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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行政论文8篇

时间:2023-02-11 05:28:39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一)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以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占民同志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根据工作实际将主要执法内容逐一分解到各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评办法,年底对各执法科室的执法行为进行考核评比。

(二)完善规章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完善了20余项工作制度。如《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制度》、《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休假和补休的规定》、《车辆管理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做到规范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追究,有章可依。

二、重视宣传,强化教育

(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五五”普法20__年工作要求,组织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包括《宪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重视日常的法制宣传教育,多次在委政治学习及业务工作会议上,研究法治工作,专门邀请党校老师前来授课,不断强化大家的法律意识,通过学习,提高了大家学法用法的质量和效果。

(二)在业务工作中,积极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集中宣传活动,在《__日报》、《京九晚报》、中国中小企业__网上刊登市领导关于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答记者问,举办政策法规培训班,组织各县(市、区)工经委主任、副主任、法规科长和我委领导班子、有关科室负责人及重点企业参加由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举办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培训班4期,受训人员500余人次;开展了节能宣传月活动,启动了全民节能行动万人签名仪式,印发节能减排宣传资料3万余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宣传册1000余册;加强企业安全法规教育,指导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有效地抑制了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我委大力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办事,以制管人。

(一)认真做好行政执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工经委的法定职能,认真清理了工经委的行政执法项目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遵循“有据可依、依据合法、类别明确、程序简易、责任清楚”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整个机关的行政执法项目、依据进行了清理,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市政府规章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该取消的马上取消,该调整的马上调整。今年,由于上级部门职能调整,我委及时将《承装(修)

电力设施许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两项行政审批职能及时予以取消,《煤炭生产许可》予以调整为《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并上报市编委予以核准;对事后备案项目,严格加以规范,不存在变相审批的行为;凡我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按要求先送市政府法制办把关,确保文件的合法性,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从源头上保证了依法行政。今年共印发各类文件93份,经认真审查无规范性文件,代市政府草拟规范性文件5份,其中《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商政【20__】71号)、《__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商政阅【20__】73号)已印发,今年以来无行政执法案件,无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涉及工业及民营经济的1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结合自身职责范围,在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上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保留的11份,建议废止或重新修订的6份。

(三)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及时更新中国中小企业__网的政务公开及办事指南等内容,将委制定的《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在中小企业__网上,公示各类业务的办事权限、内容、程序、时限;公示单位职能、科室职责等。严格要求办事人员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塑造公开、透明、廉洁的阳光窗口形象。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在业务工作办理中各科室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各业务科室均能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对来自企业或群众的建议或投诉(来电、来访)和“三大实践活动”、“三新大讨论活动”以及行风评议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委都非常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整改。我委还在网上公布了监督投诉电话,随时接受各界监督。截至目前,还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出台扶持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代市政府制定了《__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__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等,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调处,维持稳定

我们在积极筹备中小企业投诉中心的同时,认真搞好中小企业投诉案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四乱”现象,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2

【关键词】电力企业;文化建设

0.前言

企业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既是先进政治文化,也是先进的组织文化,是在党风建设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它的功能在于能通过知识体系、制度安排、言论评价、视听传播等宣传教育方式发挥舆论和意识的导向作用,营造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的党风政风,从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社会思想根源,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

1.企业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文化的本质属于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它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相互结合渗透,是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工作上的支持力和渗透力的结合。企业文化是企业所形成的具有自身个性的一种经营宗旨、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综合,其含义表现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物质文化,表现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为社会提供的产品。第二层次为行为文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家(经营者)的行为,指企业家的风格及其在企业内外的形象和对企业的影响。这是行为文化的主要方面;二是企业内模范人物、骨干人物的行为,这对企业文化形成有直接影响;三是企业员工的群体行为,反映企业员工总体的精神面貌。第三层次是制度文化,主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家长制作风,倡导民主作风和团队精神。第四层次是最高的精神层,指的是企业理念、精神、价值观。这对企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撑性作用。它主要是通过领导干部率先示范和员工行为规范体现出来。

由此不难看出,企业文化建设包含了企业文化建设的全部内容。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必须接受理论的指导,吸收世界范围内理论、我国历史上思想和不同企业经验的营养成分;必须接受企业文化理论的指导,遵循企业文化运行的一般规律,突出企业文化的内涵和特征。而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作为载体渗透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与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风责任制建设有机结合,相互渗透。加大企业文化建设力度,就能更有效地推进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2.加强电力企业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近年来,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加强文化建设,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创新。总书记强调,要把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的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笔者认为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2.1以理论为指导,着力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出发,创立和发展了一系列建设理论,赋予了文化崭新的内涵,形成了社会主义文化。这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深刻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文化形态上的反映,是我们党执政实践的进步和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因此,电力企业首先要重视文化理论学习,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要求,以好的文化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的头脑,培养其廉洁理念,丰富其精神内涵,提升其思想道德境界,增强企业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信心和信念,扩大企业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其次要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总结和概括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性,积极创新企业文化理论,以科学的企业文化理论成果拓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指导企业的各项工作,以丰富的企业文化建设实践进一步完善企业文化理论,使企业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不断取得新成效,逐步从根本上铲除企业内部滋生腐败的文化条件。

2.2以廉政思想为核心,着力构筑防腐拒变体系

首先,企业要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与企业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相结合,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着眼于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大思想、意识和心理构建力度,在教育、制度、监督各个环节中增加文化建设的含量,将廉政认识变为廉政意识,将廉政意识变为廉政制度,将廉政制度变为廉政机制,将廉政机制变为廉政行为,将廉政行为变为生产力,构筑以廉政思想为核心的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体系。

其次,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尤其是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让腐败者付出沉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形成震慑力,促进党员干部廉洁用权、不犯或少犯错误。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3

关键词:广东邮政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规模系数;回归模型;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126-02

1 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理论依据

我国邮电企业于1998年实现邮电分营、邮政独立运营后,邮政企业的绩效评价办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绩效管理手段,对改善邮政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邮政企业的管理体制目前基本上还是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经营管理面临的环境也千差万别,为了使邮政企业绩效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经营业绩考核必须要考虑经营难度系数。为此邮政的专家学者们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附件1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邮政企业规模分类进行了研究,提出按业务收入、固定资产、职工人数和管理责任四项指标作为划分企业等别的依据,并将四项指标的权重经过分析研究分别确定为50%、30%、10%和10%。

邮政经营难度系数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上思路来确定。把规模分类作为邮政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的依据是:从理论上讲,收入规模越大、资产规模越大、人员越多、管辖的范围越大,经营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收入规模越大同比例增长的难度越大,同时国内外的许多企业都基本选择了收入作为划分企业的规模经营的依据,因此我们选择了“业务收入”指标;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虽然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规模,但是就邮政企业的生产和管理特点来说,选择有形的“固定资产”更为直观;无论国内国外,“职工人数”的多少几乎都无一例外的作为描述企业规模的主要指标;管理责任是指“所辖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即所辖区县局)的个数”,从理论上讲,所辖单位越多,则管理难度越大,也说明企业规模越大。

2 广东省邮政企业经营规模系数模型

本文在具体测算时,参照了“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方法,先对广东省邮政企业所辖独立核算的21个市局的2006年业务收入、固定资产原价、职工人数、所辖区县局个数等因素的规模系数模拟分档取值,取值区间为1~1.20;再用幂函数回归方程的方式修正取值,得出每个单项指标的规模系数;最后进行加权平均得出了企业的规模系数。

3 广东省辖市邮政局规模等别分类

由于在根据表3计算结果划分等别时,注意到因多数数据较为集中,区分度不大,对此我们又利用SAS软件,借助聚类分析方法,对上述数据进行了分类,得谱系聚类图(见图5)。

对比谱系图并结合表3中企业规模系数数据,我们将广东邮政企业经营规模等别确定为五等:广州局、深圳局列在一等;佛山局、东莞局、江门局、湛江局列为二等;汕头局、惠州局、茂名局、珠海局、中山局为三等;梅州局、韶关局、揭阳局、肇庆局、清远局在四等;阳江局、云浮局、潮州局、河源局、汕尾局列为五等(见表4)。综上,在对各辖市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分时,可以此划分等别作为量化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4

一、进一步抓好《纲要》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做好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加强对基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法制办、审批办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日常工作制度,扎实做好集中审批工作。

全面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

二、围绕粮食中心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执法,不断推进依法管粮水平

按照省粮食局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执法,不断推进依法管粮水平。

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全市粮食收储企业认真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完善粮食收购企业数据库,全面掌握全市粮食收购企业的库容量、库存数量和基本经营状况。

开展粮食收购秩序专项监督检查。在夏收和秋收期间,以区、市为重点,开展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检查,重点是粮食收购者依法收购情况和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维护,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接受公众举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行为,保证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对重点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打造有序的行政权力运行环境

落实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效实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创新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程序,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严格审查设定、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落实市法制办建立全市统一行政处罚网络业务平台和电子监督系统的要求,积极梳理规范粮食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规避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进行预警、防范,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研究,提高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作为国有企业,客观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发展企业,用市场的理念经营企业,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治理企业,严格遵守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法规制度执行力,切实进行以法治企。

一、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企业根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实施规范的公司章程,强化公司章程在本企业的“宪法”地位。切实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完善国有企业法人制度,选准配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成员,拟定责任权力清单,切实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理顺“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深入探索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监督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领导群众组织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的实现途径,使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

司法人治理机构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团结协作的运行协调共建机制。要根据企业的资源配置条件和生产经营现状,科学确定企业的发展定位,制定实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使之成为企业全员追求的梦想,做到不断推进、久久为功,其目标方略不因企业主要领导的更变而改变。

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法治建设。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加强对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的职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指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按照“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法治建设,设立公司律师,并使之保证参与班子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领导班子依法决策和企业各层各类管理人员依法办事。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及其经理层领导班子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班子议事规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讨论、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法定程序,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强化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学习运用,不断增强法治的内生动力,坚决克服“一言堂”现象和“一霸手”行为,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依法治企的能力,切实带头遵守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三、健全完善以责任制度为龙头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是对法律法规的复制,而是对如何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措施和行为规定,要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岗位职位及其人事编制,以岗位职位为核心,明确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部门职能和各层各类人员职责,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全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基础管理制度、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契约制度。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方针目标管理,制定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制及其发挥保障监督作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全环保等专项工作责任制,安全环保和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组织落实中,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委要切实履行 监督责任,要注重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并在当期绩效考核的薪酬分配中兑现。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6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国家理论

自十以来,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显然,党和国家期望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统一,确保我国在经济发展上既能激发出一切积极因素的活力又能保持公平、有序。

回顾改革开放走过的30多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并非新问题,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越位”和“缺位”被认为是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老大难”。基于现实的国情,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的问题在我国主要是如何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的问题。

当前,党和国家已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升格为“决定性”,这无疑对政府职能的再定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革主要依靠政府的“觉悟”,这意味着一旦个别地方、个别部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的觉悟不够就容易使改革陷入僵局。如果说依靠政府觉悟来调整其自身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德治”的表现,那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法治”。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法治经济是推进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那么,在“法治”的新思路下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所面临的困局究竟应该如何突破?这就是本文试图解答的问题。

1 向企业法人赋权: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的法治路径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以及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管了自己不该管的事情;政府职能的缺位则是指政府对市场干预不足,该管的事情却不管;政府职能的错位则是指政府不知道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该管什么或者该怎么管。可以说,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是要约束政府权力,使政府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管住自己的手。”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约束政府权力有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以权力约束权力”、“以权利约束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以及“以社会约束权力”等。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重构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以权利约束权力”。

就“以权利约束权力”而言,法治的主要意义在于:

一方面,法治是确认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从根本上讲,法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的意义就在于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并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手段加以保护,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法律还对政府权力加以各种限制,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有力工具。法治通过法律为政府权力划定范围和界限,政府权力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法治还对政府权力运作的程序、期限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从而避免权力失控现象的发生。

总之,法治是“以权利约束权力”的现实保障。那么,在法治的思路下,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究竟要让谁用权利来约束政府权力?或者说,通过法律究竟要向谁赋权?

尽管在这里探讨的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所要赋权的对象却并非市场。从本质上说,市场是不同行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归根结底是在干预那些在市场中开展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后者即是真正需要通过法治建设获取权利的对象。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是基本经济单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强调要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要点,“即以完善的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形态为代表”[1]。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具备法人地位的公司制企业越来越占据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也告诉我们,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积累的需求是相契合的。因此,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在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中需要赋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而向企业法人赋权就意味着发展企业公民权利。

2 何为企业公民权利

在本文中,企业公民身份(corporate citizenship)是指企业法人的公民身份,即企业法人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企业公民身份是通过企业法人享受相应公民权利以及履行相应公民责任来予以确证的。

“企业公民身份”在过去的三十年间主要出现在企业伦理研究中,学术界最初将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同义语。但是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企业公民身份只是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反之,如果企业公民身份想要彰显自身存在的价值,就必须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为此,这些学者开始引入政治学的公民身份理论来重新解读企业公民身份。

简言之,这些学者所做的就是以自然人公民身份为模板来理解“企业公民身份”。在此基础上,学术界逐渐取得以下共识: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并非企业公民身份的全部,只是后者的组成要素之一;除了责任维度外,企业公民身份还应包含权利维度。就这样,企业公民权利问题走进了学术界的视野。

英国学者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将公民权利划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这一观点随后获得公民身份研究者的广泛认同并成为讨论公民权利的基本框架。从结构上看,企业公民权利的组成要素也不外乎上述三个。企业民事权利是指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具体表现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企业法人内部治理的自、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缔结交易契约的自由等。企业政治权利是指企业法人参与政治过程并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自由。企业社会权利是指企业法人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对于企业公民权利的内容,既有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民事权利,但是从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说,企业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也不可或缺。

3 以企业公民权利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面临着三大挑战――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以企业公民权利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是要借助企业公民权利的发展来应对上述挑战。

3.1 企业民事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越位

既然政府职能的越位就是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那么应对越位问题就需要企业法人能够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设置“上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企业民事权利。

如前所述,企业民事权利是企业法人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基本自由。按照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个体之间自主契约的产物,是保护个体自由的工具。但与此同时,政府权力也存在着异化的风险,专制和暴政有时甚至会打着保护自由的旗号来侵犯个体自由,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施加约束。在公民身份的体系中,民事权利的存在价值正在于保护个体的基本自由,使之“免于各种政治决策――例如,废除私人财产权的政治决策――所带来的潜在威胁。”[2]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如何在面对强大的政府时能有效维护自己的独立人格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中最为困难的部分。对此,现代政治生活一般是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法治条件下,企业法人的基本自由应由法律条款予以明确;一旦政府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企业法人的基本自由,企业法人应得到法律的救济。上述逻辑要想转变为现实,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过程中的法治就必须上升到的高度。之所以一般性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往往难以奏效,就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自己就是制度的制定者,并拥有修改这些制度的自由裁量权。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普通法律法规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它代表着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违背宪法就意味着否定与个体的契约关系,也就意味着否定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所以要想为政府权力施加约束,企业法人的基本自由就必须获得宪法的保护。同时,由于宪法中规定的个人权利是面向公民的,这也就决定了企业法人要想有效保护自身的基本自由就必须获得公民身份,将这些基本自由上升到公民民事权利这样一个新高度。

3.2 企业社会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缺位

既然政府职能的缺位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该管的事却不管,那么应对 “缺位”问题就需要企业法人能够督促政府履行自己在经济生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设置“下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企业社会权利。

就历史演进而言,社会权利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公民身份体系的组成要素。在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信奉亚当斯密等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让“看不见的手”主宰资源配置的方针,因此对于市场采取的主要是放任自流的态度。但是,自由放任的结果却是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以及垄断的形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舆论希望政府能够对市场这匹脱缰的野马施加必要的约束,目的则是在保障效率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社会的呼声催生出了公民身份体系中的新成员――社会权利。可见,社会权利的出现本身就代表着人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有着更为辩证的认识:政府不能越位,但也不能缺位。

同自然人一样,企业法人的发展也需要消费各种公共物品,比如基础设施、行业标准、为市场的公平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等。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中,这些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者就是政府。此外,政府常常也会对市场进行更具有倾向性的干预,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为特定行业提供补贴。尽管提供补贴的做法存在争议,但事实上这几乎是市场国家的通则。有的时候,政府是为了鼓励某个新兴产业的发展而给予补贴,比如当前的新能源产业;有的时候,政府是为了避免民生产业或巨型企业崩盘会造成社会混乱而给予补贴,比如在经济危机时期各国采取的救市行动。以上的种种补贴行为同样是企业享受社会权利的一种表现。有人可能会认为,只有个别行业或少数企业才能获取的特殊补贴根本就没有平等可言,这与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背道而驰。但事实上,自然人公民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在现实中也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特定人群给予的特殊补贴,比如失业者、妇女、儿童等。对于自然人公民而言,社会权利的发展只是“为了维持某种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标准”;对于企业法人公民而言,社会权利的发展同样是为了维持市场健康运作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由于一方面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需要政府投入额外的资源,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又不能越位,这对于政府的施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能够将企业公民的社会权利落到实处,其保障就必须依靠法制建设。

3.3 企业政治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错位

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源自于政府对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地位缺乏正确认识,因此企业法人需要参与到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依靠企业政治权利。

科学定位政府的经济职能需要充分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作为非市场主体,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在相关信息和知识的获取上存在着固有局限。这意味着定位政府经济职能不应当是政府的独角戏,而应当是相关利益者共同协商的结果。在诸多相关利益者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发展企业政治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构建起政企协商平台,为科学定位政府经济职能提供民主保障。

首先,构建政企协商平台需要保障企业的知情权,政府不能在产业政策制定的问题上抛开企业而专断独行,企业应当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

其次,构建政企协商平台需要保障企业的发言权,企业只有拥有发言权才能在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实现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否则企业就可能由协商主体蜕变为被动的听众。

在现实中,建立政企协商平台往往会遭人非议。在一些人的眼中,政企协商似乎就等同于“”。的确,那些大公司、大财团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呼风唤雨的现实告诉我们,认为企业政治参与会引发民主制度的崩坏并非杞人忧天。但是,政治风险的存在也并不构成剥夺企业法人正当政治权利的理由。

笔者认为,从保障产业决策科学性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应当被赋予参与政治生活的正当权利;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又应当有所限制,应局限于“那些与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议题,同时企业与政府的对话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以接受公众的监督”[3]。由此可见,企业在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过程中的政治参与应当是有限的,这里的“有限”是指在承认“有”的基础上再来“限”。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法治,必须将企业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法权化。从企业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企业法人应当拥有有限的政治权利。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的结论是: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发展企业公民权利将有助于推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具体来说,发展企业公民政治权利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政企协商机制来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即应对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发展企业公民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目的则是为要分别应对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问题。当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革中依循“自下而上”的路径倡导向企业法人赋权,并不是要否定提升政府道德觉悟的必要性。事实上,只在改革的路径方面实现“上下贯通”、在手段上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才能真正突破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所面临的困局。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司.四大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351-352页。

[2]Pierre-Yves Neron ,Wayne Norman.CITIZENSHIP.INC: Do we really want business to be good citizen?[J] .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08(18):16.

[3][美]基思福克斯.郭忠华译.公民身份[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53页。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7

一、充分肯定过去四年全委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的成绩

过去四年是各厅局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的四年,也是各项工作“立规矩、上轨道”的四年。四年来,各厅局根据全委工作统一部署,认真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加快推进企业法制、知识产权和法律宣传等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委政策法规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归纳起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委内政策法规工作初步打开了局面。

──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各厅局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任免、产权管理、统计评价、规划发展、企业改革、企业重组、资产监督等方面,总共出台了17个规章和80件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主要标志:一是出资人机构与中央企业的权责关系逐步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初步建立。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考核局制定和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分配局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统评局、产权局、规划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在“管资产、管人、管事”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改革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产权局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统评局等制定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改革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等,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四是上一级国资委对下一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制度初步确立。依照“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原则,法规局制定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建立了国资委系统内的立法备案制度、法规实施督查制度、违法违规查处制度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这是全委四年来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成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法规起草和法律办件协调工作成效明显。在我委参与起草《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科技进步法》、《能源法》、《融资租赁法》等7部法律和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法规局、改革局、统评局、产权局、监事会工作局等做了大量的论证起草工作。已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管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已经逐步确立。在对400多件(次)法律办件协调过程中,各厅局提出了大量的修改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充分体现和落实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考核局、分配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规划局等厅局自觉依照《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行事:依法应由出资人监管的工作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没有越位错位干预;在立法过程中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注意征求法规局和相关厅局的意见,自觉执行会签制度。在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试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整体上市、推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企业破产退出等工作中,改革局、改组局、分配局、规划局等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工作,保证了改革和调整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在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工作中,法规局、产权局、统评局、改革局、改组局等共同努力,协调处理了170多件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中央企业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树立了国资委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企业法制的指导推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在加强委内政策法规工作的同时,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推动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委领导的要求,在法规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的共同推动下,大多数中央企业初步建立了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制和制度保障。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展开。在委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法规局与规划局共同牵头组织,完成了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要子课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工作,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保障等,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论证,提出了有效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为下一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创造了条件。

──企业普法工作富有成效。由法规局、宣传局、人事局、办公厅、管理局、机关党委等厅局组成的普法办公室,做了大量的法制宣传推动工作,使委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明显增强,使中央企业加快了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核心的“合规文化”建设。

总体上看,各厅局根据全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厅局的工作需要,在政策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为全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荣融同志对此做了充分肯定:“国资委组建以来,之所以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社会反响良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规工作做得好,各项工作规范性强,透明度高”。总结各厅局的经验做法,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肯定和发扬:一是树立了“先立规矩后干事”的工作理念。特别是统评局、产权局、改革局、分配局等,把制度建设放到首位,通过抓好立法来推进改革和打开工作局面。外事局、管理局、纪委、党建局、宣传局、群工局、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等厅局的规范化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几年来全委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质量高,可操作性强,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二是形成了自觉进行法律论证把关的工作习惯。特别是考核局、规划局、改革局等厅局,法律意识强,认真执行委内立法程序,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办事重规矩讲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来分析解决问题,保证了各项工作合规合法。这是大家的能力素质和工作质量得以不断提升的重要保证。三是注意把握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修改时机。考核局、产权局、监事会工作局等注重政策法规的跟踪评估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就及时修改补充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委内法规工作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下联动。各厅局在工作中,重视机关法制建设与企业法制建设的同步推进,重视体系建设与机制建设的同步推进,重视制度建立与制度实施的同步推进,从而保证了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

过去四年政策法规工作尽管取得了许多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全委的中心工作任务相比,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的法规体系大多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较少,需要修改完善和起草制定的法规文件仍有很多,不少工作还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二是法律研究工作还有待加强。目前改革中急需解决的政策法律问题,还缺乏超前性的深入系统的研究。部分重大法律出台后对我们工作带来的影响,我们还没有及时地组织研究。三是委内立法计划的执行还不够理想。立法项目完成比例还不够高,部分立法起草时间拖得过长。四是法律审核把关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一些法律性很强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文件未能履行法律论证、统一审核的程序,一些本应以规章形式出台的制度却以一般文件的形式,从而影响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上述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加以解决。

二、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策法规工作作为全委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和全委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是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重要一年。我们将加快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推动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和整体上市;继续扩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范围,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推动企业调整重组,促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优化。这些都是政策性很强、法律问题很多的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把具体权责关系落实到工作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譬如,随着董事会试点范围的扩大,如何按《公司法》要求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二三级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国有产权如何界定和管理;中央企业整体上市以后,国资委直接持股将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如何界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定位及委托授权关系;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如何依法理顺母子公司关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制度规范。随着中央企业改革的深化,依照《公司法》运行的企业体制将逐步到位,这对我们的法规工作能力和水平将提出严峻的挑战。我们在工作中能否做到依法行权履责,将直接影响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直接影响国资委的工作成效。

二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大量深层次课题。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包括:国资委自身的职责定位和法律地位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遇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问题等。去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都直接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正在加快起草的《国有资产法》,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迫切需要我们结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所有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与跨国公司相比,中央企业不仅在规模效率、盈利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等指标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在创新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深层指标上存在更大的差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因此,进一步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建立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的经营机制,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今年我委政策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二是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我委行权履责行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中央企业法人财产权;三是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此,要着力做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要做好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编制立法计划,要紧紧围绕全委重点工作,按照急需先立、突出重点、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一类、二类立法项目。提出立法项目,要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凡出台时机不成熟或不符合改革方向的项目,厅局分歧意见比较大或未进行充分协商的项目,无需通过制度解决或没有法理支撑的项目,不要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各厅局要认真执行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法规局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结合过去四年立法实践和今后工作需要,加快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并据此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规划。

(二)要做好重点立法项目的起草制订工作。要抓紧完善与《公司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夯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各厅局要积极参与《国有资产法》的调研论证工作,理清该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法规局要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沟通协调。要继续参与或牵头做好《科技进步法》、《能源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草案起草要着力于体制机制创新,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凡征求意见不够充分和草案不够成熟的立法项目,不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法规局要做好立法草案的统一审核把关工作,加强立法技术培训,提高全委立法工作水平。要继续研究国资委系统贯彻实施《公司法》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物权法》出台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影响。

(三)要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法律论证把关和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加强对重要决策、重要制度、重要措施的法律论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行权履责过程中,既要考虑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要考虑中央企业的法定权益。各厅局要结合工作学好用好《公司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快提高法律素质。法规局要组织好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法规的专题讲授工作。

(四)要按时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法规局要会同企干一局、企干二局通过发文通报、调研督促、公开招聘等形式,加大中央企业尤其是53户中央大型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动力度。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强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是创造经济效益”的观念,推动企业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重视做好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要加大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要适时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加快落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所提出的各项工作和各项措施,推动中央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知识产权优势。

四、努力提高政策法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今年政策法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做好今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进一步把握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各厅局在立法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牢记国资委的职责定位,正确处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关系、“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关系。要紧紧围绕全委的中心工作,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既要着眼于未来,通过立法创新体制机制;又要立足于现实,把握政策法规的出台时机和力度,确保政策法规合理可行。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法规工作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作,不仅涉及大政方针,而且涉及体制创新和职能协调。各厅局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法中凡遇到重大问题时,要亲自出面协调,亲自组织论证。要注意配备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和局内重要骨干力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三)要进一步树立全委一盘棋的思想。委内各项工作相互关联,环环相扣。这就要求各项立法工作要加强配合,充分协商。如业绩考核、统计评价、薪酬分配、干部任免方面的立法,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规划发展方面的立法,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方面的立法等,相互之间都十分需要做好衔接与协调。各厅局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立法项目提出、草案起草、审核修改和会签把关等环节,主动加强协作,共同形成合力。既不要在立法协调中出现“死局”,也要防止重复发文、互不衔接、自相矛盾的现象发生。要处理好牵头与配合的关系,牵头厅局要从全委工作出发,广泛组织有关厅局参与;参与厅局要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法规局要做好立法服务,加强综合协调。

企业依法行政论文篇8

[论文摘要]诚信问题是一个永恒的研究课题。20世纪9O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企业不诚信问题愈演愈烈,企业诚信问题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从加强企业内部诚信制度建设、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建设以及发挥政府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几个方面对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

诚信一般认为是社会道德意义上的范畴。它强调社会成员在为人处事及进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为准则践约守诺以取得他人的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被赋予了特有的经济内涵。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没有诚信市场机制不可能有效运行诚信缺失必然导致市场的无序l陛从而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发展。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阶段企业诚信缺失现象还相当严重假冒劣伪产品大量充斥市场;企业偷税、漏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商业欺诈、企业逃废债务现象相当严重;企业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普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十分突出等等。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现实的企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且紧迫。

一、加强企业内部诚信建设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诚信和信用建设对建设全国信用体系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是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根本。大力培养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素质。

1要制定企业的诚信准则。诚信准则是表明一个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和它希望员工遵守的诚信规则的正式文件它具体说明企业想做和期望大家做的事情并且可以成为判断企业政策和行动及个人行为的基准。诚信准则是建立企业诚信文化的不可或缺重要条件之一。

2开展企业诚信培训。企业诚信首先表现出来是企业每个员工的诚信。企业诚信培训是企业内部诚信建设的基础。在培训中应向员工说明企业诚信是世界企业管理发展的趋势许多优秀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企业诚信对员工、企业、社会都带来的好处。企业诚信培训要以企业诚信准则为依据。培训方法可以提出各种选择方案诱导被教育者去选择积极的方法使员工感到态度的转变是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迫做出的改变。诚信教育方式越生动形象越容易影响被教育者。因此企业诚信教育除了课堂教育外,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3.树立‘’诚信第一、品格第一“的理念。所谓品格是指在一个人生命过程中建立稳定和特殊的品质使他无论在什么环境中都有同样的反应。而好品格是一个人无论在任何场合都按最高要求的行为标准做正确做事情的内在动机。一些企业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品格产生诚信一诚信产生合作一合作中产生沟通形成团队一团队创造品质和利润。

4.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企业诚信建设根本在于企业内部的诚信制度建设。以加强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来规范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企业必须把诚信当作资本来经营牢固树立诚信道德理念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客户管理、营销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公共关系等环节严把信用关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企业诚信形象。

二、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国外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经验。西方发达国家的诚信体系大体有以下三种成熟的模式:第一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强制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贡献出来向社会开放第二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为代表。这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征信管理体系。信贷登记系统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其特点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第三政府经营模式。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出资组建征信公司,并对其进行直接控制管理。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把数据贡献出来迅速组建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企业诚信必须建立在全社会诚信的基础上没有社会诚信制度的为前提和保障企业诚信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是诚信秩序的制度保障它包括个人与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资信评估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等内容。针对我国体制转轨的现实,应该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分别建立个人与企业两套征信系统。我国企业征信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还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当务之急要加快建设企业征信的专门信用制度,包括对信用记录的征集、调查、评估、储存、检索等信用业务活动的组织及信用机构的设置加以规范以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尽快规范税务、工商、海关、司法、银行等与公共信用记录有关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行为必须要求这些部门依法向社会信用机构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并制定可操作的信用服务规则和处罚规则。

3.加强社会舆论对企业诚信的监督。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舆论对企业诚信的监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舆论会给企业的诚信建设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推动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既宣传正面的执法行为和典型人物树立正气又坚决曝光违法行为震慑企业不诚信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的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法律法规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企业诚信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企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加强诚信相关的立法工作。在现有的有关企业行为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现象导致在打击企业市场违法行为中难以起到应有的成效。例如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调整范围偏窄、处罚偏轻,执法手段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好认定、适用较难,未能赋予监督检查部门以必要的强制权力等问题:《专利法》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致使一些违法者恶意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援引《专利法》对抗《商标法》所赋予的商标专用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使执法中遇到适用法律法规的困难。再者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一些新的领域的违法行为尚待加强立法予以规范。如电子商务中如何防止欺诈如何处理网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均须予以立法加强规范。

2.加强诚信执法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把”严格执法一放在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现实意义对违法犯罪分子决不手软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履行职责实现监管到位、处罚到位对违法犯罪者,要将其责任追究到位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能以罚代法。对执法违法、滥用职权、询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为其充当内线、通风报信者要坚决查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企业不诚信等违法行为始终处于法律高压态势使法律形成应有的威慑力,确保企业在市场行为中守法诚信经营。

四、发挥政府诚信制度建设的关键作用

诚信建设,政府的责任最大。政府部门严格有效的执法行为是构成一个社会诚信的重要基础。政府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的制定者和组织者也是信用关系的监督者和协调者政府在诚信秩序建设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1.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诚信政府应是负贵任的、言而有信的政府。在政策或重大公共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论证,认真执行保证其可行性和延续性取信于民不随意变更一旦决策和执行中造成重大失误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2.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必须构建成服务型的政府。按照执政党的宗旨人民政府必须是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阶层的公民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高效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3.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政府应依法行政尊重产权和各产权主体的地位给予企业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依法行政政府还应严于律己、勇于纠错。政府公务员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自觉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进而为企业诚信作到表率作用引领社会和企业自觉以诚信为生存发展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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