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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6-18 19:39:58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1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要从实践“**”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与职责分工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和商业贿赂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在项目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预(销)售活动、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展销、房地产经纪、税收征管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

本市成立由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组成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房地资源局为牵头部门。各联席会议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推进、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如下:

房地部门:组织协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总体工作,检查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预售标准不上市、已开盘拒绝对外销售和以虚拟预订(预售)合同或挂牌价格畸高等方式的捂盘惜售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制造虚假销控表、人为组织排队等方式哄抬房价的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及中介服务环节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治理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问题。

建设交通部门: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中,开展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问题的整治工作。

监察部门:参与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赚取房屋差价等行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垄断行业向房地产企业违规收费的行为。

工商部门:严把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关,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执(从)业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与房地部门一同修改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版),严肃查处房屋销售中的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财税部门:开展本市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建材产销、建筑安装、房产销售等关联企业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缴纳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区、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市属党政机关及市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信息反馈,积极配合重点抽查工作。

规划部门:检查房地产项目中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和批准文件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和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20**年6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八部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市联席会议的部署,制订本部门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部署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工作节点。工作方案报牵头部门。

2、组织实施阶段(20**年7月-20**年1月)

(1)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对在建并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清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和组织房地产企业自查,重点一是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权钱交易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二是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违法广告、偷税漏税等行为。房地产企业自查结果应报有关主管部门。

(2)检查和抽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分批分类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于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要对照整治内容查找在开发建设、销售经营、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3)典型案件通报和经验交流。抽查结束后,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交流、剖析案情,加强警示教育,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3、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20**年2月—20**年3月)

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提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今后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建设部等部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查。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落实本部门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

2、加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投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接受广大市民的举报和投诉。要加大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互通情况,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舆论引导。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2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交通管理,规范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推进全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总队的统一部署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安排,我市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启动仪式,旨在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启动日活动,广泛进行宣传,向社会介绍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的意义、内容和措施,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教育提示广大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配合开展创建工作。

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是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是公安交警部门今年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我市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改进公路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强有力措施,通过创新公路交通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交警执勤执法,完善道路交通设施,通过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一些交通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交通事故、拥堵多发的路段,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公路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Xx辖区确定的示范创建公路是张罗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路经营养护等部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大力强化路面管控,全面治理危险路段,健全完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积极应对恶劣天气,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维护公路治安秩序,深化沿线交通安全宣传等一系列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把张罗公路建成行车秩序好、拥堵少、事故少、通行效率高、宣传氛围浓的示范公路。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3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县高度重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砂石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相关工作,并制发了《XX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砂场,对非法开采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了砂石开采秩序。

二、强力推进、认真开展集中整治阶段工作

(一)、大力动员、广泛宣传

7月19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欧正全同志组织各采砂点负责人召开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动员会,会上向各采砂点负责人宣传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采砂点负责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配合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会后,我县在XX县广播电视台上开辟专栏,大力宣传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整治范围、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广大群众、开采业主、施工企业自觉知法、懂法、守法,全力配合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二)、砂石资源整治基本情况

7月25日至7月25日,县砂石资源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开采点进行了为期4天的专项检查整治,共查明我县现有15个砂石资源开采点,15个采砂点均办理了采砂许可证。截止目前未发现违法开采、无证开采现象。没有发现以开采砂石为名采挖砂金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1、砂石资源管理费征收不到位。我县在征收各采砂点砂石资源管理费时,考虑到大部分店均是乡村自办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本地农牧民增收,所以在征收砂石资源管理费时,县水务部门本着扶持乡村企业发展,为农牧民创收的原则,仅象征性的征收了一定金额的砂石资源管理费。

2、未征收恢复生态保证金。我县水务部门在砂石资源管理过程中,未要求各采砂点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导致部分采砂点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随意破坏草场、树林,在取尽该点砂石后,不回填、不治理,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3、划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不规范。我县水务部门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以坐标或者书面文字描述该点的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具体操作性不强,给检查处理留下了漏洞,导致部分采砂点超范围、超深度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

4、私自开采问题突出。近两年来,是我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攻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砂石资源供应紧张,很多村委会本着为本地群众增收,支持牧民定居建设的原则组织当地群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即私自开采,造成私采问题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采砂管理。我县水务部门计划在下一步根据全州的统一安排部署,出台详细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制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细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XX县砂石资源利用规划》,根据规划严格划定砂石资源开采范围和开采深度,明确采砂责任人,签订承诺书,实行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制度,同时严格实行环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管理、年审工作,确保我县砂石资源开采规划有序,为XX县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4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__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________________*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__〕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__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__〕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__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__年2月~20__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__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__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__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__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__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__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__年元月~20__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__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__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5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面、彻底捡平计划生育底子,严格兑现处罚政策,提高计划外生育成本,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提高计划生育率,使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经研究,决定对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此次清理活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

副组长:--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县人大副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协副主席

--县法院院长

成员:---县政协副主席、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法院副院长

--风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妇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口计生委,由--发兼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整顿对象

1999年9月1日以来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和事。

1、辖区内常住农村人口。

2、辖区内常住城镇居民。

3、户口在本县的流出人口,户口不在本县的流入人口。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2、非婚生育、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3、非法抱养小孩的;

4、各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假证明、假手术、假鉴定行为的;

5、非法从事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胎儿性别鉴定和摘取节育环的。

四、处罚标准

对非国家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此次清理整顿的处罚标准分二个时段执行:

1、1999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内农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到当地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计生委申报的,适当处理终结,并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书。

2、20__年9月1日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按《大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和《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__年9月1日前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抱养的如自动申报接受处理,按当年的处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方法步骤

1、20__年10月1日开始,为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主动申报阶段,各乡镇由驻村工作组长牵头将计划外生育对象按县人口计生委制作的样表一式二份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于一个月内将摸底表交县人口计生委。

2、20__年10月20日开始,各乡镇由驻村工作组长带队,计生办派业务人员参加,根据调查摸底的对象,并按要求填写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下达处罚决定书和整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

3、组织清理整顿。20__年11月1日开始,县级领导干部到挂驻乡镇指导督查乡镇计划生育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对象全

部落实政策并由乡镇负责人签字后交县人口计生委。

4、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后,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向县人口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的,各乡镇将调查案卷移送到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上缴社会抚养费。各乡镇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交县财政专户。

六、具体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召开有乡镇党政一把手参加的整顿生育秩序落实生育政策大清理活动动员会,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书记、副乡镇长、乡镇派出所长任副组长的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清查、清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制订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组织好清理整顿工作队伍,制订严格的考核评估办法。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确保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加强部门协作。县直部门要负责抓好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县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大东县委办公室、大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直有关单位配合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栗办发〔20__〕6号)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流动人口的清理整顿工作。县卫生局应完善婴儿出生与死亡通报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每季度末将婴儿出生与死亡资料反馈给县人口计生委或当地计生办,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必须凭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书办理户籍手续,并在每月末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反馈给当地乡镇计生办。

3、1999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乡镇未上报到县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例对该乡镇处罚款500元;20__年9月1日起至20__年9月30日违反计划生育对象,乡镇未上报到县整顿生育秩序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例对该乡镇处罚款3000元。20__年10月1日后各乡镇必须将计划外生育情况在一个月内如实上报,如未据实上报,每查实一例即对该乡镇处以相当于该对象应征社会抚养费金额的罚款。

4、防止执行处罚政策的随意性,县、乡(镇)两级必须严格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批制度,如乡镇未据实足额征收,且处罚手续不完善,其未足额征收部分,即转为对乡镇的罚款。

5、从20__年10月1日起,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未使用全省专用收据的,一经查实,其金额全部没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6、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上缴的社会抚养费20%划归县人口计生委统筹使用,20%转入二女户养老保险统筹资金,60%实行乡收县管,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上缴县财政,按月缴交,按季县乡结算。返还乡镇的60%实行报帐制管理。

7、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为实行有奖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坚决取缔;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钨、稀土、萤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全面落实;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组织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矿业活动“反弹”;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和森林植被,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矿管局、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

(二)全面规范、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辖区内的有证矿山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矿业权核查成果,及时纠正矿山越界开采,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全面清整和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和违规承包行为。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生产组织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规范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情况,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的矿山,停供火工产品;对超配额开采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的管理。组织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规范以尾水点、渣头点名义回收稀土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黄婆地钨锌多金属矿区、赖坑合龙钨矿区等2个整合矿区要完成办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积极督促指导整合主体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划定矿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整合矿山的新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市府发号文件精神,加快州稀土矿业公司转型工作。通过引进稀土深加工战略投资者或龙头企业联合开采、州稀土矿业公司控股开采或独立开采,使稀土矿山开采转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矿山的梯次开发格局。对所有稀土矿山采出的矿产品由稀土矿业公司统一收购,集中入库。

2、矿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进一步完善图纸(含井上井下对照图)月填季报制度、及时完善生产原始台账、签订总量控制责任状、落实总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五)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1、落实钨、萤石矿产品产量与火工产品挂钩制度。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矿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钨、萤石矿山的火工产品用量与总量挂钩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无计划生产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供给火工产品;超计划生产的矿山,及时停供火工产品,公安部门不得超供火工产品。

2、全面实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制度。对钨、稀土、萤石矿山,凡未经矿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动用矿块、不得生产;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和超配额开采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3、完善矿山产存销台帐制度。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矿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指标。

4、运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控。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要在稀土开采关键环节,如离心机甩矿环节等处,运用实时摄像、离心甩干机上锁管理等手段进行监控,矿管部门要在稀土矿开采相对集中出口处,安装实时摄像装置,并实行矿产品集中查验办法,切实加强稀土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对稀土矿山的矿产品实行集中入库、定点存放管理。

5、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销售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建立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工作合力

1、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

2、矿产资源重点乡(镇)要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巡查和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3、建立“协管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在重点矿区设立“协管员”,明确“协管员”的具体责任,并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县矿管局应汇总,将所有矿区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4、全面落实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矿业联合执法制度和矿业监察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20日)。

1、进行深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宣传、组织保障。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稀土、钨、萤石、锡、钼等矿产勘查开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于年7月10日前,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规办)。

3、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年7月21日-年10月30日)。

严格按照本方案任务及要求的内容,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量开采等行为;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各种有证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年11月1日-11月底)。

各乡(镇)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后,乡级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向县政府申请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认真做好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迎接上级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整规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5日前报县整规办。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7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年完成新一轮省、市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省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到*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定并完善无风险类矿产资源和低风险类矿产资源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的管理办法。完善全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修订完善《*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改革备用金收取标准,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9月—*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年1月—*年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年7月—*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省和“平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篇8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旅游业发展全局,坚持政府主导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科学发展现场会议精神,按照依法治理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护游客市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完善旅游执法机制,加大旅游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积极创建中国旅游强县,将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旅游休闲度假胜地。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开展“渔家乐”业户经营专项整治。

加快推进“渔家乐”示范户创建活动,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拒绝审验证件的非法渔家乐业户,保护“渔家乐”示范户和“渔家乐”业户的合法利益(审验合格的经营业户门牌为:渔家乐示范户和渔家乐业户,除此之外均为非法业户),维护“渔家乐”市场秩序,保证“渔家乐”旅游规范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工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镇、乡及各“渔家乐”经营村服务中心

(二)开展打击恶意压价专项整治。

建立信息举报制度,鼓励业界和消费者举报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对“黑社”和非旅游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恶意压价、无序竞争行为,确保全县旅游市场价格的稳定。

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物价局

(三)开展海上游专项整治。

制定海上游船只服务规范,加强船只设施配备,提高海上游运行质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海上游(休闲渔业)船只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治理跨航区作业、偷逃规费等行为,严厉查处运营船只进出港不签证,购短线票跑长线、超抗风等级出航、不在规定港口停靠等违规行为及私自拉客、欺诈勒索游客、误导游客海上游逃票看景区、压价竞争等违规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成员单位:县港航局、渔港监督、港务局、海事处、镇、乡

(四)开展港口秩序管理专项整治。

规范港口区域的公共秩序,加强对港口内及就近区域出租车的营运管理,重点解决“旅游托”、出租车尾追游客、拦客、抢客等不文明现象,严厉打击“霸”字色彩的强拉强送、野蛮揽客行为,切实做到港口秩序井然。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港务局、县工商局

(五)开展旅游客运车辆专项整治。

对旅游客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对非法营运和违规营运的打击力度,强化旅游运输车辆和旅游车驾驶人员的市场准入,优化运力结构,提高旅游客运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重点查处客运车辆超员、社会个人车辆无营运手续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旅游局

(六)开展旅游行业诚信经营活动。

在全县范围内掀起“讲诚信、树形象,抓质量、促发展”活动,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服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评价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信息制度,引导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重点整治商业网点及宾馆、酒店、餐馆(点)、摊贩及大排档存在的欺客宰客、暴利经营、不明码标价、服务态度差、缺乏诚信经营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物价局、旅游局

(七)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

定期、不定期的对旅游景区安全、消防安全、道路安全、水上安全、游乐设施安全等方面进行专项大检查,打造安全文明旅游区,确保游客安全。重点整治明珠海水浴场等游客集中场所,划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区域,并规定燃放时间;加强隐患排查,在沙滩车行驶区域、游泳区域及旅游码头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配套设施。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

(八)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教育指导,加强饮食卫生环境管理,加大对“渔家乐”业户、餐饮饭店等场所的餐饮卫生证件的审验和食品加工检查,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工商局、镇、乡

(九)开展治安秩序专项整治。

加强警力配置,维护港口、道路、景区等旅游相关区域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逃票闯景区行为及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不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交通局、港航局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6日—8月10日)

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同时,要根据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保证活动顺利实施。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11日-9月20日)

按照县政府的整体部署,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在电视台曝光。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10月10日)

各单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后,于10月10日前将部门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同时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县政府专门成立了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治领导小组、海上游综合管理办公室、港口秩序管理小组等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县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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