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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视力调查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我们于2012年10-11月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对东台市曹丿镇10所学校7-16岁的4346名中小学生的视力和沙眼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全镇10所学校4346名7-16岁在线学生进行普查,其中中学生1145名,小学生3219名,男士2302名,女生2062名。
1.2方法:(1)视力检查:按《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实施方案》(1989)进行,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专业人员检查,凡裸眼视力低于0.5者为视力不良。(2)沙眼检查:培训专人负责,按1979年全国第二届眼科科学技术会议制定的沙眼临床分期分级标准,未达1期不作为患者统计。(3)分组:据1990年《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划分为小学低年级组(7-9)岁,小学高年级组(10-12)岁,初中组(13-16)岁。
2 调查结果
2.1 总体情况:曹丿镇中小学生4346名,检眼8728只。视力不良1562眼,占17.9%沙眼2464眼,占28.23%。
2.2 男生在小学低年级组、小学高年级组、初中组的视力不良率分别为5.41%、15.90%、22.80%。(见表1)三组间视力不良率差别均极显著(P
3 讨论
曹丿镇中小学生视力不良率以眼计为17.90%,低于全国和一些地区的水平。曹丿镇位于黄海之滨,为农业区,学生多家居农村,绿色环境较多,学生户外活动范围大,远眺机会多,对睫状肌有良好的保护和调节作用,大多数学生每天走路上学,户外活动时间长。学生以每周五日制上课学习,课外活动时间长。上述情况可能是在总体上视力不良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但就男生(14.03%)与女生(22.21%)之间,初中生(28.47%)与小学生(14.13%)之间比较而言,仍有显著差别,对中小学生的危害仍不可忽视。
曹丿镇中小学生沙眼的患病率以眼计患病率为28.23%,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且初中生(37.12%)高于小学生(29.68%),男生(31.54%)高于女生(24.54%)。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绝大多数学生生长于农村,生活条件较差,全家多数为合用脸盘毛巾,家庭饮用水未经消毒处理;住校学生的居住条件差,脸盘混用现象较为普遍;男生较女生注意个人卫生程度差,从而增加了接触感染的机会。因此,防治沙眼的主要措施是防止接触感染,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卫生宣教,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学校和家庭环境条件,做好一人一巾一盆或流水洗脸,及时治疗现症患者,从而有效地达到控制沙眼的患病率,保护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渊苓,张爱华,陈航;1066名中小学生视力沙眼龋齿患病情况调查[J];社区医学杂志;2004年02期
[2] 石明华;中小学生常见病调查分析[J];医学论坛杂志;2007年01期
视力越来越差了,怎么回事?爸爸妈妈总是晚归,什么原因?随处可见“低头族”,为什么同学们喜欢玩手机?
长沙市清水塘三小六年级二班的小朋友们成立了一些课题调研小组,每个小组选择一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小主题,进行调查,采访,收集数据,拟写调查报告。
他们还召开了一次主题分享会,把自己的成果做成PPT,分享自己的收获和发现。
表格里,满满都是爱
“快去睡觉!”
这四个字是不是很耳熟?爸爸妈妈总是催我们去睡觉。他们自己的作息习惯怎么样?
哈哈哈,这可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黄雅婷和宋序进选择做“家庭成员作息时间调查”。
宋序进给每一个家庭成员做了一个表格,整整齐齐地记录了全家人三天的作息时间。
他的调查结果是这样的:
爸爸每天工作很忙,总是凌晨才睡觉,精神不好,没有时间陪我,建议要早睡早起,尽量午休。
妈妈作息时间规律,每天还跳舞,精神很好,是我们的榜样。
我上学时能正常作息,一到放假时间就有点乱了,晚上不想睡。熬夜后,第二天精神不好。
真是不统计不知道,一列出来才知道每天休息得这么少。宋序进和爸爸约定,以后要调整作息,争取早睡早起。
黄雅婷每天都睡得很早,也不知道爸爸妈妈什么时候睡的。在做家庭成员作息调查表时,她惊讶地发现,爸爸妈妈每天的平均休息时间只有6个小时!他们晚睡的根本原因是,要看店。等夜深人静,没有顾客了,他们才拖着疲倦的身躯回家休息。
她想出了一个“妙计”。
一天晚上,她搬了一个凳子坐到店门口,一有客人来,她就装作很惋惜地说:“对不起,今天不营业了,请您明天来吧。”
这个“没有客人的奇怪晚上”,爸爸妈妈的休息时间比平常延长了。
第二天晚上,她又故伎重演。可是有一位“麻烦的客人”看到里面亮着灯,一定要进去店里。她沮丧地坐在门口。爸爸走过来,问她是不是不舒服,催她赶紧回家睡觉。
看来这个“妙计”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S雅婷看着爸爸妈妈忙碌的身影,心里有心酸,也有感动。也许这一次调研行动并不会带来很多改变,但是她懂得了爸爸妈妈的劳累和生活的艰辛。
她决定要做更懂事,更有力量的自己,不让辛勤的爸爸妈妈为自己操心。
书虫们,看过来
书,是一扇打开视野的窗。书,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喜欢阅读,有问题吗?
假如你不会选择好书,假如你阅读的姿势不正确,就有问题!
陈籽馨和卢宇华带领10位同学,选择了“班级阅读情况调查”这个小主题。他们呈现的调查报告丰富多彩。有专业的图表,呈现同学们阅读的时长,阅读书籍的种类;有“偷拍”的不正确阅读姿势的照片;有“烂书大收集”――《公主出没请退让》……看这样的书会让人变傻!他们痛心疾首地把这些记录在调查报告中。
他们呈现的PPT里,有这样的建议:
1.同学们课外阅读的时间大多在30分钟到60分钟之间,看漫画和小说比较多,名著读得很少。
2.建议大家多阅读一些古典名著和科普类读物,提升写作水平,拓展知识面。
3.建议大家在阅读的同时,采取正确的姿势,保护眼睛,防止视力下降,给自己的未来一片蔚蓝的晴空!
历经艰辛做好的PPT,因为没有及时保存,竟然凭空消失了!大家又花了整整四个小时,才把调研报告重新呈现出来。
主题分享会上,看到这些图片,大家都沉默了。真没想到,爱阅读并不等于会阅读。
分享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以后会养成好的阅读习惯,读好书,用正确的姿势享受阅读的乐趣。
保护好心灵的窗户
细心的张羽谆发现:学校里近视的同学越来越多了。一天,他看到一个一年级的小朋友,一副稚气十足的样子,却戴着沉甸甸的眼镜。
他想知道这些同学是怎样近视的,有哪些克服近视的方法。他和伙伴们成立了“视力调查小组”。
他们请求老师的帮助,拿到了全班同学的视力登记册。经过严谨的分析,他们发现,班上的同学在三年级的时候视力下降比较快。
张羽谆采访了几位戴眼镜的同学。
“请问你是在几年级近视的?是怎么近视的?”
问题提出来,有的同学不太想回答,支支吾吾地说:“我呀!好像是在三四年级的时候近视,好像是看电视和写作业的姿势不正确造成的。”
说完,这个同学撒腿就跑,生怕被班主任听到这句话。
视力下降是由于看电视的缘故吗?张羽谆又采访了另外的一些同学。80%的同学都“坦白交代”,视力下降是玩手机造成的。
近视的性别比例中,男生比女生多。
采访对象中,有一位学霸,特别喜欢看书,而且一看就是很久,也不“中场休息”,现在也有点近视了。
课间做眼保健操的时候,张羽谆和伙伴们拍摄了一组照片。照片显示,很多同学做眼保健操的手势和程序并不标准,这样完全起不到保护眼睛的作用。
他们还请教了专业人士,对小朋友如何保护眼睛提出了很多建议。
这一次主题调研,张羽谆觉得自己收获很多,不仅向伙伴们普及了爱护眼睛的知识,也给了自己很多有益的提醒。
小朋友们从一个问题出发,用心观察、思考、调查研究,做出客观的数据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拟写调查报告,是一次不错的尝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老版利群”入主平湖卷烟市场已十年,十年间它历经了一条不平凡的品牌发展之路。回眸这短暂而又漫长的十年发展期,我们可以把99年标注为“老版利群”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分水岭。99年前是“老版利群”的快速成长期。90年代中期杭烟厂敏锐地洞察到“红塔山”品牌滑坡后市场出现的真空,将“老版利群”以一种老牌翻新的形式投放于市场。及时的了弥补了“红塔山”走后留下的市场份额。这种近乎完美的开局为“老版利群”今后的强势扩张奠定了基础。99年—XX年由于卷烟改版的原因,“老版利群”在省内市场蛰伏了近二年。但这两年间消费者对它的钟爱不减,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老版利群”。XX杭烟厂尊重市场需求,“老版利群”重新投放回省内市场。之后“老版利群”迎来了它的发展壮大期,一年一个脚印,初步形成了规模效应,撑起了公司近3成的效益。十年后的今天“老版利群”终于磨练成了一把锋利的卷烟品牌之剑,在15元档次卷烟中上形成了绝对的垄断。同时它也成为我们省产卷烟的标志性品牌。
二、发展前景预测
一个品牌的发展潜力和前景离不开市场的大环境。卷烟作为一个面向国内市场为主的商品,它的走势总是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及购买力的强弱存在密切的关系。平湖地处全国经济最活跃的环杭州湾经济带,这几年城乡居民购买力不断的稳步提升。15档次卷烟正逐步转变为一个卷烟常消品,相应该档次卷烟所具有的礼品及传递价值功能正在减弱。也就是说“老版利群”的购买者和消费者是合一的。若干年后“老版利群”将蜕化成一只完全意义上的卷烟消费品。因此“老版利群”的消费群体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它的消费群体还将不断扩大。我们可以大胆的预测“老版利群”的销售潜力还有待挖掘,品牌的上升空间是客观存在的。
三、调查数据分析
为了更好的获取有关“老版利群”的第一手资料,本人在乍浦辖区进行了一次针对性调查。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数量为50份,商店分布在整个乍浦辖区。其中大型超市3家占6%,城镇街道商店30家占60%,农村小店17占34%。调查汇总显示,“老版利群”市场影响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据调查,截至目前,全区共有5190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市摊位)。按管理环节细分如下:生产环节现有58家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体包括23家卤肉制品、4家纯净水生产厂、11家糕点生产企业、6家各类食品分装企业、3家米面加工厂和11家其它企业;流通环节现有4028家食品经营企业(含集市摊位),具体包括15家大中型超市、56家小型超市、1035家小副食店、29个农贸市场(摊位2704个);消费环节现有1104家各类餐饮企业(含学校食堂),具体包括1028家餐饮企业、26家学校食堂、50家酒吧及咖啡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近2万人。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分别对食品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实施了量化分级管理。目前,全区食品生产环节共有29家A类企业、28家B类企业(小作坊),并有9个产品通过QS论证。全区食品消费环节共有6家A级餐饮企业、58家B级餐饮企业、964家C级餐饮企业。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多年来我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绩来之不易。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每年提出工作目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狠抓落实。区财政局每年安排16万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并拨付7万元购买一台食品安全执法车,保障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执法工作。年,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区政府安排126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年,根据全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要求,区财政局安排了24万元的创建经费和8万元的食品抽检经费。
全区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与任务,与责任科室、责任人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各自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有力夯实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工作基础。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监管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年以来,全区共组织了2次规模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效提高了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我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确保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散装、裸装食品的专项检查,以消费者举报投诉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卫生局以食品放心工程和量化分级管理为基础,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商务旅游局以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为监管重点,加强流通领域猪肉、酒类、蔬菜等安全监管;区发改委动检部门以规范市场检疫程序为抓手,打击销售病害动物产品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保障全区畜产品安全。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食品安全监管各组成部门相互补位、相互配合,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为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3、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管实效。近年来,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加强日常监管,突出专项整治,强化重大会节的食品安全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注重畜禽统一防疫,大力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努力增强监管实效。一是强化日常巡查,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巡查、抽查、备案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督导超市、集贸市场严格落实动物产品索票、索源制度,加大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的巡查力度,极大消除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据统计,年全区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3289人次,车辆3009台次,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8492户次,取缔无证食品窝点33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13857.5公斤,收缴并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1162公斤。二是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火车站、金家墩、新华路长途客运站等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对散装、裸装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对宾馆、酒店及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贮存及餐具消毒措施进行督导巡查,加大对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文博会、旅游节、赛马节、美食节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力度,确保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近年来,我区先后组织开展了问题瓜子、减肥胶囊、卤制品、劣质奶粉、红心咸蛋、豆制品、米粉、放心肉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项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查获假冒假酒200多件,查处各种食品违法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27万余元,销毁假冒伪劣食品8吨,货值约11万元,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市场检测,增强监管成效。每年有针对性地对鲜活鱼类、芝麻酱、绿豆糕、芝麻糕、鸭脖子以及中小餐馆餐具等食品与用具进行抽检,年共检测512个批次,750多个项次,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力度,年共抽检蔬菜6050批次,合格率99.9%;“瘦肉精”检测1800批次,合格率100%。四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意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利用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咨询服务等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年以来,全区共免费发放各类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5万余份,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创新工作思路,探索长效管理模式。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发挥150名网格管理员的“流动哨”作用,通过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随时掌握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各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包括节假日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及时有力地查处被投诉的食品经营单位,实现全区食品安全的“无缝管理”。
上述实践证明,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为一方土地保社会稳定、保食品安全、保百姓健康,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积累了好经验、好办法。年以来,全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国31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中受到国家及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区连续三年荣获“全市食品安全先进区”光荣称号。我区食品安全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做法,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书面交流,《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质量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我区“12315进超市”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我区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电视台、电视台、日报都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
二、困难与问题
1、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我区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相吻合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合力不强、职能交叉重叠、信息沟通不畅、多头执法与监管缺位同时并存等诸多问题与不足。由于6个监管部门分属3位副区长分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综合协调和统一调度。
2、监督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只有1到2人,难以担负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线长的重任。在执法主体资格上,部分执法人员也不能适应法制化管理要求;少数单位通过聘用协管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却难以绕过协管人员无执法资质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基本、常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能够及时到位,但对一些突击性的专项整治任务及活动,执法所需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添置和更新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缺口,检测手段滞后。
3、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监管方式和措施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证照办理,轻日常检查;重市场准入,轻生产经营的现象。受监管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位于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监管工作尚未完全覆盖到位,存在着监督缺位现象。
4、检验检测资源分散,执法成本高。目前,我区6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具有直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仅卫生、动检2家,其它部门除开展少量快速检测外,需将样品送往相应市级检测机构,从而影响了样品检测的时效性。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标准不一致,出现同一品种食品重复抽检,抽检结果相互抵触的现象,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不大,竞争十分激烈,生存压力大,大部分企业不愿将过多资金和精力用于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方面,导致违法经营和不规范生产加工食品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证照而擅自生产经营,少数企业甚至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一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不经健康检查而上岗工作,这些违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
6、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等无证经营行为监管难度大。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流动性大、时间性强,多为无证照经营,卫生条件极差,缺乏必要的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也大多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严重危及广大市民和师生的饮食安全。但经营这些饮食摊点的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和外来农民工,经济条件差,经营饮食摊点成为他们主要的谋生手段。再加上市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味图方便、图便宜,给这些无证饮食摊点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又能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几点建议
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面对全社会食品安全状况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监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共同参与。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通过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监管”的局面。一要加强正面报道,宣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放心食品的选购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能力。二要定期公布食品质量,向消费者推荐名优品牌、放心食品和优秀企业,曝光不法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做到“扶优制劣”,引导百姓正确消费。三要充分发动群众争当义务宣传员,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大家安全消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使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从而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四要注重发挥食品经营企业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链和安全监督链。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真正成为支撑食品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
2、逐步完善监管体制,构筑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一要完善区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工作机制,落实好工作目标责任制,谋划食品监管方式,完善工作举措。建议明确一名副区长牵头,以切实加强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区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和调度。通过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实现整体联动。二要充分发挥网格监督员的“流动哨”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发现和举报机制。三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通过及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隐患,在预警和控制上下工夫,形成一个快速预警系统,以提前控制、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四要借鉴外地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将夜市、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生猪屠宰等一些时间性、流动性较强的监管难点和重点,纳合执法范畴,形成监管合力。五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法商贩,要依法予以重罚,做到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搞活市经济开发区,培养骨干财源。我市经济开发区,经过上届市委、市政府的努力,已取得成效,目前已签约入园企业115家,开工建设85家,投产48家。由于体制欠缺、机制不活、环境欠优,园区干部“三求”(求外商进园、求部门服务、求农民划地),困难不少,园区效益不能如期发挥。建议:一是建立企业化的准政府。赋予县级政府权力,设财政机构,按公司模式运作。二是全市帮助园区“进商”。动员县、市支持,市直部门积极努力,同时要严格审查,挤干合同水分,为安商创造条件,防止外商虚报、多占土地。三是重在企业运行。园区效益关键在企业运行,对现有园区企业要分类指导搞活,走“进园-开工-投产-扩张”良性循环之路。四是建立部门服务园区的利益机制和责任机制。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对创造出高于约定的效益,可从园区税收中给予文秘杂烩网奖励;制订部门服务园区的承诺书、服务记事表和考核表,重点对象是项目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五是园区农民重在服务园区。今后要变园区农民为园区居民,退出一产,进入二产,主攻三产。
三是做大旅游产业。旅游产业既能创造无形资产,提高知名度,又能创造丰厚的税源。××的××和××的禅宗文化,在全省均有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尽快融入省旅游业的大循环,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亮点。××风景管理区是市本级财政新的增长点,在打造知名品牌的同时,更要为本级财政增收作贡献。要配备管财政的专业人员,与袁州区之间的财政事项要给在明处、收在实处。
四是包装项目,向上争资。本级财政的潜力将来自新项目、新投入。相关部门要树立全新工作理念,以改革精神整合资源,挖掘项目,打捆包装,向上争资。第五届全国农运会期间,市直部门发挥了积极性,争资成效很大。当前,政府文秘杂烩网要继续调动部门的积极性,给政策,对争到的资金可以抵招商任务;给经费,没有一定的活动经费,办不成事,也办不好事;给奖励,重奖有贡献的办事人员和单位。
五是冲破定式屏障,大办第三产业。市直部门在中心城区办第三产业,潜力巨大。一是商业。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从2000年以来,在全省设区市排位一直比较靠后,居民储蓄额在全省是第三位,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大型品牌商场。××中心城区要做旺人气,扩大消费,袁州区财力有限,市直部门要发挥作用,建大型品牌商场,要引进像沃尔玛、家乐福类似的国际品牌,拉动中心城区的消费就会上升,促进财政增收。二是文化产业。前几年,省文明办第一次考核××申报国家文明城市,其中有两项指标是得分不够理想,一是没有够标准的电影院,二是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够标准的对市民开放的图书馆。做大文化产业,要从这两个项目入手。三是中介机构。要发挥市直部门人才优势,扶持兴办几个上档次、高水平的,在全省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四是物流。建赣西物流中心,向周边城市和农村发送货物,市工业园区企业大规模生产后,此事就显得尤其重要。
六是整合部门资源,挖掘增收潜力。挖掘潜力是本级财政增收最现实的措施,可分两条途经来实现:一是帮助中央、省属单位,比如石油、烟草、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金融等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创造良好创税增收环境。二是整合市直部门资源。可分三种资源,一种是土地资源,利用建新行政中心的机会,把部门都搬进去,腾出来的土地由政府集中收缴使用;二是旧的办公大楼,由市国资委集中经营;三是各种宾馆和培训中心,考虑上级部门有投入,可以商讨经营分成办法。
关键词:了解;调查;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041-01
一、调查目的
众所周知,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育人的内容又包括了育德、育心。随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入,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日渐成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教师自身缺乏健康心理,何以能够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心理不健康的教师对学生身心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其教学能力低下对学生学业所产生的影响。心理不健康的教师只会源源不断地“制造出”心理不健全的学生。教师心理健康是培养学生健康心理的必要前提。教师心理健康的研究也必将成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重点。因此,本次调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了解教师心理健康状况并分析心理问题的成因。
二、调查方法
1、调查对象:高中教师104名,参加统计的问卷为104份。
2、调查工具:《中学教师心理健康量表》。量表由80项有关心理健康的问题组成,80项问题分为10大类:(1)人际关系紧张与敏感;(2)心理承受力差;(3)适应差;(4)心理不平衡;(5)情绪失调;(6)焦虑;(7)抑郁;(8)敌对;(9)偏执;(10)躯体化。每类包含8个题目,每题分值为0.1―0.5分,总计4分。每类分为四个等级:A:低于0.99分,为正常;B:1-1.99分,为轻度心理问题;C:2-2.99分,为中度心理问题;D:3-4分,为严重心理问题。
三、调查结果
结果显示,在调查的高中教师中,除心理承受能力差这一类有50%心理正常,其余各类均有80%―90%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附统计表)
第一类:人际关系紧张与敏感:
A:10人 9.6% B:64人61.5%
C:14人 13.5% D:16人15.4%
第二类:心理承受能力差:
A:52人 50% B:2人1.99%
C:30人 28.5% D:20人 19.2%
第三类:适应差:
A:8人 7.7% B:60人57.7%
C:18人17.3% D:18人17.3%
第四类:心理不平衡:
A:14人 13.5% B:52人 50%
C:18人 17.3% D:20人 19.2%
第五类:情绪失调:
A:2人 1.9% B:58人 55.8%
C:20人 19.2% D:24人 23.1%
第六类:焦虑:
A:6人 5.8% B:64人 61.5%
C:12人 11.5% D:22人 21.2%
第七类:抑郁:
A:4人 3.8% B:46人 44.2%
C:30人 28.8% D:24人 23.2%
第八类:敌对:
A:10人 9.6% B:70人 67.3%
C:4人 3.8% D:20人 19.2%
第九类:偏执:
A:14人 13.5% B:64人 61.5%
C:8人 7.7% D:18人 17.3%
第十类:躯体化:
A:8人 7.7% B:66人 63.5%
C:8人 7.7% D:22人 21.2%
他们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人际关系紧张与敏感;心理承受力差――遇到困难、挫折灰心,心理压力大;心理不平衡;适应性差――对环境及人际关系不适应;情绪失调――心情不愉快,情绪不稳定,常常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焦虑――心理烦躁,对许多事情感到心烦,无缘无故紧张;抑郁――情绪低落,感觉疲劳,对事情不感兴趣,感到忧虑等;偏执――对人不信任,固执已见,总认为别人背后议论自己,和自己作对,不能接受别人的意见,我行我素等;敌对――喜欢与人争论,不能控制自己的脾气,爱挑毛病,爱刺激或激怒别人;躯体化――情绪紧张产生的躯体不适症状,如头痛、睡不好觉、胃不舒服、心跳加快等。
四、影响高中教师心理健康的成因
1.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教师的工作量除正常的教学工作如备课、上课、批改大量的作业和试卷外,还承担了许多繁杂的非教学任务,如维持纪律、管理学生值日、卫生、上操等等。高中教师更是还有周一至周五的早晨、中午、晚上和周六、日全天的值班工作。此外,新课程改革推进以来,教学方法如何更新才能激发学生更高的学习热情,也是对教师业务能力更新的考验。工作上的压力、更多精力的投入,使得教师身心疲惫。
2.升学压力大,心理负担重。调查发现,许多老师认为升学压力是教师的最大心病,学生考试学绩不理想是教师生活中的最大挫折。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也都以学生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价教师。家长把学生的未来完全寄托在教师身上,希望教师对自己的孩子加大投入,给孩子开小灶,通过各种渠道加重教师负担。升学的压力不仅加剧了校与校之间的竞争,还加剧了教师之间的竞争。升学压力既是学生心理健康的杀手,更是教师心理健康的杀手。
五、改善高中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对策略
全面提高高中教师心理健康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