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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12-25 21:27:49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1

201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依法治市办的具体指导下,我会按照“七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一)建立完善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调整了“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普法工作日常工作,为“七五”普法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制定普法规划,有序推进普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年度有计划,平时有检查。使依法治理及“七五”普法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坚持长抓不懈。按照“七五”普法的要求,定期召开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重大法制教育活动安排。

二、加强学习培训,增强法治意识

(一)建立领导班子集中学习机制。在召开班子会、党组会前,组织班子成员、党组成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带头学用用法,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遵纪守法,为干部职工的学法、守法起到表率作用。

(二)建立干部职工会前学法制度。在召开机关干部职工会、工作推进会等会议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物权法》、《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培训法律知识50余次,培训干部职工400余人次,有力提高了干部职工忠于法律、依法履职、用法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同时,把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情况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单位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促进干部职工自觉学法用法。

(三)建立非公经济人士学习制度。在召开执委会、商协会工作交流会等会议前,组织民营企业负责人、商协会会员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提升非公经济人士法治意识。先后组织非公经济人士学习培训法律知识11次,培训人员1300余人次。

三、 加强措施落实,提升法治成效

(一)推进机关法治建设。将法治建设贯穿于工商联各项工作,常抓不懈。通过采取集中学习、外出考察等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理论水平,增强干部职工法律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联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推进商协会法治建设。在商协会中建立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加大对会员企业经济纠纷等问题调处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要求商协会定期组织会员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提高会员法律意识。商协会先后组织召开各种学法会议80余场次,培训会员2300余人次。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2

2016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为高起点地做好“七五”普法工作,市旅游委按照市普法办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从旅游行业实际出发,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实施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旅游管理创新、依法公正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镇江大旅游、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动员,营造涉旅企业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人人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到2020年基本完成“七五”普法工作任务,基本形成旅游行业各项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公正严明、党员干部廉洁高效、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的法制氛围,不断提高旅游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涉旅企业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二是深入开展旅游和风景名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江苏省旅游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开展送法进旅行社、送法进旅游景点、送法进乡村旅游点、送法进社区的“四送四进”活动,提高旅游行业法治化进程。

三是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系列学法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广场专场宣讲活动,编印并发放普法学习资料等形式,加强普法学习与宣传。

四是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着力抓好市旅游委机关和辖市(区)、镇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旅游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点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落实行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提倡和推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五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旅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旅游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努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围绕平安旅游建设、和谐旅游建设,针对游客关注的旅游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一学三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

六是开展《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每年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时刻用党章党纪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做到理念上坚定、思想上可靠、行动上超前,切实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纪律。

四、普法要求

(一)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提升促进普法教育见实效。

(二)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与涉旅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学法相结合。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个专题。加强涉旅企业管理人员学法培训和考核,提高依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依法治旅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健全依法行政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标准化,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涉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中国旅游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在市旅游委政务网开辟“普法园地”专栏,开展网上普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使普法宣传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根据“七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6年4月10日前。三山南山景区管委会,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行政区域内的五年普法规划,报市旅游委法规处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七五”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活动策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年4月至2020年底。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要开展“七五”普法中期自查考核活动,重点检查在前三年的“七五”普法规划的落实与组织实施情况。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3

2016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为高起点地做好“七五”普法工作,市旅游委按照市普法办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从旅游行业实际出发,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实施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旅游管理创新、依法公正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镇江大旅游、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动员,营造涉旅企业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人人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到2020年基本完成“七五”普法工作任务,基本形成旅游行业各项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公正严明、党员干部廉洁高效、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的法制氛围,不断提高旅游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涉旅企业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二是深入开展旅游和风景名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江苏省旅游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开展送法进旅行社、送法进旅游景点、送法进乡村旅游点、送法进社区的“四送四进”活动,提高旅游行业法治化进程。

三是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系列学法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广场专场宣讲活动,编印并发放普法学习资料等形式,加强普法学习与宣传。

四是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着力抓好市旅游委机关和辖市(区)、镇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旅游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点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落实行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提倡和推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五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旅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旅游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努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围绕平安旅游建设、和谐旅游建设,针对游客关注的旅游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一学三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

六是开展《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每年开展“学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时刻用党纪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做到理念上坚定、思想上可靠、行动上超前,切实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纪律。

四、普法要求

(一)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提升促进普法教育见实效。

(二)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与涉旅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学法相结合。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个专题。加强涉旅企业管理人员学法培训和考核,提高依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依法治旅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健全依法行政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标准化,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涉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中国旅游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在市旅游委政务网开辟“普法园地”专栏,开展网上普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使普法宣传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根据“七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6年4月10日前。三山南山景区管委会,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行政区域内的五年普法规划,报市旅游委法规处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七五”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活动策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年4月至2020年底。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要开展“七五”普法中期自查考核活动,重点检查在前三年的“七五”普法规划的落实与组织实施情况。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4

自2018年以来,北风镇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上级部署,及时总结“七五”普法来的工作实践,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北风”的工作任务,以增强人的法制观念为先导,以提高人的法律意识为重任,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依法行政为目标,超前部署,全面发动,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下大力气狠抓了“七五”普法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为创建“平安和谐北风”打造产业强镇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启动“七五”普法

北风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初我镇召开了全镇“七五”普法暨“法治北风”创建工作启动大会。北风镇全体党政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镇直各单位负责人近20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同志传达了全县“七五”普法启动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了“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我镇“七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镇长同志主持了会议,并就“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北风镇“七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启动。为我镇“七五”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普法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为了保证“七五”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深入开展“法治北风”创建活动,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工作指导,北风镇于2018年上半年调整了“法治北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同志、主任科员、政协联络组长曹达贤同志及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风司法所。同时,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也相应调整成立了“七五”普法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为全镇“七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精心制定“七五”普法规划。按照上级关于“七五”普法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结合北风镇自身实际,自2012年上半年以来,北风镇党委政府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法治北风建设纲要(2011—2018)》,2018年度全镇普法工作要点,2018年度重点对象学法安排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法治北风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相关要求和各阶段工作安排,下发到各级各单位严格对照落实。

三是着力抓好基层普法阵地建设。在镇办公区先后设置了永久性宣传牌、普法黑板报、普法宣传栏和电子宣传屏幕。在基层各村、社区,按照县普法办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村、居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制大喇叭等普法阵地建设力度。强化对基层农村、社区、学校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所属学校全部成立了普法教育基地。同时,法制宣传栏12处,村(居)民法制学校10个,社区法制文艺宣传队2个,宣传队员30余名,充分发挥了基层法制宣传的主渠道作用。

四是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镇注重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挖掘各方资源优势。通过认真筛选、推荐和工作实践,组织发动各方力量,帮助基层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群众信任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包括镇、村、组三级法制宣传员队伍25人,学法用法带头人60余人,法律明白人800余人。镇普法办定期召开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分别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普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保证了全镇普法工作在基层的全面平衡开展。

三、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普法工作

伴随着广大城乡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我镇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与各项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我们注重把开展普法教育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与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各类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工作未动、普法先行、工作已动、普法同行。如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殡葬改革、基层换届、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等工作当中,大力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既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又使广大群众在了解法律规定后能主动理解配合政府的工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是各级各部门的日常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具有一票否决的少数重点工作之一。北风镇利用普法办与综治办合署办公的有利因素,将普法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把普法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责任书共同签订,纳入各月综治例会共同部署,纳入各阶段综治检查共同检查指导,纳入年度综治工作总评共同奖惩,确保了普法工作在全镇上下的强力推进。

三是与“法律七进”工作有机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在机关,继续坚持利用每周一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体党政干部集中学法;在单位,大力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农村,广泛散发法律宣传单、宣传挂图,利用各村广播定期宣传法律常识;在社区,组织开展居民法制学校定期普法活动,在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由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课,并开展相关安全警示教育;在企业,对广大职工开展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使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为了增强“七五”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北风镇在普法工作中注重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努力创新创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七五”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镇、村、社区、各单位分别采取会议、广播、标语、壁字、横幅、专栏、板报、传单、宣传车、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普法,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普法。如针对低保困难家庭宣传民政法规,针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宣传帮教矫正法规,针对计生家庭宣传计生法规。

三是在不同节点开展专业法宣传。今年,根据上级在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在相关纪念日,先后开展了2次专门宣传活动,分别宣传了土地、兵役、消防、信访、防邪、殡改、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残疾人保障等法律法规。

四是适时举办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为了完成各阶段重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全镇共组织了三次法律知识培训,分别为人民调解法专门培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专门培训,安全生产法专门培训,参加人员达300余人次。

通过以上工作措施的落实,使北风镇“七五”普法工作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继续向前迈进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5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统建的,邮政企业按规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

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将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者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住宅工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不予通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毁损邮政设施。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规划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并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

省内邮件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执行国家资费标准。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具备国家规定的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后的七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将以邮政信箱为名址的收件人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邮资凭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已设置信报箱的,平常邮件可以实行插箱投递;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的代收人或者代收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城市邮件投递到收发点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邮件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场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并对村邮站的设置、运行和村邮站服务人员的报酬给予资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适用本条例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提前七日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提供符合快递服务标准的快递服务。

收寄快件应当规范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在规划、建设、用地、信贷、融资、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快递企业提供便利。

第五章 邮政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保护邮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破坏邮政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特定时期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当面投交邮件、快件时,邮件、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

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单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采用清晰明白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通行;

(二)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三)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和快递车辆的认定证件;

(四)私自开拆、隐匿、扣留、毁弃、盗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上述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作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章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揽收和投递邮件、快件的,在保证交通安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和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的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行为以及印制销售邮票、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信息;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邮政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的职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造成邮件或者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及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五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快递行业协会、集邮协会、直邮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普遍服务自办网点改为代办网点,致使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毁损、拆除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时间要求,为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快递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6

一、科学谋划,尽早启动“七五”普法

1.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在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基础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围绕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促进稳定,扎实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提请市委、市政府印发,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

2.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结合全市第三届法治文化节等活动,及时举办“七五”普法启动仪式,精心设计种类丰富、格调高雅,具有吴文化特色的法治文化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宣传的积极性。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体平台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七五”普法宣传声势,着力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知晓率。

3.搞好动员、部署。进一步抓好“六五”普法情况和经验总结,安排部署全市“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工作,并择优推荐省、全国表彰。尽早策划部署,落实准备工作,召开“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面部署“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层层抓好动员发动。

4.抓实各项基础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有关普法工作制度,出台《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科学合理分配考核项目权重比例,加强考评结果应用,强化考评导向作用。建立“七五”普法组织领导体系,抓好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着力做好“七五”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普法志愿者等普法骨干遴选、培训工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内容宣传

5.深入宣传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和媒体平台,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法治中国建设成就,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6.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宪法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好宪法宣誓仪式。积极创办宪法教育专门阵地,开发创作宪法知识宣传作品,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系列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7.深入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紧扣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着眼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大力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主题教育活动;着眼推动农业现代化,大力宣传农业经营体制、耕地保护补偿、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文化交流、文化娱乐、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从严管党治党,大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眼改革发展时代需求,大力宣传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贸易、金融法律法规。

8.深入宣传法治创建实践。注重应用各类媒体,宣传我市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法治宣传等法治建设的经验、成果,展示形象,增强信心。加强对法律法规、热点事件、司法案件的法治解读,准确阐释社会生活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深化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坚持德法同行,把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精神文明创建有机融合,精心策划、组织好“法润•法治宣传春风行动”等活动,倡导崇德尚法的社会风尚。

三、精准普法,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9.着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要求,把学法用法工作与日常工作开展和述职述廉考核相结合。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菜单式”选学课程中法律课程的比例,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养成。依托普法网站、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在线学法考法活动,以考促学,切实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

10.不断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充分利用青少年学法系列教材《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读本》释法明理,切实落实课程课时。开展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课教师轮训,提高师资水平。动员发动各级各类学校创办校园学法阵地,结合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兴建各类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并充分发挥其宣传、培训、组织法治教育活动的作用。进一步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路径,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格局,提高教育实效。

11.持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宣传活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结合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学法用法的新举措。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学法活动月、送法进企业等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抓好在农民工集宿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各类法治宣传阵地、农民工法治学校、新市民学法俱乐部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学法活动,丰富农民工法治文化生活。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重视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积极引导农村“两委”干部不断提高依法履职和服务的能力。

12.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实践。科学的法治实践和严格规范执法是最好的普法。要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评比活动,不断夯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基础。认真组织好第七批国家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十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加强对已创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制度,推进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民主法治实践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

四、注重特色,做强法治文化品牌

13.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推动各条线、行业筹建以宣传部门法为主的法治宣传阵地,加大各级各类学校和企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更好地实现“覆盖城乡、便捷民众、设置合理、功能多样”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已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的综合效能,重点在提质扩面、增强效能上下功夫。加大全市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全覆盖,逐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实体化运作。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开展第六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命名,并择优推荐申报第五批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14.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鼓励社会各界将传统历史文化和现代精神与法治元素有机融合,开展法治漫画、动画、法治题材民间艺术品等征集评比活动,创作、挖掘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创作优秀法治歌曲、小说、故事、微电影。动员法律、文化、宣传相关专家参与法治文化作品繁荣行动,助力法治文化作品研发、选荐、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法治文化作品资源库,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各类法治文化产品评选征集活动,扩大法治文化作品的影响力。

15.创新法治文化传播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大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和应用力度,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融互通,以宣传形式多元化对接互动型服务型法治宣传新模式,积极培育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媒体普法平台,不断提升新媒体法治宣传的影响力。转变思路,更多地应用新媒体组织开展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和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协同合作,举办新媒体应用培训,不断提高普法工作者新媒体应用水平。

16.举办第三届法治文化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精选活动内容,精心策划方案,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办好第三届法治文化节,通过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体现法治为民、惠民的要求。

五、立足效果,夯实法治宣传工作基础

17.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抓好工作联动和分工,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落实宣传计划、总结备案和重点工作项目汇报制度,推动各市(区)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强化“大普法”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大讲堂”等活动,根据不同需求为不同群体打造特色普法产品,提高普法精准化程度,着力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不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提质增效。

18.壮大各类普法队伍。选优、配齐、配强法治宣传专职人员,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运行顺畅。成立“七五”普法讲师团,抓好普法联络员、普法信息员、法治副校长等普法骨干队伍的遴选、培育和管理,不断壮大“七五”普法志愿者队伍,着力造就一支有激情、能创新、重实干的“七五”普法生力军。坚持向成熟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积极孵化新型社会组织“两手抓”,鼓励基层积极探索,促进部门联动,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社会普法组织。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7

一、继续开展“每月学法”活动。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列入每月学习计划之中,组织干部职工以科室、中心为单位开展“每月学法”活动,并做好学法记录,全年干部职工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回落实。

二、抓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工作。要重视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把法制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之一,年度党组理论中心学法不少于4次,并做好学法记录。

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计划在四、五月份,局领导带领科室负责人要统计执法先进单位如温岭,诸暨等市统计局学习取经,计划在七、八月份请温岭市统计局执法人员杨洪川老师为我局执法人员讲课培训,并进行现场观摩。通过实地办案,现场观摩,案例剖析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执法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我局统计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我县统计执法水平。

四、认真开展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根据省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安排,今年统计普法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我局将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县依普办的支持,举办一次县级部门领导干部统计普法讲座。邀请省、市局领导讲课。

五、配合市局做好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按照市统计局普法工作的要求,今年将继续举办两期全市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培训班,届时,我们将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并确保人员的落实。

企业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8

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至2020年结束。锡林郭勒盟林业局从实际出发,为确保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了工作实施计划。

一、“七五”普法工作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林区矛盾化解、林区治安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治思想,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扎实推进法治实践,为我盟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七五”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促进林业法律体系完善,广泛传播林业法律知识;增强林业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努力实现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新林业治理体系目标,进一步推进各项事务依法规范和管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的学习宣传宪法,着力提高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以及林业工作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全局的法治执法水平。围绕平安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要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四、对象要求

(一)普法对象

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林业系统领导干部、林业职工、林业执法人员、林业企业等。

(二)工作要求

1、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林业改革、推动林业发展、化解涉林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建立林业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集体学法、法治讲座、法治培训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在法律的阳光下运行。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按照程度不同承担相应责任。

2、推进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探索建立林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全面推进林业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将执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信息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治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3、加强林业企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引导林业企业处理好自身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林业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林业企业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重点加强林业企业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完善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扎实推进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升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根据实际需求,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涉林典型案件,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五、普法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评估制度、工作激励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推进普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开展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二)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我局各项工作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干部职工素质和服务的全过程。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制教育形式,发挥宣传标语、展板等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合力,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性。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上半年。根据本部门实际,建立“七五”普法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七五”普法事项,制定可行性的普法规划和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根据规划的要求和重点,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下半年。在继续抓好普法工作的同时,完成“七五”普法考核验收,进行总结评估。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法制教育的领导。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七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各分管线领导和科室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行动,抓好分管业务线上的普法工作。“七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后,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监督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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