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救助。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九)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就业和再就业。

(十)切实实施法律援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贫弱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辩护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一)健全社会救助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切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灵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救助的组织、决策、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同时,要整合资源,利用现有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网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社区和村要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户(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由各部门落实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再由社会救助工作平台一个口子向下具体实施,形成“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救助效率。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5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七)协调并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八)指导区县(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社会救助处内设三个职能科室,机构级别均为副科级:

(一)综合科

负责组织协调处机关日*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后勤、财务、接待及政工、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永久性社会救助工作档案;负责组织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捐赠和资助;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信息管理的技术指导、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的统计处理。

(二)城市救助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适时制定城市低保政策标准和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低保超市、低保定点医院和慈善药店的设立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区县(市)实施;对区县(市)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农村救助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全市农村低保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区县(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及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6

这次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暨“慈心一日捐”动员会议是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其目的就是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响应省和市号召、积极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为赈灾扶贫、安老扶孤、助医助学等救助活动筹集更多的救助资金,保障全市城乡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临时救济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为辅助的社会救助格局基本形成,救助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日趋规范,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目前,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万人,农村五保对象人。同时,做好了灾民救济、临时救济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达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需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不同方面的需要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社会救助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同省、市先进县市区相比,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救助面虽大,但救助水平不高。城乡低保补助相对较低,五保集中供养率偏低。二是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面扩大,呈现多样性,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健全配套,救助效益不高,离困难群众各方面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三是部分镇街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没有形成统一的救助运行机制,造成资源浪费,致使社会救助整体效益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深入发展,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需要我们积极地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措施,加快发展。

最近,全国、全省接连召开了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月日,市政府在宾馆召开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市直多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和民政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国家、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如何在新形势下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行了一次新的动员和部署。市长在讲话中指出,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民执政的思想高度,把社会救助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范畴,加快社会救助大体系建设的步伐。会议还通报了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情况,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要求建立、健全十大社会救助制度,这十大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制度、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自然灾害救济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以上这十大救助制度都有具体的工作指标,要求年内确保完成,并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会议还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运行机制,要求县市区调整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在县市区和乡镇都要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要求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要求实行农村五保财政集中供养,任务具体且艰巨。

近几年来,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以城乡低保为主体,以救济救灾、特殊困难救助和生产基地扶贫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工作制度。1998年开始建立城乡低保线制度,目前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900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1872元/年,生活费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予以补足,其中农村低保资金由市、镇财政各负担一半,城市低保资金全由市财政负担,2004年市镇两级共支出低保资金679万元。2005年初又核定了本年度的低保对象,目前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520户,8710人(含已纳入低保的五保户),第一季度已支出低保金112.7万元;城市低保对象3083户,7921人,第一季度已支出低保金149万元。较好的落实了自然灾害救济和临时困难救济制度,每年年初,市和镇街都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根据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群众临时困难给予救助。实施了教育救助,民政、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分别组织了“爱心助学”、“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启动了城乡医疗救助、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就业援助开工建设了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并开展了有关工作,实施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提供公益性工作岗位,及时采取个别资助的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助等。五保供养工作也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目前全市共有五保供养对象4073人,其中入住镇街敬老院的1154人占28%,在村分散供养的2919人。市政府对五保供养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年初的人代会上,将敬老院建设列为政府要办的8件实事,敬老院建设计划已下达到8个镇街。关于五保户财政供养问题近日将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实行,入住敬老院的每人每年生活费补助2000元,在村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1200元,五保供养资金由市和镇街分别负担,总体上为市、镇“六、四”比例,镇街之间按财政状况分担比例有所区别。市财政局、民政局已经研究了具体实施意见,所需资金已列入了财政预算。我市是人口大市和经济强市,应该继续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上走在前面,要按照济宁市下达的建立十项救助制度的任务全方位抓好落实,巩固强项,狠抓弱项,弥补缺项。根据济宁市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目前,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发挥了效益。但补助水平相对较低是我市低保工作的突出问题。2004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60元,2005年一季度为62元。济宁市社会救助会议要求邹城市城市居民人均月补助标准要达到80元。因此,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提高补差水平已成为城市低保工作的当务之急。今年必须把提高城市低保补差作为突出问题解决好,财政收入新增部分必须拿出一部分重点用于提高低保补差水平,力求全年月人均低保补差达到80元以上。农村低保方面,我市已把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但市要求我市今年人均低保补差要达到260元以上。在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特别要完善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实现低保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要进一步搞好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孤儿、孤老等特殊困难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救助。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努力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财政支持机制,今年要按分散供养人员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人员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把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目前按省政府要求五保供养资金以县、乡财政支出为主,省、济宁市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财政困难县的补助,而我市财政是列全省前几位,省和济宁市资金一般不会下拨到我市,因此市财政和各镇街财政要随着财政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力度。各镇街要加强敬老院建设,多方筹集资金,扩大敬老院建设规模,省政府提出三至五年之内要把农村五保户全部实行集中供养,改善环境和设施条件,增加敬老院床位,提高集中供养率。今年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70%。从测算情况看,敬老院目前空闲床位,加上“农村扶老福利工程”、“双百工程”建设增加床位数,达到集中供养率60%以上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集中供养率提高了,财政供养资金要落实,服务管理要跟上,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自然灾害救济制度。抓好抗灾救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核查上报制度,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落实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责任,完善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各项救助措施及时到位。

(四)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落实好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及其他困难群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按比例给予大病限额救助。今年,各镇街要结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真搞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并结合临时救助制度,搞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民政、卫生、财政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落实,2006年力争在全市全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政策措施,对大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大病限额救助,同时积极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新路子。加强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建设,规范服务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为城乡困难群众搭建好医疗救助的平台。去年,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定点医院,要按规定落实责任、发挥作用,真正为困难群众服好务。全市力争到2007年全面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五)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学杂费减免政策和救助措施,开展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学"等教育救助活动,实施好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教育救助办法,安排好政府专项救助经费,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六)建立健全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按照省政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搞好城镇低保对象住房救助。今年,市政府已把建设经济适用房列为了政府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五保家庭,按照省政府要求力争在2007年前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任务。

(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济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群众,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法院应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八)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济宁市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和再就业。

(九)规范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于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的临时救济。

(十)落实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精神,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

当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搞好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等社会性互助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经济援助、政策扶持、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精神鼓励等多种形式,为贫困家庭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扶持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慈心一日捐”工作

在月日召开的市慈善总会成立大会上,明确要求市12个县市区都组织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这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明确自身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紧急行动起来,以最快的速度搞好捐赠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具体工作上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这次活动从4月26日开始,至5月10日结束,捐赠的范围为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和济宁市驻邹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个体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员工,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次捐赠是群众自愿参加的行为,必须坚持自觉自愿,严禁硬性摊派。

(二)坚持依法捐赠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这是我国社会捐赠事业的法律规范,捐赠活动必须依法进行。200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对社会捐助工作的要求和组织领导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开展好这次捐赠活动。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7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全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目标:一是以社会救助年审为主线,自查自纠为抓手,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救助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严防错保、漏保,不断推进精准保障。二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全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控制在上年度年审时保障总量之内,对现有在保对象进行筛查,凡有明显致贫原因的在保对象,原则上不变,只实行年检;新增申请对象区分不同条件,按程序确定纳入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做好动态管理。对新增和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作出新增、调整、取消。

2.落实政策措施。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抵扣、延退、单人户保和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等托底保障政策。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信息建设。按照省民政厅“数字民政”完善对象信息的要求,通过入户调查,加大已享受对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及时将准确信息更新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质量。同时,对于死亡人员和清退人员,要清理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和附件信息,切实做到与省民政厅“数字民政”信息内容一致。

4.开展自查自纠。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改革目标,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管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根据县民政局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方案。召集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统一部署年审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开展年审工作前,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张贴公告,公示政策规定,明确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限、地点。

2.实施阶段(4月21日至5月25日)。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年审工作目标,结合党史教育,开展挂村干部大走访活动,一一对应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全面入户排查。对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摸排范围,各村(居)委会可自行扩展对象领域。一是对新增救助对象:(1)申请。由家庭成员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和《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到我镇民政窗口申请。(2)受理。由我镇民政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即时受理,打印出《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签字盖手印。(3)公示、入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对。三个环节同步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增加民主评议程序。无重大异议的对象不走民主评议程序。(4)确认。户籍、收入、财产均符合规定的纳入拟保障对象,提交我镇救助评审领导小组评议予以确认。二是对现享受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清退户籍、收入、财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户死亡的,需要停止对该对象的救助,自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该对象低保金、特困金;认定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成员死亡的,需要于次月取消该对象资格;对在保的对象全部发起网上核对。由村(居)委会负责补齐缺失的申请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困难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记录等,录入系统;对核对有预警的对象全面复核,不符合对象经镇确认予以清退;对现已认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赣民字〔2020〕3号文件精神重新进行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经镇确认予以清退。

3.总结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一是日常报送资料。在年审期间,要及时报送工作做法、动态、图片、图像等信息到镇民政工作群。二是总结报送。年审工作结束后,我镇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形成文字材料(有做法、数据等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0日前报县民政综合事务中心。

四、工作措施

1.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已认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不漏一户一人,并根据困难程度,提出新增、取消、调整等年审意见,提高保障精准度。

2.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一是做好重点对象摸排。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返贫人口,以及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失业的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和重病(获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加大延退政策实施力度,对于主动就业创业,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一定时间的延退期,待其收入稳定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政策落实。继续委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对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年审评估,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护理费。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巡访探视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做好主动发现和救急难工作。要常态化的在、居(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张贴微信自助申报二维码,畅通求助渠道。要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技术,动态对接残联、医保、卫健和教体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困难对象跨部门转介,促进各部门救助资源融合。四是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对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刚性支出的,可进一步识别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对象,规范档案资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台账,做到动态新增和清退,并及时将低收入家庭信息资料同步录入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

3.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围绕审批权下放,镇(村)两级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申报受理、对象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或听证(可选)、镇审批等程序,审批过程须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体现。持续落实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按规定落实村(居)委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备案情况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分别保存。规范受理对象后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和不予同意审批告知书等审批文书。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特别是对非共同居住的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实计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吃低保的问题。

4.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年审期间,各地要加快完善“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困难对象致贫因素、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字段信息的补录。为了及时补充“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对象身份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请各乡镇(街道)在年审结束后将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局,由县局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再一次统一比对。加快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全省统一电子文书的使用,规范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的留存。逐步取消纸质报表,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5.开展社会救助自查自纠。镇(村)两级要将年审与社会救助自查自纠相结合,针对近年来纪委、审计等部门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例和省市县的反馈,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自查自纠。一是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防止“漏保”问题。二是查政策落实是否规范。紧盯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查政策执行是否规范到位,特别是在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社会救助金额评定、死亡人员核销、乡镇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监管盲区。三是严肃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工作中作风不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开而不用、未长期公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发现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四是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镇政府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失信人员失信行为有关情况,县民政局将建立台账备案,并通过批评教育、取消待遇、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人员情况等方式,依法依规惩戒。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敏感度强,社会关注度高。今年的城乡低保年审,将评议听证从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更加强调入户调查、收入计算和财产比对,增加了居住证地申请和网络申请、低保延退等便民和人性化措施,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从宏观上进行把握。

2.加大政策宣传。各村(居)委会要主动作为,上门上户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村(居)委会要把本方案的重要内容张贴在村(居)内醒目处;年审期间,每个村(居)委会要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积极营造浓厚健康的救助年审工作氛围。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篇8

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我们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广泛覆盖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对象救助、孤残儿童抚育、灾民生活救济等六大救助制度。截至2008年底,城市低保由最初的11人扩大到5千余人,农村低保由8千余人扩大到1.2万人,农村五保由1千余人增长了一倍。全县纳入救助的对象5.2万人次,占全县总人口的28.6%。其中城市低保5215人,农村低保12431人,农村五保2004人,重点优抚对象450人,建国前老党员186人,城乡大病医疗2400余人次,孤儿和贫困学生307人,临时救助617人,灾民2.5万人次。城市低保补助金由人均每月76元增长到145元;农村低保补助金由每人每年20元增长到一类900元、二类600元;五保供养资金由每人每年900元增长到1300元。有效地保障了全县四分之一人口的基本生活。

下面,将我县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做法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调,营造全社会抓救助的氛围

县委、县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每年落实的大事之一。县财政克服困难,建立预算机制,2007年以来,每年预算救助资金120万元。保证了救助资金落实到位,救助标准逐年提高。

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2006年时任县长慰问村镇村五保老人周枝时,看到三间住房一间倒塌,两间漏风,专门批示县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和各乡镇,要求各部门密切协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彻底改善困难户的住房条件。三年来,我们在村镇村、宜兴乡屯堡村、斗泉乡北岳庄村、蕉山乡殷家庄村、梁庄乡曹庄村兴建13个村级五保供养“康乐院”。形成了县有福利中心、乡有敬老院、村有五保供养康乐院的县、乡、村三级三种供养体系。县福利中心主要接收全县边远山区的五保对象,乡镇敬老院接收本乡镇边远村落的五保对象,康乐园接收本村的五保对象。目前,集中供养五保老人500余名,集中供养率达到25%,预计年底达到50%。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得到根本改善,实现了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五保供养资金每人每年1800元。二是将五保户个人承包地转让给其它农户,承包户每年提供200斤粗粮,县、乡、村三级救助200斤口粮,县、乡两级在救灾捐赠物品中调剂解决衣被。三是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解决1500元,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一部分。

2009年春节期间,我县开展了“慈善救孤结对帮扶孤儿”活动。28名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救助一名孤儿,114个县直局级机关每单位救助一名孤儿。救助的内容:一是生活困难救助;二是教育救助;三是节日亲情慰问。帮扶救助时间从2009年元旦开始至孤儿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活动前,我们组织人员深入乡村摸底调查,制做了“慈善救孤工程结对帮扶联系卡”,孤儿姓名、监护人姓名及帮扶救助人姓名、单位,每年救助情况全部记录在联系卡上。隆重召开“进万户门、解万家难、暖万人心暨慈善救孤结对帮扶动员大会”,每一名领导和他帮扶救助的孤儿结对而坐,领导与孤儿亲情互动,亲友和群众气氛热烈。春节前夕,县委书记、县长郭占宝分别到孤儿家中慰问,送去现金及学习生活用品。全县142名孤儿,共收到捐赠的现金58000元,面粉88袋,大米76袋,还有衣被、文具、书籍及各类慰问品。结对帮扶活动在全县传为佳话,6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作了专题报道。

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确保社会救助有章可循

制度是抓好各项工作的依据,是规范工作行为的准则。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29项方案、意见、规定,基本涵盖了社会救助的各个方面。其中城市低保8项、农村低保6项、农村五保2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4项、救灾救济4项、优抚保障1项、慈善救助2项、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综合性的2项。实现了制度之间的衔接,政策之间的配套,工作资源的整合。这些制度和规定是:《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关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细则的补充规定》、《关于对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实施“分类施保”的暂行办法》、《关于城镇低保对象行业收入计算的暂行办法》、《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市居民申请低保的补充规定》、《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对农村低保进行复核的通知》、《关于农村低保复核的补充规定》、《关于严肃政策严明纪律,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实现应保尽保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关于对农村五保进行复核的通知》、《关于对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定点医疗及就学补助的试行意见》、《关于对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的补充规定》、《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2005年度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县救灾应急预案》、《县民政局2008年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救灾款(粮)管理使用的通知》、《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关于开展“慈善救孤工程”的倡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关于成立“乡镇社会救助站”的通知》。

三、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夯实社会救助的组织基础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我们积极协调编委、财政等部门,逐步健全了社会救助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保证了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一是设立了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能的变化调配工作人员,成立城镇和农村两个社会救助办公室,由两名副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制作《便民服务一览表》图板,将救助内容、申报审批程序、承办人员、联系方法公示于众。二是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站。以前,我县9个乡镇每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员,且多为兼职。我局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提出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站”的意见。2008年2月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9个乡镇成立社会救助站,各乡镇的乡镇长担任站长,民政助理员任副站长,壶泉、村、蕉山、作疃、宜兴、加斗6个大乡镇,每乡镇配备工作人员3-4人,斗泉、梁庄、望狐3个乡每乡配备工作人员2-3名,全县基层民政队伍增加至29人。乡镇社会救助站实行县民政局、乡镇双重领导,站长全面负责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制定救助方案,审核救助对象,拨付救助资金。县民政局负责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乡镇调整救助站工作人员必须经民政局同意。各乡镇安排二间办公室,统一配备了电脑。救助站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工资由财政预算。乡镇救助站的设立,发挥了乡镇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农村社会救助的监管力度,也使大量的因救助引发的矛盾化解在基层。省民政厅马景龙厅长对我县设立乡镇社会救助站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推荐《山西民政宣传》杂志刊登,加以推广。

四、规范程序,阳光操作,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是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的切实措施。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们边开展、边总结、边改进,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完善家庭档案。在城市低保中我们聘请10名低保对象为义务调查员,对申请低保的家庭摸底调查,对已进入的对象定期复核,建立了完备、真实的低保家庭档案。为了准确掌握每个低保对象的配偶情况,我们要求夫妇双方必须在复核时到低保所拍照,将照片打印在复核表上。对农村五保、低保采取进村入户、田间走访、炕头咨询、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家庭档案,分别贴上绿、黄、红三种颜色的标签。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及其他特别困难的家庭为一类,标签为绿色,属于重点长期保障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因家庭成员年龄、素质等结构不合理,造成难以摆脱贫困的家庭为二类,标签为黄色,属于一般保障对象,6个月复核一次;因某种意外变故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为三类,标签为红色,属于重点调查、复核对象,3个月复核一次,随时予以调整。

三是严格程序。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的申报审批,根据相关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或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反馈、乡镇(或主管单位)审核、县局批准的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必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和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子女上学要有学校证明,单亲、离异者要有离婚或死亡证明,大病患者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外出人员要有村委、居委和务工单位的收入证明,民主评议必须有评议代表签字,公示内容必须拍照存档备查,乡镇审核意见必须经社会救助站盖章,有站长签字。

四是接受社会监督。把救助对象的评定,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款物的发放纳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拍照存档。凡是未经评议、张榜公示或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以及救助方案未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的一律不予审批,有效地减少了“人情保”等不正之风,同时也使村务公开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为低保工作监督员,对通过调查准备新纳入的家庭进行评议,建立了“逢入必评、调整必议”的民主评议机制,有效把住了低保入口关、动态调整关。几年来清退不够条件的低保对象876户,降低标准564户,新纳入987户,提高标准1256户,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即退、领导放心、群众满意。

五是实行社会救助“一本通”。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认真调研,设计制作了《县救灾、社会救助款物发放记录册》,发放到全县所有农户家庭。不管是低保户、五保户、大病户,都可凭《记录册》和身份证到乡镇救助站或营业所领取救助资金。“一本通”的实施,既方便了各类困难救助,又缩短了工作时间,简化了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便于检查监督。一元钱、一斤粮明明白白记录在册,一册可用10年左右,节省印刷成本工作经费。

六是引导救助对象树立诚信观念。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县在制定严格规范救助制度的同时,把诚信理念引入救助机制。在低保对象审批和复核中,为每个申请者印发一份《诚信保证书》,要求申请者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明不予审批。几年中,我们对不如实申报的676户、1279人取消了低保资格。对如实申报确实困难的实事求是地给予救助。供销社下岗老职工甄存禄因病提前退休,主动申请取消个人低保资格。我们考虑到本人有病,孩子正在上大学,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不仅没有取消他的低保资格,还适当提高了补差标准。我们还注重对救助对象进行权利义务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户,每年参加修建玉福山烈士陵园义务劳动,八年来,低保户共参加义务劳动5117人次,折工26871个。

五、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搭建社会救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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