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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日常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2-28 21:47:04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1

由于历史、地域及经济水平的原因所造成的高等教育不均衡,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彻底改变的。因此,我们讨论的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具有相对性,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均衡;均衡不是自发的,是依靠政策为导向的;均衡是一个过程,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基于此,我们探讨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考察其促进均衡发展的过程中的政策变迁过程与路径选择,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的均衡问题会有所裨益。

一、二战前日本高等教育建立:促进教育的体系均衡。

明治初期,日本只设立了一所大学,就是由德川幕府设立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改制合并而成的东京大学。因为其目标是培养国家高层次管理人才,在明治初期,东京大学就已经成为日本资本主义近代化的中心。1890年以前,文部省为了重点办好东京大学将全部学校教育经费的40%拨给该校,从财政上保证国家唯一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但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所帝国大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日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帝国大学。以1897年在京都设立京都帝国大学为开端,到1939年,日本相继成立了东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在内的七所帝国大学。[1]6从内部结构来看,帝国大学是由若干学部组成的综合大学,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和京都帝国大学有7个学部,东北帝国大学和九州大学有四个学部,北海道帝国大学有3个学部。《大学令》中所规定的单科大学也主要以医科大学为代表,如著名的新泻医科大学、冈山医科大学、千叶医科大学等等。这样,日本从南到北形成了高等教育骨干学校的布局。

从学校层次来看,二战前的日本专科层次的学校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明治初期,日本就成立了许多相当于大学教育水平的高等专科学校,如庆应义塾、明治法律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等,这些高等专科学校后来大多升格为正规大学,并成为现代日本最有影响的一批高等教育机构。截止1885年,日本各种高等专科学校已发展到102所[1]6。 其中大部分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但私立专科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未能形成体系,结构、布局、类型也不尽合理,因此未得到政府承认。为了使专科学校制度化、法制化和合理化,190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令》,对专科学校加以整顿和提高,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方面,既允许国立和公立,也允许私立,且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专业领域来看,学科设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多类型人才的需求。《专科学校令》的颁布,不仅强化了原有的医学、语言、宗教、艺术及体育等专业,也从制度上加强了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一批新的理工科专科学校相继创立。除设置综合大学外,还设置了诸如医科大学、工科大学、农科大学、商科大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大学等单科大学,力求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日本大正时期的大学教育保持了明治末期的优点,既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又有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地方交付;私立大学的设备、基金和教育经费由财团法人支付,这就调动了地方政府和财界人土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一是国家全力支持帝国大学的发展,建好一所,再建另一所,而不是一哄而上,这样使得帝国大学质量水平较高;二是七所帝国大学分布在全国主要地区,地域广泛;三是重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四是在专业学科发展方面,逐渐从只重视文法医等学科向重视理工科发展,学科门类逐步齐全;五是建立从专科到本科再到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渐丰富培养人才类型层次。

二、二战后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均衡理念。

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高等教育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可以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践中,客观上促进高等教育在不同收入群体及性别群体中、在不同的地区间、在入学机会上、在国公私立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发展,朝着均衡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要保障有能力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这是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报告书》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张,其宗旨是要实现教育的民主与平等。日本政府的“民主化”高等教育思想首先是指平等对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促进地方公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无论其战前以及战争期间名声如何都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审批。其次,“民主化”是指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强调社会成员无论出身高低、还是贫富贵贱,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有更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大学向群众开放,进入大学之路更顺畅。至1952年,新制大学已从1949年的168所发展到220所,在校学生399,513人[1]18。

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作为战后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被真正放在作为今后的教育理念的高度。1979年,日本加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逐渐导入免费高等教育”的条款上有所保留。部分原因在于,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较高的比例,并且征收较高的学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临教审在1985年“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报告”中,将扩大入学选择的机会作为重要的政策课题。第2次报告的特征是否定战后的整齐划一和合理化的平等,1987年的第3次报告从减轻家庭教育费的负担出发,积极主张教育机会均等。这也反应在1986年的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中,提倡消除入学机会的差别。

(二)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子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打破帝国大学的特权,是向女生广开大学门户的重要举措。日本在关东、关西各设一所女子大学,发展短期大学,设置很多适合女性学习的专业,为女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为女子开拓了进入社会的渠道。女子短期大学中家政、文学、语言学类科系及教育、保健类科系约占一半以上。可以说,短期大学为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很好地保障了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采取大学的地方分散化政策,为不同地域的学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

大学在地区配置上偏向于大都市,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征。日本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大学扩张来消除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距。高等教育机关向地方分散,在战后教育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分散化不仅是教育机会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政策性课题。

战后改革初期, 政府建立“ 大学基准协会” , 1 9 4 8 年文部省又设置“ 大学设置审议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为了打破高等学府全部集中在大城市的现象,1948年文部省制定了“关于大学配置的国土计划”、在“新制国立大学实施纲要”中体现“一个府县一所大学的原则”等地方分散化政策。

同年6月,文部省对建立新的国立大学发表了11条原则,要求除特别地区(北海道、东京、爱知、大阪、京都和福冈) 外,原则上一县设立一所国立大学,这些大学由该县的官立学校合并而成;国立大学的学院、分校不得跨府、县设置;大学原则上使用都、道、府、县名,使用别的名称要由大学和地方政府同意[2]64。

196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的“三八报告”(昭和38年)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数量的扩张上要采取慎重态度,要在大学的设置上引入计划性。特别是关于避免大学集中于大都市,要求根据设置者的不同,同一专业领域的高等教育机关不能集中于一个地区。地方分散化不仅是大学政策,而且是更大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一环。在1971年的“四六报告”(昭和46年)中明确提出,彻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在扩充教育机关的同时,实现高等教育在地区间配置的均衡,使受教育机会不受定额及地理条件的制约。报告积极推行消除高等教育地区差异的政策,消除教育机关的设置者的差别,强调必须制定具体的长期教育计划。

(四)扩大办学的层次和学科设置,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新制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统称单一的四年制大学,实际上由3个层次与5种类型组成。即2~3年的短期大学、4年的学部(本科)、1年的专攻科及研究生院中2年的硕士课程和5年的博士课程。[3]1949年按照新大学制度建立69所国立大学,为无法升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在职青年设立夜大学和函授教育制度。

打破偏重专业教育的弊端,谋求教育课程的自由化,加强通识教育是战后日本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一直存在着重文法、轻理工的严重问题。1957年日本理工科毕业生与全体大学毕业生之比仅为26%,远低于英美等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为所有高等院校提供财政补助来培养大批工程师和自然科学家。从1957年到1964年,日本理工类专业招生人数一再扩大,学生比率上升为30.5%;从1965—1968年新设理工科院系、改组和扩充大学20多所,1970年理工科新生人数达到新生总数的62.3%;日本还通过创设工科高等专门学校,按地方实际需要设立单科工业大学,加强基础教育、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克服毕业生的专业狭隘性、闭塞性[4]。

(五)放开高等教育设置权限,私立高等教育成为主力军。

在日本,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国立大学在培养高精尖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龙头作用,而私立大学则主要承担着中高级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作用。1960年代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阶段,家庭收入的稳步上升带来了对高等教育的更多要求,高等教育适龄青年的增加也给高等教育造成了新的压力。仅仅依靠援助和扩大国公立大学的规模无法应付这种需求。日本政府放宽了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允许私立大学扩大招生定额。

私立大学趁机大量增设,大学入学生数激增,大大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1960年至1969年日本新建大学137所,其中私立大学134所,占新建大学总数的98%,私立四年制和两年制大学的规模几乎扩展了2~3倍,私立高校生数约占日本高等院校全部学生的3/4。

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实行提高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质与提高私立高等院校的量的原则,导致两类高等院校呈现不均衡现象。60年代末,私立高等院校的生师比是31∶1,国立大学生师比是8∶1;许多私立大学陷入了财政危机的窘境,1963年—1970年,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人均经费开支增加1.7倍,私立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增加,可见其地位的下降。针对私立高等院校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采用了财政补助的措施。l970年开始资助私立高等院校并于1975年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法》。该法规定,政府可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常费用半数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私立院校在本科大学中占到了87%,而国立大学仅占5.6%。[5]这说明了不同的设置主体在不同学校类型中的占有率存在着较大偏差。

三、日本高等教育从计划中寻求均衡。

据文部省《学制百年史》记载,1970年日本大学生的在校生数为1960年的2.2倍,10年当中,日本大学的招生人数以平均每年递增12%以上的速度增加,1971年与1953年相比,四年制大学增加1.5倍,短期大学增加了4.3倍[1]81。1970年至1980年,日本又新建了62所大学。虽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数量上的大发展和宏观管理失控,给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经营规模、人才供需比例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学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受到日本社会的普遍非议。1975年,南关东、东海和近畿三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在校生数约为155万余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7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仍然集中于大都市,入学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依然明显,同时也造成了专业领域的新的不均衡。

面对这些问题,是依然依照市场原则使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面临的路径选择。经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日本决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计划管理机制,以调整布局和结构,控制大学发展速度和规模。此后,文部省增设计划处,着手处理高等教育计划。为了扭转局面,1972年4月在大学学术局设立高等教育计划课,6月设置由大学人和各界有识者参加的高等教育恳谈会,着手制定高等教育计划。从1975年到2000年前后,日本共制定了5次高等教育计划,计划管理使日本高等教育开始在布局、结构、层次和人才的培养方面探索均衡发展的途径。

(一)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1976年—1980年)。

早在1973年,高等教育恳谈会就提出要抑制高等教育机关集中于大都市,谋求地方分散化,改善入学率、容纳量、专业领域构成等方面的差距和不均等。1974年进一步提倡制定义务教育教师的特别培养计划;在地方中等城市扩充、整备、新设国立大学;消除专业领域的不均衡等高等教育计划[2]66。1975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抑制期,进行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以及结构改革。这是大学和短期大学入学率停滞时期。

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一改过去明确的扩充基调,谋求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抑制政策和高等教育的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严格抑制大学的扩充为方针,最关心的依然是消除地区间的差别。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整备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第1次从真正意义上抑制大学的扩张,从量的扩充转变为质的提高。这一计划以《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基础,首先从保障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为开端。1981年3月规定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学部及学科的设置、限制量的扩大,提高私立大学的质量。

(二)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1981年—1986年)。

1979年由大学设置审议会大学设置分科会制定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从终身学习的观点提倡教育向社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依然将注意力集中于大学的地区配置问题上。计划所提倡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是通过育英奖学事业为负担较大的家庭谋求入学机会的均等。

前两次计划正是要纠正此前产生的诸多不均衡现象,同时促进高等教育构造的弹性化、可塑化,重视其质的充实。在纠正超额招生的同时,抑制大学向大城市集中,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整备地方大学计划。明确规定东京23区及政令指定都市原则上应该成为控制新增设高等教育机关的地区。全部计划的基调是抑制,如果说有扩充的话,原则上仅限于纠正地区间的差别、专业领域构造的不均衡和必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三)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1986年—1992年)。

1984年6月,大学设置审议会的大学设置计划分科会公布了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高等教育计划,也被称为“新高等教育计划”。计划首先提出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为了应对国民生活与职业上的多种需求,要谋求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柔性结构。终身学习社会应为公民一生提供多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做好准备。

这个计划中,为了应对18岁人口的急速增加(1992年达到205万),在常规定额之外,到1992年国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增加的入学定额总计为86000人。从1985年以后的男女入学率来看,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1989年男子为16.8%,女子为36.9%,大大超过了男子。

除了推进纠正地区间差别外,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方面,采取了大学间学分互换、接收社会人进入大学学习等措施。而且适应时代要求,新增设了信息科学、信息处理,国际教养等今后人才培养需求量大的领域的学部学科。

(四)第4次高等教育计划(1993年—2000年)。

1991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再扩张期,向普及阶段过渡。经济方面,自由化论和市场化论或者称为规制缓和论,对大学政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扩张期以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为开端实行规制缓和政策,研究生院大规模扩张。此次计划中首都和近畿圈继续维持抑制新增设的政策,其他政令指定市则解除抑制。虽然此次计划涉及到了区域间大学入学机会的差别,但是只限于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入学机会,没有涉及教育机会均等。

(五)第5次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2004年)。

这一计划被称为“最后的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日本对地方分散化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价,计划从“开辟进入大学教育领域的多元渠道”出发进行地区配置,对大都市进行抑制的结果是消除了定额的差别,大学的布局促进了地方都市的发展。计划认为,在大学的区域间配置上,鉴于定额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区域间差别,教育行政有责任为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而进行各种条件的整备。一方面控制在大都市新设立大学,另一方面在地方以教育机会的整备为中心开展工作。此次计划在确保地方教育机会,提高女子入学率,促进大学改组转型等方面有很大贡献。

但是有人认为大都市抑制政策阻碍了大学的自由发展,也出现了大都市学生的入学难倾向。大学的郊区化没有伴随着环境整备而进行,产生了学生和教师的教育研究活动与校外生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谓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在现实政策中也被限定在消除地区间差别的具体政策目标中。

1998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关于21世纪的大学形象和今后改革的对策”(21世纪报告)中,阐述了高等教育机关的多元化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主题,其核心是:闪耀着个性光辉的大学。但是,2000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的理想”(全球化报告)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却无新意,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在大学审议会的讨论中也失去了核心政策理念的地位。2005年的中教审报告“未来日本高等教育的形象”(远景规划报告)中,学习机会这一用语出现频率很高,教育机会均等与国立大学的作用相关联,要求其承担起确保发挥全国性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作用的重任,但并没提及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办学,从自由发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再到制定严格的高等教育计划,从扩充到抑制再到扩充,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理念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实现体系完备、层次齐全、区域间相对均衡、国公私立互补、质与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均衡难以实现,但它作为目标,已经起到了引领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人才的支撑,发展将失去动力。[6]我们在看到日本高等教育的成功与不足之时,更应反思我国教育的不足以及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1] 朱永新。当代日本高等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2] 小林雅之。大学入学的机会均等化政策的检证[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智新。当代日本教育管理[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171.

[4] 王桂。日本教育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7 :336.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2

由于历史、地域及经济水平的原因所造成的高等教育不均衡,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彻底改变的。因此,我们讨论的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具有相对性,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均衡;均衡不是自发的,是依靠政策为导向的;均衡是一个过程,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基于此,我们探讨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考察其促进均衡发展的过程中的政策变迁过程与路径选择,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的均衡问题会有所裨益。

一、二战前日本高等教育建立:促进教育的体系均衡。

明治初期,日本只设立了一所大学,就是由德川幕府设立的三所高等教育机构改制合并而成的东京大学。因为其目标是培养国家高层次管理人才,在明治初期,东京大学就已经成为日本资本主义近代化的中心。1890年以前,文部省为了重点办好东京大学将全部学校教育经费的40%拨给该校,从财政上保证国家唯一的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但随着日本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所帝国大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日本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帝国大学。以1897年在京都设立京都帝国大学为开端,到1939年,日本相继成立了东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在内的七所帝国大学。[1]6从内部结构来看,帝国大学是由若干学部组成的综合大学,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和京都帝国大学有7个学部,东北帝国大学和九州大学有四个学部,北海道帝国大学有3个学部。《大学令》中所规定的单科大学也主要以医科大学为代表,如著名的新泻医科大学、冈山医科大学、千叶医科大学等等。这样,日本从南到北形成了高等教育骨干学校的布局。

从学校层次来看,二战前的日本专科层次的学校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明治初期,日本就成立了许多相当于大学教育水平的高等专科学校,如庆应义塾、明治法律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等,这些高等专科学校后来大多升格为正规大学,并成为现代日本最有影响的一批高等教育机构。截止1885年,日本各种高等专科学校已发展到102所[1]6。 其中大部分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但私立专科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未能形成体系,结构、布局、类型也不尽合理,因此未得到政府承认。为了使专科学校制度化、法制化和合理化,190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专科学校令》,对专科学校加以整顿和提高,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系统。办学方面,既允许国立和公立,也允许私立,且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专业领域来看,学科设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对多类型人才的需求。《专科学校令》的颁布,不仅强化了原有的医学、语言、宗教、艺术及体育等专业,也从制度上加强了职业高等专科教育,一批新的理工科专科学校相继创立。除设置综合大学外,还设置了诸如医科大学、工科大学、农科大学、商科大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大学等单科大学,力求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日本大正时期的大学教育保持了明治末期的优点,既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又有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库开支;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地方交付;私立大学的设备、基金和教育经费由财团法人支付,这就调动了地方政府和财界人土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在这一时期,日本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一是国家全力支持帝国大学的发展,建好一所,再建另一所,而不是一哄而上,这样使得帝国大学质量水平较高;二是七所帝国大学分布在全国主要地区,地域广泛;三是重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四是在专业学科发展方面,逐渐从只重视文法医等学科向重视理工科发展,学科门类逐步齐全;五是建立从专科到本科再到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渐丰富培养人才类型层次。

二、二战后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与均衡理念。

与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高等教育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可以说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导向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践中,客观上促进高等教育在不同收入群体及性别群体中、在不同的地区间、在入学机会上、在国公私立与不同办学层次上的发展,朝着均衡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要保障有能力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这是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报告书》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张,其宗旨是要实现教育的民主与平等。日本政府的“民主化”高等教育思想首先是指平等对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促进地方公立高等院校的发展,无论其战前以及战争期间名声如何都要根据新的标准进行审批。其次,“民主化”是指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强调社会成员无论出身高低、还是贫富贵贱,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改革的结果来看,有更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大学向群众开放,进入大学之路更顺畅。至1952年,新制大学已从1949年的168所发展到220所,在校学生399,513人[1]18。

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作为战后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被真正放在作为今后的教育理念的高度。1979年,日本加入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在“逐渐导入免费高等教育”的条款上有所保留。部分原因在于,私立学校在高等教育中占较高的比例,并且征收较高的学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临教审在1985年“关于教育改革的第一次报告”中,将扩大入学选择的机会作为重要的政策课题。第2次报告的特征是否定战后的整齐划一和合理化的平等,1987年的第3次报告从减轻家庭教育费的负担出发,积极主张教育机会均等。这也反应在1986年的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中,提倡消除入学机会的差别。

(二)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女子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打破帝国大学的特权,是向女生广开大学门户的重要举措。日本在关东、关西各设一所女子大学,发展短期大学,设置很多适合女性学习的专业,为女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为女子开拓了进入社会的渠道。女子短期大学中家政、文学、语言学类科系及教育、保健类科系约占一半以上。可以说,短期大学为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很好地保障了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采取大学的地方分散化政策,为不同地域的学生提供均等的入学机会。

大学在地区配置上偏向于大都市,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征。日本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大学扩张来消除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差距。高等教育机关向地方分散,在战后教育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分散化不仅是教育机会的问题,也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政策性课题。

战后改革初期, 政府建立“ 大学基准协会” , 1 9 4 8 年文部省又设置“ 大学设置审议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为了打破高等学府全部集中在大城市的现象,1948年文部省制定了“关于大学配置的国土计划”、在“新制国立大学实施纲要”中体现“一个府县一所大学的原则”等地方分散化政策。

同年6月,文部省对建立新的国立大学发表了11条原则,要求除特别地区(北海道、东京、爱知、大阪、京都和福冈) 外,原则上一县设立一所国立大学,这些大学由该县的官立学校合并而成;国立大学的学院、分校不得跨府、县设置;大学原则上使用都、道、府、县名,使用别的名称要由大学和地方政府同意[2]64。

1963年中央教育审议会的“三八报告”(昭和38年)最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数量的扩张上要采取慎重态度,要在大学的设置上引入计划性。特别是关于避免大学集中于大都市,要求根据设置者的不同,同一专业领域的高等教育机关不能集中于一个地区。地方分散化不仅是大学政策,而且是更大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一环。在1971年的“四六报告”(昭和46年)中明确提出,彻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在扩充教育机关的同时,实现高等教育在地区间配置的均衡,使受教育机会不受定额及地理条件的制约。报告积极推行消除高等教育地区差异的政策,消除教育机关的设置者的差别,强调必须制定具体的长期教育计划。

(四)扩大办学的层次和学科设置,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机会。

新制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统称单一的四年制大学,实际上由3个层次与5种类型组成。即2~3年的短期大学、4年的学部(本科)、1年的专攻科及研究生院中2年的硕士课程和5年的博士课程。[3]1949年按照新大学制度建立69所国立大学,为无法升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在职青年设立夜大学和函授教育制度。

打破偏重专业教育的弊端,谋求教育课程的自由化,加强通识教育是战后日本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一直存在着重文法、轻理工的严重问题。1957年日本理工科毕业生与全体大学毕业生之比仅为26%,远低于英美等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为所有高等院校提供财政补助来培养大批工程师和自然科学家。从1957年到1964年,日本理工类专业招生人数一再扩大,学生比率上升为30.5%;从1965—1968年新设理工科院系、改组和扩充大学20多所,1970年理工科新生人数达到新生总数的62.3%;日本还通过创设工科高等专门学校,按地方实际需要设立单科工业大学,加强基础教育、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克服毕业生的专业狭隘性、闭塞性[4]。

(五)放开高等教育设置权限,私立高等教育成为主力军。

在日本,不同类型的学校有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国立大学在培养高精尖型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龙头作用,而私立大学则主要承担着中高级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作用。1960年代是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阶段,家庭收入的稳步上升带来了对高等教育的更多要求,高等教育适龄青年的增加也给高等教育造成了新的压力。仅仅依靠援助和扩大国公立大学的规模无法应付这种需求。日本政府放宽了高等教育入学标准,允许私立大学扩大招生定额。

私立大学趁机大量增设,大学入学生数激增,大大超出政府规定的范围。1960年至1969年日本新建大学137所,其中私立大学134所,占新建大学总数的98%,私立四年制和两年制大学的规模几乎扩展了2~3倍,私立高校生数约占日本高等院校全部学生的3/4。

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实行提高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的质与提高私立高等院校的量的原则,导致两类高等院校呈现不均衡现象。60年代末,私立高等院校的生师比是31∶1,国立大学生师比是8∶1;许多私立大学陷入了财政危机的窘境,1963年—1970年,国立和公立高等院校人均经费开支增加1.7倍,私立高等院校几乎没有增加,可见其地位的下降。针对私立高等院校面临的问题,日本政府采用了财政补助的措施。l970年开始资助私立高等院校并于1975年通过了《私立学校振兴法》。该法规定,政府可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常费用半数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私立院校在本科大学中占到了87%,而国立大学仅占5.6%。[5]这说明了不同的设置主体在不同学校类型中的占有率存在着较大偏差。

三、日本高等教育从计划中寻求均衡。

据文部省《学制百年史》记载,1970年日本大学生的在校生数为1960年的2.2倍,10年当中,日本大学的招生人数以平均每年递增12%以上的速度增加,1971年与1953年相比,四年制大学增加1.5倍,短期大学增加了4.3倍[1]81。1970年至1980年,日本又新建了62所大学。虽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但是数量上的大发展和宏观管理失控,给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经营规模、人才供需比例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学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受到日本社会的普遍非议。1975年,南关东、东海和近畿三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在校生数约为155万余人,占全国在校生数的7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高等教育仍然集中于大都市,入学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依然明显,同时也造成了专业领域的新的不均衡。

面对这些问题,是依然依照市场原则使高等教育自由发展,还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是日本高等教育政策面临的路径选择。经1971年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日本决定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计划管理机制,以调整布局和结构,控制大学发展速度和规模。此后,文部省增设计划处,着手处理高等教育计划。为了扭转局面,1972年4月在大学学术局设立高等教育计划课,6月设置由大学人和各界有识者参加的高等教育恳谈会,着手制定高等教育计划。从1975年到2000年前后,日本共制定了5次高等教育计划,计划管理使日本高等教育开始在布局、结构、层次和人才的培养方面探索均衡发展的途径。

(一)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1976年—1980年)。

早在1973年,高等教育恳谈会就提出要抑制高等教育机关集中于大都市,谋求地方分散化,改善入学率、容纳量、专业领域构成等方面的差距和不均等。1974年进一步提倡制定义务教育教师的特别培养计划;在地方中等城市扩充、整备、新设国立大学;消除专业领域的不均衡等高等教育计划[2]66。1975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抑制期,进行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以及结构改革。这是大学和短期大学入学率停滞时期。

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一改过去明确的扩充基调,谋求大都市圈的大学和短大的抑制政策和高等教育的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严格抑制大学的扩充为方针,最关心的依然是消除地区间的差别。第1次高等教育计划整备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第1次从真正意义上抑制大学的扩张,从量的扩充转变为质的提高。这一计划以《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为基础,首先从保障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为开端。1981年3月规定了私立大学的设置、学部及学科的设置、限制量的扩大,提高私立大学的质量。

(二)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1981年—1986年)。

1979年由大学设置审议会大学设置分科会制定第2次高等教育计划,从终身学习的观点提倡教育向社会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依然将注意力集中于大学的地区配置问题上。计划所提倡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是通过育英奖学事业为负担较大的家庭谋求入学机会的均等。

前两次计划正是要纠正此前产生的诸多不均衡现象,同时促进高等教育构造的弹性化、可塑化,重视其质的充实。在纠正超额招生的同时,抑制大学向大城市集中,提高地方高等教育的入学率,整备地方大学计划。明确规定东京23区及政令指定都市原则上应该成为控制新增设高等教育机关的地区。全部计划的基调是抑制,如果说有扩充的话,原则上仅限于纠正地区间的差别、专业领域构造的不均衡和必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三)第3次高等教育计划(1986年—1992年)。

1984年6月,大学设置审议会的大学设置计划分科会公布了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高等教育计划,也被称为“新高等教育计划”。计划首先提出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间差别,为了应对国民生活与职业上的多种需求,要谋求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柔性结构。终身学习社会应为公民一生提供多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做好准备。

这个计划中,为了应对18岁人口的急速增加(1992年达到205万),在常规定额之外,到1992年国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增加的入学定额总计为86000人。从1985年以后的男女入学率来看,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1989年男子为16.8%,女子为36.9%,大大超过了男子。

除了推进纠正地区间差别外,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方面,采取了大学间学分互换、接收社会人进入大学学习等措施。而且适应时代要求,新增设了信息科学、信息处理,国际教养等今后人才培养需求量大的领域的学部学科。

(四)第4次高等教育计划(1993年—2000年)。

1991年以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再扩张期,向普及阶段过渡。经济方面,自由化论和市场化论或者称为规制缓和论,对大学政策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扩张期以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为开端实行规制缓和政策,研究生院大规模扩张。此次计划中首都和近畿圈继续维持抑制新增设的政策,其他政令指定市则解除抑制。虽然此次计划涉及到了区域间大学入学机会的差别,但是只限于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入学机会,没有涉及教育机会均等。

(五)第5次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2004年)。

这一计划被称为“最后的高等教育计划”。1997年日本对地方分散化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价,计划从“开辟进入大学教育领域的多元渠道”出发进行地区配置,对大都市进行抑制的结果是消除了定额的差别,大学的布局促进了地方都市的发展。计划认为,在大学的区域间配置上,鉴于定额等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区域间差别,教育行政有责任为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而进行各种条件的整备。一方面控制在大都市新设立大学,另一方面在地方以教育机会的整备为中心开展工作。此次计划在确保地方教育机会,提高女子入学率,促进大学改组转型等方面有很大贡献。

但是有人认为大都市抑制政策阻碍了大学的自由发展,也出现了大都市学生的入学难倾向。大学的郊区化没有伴随着环境整备而进行,产生了学生和教师的教育研究活动与校外生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谓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在现实政策中也被限定在消除地区间差别的具体政策目标中。

1998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关于21世纪的大学形象和今后改革的对策”(21世纪报告)中,阐述了高等教育机关的多元化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主题,其核心是:闪耀着个性光辉的大学。但是,2000年的大学审议会报告“全球化时代高等教育的理想”(全球化报告)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却无新意,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在大学审议会的讨论中也失去了核心政策理念的地位。2005年的中教审报告“未来日本高等教育的形象”(远景规划报告)中,学习机会这一用语出现频率很高,教育机会均等与国立大学的作用相关联,要求其承担起确保发挥全国性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性作用的重任,但并没提及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中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高等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控制到民间办学,从自由发展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再到制定严格的高等教育计划,从扩充到抑制再到扩充,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均等理念作为实现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实现体系完备、层次齐全、区域间相对均衡、国公私立互补、质与量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均衡难以实现,但它作为目标,已经起到了引领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培养创新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人才的支撑,发展将失去动力。[6]我们在看到日本高等教育的成功与不足之时,更应反思我国教育的不足以及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1] 朱永新。当代日本高等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2] 小林雅之。大学入学的机会均等化政策的检证[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智新。当代日本教育管理[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5:171.

[4] 王桂。日本教育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7 :336.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3

美国作为私立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高校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原因源于两个重要的保障。第一个保障是政府投资私立高校的立法、规章制度的保障;第二个保障是多元化筹资机制和政府多形式的财政资助保障。

美国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担,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少数来源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接下来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政策分别分析。

1.1 联邦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投资政策

联邦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政策具有直接性和普遍性,没有公立和私立的区分,也没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并且资助不通过各州政府,而是直接面向各资助机构或直接给予学生个人。联邦政府的直接资助方式是对学生资助和科研资助,间接方式是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来实现。

1.1.1 对学生的投资政策

美国私立高校水准越高,要缴纳的学费就越高,所以联邦政府采取高补助的方式,联邦政府用于教育的资金,其中一半以上用于学生的奖助贷学金。并且不分公立和私立、不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都可以获得政府资助。

奖学金主要有三大奖学金计划,一是“罗伯特伯德荣誉奖学金计划”,二是“全国科学基金会奖学金计划”,三是“保尔道格拉斯师范教育奖学金计划。这三类被称为“不以经济需要为本的资助”[1]。

助学金有佩尔助学金,是美国最大的助学金项目,占美国资助总额的20%左右。它只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个解决学费问题的基础,并不能解决困难家庭的全部问题,通常接受此项资助的学生还需要其他的资助方式。

贷款有联邦帕金斯贷款,其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状况最困难的学生;联邦斯坦福贷款,是美国最大的大学生资助项目。其资助对象相对宽泛,有经济资助需要的学生均可申请;学生家长贷学金,普遍面对子女在高校就读,并有良好银行信贷记录的家长;联邦直接贷款,其资金直接来源是联邦政府,借贷人是联邦教育部,每年联邦政府拨款给部分大学,学生从大学获得贷学金,毕业后直接归还给联邦教育部[2]。

1.1.2 科研投资政策

联邦政府通过与高校签订科研合同或直接拨款方式来资助高校。私立高校可以从联邦政府的资助项目中获近40%的份额主要用于科研经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私立高校都平等获得科研经费,联邦政府对科研的资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按照“卓越质量原则”进行资助[4]。科研拨款主要集中在少数具有科研能力的研究型大学。

1.1.3 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其他形式的投资政策:提供一些基建费或低息贷款用于校园建设资助;设立特别专项资金,用于教学设备和科研设备资助;免税和允许发行免税债券政策。

1.2 州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投资政策

州政府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公立高校,对私立高校投资不多,但是对本州内私立高校制定了详细的投资计划,从而对其施加了很大的影响。各州根据本州内学校的数量和质量,对本州内的私立高校投资形式和资助金额各有不同。州政府对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资助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学校直接的资助;另一种是通过对学生提供资助而间接地资助私立高等学校。

州政府对学生的资助,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资助政策,包括建立资助机构、制定资助项目和方案。近年来,州政府越来越重视对本州高校的科研投资,利用高校科研技术资源来解决本州的实际问题,包括社会问题和民用问题。

2 日本私立高等学校政府投资政策分析

目前,私立高等教育在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私立高等教育占到整个高等教育比重超过70%,为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人才。同时日本政府重视高等教育,在私立高校各项收入中政府各项援助占到17%,走出了一条经济和高等教育同步发展的道路。

对日本私立高等学校政府投资政策分为直接投资政策和间接投资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2.1 直接投资政策

关于资金的投资,日本政府不直接把资金分配给各高校,而是把投资款项按计划划拨给日本私学振兴财团,各个私立高校再向财团进行申请。

2.2 间接投资政策

间接投资政策是体现在金融信贷优惠和税收政策优惠。

2.2.1 金融信贷优惠

政府把国家拨款和财政金融投资资金都转拨付给日本私立高校振兴财团和地方团体,由这些中介机构金融团体机构再向各私立高校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私立高校完善教学科研设备和设施,维修、新建校舍。

2.2.2 税收优惠政策

学校法人在经营非营利性事业时,免征法人税、事业税;免征继承税、赠与税和印花税。学校法人在经营营利性事业时,享受减税待遇,由37.5%的税率减为27%的税率。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税率。

3 美、日私立高等学校政府投资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3.1 构建健全的政府投资私立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私立高校发展来看,能够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建立健全了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尤其是明确了细化了政府投资私立高校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保证了政府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私立高校。因此,为了实现我国非公立高校投资增长和公平竞争,调动政府、社会、高校的积极性,必须完善我国非公立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3.2 构建具有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职责明确的政府投资私立高等学校政策

从美国和日本制定的政府投资私立高等学校的政策来看,政策并不仅仅具有指导性还具有可操作性。我国中央政府对非公立高校的投资政策应像美国联邦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投资政策那样趋于直接性和普惠性,平等的惠及每个学生和老师,不管是私立还是公立,都一视同仁。

对学生的资助政策:对学生奖助贷的资助采取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的方式,在教育经费支出中,一半以上金额列入学生资助专款,直接划拨到高校,不通过地方政府。政府在现有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两大基本奖学金外,还可以尝试构建专项奖学金政策,即针对特定类别而设定。

对教师的补助政策:我国非公立高校教师的工资普遍都是靠学生收取的学费来获得的,可见资金有限,所以普遍工资不高。鉴于当前非公立高校经济力量有限的条件下,政府财政应该承担职工收入不足的部分,以单位补助金乘以教师数量得出教职工基本补助金额划拨给各非公立高校,为了体现出重实效的激励分配原则,采取补助金浮动分发的政策,确保民办高校在岗教师实际年收入与本地区公办同级教师实际年收入相当;提高社会保障“五险一金”的水平,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部分返还。

对科研的资助政策:政府设立科研资金。科研资金不能平均分配给各高校,而是要根据高校的科研能力不同和科研类别采取不同级别的资金配给。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4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联邦政府及各州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监狱制度也不尽相同。作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拥有全球最发达的监狱系统,在押犯人数超过了全球总数的1/4。

美国监狱按管辖范围可分为三种:联邦监狱、州监狱和地方看守所(jail)。三者之间各自保持其独立性,无上下隶属关系。此外,还有私立监狱、军事监狱、少年犯监狱等。地方看守所负责关押未决犯、刑期少于1年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等待被移交的罪犯;州监狱负责关押违反本州法律并由本州法院判处的罪犯;而联邦监狱由联邦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管理,负责关押因违反联邦法律而由联邦法院判处的罪犯。私立监狱是由私人或私人公司开办的矫正机构,通过与政府矫正机关签订合同来开展罪犯矫正业务。这是在80年代中期,在囚犯数量上升过快和监禁费用增高的情况下而发展起来的,目前已成为美国监狱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全美共有14家私人成人监狱,三家最大的是:CorrectionscorporationofAmerica,Wackenhutcorrectionscorporations和ManagementandTrainingcorporation。全美32个州有私人矫正机构151处(其中Texas42处,加州22处),20__年押犯118976人,其中91828人关押在19处私人机构里。此外,美国各军种也各自办有军事监狱,如海军监狱、空军监狱、海岸警卫队监狱等,但押犯数较少。美国军方还在被占领国设立监狱,如传出虐囚丑闻的阿布格莱布监狱,押犯最多时有近5000人。

20__年统计,全美监狱押犯2078570人,其中联邦监狱159275人,州监狱1221501人,地方监狱691301人。20__年是四年来押犯增长最快的一年,增长2.9。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数字,20__年,美国每10万人中有482名犯人,但在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得克萨斯、俄克拉荷马等州的比例则高达每10万人中超过635人。

自1995年以来,联邦监狱中犯人数量年平均增长7.7%,州监狱的犯人数量增速为3.3%。女性犯人的增速高于男性犯人。目前,联邦和州监狱中女犯人的数量为10.1万人,比1995年增加了近50%。截至20__年12月31日,美国联邦和州监狱中44%的囚犯为黑人,35%为白人,19%为拉美裔人。20__年美国接受管教的人数约为690万人,其中包括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获得缓刑和假释的人,约占全国成人人口数量的3.2%。(另据联邦调查局公布的数字,20__年美国执法人员共拘留或逮捕了1360万人次,比上年增加0.2%,有132名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死亡,比20__年增加8人。此外,近5.8万名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袭击,并有1.6万多人受伤。)

在20__年,全美用于监狱罪犯的开支达到了450亿美元,而在1980年才只有70亿美元。在1990年代,全美监狱系统增加了351处监管设施和建筑。在加州,监狱开支超过了高等教育的开支费用,在20__年,监狱开支56亿美元,而高等教育才开支43亿美元,从1980年以来,花在监狱的经费增长了571,而花在12年义务教育的经费只增长了33,警察增加了250,而12年义务教育的教师只增加了8。罪犯人数增加了400,而同期大学生毕业生只增长了2.7。

二、美国监狱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美国监狱开展了诸多项目来对罪犯进行日常管理。比如分级管理、暂时释放、"物质依赖症"治疗等都比较成熟,而且效果较好。最值得一提的是文化教育。美国监狱规定凡没有获得高中文凭或普通教育发展证书的罪犯必须参加文化课学习,直至最终获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非英语国家的罪犯必须参加英语课学习。大多监狱设有图书馆,有较多法律方面的书籍,罪犯可以进行借阅。在一些监狱还开设一些传统的大学课程,罪犯可交费进行学习,并最终获得学位。

美国监狱也有类似我们严管禁闭的做法,而且管理更加严格。但将罪犯关入特别监舍要经过一个听证程序,听证需要一到二名社会人士参与(律师、检察官或其他人士)。

(二)假释

在美国,假释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罪犯的假释率很高,二是假释的程序比较简单,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许多罪犯在监狱服一段刑期后,根据判决条款或经假释委员会批准,就可以被假释到矫正社区 ,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据统计,全美每年大约有40余万名假释犯被从监狱移送到矫正社区,使每年在矫正社区中接受矫正的假释犯约有70万名。假释犯在矫正社区中必须遵守社区的管理规定,如若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则被重新送回监狱继续服刑。

(三)罪犯劳动与监狱产业

在美国,监狱犯人服刑期间往往要从事各种形式的劳动,生产的产品有的在市场上出售,有的供政府机构和监狱系统内部使用。通过劳动,犯人们除了得到一定的报偿之外,还可以学到一技之长,同时又打发了在监狱中寂寞的光阴,因此犯人们大多愿意得到工作的机会,因为要求工作的人多,他们常常要排队很长时间,才能得到非常难得的劳动机会。

1、州监狱劳动和监狱产业

以和美国首都华盛顿毗邻的马里兰州为例,看看州的监狱劳动和州用监狱产业是如何运作的。

相关政策规定,马里兰州的监狱犯人必须接受监狱管理人员的指派,从事一些监狱系统内部的劳动,例如打扫卫生和做食堂招待等。但是,由于监狱劳动可以提供一些报酬和好处,很多犯人都主动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另外,马里兰州还有一个州用监狱产业系统,这个系统提供两种形式的监狱工作。首先是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监狱产业工作,也就是说,监狱犯人被允许从事一些有偿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向政府和非盈利机构出售。其次是通过"促进监狱产业资格认证计划",允许监狱犯人为与州监狱有合同的私营企业从事有偿劳动和服务,劳动出来的产品可以进入市场。马里兰州州用监狱产业公司下属监狱工厂的工作都是自愿的,但参加劳动的监狱犯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选择犯人的两项主要标准是:1、犯人在工作之前至少要在90天之内没有任何行为方面的问题;2、犯人必须具有类似高中毕业文凭的毕业证书或接受过高中教育。很多犯人利用这个机会在工作之前接受教育。犯人们对从事这样的劳动很有动力。大多数监狱犯人都希望在服刑期间能有些事做。他们宁可出来从事一些劳动,也不愿意整天呆在牢房里或户外的活动场地。

州用监狱产业的劳动报酬最高,例如:从事传统监狱劳动犯人每个月可以挣到100到120美元,参加"促进监狱产业资格认证计划"的犯人一小时可以挣到5美元15美分的联邦法定最低工资,而那些不属于监狱产业的犯人则在监狱从事餐厅招待、设备维修以及清洁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每月只能挣到40到50美元。监狱产业的犯人可以把挣来的钱寄回家,还可以因表现好而得到某种奖励,比如说,犯人每工作一个月就可以减少5天的刑期。

对州用监狱产业来说,劳动创造的利润用于再生产,例如购买和添置新的设备和车辆,建造和扩建监狱工厂等。美国各州对监狱劳动和监狱产业都有各自的规定。总的来说,犯人们有的从事传统的州用监狱产业劳动,有的从事监狱系统内部的服务性劳动,还有的从事面向市场的产业工作,并分别得到一定的报酬。但是,面向市场的产业计划目前只占监狱劳动的很小一部份。

2、联邦监狱劳动和监狱产业

1934年,经美国国会批准,一个由政府全资拥有的联邦监狱产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在1978年使用Unicor作为其商标名。这个公司为联邦监狱犯人提供有偿就业,犯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几乎全部提供给联邦政府使用,例如美国国防部、司法部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等,由于产品不在市场上出售,因此不对私营企业构成竞争的威胁。联邦监狱产业的产品和服务分8个种类,产品有电子、衣服、纺织、家俱和工业产品,服务包括运输跟踪管理、车辆元件图形设计、印刷和回收等,总共100多个产品和服务。

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联邦监狱犯人一般都要从事监狱劳动,除非犯人有健康方面等原因不能劳动,犯人可以从劳动中得到一定的报酬。但是,参加联邦监狱产业计划却是自愿的。监狱犯人更倾向于参加联邦监狱产业计划,这比单纯在监狱中从事一些服务性劳动的报酬要高,因此监狱犯人往往要排很长的队等待工作机会。

联邦监狱产业计划是司法部下属的联邦监狱管理局最重要、也是成本效益最高的管教计划,它可以改变监狱犯人终日无所事事的境况,确保联邦监狱有条不紊地运作。在具备劳动资格的监狱犯人当中,有25受雇于联邦监狱产业。联邦监狱产业还有助于过于拥挤的监狱的管理,保证监狱工作人员和在押犯人的安全,同时为监狱犯人提供宝贵的工作技能培训,培养他们的劳动道德观念,为他们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根据政策规定,联邦监狱犯人的劳动报酬分5个级别,从每小时23美分到每小时1美元15美分不等,所得报酬根据犯人的经验和资格而定。联邦邦监狱产业法规允许监狱产业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狱犯人的资格设定报酬级别,同时向监狱犯人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助,作为对表现好的犯人的嘉奖。但是,联邦监狱产业有限公司要扣除犯人劳动报酬的50,用以赔偿受害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法庭的罚款等,但是不扣除监狱犯人的膳宿费用。

(四)私立监狱

近20年来,美国监狱人满为患,一个新兴的产业私营监管业应运而生。一个时期来,私营监管业非常红火。私营监管公司自己兴建监狱和拘留所,与政府签订合同,收容和管理各种犯人。一些大的监管公司已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业绩不俗。有的私人监狱已经发展成相当规模的跨国企业。排名第二的瓦肯赫监管公司(Wackenhutcorrectionscorp.)经营的监狱和拘留所,在国内有36所,在国外有19所,分别分布在澳大利亚、南非和英国。私人监管公司什么都敢干。从建监狱、收管犯人、运送犯人,到治疗管理精神病人,只要有利可图,他们都当笔生意去做。

私营监管公司确有它的优势。首先,成立的手续比较简单。政府增建监狱要通过复杂的批准程序,资金还要受政府预算的限制。私营监管公司只要有利润就能立即上马,而且通过市场融资可以节省20%的成本。其次,私营监管公司的人员管理比较灵活。管理人员上岗前至少经过150小时的培训。在工作中,每年还要继续培训40小时。虽然他们的工资比较低,福利待遇也不如政府监狱里的监管人员,但公司通过给员工配股的办法激励了员工与公司同舟共济,努力工作。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时常给这些公司购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吸引私人监管公司落户,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私营监管公司要在市场中竞争,占据更大的份额,就要不断改进。这使他们更愿意采取新的监管技术,如中央监控系统、热红外探测器、计算机管理系统等。他们新建的监狱条件比政府的一些老监狱好得多。他们也努力提高自己的信誉,最主要的是降低犯人逃跑率和犯人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 而实际上私人监狱的犯人逃跑率和犯人重新犯罪率都比政府监狱低。另外,他们还为犯人办了许多培训班,教给犯人一些谋生技能,如建筑技术、电脑操作。在全美最大的私人监狱里,有73种课程,20__年就有8000多人完成了短期培训,获得了相应的技能证书。这使犯人们看到了自己的前途,减少了将来重新犯罪的可能。近来,私营监管公司还看上了犯人和精神病人的管理市场。这一市场风险小,名声好,利润高,很有前途。

对于私营监管业的未来,投资分析家们一度十分乐观。许多分析家把私营监管公司的股票比作新技术产业的股票。他们甚至断言,即使美国经济出现衰退,这一行业也不会衰退。然而,一度繁荣的美国私营监狱业目前面临大量批评,并因供过于求而利润锐减,影响了股价。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监狱一直都是有争议的。起先它作为一种用于疏缓过于拥挤的监狱系统的节省成本的方式而受到了保守派的欢迎。有一段时间私营监狱有助于减缓压力,并且在最初阶段曾为诸如监狱房地产信托公司(PrisonRealtyTrust)和瓦肯赫监管公司(WackenhutCorrectionsCorp.)带来可观的利润。但是今天,该行业已过于泛滥,前景大为逊色。供过于求和糟糕的财政安排对股票价格形成重大打击。那些一度热衷于把犯人交给私营监狱的州,有些也打起了退堂鼓。加利福尼亚州20__年放弃了和私营机构签约经营四所500床位的监狱的计划,佐治亚州取消了使用监狱房地产公司造在该州南部乡间的一个1500床位监狱的计划。随着需求的下降,投资者们发现私营监狱公司已经不能保本。该行业的领头羊、代表了55%的市场的监狱房地产公司,是私营监狱中损失最惨重的。20__年它损失了2.65亿美元。

三、美国监狱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爆满

近20年来,美国罪犯人数持续上升。如1990年到1999年底,全美净增罪犯74万名,平均每年增长5.7%,而联邦罪犯的增幅更是达到了8.8%。现在,除了地方看守所能基本上满足轻刑犯的关押要求外,州监狱和联邦监狱普遍超押。如1999年,州监狱超押率为1一17%,而联邦监狱的超押率更是达到了32%,由于难以满足关押需要,混关混押的现象比较严重,分级关押难以落到实处。全美每年有30多万的罪犯被释放,而67.5的人在三年内又重新入狱。

(二)充斥暴力

美国监狱内暴力现象严重,罪犯待遇恶劣。据统计,1998年,美国有59名罪犯被其他罪犯杀害,因攻击、打架和造成6750名罪犯和2331名监管人员受伤。据加州民间团体估计,全美监狱每天发生成干上万起案。男性罪犯经常遭到同监犯的待,在一些极端的案件中,被者几乎成了施暴者的隶,他们被"出租"、"出售"或"拍卖"给其他罪犯,身心备受摧残。而在加州考克兰监狱,8名狱警将来自敌对派系的罪犯赶到一个小运动场上,让他们进行古罗马角斗士式的打斗以取乐,致使多名罪犯在打斗中死亡。与此同时,女性罪犯的境遇也十分恶劣。据1999年12月美国政府的一项研究发现,对监管人员待和行为不端的指控无处不在。纽约一所监狱的女犯揭露,许多女犯在监狱中都被过,甚至有些单身母亲在监狱中生了孩子。

(三)种族歧视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5

第一条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引导私立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六条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

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

第七条申办私立高等学校,由创办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外

或境外团体、个人与我省私营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在我省举办私立高等学校的,以我省一方为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对评议获得通过的,属专科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不符合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或评议不通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1个月内通知申办者。

第八条经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达到正式建校的设置标准。到期不能达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九条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人员组成的筹办工作班子;

(二)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适应教学要求的高级职称

的教师候选人;

(三)具有与建校初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

第十条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类别

、层次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经费和师资来源,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经费的审核、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筹办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办私立高等学校的,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请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属专科层次,达到设置标准的除外);

(三)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成立的校董会正副董事长及其成员、校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学校管理和教学骨干的名单、年龄、职称和学历;

(七)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校名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不得以“中国”、“中华”和国家名称以及国内外区域名称命名。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经批准筹办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学校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私立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私立高等学校一般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或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董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资金筹措、预算、决算,正副校长聘任,学校的变更、停办或解散,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的修改等。

校董会成员须有半数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熟悉高等教育或曾经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当经验者。校长是当然董事。

现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校长、名誉校长和顾问。

董事长不得兼任学校内部行政职务。

董事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六条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有高等教育经验,管理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校长由校董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校董会聘任。

第十八条私立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相同。教职工户籍解决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聘用,属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管理。

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学校自行确定。国家规定教职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

休假,须予以保障。

具备评定教师职称条件的私立高等学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评定教师职称的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私立高等学校招生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统一考试和录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亦可单独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通过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国家承认私立高等学校发放的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资格。

第二十条私立高等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分教点,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私立高等学校不得开设宗教课程,不得开展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

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要求和管理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

第二十三条私立高等学校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收取学杂费、兴办校办产业及

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维持和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私立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标准,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及省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私立高等学校内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程办理。

私立高等学校应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在校内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私立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及相应的审议、咨询、监督机构,保证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高等学校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指导、监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私立高等学校筹办、正式建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对私立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或委托非政府机构对

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评价;

(五)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的教育用地、基建等方面应给予优惠;

但以营利为目的,或营利收入不纳入学校教育经费统支的校办产业和附设的私立中等学校、私立小学和幼儿园及其他非高等学校用地除外。

私立高等学校的用地,经批准,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私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规模进行审批,经批准,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对私立高等学校接受的境外社会捐赠、进口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仪器、设备以及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物品(包括图书及其他必需品),可按国家税法的规定,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私立高等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待遇,其动产、不动产不得转移到非教育领域。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如以营利为目的,应进行工商登记。其营利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私立高等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文号和日期,并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

第三十条私立高等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和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应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私立高等学校的变更、调整、停办和解散,均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如遇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办学,或因其他原因而停办,须

由学校校董会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对停办、撤销和解散的私立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除依法返还办学者外,凡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结余的学杂费、资产收入,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资助其他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从省财政拨给的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的

数额,用于奖励办学效益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私立高等学校,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私立高等学校对该奖金的使用安排,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各种表彰、奖励项目和无息、低息贷款,应包括私立高等学校。

第三十五条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纠正、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报请批准其成立的部门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

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6

我们学校遵照上级文件精神及会议安排,于 8月25日上午学生报到,打扫卫生,发放新书,下午两点半全体教师集中开会,安排开学任课情况等事宜。8月26日早上举行开学典礼,升国旗,进行学期前教育,组织全体学生学习校长新要求、《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等。之后开始正式上课。

一、教师到位情况

全校17位教职员工均能正常报到开展教育教育及后勤服务工作.

二、学生到位情况

截止9月5日,本学期普教学前到六年级共有学生203人。开设7个教学班,其中幼儿班47人 、一年级31人、二年级33人、三年级23人、四年级23人、五年级20人、六年级26人。转出2人,新招幼儿22人,无辍学学生。

三、在8月30日之前,学校已经拟定了本学期的各种计划及方案。有学校工作划、教导工作计划、特教日常工作计划、特教教学工作计划、安全工作计划、教师的课程计划、“控辍保学”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8月25日,组织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学校环境进行了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将在安全汇报材料上呈现。8月26日,要求各班班主任对本班教室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收费管理上严格执行上级要求,杜绝乱收费现象。

除了教办统一订的教辅外,学校不再订教辅,不再收取任何教辅费;食堂严格执行营养改善计划,早餐除外,剩下部分不够吃中餐,通过家长会协商决定,在校吃中餐学生每天按2元交搭伙费,每学期按100天计算,一学期共交搭伙费200元;本学期全校所有学生都在学校吃中餐。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7

2019年支行在上级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两个维护”、坚定“四个意识”,在实际行动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支行全体员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勤奋努力、积极进取,较好地完成了19年度工作任务,现将19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19年工作情况:

1、截止19年12月31日支行对私存款余额为25309万元,存款时点新增4171万元,计划完成率191.3%,日均新增2245万元,计划完成率113.8%,时点和日均新增计划完成率在功能类支行均排名第二名,取得历年来的较好成绩。全年销售理财产品8227万元,大集合计划908万元,信用卡开卡221张,ETC签约122户。

2、客户方面:截止到19年11月末,支行个人加权有效客户新增1342户,计划完成率39.05%。个人客户金融资产日均新增5277万元,计划完成率131.29%。个人有资产客户新增633户,计划完成率35.76%。

3、中收方面:支行19年实现中收在全行排名第11位,净中收实现83.43万元,计划完成率91.42%。计划完成率排名第7。

4、商户: 19年新增惠兜圈商户6户(存量一户),聚合支付商户105户。聚合活跃商户达到89户。

二、19年采取的主要工作方法

1、加强员工业务素质的提升,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强化和固化客户服务,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支行行长每天督导员工开口营销。

3、打破大锅饭,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员工积极营销,提高员工工作热情。

4、顺应考核机制变化,强化存款工作地位、树立存款立行的思想。在做好存款的稳定工作同时,抓好老客户维护,积极拓展新客户。通过对财私条线两卡客户的营销实现对私存款的快速增长,同时做好金卡白金卡客户的提升工作,保证对私存款增长的基础。

5、廉政建设、党建情况。

一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方案,制定了支行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强了案件防控的工作能力。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支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定期开展日日宣讲,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宣讲培训工作,用鲜活的案例警醒员工,让员工深刻认识违法违规应付出的代价,增强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深刻汲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事故发生。将违规通报和案例有效传导到全体员工。三是认真开展了员工排查工作。落实了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强化员工从业行为了管理,提高了员工廉洁合规从业意识。四是按照市行党委要求召开了“学习系列重要讲话”专题组织生活会,支行班子成员认真对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业务发展中的短板和问题:

1、支行地处解放西路鸿博花园小区西门,距离解放西路建行只有不住两分钟路程,两家经常互相争抢客户和存款。

2、周边商业气息不浓,每天进店客户均是周边老客户,缺少客户新增。支行尽量通过存量客户挖掘来提升网点存款。对周边商户走访力度不够

3、电子银行签约和激活,以及信用卡发卡是支行发展中的短板。

4、服务工作还需加强,在产品严重同质化的当下,服务是留住并吸引客户的重要方式。

5、员工主动营销意识及营销技能有待提高。

6、客户经理做好本行客户深层次维护工作。

四、2020年工作思路

1、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效率。提高客户产品覆盖度、忠诚度,着力做好基金定投、电子银行、信用卡产品的营销,力争完成全年各项指标

2、在稳定现有存款的基础上,拓宽存款渠道,挖掘潜在的客户群体,使我行的存款业务有新的突破。力争在春节前完成存款旺季指标的80%,即时点新增争取达到1530万元。

3、逐步建立健全兼职产品经理制度,让每名员工都能成为产品营销的专家,让员工拥有幸福感和获得感。

4、在激励工资发放上体现谁营销谁受益、多劳多得。

5、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宣讲培训工作,用鲜活的案例警醒员工,让员工深刻认识违法违规应付出的代价,增强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深刻汲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事故发生。将违规通报和案例有效传导到全体员工。

私教日常工作计划篇8

1一些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不正确

首先应当肯定地是,在私立学校举办者中,并不乏置名利于度外,而甘心献身于教导事业的人士。但是,与此同时又应看到,借办学捞钱者也确有人在。如据报载:广东省的一些高价学校,为了争夺生源而搞欺骗宣传,有的说其可把学生直接送到加拿大深造;有的称其有80%的高考升学率;有的鼓吹其英语和计算机水平保证能达到大学生程度等。但实际上这些轻率的许诺很难兑现,有的私立学校甚至还将向学生集资或收取的巨额学费直接用于非教导性营业或者装进举办者的腰包。“至今广东省各高价学校收取的教导储备金总共不少于12亿元”[1],除用于建校外,“至少有一半多已投入市场运作”[2],而且,何止广东如此,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学校及其他教导机构,都必须贯彻国家的教导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导教学标准和保证教导教学的质量。因此,“培养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造者和接班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必须保持的办学方向。但是,部分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却有悖于此。例如,对极少数私立学校,尤其“贵族学校”来说,毕竟谁能享有受教导权,完全取决于金钱的力量。正象人们所评论的那样:“校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如在教学内容方面许多私立学校往往片面强调热门科目,而对诸如政治、道德、历史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的科目和内容相称轻视,甚至根本就不开设;再如在培养目标上,有些私立学校口头上称按党和国家的教导目标培养人才,而实际上却是以非常奢侈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造就着一批“小贵族”。

2在办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方面存在不少缺陷

由于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时间,加上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包办教导的格局并无明显的改变,民办和私立学校在生源、师资和办学经费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目前从事基础教导的私立学校,可分两类:一是人们所说的那种“贵族学校”,由于其收取超常的高额学费,其服务对象仅限于极少数“大款”,一般工薪阶层根本不敢问津,更不用说普通社会居民。另一类被人们称之为“平民学校”的私学。或是办在城镇,以无城镇常住户口及进城经商的工人和农民的子女为主要服务对象;或是办在农村公办小学服务半径以外的边远地区,名为学校,实为教学点。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类学校都远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创办伊始就存在着生源问题。非凡是“贵族学校”的服务对象的问题更大,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非议。

又如目前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和不稳定的社会捐助,一般都只能维持“简朴再生产”,而难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甚至有些私立学校开办几年至今,仍蛰居于租借的校舍之中,而无属于自己的教导场所。

再者,师资问题也是目前私立学校面临的一大难题。私立学校的教师目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和治理经验,但年龄偏大。二是刚毕业就应聘的青年教师,这部分人有热情,但经验不足,加之面临着评职称和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往往呆不长久。三是以高薪聘请的公立大学教师(教授或副教授),或从其他公立学校“挖”来的骨干教师,这二部分人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导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当面对私立学校的学生在智力、能力、知识水平和生活背景等方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时,他们原来在公办高校或中小学中所形成的那一套划一的教导教学方法,就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了。总之,目前私立学校不但缺乏稳定的师资队伍,而且其现有师资在年龄结构等方面也极不合理。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学校发展的后劲及其预期的办学水准。

3许多私立学校的内部治理体制不完善

如有的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治理;又如有的私立学校没有应设的董事会组织,其党、团和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也不健全等。

二正确引导我国私立教导健康发展的对策设想

如上所述,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的时间,无论其在自身内部或是所处外部环境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尚待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无疑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导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私学教导)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治理”的十六字目标。其详细对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正确看待私立教导在我国教导体系中的位置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过去对“什么叫社会主义”的理解不够正确,人们往往谈“私”色变。因此,一般对于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觉得还可接受,而对私人办学的出现,则往往在思想上一时难于转过弯来。实际上,正如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所说,我们不应该被那种抽象的有关姓“资”姓“社”的问题争论所束缚。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导事业,应当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目标,使私立学校教导在我国社会主义教导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私立教导与公立教导并举,是当今世界各国教导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走向。例如法国的私立中学,在70年代就占同类学校的20%;韩国80年代的初中、高中、大专私立学校所占同类学校的比例,分别为38.8%、59.4%和85.9%[3]。再说,我国长期也有“两条腿走路”办学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教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与私立学校并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关于毕竟应该如何看待私学教导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绝不可盲目发展,一哄而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国民教导体系。虽然这一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但这只能通过改革加以解决,而决不能成为否定应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借口。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民教导系统中,既应有私立学校的位置,使其成为公立学校的必要补充;但同时又必须保持以公立学校为主体。这是由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又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

2私立学校应当端正办学方向,大力加强自身建造

(1)必须保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相比,办学主体虽有不同,但是办学方向必须一致。这已为我国《教导法》和《中国教导改革和发展纲要》所确认。但正如前文指出的,近年来出现的“贵族学校”和“赢利学校”,无疑都是与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相背离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本来就已令人忧虑,假如再对家庭物质生活条件很优裕的儿童在培养目标方面进行误导,其后果不堪设想。对于这些泡在蜜罐里的儿童,非凡应该注重对其进行价值观、责任感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再植与重塑。陶行知先生曾经指出:办一所学校同办家工厂不同,工厂的产品不合规格只会危害一代人;而学校的产品(人才)假如不合规格则将危害几代人。因此,对于办学方向的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可喜的是,目前有些私立学校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北京私立光亚学校比较注重使学生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该校在让学生保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军训,加强组织纪律教导和爱国主义教导;定期组织社会活动日,对学生进行国情教导;还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导,培养其健康的心智等[4]。

(2)应把提高教导质量放在首位,办出特色。私立学校能否在社会主义教导园地站稳脚跟,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要害之一在于教导质量。私立学校一般都收费较高,这种高额学费必须与社会、家长的高期望值成正比。办学者假如只顾收取高额学费,而不在提高教导质量、办学特色方面下真功夫,则只能是自掘陷阱、自套枷锁。事实上,目前一些赢得社会信誉的私立学校,如私立华南女子学院就是注重瞄准市场需求,专业开设几乎与市场变化保持同步,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从而赢得所谓“华南的女儿不愁嫁”的美誉。[5]又如成都科艺中学保持培养能力、发展特长、办出特色的办学目标,除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科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处,还大力强化外语和计算机的教学,增开《书法》和《国际礼仪》等课程,使通才教导与英才教导相结合,努力把培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合格人才的任务落到实处,从而令求学者趋之若鹜的[6]。

要保证较高的教导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师资作证。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早日建立起一支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均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但这仅靠采取高工资、高待遇的措施是乏力的,即使有不少中青年教师因慕高薪而来,但也不能就保证其热心教导事业,而且还难挣脱诸如评职称、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后顾之忧方面的问题。因此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教导主管部门在政策上使私立学校教师能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样平等的条件。例如可让私立学校在贯彻执行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聘合格教师。只要私立学校教师达到了教师任职条件要求,教导治理部门同样应承认其教师资格;又如可让私立学校申请选派的公立学校教师仍保留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身份;再如私立学校教师在政治和业务进修以及评优等方面,应与公立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3)必须保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导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教导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外也大都规定私立学校必须保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而反对以赢利为目的。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主性,提高其公益性,而谋求其健康发展。”韩国《私立学校法》也规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发挥其公益性,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为目的。”

私立学校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私立学校作为一种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机构,其创办人或主要投资者虽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校治理,但却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其二,私立学校的根本性质是学校,应以传播文化知识、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而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或其它集资方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就是说,学校是公益事业的这一基本性质决定其收费标准决不宜过高。在国外,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最高的也只不过是公立学校的两三倍左右。例如,日本私立高中学生的教导费约为56万日元,仅为公立高中26万日元的2.1倍。美国私立大学学费平均每年8000美元左右,也仅为州立大学平均4000美元的两倍[7]。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还不富裕,因此,更不应超出上述发达国家的收费水平,对于那些动辄就收取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学费的私立学校,除了国家应当制订有关政策加以限制外,其自身更应当建立起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

(4)规范和完善私立学校内部治理体制。私立学校自身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系统地推行规范化治理,努力完善各项治理制度。

a.建立学校董事会,健全和完善学校治理体制。目前,我国私立学校大多是由若干办学人员所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任命校长主持校内日常工作,这种治理体制是不够健全的。因为私立学校与国家教导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隶属关系,自过大,因此常常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国外的私立学校通常设立校董(理)事会作为最高治理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重大事宜并做出相应决策,然后交由校长执行。董事会审议的问题包括:资金的预算与决算,借入资金及资产的取得、处理和治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变更,学校的合并和撤销,校长和教员的任命,以及经营收益事业的有关问题等等。这些均可作为我国私立学校设立董事会的借鉴和参考。为了使学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除投资者外,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社会有关人士都应列入其中。除董事会之外,还应设置两名以上监事作为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监督学校工作的运营及董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此外,为了使董(理)事会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还应建立任命董(理)事及监事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及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兼职问题。在这方面,国外有些经验同样可供参考。如韩国的《私立学校法》规定:董(理)事会成员之间或监事之间,不能有近亲血缘关系;董(理)事长不能兼任私立学校校长,监事不能兼任理事长或理事;监事必须有一人具有会计师资格,以确保对专业性强的财务工作能实行有效的监督。

b.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私立学校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的治理完全自主,产生滥用资金乃至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私立学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问题。如日本文部省就制定有《日本学校法人会计基准》6章38条,对学校资金收支、消费收支及资金借贷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并明令各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处理会计业务,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只有严格按规范、标准的会计制度办事,才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才能对学生家长有明白的交代。教导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定期对私立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与指导。

c.设立家长委员会,使其参与学校治理。家长参与学校治理,是保证学生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便于家长与学校治理者直接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及其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可以形成一致意见反映给校方,并能从校方获得反馈意见。学校领导应尊重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权和参与权,定期将学校的工作计划、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地向家长报告,以求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设置家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实行民主治理与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志。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都日益重视发挥其作用,甚至将其与董事会等量其观。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上述有关私立学校应端正办学方向和重视自身建造方面的一些设想,对于办好私立学校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应该依据我国《教导法》和《中国教导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国私立学校治理条例,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其申办条件、审批机关、业务督导与考评、师资队伍建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促使私立学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军:《论私学与中国传统文化》,《教导研究》2009年第4期。

2史静寰:《简论欧美国家私立教导的历史和现状》,《教导研究》2009年第4期。

3徐广宇:《关于私立学校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4吴忠魁:《中国私立学校现状述要》,《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5曲铁华:《私立学校向何处去》,《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6高洪源:《琐议私立学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教导学刊》2009年第3期。

7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比较教导研究》2009年第2期。

8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注释

[1]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2009年4月10日。

[2]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2009年4月10日。

[3]转引自夏欣:《私立学校景观》,见《光明日报》1993年4月6日。

[4]参阅蓝冰:《正面效应——私立学校透视之二》,见《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14日。

[5]参阅周大平:《奇女八十犹办学》,载《liào@①望》1991年第2期。

[6]参阅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1期。

[7]转引自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载《比较教导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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