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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兼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许身健结束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整年的挂职工作。“目前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之间存在一道鸿沟,专家学者到法院参与审判或调研工作,等于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道桥梁。”许身健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规定了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等六种具体的交流方式。意见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学院校选派2~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这种双向交流机制,检察院开始得较早,大概有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对《瞭望东方周刊》说,“教授挂职,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持,又可以把司法实践中新的案例和经验反馈在教学里,而最高法对此专门指导意见,有望把各种双向交流方式制度化规范化。”
实践问题可以成为研究课题
2008年8月,经组织部门考察和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开始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协助另一位副检察长分管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含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全院业务培训和检察文化建设。
田宏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她协管公诉期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先后对500余件案件审批把关,“在2008年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没有—件被法院改判,2009年对法院3件量刑偏轻案件提起的抗诉均获上级院支持,其中一件获得改判。在实践中,我体会到学者到法院、检察院挂职是一个双方共赢的过程。”
“如果不去挂职,搞民法的不会关注刑法,搞刑法和实体法的不会关注程序,但实践中一个案件的办理,事实的认定,要谨程序也要懂实体法。”田宏杰说,而学校教学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知识结构的分工过度细化,忽略了专业的整合,后者恰是实践的需求。
田宏杰曾列席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对2起案件4次出庭支持公诉。
在刘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先后两次、分别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她利用自己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的专长,“在对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信息属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等疑难问题上,我从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不同层面进行了分析阐释,收到了很好的出庭效果。”
2011年8月1日起,许身健作为无党派人士到北京二中院挂职一年,任研究室副主任。“学生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遇到难题,我利用挂职从资深法官那里了解到涉法上访案例的审理思路与逻辑,对学生的帮助很大。”许身健说。
挂职也给学者带来理论如何指导实践的挑战。2010年3月至5月,由于另一位副检察长要到党校脱产学习,东检院党组安排田宏杰全面代管在此期间的公诉调研,而此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东检院审查的密云县赵某等34人涉恶专案和朝阳区刘某等9人涉恶专案,也进入到了最为紧张关键的提起公诉阶段。
“两个专案不仅涉案嫌疑人众多,而且牵涉问题复杂,政策法律要求高。我与公诉一处正副处长及两位主诉检察官等两个专案组反复商议,最终高效完成了两起专案的审查工作。”田宏杰说,两起专案工作也获得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认同,“他们将涉案嫌疑人达50余人之多的北京市网络赌博专案也指定由东检院公诉部门审查。”
在田宏杰看来,部分挂职学者担心案多人少,挂职影响教学科研,而实际上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反而可以变成研究的课题。
法学院对挂职教授的遴选
在此次最高法指导意见之前,学者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双向交流早有实践。2011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与中国政法大学、人大法学院、北大法学院、清华法学院签订了双向交流合作协议,实现智力资源共享。
“我们和几个省的高院都签订过合作协议。”人大法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路磊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教师去检察院挂职,专门提供法学方面的咨询支持,法院参加论证或指导,也请法官检察官来学校给学生讲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
“根据人大法学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签署的协议,双方共同招收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研究生。实务部门像检察院、反贪局专家过来给学生授课,专门讲授职务犯罪的纠纷侦查,这些就是一般学校教授讲不了的课。”路磊说,此外学院聘请了法院、检察院人士来做兼职导师和兼职教授,“这个模式已比较成熟,相关博士生和法学硕士入学半年以后,学院会给他聘一个检察官作为兼职导师,直到他毕业,全程都会指导他,这是长期的。”
对挂职教师的遴选,路磊透露,首先看专业需求,“确定专业后,一般会让教研室,如民法学教研室、刑法教研室,先进行内部推荐,结合年龄、教学等决定推荐人选,再到院长办公会议上讨论决定。”
“职称和年龄是考虑的重点。职称尽量高些,派去的教授到地市—级的单位就会做副检察长或副院长,有个副教授去了青海省,挂职的是省法院院长助理。”路磊说,“海外留学背景不是必须的,但对于年轻老师,也是一个参考条件。”
“观点尖锐且个性的学者也不会被排除在外。在疑难案件讨论中,挂职教授要起到分享学术知识和成果的作用,尽可能使定性更准确,量刑更准确,但具体的判案还是按照法院和检察院的来。”韩大元说。
期待法院检察院的制度对接
在许身健看来,目前的交流机制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如何评价专家学者在法院的工作,“毕竟高校对教师的考评是以科研优先的,如何解决其评聘职称等后顾之忧是个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就曾有此顾虑,“之前我放弃去高院挂职,因为当时还是副教授,要考虑职称问题。”
对此,路磊透露,挂职经历会作为评定职称时的一个综合考量的因素,“现在倡导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结合,评职称不会将此作为硬性的指标,但学术委员会肯定会有考虑。”
“另外,高校与法院的工作机制存在很大差异,专家在前往法院之前应做更多的培训准备工作,到法院之后也应当安排专门的培训环节。”许身健说,他挂职之前没有参加过培训,只参加了一个北京市委组织部举办的上一年挂职工作总结动员会。
今年以来,为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确保司法统计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法院审判工作,我院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统计报表从未出现差错,准确率达到了100%。中院历年通报的情况显示,我院报送的司法统计数据从未出现超期报送问题,从未出现漏报、虚报、瞒报、错报、迟报等现象,为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一、领导重视,是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保障
司法统计工作包括数据统计、报表生成及统计分析的编写等工作。是法院工作“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依据,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党组十分重视司法统计工作。院长直接管,亲自抓,从多方面了解、指导、督促司法统计工作,使我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向规范、准确和现代化方面发展;重视人员配备,配备了一名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干警专门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各庭确定一名内勤负责本庭的统计,形成强有力的司法统计网络;配备专门的微机和打印机,保证司法统计工作与法院信息建设同步发展的步伐。同时对统计员加强培训,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司法统计员共参加市中院组织的系统学习1次,对全院司法统计员集中培训2次,有效地提高了对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驾驭能力,确保了司法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二、建章立制,是保证司法统计数据准确的有力举措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司法统计要做到全年数字填报真实(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准确、完整无误,并按时传输上报。建立健全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得力,是搞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纳入目标管理。将司法统计纳入各庭级部门应完成的共同目标。年终考核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发相应的目标分。二是多层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为保证结案数的准确现象,我院制定了报结案必须报送法律文书制度,对和解、撤诉等案件也必须报送相关笔录。制定《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各节点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增强各业务庭统计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了统计工作中最容易出现的数据搬家、数据走样和数据悬空等差错。三是实行定期通报。坚持定期不定期通报各审判庭的司法统计和司法统计分析情况,实行按月登记计分,按季通报,年终评先,强化各庭室内勤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使司法统计工作在竞争中稳步发展,在竞争中准确性和及时性逐年提高。
三、加强分析,是提升司法统计工作层次的根本途径
准确、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所拥有的数据资源,突出开展司法统计分析这个重点,总结出带共性或规律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一是发挥全院干警的作用,要求信息员、助理审判人员要将审判信息和司法统计数据有机结合起来,利用统计数据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二是发挥研究室统计人员的作用,除完成每季度及全年各类案件基本特点和显著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外,至少完成两篇专题分析。形成司法统计工作由统计员负责,统计分析编写形成以统计员为主,全室其他干警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三是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利用,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的专题分析,进一步进行理论深化转化成调研文章;将有些理论文章,以数据化的形式揭示一些问题转化为司法统计分析,使调研与统计分析融为一体。今年已先后有数篇司法统计分析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有多篇文章在全省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分析评比中获奖。
一、漳浦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我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我院司法统计人员身兼数职且各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未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虽然我院统计员为专职,但实际上仍身兼档案管理,对统计工作的研究由于时间及精力所限,也有所不足。我院历来的习惯为各庭室的内勤负责提供数据后由专职统计员一人负责报表的生成及上报,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也都是由统计员在每个统计月的报表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数据后,导入清华紫光,并手工录入各庭室的《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处理系统(1949-2011)》数据,三套系统进行核对后上报。
(二)现有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现在运行的《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法综39表、40表无法自动生成,法综表六要求填报犯罪金额,但系统未强制填报,如承办人未在相应项目进行填报或漏报,就需统计员逐件核对文书进行报表。由于系统的不完善,司法统计人员需将电脑生成的报表数据重新进行一次手工核对,这无疑增加了统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精力耗费。
(三)司法统计人员与业务庭室的联系不足。司法统计员因多头工作没有时间与业务庭室进行沟通交流,无法了解本辖区内的工作情况,发展变化,案件增长趋势,类型分布等等,无法提出针对性强高质量的司法统计分析。
(四)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存在不足。司法统计工作的成果最终体现在司法统计分析上,这两年我院审判管理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审判质效评估上,且审管办成立后,相应成员仍承担着原有庭室的工作,未有时间和精力放在司法统计工作上,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
(五)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当前的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司法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管理、咨询、研究、指导作用,没有司法统计,司法决策就成为无源之水。司法统计工作从手工制表到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报表,从单纯的收集统计资料到全面参与案件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准确性、及时性、专业性、自动化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存在不足。目前全国司法统计机构处于一种零散状态,无法统一运作,有些法院将统计归口于办公室,有些归口于研究室,有些归口于审判管理办公室,有些则归口于立案庭、审监庭。人员配备上缺乏统计专业人员,且统计人员多以兼职为主。在我院,庭室对本庭业务的统计工作投入不足,庭室内勤基本上仅负责个别专项数据的提供,实质上并未直接参与司法统计,更谈不上参与统计专业系统培训,加之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时间不久的关系,导致向司法统计人员要数据的现象仍然存在。另外,统计人员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工作质量。
(二)统计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现有的最高院司法统计报表项目固定,一些有价值的统计信息由于在报表中无对应选项被直接忽视,而临时统计任务的数据由于统计工作未能常规化,也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我省现有的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虽有较丰富的统计项目,但由于应用时间不长,又处于边用边修改的改进状态,旧数据的准确性与可比性存在不足,相关统计仍需进行人工查询并统计,费时费力。
(三)数据利用率小。数据是统计的起点,也是统计的生命,由于过去人为主观因素对统计数据的影响,加之法综表和信息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缺乏保证,在没有客观、准确、及时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的情况下,对统计数据的利用仅限于工作总结、临时统计任务等方面。在司法统计数据与司法过程动态不一致、没有及时进行数据动态统计的情况下,无法反映真实的审判运行态势,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统计分析未能常态化。司法统计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各类统计数据,为审判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司法活动的理论研究提供原始素材,而统计分析则是对统计数据的深加工,是发挥司法统计功能的重要工具。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数据信息的收集、比较、整合存在难度,加之统计人员对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运用不足,司法统计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不够,使得统计分析工作常态化存在难度。要知道,司法统计的功能最终体现在其态势分析与决策预测上,只有把统计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常态化,才能保证统计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进一步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了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搞好审判服务,如实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状况,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统计工作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稳定的司法统计队伍。配备专职司法统计员,并在各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的统计协作机制和日常统计机制、制度,防止突击性统计,形成由审管办牵头负责,统计人员与业务庭统计员密切合作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应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法律、统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培训,强化司法统计分析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司法统计员要学习以不同的统计方法、格式、角度对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提高统计敏感度,为审判工作和法院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司法统计人员要保证上报数据的质量,为本院的审判管理和上级法院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真正达到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的目的。
(三)充分利用《福建省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司法统计,并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检查。对系统进行深入研究,对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多向软件研发人员反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实现系统的科学化发展。要抓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管办定时抽查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此进行通报,保证系统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统计人员要与一线法官加强联系,准确获得第一手资料,了解本辖区内的工作情况,把司法统计数据与发现审判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联系起来,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在不过分增加办案部门工作负担的情况下,各业务庭室应积极配合统计人员获取相关数据,共同做好司法统计工作。
(五)注重司法统计数据功能的发挥,强化司法统计分析。在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统计方法,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数据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问题、难点矛盾、法律适用困惑、各类管理新思路,适时地开展部门司法统计分析、司法统计专题分析工作,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加强对统计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动态分析,注重数据的分析利用,确保司法统计工作高效运行,为领导管理工作、司法改革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