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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9-30 02:00:19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1

受理日期:注册号: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9663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3.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5.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6.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7.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8.企业印章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2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机构名称:

机构证号:

员证号:

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机构所指定具有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机构人员应张贴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申请注销登记项目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申请注销

理由及人

员安置、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企业(公司)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或企业清算小组对企业(公司)债权

债务清理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张贴处)

注: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张贴处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企业法人(公司)缴交公章情况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销毁

1

2

3

4

5

6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交纳公告费发票号码

公告报刊

(公告剪贴处)

注销登记核定情况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歇业证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人身份证号

领证日期

注销登

记文件、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3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机构名称:

机构证号:

员证号:

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机构所指定具有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机构人员应张贴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申请注销登记项目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申请注销

理由及人

员安置、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企业(公司)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或企业清算小组对企业(公司)债权

债务清理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张贴处)

注: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张贴处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企业法人(公司)缴交公章情况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销毁

1

2

3

4

5

6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交纳公告费发票号码

公告报刊

(公告剪贴处)

注销登记核定情况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歇业证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人身份证号

领证日期

注销登

记文件、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4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5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代表或者委托人的应当重新出具《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字号授权许可

    使用投资人自然人姓名、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使用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权利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权利证书。自然人投资人退出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核准人应当在《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审核意见表》中“备注”栏记载授权许可情况。

    3、名称有效期

    (1)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2)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申请名称延期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4、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条规定。登记注册后仍按照原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5、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申请人申请补发通知书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补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在原通知书文号前标注“补”字,《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作为名称核准通知书附件一并补发。

    6、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原预核名称申请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授权(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调整相关信息。申请调整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

    (2)因投资人部分改变申请调整信息的,申请人还应同时缴回《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由名称核准机关重新制发《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投资人全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因字号授权(许可)方式调整的,申请人还应重新出具授权(许可)文件。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6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有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业登记办理情况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六条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查、受理和决定

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条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章登记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7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信用政府的理念。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枢纽,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工商部门作为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行政机关之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有力地推进信用工商建设。而企业登记管理又是工商部门的窗口,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商部门的形象和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是一个重要问题。企业登记管理人员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工商建设。

关键字: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

企业管理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法条中处处体现出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立法原则,符合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对于工商机关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关系密切、影响深远。《行政许可法》对包括企业登记在内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企业登记机关如何适应这些新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是摆在企业登记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企业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基本原则。企业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行政许可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进行。

从企业登记机关的角度来看,涉及企业登记方面的许可设定包括企业登记及其前置许可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登记的设立要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登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企业登记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中也属于保留项目。因此,企业登记机关行使企业登记职权符合合法性原则。二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设立要合法。首先,要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也就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范围。其次,要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及其前置许可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其他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设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职权,企业登记机关不得越权设立许可和行使许可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二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登记方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均有依法获得企业登记的平等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不得准予登记。要遵守法定条件,一视同仁,不能有亲有疏,不能搞歧视、不能给好处就办、不给好处就故意刁难。同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便民、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一是在申请方式上,企业登记申请除传统的到登记场所申请外,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二是在实施机关上,可以“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三是在登记环节上,为实施当场登记,必须减少环节,可采取机关内部授权登记的方式,不必要事事均要局长签字。四是在时限要求上,对企业登记作出了当场登记的规定。除当场登记外,作出了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对受理、登记决定,以及发照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在服务上,要提供登记指南和各种登记示范文本,实行网上受理,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解答等。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企业登记职权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这些权利。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行为或者是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也不得采取一律撤销的办法。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法》对改变或撤回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依据原来的规定准予从事某项活动,规定修改后从事该活动被禁止或者提高了许可的条件的情形。二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同时规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和要求,企业登记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循。

(六)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关于年检问题。目前,企业年检是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资格的行为。从定位来看,属于一种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年检只是一种监督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也不得变相成为行政许可。因此需要对现行企业年检制度进行重新审视,重新定位,改变方式、方法。二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后应当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登记机关。三是关于监督信息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今后,企业登记机关均无权设定企业登记方面的行政许可,违法设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登记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登记,该登记的不给登记,对不该登记的乱施登记;办理登记或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予以处理。登记机关违法实施登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实施登记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 如何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提出的新要求,制定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请人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根据这一规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均可提交登记申请。同时规定,可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也可采取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二)登记人员如何受理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受理作了专门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别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即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其中,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采取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二是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也就是先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这里的核实主要是指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举报有虚假材料等。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更正人更正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形,这里更正的范围主要是文字错误、数字计算错误等类似错误,不涉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更改。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在执行这一规定时,登记人员要经过审查确有把握能够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不得使用这一规定。五是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登记人员如何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二是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这里的难点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哪些依法需要提交,哪些依法不需要提交,直接涉及企业登记机关能否准确把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前置许可项目众多且分散,加上有些许可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规定不明确,在具体执行上难度较大的问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编制了《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其规定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定时限要求,也就是对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审查。二是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也就是对申请材料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三是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也就是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审查。

(四)如何执行当场登记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也就是企业登记应当执行当场登记的规定。实施当场登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另一个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采用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以及实行互联审批和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情形不属于当场登记范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使到登记场所提交材料也不能当场登记。

(五)企业登记是否需要实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听证程序应具备的要件包括: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从企业登记来看,第一,现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尚无明确的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应由前置许可部门履行听证程序。第三,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在企业登记中主要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的分立、合并和注销等。在上述企业登记过程中,涉及股东利益的,申请人均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材料;涉及债权人利益的,申请人均要依法履行公告义务,未清偿债务的要提供担保材料。第四,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当予以登记,听证结论不直接影响作出登记决定。基于以上考虑,《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没有对听证作出规定。

(六)如何执行期限的规定

1、对告知的时限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本系统的其他登记机关;一种是其他部门。在告知时都要讲清楚是哪个登记机关或哪个部门,能够尽量做到详细告知的详细告知当然好,不能做到详细告知,但只要清楚地告知是哪个登记机关或哪个部门,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二是对需要补正的,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如果出现告知不全,最后不给予登记,就会陷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中。三是要严格执行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的时限规定。四是对不予登记的,要在驳回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2、对受理时限的要求。一是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即使出现需要核查的情形,也应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二是采取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登记决定期限的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当场登记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期限规定不一致,遵循效率和公平原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除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外,其他期限统一确定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具体执行上,一是对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当场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是对已经受理但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三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是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经受理后,如果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如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同时,考虑到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原件时存在在途时间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从合理性角度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件的,因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驳回。五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这种情况主要是涉及企业名称登记问题,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六是对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对发照期限的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规定了10日的期限。

(七)如何规范书面决定

1、受理决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登记决定。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撤销和吊销执照后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后,均应办理注销登记,这一点,与过去做法不同。二是撤销设立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不再并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无论是撤销设立登记,还是吊销营业执照,均要办理注销登记。三是撤销设立登记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无论是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还是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只要是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对于有瑕疵的企业登记行为或者违法作出的企业登记行为,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采取一律撤销的办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企业登记,由此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是注销登记申请由清算组织提出。撤销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资格,理所当然应由清算组织提出注销申请;吊销执照,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无资格,而且,营业执照具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双重身份,亦应由清算组织提出注销申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撤销设立登记,还是吊销营业执照,在有关决定中,要明确要求其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九)如何执行登记公示、公开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依照上述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公开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等。这里的公示,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提供方便,另一方面是增加企业登记机关的透明度,以利于社会监督。同时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查询的范围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还包括吊销情况等。其中,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篇8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有关深 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简政放权, 1/2 实现企业退出便利化,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服务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方便企业的要求,简化注销登记手续, 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创新服务发展方式,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 机制。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交易安全, 保护债权人、 2/2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平台_公司注册网上登记流程指导(2014)网上登记流程指导 一、网上登记系统操作流程 第一步:用户注册、登录 用 户 登 录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政 务 网 站 (http : //),点击“网上办公”中的“企业注册申请” 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窗口。首次办理网上注册业务,必须进行 用户注册。

第二步:网上申请 填报登记注册信息,提交网上登记注册申请。

第三步:网上预审 属地登记机关由内网登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 管理系统” ,点击进入“待办工作”窗口,对外网上报的登记申请 进行预审,做出“初审通过”或“驳回”的决定。对网上登记注 册申请进行预审时,用户可登录服务系统查询预审结果。被驳回 的申请,申请人按照驳回原因修改后再次上报。

第四步:递交材料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打印登记材料,自登记机关初审通过之 日起 60 日内,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与网上登记申请内容一致,并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业务办理流程图如下:1 二、用户注册:每个口令只能用于一个企业的名称查询和设立登 记,不能在两个企业同时使用。

1、登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 ,根据业务需求,点击“网上名称预 核准”或“企业注册申请”3、在用户登录窗口,点击“注册” ,注册一个用户名,设臵密码:2 4、在以下的用户注册界面中填写用户信息:注意: (1)应填写真实姓名及手机号,密码遗忘或被盗时,可 通过手机短信重新获取; (2)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一个邮箱只能注册一次, 一个用户名仅可申请一个名称,及该名称的登记; (3)应牢记所申请用户名及密码。

5、用户信息填写完毕,注册成功后,点击页面下方“返回登录” 选项,即可返回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申请的用户名、密码、 及验证码,办理名称或设立登记。3 三、名称预核准网上登记 网上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包括如下步骤:1、选择名称分类—— 2、名称查重——3、填写名称信息——4、填写申报人信息——5、 上报——6、等待审批——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信息补录及打印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通知书,共 7 个步骤。

1、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 ,点选该页面网上办公栏目下“网上 名称预核准” :2、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4 3、在出现的界面上,点选“设立登记----名称登记申请”选项, 进入名称登记申请界面:5 4、根据自身所申请企业情况选择名称分类,点击“下一步” :注:名称分类确定后不可修改,应根据拟设立企业类型选择 好。6 5、在接下来的名称查重页面中,输入企业名称信息。注: (1)企业名称结构依照提示应为,企业(机构)名称=名 称区划+企业(机构)字号+行业用语+组织形式。

(2)下图中用蓝色横线标出项为点选项(其中两个名称区 划选项框,仅需选择头一个) ,红色横线标出部分为自 填项; (3)企业(机构)名称为自动生成项目,不可自行修改。6、在名称查重界面录入企业名称信息后,点击“名称查重”选项 进行查重,例如,想申请“天津市熙乾兴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 名称,其查重过程如下: 先查“熙乾兴”三个字,如下图:7 “熙乾兴”三字作字号通过后,再两个字查重,如下两图:在此例中,通过以上查重过程可知, “熙乾兴”三个字作机械 制造公司字号不可用,但可使用“熙乾”二字作为字号,故可申 请“天津市熙乾机械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8 注: (1)三个字以上(包括三个字)做企业字号,其名称需 要两两字查重,不得包含其他同行业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 外) 。两两查重过程中发现有“系统提示您的名称与下边提示的名 称相近”的提示时,该字号为不可用字号,更改字号后重新查重, 直至按照以上两两查重规则查重通过; (2)行业用语、行业门类、 行业代码应参照国名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加以选择。

7、在接下来的名称信息窗口,填写拟注册企业信息,此步骤需填 写拟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点击“保存”后, 进一步填写投资人信息。注: (1)企业(机构)类型选项应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如一个 自然人出资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2)点击完“保存” ,然后再在投资人信息栏中,单击“新 增” ,录入投资人信息;其中,录入投资人信息过程中,要注意投资人类型的选择,9 如自然人的信息录入依照下图操作:当投资人为其他类型时(其类型的选择可参照投资人提供身 份证明所显示类型标识) ,如企业法人投资,按下图录入:8、保存以上信息成功后,单击“下一步” ,填写人信息,需 填写的为用红框所圈部分: 注:委托期限应不超过一个月。9、将以上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上报”10 10、点击上报成功后,在 2-3 个工作日后,重新登录红盾网,用 自己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点击“我的申请”查看审核意见即可。当系统提示:您申请的名称工商部门已审核通过,即可点击“显示申请书” ,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并点击11 “受理通知书” ,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凭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 材料到注册科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当初网上申请一致,包括拟注册企业 登记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电话。

名称登记后,没有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不 能进行网上申报,否则该通知书不能打印。那时则不能进行登记 申报。

四、企业网上受理登记申请 网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包括如下步骤:1、填写名称信息、核 准文号——2、填写企业基本信息——3、上报——4、等待审批— —5、修改后上报或打印申请登记材料签字盖章——6、登记大厅 现场申报——7 领取营业执照。

1、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点选 “企业注册申请” ,2、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12 3、在出现的界面上,点选“设立登记----公司登记”选项,进入 名称登记申请界面:4、填写申请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和核准文号,点击“确认” :13 5、依次录入“公司主体信息” 、股东或发起人信息、股东决定、 执行董事决定、非公党建信息、许可信息、指定代表(共同委托 人)证明,将以上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上报”14 15 16 17 6、点击上报成功后,在 1 个工作日后,重新登录红盾网,用自己 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点击“我的申请”查看审核意见即可。当系统提示:您申请的登记工商部门已审核通过,即可点击 “受理通知书” ,打印的受理通知书,点击“打印登记材料” ,打 印的申请书,在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按照提交材料目录准备相 关的登记补充材料,凭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到工商部18 门申领营业执照。

注: 1、注册科近期下发全部登记的电子模板,各单位可以根据需 要填写打印后使用。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当初网上申请一致,包括拟注册企业 登记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电话。

3、如果股东提前签字的,可以凭打印的申请材料申报,允许 经办人修改相关内容,解决股东多次签字往返的困难。19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平台_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1.登录系统。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http://) “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 记” ,或该页左下方“网上申请”栏的“企业登记”登录系统;也可通过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 : //qyj.saic.gov.cn/) ,点击首页左侧“在线办理”登录系统。

说明: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 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2.选择类型。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 、 “企业变更申请” 、 “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 销申请”业务类型。

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注意:企业变更同时需要办理备案业务的,应当选择“企业变更申请” ,该业务类型将会将变更、备案 一并处理;只办理备案的,应当选择“企业备案申请”模块。

3.填写信息。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大类,填写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文号或者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信息,然后补充完整页面上企业登记要 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注意:*表示必填。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可进行页面切换。

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要求填写的手机号可接收短 信,以保证申请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结情况。

4.上传文件(PDF 格式) 。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 PDF 格式扫描件。

注意: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 信息。

5.检查提交。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 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 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馈。登录企业登记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

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7.现场交件。现场收到“预约材料提交时间”手机信息或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 打印系统生成的文书及并其他材料到现场提交规定的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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