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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意见8篇

时间:2022-04-05 17:38:40

就业工作意见

就业工作意见篇1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1、工作思路。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七类创业主体围绕五类产业发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企业,推动全民创业;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企业,促进城乡就业;加强创业基地、中介组织、信息平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五项服务,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全民创业。形成政府出政策定目标,创业办协调考核,部门包抓落实,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落实政策的工作机制。

2、目标任务。从2007年起,通过充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年投入扶持资金1亿元,发放小额贷款2亿元,创建30个充分就业示范社区、100个充分就业示范村、50户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培育2—3千名创业者,新增2—3万人就业,到2010年,全市新增创业者6千—1万名,带动就业10—15万人,实现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企业活动。

1、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以社区为平台,大力发展社区经济,开发就业岗位,建立帮扶机制,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使每个社区新创办实体达到5个以上、自主创业者达到100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确保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民政局配合,年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30个,带动就业3000人。

2、创建充分就业示范村。围绕一村一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科技园区,吸纳农民创业就业;加强组织引导,开展技能培训,发展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示范村,使每个村新创办园区(企业)达到3个以上、自主创业者达到50人以上,富余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0%以上。由市农业局包抓,年创建充分就业示范村100个,带动就业5000人。

3、创建创业就业示范企业。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各类人员就业,新增一批吸纳就业达到100人以上的创业就业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包抓,年创建50户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带动就业5000人。

(二)、落实部门包抓任务。

1、市农业局负责每年抓10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带动1000人就业;

2、市工交办负责每年抓100户为大中型企业配套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3、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每年抓100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带动5000人就业;

4、市科技局负责每年抓100户民营科技型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5、市工商局负责每年抓800户个体创业者,带动2000人就业;

6、市工商联负责每年抓100户私营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7、市商务局负责每年抓50户现代物流企业,带动1000人就业;

8、市中介组织管理局负责每年抓50户中介机构,带动200人就业;

9、市人事局负责每年抓50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50名干部创业,带动500人就业;

10、市民政局负责每年抓100名退役军人创业,带动300人就业;

11、市旅游局负责每年抓200户“农家乐”创业者,带动500人就业;

12、市总工会负责每年抓100名在岗(下岗)职工创业,带动300人就业;

13、团市委负责每年抓300名青年创业,带动800人就业;

14、市妇联负责每年抓300名从事养殖和手工艺品制作的妇女创业,带动800人就业;

15、市残联负责每年抓100名残疾人创业,带动200人就业。

(三)、明确扶持对象。

各部门按照包抓任务,将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积极兴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确定为包抓扶持对象,由市创业办审定。部门包抓扶持对象不重复、不交叉,每年扶持一批(连续性强的产业除外),不断扩大创业群体。

三、落实政策,分类扶持

1、全面落实扶持政策。经包抓扶持部门筛选申报为全民创业包抓扶持对象的社区、村、企业和个人,市创业办认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2、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所有确定的包抓扶持对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由市级各包抓部门组织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认定,审核培训计划、统一调配师资、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发证管理。培训结束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800元和400元的标准,分别给培训机构拨付创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所有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财政部门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鉴定机构予以补贴。

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资金不足的,由个人(企业)申请,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考察认可、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信用社发放2—1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信用村、信用社区诚信度高的创业者,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上述贷款额度和期限发放小额贷款,按照“先清后贴”的原则,由申贷人(企业)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直接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规定给予50-100万元贷款,按照“先清后贴”的原则,由申贷企业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当年职工花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两年。

4、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者和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个人或企业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财政部门按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对在农业生产园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园区按季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四、搭建平台,强化服务

1、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市劳动保障局(创业办)在高新区及六个工业基地建设市级创业孵化中心,对入驻创办企业的,给予免收1年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两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有条件的县区要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对创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

2、建设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金保工程”加快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市、县、乡信息联网。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举办创业项目招商活动,举办创业成果展,交流创业经验,鼓励创业项目有偿转让,实现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3、开展创业培训。对所有创业者全面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养创业理念,提升创业能力。对从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技能水平。

4、搞好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作用,各县区也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对所有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对创业者开展项目论证、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服务活动,聘请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等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士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定期组织专家到创业企业调查研究、上门“会诊”、答疑解难。对所有创业者开展跟踪服务,提供全程帮扶。各部门要对创业对象定期走访,包抓扶持,了解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帮助做大做强。

5、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快市民中心和县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创业就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劳动保障事务等“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1、加强领导。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民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任务分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宣传动员工作。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全民创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

就业工作意见篇2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8、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19、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工作意见篇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精神,全面落实《*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充分开发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

(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毕业后6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所在街道社区进行未就业登记,已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享受我市关于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免费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咨询、推荐就业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对企业聘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聘用已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拨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人事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应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二、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体系

(五)依托海外学人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等,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扶持资金,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贷款担保。

(六)建立“*市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站”,深入开展“创业大篷车进校园”、“创业知识大讲堂”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送项目、送技能、送知识,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展示、政策解读、创业经验介绍等全方位创业培训和服务。

(七)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行组织起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拨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自行组织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项目,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九)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3年内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服务,期间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建立和完善特困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

(十)将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未实现就业前继续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后实行“救助渐退”,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一)在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置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最长时间为2年,就业期间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二)积极组织低保、特困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1至2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十三)对于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在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用的,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四)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书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四、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十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人才市场高校分市场,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开展大型、公益性、专场性现场招聘会和双选交流会,鼓励和吸引域内外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

(十六)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服务。通过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校园人才广场”、“大学生人才银行”、“岗位银行”、“送岗直通车”等多种渠道,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零距离对接,努力提高对接成功率和就业稳定率。

(十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完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上求职招聘活动,畅通区域间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加强不同区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高效快捷的网上就业信息渠道。

(十八)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免费服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网上招聘一律实行免费服务,3年内免费保管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免费办理毕业生二次就业手续,免费进行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免费推荐高校毕业生实习,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免收高校毕业生招聘会门票。

(十九)启动大学生毕业前见习工程。从2009年起,政府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每年选择100户与应届高校毕业生专业相关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开发3000个见习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加毕业前社会见习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体系

(二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力度。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人事部门牵头,由发改委、国资委、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农委、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高校参加,形成政策健全、指导有力、服务及时、分工协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特困大学生、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就业中的作用。

(二十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投入力度。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补助等工作,为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

就业工作意见篇4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明确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之中,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是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加强对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根据成员工作变动情况,对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并发挥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和落实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上报一次本地区实名制就业、创业状况和人才需求等情况。市政府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并适当加大权重。20**年市政府检查考核县(市)、区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落实政策措施、履行政府职责、县(市)专项资金设立、创业孵化园建设、提供指导服务情况以及援助工程、创业工程和基层就业指标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优工作,对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先进。

(三)强化各部门合作,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整体合力。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制定好、落实好、执行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从服务上给予方便。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接收毕业生计划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就业岗位,与全市上下联动,统筹协调,互通信息,积极举办促进毕业生就业活动,集中力量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人才引进结合起来,增强人才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发挥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男女平等的原则,积极接收毕业生。

(四)推进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促进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拓展为毕业生就业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承担毕业生就业服务站职责,设立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毕业生状况进行普查统计,实行动态管理,对就业情况要进行实名制登记,要摸查到户,落实到人,实现全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全覆盖。

二、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确保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五)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目标

20**年全市毕业生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力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采取具体措施为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1.全市用人单位通过各类人才市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2000个。

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聘不少于新增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积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年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不少于26个,其中创业资金扶持不少于10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扶持不少于10个、进园孵化创业企业不少于6个。

4.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就业上岗能力,对有意愿的毕业生实行全员免费培训。

5.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行就业兜底安置,对申请就业援助的毕业生,100%推荐就业岗位。

6.实施“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今年全市选拔185名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任教。其中海城76名,台安39名,岫岩70名。

同时市属免费高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名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

7.市政府投资200万元,为全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引进100名临床医学等专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水平,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

8.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围绕市各园区建设和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广泛征集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施重点招聘。

9.对就业率相对较低的部分专业毕业生,除集中力量征集我市用人单位的需求、召开专场供需洽谈会之外,积极与外埠人才市场联系,输出我市较难就业专业的毕业生,释放就业压力。

10.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排查,主动为未就业毕业生做好推荐服务,力争使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全部就业。

(七)积极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1.积极搭建就业平台,全年举办毕业生专场洽谈会不少于20场。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促进毕业生就业活动月等系列活动,定期召开促进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为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市人才市场举办专场免费洽谈会不少于10场;各县(市)、区各不少于2场。

2.发挥创业资金效能,扶持创业项目10个。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和运作机制,使创业资金的效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市大学生创业资金全年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不少于7个;各县(市)全年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各不少于1个。

3.降低担保门槛,贷款扶持毕业生创业项目10个。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适当降低贷款担保门槛,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能。对微利项目给予贴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全年获得贷款扶持的毕业生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

4.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6个,孵化创业企业6个。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孵化园”继续为创业毕业生提供扶持;达道湾工业园区在建的“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要加速推进,确保年底前投入使用;市高新区、各县(市)年底前至少也要各建立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各区的“创业孵化园”也要创造条件向创业毕业生开放。各孵化基地要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一条龙”综合服务,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5.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30个。市本级在高新区、达道湾工业区、灵山工业区、农高区等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不少于20个,海城市不少于6个,台安县、岫岩县各不少于2个。对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其提供见习岗位,为促进毕业生增强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对完成就业见习的毕业生,见习期间给予生活补贴。

鼓励企业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并择优留用见习毕业生就业。对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对制度健全、效果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见习基地实施授牌,加大宣传力度。

6.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毕业生增强就业上岗能力。把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要充分发挥“职教城”和“普惠制培训基地”的作用,积极为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做好服务。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完善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确保申请就业技能培训的毕业生100%得到培训。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毕业生,培训期间给予交通补贴。

7.全力做好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帮助本辖区内困难家庭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要适时开发、购买和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及工作强度设置购买资金标准,对经过就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三、落实政策,加强服务,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有力保障

(八)设立专项资金为促进毕业生就业提供保障

1.市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使资金的效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要求,设立毕业生创业及就业援助专项资金,同时设立专门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地区毕业生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工作,使创业大学生和困难家庭毕业生得到资金援助和支持。

(九)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

1.进一步完善市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平台功能,充分发挥网上人才市场作用,积极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交流的服务平台,铺建大学生就业信息高速公路。

2.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保障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有效运行,实现全市联网、信息共享。

3.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改善基础网络环境,全力构建就业、创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工作平台,逐步实现远程视频面试、网上职业规划测评、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就业预警,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

(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为毕业生就业构建“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在毕业生办理就业等相关手续时实行全程免费服务;在毕业生报到高峰期间实行无假日服务;为毕业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办理《失业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普惠制培训和就业岗位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

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及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的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一)规范各类人才市场,强化用工政策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各类就业市场的管理,实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规范中介机构的法律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重点针对有关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时不签合同、不及时交纳相关保险或拖欠工资等现象进行查处,定期在媒体上通报。

四、搞好宣传,加强引导,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就业工作意见篇5

鼓励创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已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给予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地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如其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被评为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委〔2009〕3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培育创业典型,强化示范带动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获得“市创业基地”称号的创业基地,由当地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由当地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发挥创业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示范作用。经认定的“市创业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工作意见篇6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都有文件规定。为确保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必须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介,文件印发,横幅标语,宣传橱窗等形式,结合纪念日、重大节日、先进事迹、典型案例等多样式的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通过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都了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和依法推进的必要性。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部门单位的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和用人单位的理解,使大家既严肃执法,又献一份爱心。更进一步理清“四个关系”:即残疾人安置就业与用人用工自的关系;法定义务与乱摊派的关系;特殊保护与就业市场化的关系;开展残疾人劳动潜能与实现平等参与的关系。

二、完善政策、依法推进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是制订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人,鼓励机关、团体、企业接纳残疾人就业,为他创造劳动就业机会;

三是制订残疾人灵活就业奖励办法,扶持残疾人自立、自强,自谋职业;

四是严格管理福利企业,产权、行业拨离管理(行业管理应属残联),有利于推荐异地区安置和本市本区福利企业及私营企业劳动就业;

五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征缴面,依法推行按1.5%比例安置劳动就业,

六是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制订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管理规定,开展残疾人就业上岗前后职业技术培训,将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正常的规范化教育。

七是制订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知和残疾人求职须知使用单位和残疾人都知道,残疾人被确定录用的,应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真正的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三、相互支持,团结协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利用地税部门,保证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在机关、团体、企业有效实施。残联、地税、劳动、司法及其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时间、统一进度、统一要求,确保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是为了对一些不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起到制约作用,同时也为培训残疾人,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改善劳动条件等提供资金保障。两年来,为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认真贯彻落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结合《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年8月份,梁省长签发的31号政府令的学习宣传,将此项工作作为残联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多次与地税协商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认真抓落实。残联主动与地税密切合作,规范操作流程、征缴依据、征缴范围、征缴标准和征缴办法与时间。同时完善就业年审窗口使政策、程序、服务“三公开”。两年来,发放就业年审资料16000多份,催审涵8000多份,依照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与市区劳动部门进行8起劳动执法,对56家企业进行劳动执法检查,确保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年年审1000多家单位,4000多家企业主动到地税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征收达1200万元,安置残疾人324次就业。

四、提高残疾人的道德文化职业技能推动就业、扶持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

一是残疾人道德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帮助残疾人维权9起,法律援助6起,参与法律诉讼4起,有效地增强了残疾人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是进行残疾人文化素质教育。推荐残疾人参加市电大学习,目前,我区推荐残疾人参加电大20名,其中有15名电大学生成绩优异,鼓励扶持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两年对高中、大专、本科以上的学生26名,发放6万余元,有效的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

三是提高残疾人技术技能。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我们每年进行电脑操作、按摩、插花等培训班4起培训人数百名以上;今年制定了《区“高科技助残就业”实施方案》,计划5年内培训残疾人学习动漫、LT、机械制图等较高专业技能学员75名(其中高端5名,中端10名,低端60名),学员定向培训,经培训的残疾人学员50%以上达到就业或扶持创业。

四是探索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形式。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外出行动不便,培训残疾人不离家就业的技能,开展手工业培训班(如“丝带盘花手工艺制作”、“工艺美术画制作”),共培训62名,提高学员们手工制作技巧,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丰富残疾人的业余生活,探索居家就业、灵活就业的形式,切实为残疾人就业和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创业,是时下的一种潮流。然而,即使是对身体健全的正常人来说,做自己的老板也决不是件轻松的事。残疾人创业,其间的艰辛与困苦就更不言而喻了。市的手佳推拿按摩保健中心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从一个盲人按摩师,经过8年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现拥有10家门店,员工700余名,并安置400名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家),残疾人创业的成功一方面离不开他们自身的努力,而同时政府的扶持也为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都应给予优先和照顾,并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年我区经验收奖励了24家个体企业发放48000元扶持补贴。

就业工作意见篇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滨委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行自主创业激励政策

1、实行开业补贴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区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2、实行创业奖励

对2010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内招用1名及以上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15000元。

二、实行公益岗位补贴扶持政策

1、延续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就业岗位按照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签订劳务协议的除外),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延续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照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实行重大项目社保补贴政策

对重大项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实行稳定就业补贴奖励政策

对连续12个月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且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平均参保人数1%的50人以上规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奖励5000元。已享受企业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企业和已享受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稳定就业奖励。

五、实行新成长劳动力补贴政策

2010年1月1日起,对26周岁以下未就业的本区大中专毕业生,在政府指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一定培训成效的,给予每人每月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六、实行务农人员补贴政策

对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养殖业、种植经济作物,或承包重点道路两侧绿化带,年产值在2万元以上或种养殖面积在8亩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务农补贴。

七、实行搬迁企业补贴政策

搬迁企业(包括:街道、镇、开发区内搬迁和区内搬迁)吸收原有本区职工比例不低于5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通补贴:街道(镇)内搬迁一次性补贴1000元,区内搬迁一次性补贴2000元。

八、实行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报认定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对于本区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大龄断保人员,自行延长缴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保险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

九、实行招聘会补贴政策

1、本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区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人30元的补贴。

2、本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区“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并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人100元的补贴。

3、本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场(综合)招聘会的,按进场单位数,每单位每次定额补贴(一年内同一单位多次招聘均按一次计算)100元。

十、实行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凡培训机构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按培训人数给予50元/人次(不少于8课时)定额补贴。

凡培训机构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的,按培训人数给予5元/课时定额补贴。

就业工作意见篇8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法规政策的现实要求。《就业促进法》自20*年*月*日开始实施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省政府也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新的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予以执行落实。

二是现行政策延续执行的需要。我市现有的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审批截止日期已于20*年底到期,因此必须根据国家、省的法规政策和我市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尽快出台我市配套性政策,以延续、调整和规范现有政策。

三是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对我市就业的消极影响逐渐显现。近期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连续下滑,失去工作和寻找工作的劳动者逐渐增多,通过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来缓解就业压力,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当务之急。

四是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需要。20*年市委市政府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目标,因此在解决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单项推进层次上,必须努力创造促进就业的政策环境、机制环境、市场环境、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二、《意见》起草的原则

《意见》全文贯穿着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和保障民生三大主题,通篇体现了为民、便民和惠民的执政理念。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将政策措施具体化、普惠化、力求降低政策门槛,使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特别注重突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和援助。

二是坚持政策衔接的原则,在延续、规范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注重了普惠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使用更多的劳动者得到实惠和就业扶持。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力求使我市就业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有所突破和创新。

四是坚持市场机制的原则,强调“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机制改革,注重将工作措施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十一个方面共43条,概括为“十大体系”。

(一)政府责任体系。基本要点:一是提出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适应的概念,有利于改善我市就业结构。二是提出就业人口管理覆盖率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指标,有利于加强我市人口管理。三是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

(二)政策支持体系。基本要点:突出了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四大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要点:一是提出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方向,及统一市场服务规范、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信息制度的基本要求。二是注重区域劳务合作。因我市具有特殊的就业人口结构,加强劳务合作有特殊的意义,实现劳动力供求的信息对接和鼓励校企业合作,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加强*与各省市的合作关系。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要点:一是明确了体制机制方面的深层次改革方向,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促进就业工作的载体、抓手和具体承担者。二是在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有创新,《意见》提出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和标准化模式。三是强化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基本要点:《意见》将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统筹考虑,提出要建立“政府统筹,市场导向,社会参与”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目标要求和探索校企合作教育培训模式。

(六)就业援助体系。基本要点:一是适当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二是严格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管理。三是加大临近退休社保补贴力度。

(七)促进创业体系。基本要点:一是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打造部级创业型城市。二是改善创业环境,全面加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力度。三是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八)灵活就业鼓励体系。基本要点:一是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建立灵活就业的认定和登记制度。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包括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九)就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基本要点:《意见》对就业管理服务的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建立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寓服务于管理,以管理促进服务。对于农民工的失业登记,《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的原则规定。

(十)社会责任体系

基本要点:一是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强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社会监督,这是确保政策执行力的要求。三是建立政策评估机制。

四、十大惠民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样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及在我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来深建设者,参加政府公布的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本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四)青年见习政策

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五)岗位援助政策

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工作岗位,优先安排招用失业人员;鼓励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发放。

(六)岗位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意见》规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包括: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七)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3545”(即女35、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准就业困难人员,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八)招用失业人员奖励政策。

用人单位按本《意见》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准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九)临近退休补贴政策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十)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同时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新闻会问答提示

(一)现在的政策和原有的政策相比,具有怎样的特点?

*、目标更具长期性。《意见》明确了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的长期工作任务。在具体指标方面以比例标为主,如登记失业率保持在3%以下,失业周期不超过6个月,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80%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归“0”。

2、体系更具全面性。在整体框架上,《意见》由十个体系组成,包括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就业援助体系、促进创业体系、灵活就业鼓励体系、就业管理制度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涵盖了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

3、政策更具创新性。一是在指标设计上,在全国大中城市中首次提出“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下”的指标,这是衡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指标之一;二是根据全省的“双转移”战略,首次提出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应急机制;三是以群众满意度为标杆,明确规定要推行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模式;四是扩大现行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率先提出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五是首次提出完善就业管理基本制度,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分析、信息化等基础工作全部纳入政策规定之中;六是首次提出了发放灵活就业补贴的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除了社保补贴外,还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七是扩大了非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首次出台了符合条件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政策;八是首次将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化,并纳入到市政府的主体文件中。

(二)能不能把现在的政策和原有的政策进行比对,列举出几条变化较大的款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取消了《再就业优惠证》;

2、培训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3、增加了灵活就业补贴;

4、增加了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的35、45人员社保补贴;

5、社保补贴标准普遍提高,取消300元补贴上限;

6、职业介绍补贴统一为500元;

7、青年见习学员条件放宽到30周岁以下(原为25周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

8、临近退休人员条件放宽到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

9、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技能培训补贴。

(三)预计未来三年政府投入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将达到多少?

目前我市市级及区级财政每年共投入促进就业资金约4个多亿,今后还会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四)政策里面的很多补贴措施具体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各项政策自之日起执行,操作性与原有政策不大的很快就会实施。变化比较大需配套文件出台后实施。具体实施按常规有*至3个月的缓冲期。

(五)新政策实施后,一个失业员工能够获得的帮助在哪些方面增多了,能否举例说明?

*、更多的培训补贴,除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2、更多的社保补贴,取消300元补贴上限。

3、增加了灵活就业补贴。

(六)温总理曾说过,今年大学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请问我市新政策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有何有效措施?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失业人员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样的职业介绍补贴。

2、实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本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3、实行青年见习政策。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4、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扶持重点对象,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创业资助、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5、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全市人事、劳动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专场,全部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其他请人事部门解答。

(七)对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有何新措施?

*、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月*日前,全市市安排了300场免费专场招聘会,全市全年安排1000多场免费专场招聘会。

2、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完善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制度,2009年农民工培训补贴方面包括四大项:中央财政农民工培训补贴、市本级财政外来劳动者培训鉴定补贴、紧缺工种职业培训补贴、省“双转移”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2009年,*担负省外在*就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5.2万人,省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万人。

3、加强欠薪垫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托街道社区对辖区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监控,迅速掌握企业欠薪信息,做好预防欠薪工作。实施简易快速程序、依法快速垫付农民工工资,减少农民工等待时间。

4、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转变劳动监察执法模式。推行以教育整改为主的执法模式;加强调解,全面推行劳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三合一”、“一站式”调解模式,最大限度地运用调解这一柔性处理方式;对企业实行稳定岗位补贴等制度。对困难企业提供稳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在岗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稳定员工,不裁员或少裁员;实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5、加强劳务合作和对口帮扶。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目标的实现;继续抓好对甘肃省“三县一区”的对口援助工作;扩大劳务合作领域,提高劳务合作水平。

(八)政策中提到*要打造部级创业型城市,请问我市在鼓励创业方面有何重大举措?

*、建立政策体系。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等促进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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