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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整改报告8篇

时间:2022-10-13 15:49:45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1

对股份制改组企业会计误差调整差异,要否纳入改组企业先前的会计记录之中,即要否调整当年账簿记录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一些注册会计师。我们的主张是会计误差变更调整的方法是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对最近一年,要结合资产评估、折股方案和对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验证工作调表又调帐。之所以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理由有三:

一是从审批财务决算的权限事实上看,企业原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财政或主管部门逐年审批,注册会行师并不拥有否决或变更财政或主管部门财务决算审批之权限。

二是从调帐的实务操作的可行性上看,前二年帐簿记录均已结清,现对当时帐簿记录调整,实务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

三是从最近一年调帐情况的实际功能看,以前年度影响利润的会计误差通过列入最近年度的末分配利润科目(在各年的利润表上仍列入相应损益项目),调整计入最近一个年度的帐上,事实上也作了追溯调整。

关于政策性调整的内容

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的调整内容,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会计误差调整,二是企业结构性调整,三是会计政策性调整。通过这三类调整,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才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达到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最近一段时间来,对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要否调整改组企业基本会计报表又有新的争议。我们认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之所以要调整到基本会计报表数据之中,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定,“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追溯应用法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二是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相吻合。在改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企业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不把改组企业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会计政策所调整的业绩计入基本会计报表之中,势必导致审计意见与后附会计报表相悖谬。

政策性调整,应当理解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和价格、产成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价格,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外汇购置的资产计价,员工的聘任和工资,产品或业务专营与垄断情况等等,系属于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变动的范畴,不构成股份制改组审计中的会计政策调整的内容。

如上所述变更调整的范围,应限于改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企业会计政策与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的差异。即假设在整个报告期(三年又一期)内已一致地采用了公司改制后的会计政策。从目前看,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外币折算汇率的选用,坏帐准备的计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外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无形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政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各种基金(例如工业技术开发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上述会计政策差异的发生有的是现行会计法规制度允许的,有的是地方政府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作出的单项规定造成的。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内容,这里尚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值得讨论,即股份制改组的主体企业(例如入网电厂)原来只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即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只是一个成本中心),对一些主要产品的销售、原材料的供应,实行内部结算价格与市场脱离的情况下,其经营业绩如何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情况可以按照改制后物价部门审定的购销价格,并假设前三年又一期已一致地执行相关价格,调整其经营业绩,以反映企业的真实面貌,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这可以看作是收入实现标准调整的一个特殊延伸。

关于结构性调整问题

股份制企业改制组建,通过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剥离,实行资产重组,应当对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改制方案所确定的相同资产结构口径进行调整。这已取得各方共识。

值得讨论的是改组企业最近一期(改制基准日之前)购买一家或几家51%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其前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调整问题。目前做法不一,有的按原有投资比例核算投资收益,既不调资产负债表,也不调利润表;有的按现有投资比例倒推前期资产、负债和损益,既调资产负债表,又调利润表。前者维护了真实性,但缺少可比性;后者求得了可比性,但又失却了真实性。为增强经营业绩的可比性,在前三年经营业绩中,应当假设这些子公司在该等会计期间业已存在,同口径计入。但对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否同口径调整,即资产负债表要否进行同口径调整,我们认为,资产负债表涉及企业净资产,在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同口径调整。

关于期初余额审计问题

股份制改组企业报告期(三年或三年又一期)内一致地采用由企业自己厘定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从而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以求得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进行会计误差调整,求得合规性,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现实问题是这种调整是否应追溯至报告期期初?因为客观上,会计报表报告期期初数影响到报告期期末数,而报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余额又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逐年积累起来的,这就为股份制改组审计出了一道难题:注册会计师是否还要对报告期期初的有关帐项按照企业厘定的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国际审计准则第28号《初次接受委托——期初余额》中规定:“审计人员将需要考虑期初余额是否能反映恰当的会计政策的运用,以及这些会计政策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的遵循。当会计政策或对它的运用存在任何变更时,审计人员应该考虑这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得到适当的说明和充分的披露。”据此,我们认为,从简计议,政策性调整审计中不应追溯报告期期初(三年前),只要将这种变更调整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和充分披露即可。当然,在会计误差调整审计中,按照已掌握的审计重点领域,期初余额仍应作适当的有限度的审阅或审核。

关于审计调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都采取抽查而不是详查的方法。对于抽查范围和抽查标准的确定,以及查出问题是否进行调整或披露的决定,常常取决于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这些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的总量来反映,而不在于所记录和报告的会计数据是否分厘不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调整项目的判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上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因此,根据这一要求,审计中不是看一项经济业务或一个报表项目的绝对数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查验或调整,而是看其占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其重要性。在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守重要性原则,以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根据国际审计实务经验,判断重要性的一般数量标准是:

(1)净利润5-10%(净利润较小时用10%,净利润较大时用5%)。

(2)资产总额的0.5-1%。

(3)权益的1%。

(4)总收入的0.5-1%。

应当指出,具体执行时,运用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尚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考虑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特定环境。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同。

第二、关注已审计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要求越高,同一规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掌握就应越严格。

第三、要联系审计特定性质。在某种特定目的的审计中,例如对发起人投入资本和公发资本的验证,要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投资人按规定足额交入出资额,不存在一个重要性水平的估价问题。

第四、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应当理解为对总体会计报表可允许存在的误差金额。

关于税收问题

1、前三年重大会计误差调整影响利润额,对当年应交所得税是否调整。笔者认为,前几年的重大误差而引起的重大差异,如偷漏税等情况,稳妥起见,应当向税务部门请示裁定,并取得书面证据,或调整计税,或不调整计税。

2、由于政策性调整影响的利润额,对各该年度的所得税,一般均不作调整,以维护所得税的真实性。前已述及,税收政策并非会计政策,对企业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存在调整问题。

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按前三年每股净利润乘以一定市盈率核定发行价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政策规定,前三年每股净利润要按公司上市后之税收政策(例如税率为15%)重新计算各年净利,对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中予以揭示。

3、流转税以前年度有减免的,应取得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文件。

4、上市之后所得税减免,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方为有效。地方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也要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关于股份制改组会计报表体系和时效性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产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关于利润表,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又一期的数据,如该等公司原已为股份公司的,则还应提供利润分配表;如该等公司由其他企业改组而来,由于会计调整包括了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因素,利润分配表就失去了编制的真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拟应只编制利润表,不编利润分配表。

关于资产负债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由于审计不仅对损益项目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而且对资产负债项目也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因此,所附资产负债表既可以三年又一期,也可以二年又一期。在实务工作中,多与利润表时期相匹配。

关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只要编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至于最近又一期,则可不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前已述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至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有效期不得少于二个月,否则不予受理。

九、关于会计信息的备考

哪些会计信息不需要在基本会计报表中反映而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予以揭示,据目前规定,只有一项,即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规定的,“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除此以外,我们认为还有税收备考、与关联公司重大业务重新按现行政策影响损益(例如对往来款计提利息)的备考、土地使用费(或场地使用权摊销)影响成本费用的备考等。也就是说,除了会计误差调整、企业结构调整、会计结构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而相应调整基本会计报表以外,其他一些重大事项的假设性调整,为了单纯的可比,都应该列入备考。

单就资产评估资料备考来看,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资产负债表备考提供,前期的利润表是否按评估资料重新厘定经营业绩作为备考资料,我们认为不需要;2、基准日后,因受会计资料有效性的限制,有时需要相应追加又一期的审计。在此情况下,其基本会计报表要否从基准日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并确认损益。我们认为,不需要。因为追加的又一期仍具有不确定性,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调帐,取决于该股份公司是否正式成立。

至于所得税政策按现行政策重新厘定前期所得税和净利润,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所得税”及“净利润”项目之下予以双重披露,作为备考资料。

十、关于拟定的被收购企业会计资料有效性问题

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规定,1997年新改制企业申报材料的附件尚需报送;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及其审计报告。为了满足预选材料要求,审计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公司改制方案稍有变动,又须追加审计。很难保证在有效期的三个月前上报。为此,我们希望上述拟定被改购企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整个改制上市过程中,对拟定的被收购兼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审计,只做一次即可。

《上市公司》(199801)

股份制改组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浙江会计师事务所胡少先

股份制改组审计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一项新的业务领域,工程庞大,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同时,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有关部门至今尚未颁布企业股份制改组会计调整规定和企业股份制改组审计操作规范指南,致使企业会计无章可循,给股份制改组会计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改组企业千差万别,情况各异,特点不同,在具体做法上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借此提出,求教同仁,以期推进股份制改组工作规范化。

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审计经营业绩编制问题

对于股份制改组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总的要求和做法应当是:分年审计,先近后远;实事求是,严守制度;统一调整,前后可比;工作底稿,翔实可信;审计结论,依据严密;对外公布,无懈可击。前已述及,其审计内容分为符合性、实质性审计(第一步审计或称合法性、真实性审计)和可比性审计(第二步审计或称模拟性审计)。符合性、实质性审计类同于一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即注册会计师以原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审计基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查原企业近三年的会计报表,验证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实施可比性审计(第二步审计),进行会计政策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的审计,使股份制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因此,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调整编制内容只能是会计政策的追溯调整和企业资产结构的假设调整。任何经营业绩的假设编制都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之上,不得为了提高前三年经营业绩作一些不切实际的人为包装,虚置资产、虚设交易、虚拟业绩。

关于会计误差调整的方法

对股份制改组企业会计误差调整差异,要否纳入改组企业先前的会计记录之中,即要否调整当年账簿记录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一些注册会计师。我们的主张是会计误差变更调整的方法是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对最近一年,要结合资产评估、折股方案和对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验证工作调表又调帐。之所以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理由有三:

一是从审批财务决算的权限事实上看,企业原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财政或主管部门逐年审批,注册会行师并不拥有否决或变更财政或主管部门财务决算审批之权限。

二是从调帐的实务操作的可行性上看,前二年帐簿记录均已结清,现对当时帐簿记录调整,实务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

三是从最近一年调帐情况的实际功能看,以前年度影响利润的会计误差通过列入最近年度的末分配利润科目(在各年的利润表上仍列入相应损益项目),调整计入最近一个年度的帐上,事实上也作了追溯调整。

关于政策性调整的内容

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的调整内容,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会计误差调整,二是企业结构性调整,三是会计政策性调整。通过这三类调整,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才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达到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最近一段时间来,对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要否调整改组企业基本会计报表又有新的争议。我们认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之所以要调整到基本会计报表数据之中,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定,“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追溯应用法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二是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相吻合。在改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企业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不把改组企业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会计政策所调整的业绩计入基本会计报表之中,势必导致审计意见与后附会计报表相悖谬。

政策性调整,应当理解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和价格、产成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价格,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外汇购置的资产计价,员工的聘任和工资,产品或业务专营与垄断情况等等,系属于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变动的范畴,不构成股份制改组审计中的会计政策调整的内容。

如上所述变更调整的范围,应限于改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企业会计政策与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的差异。即假设在整个报告期(三年又一期)内已一致地采用了公司改制后的会计政策。从目前看,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外币折算汇率的选用,坏帐准备的计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外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无形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政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各种基金(例如工业技术开发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上述会计政策差异的发生有的是现行会计法规制度允许的,有的是地方政府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作出的单项规定造成的。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内容,这里尚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值得讨论,即股份制改组的主体企业(例如入网电厂)原来只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即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只是一个成本中心),对一些主要产品的销售、原材料的供应,实行内部结算价格与市场脱离的情况下,其经营业绩如何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情况可以按照改制后物价部门审定的购销价格,并假设前三年又一期已一致地执行相关价格,调整其经营业绩,以反映企业的真实面貌,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这可以看作是收入实现标准调整的一个特殊延伸。

关于结构性调整问题

股份制企业改制组建,通过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剥离,实行资产重组,应当对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改制方案所确定的相同资产结构口径进行调整。这已取得各方共识。

值得讨论的是改组企业最近一期(改制基准日之前)购买一家或几家51%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其前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调整问题。目前做法不一,有的按原有投资比例核算投资收益,既不调资产负债表,也不调利润表;有的按现有投资比例倒推前期资产、负债和损益,既调资产负债表,又调利润表。前者维护了真实性,但缺少可比性;后者求得了可比性,但又失却了真实性。为增强经营业绩的可比性,在前三年经营业绩中,应当假设这些子公司在该等会计期间业已存在,同口径计入。但对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否同口径调整,即资产负债表要否进行同口径调整,我们认为,资产负债表涉及企业净资产,在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同口径调整。

关于期初余额审计问题

股份制改组企业报告期(三年或三年又一期)内一致地采用由企业自己厘定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从而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以求得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进行会计误差调整,求得合规性,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现实问题是这种调整是否应追溯至报告期期初?因为客观上,会计报表报告期期初数影响到报告期期末数,而报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余额又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逐年积累起来的,这就为股份制改组审计出了一道难题:注册会计师是否还要对报告期期初的有关帐项按照企业厘定的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国际审计准则第28号《初次接受委托——期初余额》中规定:“审计人员将需要考虑期初余额是否能反映恰当的会计政策的运用,以及这些会计政策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的遵循。当会计政策或对它的运用存在任何变更时,审计人员应该考虑这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得到适当的说明和充分的披露。”据此,我们认为,从简计议,政策性调整审计中不应追溯报告期期初(三年前),只要将这种变更调整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和充分披露即可。当然,在会计误差调整审计中,按照已掌握的审计重点领域,期初余额仍应作适当的有限度的审阅或审核。

关于审计调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都采取抽查而不是详查的方法。对于抽查范围和抽查标准的确定,以及查出问题是否进行调整或披露的决定,常常取决于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这些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的总量来反映,而不在于所记录和报告的会计数据是否分厘不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调整项目的判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上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因此,根据这一要求,审计中不是看一项经济业务或一个报表项目的绝对数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查验或调整,而是看其占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其重要性。在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守重要性原则,以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根据国际审计实务经验,判断重要性的一般数量标准是:

(1)净利润5-10%(净利润较小时用10%,净利润较大时用5%)。

(2)资产总额的0.5-1%。

(3)权益的1%。

(4)总收入的0.5-1%。

应当指出,具体执行时,运用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尚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考虑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特定环境。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同。

第二、关注已审计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要求越高,同一规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掌握就应越严格。

第三、要联系审计特定性质。在某种特定目的的审计中,例如对发起人投入资本和公发资本的验证,要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投资人按规定足额交入出资额,不存在一个重要性水平的估价问题。

第四、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应当理解为对总体会计报表可允许存在的误差金额。

关于税收问题

1、前三年重大会计误差调整影响利润额,对当年应交所得税是否调整。笔者认为,前几年的重大误差而引起的重大差异,如偷漏税等情况,稳妥起见,应当向税务部门请示裁定,并取得书面证据,或调整计税,或不调整计税。

2、由于政策性调整影响的利润额,对各该年度的所得税,一般均不作调整,以维护所得税的真实性。前已述及,税收政策并非会计政策,对企业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存在调整问题。

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按前三年每股净利润乘以一定市盈率核定发行价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政策规定,前三年每股净利润要按公司上市后之税收政策(例如税率为15%)重新计算各年净利,对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中予以揭示。

3、流转税以前年度有减免的,应取得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文件。

4、上市之后所得税减免,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方为有效。地方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也要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关于股份制改组会计报表体系和时效性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产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关于利润表,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又一期的数据,如该等公司原已为股份公司的,则还应提供利润分配表;如该等公司由其他企业改组而来,由于会计调整包括了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因素,利润分配表就失去了编制的真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拟应只编制利润表,不编利润分配表。

关于资产负债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由于审计不仅对损益项目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而且对资产负债项目也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因此,所附资产负债表既可以三年又一期,也可以二年又一期。在实务工作中,多与利润表时期相匹配。

关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只要编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至于最近又一期,则可不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前已述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至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有效期不得少于二个月,否则不予受理。

九、关于会计信息的备考

哪些会计信息不需要在基本会计报表中反映而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予以揭示,据目前规定,只有一项,即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规定的,“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除此以外,我们认为还有税收备考、与关联公司重大业务重新按现行政策影响损益(例如对往来款计提利息)的备考、土地使用费(或场地使用权摊销)影响成本费用的备考等。也就是说,除了会计误差调整、企业结构调整、会计结构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而相应调整基本会计报表以外,其他一些重大事项的假设性调整,为了单纯的可比,都应该列入备考。

单就资产评估资料备考来看,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资产负债表备考提供,前期的利润表是否按评估资料重新厘定经营业绩作为备考资料,我们认为不需要;2、基准日后,因受会计资料有效性的限制,有时需要相应追加又一期的审计。在此情况下,其基本会计报表要否从基准日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并确认损益。我们认为,不需要。因为追加的又一期仍具有不确定性,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调帐,取决于该股份公司是否正式成立。

至于所得税政策按现行政策重新厘定前期所得税和净利润,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所得税”及“净利润”项目之下予以双重披露,作为备考资料。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2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1.两种审计的联系。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义和评价方法相同,并且都要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2)二者的最终目的相同。虽然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目标侧重于不同方面,但它们的最终目的一致,即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3)二者的审计模式都是以风险为导向。被审计单位首先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风险评估,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缺陷或错报,重点进行评估和识别。

(4)二者都要对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等进行识别。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涵盖了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进行评价。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进行评价。

(5)两种审计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一致。

2.两种审计的区别。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测试范围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不能绕过某些审计领域的测试程序;而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绕过某些审计领域的测试程序。即后者的测试范围小于前者的测试范围。

(2)测试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的测试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会计报表审计的测试目的则是为了判断是否可以适当减少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

(3)控制缺陷的评价要求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区分没有那么严格。

(4)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披露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则一般不对外报告。

(5)测试结果所要求的可靠程度不完全相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对测试的可靠性要求较严。而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要求则相对比较低。

二、整合审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整合审计,即同一家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均委托给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整合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可以同时实现二者的目标。

1.整合审计的可行性。整合审计具有可行性。首先,二者的根本目标相同,即改善会计信息质量,为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高水平的会计信息,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的整合具有可行性;其次,将二者进行整合对于实现审计目标、适当节省审计成本、控制审计风险等都有利;最后,两种审计业务中有大量相近甚至相同的工作,将二者整合可以减轻工作量,改善工作质量。

2.整合审计的必要性。二者的审计理念都是风险导向型,同时也都基于责任方的认定。内部控制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关系密切,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整合,整合审计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提高审计的整体效率;提高上市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三、整合审计的思路与要点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指出企业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1)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2)保证企业资产安全;(3)保证企业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真实可靠;(4)注重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5)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信息披露完整性等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两种审计目标的整合的重点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及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整合审计的审计思路是自上而下的风险导向型思路,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初步评估内部控制整体风险。

(2)进一步了解和测试被审计企业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

(3)识别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的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4)深入探索被审计单位潜在错报的根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措施。

(5)最后,对潜在风险和错报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四、整合审计的实施设计

在整合审计的实施设计过程中,主要考虑整合审计的四个模块:目标;计划;实施过程;报告。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3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1.两种审计的联系。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义和评价方法相同,并且都要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2)二者的最终目的相同。虽然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目标侧重于不同方面,但它们的最终目的一致,即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3)二者的审计模式都是以风险为导向。被审计单位首先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风险评估,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缺陷或错报,重点进行评估和识别。

(4)二者都要对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等进行识别。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涵盖了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进行评价。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进行评价。

(5)两种审计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一致。

2.两种审计的区别。内部控制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测试范围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不能绕过某些审计领域的测试程序;而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绕过某些审计领域的测试程序。即后者的测试范围小于前者的测试范围。

(2)测试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的测试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会计报表审计的测试目的则是为了判断是否可以适当减少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

(3)控制缺陷的评价要求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区分没有那么严格。

(4)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披露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则一般不对外报告。

(5)测试结果所要求的可靠程度不完全相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对测试的可靠性要求较严。而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要求则相对比较低。

二、整合审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整合审计,即同一家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均委托给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整合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可以同时实现二者的目标。

1.整合审计的可行性。整合审计具有可行性。首先,二者的根本目标相同,即改善会计信息质量,为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高水平的会计信息,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的整合具有可行性;其次,将二者进行整合对于实现审计目标、适当节省审计成本、控制审计风险等都有利;最后,两种审计业务中有大量相近甚至相同的工作,将二者整合可以减轻工作量,改善工作质量。

2.整合审计的必要性。二者的审计理念都是风险导向型,同时也都基于责任方的认定。内部控制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关系密切,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整合,整合审计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提高审计的整体效率;提高上市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三、整合审计的思路与要点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指出企业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1)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2)保证企业资产安全;(3)保证企业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真实可靠;(4)注重改善企业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5)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信息披露完整性等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两种审计目标的整合的重点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及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整合审计的审计思路是自上而下的风险导向型思路,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初步评估内部控制整体风险。

(2)进一步了解和测试被审计企业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

(3)识别重要交易类别、重点账户的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4)深入探索被审计单位潜在错报的根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措施。

(5)最后,对潜在风险和错报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四、整合审计的实施设计

在整合审计的实施设计过程中,主要考虑整合审计的四个模块:目标;计划;实施过程;报告。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4

内部审计指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查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为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运用

0 前言

现今一些企业在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内部审计成果质量不高、对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认识不足、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都会严重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本文主要从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转变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思想、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长效机制等几方面对提高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进行分析。

1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审计成果的质量有待提高

内审工作是一个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业务范围涵盖企业所有的业务领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但一些企业受到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的限制,内审人员不能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对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做出准确的判断,影响内部审计质量,内部审计成果的操作性较低、内容比较贫乏,不够全面。审计成果的质量会影响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内部审计成果的质量与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是呈正比例的关系。如果内部审计成果质量不高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低下。

1.2 对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思想有待转变

企业内部审计,由于多年来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组织的影响,企业内部对审计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审计工作就是“找茬”,不重视内部审计结果,因而影响了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企业经常将内部审计作为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却没有将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导致审计年年搞,问题依然存在的情况。

1.3 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有待完善

企业在对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过程中,由于未形成系统性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内部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到位,审计部门只有审计建议权,没有审计处罚权,当被审计单位消极对待审计结果时,审计成果就很难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未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问责和考核机制,被审计单位不重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存在表面化,未能做到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并进行自查自纠,从而存在屡审屡犯的现象。

2 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有效措施

2.1 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成果的质量

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运用,是提高审计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提高审计质量是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的关键。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密不可分,因此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随着审计领域和技术的不断拓展,要求审计人员具备复合型知识和能力,这样才能在工作中防犯审计风险,准确使用职业判断对经济活动做出判断,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另一方面,要加强审计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首先,应确定审计的目的,做好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其次,加强对项目审计的组织,制定审计方案,对审计人员组成、程序、时间及审计重点等做出详细安排。第三,做好审计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开展审计培训、通过信息系统对审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落实三级复核制度等,加强审计实施过程的管理,是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核心;第四,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管理,保证审计报告是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五,加强对内部审计后续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开展了整改工作,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整改是否落实到位,对整改结果进行考核,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审计后续工作管理还包括对前期的审计工作进行质量评价,包括对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目标的完成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结果及审计小组的整体情况等进行评价,总结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通过加强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确保内部审计结果为企业发展更好地服务。

2.2 提高认识,积极转变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思想

内部审计成果是企业领导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是制定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良好的审计环境是审计成果转化运用的沃土。因此,要提高企业内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为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一是领导重视是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的保证。内部审计成果的使用者主要是企业的领导,实践证明,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在企业最高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才能顺利有序的开展。二是企业内部对审计工作的理解是促进审计成果转化运用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性质、任务和服务宗旨的宣传,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交流,使被审计单位明白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保健医生”,是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取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认知、理解和支持。三是内部审计人员要转变思想,树立宏观意识,消除运用内部审计成果是审计工作的"副产品"的错误思想,将内部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作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2.3 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

要保证企业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需要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首先,要完善企业内部审计整改的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之后,应组织相关的责任部门召开专门的整改会议,深入分析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形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和整改证明资料,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被审计单位还要举一反三,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避免同类问题屡审屡犯。其次,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制度。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审计整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为保证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不走过场,审计部门需对审计整改工作开展跟踪检查和考核,确保全面纠正不规范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第三,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建立审计问题整改问责机制,明确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追究标准和方法,将整改结果纳入个人及单位绩效进行考核并应用到干部考察评价机制,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认真或整改不及时、屡审屡犯等行为进行惩处,深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全面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

3 总结

通过本文对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分析,将存在的问题阐明,并对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这样不仅能保证企业内部审计成果的质量,同时还能提高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效率,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尹红旗.浅谈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及审计成果运用[J].现代经济信息. 2011(10)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5

摘要审计整改,是指组织在接到各类监督检查机构下达的审计意见后,按照其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纠正,从而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对企业而言,审计整改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手段,是有效发挥审计监督(服务)职能的关键,是审计成果转化运用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在国家审计署每年向社会公布的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单中,频频出现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的名号,且违法违规问题之多,金额之大,足以使社会公众瞠目结舌。其实对这些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而言,这些问题早已不是秘密,早已在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中多次提及,也曾被企业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整改。由此折射出这些企业的审计整改效率普遍低下。该问题之所以能成为国企集团的“老大难”问题,成因较多,也较为复杂,但审计整改制度的缺失,是其审计整改低效化的重要成因之一。本文就此展开阐述。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审计整改制度 体系构建

一、因审计整改制度缺失而导致的若干问题

目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与审计整改最为相关的准则是《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 号———后续审计》(2003 年)。准则中虽规定了后续审计的原则及程序,但并未指明审计整改具体如何开展。有些企业直接遵循该准则开展整改工作,但因缺乏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审计整改制度及办法,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审计整改基础工作。例如因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审计整改组织部门及具体职责不清晰,从而出现管理“真空”地带或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因缺乏具体的整改工作流程,使得整改的各个环节难以有序地衔接;因缺乏相关文档的模板,使得整改中出现的各类文档的格式五花八门,内容繁简不一;等等。

2.审计意见下达不全面、不清晰。清晰的审计意见,应包括整改的问题和如何对问题进行整改两部分内容。目前多数企业审计部门在下达整改意见时,虽然两方面内容大都存在,但对于如何整改,往往语焉不详,多用“根据国家(或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等字眼来“搪塞”,从而形成了“模糊审计意见”。或者干脆不提对问题如何整改,留给整改单位去“揣摩”和“思考”。至于问题整需要改到何种程度,也因为缺乏规范标准,几乎所有的整改通知书中未提及。

3.整改单位“随心所欲”整改,导致整改效果不佳。受“模糊审计意见”的影响,导致整改单位在具体整改时,或“随心所欲”地进行整改,根据自己的理解或喜好进行整改,或索性不予理会,从而使得许多问题“治标不治本”,整改效果不尽如人意。

4.对审计整改工作质量评价不客观、不到位。国企集团的管理层级一般较多。每次审计完毕后,往往涉及多家下属单位需同时整改。多数企业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导致每次整改结束后,难以对整改单位的整改质量分出优劣,审计部门在具体评价时,也多用“较好”或“基本完成”等词语来描述而缺乏定量数据支撑,且对不同整改单位的评价几乎雷同。因有些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确实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方能完成,整改单位的工作若得不到上级单位的充分肯定或认可,以后会逐渐失去整改积极性,从而对审计整改予以消极对待。

5.审计整改执行责任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许多企业对于整改单位不整改或消极整改等行为,很少采取实质性的惩罚举措,大多采取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处理。另外也很少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的一部分,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整改工作重视度不够。由于缺乏硬约束,未将整改执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未进行责任追溯和问责惩戒,导致审计问题很难做到充分整改。

二、构建系统、完整的企业审计整改制度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企业应当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以后续审计准则为基础,构建适合自身的系统、完整的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包括如下。

1.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应规定审计整改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审计整改的涵义、组织管理部门及职责、整改工作流程、整改档案归档等内容。其中,完整的审计整改流程应包括:(1)审计部门向整改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2)整改单位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向审计部门上报整改方案。(3)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经批准后通知整改单位开展整改。(4)如果整改时间较长,整改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中期简报。(5)审计部门根据整改中期简报内容,对整改单位的整改工作给予指导。(6)整改单位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意见反馈报告,以及整改支撑性材料。(7)审计部门派出后续审计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考评。(8)后续审计组出具后续审计报告,交付审计部门负责人审阅;审阅完毕后,上报公司领导。审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本着简洁、高效的原则,必要时可对上述整改流程进行简化。

2.审计整改操作指南。审计整改操作指南适用于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时借鉴及参考,也适用于所属单位(部门)在审计整改时参照执行。另外操作指南也应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强对各类审计问题的识别及理解。审计整改操作指南应当包括:审计整改的常规问题,以及问题的表现形式、风险隐患、适用法规制度、具体整改方法等内容。

3.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审计整改质量评价,是指企业审计部门通过独立的调查、分析与测试,考察和评价企业所属各单位对审计意见是否落实的过程。企业制定该办法,应适用于审计部门对企业所属各单位审计意见落实的考评,也应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对自身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整改质量评价办法应包括:管理职责与分工、评价原则和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内容。其中的核心内容,一是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确定整改质量等级;二是落实审计整改执行责任,即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4.审计整改各类文档模板。在审计整改的各个环节,涉及诸多文档,如审计整改通知书、整改方案、整改中期简报、审计意见反馈报告,后续审计报告等。企业需要规定具体、翔实的各类文档模板,供审计整改各方应用,这对提高整改工作质量及效率有很大裨益。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6

抽查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较突出

部分央企违规决策造成损失浪费超百亿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长期呈现“小、散、乱”

科研经费管得过死,存在不得不到处“凑”发票来报账的情形

8.43亿元扶贫资金被长期闲置

4.86亿元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被挪用

3.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被骗取冒领、挤占挪用等

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呈现四大特点

每到年中,审计署就会密集审计公告,交上一份中国财政经济的全面“体检报告”,政府部门、大型国企、重大专项,都是“体检”对象。

6月29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一天,审计署公开23个审计公告,涉及43个中央部门(包括审计署)、10户中央企业、5家金融机构,以及扶贫资金、保障房、工伤保险基金、水污染防治项目、农林水专项等审计结果,和39起已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情况。

记者注意到,一天内23个审计公告,是近三年来数量最多、时间最密集的。2014年、2015年,审计署在6月集中的审计公告分别为18份、22份。

审计署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主任郭彩云对记者表示,推动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是今年审计工作贯穿的主线,以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为目标。

“当下,国家审计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利器。国家审计具有专业化特点,又依法公开披露,这一履职过程就可以将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暴露出来。”6月30日,在审计署审计工作报告分析会上,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表示。

2015年整改问责效果为历年最好

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6083亿元,处理5500人

发现问题只是起点,消灭问题才是终点。对于整改、问责,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报告指出,2015年整改问责进一步强化,整改效果为历年最好。

今年工作报告对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门反映。从总体上看,去年整改工作全面而深入,相关问题已基本全部整改完毕,整改成效为历年最好。主要表现在:一是违纪违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共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6083亿元,处理5500多人;二是体制机制性问题得到有力推进,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制度5947项,推动了相关领域改革和完善制度;三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相关部门推进了深入核查、分类处置、落实责任。

以“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这一项重点审计工作为例。参与此项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介绍:“一是在审计过程中按月出具‘审计整改函’,要求被审计单位即查即改;二是在审计报告出具后要求地方政府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按期整改问责,审计机关对整改问责情况进行跟踪。”2015年,通过整改问责,各地对2138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有549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有1157人被诫勉谈话、约谈,有195人被通报批评,有67人被停职检查或作出书面检查。

据郭彩云介绍,从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单项公告中的问题可以看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方面问题越来越少,而且新发生的不规范问题也是越来越少,财政管理的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也有明显提高。“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大多发生在一些领域或个别地区,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或下属单位。”

“审计工作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6083亿元,这确实是成绩显著。6083亿元,约占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李江涛在6月30日的审计工作报告分析会上说,这同时也说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跑冒滴漏”现象,甚至是腐败行为,还是非常严重的,审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如何通过推进审计法治、完善审计体制、改进审计方式和手段等多管齐下,全面强化审计工作,既是“十三五”时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什么重点审计这些领域?

为什么扶贫资金、保障房、工伤保险基金、水污染防治项目、农林水专项等会成为重点审计专项?

回顾一下2015年12月28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不难理解这样的部署。

刘家义谈到,安排部署2016年审计任务,既要考虑“十三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也要紧扣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既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也要保证“十三五”期间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当时,他提出2016年审计工作要突出的重点,其中就包括持续跟踪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扶贫、“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大资源环境相关专项审计力度等。

“我们要牢牢盯住风险易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重点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资本市场运行、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要坚持境内境外审计一体化,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揭示国有资产流失或‘坐失’、经营效益下降或不真实等问题及其原因,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做强主业,维护境内外国有资产安全。”刘家义说。

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在财政领域,重点反映了部分地方发债融资使用效率不高,有的存在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违规或变相举债等问题;在金融领域,重点反映了有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双升态势且发生领域趋于集中、化解空间收窄等问题;在国有企业领域,重点反映投资和决策中造成损失浪费问题,特别是部分企业境外业务中,存在项目论证不充分、未按程序报批、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和佣金支付等关键业务环节管控薄弱等问题。

对此,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积极采取措施缓解收支矛盾,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严格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密切关注‘明股暗债’、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可能增加政府债务的潜在风险点债”“密切跟踪金融业务创新情况,强化金融监管协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地下钱庄、内幕交易等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等建议。

为什么重点审计这些企业?

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审计署一直把中央企业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会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自2010年审计署首次单独公告央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以来,审计署已公布了对50余家央企的审计结果,涵盖烟草、军工、石油石化、电力、能源、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电信、建筑、航天、冶金等领域,重点审计企业集团总部和部分所属骨干企业。

《中国经济周刊》根据审计署公告统计,2010年至今,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接受3次审计,是所有央企中接受审计次数最多的。其他央企均接受1~2次审计。

现在,企业审计公告制度日臻成熟,对央企的审计结果公开已经成为常态。今年,审计署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以10户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重点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企业重大决策和管理情况、发展潜力、廉洁从业、以前年度审计整改等方面开展审计。着力揭露企业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影响企业发展潜力的重大风险隐患和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

今年,审计署还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记者注意到,与往年相比,今年审计结果的金融企业户数最多、涉及面宽、范围广。

就此,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要求,要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2015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主要任务”的第一项即是“实行审计全覆盖”。 2015年审计的5户金融企业,类型包含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区域涉及境内外。截至2015年末,金融审计5年来已对所有中管金融企业本级实现了审计监督全覆盖。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近5年来唯一接受过两次国家审计的中管金融机构。

审计署2010年以来公告审计结果的央企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010年、2013年、2015年)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2014年)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015年)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0年、2015年)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0年、2016年)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10年、2016年)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11年、2014年)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1年、2016年)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11年、2014年)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11年、2015年)

中国铝业公司(2011年、2016年)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2012年、2016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2年、2014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2年、2016年)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2016年)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012年、2015年)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2016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2012年、2013年)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13年、2015年)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13年、2015年)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011年)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011年)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11年)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011年)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2011年)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2年)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12年)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

鞍钢集团公司(2012年)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2年)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2012年)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13年)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2013年)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13年)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2013年)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

中国烟草总公司(2014年)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14年)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2014年)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15年)

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15年)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2016年)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

今年审计署的23份审计公告

中央部门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审计署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检查结果

审计署关于40个县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结果

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关于883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署关于农林水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铝业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移送至2016年6月已处理的39起违纪违法问题情况

年度“体检报告”查出的十大问题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部分地方政府仍违规或变相举债

政府性债务是近年来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审计署持续开展了跟踪审计。审计发现,部分地方发债融资未有效使用。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黑龙江、山东、湖南、北京、内蒙古和广东等6个省份发行的置换债券中,有138.4亿元(占2%)未及时使用,主要是未达成提前还款协议或偿还手续办理滞后等所致;湖南、山东、河南和广东等4个省份使用的置换债券融资中,有112.57亿元(占2%)未按规定的优先顺序偿债;内蒙古、浙江和湖南等3个省份新增债券融资中,有24.23亿元(占4%)因项目未落实等尚未使用。

此外,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4个省份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份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个省份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强化债务管理,相关地方正在积极整改。

专家点评

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

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债务管理系统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水平不仅涉及财政安全,也涉及经济安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需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责任。同时,需要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出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范建设类基金等成为地方政府新的隐性债务负担。

另外,还应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债务管理系统,以不漏、不重、不错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使用和数据采集工作,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债务风险管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作用,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的全貌。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抽查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较突出

从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来看,2015年,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抽查的8家重点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增速为9.48%的情况下,法人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分别为3.64%、6.23%、8%。据调查,小微企业为获得信贷支持,不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担其他费用,而且往往需增加担保和评估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不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审计工作报告还指出,2015年,8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双升趋势,由于这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和信贷投向趋同,不良贷款发生领域趋于集中;不良贷款处置工作还需加强,新发生的不良贷款仅有33%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且8家银行拨备覆盖率有所下降,增加自身核销压力。金融创新相关风险防控不足,金融监管有待加强。

此外,违规经营问题仍较突出。此次审计发现,金融机构一些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放贷、违规办理保险或债券、股票业务等问题,有18起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部分信贷业务风险防控需进一步加强,发现向已列入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名单的部分企业等新增融资120多亿元。

对于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已整改207.53亿元,修订完善制度103项,追责问责219人次。

曝光台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光大集团、农业银行、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保险5家金融机构存在超标准购车、在风景名胜区开会等问题涉及7262.3万元。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部分央企违规决策造成损失浪费超百亿

通过对中国石化、南航集团、中铝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的审计发现,对企业追责问责制度机制不健全,违规决策等问题较为突出。对近年审计发现的企业失职渎职、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造成损失问题,监管部门履行督促整改、追责问责、报告公告等职责不到位,也未明确企业重大损失确认和追责问责标准,主要依靠企业自行追责问责,造成约束薄弱,使一些问题屡审屡犯甚至积聚。

此次审计抽查10户企业的2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中,有51项存在违规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决策不当等问题,造成损失浪费等126.82亿元;发现47起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295.02亿元,其中16起涉及金额均超过亿元,94名责任人员中有26名为企业负责人。

抽查的93项境外业务中,有62项(占67%)不同程度存在论证不充分、未按程序报批,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和佣金支付等关键业务环节管控薄弱问题,其中的10起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造成国有权益损失风险142.7亿元。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10户企业已追回资金27.43亿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609项,处理453人次。

曝光台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中国电子、中国海油、港中旅集团等7户企业所属的8家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等591.23万元,涉及64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0户企业所属的70家单位存在违规购建楼堂馆所、超标准办会购车、公款旅游、打高尔夫球等问题涉及11.16亿元。

专家点评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

削减企业层级正在行动

审计署曝光的央企问题多集中于下属单位,这和经营管理链条过长有着很大程度的关系,例如有的企业管控层级甚至多达11级,管控力度可想而知。因此,最近国资委就已经决定压缩管理层级,通过削减企业层级等措施,实现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显然,制度正在变成行动。

连续5年中央企业的审计结果公告,使我们看到,无论是审计署、国资委还是中央企业,都越来越重视制度建设。我们看到审计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推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正在形成,这是审计改革的最大成功。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长期呈现“小、散、乱”

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专项转移支付多头管理状况还需加大力度改进。有52项专项转移支付实际又分解为301个具体事项,大多仍按原事项渠道、原管理办法分配。抽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实际分解成13个具体事项,其中3个由财政部分配,10个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其他5个部门分配;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整合了财政部两个司分配的两个专项,实际仍由这两个司按原有的两个管理办法分别分配。

另外,审计还揭示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薄弱问题。主要是分配环节多、管理链条长,“小、散、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抽查发展改革委向25个省份安排的5806个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专项补助中,单个项目仅5万元;抽查中央投资补助的41个项目中,有13个用虚假资料、违规多头申报等获得补助8637万元;抽查对69个县的农林水事务补助中,有13.83亿元(占5%)被骗取、侵占或损失浪费。

曝光台

湖南省澧县一家保险公司与29个乡镇政府串通,通过虚假投保、虚假报案、虚假理赔,在2013年至2015年间骗取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4061.03万元,乡镇政府通过“返还”获利1673.25万元。

专家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小、散、乱”背后是部门争权、分钱

10年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有的宏观部门在乡镇里面直接搞一些十来万块钱的项目,是不是以后别再搞了。如今10年过去了,这些项目仍在,还有在村里搞5万块钱的项目。一些本应承担宏观调控的部门,直接一竿子插到底搞10万块钱的项目,10年来职能改变了多少?

部门各管一摊职能碎片化,反映在公共资金使用中就是小、散、乱和重复撒钱,实质是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机构之间争权和分钱。审计工作报告中讲了,承诺放弃或整合使用的资金,搞了半天还是原来的司局、处室在支配。说多规合一,审计发现多规也没有合一,一个项目受制于不同的规划。审计反映的公共资金使用问题,背后是体制机制在起决定作用。一些资金使用方面的痼疾之所以治不好,要从政府体制上入手分析。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科研经费管得过死,存在不得不到处“凑”发票来报账的情形

审计工作报告指出,在跟踪审计创新型国家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落实情况发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科研经费管得过死,有形成本占比大,智力成本补偿不够,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从抽查11个中央部门单位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看,仅扩大开支范围、利用假发票报账等问题金额就达3.17亿元,其中既有为保障必要支出不得不到处“凑”发票来报账的情形,也有个别人员借机骗取套取科研资金的问题。

对此,近年审计持续关注,着力推动建立符合科研规律、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创新和多出成果的相关制度。

专家点评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李江涛:别让科研人员无法、不愿意“作为”

审计要切实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迈向强国,离不开“创新”。党的十提出了“创新驱动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理念”,第一个理念就是“创新”。“创新”,特别是“科技创新”是供给侧的重要内容。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真正解决科研经费管得过死、智力成本补偿不够等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未来将会出现大规模科研经费“沉淀”现象和科研人员无法、不愿意“作为”现象。我认为,要建立世界强国,要真正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从制度上对此加以根本性解决。“创新驱动”最终还是要靠科研人员和企业家来实现,这是最重要的两大支柱。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指出:

4.86亿元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被挪用

今年的审计结果是连续第4年对保障房进行跟踪审计。此次审计查出套取挪用城镇安居工程资金较上年减少78%。但审计也发现,187户补偿对象通过编造虚假产权资料等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9617.88万元。102个单位以多报改造户数、重复申报、编造农户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城镇安居工程财政资金2.72亿元、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资金1.83亿元。142个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资金4.86亿元(含农村危房改造1847.64万元)、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13.22亿元,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修建公园场馆、房地产开发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支出。此外,41个基层经办机构和一些村镇干部以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或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48.38万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247.12万元)。

《审计署关于40个县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结果》 指出:

8.43亿元扶贫资金被长期闲置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到2014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均增幅达18.1%;2015年增长至467.45亿元;今年再增201亿元,增幅达43.4%。但审计却发现,有8亿多元拨往贫困地区的“救命钱”却趴在地方政府的账上“睡觉”。

审计结果显示,基层扶贫资金监管比较薄弱,1.38亿元被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8.43亿元扶贫资金长时间闲置,其中2.6亿元闲置超过2年,最长的闲置超过15年。这是审计署继去年公告广西马山县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不力后,再次曝光扶贫中的问题。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采取追缴资金、统筹整合、加快资金下拨等方式,已追回或盘活扶贫资金2.02亿元,有22人受到党政纪处理处分,制定、完善扶贫相关规章制度55项。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审计回声

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司长苏国霞:去年剔除900万假贫困户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扶贫办高度重视。我们从两方面采取措施:第一方面是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进行查处。2013年对19个县的审计发现的问题,现在已经全部整改到位,追回了违规的资金,下拨了滞留的资金,处理了100多个相关责任人。第二个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审计建议,我们想办法改进制度,堵塞资金漏洞,让扶贫资金更好地达到使用目的。譬如为了更好地整合资金,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我们在全国200个贫困县开展了整合涉农资金的试点,把过去零零散散的钱变成整的钱,把滞留的钱盘活,更好地用于帮助贫困人口。

审计对推动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的审计中发现广西马山县扶贫工作存在对象识别不精准的问题,我们根据这个意见在全国开展了建档立卡回头看。全国动用了200多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去核实情况。有900多万原来建档立卡不够精准的,就给剔除出去了。还有800万的贫困群众,过去没有识别准,这一次重新识别登记录入。通过这个过程我们扶贫对象的识别就更精准了,而且实现了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指出:

3.8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被骗取冒领、挤占挪用等

我国自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以来,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14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7489万人。这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发现骗取冒领、挤占挪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3.86亿元。其中:有17个医疗康复机构、131人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基金6489.55万元;310名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待遇358.21万元;29个财政保障经费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等单位挪用工伤保险基金5596.71万元,用于本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5个单位违规多征收或预收工伤保险费7061.34万元;37个经办机构向809人违规发放待遇1662.08万元;部分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少计基金收入、少报单位欠费等17406.51万元。

有关地方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边审计、边整改。截至2016年4月底,17个省份已追回资金5784.94万元、补发待遇59.03万元、退回多收保险费186.63万元、补报欠费金额1107万元,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曝光台

2013年至2015年,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14家下属单位将工伤保险基金4703.95万元,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支出。

2013年至2015年9月,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多征收99家单位工伤保险费4332.6万元。

《审计署关于883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审计结果》 指出:

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对水污染防治及相关资金的审计查明,有176.21亿元财政资金未能有效使用。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下达18个省份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中,有143.59亿元结存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4.22亿元滞留超过2年;12个省份的地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闲置资金29.28亿元,其中9.4亿元闲置3年以上;5个省份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决策不当等造成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损失浪费2.69亿元;6个省份的9个项目单位通过编造虚假申报资料、报大建小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6531.57万元。

此外,审计结果指出,有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2015年底,有276个(占31%)项目因前期准备不充分、配套设施不完善、资金支持不到位等未按期开(完)工;有121个(占13%)已完工项目因市场变化、论证不充分等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指出:

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呈现四大特点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7

(一)规范企业财务报告控制流程,明晰各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财务报告编制、报送及分析利用等相关流程,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并确保全过程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审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利用工作,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报告编写工作,企业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参与财务分析会议的部门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健全财务报告各环节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健全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各环节的授权批准制度,具体包括:编制方案的审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审批、重大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审批,对财务报告内容的审核审批等。为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根据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分级管理制度;第二,规范审核审批的手续和流程,确保报送和进行审核审批的级别符合所授的管理权限、申报材料翔实完整,签字盖章齐全、用印用章符合要求,切实履行检查审核义务而非流于形式等;第三,建立相关政策,限制对现有财务报告流程进行越权操作。任何越权操作行为,必须另行授权审批后方能进行,且授权审批文件应妥善归档。

(三)建立日常信息核对制度

企业应当从会计记录的源头做起,建立起日常信息定期核对制度,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防范出于主观故意的编造虚假交易,虚构收入、费用的风险,以及由于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业务发生的金额、内容不符的风险。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中应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并记录在适当的会计期间,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四)充分利用会计信息技术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同时,企业也应当注意防范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定期更新和维护会计信息系统,确保取数、计算公式以及数据勾稽关系准确无误;第二,建立访问安全制度,操作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应当有明确规定,确保财务报告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的非法修改和删除;第三,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时,企业应有规范的审批流程,并采取替代性措施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连续性;第四,做好数据源的管理,保证原始数据从录入环节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财务分析的需要;第五,制定业务操作规范,保证系统各项技术和业务配置维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定,月结和年结流程规范、及时等等;第六,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定期备份,做好防消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对于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定期检查,防止由于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二、财务报告流程

财务报告流程由财务报告编制流程、财务报告对外提供流程、财务报告分析利用流程3个阶段组成。其通用流程见图1所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构建和优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流程。

三、财务报告编制阶段的主要风险点及管控措施

(一)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企业财会部门应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会计政策未能有效更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导致会计政策使用不当;会计政策未能有效贯彻、执行;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导致数据传递出现差错、遗漏、格式不一致等;各步骤时间安排不明确,导致整体编制进度延后,违反相关报送要求。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会计政策应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最新监管要求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最新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企业统一的会计政策。企业应有专人关注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变化及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等,并及时对企业的内部会计规章制度和财务报告流程等做出相应更改。第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调整,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均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三,企业内部会计规章制度至少要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生效,财务报告流程、年报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核准后签发。第四,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沟通渠道,将内部会计规章制度和财务流程、会计科目表和相关文件及时有效地传达至相关人员,使其了解相关职责要求、掌握适当的会计知识、会计政策并加以执行。企业还应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定期进行测试,保证会计政策有效执行,且在不同业务部门、不同期间内保持一致性。第五,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由财会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应根据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倒排工时,为各步骤设置关键时间点,并由财会部门负责督促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及时提醒,对未能及时完成的部门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二)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

在编制财务报告前,企业应当确认对当期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事项,并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重大事项,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公允价值的计量、收购兼并、资产减值等的会计处理不合理,会导致会计信息扭曲,无法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对重大事项的予以关注,通常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以及相关事项对当期的影响、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新增业务和其他新发生的事项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年度内合并(汇总)报告范围的变化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的处理流程,报适当管理层审批后,予以执行。第二,及时沟通需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并确定相应会计处理。企业应规定下属各部门、各单位人员及时将重大事项信息报告至同级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并与相关部门组织沟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逐级报请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下达各相关单位执行。特别是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涉及重大判断和估计时,财会部门应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三)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应在编制财务报告前,组织财务和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资产、负债账实不符,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资产计价方法随意变更;提前、推迟甚至不确认资产、负债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确定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安排合理的时间和工作进度,配备足够的人员、确定实物资产盘点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同时做好业务准备工作。第二,做好各项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包括: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核查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核查账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核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等。第三,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取得合法证据和按照规定权限经审批,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结账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然后实施关账操作。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账务处理存在错误,导致账证、账账不符;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结账的时间、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关账后又随意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第二,检查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企业制定的核算方法。第三,调整有关账项,合理确定本期应计的收入和应计的费用。例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坏账准备等;各项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配并分别计入本期有关科目;属于本期的应计收益应确认计入本期收入等。第四,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对于调整项目,需取得和保留审批文件,以保证调整有据可依。第五,不得为了赶编财务报告而提前结账,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延至下期登账,也不得先编财务报告后结账,应在当期所有交易或事项处理完毕并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关账和结账操作。第六,如果在关账之后需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五)编制个别财务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报表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报表种类不完整;附注内容不完整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一是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二是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三是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第二,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一是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三是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第三,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第四,按照岗位分工和规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报告。一是财会部门制定本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分工表,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确保报告编制范围完整。二是财会部门报告编制岗位按照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编制,确保财务报告项目与相关账户对应关系正确,计算公式无误。三是进行校验审核工作,包括期初数核对、财务报告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审核、报表前后勾稽关系审核、期末数与试算平衡表和工作底稿核对、财务报告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校验等。第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检查担保、诉讼、未决事项、资产重组等重大或有事项是否在附注中得到反映和披露。第六,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表内容和种类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后予以上报。

(六)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企业集团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分级收集合并范围内分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的财务报告并审核,进而合并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合并范围不完整;合并内部交易和事项不完整;合并抵销分录不准确。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编报单位财会部门应依据经同级法律事务部门确认的产权(股权)结构图,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合并范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第二,财会部门收集、审核下级单位财务报告,并汇总出本级财务报告,报送汇总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财会部门制定内部交易和事项核对表及填制要求,报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财会部门核对本单位及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事项和金额,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编制内部交易表及内部往来表交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第四,合并抵销分录应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和证据进行支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五,对合并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具体编制人完成调整分录后即提交给复核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录入试算平衡表。通过交叉复核,保证合并抵销分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阶段的主要风险点及管控措施

(一)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核

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签名盖章;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并签名盖章;企业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整体合法合规性,并签名盖章。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在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格式的合规性等审核不充分。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审批程序,由各级负责人逐级把关,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格式的合规性等予以审核。第二,企业应保留审核记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三,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二)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应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还对为特定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因此,相关企业需按规定在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选择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未经审计,审计机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构与企业串通舞弊。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二,企业不得干扰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并应对审计意见予以落实。第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三)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般企业的财务报告经完整审核并签名盖章后即可对外提供。上市公司则还需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批通过后方能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与审计报告一同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报送。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外提供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一致,影响各方对企业情况的判断和经济决策的作出;未能及时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价值降低,同时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提前泄露或使不应知晓的对象获悉,导致发生内幕交易等,使投资者或企业本身蒙受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企业相关制度中明确负责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对象,在相关制度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并由企业负责人监督,如: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全社会提供。第二,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审批程序,由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逐级把关,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格式的合规性等予以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完全一致。第三,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流程中的每一步骤设置时间点,对未能按时及时完成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第四,企业应设置严格的保密程序,对能够接触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进行权限设置,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并对财务报告信息的访问情况予以记录,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可能的泄密行为,在泄密后也易于找到相应的责任人。第五,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五、财务报告分析利用阶段的主要风险点及管控措施

(一)制定财务分析制度

企业财会部门应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财务报告分析制度草案,并经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检查、修改、审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制定的财务分析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财务分析制度未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财务分析的流程、要求不明确,财务分析制度未经审批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在对基本情况分析时,应当重点了解企业的发展背景,包括企业的发展史、企业组织机构、产品销售及财务资产变动情况等,熟悉企业业务流程,分析研究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管理活动。第二,企业在制定财务报告分析制度时,应重点关注:财务报告分析的时间、组织形式、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分析的步骤、分析方法和指标体系;财务报告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第三,财务报告分析制度草案经由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检查、修改、审批之后,根据制度设计的要求进行试行,发现问题及时总结上报。第四,财会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正,确定最终的财务报告分析制度文稿,并经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批。

(二)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财会部门应按照财务分析制度定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并通过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等形式对分析报告的内容予以完善,以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财务分析报告的目的不正确或者不明确,财务分析方法不正确;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不完整,未对本期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做专门分析;财务分析局限于财会部门,未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资源,影响质量和可用性;财务分析报告未经审核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编写时要明确分析的目的,运用正确的财务分析方法,并能充分、灵活地运用各项资料。分析内容包括:一是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二是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三是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第二,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组织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对特殊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对财务分析报告进行补充说明。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料、重大事项以及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有较大差异的情况做重点说明。第三,企业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财会部门应充分沟通、分析,进而修改完善财务分析报告。第四,修订后的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负责审批分析报告,并据此进行决策,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整改落实

企业审计整改报告篇8

整合审计已经成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的必然趋势,其强大的作用必将逐渐凸显。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内控审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整合审计工作底稿缺乏相关文件指导,加之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较为落后,风险意识不高,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能力尚有不足之处,导致整合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及未来几年必须重点关注与研究的方面。

【关键词】

内部整合;审计;有效性

1 内部控制概念的引入

美国发生的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舞弊案件,导致世界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倒闭,也促使美国出台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发展。近30年来,西方学者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

1992年9月,COSO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整合框架》。1994年又进行了增补,简称《内部控制框架》,即COSO内部控制框架。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士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实施的程序:运营的效益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第5号”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必须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管理层应对企业内部控制做出评估。所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在企业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负责人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的监督下设计的一套流程,并由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批准生效,该流程可以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对外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它包括如下政策和程序:(1)保管以合理的详尽程度、准确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交易和资产处置的有关记录;(2)为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记录交易,以及企业的收入和支出仅是按照管理和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执行,提供合理的保证;(3)为预防或及时发现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的企业资产的购置、使用或处理,提供合理保证。

2008年6月28日,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自2009年7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执行,同时鼓励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参照其内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在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后,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于2010年4月26日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可见,我国已形成“应用+评价+审计”三者紧密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模式,这是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立足本国国情的成果。该内部控制制度模式对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是管理层的责任;为了增强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可信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虽然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鉴证业务,各自具有特殊性,但是从审计流程来看,二者存在许多共性。美国在继SOX法案提出后,率先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在实践探索中提出了整合审计这一创造性概念,通过资源共享、审计流程再造,执行整合审计流程时满足两种审计目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提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分别执行两种审计,也可以整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业务的方式与方法上有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但是,虽然目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提倡整合审计,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如何开展整合审计,甚至尚未意识到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相辅相成的重要作用。基于上述背景,笔者希望以自己的实践经验为例,浅析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的有效性。

2 整合审计的意义

从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的一个过程和关键审计程序,到今天会计师事务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足见企业的内部控制对企业财务报表以及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重要性。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减少舞弊、加强企业管理水平甚至提升业绩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这也是内部控制审计产生的原因。

内部控制审计是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内部控制审计是与财务报表审计平行的均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对于企业而言,年末要接受双重审计,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整合审计是符合其利益的最佳选择。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内控审计通过恰当的资源整合及了解与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从而实现风险评估的目的,突出风险控制点,提高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总之,二者终极目标均是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性,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利用彼此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报表时需获得的信息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利用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来修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并利用该结果来支持分析性程序中所使用的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需慎重考虑识别出的控制缺陷。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估财务报表审计时实质性程序发现问题的影响,最重要的是,需要考虑发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对应的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有效性。

因此,在整合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和利用,对两种审计进行整合,可以有效的利用审计资源实现审计目标,提高审计质量。

3 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的有效性

3.1 对于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单纯实施财务报表审计而言,整合审计则是加入了内控审计的内容,而整合审计所起到的“1+1>2”的效果也因此产生。内控审计通过恰当的资源整合及了解与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从而实现风险评估的目的,突出风险控制点,提高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笔者认为,整合审计确实可以起到节约审计成本的作用,但是,在内控审计过程中,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包括企业层面的组织结构、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及具体业务层面流程的了解,从而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分析和评价,识别重要风险点,并评估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指导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计划和策略,这是整合审计相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而言最重要的贡献和作用。

为突出表现整合审计的优越性和有效性,笔者将以不同业务流程为例,具体说明整合审计过程中,内控审计对财务报表审计所起到的风险导向作用。

3.2 从工程项目流程看在建工程核算与企业经营风险

A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工程项目较多,且具有规模大、投资时间长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又进一步分为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和大修项目。在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内控了解时发现,A公司出现个别技改项目最终按基建项目进行验收和管理;个别小型基建项目最终竣工验收时总投资金额翻番,变为中型基建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多种,如:个别项目由于初步设计不到位,导致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建工程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从而进行二次设计,增加、删除或修改某项设计,以至于基建成本增加;个别项目由于时间紧迫,出现“三边工程”,即存在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由于缺乏严格的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管理,导致工程成本难以有效控制。当然,针对初步设计不到位情况产生的原因,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则可能发现初设评审工作或施工图会审会议流于形式、设计单位的选择未履行相关程序、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不到位等控制缺陷,甚至要考虑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嫌疑。因此,在对A公司工程项目流程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评价后可知,其财务报表审计中,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准确性认定将作为重点关注项目,在建工程科目是否存在高估资产的可能,是否存在费用化项目资本化处理的可能,是否应对某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等等,都是财务报表审计中必须要考虑的风险点。同时,A公司存在大额贷款,现金流紧张;而工程项目投资大,项目周期长、项目管理不规范,使得部分投资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无疑反应出公司资产管理及运营存在风险。

3.3 从生产管理流程看成本核算

B公司主要生产焦炭、甲醇、粗苯等化工产品。在对其生产流程进行了解后得知,B公司生产部门每天编制生产日报,每月编制生产月报,并向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人员根据生产月报反映的生产数量,确认产成品的产量并结转生产成本。生产日报中,各产品的日产量由生产班组人员根据计量仪器统计得出;而为避免产品由于挥发等正常性损耗对月产量的影响,B公司生产部在编制生产月报时,根据月初结存量、本月发出量与盘点的期末结存量,倒挤得出该类产品的月产量。因此,B公司生产部门存货管理表现一贯优秀,即盘点的产成品结存量与生产月报反映的结存数始终相符。如果未关注生产部门日报表中的产量月累计数、计量仪器显示的月产量数与生产月报倒扎的月产量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对比分析;直接根据生产月报反映的生产数量,确认产成品的产量,那么B公司的资产管理堪忧。生产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及产成品管理过程中的非正常损耗将在企业看似规范的管理中被隐藏。

笔者认为,在目前各公司财务基本实现电算化核算的大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对生产成本的审计,依旧重点依靠对其成本的重新计算,已不容易发现成本核算的问题所在。然而,在内控审计过程中,公司关键控制点的缺失,生产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无疑为同时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提供了审计指引方向。

3.4 从企业战略变化看财务报表层面风险评估

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一般情况下不易发生较大规模的调整和改变,然而,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一旦发生调整和改变,大多将会对公司业务流程层面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层面内部控制的变化,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整体风险评估,包括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是否适当等等,从而进一步影响财务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的质量。

C公司主要以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软件开发及提供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等业务。上年底,该公司对其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内部控制进行重新设计,主要表现为组织架构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转变。C公司以前年度销售电子产品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大,由于近年来IT产业的迅猛发展,市场上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差异化程度逐渐降低,利润空间逐步缩小,因此,为发展新的利润增长点,C公司在上年进行的业务流程进梳理中,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尤其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了进一步规划,即C公司将缩小电子产品的销售规模,而将主要的利润增长点放在软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在新的企业战略规划指引下,今年公司销售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变化。经营战略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经营重心的转移,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各业务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整合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因组织架构和战略的转移而带来的经营风险,这些都将对注册会计师调整风险评估程序具有重大影响。更进一步,通过对C公司经营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重点考虑该变化对财务报表整体风险评估的影响,包括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是否适当;是否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等等,从而识别并评估影响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调整后续的审计策略,以提高财务报表审计的整体质量。

4 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内部控制研究起步较晚,在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2010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提出了整合审计的概念,提倡整合审计,但在选择单独审计还是整合审计问题上给予注册会计师和委托方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并且,指引中并没有提出如何进行整合。

2013年5月14日,中注协201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三期),其中,一、年报审计报告总体情况中提出:

“4月23日—4月28日,沪深两市共有50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度报告,其中,沪市主板213家,深市主板123家,中小板157家,创业板13家。从审计报告类型看,44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41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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