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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活动宣传方案8篇

时间:2022-07-21 16:39:24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1

   年终平安建设预案方案1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县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地区财政局《地区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截至20xx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县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财政局。财政局将全县清理甄别汇总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于20xx年12月22日前上报地区财政局。

   二、工作职责

   按照地区要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的统一领导,政府性存量债务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甄别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清理甄别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性存量债务的甄别、汇总,对审计部门确认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锁定、监控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债务审计结果,审计部门要对本县各单位政府性债务进行逐条审核、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情况说明,并牵头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认定,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在建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各债务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会同审计部门进行逐笔确认。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夯实项目自身收益情况,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做好清理结果的档案整理和统计工作。各债务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签字确认;确无政府性债务的单位由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签定《无政府债务承诺书》。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11月28日-11月29日)

   财政局于20xx年11月29日前完成全县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的布置。无政府性债务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无债务确认书反馈至债务清理甄别办公室,有政府性债务的预算单位在审计部门的审计指导下开展债务清理确认工作。

   财政、审计、发改、银监、人行等部门于各抽调1名人员,在债务清理甄别办公室开展联合办公。各单位于11月29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办公室。

   (二)债务单位清理核查阶段(11月30日-12月3日)

   债务单位根据债权债务双方确认的债务信息,按20xx年审计部门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如实填报财政部门下发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情况表》。

   1.截止20xx年底,各单位存量债务较20xx年6月30日,如发生增减变动,将变化情况及相关资料如实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确认。

   2.在建项目严格按照发改委的批复,如实填报在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总投资计划、截止20xx年底已落实资金、后续资金来源、20xx年计划融资等。

   3.债务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需填报“融资平台资产情况”表。

   4.对于审计认定截止20xx年6月30日历史债务数据存在争议的,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5.各债务单位要对每笔政府债务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包括债务信息的债权债务双方确认书、举债合同、债务资金入账通知书、债务偿还凭证、项目立项审批等资料。

   债务单位于12月5日前完成本单位债务数据的清理填报工作。

   (三)债务清理结果审计确认阶段(12月4日-12月7日)

   审计部门对债务单位上报的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逐笔审计确认。将审计确认后的债务数据报送财政部门,出具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的审计意见。财政部门按照审计确认结果核实并填报债务系统中的债务数据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对立项建设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人行和银监部门完成对融资平台目录的审核和确认工作,以及完成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情况统计。

   (四)存量债务甄别阶段(12月8日-12月13日)

   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结合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资料,商有关部门后,开展债务甄别工作。将没有收益、计划偿债资金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将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

   (五)汇总审核阶段(12月14日-12月19日)

   1.财政部门汇总核实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结果,协调国资部门等相关单位做好政府资产的统计填报工作,全面梳理政府财力状况,分析债务风险,并将清理甄别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

   2.发改部门负责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逐笔审核确认,对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在建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3.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审计部门,以20xx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止20xx年6月30日的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并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进行统计分析。

   (六)汇总上报阶段(12月20日-12月22日)

   12月22日前,财政部门汇总本县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连同审计意见上报地区财政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需要衔接、沟通的事项多,同时还需要审计部门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此次债务的清理甄别工作。

   (二)如实填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委、行署的工作安排,各部门一定要如实填报存量债务,要见人、见账、见物,每一笔存量债务都要有明确的偿还来源,严禁瞒报、虚报、漏报等行为。

   (三)责任追究。在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中,对债务数据弄虚作假,核实工作不认真,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损害政府信誉等行为,自治区将提高该地区债务风险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发债资格。对部门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冻结其项目经费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年终平安建设预案方案2

   一、目的意义

   建设安定有序、诚信友爱、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平安和睦、团结友善的家庭环境,共建平安家园,让××成为平安、富强、美丽、诚信、和谐之城镇!

   二、指导思想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的精神,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共同建设健康、文明、祥和的美丽××。

   三、目标任务

   提供现场会的六个现场,承担整体现场会议的会务安排等。通过召开现场会,达到深化、推广平安创建活动目的。

   四、现场会内容、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内容

   六个现场、每个现场需要体现的的特点。

   (二)现场会召开的时间

   2006年5月20上午8:00至下午4:00

   (三) 现场会地点及路线

   参照现场会线路图

   (四)现场会会议议程

   1、上午8:00---11:00看现场

   现场会主持人:888

   2、下午2:00---4:00汇报交流,县领导讲话

   会议主持人:县领导

   五、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六、所需经费预算

   七、乘车及就餐桌次安排

   八、筹备工作任务分工

   1、综合协调组:人员、物资的调配、车辆的安排等;

   2、文字材料组:整个现场会的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持词、活动线路图、领导讲话、宣传材料、每个现场村的事迹简介、典型人物的发言材料等;

   3、现场筹备组:镇直驻地及六个村的会议氛围、墙体标语、宣传栏、有关获奖荣誉证书的展览、站岗巡逻人员的着装配备及到位情况、过街横幅、迎宾牌、镇村全部档案资料、现场茶水及水果、香烟等;

   4、会务组:整体会议程序册制定、下发会议通知、签到、桌次牌、音响设备、记者、会场秩序、会议服务、茶水、香烟、乘车编号、就餐桌次及标准等。

   年终平安建设预案方案3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SHG”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和规范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三大战略的顺利实施,按照省市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9年底,利用五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设“平安××”,争创全市社会治安模范县活动。为实现我院创建平安单位的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建设“平安××”,争创全市社会治安模范县活动,是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采取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开展建设“平安××”,争创全市社会治安模范县活动,必将对强化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维稳意识,激发政法干警工作热情,建立和完善维护稳定工作机制和制度,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范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和《禁毒工作三年规划》的实施,从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我院全体干警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创建“平安××”、“平安单位”的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SHG”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总要求,深化打击防范整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基层,夯实基础,全民参与,多措并举,建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良好局面,为顺利推进“三大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目标任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1、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得到有效处理,上访大幅度下降,;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类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民转刑案件控制在2‰以内。

   2、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平安单位”的创建标准,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发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主要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检验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要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积极的稳定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明确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思想认识。院党组要把平安建设作为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平安建设的实效。

   2、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使人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的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调整充实办案力量,落实办案责任制。继续坚持对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提高收集、固定、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确保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依法快捕快诉。

   3、打防并举,以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促安定保稳定。充分发挥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告急案件,做好矛盾排查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化解、疏导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检务公开,全力做好检察工作促安定、保稳定。

   4、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强化诉讼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克服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加强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禁毒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公务员以及企业经管人员、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万家”等活动,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鼓励广大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积极同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积极作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我院被聘请的法制副校长为学生上好法制课。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2

债券收藏是金融票证收藏的一种,同时它还是重要的投资理财途径之一,倍受人们关注。史载:我国债券的发行始于19世纪末,盛于民国时期。解放初1950年我国就发行了第一期人民胜利公债,之后,从1954年起至1958年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8年后,因受当时向往“既无内债也无外债”的思想局限,国家停止了公债的发行。改革开放之后,冲破了过去的思想束缚,债券发行量不断扩大,债券种类不断增加。就目前情况看,国家债券发行特受关注,只要债券一出台,就被抢购一空,因为债券投资是免税的,故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现在买债券摆脱了过去的认购方式,群众自觉积极购买,给国家带来极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我收藏的这种清朝债券,属我国早期债券,它是我收集的诸多债券中很具特色的一种,其特点是:一、面幅最大(380×250毫米);二、时间最早(清光绪末年发行,距今已有100多年);三、还款时间最长(还款时间为50年,最后一次还款利息票为公元1950年);四、利息票最多(因票幅大,息票是单独印制的,共印制了两大张,每张有小息票50枚,共有100枚息票);五、面值大(面值分别为500和1000两白银,币值是外币符号)。该债券设计独特新颖,面值“500”的票面中央影印有一个圆形的、直径为125毫米的蟠龙图案,图四周印有“大清壹统”四个大字。图下端边沿还有:“大清国督办铁路大臣盛”10个字。票面上方两角印有两个与大图相同的小蟠龙图案。上方中央方格内印有一幅北京颐和园万寿山古塔图案,古塔图左右两侧印有“500”字样面值。票面下端左右方盖有两枚“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大臣之关防”朱色大印特别醒目,最下边沿处还印有一枚公元1950年到期的息票图案。面值“1000”的债券则无蟠龙图案和“大清壹统”字样。巧合的是新中国于1950年发行的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与此天然的衔接。这两枚历经百年沧桑的债券,反映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大地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其间经历了清光绪、宣统、北洋政府、民国、新中国五个历史时期。

这枚大清国铁路债券票面所注的“大清国督力、铁路大臣盛”,据《盛宣怀外传》一书记载证实“盛”即盛宣怀。他为开设银行、修铁路、办邮电、开航运等洋务活动付出了毕生精力。清廷于1897年5月27日成立了中国首家银行一中国通商银行,之后,1898年为向国外筹资修建卢沟桥(原卢台)至汉口的卢汉铁路,发行了铁路债券。据金士宣、徐文述《中国铁路发展史》称:1897年4月23日,比利时商务代表马西海沙地抵鄂议立合同,张之洞、盛宣怀请准清政府,确认铁路总公司有权承办铁路50年。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3

关键词:晋察冀;救国公债;抗战

中图分类号:K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170-02

按照经济学的界定,公债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举借的各项外债。”公债作为一个财政范畴,对于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抗日战争时期,内外债仍然是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举措。“仅就国内公债而言,整个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共发行公债法币1602200万元、关金1亿单位、英金2000万镑、美金21000万元,另有谷卖等粮食库卷81240339市石。”而对于抗战时期公债的研究,以往侧重于民国部分,对于根据地公债的研究较少。如《抗战初期晋察冀边区发行救国公债的历史意义》、《抗战时期革命根据地公债述论》《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救国公债票史话》等论文,多数集中在宏观层次上的分析。下面主要针对1938年晋察冀根据地救国公债做具体的探析。

一、救国公债发行前的边区财政

1937年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八路军深入敌后,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游击战争,创建了广大的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根据地就是敌后第一个抗日根据地。

晋察冀根据地的创立,主要是以1938年1月10日在阜平召开的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为标志。不言而喻,经过长征前的围剿与反围剿以及长征的洗礼,我党和军队在素质和战斗力上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面对全国抗日高潮的到来,晋察冀根据地对于人力、物力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财政经济的现状是摆在晋察冀根据地各领导机关的首要难题。

晋察冀边区初创时期,财政经济十分的困难。当时的边区混乱不堪,当地的原政权已经瓦解,人民的生命财产随时有被掠夺一空的危险。当时边区充斥着各色各样的武装,有支持抗战的,自觉地组织到一起,为抗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也有一部分的杂牌军和土匪武装,到处鱼肉乡里,乱摊捐税,人民哭不堪言。在冀中的一份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新崛起的各色各样的武装,对于军需供给的解决上,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正常的办法的。一般的情形是粮款草就地征发;住那里,吃那里;开条子,要东西;找对象动员一下,是常有的事。数目没有限制范围,也没有标准,至于那些杂牌匪军、落后的队伍,大都自立关卡,滥行征税,巧立名目,随意捐派……。一般村庄经常摆着大批办公人员,多的五六十人,少的二三十人,吃着伙饭,专门伺候等办粮秣,催差敛款”可以看出当时广大的劳苦大众的负担很大,伴随着老百姓的负担过重,那么必然会给敌后八路军的给养带来难题。晋察冀边区领导和人民提出和实施了一个又一个措施,以提高边区的财政收入,支持全民族的抗日。

(一)村合理负担的实施

七七事变后第二个月成立了战地动员委员会,当时晋察冀边区政府还没有成立。战地动员委员会担负起抗日部队的经费和给养任务。起初,仍沿用旧的摊派和募捐形式,无偿地向人民要钱要粮。摊派制度它是过去地方政府实行的筹款办法。“它不是按财产收入多少征税,而是按户口平均摊派。加上土豪劣绅充当征税人,常常借摊派之名层层加码,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动委会在成立不久,宣布废除了这种不合理的摊派制度,并根据“有钱出钱,钱多多出”的原则,实行县合理负担。

县合理负担较以前的摊派是一种进步,但是也有种种弊端。比如对纳税者财产、收入不是靠调查,而是靠估计。因此边区政府成立以后,便立即着手改进合理负担的办法。

1938年初,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财政经济问题的决议案,在3月公布了《村合理负担实施办法》、《村合理负担评议会简章》、《民户合理负担比较分数调查表》,强调“除县政府村公所外,无论任何机关、军队、团体,均不得越权办理,擅自摊派,违者按借势极端勒索或强募财物论,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村合理负担相比较过去的负担办法合理的多,负担面扩大到了50%左右。农村中的大多数贫农、雇农负担较轻或免于负担,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激发了他们生产和支援抗战的积极性。村合理负担,也减轻了边区小商人和自由职业者的负担,促使了边区小商业的活跃。

(二)恢复边区的田赋

在中国,实行田赋已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对于人民来说,交纳田赋已经成为传统习惯,形成人民和政府一个定型的联系,作为维护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象征。抗战初期,由于边区处于无政府,各县的田赋都已停征,结果不但断了政府的财源,还对大多数农民受惠无几。

鉴于上述的情况,边区政府在成立后不久,就宣布恢复征收田赋。在科学的统一累进税未实行之前,田赋在旧税中还算是比较合理而又可靠的财源。边区政府在1938年2月决定开征田赋,并规定“每年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田赋由政府向农民直接征收,有粮无地的,由财粮员检查,由地主缴纳。”这样就清除了旧时田赋征收中的各种积弊陋规。因此,田赋恢复,受到了边区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信赖抗日民主政府,了解政府的困难,都积极交纳田赋。

“1938年上忙钱粮,于3月15日开始征收,集中区稍晚,四月份开始征收,原规定77月份底完成。冀西多数县份都提前完成田赋征收任务,灵寿纳粮3000石,盂县纳粮1500石,居于各县首位。”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对迅速扭转边区财政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整顿税收

税收是边区财政的主要收入。边区政府成立之后,经过整顿税收,废除了过去实行的牲畜附加税、契约附加税、头发税、骡马尾税、斗行牙税、秤行牙税、船捐、大车捐、小车捐等30多种苛捐杂税。恢复建立了许多新的税种,比如入口税、屠宰税、烟酒税、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和棉花出境税等税种。

1938年5月边区政府公布了《输出入货物征税法》,“其基本精神在于限制敌货输入、资金外流,严禁战略物资资敌,扶植生产,保护对外贸易,充实抗战经费。”此时边区政府已认识到无法彻底割断与敌占区的联系,但是必须使边区经济不受敌占区影响。边区政府将敌占区运进的货物分为必需品、非必需品、奢侈品三类征税。

二、救国公债的政治动员和发行

通过村合理负担、田赋、税收等工作的开展,边区的财政收入增加,但入不敷出、财政不足依然是边区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为保证战争经费,1938年1月5日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曾研讨过筹措办法,有趋向于发行爱国公债的意向。1938年5月10日晋东北各县县长联席会议议决:征筹两万石粮,发行200万元公债。至6、7月份开始发行。

(一)救国公债的政治动员

当救国公债处于发行的准备阶段时,边区的各级政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动员,使救国公债深入人心,并且更加深刻的了解了救国公债。边区政府的重视使救国公债在未发行前已经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彭真关于《广泛进行抗战的财政动员》报告中提到:“现在,边区政府已开始规定正常税收制度,合理负担已停止实行,目前所征收的只是数千年来群众所视为分所当纳田赋!正在准备征收过程中,是救国公债。它不但有国民政府的明令可据,而且在全国其他区域已征收过一期(五万万元),只在我们的区域还未开始。……在许多苛捐杂税都已废除的条件下,只要积极从政治上去动员群众,启发他们抗日的积极性,我们的党员首先尽力之所能热烈的缴纳或购买(救国公债)是可以顺利完成的。”可以看出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的救国公债已有经验可循,并且当时的群众的负担较轻,对于公债的发行,是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的。

1938年7、8月份,救国公债正式发行,各级政府和抗日团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一些县区政府和群众及士绅代表还共同组织“救国公债征集委员会”,以宣传救国公债的意义与推动公债的推销。各地利用一切形式来宣传救国公债。由于广泛的宣传鼓动,人民群众普遍认识到多买一份国债就等于多尽了一份保卫边区的责任、多买一份救国公债就是多增加一份抗日力量、借钱给政府就是帮助抗战。

在广泛宣传鼓动的同时,各级抗日团体更以自己的具体行动切实、有效地影响了广大群众,如在唐县县农会自动节省办公经费五十元、区节省二元、乡会节省一毛以作购公债费用。

广泛的宣传鼓动、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带头认购,影响、带动了广大民众踊跃购买,边区出现购买救国公债的热潮。“在群众大会上,在演剧台上,小孩老妇以他们的糖果钱与几十年前陪嫁过来的首饰物件当众交出来换购公债。”

(二)救国公债的发行

1938年7月边区政府正式发行救国公债。民国二十七年七月一日照票面十足发行。票面分100元、50元、10元、5元、1元五种。晋察冀边区发行救国公债300万元,开始在北岳区发行200万元,后在冀中补发100万元。之后边区政府先后颁布《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条例》、《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募集办法》、《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付息暂行办法》,对公债的具体发行做了规定。

救国公债“自1939年起还息,每年6月底付给,1942年起还本,每年抽签还本一次。”对于计息方法,边区政府规定:将全年按十个月计,半年按十分之五计,三个月按十分之二点五计,余仿此类推。其购到公债未满一月在半月以上者,亦以一月计,半月以下者不发给利息,一月以上之零日同此计算。对于还本付息手续,边区政府规定:自1939年起,每年6月底付息, 1942年还本。基金由财政处于全区赋税项下拨之。救国公债由边区政府及各县政府经募,严禁伪造及毁捐信用,对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捐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对还本付息手续,边区政府规定的相当严格。在付息前,要先对各县的公债发行及应付的利息总数进行调查。在付息时,必须按表格登记两份同样的号码,一份存县政府备查,一份呈送备案。除了登记号码外,还必须在公债背面的方格内填记或加盖付息戳记。并且购买公债手续不完备者暂不发给利息,等手续完备后在下期发息时补发。在付息时,如果出现了差错而造成了损失的,损失由经手人包赔。

边区政府在《晋察冀边区救国公债募集办法》对募集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购买救国公债不但可以用现款和硬币,还可以用粮食、布匹、棉花认购。这样一方面不但体现了边区政策的灵活性,也扩大了购买救国公债的人群。由于实物与市场密切相关,所以以实物购买公债较复杂些。变价或估价者先给临时收据,俟变价或估定后,再换给正式收据。

参考文献:

[1]张佩.中国近现代外债制度的演变[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1.

[2]潘.国民政府1927-1949国内公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冀中五年来的财政总结工作.

[4]魏宏运(主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稿[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

[5]魏宏运、左志远.华北抗日根据地史[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4

关键词:破产法 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破产从经济上来说意味着债务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失败,而从法律上来说则意味着对债务人适用的一种司法程序,据以清理债权债务、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破产制度虽然具有切断债务,避免债务膨胀的功能,但企业一旦解体,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很可能引起连锁性破产倒闭反应,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破产和解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

一、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要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相对于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一)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传统的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强制清偿制度,往往会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贬损。对债务人而言极为不利。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丧失了企业的经营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进行清算的较长期间里。财产的闲置必然造成价值的降低和企业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另外。破产清偿过程中强制拍卖、变卖、转让财产等措施使财产实际价值大大减少,加剧了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流失。

破产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克服传统制度的缺陷,切实维护债务人资产利益,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和解,可以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减少债务数额、延长债务清偿期,避免破产清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解后进行的改革和整顿,为企业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债务企业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复苏和振兴。

(二)破产和解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密切相关:作为积极的清偿方式。破产和解、企业振兴后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将大于原有财产的破产清算价值,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

首先,破产清偿中,债务人财产闲置、折价变卖的各项损失,最终均由债权人负担。其次。在破产程序中,清算所需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各种费用受到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益。最后。破产清算导致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终结,对无力清偿的部分则可免责。破产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破产逃债。在清算前转移优质资产另行成立新企业,进而申请原有企业破产,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而作为破产清偿的有益补充,和解制度能够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的角度出发,以合作代替对抗,采取互相让步的方法为债务人资产增值提供了新的机会。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节约清算费用,提高债权清偿率,并充分挖掘其偿债潜能。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后,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不变,仍应清偿和解协议确认的债务,潜在的破产清算危险更加有利于敦促债务人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濒临倒闭的企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即使剥夺债务人全部财产,也无法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众多债权人陷入受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令社会失业率迅速上升。社会救济的负担加重,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相比之下,破产和解制度为调和双方冲突、维护企业与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一种较为温和的偿债方式。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恐慌等不良影响。

二、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

(一)和解的申请主体

根据各国破产法律的通行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提出。因为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债务人的现有资产能够完全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主动提出宽延履行期限、减免债务等。缓解债务人的经营困难。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复苏潜力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主动提出和解申请。因而,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都把和解程序的启动者确定为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由债务人考虑并决定是否申请和解,嗣后再在法院的适当干预下。由债权人通过会议来表决是否接受和解提议。我国新破产法也规定和解应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申请和解的时间阶段

从国际上看,破产和解的立法原则分为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两种。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和解前置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的特点是,和解是破产宣告的必经前置程序。和解分离主义的特点是,破产和解程序与破产宣告程序并行。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请宣告破产,也可以申请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和解不成的,再转化为破产宣告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直至破产宣告前,也可以随时发动和解程序而取代破产宣告程序。

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和解分离主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使其可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和解或清算来解决纠纷。因此,我国的新破产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采用和解分离主义,使破产和解成为与破产宣告并列的程序,和解不成,可以进入破产宣告。《破产法》第95条即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达成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债权的数额和性质;3、要求各债权人减免债务的数额或延期还款的期限;4、企业进行重整的计划和方案。

破产和解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不同意和解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决议约束,强制其接受和解。这与一般民事和解须各方意见达成完全一致是有重

大区别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达成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程序中止

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则应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和解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谓中止。是指破产程序暂时停止,而不是永久性终结破产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破产程序才由中止转化为终结。

(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生效的和解协议将对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表现为限制其清偿权利的行使。和解协议生效前成立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参加和解程序,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受和解协议约束。自和解协议生效起,由和解协议所议定的债权便转化为和解债权。享有这种债权的主体。称为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之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出民事执行申请。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协议效力的约束。如为避免因担保物被执行。而使企业正常经营难以进行,债务人应与担保债权人单独达成个别和解。

(三)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及有效运行机制,努力营造“内外环境和谐发展、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创建目标

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利用3到5年时间将我县建设成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

具体目标:国家各项经济金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县域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状况明显改善;企业改制规范,金融债权得到有效维护,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在80%以上,执行案件标的兑现率50%以上,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中介服务体系健全,专业化水平普遍提高;政府、银行、企业协调沟通机制完善,银企关系融洽;信贷投入保持合理增长,存、贷款增长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金融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县域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措施

(一)建立组织,完善机制。一是成立颍上县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办主任、县人民银行行长、县银监办主任、县各金融机构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人民银行颍上县支行),具体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人民银行、银监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新闻单位、金融机构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稳步推进。三是完善宣传机制。金融部门利用“金融知识进社区”、联合宣传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金融生态环境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四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首先,完善日常协调机制。以颍上县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县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通过组织会议、信息披露、数据交换等形式,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完善重点事项研究机制。对有关经济规划、产业布局、金融运行、风险处置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联合调研,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再次,完善紧急磋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关经济金融运行全局的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提前制定处置预案,一旦事件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全县经济金融安全。

(二)加强信用建设,改善信用环境。一是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政府领导必须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开展政务公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融资行为,落实政府金融债务,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政与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二是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创建不少于2个信用社区,为配合此项工作开展,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信贷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三是推进“诚信企业”建设。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激励制度,定期公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增强诚信受益的辐射示范效应。进一步深化征信体系建设,加快企业外部资信评级工作步伐,推出一批信用优良的企业。四是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将全县2/3以上的村镇建设成信用村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信用基础。五是推进“诚信个人”建设。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探索建立城乡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增强个人信用意识。

(三)强化金融司法环境建设。一是加强金融涉诉案件的审理工作。请人民法院加强金融涉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建立金融涉诉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通过司法途径保全和清收金融资产的成本。二是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已审结银行胜诉案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每年开展一次金融重点涉诉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执行一批数额大、时间长的银行胜诉案件,对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强制清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依法打击,有效维护金融债权,提高资金收回率。三是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共享信息库,完善逃废债务同业联合制裁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四是全面清理拖欠金融债务行为。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金融机构完成对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拖欠金融债务诉讼案件情况的全面清理,按拖欠单位、拖欠时间、是否结案、是否执行等类型分类排查,限期审理、执行结案。五是建立金融涉诉案件协调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金融涉诉案件的协调会或执行情况通报会,畅通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信息交流渠道。

(四)规范发展中介机构。一是开展“诚信中介”创建活动,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督促其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诚信中介”评选,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提升社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水平,建立统

一、高效、可靠的登记机构,为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支持。二是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设立股份制、商业性的担保机构,引进知名担保机构到辖区拓展业务,定期召开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协调会议,畅通合作渠道。

(五)构建和谐政银企关系。一是通过开展座谈会、讨论会、银企项目资金对接会等形式,搭建政策、项目、资金对接平台,架设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银企合作。二是加强融资引荐。探索建立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方式,加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良性合作,扩大辖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吸引全国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到辖区拓展业务。三是加强项目推荐。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认真做好符合本地区特点项目的推荐活动,用好金融政策资源,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各上级行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更多信贷授权和资金投入。四是加强金融新产品宣传。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包括信贷产品和融资、理财、会计事务以及承诺、担保、咨询服务等新兴中间业务的创新,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推介,发挥效能。

(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一是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我县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中应有职责,加大对优质客户培育和信贷营销力度,积极落实银政企合作协议;主动服务与发展县域经济,支持重点产业,提高金融机构服务的针对性,为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是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适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信用评级结果,筛选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银行、担保机构要主动与成长型中小企业签订金融服务双边承诺协议,优先为其提供包括信贷资金支持等一揽子优惠金融服务。三是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方式。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深入城乡,寻找信贷投放亮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强服务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政府要积极兑现、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承诺和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的要求,强化内控制度、“三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建立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实施“助农增收工程”,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新体系。四是充分利用各类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农村信用社创造条件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增强资金调剂能力;研究制定促进重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再融资能力的指导性意见;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推进一批优质企业通过发行融资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七)整合金融政策资源。一是整合政策资源,形成支持企业融资的合力。建立招商引资和重大经济决策的金融机构参与制度和跟踪调研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银政企融资协作制度,将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县与银政企项目合作洽谈会有机结合,建立起银政企融资协作长效机制。二是整合金融资源。出台加快县域金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引导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完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中成果显著、有效信贷投入增加较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广泛宣传动员。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金融业务、诚信知识和创建规划,使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有利于创建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通过召开动员会等形式,推进创建工作的开展。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6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以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银行参与、农民便利、多方共赢、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依托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创新“银行卡+POS机”支付模式,推进农村人民币反假工作及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工作,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整个农村区域。促进农村居民便利地就近支取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多项政策性补贴小额资金,实现农户“足不出村”就能办理查询、取现、缴费等银行结算业务;保障农民“放心用钱、方便用钱、用整洁钱”;拓宽农村国债发行管理渠道,增加农民投资收益。实现农村金融服务达到“政府满意、农民受益、银行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服务内容、设立条件及审核

(一)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为农村居民提供如下服务:(1)1000元以内的小额存取款;(2)新农保、新农合金的缴交、支取;(3)政府为“三农”各种直补金的支拨、领取;(4)人民币反假;(5)农村国债推广等。

(二)设立标准

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行制,选取设立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有足够的备付现金等基本条件。选取点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贸中心、能辐射2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或村群。

(三)设立审核

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由金融机构向县人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报领导小组核批。银行卡助农取款、反假货币、国债等业务准入的审查由人民银行审查,其中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除中国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邮储银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等已审核通过外,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应以其市级机构的名义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报,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备案。

(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人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

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当地威望高,信誉好,无不良记录和嗜好;(2)有合法稳定的现金流入,现金储备可以满足日常取现需求;(3)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强,服务意识好;(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掌握设备操作,能办理业务和登记台账;(5)人原则上应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从事的经营活动辐射面广;(6)服务场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内部管理规范。

工作职责:(1)宣传国家惠农政策及业务有关政策制度及工作流程;(2)宣传银行卡、支付通、自助设备、反假货币、国债等相关知识;(3)负责为本区域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允许办理的金融业务。人办理的每笔业务都必须向村民提供业务回单,提醒村民核对余额,并要求村民在《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登记簿》或《缴费登记簿》上签字或按手印;(4)在醒目地方悬挂银行专制的服务牌匾,并做好服务牌匾的日常保洁工作;(5)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对银行配发的支付通(POS机)、验钞机等电子机具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保障设备安全,防止违规操作。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两年时间消除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点,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在2012年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全县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覆盖,在2013年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2000人(含)以上村民小组实现全覆盖;近3年之内,力争使国债销售网点遍布全县辖内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国债发行量占比每年提高3至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对反假货币、支付结算、国债等金融知识知晓率和应用率提高到60%以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财经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财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全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办公室成员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室、财政国库、县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准入审查、宣传、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人民银行、财政和县各金融机构广泛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网络、手机信息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做好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的宣传工作,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增强社会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推广的认知度,为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农村地区便民金融服务点建设,延伸扩大银行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进转账电话、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应用。

(三)实施激励措施。一是地方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县域银行卡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对银行卡终端机具投放的银行机构进行投资补偿,即对银行机构在集镇每布放一台ATM机,每年补贴人民币不少于1000元,从布放年开始连续补贴3年,对银行机构每布放一台POS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每布放一台验钞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对推广国债的商业银行,将农村国债销售纳入奖励项目范围。二是银行机构对涉农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实行国债承销机构将每年度70%国债发行费用于奖励优秀经办人员。三是对服务点协助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号)的规定建议公安等部门给予奖励。

五、宣传、实施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

1.4月底前,人行县支行制订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复推广。

2.5—6月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就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进行宣传推广,开展面向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和持卡农民的银行卡受理、风险防范、假币识别、国债知识等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下半年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取得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及申请开办的银行资质进行审核,做好服务点的选取、协议签订、设备配备、标牌悬挂(牌匾由人民银行和涉点行(社)共同颁发)等工作,全面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推广工作,2012年底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全县农村乡(镇)、村全面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政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服务点建设推广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要及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严控风险

1.涉农银行机构应建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信息档案,与服务点签订相关协议,为服务点配备相关设备,制作悬挂“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标牌,张贴安全用卡以及假币识别宣传单、公布投诉电话。

2.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应使用固定POS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POS机。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收单机构可面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服务点只能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业务,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应主动关闭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POS机的信用卡业务功能。

3.涉农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按季巡检、实施交易监测、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要求服务点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台账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服务点和POS机的管理,并积极开展向助农取款服务点和持卡农民的银行卡受理、风险防范和假币识别等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办理的熟练性,规范服务点业务操作,加强风险防控。

4.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应加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对违规的收单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暂停业务、取消资质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并视情况对违规服务点采取警告、批评教育、暂停业务办理,直至撤机等处置措施;对存在利用POS机进行不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等行为的服务点,应立即中止其业务,收回机关机具设备、标识牌等。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机机关进行处理。

5.国债承销银行机构要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自身国债发行方式和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国债发售计划和农村国债发售专项计划,对农村国债发行实行额度管理,要将不低于每期国债发售计划40%的额度面向农村发售。对个别农村国债代销网点出现供不应求情况,应及时调整承销网点国债发售计划,并积极向上级行申请追加国债发售计划,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居民购买需求。国债承销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国债报表,及时掌握辖内农村国债销售情况。

6.人民币服务管理。一是涉农银行机构应及时对正在使用的点验钞机、自动柜员机进行升级更新,提高其防伪性能,严防假币因机具设备不能有效识别而流入、流出银行。人民银行应加强检查,对有关投诉应认真、及时进行核查,重点关注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二是针对农村大小面额人民币需求,涉农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库库存量,提前一天或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券别需求表,提出用现申请,人民银行则根据预约为服务点投放所需券别的完整券。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7

关键词:国债投资 地域差异 农村国债市场

一、基本情况

(一)地域状况

益阳市地处湘北,总面积1.21万平方公里,自北向南,地势呈湖区-丘陵-山区分布。以资水为界,资水以北的南县、沅江市、大通湖区总面积3203平方公里,其中水面、耕地面积2091平方公里,占比65%,林地面积155平方公里,占比4.8%;资水以南的桃江县、安化县总面积7006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4986平方公里,占比71%,水面、耕地1001平方公里,占比14%。我们将南县、沅江市、大通湖区设为湖区组,桃江县、安化县设为山区组,对比分析两组不同地域县乡居民国债投资现状。

(二)国债投资概况

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长沙中支全面推进湖南省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工作,益阳市各县支行加大国债管理力度,引导县政府、县财政局及县国债承销机构等部门参与到开拓农民国债投资渠道工作中来。近三年,益阳市湖区组、山区组居民国债投资规模逐年攀升、国债发行增量增幅逐年加大,县乡农村国债投资生态正发生着积极的变化。

仔细研读上图,不难发现,山区组国债发行总量与国债发行增量的增长幅度较湖区组大,居民国债投资较湖区组踊跃。哪些因素驱使不同地域县乡居民的国债投资不均衡发展呢?我们对湖区组、山区组的社会、经济、金融相关指标进行了采样分析。

二、县乡地域差异与居民国债投资的定量分析

(一)社会、经济、金融相关因素分析

1、从相关社会指标看:益阳市山区组面积为湖区组两倍,人口数量仅多30万人,人口密度只有湖区组一半。山区组安化县适合农田耕种的土地面积不到其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烟溪镇、奎溪镇的人均耕地面积仅0.5亩,山区组自然条件制约着单位面积上的人口数量。山区组人口密度较低但国债发行规模较大,说明人口密度的高低与县乡居民国债投资规模仅呈弱正相关关系。

2、从相关经济指标看:益阳市湖区组县域除作为全国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外,苎麻产量居全国首位,麻纺业、造纸业、橡胶机械等产业发展迅速。表1数据表明,湖区组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优于山区组。2009年,湖区组GDP总量及人均GDP量均高于山区组,湖区组县乡居民人均年收入亦高于山区组。湖区组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国债发行规模较小,说明国债发行规模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弱。

3、从相关金融指标看:尽管湖区组县乡居民人均年收入高于山区组,但山区组的储蓄存款总量和人均储蓄量较湖区组分别高出32亿元和935元,安化县作为部级贫困县,有限的家庭年收入为拉高山区组的储蓄存款总量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山区组储蓄存款总量与县乡居民国债投资规模的同向变化,说明国债投资与居民储蓄意愿呈强正相关关系。

(二)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服务相关因素分析

稳定性不强、适应性较差、经营管理难度较大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特征。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农村金融营销产品与县乡居民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已成为“三农”发展的“瓶颈”。从表2可以读出,益阳“四县一区”的国债承销网点平均不到10个,县城布局4-5个后,乡镇国债承销网点即呈寥寥无几之势。益阳市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于居民的需求。山区组面积较大,人均拥有国债承销网点个数较湖区组多,发行信息量较湖区组及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县乡居民国债投资的主动性。这说明国债承销网点与国债投资规模之间存在程度较高的正相关关系。

三、地域差异与居民国债投资的定性分析

为了解地域差异对县乡居民投资理财习惯及储蓄意愿的影响,我们在湖区组、山区组中分别选定四个具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问卷调查,在每个调查点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0份,8个乡镇共计160份问卷资料,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44份,其中湖区组68份,山区组76份。

(一)居民理财习惯分析

根据问卷结果,我们发现山区组居民存钱与投资国债的意识较湖区组强。山区组拥有银行存款、持有或投资过国债的人数为56人,占调查人数的74%;湖区组中,拥有银行存款、持有或投资过国债的人数仅为19人,占调查人数的28%,低于山区组46个百分点。湖区组居民将消费作为首选目标的有42人,占调查人数的62%,而山区组只有17人将消费放在首位,占调查对象的22%(见图2)。

(二)投资者投资心理预期分析

投资心理预期制约投资冲动。益阳市湖区组地处洞庭湖区域,洪水、渍灾、干旱等多种自然灾害频发。每次遭灾后,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人数减少、房舍和牲畜等财产大量损失。这造就了“两县一区”居民消费意识强、冒险性强的人文性格特征,建房、购买大型农机具等投资不动产的意愿淡薄,投资理财偏重于期限短、收益高的产品。湖区组调查对象中有49人将收益高、风险大放在投资首位的,占被调查对象的72%;而山区组有57人将资金安全作为投资首选,占被调查对象的75%。“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传统理财意识左右着山区居民的投资行为。

四、深化农村国债市场建设的管理路径选择

提高农村国债发行总占比、提高农民国债投资覆盖率是湖南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工作目标。益阳市人民银行依据农村国债市场建设与居民储蓄意愿、国债承销网点布局及投资者心理预期呈强正相关关系,与县乡人口密度和家庭人年均收入呈弱正相关关系的调查结果,制定“区别对待、服务侧重、方式创新、宣传提升”的工作思路,做大做强农村国债市场。

(一)区别对待。围绕不同地域县乡居民投资理财偏好,统筹规划,差别管理,做到“四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方案拟定到位、目标制定到位和协调配合到位。注重山区组县乡居民国债投资观念培育,改造传统“存钱”思想,将“国债投资”理念渗透到他们日常生活中,让更多山民分享社会发展“红利”,取得较高的财产性收入;在湖区地带,开展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观念再造,组织商业银行设计个体资金存量配置的最优投资组合,将收益稳定、流动性较强的国债品种与其它风险性、投机性品种一起打包投资,以规避市场投资风险,获得更优的收益/风险比,引领湖区居民接受国债、投资国债。

(二)服务侧重。建立普惠型国债服务机制,解决“四大问题”,即解决县乡金融机构国债发行计划不足的问题、解决县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国债知识缺失的问题、解决国债知识宣传缺乏长久性的问题、解决县乡国债宣传员欠缺的问题。实行“政府牵头协调、人行全面主导、财政适度参与、承销机构积极作为”的农村国债发行管理模式,在山区,致力于实现国债投资需求的无缝对接。保障山区偏远地的国债发行网点在本银行系统内随机抓取发行额度,保证国债发行信息第一时间,强化从业人员的国债知识培训,用心做好山区居民国债投资的全程服务。在湖区,致力于普及居民的国债投资知识。国债承销机构要利用贴近客户服务的便利,通过在营业间张贴宣传墙报,设立咨询台,投递国债宣传单的方式,赢得客户对国债投资品种的认识与信任。电视广播、信息网络、电信平台等媒体介质共同参与农村国债宣传中来,积极扩大国债投资知识的覆盖面,拓宽湖区居民投资理财渠道。

(三)方式创新。取势谋局,演绎“四大突破点”,即从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角度,将国债在农村发行纳入县政府的工作范畴,突破农村国债市场建设主体单一的弱势,争取全社会支持;借助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实施的政府“阳光工程”载体,把国债知识列为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教程,授课内容写入教学大纲,为农村国债业务持续发展找突破点;突破国债宣传经费缺口“短板”,促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商业银行提取小量中间业务收入,解决农村宣传成本大、见效缓慢的问题;组建多部门人员参加的“金融知识宣传小分队”、“青年自愿者宣传活动小组”等金融宣传小分队,以国债知识册入农家书屋、出动流动国债宣传车的方式,把国债知识送到每个乡镇,突破国债知识的盲点与盲区。山区组与湖区组县乡居民的投资预期、人口密度存在差异,对山区居民采取面对面的宣传方式可提高宣传效率,湖区组以创建国债投资氛围为主,有重点、有步骤地把建设农村国债市场工作引向深入。

国债活动宣传方案篇8

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大多跨区域,由于受执法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屈从于某些压力,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设卡、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袒,给破产欺诈创造了机会,特别是清算组,其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更使破产欺诈有恃无恐。

2、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助长了破产欺诈行为的产生。论文百事通当今社会上流传了一种说法叫“要破产就破银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企业鉴于对银行债台高筑、不堪重负的状况,再加之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轻本地、本系统下属企业因效益不佳对本地财政的压力,指使企业采取“假破产、真逃债”的办法赖掉、甩脱银行或其他的债务,搞破产欺诈。

3、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是个别企业搞破产欺诈的原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离不开法院审判的独立与公正。但从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看,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基本上是行政行为。个别企业根本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企业也不愿意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某种目的硬性要求企业做假帐、走破产之路甩掉包袱,然后再生。而个别真正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却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批准,而不能申请破产。

4、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为了防止破产企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但是受人际关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思想素质、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对这五种行为有时难以掌握,客观上有的搞破产欺诈的甚至将时间提得更早,以就难以杜绝破产欺诈的发生。

二、“破产”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处理

(一)破产资格的欺诈及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贯彻意见等有关破产法律规定看,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达到破产界限,没有破产障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非法人企业是不能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破产资格的欺诈方式有以下两种: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均应以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法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2、“母体裂变、死活拨离”重新组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况一般也表现为两种:

其一,划小核算单位,将原破产企业下属的一个车间或部门分立成独立核算的一个乃至多个“二级法人”或“平级法人”。原破产企业虽然存在但除了所负沉重债务以外,几乎无任何财产。

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权利义务承担原则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裁定追回所有财产,一并纳入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其二,利用合资、联营等形式组建新的企业法人或名为联营企业法人实为自己经营,以转移企业财产。

针对这种情况,一是应当将申请破产的企业所投入的财产权益,有偿转让给合资或联营的另一方,将所得价款列入破产财产;二是公开竞卖,如果联营、合资企业的另一方不愿购买,则将破产企业投入到联营、合资企业中的资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在同等的条件下债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认购者作为新的出资人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联营,成为合资、联营企业的出资人;三是对无人购买破产企业投入到联营、合资企业中的资产,则应裁定将这部分资产收回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二)财产担保的欺诈及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物权法原理,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常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以前已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抵押给其中某一个债权人。

2、与债权人串通,将原已设立的保证人担保为财产担保。

3、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以前,将同一财产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人即重复抵押。

针对前两种情况,由于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民法原理及有关司法解释确认其抵押行为无效,裁定追回该财并入破产财产。对第3种情况,则应根据民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分三种办理进行处理;一是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二是对抵押物已被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的,抵押物价值与债务相等,且都履行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可以抵押物抵债;三是对抵押物超过债务数额部分的,裁定追回列入破产财产。

(三)程序时限的欺诈及处理

《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不得实施五种禁止的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审判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为了搞破产欺诈,在申请破产六个月前乃至一年或更长时间内将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转移、处分,逃避时限的约束,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

针对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依据所查明的事实责成清算组汇同审计、物价、资产评估等部门对上述财产予以核定,提请法院裁定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同时对明知该企业已破产并收到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清偿债务的通知书后仍对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或财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出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欺诈及处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投资不实或已抽回所投资金,致使破产企业财产减少,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暂不立案,通知其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注册资金补足并列入破产财产后,再立案处理。若其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不按法院通知的要求补足注册资金,虽然债务人已被工商机关核准注册为法人企业,法院也可根据其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实际情况,认定债务人不符合法人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债务人的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债务人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破产立案后,抽回所投资金的,系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应裁定,追回抽逃的资金,并列入破产财产。

(五)对资产范围的欺诈及处理

一个企业的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长期以来,人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机器、厂房、设备等这类有形资产的认识是根深蒂固的,而对“看不见、摸不着”的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商业信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销售网络等这类无形资产的认识则知之甚少。因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往往仅重视有形资产的清理、评估或追问,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理,使破产企业的固有资产不能得到真实、准确的反映。

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应加强对清算组的管理,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纳入破产财产中来;发现有隐瞒、虚报、未报、不报无形资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一律裁定追回,列入破产财产。以免企业钻空子,给破产欺诈以可乘之机。

三、对“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破产立法,加强法制宣传

1、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不足及落后表现。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竞争创造必要的前提,促使企业自主经营,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通过《破产法(试行)》的实践已提出了不少问题,比如: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破产法进一步完善,重新颁布一部正式的企业破产法。

2、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需要新的更完善的《企业破产法》。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正向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惯例靠拢,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备的《破产法》。根据国际惯例,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也没有必要保留政府行政干预的条款,凡不应由破产法规定的问题,都应从破产法条文中删去。以使我国破产法更为规范,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在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对于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都是有益的。

3、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宣传。《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之一,经济生活需要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破产法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化,更应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较为系统的破产法知识介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从而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和执行,更有效地防止破产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债务公示、破产警示和强制破产制度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科学地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研究。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要给它以“缓刑”期,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好,局部可以用,则想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兼并可以办好,则分解兼并。对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安排,企业自愿,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条件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国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强制的管理与换价,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为目的制度。根据《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进行债务公开,破产警示,执行强制破产制度,使全体债权人得公平的清偿,而免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使得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无机可乘。

(三)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即为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指定,非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裁定不得更换,以防止不正常地撤换人员。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整体上的破产法的实施状况来看,要抓好破产案件的处理,防止局部受益,全局受害无穷的假破产案件的发生,清算组是关键。按照市场原则,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清算组的工作也应走市场化的道路,及时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所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等有关机构中指定,成员由所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事务所的工作。这样,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就能有效地铲锄“破产”逃债的土壤,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生产健康发展。

(四)严格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

与一般民事、经济案件相比,破产案件具有特定的程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一规定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缺乏途径和措施,使“破产”逃债有可趁之机。因此,准确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关键的第一步,要从破产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入手,全面审查,其中着重从以下三方面严把审查立案关。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予以受理;当然,有的国有企业,如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根据《破产法》不宜宣告破产,所以,对这类企业的破产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所谓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搞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之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对此,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呢?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审查。A、对无产可破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立案受理后,依《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宣告破产程序终结;b、对仅有一个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只要符合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也可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五)加强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制裁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章所列的第二百0六条、二百0八条、二百0九条、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等的规定,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人员追究破产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经济制裁,目的在于通过制裁导致企业破产的违法行为,而惩治那些对企业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同时督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尽心尽责尽力,避免发生作风和瞎指挥现象,以减少破产欺诈事件的发生,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市场竞争机制的激烈加剧,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破产之路,然而,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清理债务的专门手段,是一种既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程序制度。从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它类似于诉讼程序,具备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分别支撑自己的主张;从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中认定债权、债务均是认定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它类似于非诉程序;从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以实现债权这一点看,它又类似于执行程序。所以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全能程序”,凡是涉及破产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归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一并处理。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交织在一起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法院不仅要做债权公平受偿的维护者,还要做国有资产和国家法律的捍卫者,作地方政府破产预案的参谋者,作社会秩序的保卫者,作群众怨气的承受者,更要集中精力去审查、制裁破产欺诈者,防止前述形形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总的说来破产案件的审理,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困难重重。所以,破产案件较之其它的民事、经济案件来说,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法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执法水平,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鼓励法官参加函大、业大、电大、研修等法律专业班的学习,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推广先进的审判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产的企业钻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新晨

(七)正确界定破产财产,使破产财产达到最大值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已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尚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尚未清收的债权和利息、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另外,对企业产权不明的财产、职工的集资款,以及企业使用的土地等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分别处理。

1、对破产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财产,坚持从实际出发。这主要是针对成立于五六十年代的企业,当时这些企业的资产是靠主管领导一手指划,没造册登记,或产权证也遗失的。对此采用公告寻找产权人,要求主张权利者限期到法院登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限期届满无人主张产权,或仅有主张但无依据的,即裁定该资产归破产企业所有,列入破产财产,同时由清算组持法院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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