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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08-08 17:03:34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1

摘 要 快递行业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也带来大量的法律问题,纠纷的增多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因此,国务院邮政部门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有所衔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可以说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适用这部新法,需要实务界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与相关理论。虽然该办法有许多亮点,但是也有盲点,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关注。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4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2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夯实快递安全基础,提升快递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国家邮政局日前正式《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YZ 0149-2015)。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规定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收寄安全生产操作、分拣安全生产操作、运输安全生产操作、投递安全生产操作、重大活动时期安全生产操作及安全事件处理等要求,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

《规范》明确了快递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对快递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坚持文明操作,避免违规操作。《规范》同时强调,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为保障收寄安全,《规范》提出,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规范》还明确,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以人为本”是《规范》坚持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规范》明确,快递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保障快递业务员、用户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在快件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件,应将保证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求。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制定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安全为基,着力建设安全邮政的有效抓手,有利于夯实行业安全基础,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体系,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保障快件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快递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快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从事国际快递经营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

(二)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

(四)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

(五)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的比率不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配有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第七条采用商业特许经营形式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签订书面特许协议,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

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信件专营和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寄递。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开拆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采取其他方式验视内件,保证快件寄递安全。

第十一条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寄递快件、对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设置,并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快递安全操作标准和流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对危险性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快递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影响快递时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递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

第十八条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快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快递企业标识,并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寄递快件需要进入社区、高等院校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车辆通行和临时停放、快件派送等便利条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社区、校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意见。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保密等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安全的监督检查。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快递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快递行业安全规范,为企业提供快递安全培训服务,提高快递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因经营纠纷或者发生治安案件造成快件滞留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快件寄递延误;未及时处理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快递企业及时处理;涉及治安案件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特许人未办理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转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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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 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内容

快递业务的监管对象应该是那些从事快递服务的市场主体。快递服务其实是一种介于邮政服务与物流业之间的新型服务。目前,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一是邮政企业,例如EMS;二是各类物流企业,例如DHL等;三是各类运输企业,例如中铁快运等。由于我国现阶段没有对于快递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类型企业在实际上都是执行的本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定,导致了多头管理、相互矛盾、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甚至出现年终歇业卷款逃跑的案例。因此,对快递业务进行监管时,应该明确专业监管原则,凡是涉及快递业务的所有类型企业,都应该由统一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监管目标

从快递业务的业务特点来看,快递业务更接近于一个竞争性的行业而非垄断性行业。因此快递业务监管应主要致力于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社会效益、市场竞争公平和产品供应的稳定性。社会效益是指政府应通过对于行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竞争公平是指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防止破坏性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产品供应的稳定性,是指对从业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以保证其提供服务的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

监管目标的选择对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具有重大的影响。目标选择合理,则监管机构可以迅速、有效地进行监管,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在目标选择时,除了要顾及到监管机构的内部因素,例如监管模式、职能配置、监管手段、实施程序、机构组织设定、人员构成与素质、管制经费等以外,还要充分重视外部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第一,外部环境因素会制约监管能力的提高;第二,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会对监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第三,外部环境因素还会影响监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的发挥。尽管外部环境因素不是监管机构所能左右的,但我们必须区分清楚各种因素对监管带来的不同影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管的效果。

二、监管范围

从快递业务的定义和业务特点来看,快递服务业兼具有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业的某些特点,实际上往往很难将快递业务的归属进行明确划分。我国现行《邮政法》对邮政信件专营和除外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如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1998年1月海关总署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第十条规定将“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划归快件。上述规定表明,作为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部门的海关总署不仅确认外经贸部门为进出境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而且确认经批准的进出境快递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法律、法规允许进出境物品的寄递业务。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复函国家邮政局,对“私人信函”作了明确的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2005年12月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和县以上党政军公文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

从有关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内容来看,对于快递业务的监管范围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信函类的快递业务由国家邮政局监管。但由于从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叉性和混合性,导致邮政监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应该按照专业监管的原则,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负责快递业务的监管,在具体的政策上,邮政监管部门可以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做出明确规定。邮政监管部门作为信函快递业务的指定监管部门,无论是从监管效率还是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都更适合作为整个快递业务的监管主体。

三、监管内容

根据我们对于快递业务特点和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快递业务的监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监管

对于快递服务内容的监管主要是指对于通过快递企业投寄的物品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定,凡是处于禁寄物品指导目录上的物品是不能通过快递服务企业投寄的。违禁物品主要包括有:各类武器、弹药;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各类烈性毒药;各类物;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2、服务质量监管

快递业务是一个标准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因此对于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管就是快递服务的标准化过程,保证相关从业企业能够按照有关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管也是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时效性要求。快递业务对于时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投寄的时限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一定的最低时间要求。

(2)准确性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为了确保准确性要求的事实,快递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信息管理能力。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3)安全性。快递服务的安全性主要是指:快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快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造成危害;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

(4)方便性。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提供上门服务等方面应便于为顾客服务。

3、价格监管

由于快递服务本质上一种竞争性的业务,因此对于它的价格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实行价格管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快递服务的定价模式。快递服务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因此在定价模式上应以发挥市场机制为主。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邮政一直是通过交叉业务补贴的方式,来为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快递业务上,中国邮政一直在努力通过维持垄断格局,来弥补普遍服务业务的亏损,因此导致快递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随着快递企业的不断增加,监管机构需要注意防范快递企业以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在对快递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时,除了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外,还要注重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快递服务的定价形式。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快递服务通常是以重量计价的。因此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附加服务的费用。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二是保持产品与服务供应的稳定性。快递市场的市场准入监管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维持中国邮政对于邮政快递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市场准入的标准相对较高;第二阶段,随着邮政体制的改革以及快递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已经发生变化。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构建一个统一、高效、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快递市场的发展。所以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准入监管的标准不断降低。由此所导致的好处是市场的竞争环境不断完善,快递服务的供应大量增加,价格不断降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断降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的强度不断增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企业有可能牺牲服务质量,从而使得服务的供应缺乏稳定性。因此,市场准入标准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一味的降低市场准入的标准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性。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具备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相关服务的能力,制定《快递服务企业资质标准》,合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成龙.基于SCP分析框架的我国快递产业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06).

[2] 李航,侯琳琳.从SCP范式看我国快递产业的发展[J].商业文化,2010(2).

[3] 王道平,杨永芳.民营快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J].北京社会科学,2010(4).

[4] 晏敬东,石银萍,李谦.我国快递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8(18).

[5] 张洪斌,赵玉敏.我国快递业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09).

[6] 关姝颖.国际快递在中国[J].物流科技,2009(03).

[7] 沈惠,曾蜂,匡雪峰.关于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方向的几点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02).

【作者简介】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4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践行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云南省应当积极推动邮政行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结合云南省邮政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升普遍服务能力水平

 

以农村和边远乡区为重点,加强普遍服务网点、邮路建设,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普遍服务和网络服务能力。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要更加突出普遍服务包容性和均等化的特征,统筹推进村邮站、城乡局所、邮政服务进社区和邮政便民服务平台等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邮政基础网络

 

调查研究全省邮政营业网点的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邮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推进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新增和改造。加强农村邮政物流体系建设,整合云南省农村邮政现有终端资源,完善农村邮政服务网络,提升邮政基础设施水平。丰富服务功能,强化农村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功能;完善传统的农药农资配送服务功能;推动建立“三农”精益物流服务功能。构建覆盖城乡、惠及民众、方便快捷、多方共赢、独具云南省地方特色的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邮站、便民服务站以及小区信报箱、智能包裹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改善投递服务能力

 

增强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和服务能力,提高党报党刊发行及投递服务质量。加大投递软、硬件设施建设,改善邮政通信服务,通过持证上岗、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人员素质。优化投递作业流程,加大机动车投递力量,提高服务能力,缩短投递时限。进一步拓展末端投递渠道,做好“最后一公里”投递保障。加强邮件转接工作,提高邮件直投到村比例,缩小城乡和各县区普遍服务水平差距,提升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进邮政创新改革,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们用邮需求的变化,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需要有所创新和改革。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农村物流市场是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创新改革的突破口。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农村物流运作模式。按照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跨部门共建共管、跨行业联营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大力推进“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模式。支持邮政将业务延伸至农村地区,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至乡镇、沿途建制村间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

 

二、加速快递服务创新升级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标准》为指导,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快递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大发展、上水平,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一)推动关联产业深度协同

 

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机遇,深化快递业与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通过电商带动快递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快递企业通过完善代收货款、验货签收、快件保险等服务规范,提高配送服务水平和能力。引导快递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优化快递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发展跨境寄递业务。

 

鼓励快递企业切入云南省本地制造业供应链,提供专业化的流通服务。引导快递企业发展分销配送、供应链服务和一体化快递,建立并加强与制造企业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升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效率,实现两大产业共生共赢、共同发展。

 

推进全省快递企业与交通部门的协同发展,强化快递与交通业的优势互补,实现政策共享、资源整合、平台共建,发挥行业资源的最大效益,交通部门为快递企业提供专线服务,快递企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本省交通业发展,交通运输企业和快递企业可以利用各自的站点、网点资源优势,相互代办业务,并努力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互惠互利。

 

(二)加速快递企业技术创新

 

强化快递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的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用技术创新驱动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快递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推广自动化分拣、智能化终端服务、机械化装卸、绿色化运输与包装等技术设备在行业的应用,逐步提高快递作业的自动化水平。推动快递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核心动力从大规模要素投入向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技术及创意的应用转变。

 

(三)引导快递企业发展方式的创新升级

 

在快递服务领域中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战略合作、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扶持一批实力强的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快递企业由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向高层次的价值竞争,向不同目标市场提供差异化的快递服务,向集团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以客户服务体验为依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积极发挥云南省作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云南省快递物流园区的布局和建设,鼓励企业进驻物流园区,将快递物流园区的建设作为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探索的新模式。

 

(四)加强快递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推进云南省快递企业建立人才队伍管理培养机制,提升人才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狠抓职业培训,提升队伍专业水平,鼓励快递企业针对高、中、低层员工积极探索开展早会培训、日落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多层面多形式的企业内人才教育培训。

 

积极推动云南省快递企业和云南省本地的职业院校联合协作,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灵活方式开展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增加现代快递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技能型管理和操作人才供给,大幅度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快递企业通过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推行部分关键岗位市场化、职业化,积极培养和重点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快递市场变化和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发展

 

充分利用云南省毗邻越南的区位优势,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与邻国越南在邮政快递领域的合作。拓展国际服务网络,发展跨境寄递业务。支持快递企业进入越南市场,引导快递企业开发新的国际服务项目,例如,为越南、缅甸、老挝的企业处理订单、代收货款、提供物流金融服务、采购产品、甚至成为东南亚国家的企业在中国的总商。鼓励快递企业从跨境旅游等临时性的国际快递需求入手,加快建设自主国际快递网络。在边境口岸建设国际邮件互换站,支持云南省相关邮政网点和快递公司与越南、缅甸、老挝公司的合作,构建国际邮件包裹快捷便利的交换平台,完善快递物流进出境业务快速通道的建设,推动完善邮件快件在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越南河江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推动寄递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物联网的协同发展。

 

四、提升邮政业监管效能

 

在全省构建高效有力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使邮政监管工作“高效、务实、健康、有序”运行,保障邮政业长效安全的发展。

 

(一)事前政策支持

 

在《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邮政条例》及已有的《云南省邮政业突发事件预案》等配套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邮政业发展实际,配合国家、省级邮政局,积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云南省邮政业相适应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为云南省邮政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方面,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突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有关邮政用地、信报箱建设、普遍服务亏损补偿、禁毒专项资金等政策。在快递方面,协调税务、海关、公安、交通、金融、土地管理等部门加快制定快递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快递企业由规模扩张向规模扩张和质量效益并重转变。

 

围绕云南省邮政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工作,强化邮政业法治理念,提升快递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邮政管理依法行政,邮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用邮。

 

(二)事中执法检查

 

贯彻落实《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完善快递业经营许可程序,加强资质审核,加强和加盟企业管理。

 

加强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情况,建立由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抽查制度。加强云南省快递业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平规范的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随意压价行为。在全省建立包括省物价局、省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等行为。

 

保障行业安全监管,探索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寄递渠道综合治理。把安全理念落实到邮政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强化寄件人、寄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探索研究制定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管理办法,强化寄递渠道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寄递渠道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边境口岸等特殊地区进出快件的安检措施。

 

(三)事后考核评议

 

在全省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加强申诉与市场执法的业务衔接和执法考核评议,进一步完善12305、局长信箱、网络媒体等申诉渠道。

 

针对邮政普遍服务,进一步加强对邮政11185投诉工单处理的能力,对全省处理用户投诉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网点按月进行通报,并按季编发《全省通信服务质量季度通报》。建立以投诉量、考核指标等为直接依据的责任追溯制和履职考核办法。针对快递企业,进一步优化完善快递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全省的快递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以检查结果作为快递企业年度达标与考评的依据,推动建立云南省快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类似制度。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5

根据督导检查的总体要求,我从三个方面,汇报开展“两节”期间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四个强化”,精心组织部署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到位。行动之初,我们深入学习领会省局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打牢思想基础,形成共识,即:从“三保行动”入手,保障两节期间市场干净受控,保障为卷烟经营打出更大空间,保障为今年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创造先决条件,着力向专项行动要市场、要销量、要实效。

二是强化方案制定到位。在省局方案框架内,制定了“保两节、保空间、保本色”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区局、县级局和稽查大队的行动目标,细化行动任务、重点检查对象及行动步骤等内容,并在省局规定动作基础上,增加了两个自选动作,即:统一启用非法寄递打击新方法,统一运行市场监管系统新功能,更加清晰了专项行动的目标性和指向性。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到位。强化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运行联合打假、联合打私两个协作机制,三家负责人总体协调,办案人员随时沟通,共同召开联席会议5次,共享线索信息资源,共同查市场办大案,为专项行动不断扩大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强化重点排查到位。我们立足两节期间市场特点,聚焦涉烟违法行为易发的场所,采取系统数据、检查信息及举报信息等分析方法,确定物流快递、重点部位(早市、集贸市场)、重点商户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进行了梳理,共计梳理出重点检查对象1366个,其中,物流快递321个,重点部位128个,重点商户917户,为针对性开展集中整治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突出“四个着力”,提升整治效果

一是着力落实市场监管新措施。我们以市县两级各稽查中队为单位,依托市场监管系统的“自定义区域管理”功能,根据梳理出的重点商户,建立重点监管区域共计343个,其中,销售大户区域92个,烟酒茶商店区域67个,有违规记录商户区域135个,省际间、市州间商户区域49个。检查中,我们对重点商户区域提高检查频次,针对性开展集中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累计检查商户4千余户次,从商户中办理销售“假私非”案件22起,同时每天坚持对早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开展早晚巡查,有效加强了市场日常监管和元旦市场监控,进一步增强了检查实效。

二是着力探索快递监管新办法。我们针对非法寄递线索大幅增多的情况,探索并实施《吉林市局案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大要案件办理。着力强化线索收集,我们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从微信、快递、物流、互联网数据公司中发展举报信息员,组织基层单位收集并上报大要案件线索和跨区案件线索,加强线索的整合分析、统一处理;着力强化联动办案,我们实行查办案件包保制,组织稽查支队下设的三个稽查大队对应包保各区、县局的大要案查办工作。稽查支队指导两个县级局,深入追查快递案件背后的线索,进一步捣毁藏匿假私卷烟窝点,破获了2起5万元案件;着力强化普法宣传,稽查人员向物流快递从业人员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使物流快递从业人员提高了配合检查和守法经营的意识。专项行动以来,我们累计收集大要案件线索、跨区案件线索12条,其中7条已办成万元以上案件;累计办理利用物流快递非法寄递案件86起。通过线索整合研判,案件查处更及时,清理打击更有力,以非法寄递为主的不法涉烟行为受到严厉整治。

三是着力实现网络案件新突破。按照省局“建机制、堵源头、打团伙、管市场”的工作要求,我们高度关注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销售假私卷烟违法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对一起在早市销售假私烟的案件深入追查,于1月9日成功侦破了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1•09”利用微信销售假私卷烟网络案件,在吉林市、广西东兴市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其中,已判刑1人、逮捕2人,总涉案金额达158.1万元,进一步提升了专项行动的震慑力。此案特点突出、案情较大,涉案嫌疑人经常利用微信销售假私烟,涉案地域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此案继去年列入公安部“云端战役”并取得初步战果后,近日,我们向省局作了专题汇报,下一步将协调公安部门进一步发起“集群战役”,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同时申报公安部督办案件。案件的显著战果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强烈反响,上周,市公安局联系省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报道此案侦破情况,经请示省局同意后,我局配合进行了采访报道。

四是着力推进监管改革新进展。我们在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坚持监管领域改革不放松,助推专项行动综合管控效果。深入推进合理布局修订工作,围绕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深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召开5次专题会议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已着手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目前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初步定于春节后协调市人大、工商局等部门召开听证会,于3月底前公布实施。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双随机”方面,去年6月份以来,我们建立了“随机抽查周工作机制”,即: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满周,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辖区商户10%以上的比例随机抽取商户进行检查。1月份,全地区累计抽查商户2193户,有效清查了监管盲区。在“一公开”方面,由于“吉林市政务公开门户网站”一直在升级改版,导致我们前几个月的随机抽查结果无法公开,近日该网站改版完毕,市局本级自本月起公开了检查结果,同时,我们指导各县级局联系当地市政府网站,争取2月份全部实现公开。深入推进证照管理工作,我们依据本地方法规,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按照省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要求,自去年7月以来,我们累计审批准予许可1124个、不予许可118个、注销许可1758个,有效加强了许可证管理。按照省局工作要求,梳理排查出证照不符商户9902户、无照有证商户2888户,下一步,我们将协调工商局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二、存在的不足

回顾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办案措施持续发力,打击效果持续增强,协作机制作用充分发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省局的总体要求相比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商户违规案件还不够多,商户异常情况分析的准确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于地址不详或人名虚假的快递单,我们深入追查的办法还不够多;三是对《省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规定的个别概念把握还不够准确,比如,《负面清单》规定“对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不予发证”,对于“一定距离”应理解为直线距离还是合法行走距离还不十分清晰。

三、当前市场形势及下一步打算

结合两节期间特点,我们分析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各类涉烟案件,初步洞察了市场新趋势,主要体现为“三个明显上升、三个明显下降”。一是非法寄递案件明显上升,早市等其他渠道的违法经营案件明显减少。在我们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111起案件中,来自早市等重点部位1起,占比为0.9%;来自窝点1起,占比为0.9%;来自公路运输1起,占比为0.9%;来自持证商户22起,占比为19.8%;而来自物流快递多达86起,占比达77.5%,物流快递已成为假私卷烟流转的主要渠道。二是假烟数量明显上升,走私烟数量明显下降。专项行动以来,在我们查获的31.2件违法卷烟中,假烟有24.7条,占比为79.2%;走私烟有1.4件,占比为4.5%;真烟有5.1件(包括非渠道真烟、本地串码烟),占比为16.3%。而且,假烟一般为仿真度较高的高档品牌。三是乡镇农村大要案件明显上升,城区大要案件明显下降。在我们办理的7起万元以上大要案件中,本级案件有3起,涉案卷烟总标值4.7万元,而县级局案件有4起,涉案卷烟总标值达30.4万元,且其中2起是5万元案件。表明不法烟贩已把目光投向地域较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县域农村市场。

针对以上市场形势,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着力突出打假打私工作。探索建立与邮政部门的协作机制,有效查处利用物流快递非法运输假私卷烟案件。巩固与公安、海关建立的良好协作机制,共同研究打假破网新措施新办法,强化对有价值线索的分析研判,深入侦办跨多省销售假私卷烟的“1·09”网络案件,重点打击利用微信、QQ等互联网络销售假私卷烟违法行为。继续加大打击假烟、走私烟力度,提高网络案件侦办水平,争取进一步增强专项行动震慑效果。

第二,着力突出市场日常监管。着眼当前元旦、春节时段涉烟违法行为高发期,狠抓大数据分析,狠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狠抓APCD工作法落实,把市场监管系统用好、用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质量和效率,持续营造良好的市场销售环境。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6

根据督导检查的总体要求,我从三个方面,汇报开展“两节”期间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四个强化”,精心组织部署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到位。行动之初,我们深入学习领会省局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打牢思想基础,形成共识,即:从“三保行动”入手,保障两节期间市场干净受控,保障为卷烟经营打出更大空间,保障为今年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创造先决条件,着力向专项行动要市场、要销量、要实效。

二是强化方案制定到位。在省局方案框架内,制定了“保两节、保空间、保本色”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区局、县级局和稽查大队的行动目标,细化行动任务、重点检查对象及行动步骤等内容,并在省局规定动作基础上,增加了两个自选动作,即:统一启用非法寄递打击新方法,统一运行市场监管系统新功能,更加清晰了专项行动的目标性和指向性。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到位。强化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运行联合打假、联合打私两个协作机制,三家负责人总体协调,办案人员随时沟通,共同召开联席会议5次,共享线索信息资源,共同查市场办大案,为专项行动不断扩大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强化重点排查到位。我们立足两节期间市场特点,聚焦涉烟违法行为易发的场所,采取系统数据、检查信息及举报信息等分析方法,确定物流快递、重点部位(早市、集贸市场)、重点商户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进行了梳理,共计梳理出重点检查对象1366个,其中,物流快递321个,重点部位128个,重点商户917户,为针对性开展集中整治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突出“四个着力”,提升整治效果

一是着力落实市场监管新措施。我们以市县两级各稽查中队为单位,依托市场监管系统的“自定义区域管理”功能,根据梳理出的重点商户,建立重点监管区域共计343个,其中,销售大户区域92个,烟酒茶商店区域67个,有违规记录商户区域135个,省际间、市州间商户区域49个。检查中,我们对重点商户区域提高检查频次,针对性开展集中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累计检查商户4千余户次,从商户中办理销售“假私非”案件22起,同时每天坚持对早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开展早晚巡查,有效加强了市场日常监管和元旦市场监控,进一步增强了检查实效。

二是着力探索快递监管新办法。我们针对非法寄递线索大幅增多的情况,探索并实施《吉林市局案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大要案件办理。着力强化线索收集,我们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从微信、快递、物流、互联网数据公司中发展举报信息员,组织基层单位收集并上报大要案件线索和跨区案件线索,加强线索的整合分析、统一处理;着力强化联动办案,我们实行查办案件包保制,组织稽查支队下设的三个稽查大队对应包保各区、县局的大要案查办工作。稽查支队指导两个县级局,深入追查快递案件背后的线索,进一步捣毁藏匿假私卷烟窝点,破获了2起5万元案件;着力强化普法宣传,稽查人员向物流快递从业人员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使物流快递从业人员提高了配合检查和守法经营的意识。专项行动以来,我们累计收集大要案件线索、跨区案件线索12条,其中7条已办成万元以上案件;累计办理利用物流快递非法寄递案件86起。通过线索整合研判,案件查处更及时,清理打击更有力,以非法寄递为主的不法涉烟行为受到严厉整治。

三是着力实现网络案件新突破。按照省局“建机制、堵源头、打团伙、管市场”的工作要求,我们高度关注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销售假私卷烟违法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对一起在早市销售假私烟的案件深入追查,于1月9日成功侦破了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1•09”利用微信销售假私卷烟网络案件,在吉林市、广西东兴市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其中,已判刑1人、逮捕2人,总涉案金额达158.1万元,进一步提升了专项行动的震慑力。此案特点突出、案情较大,涉案嫌疑人经常利用微信销售假私烟,涉案地域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此案继去年列入公安部“云端战役”并取得初步战果后,近日,我们向省局作了专题汇报,下一步将协调公安部门进一步发起“集群战役”,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同时申报公安部督办案件。案件的显著战果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强烈反响,上周,市公安局联系省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报道此案侦破情况,经请示省局同意后,我局配合进行了采访报道。

四是着力推进监管改革新进展。我们在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坚持监管领域改革不放松,助推专项行动综合管控效果。深入推进合理布局修订工作,围绕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深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召开5次专题会议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已着手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目前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初步定于春节后协调市人大、工商局等部门召开听证会,于3月底前公布实施。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双随机”方面,去年6月份以来,我们建立了“随机抽查周工作机制”,即: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满周,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严格按照辖区商户10%以上的比例随机抽取商户进行检查。1月份,全地区累计抽查商户2193户,有效清查了监管盲区。在“一公开”方面,由于“吉林市政务公开门户网站”一直在升级改版,导致我们前几个月的随机抽查结果无法公开,近日该网站改版完毕,市局本级自本月起公开了检查结果,同时,我们指导各县级局联系当地市政府网站,争取2月份全部实现公开。深入推进证照管理工作,我们依据本地方法规,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按照省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要求,自去年7月以来,我们累计审批准予许可1124个、不予许可118个、注销许可1758个,有效加强了许可证管理。按照省局工作要求,梳理排查出证照不符商户9902户、无照有证商户2888户,下一步,我们将协调工商局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二、存在的不足

回顾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办案措施持续发力,打击效果持续增强,协作机制作用充分发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省局的总体要求相比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商户违规案件还不够多,商户异常情况分析的准确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于地址不详或人名虚假的快递单,我们深入追查的办法还不够多;三是对《省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规定的个别概念把握还不够准确,比如,《负面清单》规定“对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不予发证”,对于“一定距离”应理解为直线距离还是合法行走距离还不十分清晰。

三、当前市场形势及下一步打算

结合两节期间特点,我们分析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各类涉烟案件,初步洞察了市场新趋势,主要体现为“三个明显上升、三个明显下降”。一是非法寄递案件明显上升,早市等其他渠道的违法经营案件明显减少。在我们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111起案件中,来自早市等重点部位1起,占比为0.9%;来自窝点1起,占比为0.9%;来自公路运输1起,占比为0.9%;来自持证商户22起,占比为19.8%;而来自物流快递多达86起,占比达77.5%,物流快递已成为假私卷烟流转的主要渠道。二是假烟数量明显上升,走私烟数量明显下降。专项行动以来,在我们查获的31.2件违法卷烟中,假烟有24.7条,占比为79.2%;走私烟有1.4件,占比为4.5%;真烟有5.1件(包括非渠道真烟、本地串码烟),占比为16.3%。而且,假烟一般为仿真度较高的高档品牌。三是乡镇农村大要案件明显上升,城区大要案件明显下降。在我们办理的7起万元以上大要案件中,本级案件有3起,涉案卷烟总标值4.7万元,而县级局案件有4起,涉案卷烟总标值达30.4万元,且其中2起是5万元案件。表明不法烟贩已把目光投向地域较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县域农村市场。

针对以上市场形势,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着力突出打假打私工作。探索建立与邮政部门的协作机制,有效查处利用物流快递非法运输假私卷烟案件。巩固与公安、海关建立的良好协作机制,共同研究打假破网新措施新办法,强化对有价值线索的分析研判,深入侦办跨多省销售假私卷烟的“1·09”网络案件,重点打击利用微信、QQ等互联网络销售假私卷烟违法行为。继续加大打击假烟、走私烟力度,提高网络案件侦办水平,争取进一步增强专项行动震慑效果。

第二,着力突出市场日常监管。着眼当前元旦、春节时段涉烟违法行为高发期,狠抓大数据分析,狠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狠抓APCD工作法落实,把市场监管系统用好、用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质量和效率,持续营造良好的市场销售环境。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7

每天,快递车辆穿梭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加速了邮件的送达,但他们可能是“客货混装”的非法车辆,可能是打着“中国邮政”招牌的邮政速递物流(EMS)车辆;

每天,数以万计的网络购物快件投递到千家万户,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但收寄验视制度却往往被忽视……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同业同策”是民营快递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实现邮政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上海对邮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9月6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成立,由其作为政府部门监管整个邮政行业。2007年2月26日,上海市邮政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成立。2010年6月29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EMS)成立。这标志着上海邮政企业全面实现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邮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速递物流,由于历史沿革的关系,并没有与邮政公司完全区分开来,特别是在邮政车辆、邮政标识使用方面,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一直沿用“中国邮政”标识,并与邮政公司一样使用公众熟识的绿色运邮车。这使得民营快递企业在业务竞争上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同业同策”的呼声不断高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篇8

2013年11月因圆通速递违规寄递危化品导致一死九伤的“毒快递”事件曾震惊全国。而近日,由于申通快递等三家公司因航空运输违规导致班机飞行遇险而被注销货运资质的事件再次引发业内关注。在我国电子商务和快递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快递监管不严、违规收件,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已经成为公众心头之痛。如何规范行业发展,已成为我国快递行业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快递服务已经普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成为社会运转与百姓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快递安全事故频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快递物流业的声誉,引发了公众的忧虑。但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快递业痛定思痛,化危机为机遇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以改革为中心推动新一轮大发展的思路,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根本原则,面对未来5年、10年全新的发展要求,各行各业的改革也都在进入深水区。快递业需要实事求是地剖析过去,找出导致快递业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在体制上、机制上的病因,找到解决快递业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之道,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快递安全病源何在?

快递业的发展观、政绩观有偏差。近年来以业绩和增速论英雄成为导向,促使快递企业为拼市场而忽视安全与服务质量,加剧了业内的乱象丛生。例如,在主管部门近年来的报告里,最强调的是抓机遇,做大做强市场,完成发展高指标,津津乐道于高增长速度等等。在国家邮政局的官网上,能看到“月度全国分省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和业务收入情况表”、“月度全国快递业务量前50位城市情况表”,而作为政府监管快递业安身立命的安全与服务质量的情况,在上述的“情况表”中却没有位置。凡此种种,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地方监管部门和快递企业重经营业绩,助推了行业内片面比拼市场份额、争比增速的倾向,忽视了安全与规范服务。当丢掉了确保安全的前提,偏离了以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益为中心的运营正轨,就成了一路跌跌撞撞,病态的、带血的、甚至是有毒的快递业。

快递行业监管存在制度性缺陷。缺乏安全指标的考评与问责制,导致懒政滋生,使监管快递安全这一高压线变成了可伸缩的弹簧。邮政监管部门是邮政与快递业发展好坏的法定第一责任人。《邮政法》规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含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但是,由于缺乏考核各级官员监管本地区快递市场服务质量、保证安全运营等职责的可操作性指标与奖惩办法,不实行问责制与末位淘汰制度,使得不少官员的工作方式以一般号召、转发文件和走过场式的检查为常态,出了重大快递安全事故多是被动监管,且只处罚当事企业,官员们却不用为失职而担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规难落地、监管难到位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我国需要提高快递事故的惩处成本。

快递业的生存环境恶化。市场缺乏正常发展的保障机制,导致快递业主体的民营快递经营普遍困难,发展乏力而难以重质量、保安全。统计显示,我国快递件均收入已经由2007年的28.6元下降至2013年的15.8元,尽管快递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快递件均收入却仅为7年前的一半(还未剔除同期的通胀因素),显示出快递业的整体效益呈严重下滑态势。面对运营、用工、土地、资金和被乱罚款等各种刚性增加的成本,部分企业的无序竞争、相互杀价等非理,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措施乏力,没有能够依据价值规律指导快递市场的供求关系,国内快递市场的价格机制长期没有理顺,价格机制失灵,又无有效的对策,使得近年来许多快递企业的服务价格经常性地低于企业运营的实际成本。作为市场个体的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白发性的被动调整。快递业不仅变为微利行业,部分企业甚至要靠投融资维持,有些则净亏损,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困难,何谈适应新形势,投资安全、培训、管理升级、严格奖惩等诸多工作呢?可见,生存环境恶化是导致民营快递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快递业初级发展阶段的特点与企业的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增长,电子商务兴起,网购大潮带动了快递业的持续发展。但从整体看,快递业仍然带有起点低、发展快、规模大、效益差、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改革相对滞后、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服务较差、诚信不足、发展不平衡等初级阶段的特点。

其中,快递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除了行业监管不力、多数快递企业困难等客观原因外,也必须深刻查找作为市场主体的快递企业自身的主观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多数民营快递企业,为了求生存,从管理层到一线快递员普遍更重经营、业绩而忽视安全。企业经营较为粗放、部分管理较为混乱,内部纪律松弛,对加盟制企业的管控能力弱,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专业人才匮乏,安全培训滞后,奖惩制度中缺乏快件安全的指标,收件开箱验货制度不落实,事故报告不及时,等等。

对于小件危化品类快递的市场需求,应当“给出路”。“毒快递”事件从侧面说明了全国化工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小件化工产品快速递送是一个可观的、有待开发的快递物流服务市场。化工产业是重要的工业产业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现代化发展的中后期,化工产业起码还有十年以上的稳产高产期。因此,今后一是除了要继续规范大批量的危化品物流业务外,同样需要重视开发小件化工类产品快运的市场通道。二要反思法规、制度的缺陷。治理危化物品的寄递需要堵疏结合。为了快递安全,现有的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危化物品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属于“堵”的思路,而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这方面的市场需求,就还需要有“疏”的思路。既然大批量的危化品运输可以是合法的,为什么小件危化品的运输却只能以非法论处?三要看到快递企业有能力承担危化物品快递业务。如这次事后调查表明,多家快递企业能够将收寄的小件危化品安全送达用户。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小件危化品的运输隐患,就需要“给出路”。

快递安全隐患如何治理

调整快递业的政绩观,切实转变政风。《决定》要求,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要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结合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的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快递业确实需要调整政绩观和转变政风了。

新的快递业政绩观,应当反映新时期政府转型的职能,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未来快递业的发展要求,体现快递业作为新兴服务行业的特点。在控制合理增速的同时,回归至以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正道上来。

完善监管考核体系,严格问责制,治庸治懒;促进快递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开创快递监管新局面。落实新的政绩观,需要有配套性的措施来改进现有的监管考核体系。例如,可以设想新的考核体系为100分制,各地的市场规模与同比增速的权重,最多不超过30%。而各地监管快递业法规在基层的落实情况、维护快递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快递企业普遍性的经营环境改善情况、快递服务质量同比评价情况(可用现有的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基础)、快递业的行业效益(平均利润率)提升情况、绿色快递发展情况、快递业安全事故同比的增减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对公众反映快递业热点问题的处置与反馈情况等等的相关内容应当占考核权重的70%以上。还需要针对新政绩观的各项要求,细化监管考核指标,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赏罚分明,以推动落实。

可以预见,新的考核指标将为各级官员的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实行问责制与末位淘汰制,淘汰个别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不称职公务员,将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有效治庸治懒,转变政风,改进服务,落实监管职责;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新任务,开创快递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制定快递服务的市场指导价,形成行业正常发展的市场机制。快递业要健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保护行业正常发展的市场机制。实践表明,一些企业扭曲的低价竞争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企业靠借贷、寅吃卯粮,或者靠外部输血式的给养也都难以持久。根本出路在于尊重价值规律,让市场的快递服务价格能够反映快递企业的成本与基本利润;让价值规律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促进转型升级。所以,行业的快递服务价格需要以多数企业的实际快递服务成本及一般利润率来计算。由于具体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同,这项工作应当由主管部门来做,即制定快递服务的市场指导价,并对指导价实行有效的市场监督。有了它的保护,大多数快递企业就能依靠自身的守法经营实现自负盈亏,有了利润才能保证企业去统筹各项投资与工作,改善服务,增强发展后劲。指导价还能使企业抵制业内不正当的低价竞争,让多数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之路,实现快递业的良性循环。

民营快递群体应成为快递业安全治理的重点对象。民营快递群体占据了国内快递市场70%以上的份额(并开始拓展国际快递服务),奠定了快递业的政绩、行业业绩、市场竞争力与社会影响力的基础。但由于它的粗放经营管理,成为了现阶段快递市场上用户投诉、安全及事故的高发区。从全行业看,虽然国有快递、外资快递企业也都面临各自的改革、调整与发展任务,但相比之下,民营快递群体的素质、服务质量与水平才是决定中国快递业未来产业地位与市场作为的关键。因此,抓住、抓紧、抓好对这个群体的扶持、转型、升级,才抓住了快递业发展的重心。这需要为政者理清思路,对症下药,攻坚克难,真正把握行业发展的主动权。

修改法规,补充快递安全的罚则与赔偿,提高安全惩处成本。市场环境下,以法制解决快递安全问题同样需要发挥市场导向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法规的修改、补充,明确相关赔偿额,提高快递安全违规的惩处成本。只有让行业的官员、企业家和一线快递员工们都意识到,谁触及了快递安全的高压线,都要付出高额的成本,这样各方才会真正重视快递安全,齐抓共管,警钟长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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