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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科论文8篇

时间:2022-09-11 23:55:14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

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54]。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4

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04729  大学语文  金融(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会计(专科)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会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会计(专科)

00146  中国税制

04729  大学语文  会计(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66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00020  高等数学(一)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市场营销(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市场营销(专科)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市场营销(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4729  大学语文  市场营销(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专科)  00893  市场信息学  00892  商务交流(二)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889  经济学(二)  电子商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98  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00900  网页设计与制作  00902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06141  电力销售与管理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0157  管理会计(一)  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06138  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  06142  多种经营管理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物流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物流管理(专科)  05361  物流数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313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5361  物流数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销售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77  消费心理学

销售管理(专科)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销售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05679  宪法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7  法理学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0247  国际法  00245  刑法学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7  法理学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5679  宪法学

行政管理(专科)  00292  市政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77  行政管理学  00040  法学概论  行政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07  现代管理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前教育(专科)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387  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00012  英语(一)  学前教育(专科)  00394  幼儿园课程  00385  学前卫生学  00392  学前儿童体育  00383  学前教育学  学前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13  现代教育技术  00396  学前儿童美术教育  04729  大学语文  学前教育(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97  学前儿童音乐教育

小学教育(专科)  00405  教育原理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15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00012  英语(一)  小学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06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00417  高等数学基础  00416  汉语基础  小学教育(专科)

00413  现代教育技术

00418  数论初步  小学教育(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专科)

06764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策略  秘书(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510  秘书实务  00034  社会学概论  秘书(专科)  00854  现代汉语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0  法学概论  秘书(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秘书(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024  普通逻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31  心理学  00012  英语(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506  写作(一)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535  现代汉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633  新闻学概论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00795  综合英语(二)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英语教育(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0031  心理学  00795  综合英语(二)  英语教育(专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04729  大学语文  英语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6764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策略  广告(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635  广告法规与管理  00636  广告心理学  广告(专科)  00633  新闻学概论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04729  大学语文  广告(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室内设计(专科)  00708  装饰材料与构造  00688  设计概论

00692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室内设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视觉传达设计(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688  设计概论

00692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7206  摄影摄像技术应用  00012  英语(一)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7887  平面设计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7891  数字媒体视频编辑

05422  版面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08720  艺术欣赏

冶金工程(专科)  02049  物理化学(一)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669  炼钢原理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冶金工程(专科)  02183  机械制图(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1  炼铁学  冶金工程(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9538  炼钢学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2183  机械制图(一)  02234  电子技术基础(一)  02185  机械设计基础  00012  英语(一)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2205  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198  线性代数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2  英语(一)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31  心理学  00012  英语(一)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0431  教学设计  05197  教育电视节目编制(小教)  05199  程序设计语言(小教)  04729  大学语文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200  电脑平面设计动画制作(小教)  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专科)

06764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学策略  网络工程(专科)  00911  互联网数据库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2  英语(一)  网络工程(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网络工程(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129  java语言程序设计

02205  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网络工程(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网络工程(专科)

07186  软件技术基础  交通运输(专科)  02570  运行组织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2569  运输设备  00020  高等数学(一)  交通运输(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1  铁路运输综合业务  02571  铁路站场  交通运输(专科)

05204  铁路财务管理

04729  大学语文  机车车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6353  机车车辆热工基础  06354  铁道机械设计基础  机车车辆(专科)  06357  机车构造原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358  机车车辆制造及修理工艺

机车车辆(专科)  06361  车辆工程  06359  机车运用及安全工程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84  计算机原理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12  英语(一)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4729  大学语文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77  行政管理学  05210  工业企业管理学(农业)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803  财务管理  10433  城镇组织行为学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2554  农业政策与法规  10434  农村经济统计  10435  创业管理学  城镇经济与管理(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中小企业管理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18  统计原理与乡镇企业统计  05216  税收与信贷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中小企业管理方向)  05215  乡镇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05214  会计原理与乡镇企业会计  05219  管理原理与乡镇企业管理  06571  管理数学(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中小企业管理方向)  05221  公共关系学(乡镇)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0595  英语阅读(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0795  综合英语(二)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英语(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5248  英语写作基础(电大)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5264  管理会计(一)(电大)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263  中国税制(电大)  04729  大学语文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62  成本会计(电大)  会计(专科)(电大方向)

05260  企业管理概论(电大)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20  高等数学(一)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5263  中国税制(电大)  04729  大学语文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66  国际企业管理(电大)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电大方向)

05260  企业管理概论(电大)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5241  宪法学(电大)  05240  法理学(一)(电大)

05243  刑法学(电大)  法律(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5244  国际法(电大)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0024  普通逻辑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5274  写作(一)(电大)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0535  现代汉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电大方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245  刑法学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00360  *预审学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5679  宪法学  00355  *公安秘书学  00357  *治安管理学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义务教育(专科)  00429  教育学(一)  09276  *义务教育概论  09277  *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  09279  *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  义务教育(专科)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9286  *小学体育健康与安全教育  09285  *小学美术教育  09283  *小学英语教育  护理学(专科)  00488  *健康教育学  03000  *营养学  02864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02899  *生理学  护理学(专科)  02997  *护理学基础  03179  *生物化学(三)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5

关键词:法务会计 会计调查 诉讼协助 司法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离不开其理论的指导,会计理论早期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是随着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而产生的。虽然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早,但是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而在我国目前已有不少学者教授开始涉足这一研究领域,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以下基本理论是研究及构建法务会计整个理论框架的基础。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自美国会计师默瑞克・派勒博特(1946)首次提出“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以来,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有很多阐述。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波罗格纳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1995)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全球化研讨会(1998)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我国学者盖地(1999)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这些定义存在以下共识: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交叉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法务会计所运用的知识和技能是会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审计、调查的技能;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律事项的解决服务的。同时这些不同的定义存在的分歧在于阐述法务会计的角度或者出发点不同。笔者综合上述定义并从法务会计的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属性五个主要方面对法务会计做出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受委托的特定主体针对法律事项中涉及经济纠纷的会计事项,综合运用法学和会计学知识进行会计调查、分析并做出会计解释,最终为法律鉴定提出专家意见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会计活动。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最高层次,法务会计及其理论是建立在其目标的基础上的。法务会计目标是指法务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的,法务会计为哪些人提供何种会计信息以满足其哪些需要。盖地(2000)认为不同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有其不同目标。赵如兰(2001)将法务会计的目标概括为: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戴德明、周华(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约束会计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二是保护会计职业界使之免受不公正的制裁。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下,我国目前法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法庭审判也就是诉讼支持服务的。法务会计的其他服务如企业舞弊调查等,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应当是向法务会计的委托人或者授权人提供法律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问题的会计学解释和专家意见,以有助于其对此法律事项做出决策。法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和职能的不断扩展,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务会计的目标也将发生变化。可以预见,我国将来逐步向西方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转变,如准许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提供专家证人,法务会计的目标也相应会转变。因此,在确定法务会计的目标时,应在立足本国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三)法务会计的职能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法务会计本身应具有的功能。李若山(2000)按照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将法务会计的功能概括为:确认财务问题;调查财务问题;收集财务证据;解释财务信息;表达测试结果。冯萌等(2003)认为,法务会计的具体职能是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咨询和法务会计鉴定。而西方比较成熟的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具有两大主要职能:调查会计(Vestigative accounting)和诉讼支持(Litigation support)。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务会计职能应参考财务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研究,将法务会计的职能概括为两大基本职能,即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会计调查是指对法律案件的经济纠纷或犯罪的调查。会计调查的工作内容是调查并分析与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事实,主要涉及调查犯罪行为证据、要求获得或拒绝给予赔偿两个重点领域。诉讼协助是指法务会计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为协助法庭或类似司法机构做出决策,提供法律事项中的会计事实的解释并提出专家性意见。

(四)法务会计的特征 从以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和职能的探讨中,并考虑到我国具体法律体制、经济环境和会计制度,本文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如下特征:一是学科综合性。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人员还要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具备会计知识,才能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了解经济活动内幕;熟悉审计和调查技术,才能发现问题,指出疑点,深入调查,挖掘出问题的根源;具备刑事、民事等法律知识,才可能综合施展才能,充分利用自身发现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客户利益。二是法律服务性。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解释和处理法律事项中的经济纠纷或涉及财务、会计的问题。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务会计是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最终是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提供专家性意见或出庭作证,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这是由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所决定的,这也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从我国目前实践看,法务会计最根本的业务还是诉讼支持,这也是构建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主要立足点。三是会计学属性。法务会计是在法律事项的范围内主要运用会计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调查和分析取证的工作。从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程序以及手段来看,其归根结底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

(五)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也有其假设条件,法务会计基本假设衍生于法务会计环境,是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是法务会计工作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作为法学和会计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假设应该具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有以下四个假设:一是法律事项。类似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假设”。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会计主体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范围。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事项(即指等待处理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法务会计不可能遵循会计主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二是犯罪留痕。此假设条件是假定法务会计所实施的对象,即法律事项中的经济问题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中留有犯罪痕迹,犯罪痕迹中蕴含着犯罪信息,只有犯罪留痕假设,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恰当地运用有关的技术与方法,对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中发现的有关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进行会计调查和分析取证,来证实和揭露犯罪与欺诈行为。三是可验证性。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所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这类似于莫茨和夏拉夫等所提出的“财务资料是可验证的”这一审计假设。该假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可以依靠的证据,也就根本无从检验其真伪。可验证性假设包含了对法务会计活动的证据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要求。证据界是指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属于证据;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适格性,即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如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价值,如仅凭口供不得作证等。四是货币计量。法务会计关注的是法律事项中涉及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特别关注的是金额方面的事项,要查实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产损失、纠纷金额、犯罪金额等财务数量信息。因此,其与财务会计一样需要货币计量假设。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将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注重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双管齐下”,计量中也会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同时也会用实物指标反映,另外还可以用文字叙述来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在我国产生相对法务会计要早,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而在1996年《参考消息》转载了《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关于“法务会计”成为美国最热门工作的报导之后,将“Forensic Accounting”译为“法务会计”就在会计学界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并成为研究热点。法务会计源出于英美法系的“ForensicAccounting”,“Forensic”一词的原文即“法庭的,辩论的”,有人将其译为“诉讼会计”。而大陆法系有一个词“Judicial Accounting”,一般译为“司法会计”。

(一)司法会计的概念 在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过程中,对司法会计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先后出现了“一元论”、“专业论”、“二元论”的观点。较为科学合理且目前被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是“二元论”司法会计观,其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前者以诉讼中侦查原理为依据,借鉴审计方法,将“勘验检查”与会计查账相结合,形成独立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后者以司法鉴定理论为指导,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结合起来,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学。对司法会计的定义,目前也还没有统一的结论。顾洪涛(2000)将司法会计定义为: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证据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给司法会计下了一个相对简略的定义:司法会计是为了解决案件或经济纠纷中涉及财会的专门性问题,根据诉讼主体的委托,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相关财务账证进行检查鉴定,从中收集证据并做出答定结论的独寺诉讼活动。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对于两者的关系,我国会计界一直以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就是法务会计,将两者视作等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是平行的、不同的,如黄申(2000)、谢玉爽(2003)从法律体系、理论来源、定义、主体和人员资格、工作划分以及具体工作六个:疗面进行论证,认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存在区别;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包含在法务会计内,如赵如兰、戴建宏、喻景忠、盖地;第四种观点的代表是戴德明,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为在法律框架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从学科角度来看,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从服务内容和目的看,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法务会计的法律基础属于英美法系,而司法会计的法律基础属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不同决定了各自的法庭委托制度不同。法务会计不是一种诉讼活动,是一种独立的活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接受法律事项的当事人委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涉及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法律事项的当事双方可各自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这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只有被法官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用。而受法官授权或委托的司法会计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直接作为证据被采用,对法官的判定具有很大的的影响力。作用结果的差异也导致了研究角度的差异。实践中,一般将法务会计视为会计学中的应用会计学,主要由会计界人士研究,文章也多见于会计专业期刊,主要研究会计问题,兼顾法律。而司法会计则被认为是法学中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由法律界人士学习和运用,相关书籍和文章也多站在法律的角度,兼顾会计问题。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6

一专升本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和特色

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法学本科生就业在文科专业中最低,出现了热门专业和就业困难的悖论和强烈反差。这和办法学本科教育一哄而上,法学本科生盲目扩招有一定的关系,1977年恢复高考时只有三所法律院系进行法律教育,到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院系培养法学人才,每年数万名法学毕业生,同时,也和本科教育没有突出特色,人才规格单一,实践能力差更有着直接的联系。对那些刚刚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来说,面临着办学思路的选择,如果走传统法律本科生培养的路子,它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面临更加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新办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如传统本科院校、特别是政法院校,这些院校有着长期办法学本科教学的经验,有的学校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他们有一批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的师资队伍,有的学校还有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的学生有着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素养,这是专升本院校难以比拟的,也是短期无法超越的;另一方面,专升本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又不如高职院校的应用性人才有特色,很多法学高职院校是原来的中专转变过来,有培养应用性人才的传统和优势,比如由司法学校和警官学校升格的高职院校都有几十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经验。同时,法学本科只有单一的法学专业,而高职则有法律文秘,律师实务、行政事务等专业方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更符合社会的需求。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在升格之后,走出了一条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特色,其培养的学生既有法律基础,又有速录专长,能胜任文书校对,庭审纪录等多项职责,技能很强,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北京市法院系统上千名书记员有百分之七十来自该学校。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在哪?法律院校的功能定位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首要问题,也是今后发展的关键,我们认为,其关键是新办本科院校要认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从而确立自己人才培养规格的定位,并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才能变劣势为优势,从而求得生存和发展。

其实,换一个思维角度,新办本科院校的劣势也是其优势,也是可以办出其特色的。一方面,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专升本院校培养的人才的理论功底稍逊,但和高职院校相比其培养的人才有着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要赢得同传统本科相比较的优势和特色,要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征。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只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原理、立法思想和专门法的基础性理论教育,对法学本科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留待法学本科之后进行,特别是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并规定了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法学本科再没有设置专业方向,法学本科的特色培养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不对其进行调整,只突出法学本科的共性,按照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实际操作能力很有限,知识结构单一,而传统本科院校大多是按这个模式进行的。正是因为其强调法学理论的培养,其法学本科生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后备军,这是传统本科院校培养人才的优势,其实,也是其劣势,因为这个培养方式不太注重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比较差。新办本科院校培养人才则可以在应用性和复合性上下功夫,做文章,这是它们赢得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较优势的关键,也是其生存和发展之道。所以,新办本科院校生存和发展之道既在于其理论性,更要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专升本院校要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学本科人才,怎样培养法学本科人才上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从而赢得自己人才培养的优势。

从国外来看,就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普法式教育,还是精英式的定位存在激烈的争论,有着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定位决定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选择,主要有三种培养模式:一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在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法律本科生;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这种模式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之后,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然后经过严格考试才可以进人法学院,学制三年;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突出复合性,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综合性,能够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1英国和欧陆模式与我国的模式相近,其局限性很明显。其实,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是坚持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其优点,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借鉴的地方,有很多学者主张采纳北美模式,主张取消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法学只办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办好法律硕士这一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人才的培养,这样既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人才,也为研究型法律人才(法学博士)提供后备军,这种模式突出了法律人才的精英化,是我国今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是学制长,成本太高,很多中国的家庭难以接受。同时,采纳这一方案的成本太高,一旦取消法学本科和专科教育,这么多法律院系何去何从,也会造成大量资源特别是师资的浪费。其实,官方也在进行相应的尝试,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在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的同时,借鉴美国的法学人才模式,实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即法律硕士只招收非法学本科的学生。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法律硕士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这说明这种模式目前和中国的实际不完全相适应。目前最现实的选择可能应偏重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正如医学类人才的培养模式,法学本科人才要注重理论性,更要注重实务性、应用性。但应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研究型大学侧重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但大多数院校应向实务型和职业化转变。很明显,对于专升本院校而言,实务型和职业化是其现实的选择。

从法律职业的构成来看,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律师、检察官工作,其分工如医师与护士,工程师和技术员。与法律人才结构相适应的是两种类型的法律教育:一是普通法律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最低层次为法律本科教育,其法律本科生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生主要来源;此外,还有一些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其最低层次是法学研究生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z]。传统本科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既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高职院校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对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只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包括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以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为辅,虽然也可以为学术性法律人才提供后备军来源,但其主要方向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所有法律本科人才都成为学术性法律人才,因而,专升本院校要赢得同传统法律院校的优势只能是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要赢得同高职类院校的优势只能是突出人才的理论修养。

二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

办学思路厘清之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关键,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在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服从和服务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

1、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以及课程设置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这是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核心

人才培养方案集中体现了一个学校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培养特色人才的关键和基础性环节,学校要依据国家关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从本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对社会需求进行大量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规格既要符合国家要求,也要适应社会需求,还要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的人才才具有竞争力。

专升本院校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突出应用性和复合性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课程。在课程体系上,要夯实专业基础课的学习,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好14门主干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念和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这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是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优于高职类法律类人才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专业方向和特色课程的开设,特色课程的比例要占整个课程比例的25%以上,这要在选修课上下功夫,做文章。选修课要根据本校的特色采取多个方向,以体现和突出特色,如医学类院校开设医学类课程,突出医学特色,学生就业后可从事医疗方面的法律工作;传统师范院校升格的学校突出其优势学科,利用其中文的优势,可以设置法律文秘方向,如有体育学科优势,可突出体育法制特色;工科院校可以突出工科类课程,如环保课程,学生可从事环境方面的法律事务;经贸类院校升格的院校可突出会计、证卷、保险的课程,学生可从事这些方面的法律事务等。

2、在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上,实行二者并举和融通,坚持主修和辅修相结合,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并举的方针,突出人才的复合性

现在,国家对职业实行准人制度,如果学生既能获得学历证书,又能获得本专业和其它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既突出法学本科的理论优势,又突出了复合性和应用性,学生就能在就业市场上赢得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对法学本科生而言,如能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资格证书,其就业基本不成问题,但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毕竟是少数,不能只抓司法考试,有的学校甚至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这是一个误区。学生也要获得其他方面,如教师资格,会计证、报关员等方面的证书,突出法学人才的复合性,但也要防止学生“不务正业”,把精力放在资格证书的取得上,影响专业课的学习,为此就要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融通,在选修课的设置上要考虑相关课程的设置,还可以考虑主修和辅修相结合,学生根据其方向和兴趣,在主修法学的同时,可以辅修如中文、证券、保险等课程。学生修完有关主干课程之后,学校可以发给辅修证书,同时,可以鼓励学生进行第二学历教育,如参加自学考试,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争取发第二学位证书。学校要为学生这方面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搞好有关的信息服务和培训工作。为了防止学生影响专业的学习,学校尽量把培训和第二学历的教育放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3、从教学方法来说,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生的动手和实际操作能力,突出人才的应用性

在教学上,坚持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素质的养成、技能训练相结合,采取课程教育+专业实习十社会实践十科学研究的培养模式。为此,不仅要实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而且还要采取探究式、讨论式,特别是案例式的教学模式,达到师生互动,提高学生的兴趣,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特别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让实践成为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个亮点和关键环节,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把学生的知识变成能力和技能,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因而,要改变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以及理论和实践脱节的弊病。除了传统的课堂传授外,特别要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如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查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诉讼、出庭、庭审纪录、法庭速录等。

在课程体系上,实践环节要占整个课程比重的20%以上,因此,既要搞好校外实习基地,也要搞好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可以为学生实习提供有效、稳定的实习场所。律师事务所和模拟法庭就好像是工科的实验室,为学生就近训练提供场所和机会,为此,学校要搞好模拟法庭的建设,为学生实习提供机会和场所,还可以尝试自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以教师合伙出资为主,学校和院系给于适当资助的方式设立。这样为教师提供实践机会,使他们在教学上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上可以实行导师制,一名教师(律师)可以带几名学生,作为律师助理,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就可以得到锻炼,其动手能力必然增强。此外,还要搞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处理好学校和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关系,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对接。学校要协调好公检法的关系,在那里建立长期、稳定的基地,学生利用空闲和寒暑假到那里实习。通过实习,沟通用人单位,了解他们的人才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尽可能探索和用人单位进行“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7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人才; 培养

一、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大庆联谊、银广厦、红光实业等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来自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诉求不断增加。但是,如何认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能否确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等一系列具有会计属性的法律问题,一度令律师和法官束手无策,也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由此,法务会计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与国际领域法务会计发展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研究、实务开展,还是教育培训方面都较为落后。回顾会计发展史不难发现:创新会计理论促进了会计实务的创新,创新会计实务又会激发理论的进一步创新,二者呈螺旋式上升之势,而理论和实务的创新都需要有创新型人才。可见,人才是理论创新和实务进步的源泉。因而,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学术界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争议较大

法务会计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会计,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于一身,属于边缘性学科,其学科属性在法律界和会计界存在很大争议。在我国,法学界较早介入法务会计研究,并已举办了两届法务会计专题研究会。他们认为,司法会计包含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界吸收国外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李若山、盖地等),司法会计活动实质是会计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激烈的门户之争成为制约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

(二)法务会计专业未被官方认可,教育模式散乱,开设院校少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近来,笔者通过文献搜索、上网搜集等方法得出如下结论:目前我国已有一批致力于法务会计教学的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院校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仍属空白,开设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1.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将司法会计课程设为本科生教育的必修课。

2.在会计学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中设立“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如2000年云南财经大学、2001年云南财贸学院在会计学专业中增设司法会计专业方向,2004年云南财大将其改为法务会计方向;2007年渤海大学开始在财务管理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

3.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司法(法务)会计方向”教育。如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

4.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教育。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从2003年起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

5.在法学专业或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渤海大学等。

6.在会计专业硕士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教育。2005年复旦大学在招收的首批MPAcc(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中,在全国高校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也在MPAcc中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

7.开展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如中国政法大学已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的法务会计培训。

(三)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知识体系

由于学科属性未定、专业非正规化,导致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的不统一。笔者通过上网搜查,得到了部分院校法务会计方向教学计划信息,表1列示了较具有代表性的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情况。

仔细阅读表中资料可以发现,虽然上述三所院校法务会计所属专业有别,课程名称各异,但开设的法务会计课程仍呈现如下共同点:1.涉及学科领域广,几乎涉及到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三大领域,并主要以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为主,可以体现出法务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应具有的特点。2.课程门数繁多,学生很难通过本科段或短期培训予以领会和掌握,应用水平值得怀疑。3.法务会计课程几乎是会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是一个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课程的大集合,没有实现交叉学科知识间的整合,更没有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到头来,可能会导致既没有培养出合格的会计师,也没有培养出合格的律师,更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师的结果。这也正是法务会计学科属性未定、专业设置不规范等因素的突出表现。

(四)合格的专业教师匮乏

合格的教师是培养人才的关键。目前,在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或专业教育的院校中,承担法务会计教学任务的教师或是会计专业教师,或是法学专业教师,既精通会计学、审计学理论,又精通证据学和法学理论与实务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基本没有。

三、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当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界定法务会计的本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达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呈多元化态势,有运用型学科、会计行为、会计职业、交叉学科等多种观点,总体上呈“层林”状态。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应是接受委托的法务会计师,为帮助委托人解决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事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以会计理论、审计理论和证据学理论为基础,以会计方法、审计方法和司法鉴定方法为手段,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涉事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论证,并发表专家性意见或提供诉讼支持的一种法律性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旨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执法公正、公平提供专业证据,发表专家证词和证言,或进行法庭辩论。

(二)理性认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

法务会计工作可以被看作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会计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既能够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也能够提供会计调查服务,或是专家咨询服务,其服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报告排他性等特点,是一个会计技术和法律技术并重的服务项目,这正是人们将法务会计列入交叉学科的根本原因。鉴于此,将法务会计界定为双重属性的学科,分别在会计学科和法学学科下设法务会计专业,将有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理清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关系

法务会计应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事件而产生,本质属于具有法律性质的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因为从大量的会计信息中查找会计法律事实,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是不能胜任的,而证实舞弊、虚假陈述等过错行为是否存在,确认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计量损失额,又是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难以完成的。因此,可以理解为:法务会计师是具有律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律师。

(四)科学定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目标是行为的导向,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是成功的关键。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需要综合素质的人才。美国会计学家贝洛各尼曾这样描述法务会计人,他说一名称职的法务会计人的构成应是1/3的商人、1/3的调查人员和1/3的会计人员。这种描述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因而,借鉴国外经验,综合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笔者认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具有层次性和递进性。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应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为实战领域输送人才;博士研究生教育应重点培养研究型复合人才,为教学、科研领域输送人才。

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一)尽快批办法务会计专业,大力推广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在明确了法务会计学科属性的基础上,为推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部应当尽快批准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具体方案设计如下:

1.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分别在会计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下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涉及全日制本科和双学位、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三种形式。

2.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阶段,分别在会计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下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涉及全日制和同等学历教育两种形式,招收对象必须是会计学专业、审计学专业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高校会计、审计和法律专业教师,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会计师和律师。

3.开创法务会计本硕连读制。具体方案为:吸收大学本科二年级成绩优秀,并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学生,实行六年制的法务会计专业本硕连读制度。

4.积极鼓励在法务会计硕士教育有成功经验的院校,开展法务会计专业博士教育,填补我国法务会计专业博士教育的空白。

(二)构建科学的法务会计学科知识体系

在设计法务会计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会计课程和法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会、法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按照学历教育层次层层递进的原则进行,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两大课程组群,具体设计方案见表2。

(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法务会计双向职业培训

职业培养是专业人才速成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职业法务会计师还是凤毛麟角,接受法务会计委托的人群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他们往往因为知识和技能的单一性而深感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充电,他们的实战经验和感受会对高等学历教育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应当鼓励已有一定法务会计教学经验的院校积极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在校大学生和硕士研究会的法务会计职业双向培训。即采取高校专业教师和参与培训的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同时授课的培训方式,一方面通过高校专业教师授课,丰富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对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剖,使专业教师及在校学生感受实战现场和获取临战经验,这是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重要通道,更是培养高水平法务会计教师和法务会计师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已形成一定规模,其经验很值得推广。

五、结语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来自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呵护和努力;作为一个交叉学科,需要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各个相关学科的相互吸收、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服务行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互学习和共同促进。本文仅对我国法务会计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进行了粗浅的研究,方案的实施面临一定困难,需要教育界、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努力和支持,笔者将不遗余力对此课题予以高度关注,更希望有更多的会计界和法学界人士致力于法务会计教育和实务的研究,并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8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

就业能力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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