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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意见8篇

时间:2022-07-06 22:43:50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1

(一)建立就业与项目建设联动机制。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重的方针,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拉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改委、经委、商业局、服务办等部门,上述部门要将情况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铁路、公路、水库和输水工程、城市道路和地铁、供电和电信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环境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工程等建设项目要提高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发改、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要将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农民工作为前提条件。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接工作,组织本地区农民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业。要把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同企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实绩挂钩。在制定经济规划时,要优先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项目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协调联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联系,上门服务,跟进新项目,紧盯新企业,拓展新空间,用足新政策,开展新培训。实现“三个对接”,即企业招用工与落实优惠政策有效对接,企业岗位需求与人力资源求职信息有效对接,企业用工技能需求与就业培训有效对接。抓好“三个环节”,即项目立项时,签订用工意向;项目开工时,签订培训协议;项目竣工时,签订劳动合同。

(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发现和培育就业岗位,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服务外包、物流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针对特定人群或者特定需求,细分市场岗位,以项目为载体,采取雇主出资和政府补助的运作方式,加速服务业岗位培育和开发。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三)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以**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四)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年,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通过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五)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执行省政府的规定(下同)。

(六)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主要用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岗位补贴参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助执行期为**年内,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我市优先安排社保补贴,同一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兼得。

三、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开发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按照省下达**年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的指标,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安置女性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50%),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八)积极培育市场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引导、培育市场服务岗位,鼓励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引导和培育的市场服务岗位包括健康管理、公共营养、芳香保健、花艺环境设计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名录,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岗位的,由财政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300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3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达到增强实际经验、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我市县以下(不含县)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一)对从事家教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我市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教育实现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毕业证和家教协议、社区证明,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年之内。

(十二)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将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纳入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鼓励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大学四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政策执行期在**年内。

(十三)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科研院所或高校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也可免费保留在原就读高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年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尤其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在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边远乡镇基层工作。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新民市的红旗乡、姚堡乡、周坨子乡、大柳屯镇、于家窝堡乡、陶家屯乡、东蛇山子乡,**中县的大黑岗子乡、牛心坨乡、老大房乡,法库县的四家子乡、双台子乡、卧牛石乡、包家屯乡、秀水河子镇、叶茂台镇,康平县的沙金台乡、柳树屯乡、西关屯乡、海州窝堡乡工作的,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可享受就业人员社保政策。

要提高各级机关录用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原则上要达到50%,区、县(市)机关原则上达到30%。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对到边远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笔试成绩两科加5分,如考一科加2.5分。笔试、面试后,同等条件的优先聘用。从**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要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十七)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学习时间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在做好原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就业转失业后的短期简单技能培训和二次培训的基础上,围绕地方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产业项目特色培训,针对技能不对称问题做好低技能劳动者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工作。要把创业培训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工作重点,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同时兼顾社会其他有志于创业的人员。

(十八)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针对不同就业人群的特点,鼓励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个性化、互动性及提升实际操作能力的分类技能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每课时分别为3元、5元、10元。

(十九)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实行最高培训补贴标准,即每学时10元。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拨付另50%的培训补贴。要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纳入到创业培训体系中来,并结合返乡农民创业特点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坚持“就近就地”原则,为返乡农民工培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力度,补贴标准、办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我市将创建10个创业教育示范校(劳动保障2个,人事2个,教育2个,工会1个,团市委2个,妇联1个),市财政通过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给予支持,满足学校创业教育需要。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按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不兼得)。政策期限为**年内。

(二十一)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各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个性化就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盲人按摩、手工编织、陶艺、动漫制作、LED和农村种养殖等项技能培训,对超出普惠制培训规定课时所需培训经费给予专项培训补贴。

(二十二)做好复转军人和农村“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凡我市户籍的复转军人可持相关证件免费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免费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十三)切实抓好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服务于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要与本地区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中的产业升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配套、相衔接。各地区要根据本地主导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组织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改等部门,确定为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专业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培训专业目录兼顾家政服务、残疾人康复等我市品牌培训,每半年调整完善一次。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产业项目特色培训。各地区要把本地区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重要优质投资环境抓紧抓好,有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保证项目技能需求与劳动者培训意愿对接、与有实力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对接、与紧缺专业的师资及实训基地对接。各地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入区项目用工需求结构和进度,要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季度通报和联动工作机制,超前谋划安排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要加强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依托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计划,在重点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和技能培训服务站,负责调查统计、组织对接、园区实训等工作。要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科研院所的基础和优势,制定优秀师资柔性引进相关政策,抓好名师名课课件开发和使用,努力提高培训师资水平。

(二十五)加强普惠制培训基地管理。要严格把握培训机构标准,坚持做强做大原则,对培训设施不齐全、师资力量不强、教学功能不完备的机构要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围绕普惠制培训对象和任务,将普惠制培训基地分成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类,每个基地要细化到培训专业,按培训专业获得定点资格后参与培训任务的招投标。尤其要针对产业项目特色培训,择优选择一些硬件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训水平高的培训机构。普惠制培训基地每半年考核五、鼓励企业扩大就业

(二十七)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八)商贸服务型企业减免税费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3年。

(三十)鼓励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企业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税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不兼得),政策期限为**年内。

(三十一)鼓励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其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年内。

(三十二)鼓励企业吸纳依法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就业。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从**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执行期限为**年之内。

六、鼓励个人自主创业

(三十三)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三十四)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各区县(市)、开发区应新建或充分利用原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无偿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年底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各区、县(市)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五)扩大创业融资渠道。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将小额贷款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凡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六)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对通过典当融资且到期偿还当金确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在半年基础上延期1年。

(三十七)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三十八)个体经营减免税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三十九)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创业者从事省政府规定25个微利项目和我市新增的物业维修、零售配送、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等5个微利项目,初次领取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其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凭其缴费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年内。

(四十一)降低创业成本。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政发[**]44号)精神,从**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我市取消、停止和减半征收70项收费政策,其中停止收取旧机动车转让费、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和环保业务培训费等54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搬迁补偿费、土地登记费、产权发证登记中心查档费16项。

支持初始型自主创业,降低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对继续保留的企业注册验资费、环评及监测服务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按最低标准收费。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

(四十二)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两到三年时间,使全市接受系统创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达到3000人,催生大学生创业者和参与创业者3000人,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个。从**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市300名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以及赴国外培训,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四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四)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为**年内。

(四十五)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对非正规劳务组织吸纳残疾人就业,其残疾人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为**年内。

(四十六)实行创业成功后低保渐退制度。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的1.5倍、但高于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的,确定保留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变,从第13个月起取消低保和边缘户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和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确定保留低保和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从第7个月起取消低保和边缘户待遇。

(四十七)强化创业保护。按照市工商局扶持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放宽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放宽企业设立条件、放宽分公司经营范围,简化企业登记手续、简化企业年检手续、支持连锁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的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期答复。

七、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四十八)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到**年底距退休年龄5年内除外),继续享受1年社保补贴。

(四十九)延长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包括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就业的工作期限由3年延至4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重新登记,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五十)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军烈属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十一)援助困难家庭子女学习政策。将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可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扩大到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的,可享受减免费学习政策。残疾人家庭及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军烈属家庭及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五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年内。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五十三)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年内。

(五十四)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并为失业农民工发放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对在我市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如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农民工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十五)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农民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特色农业及农村服务业等。

(五十七)鼓励劳务输出。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境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五十八)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跟踪我市就业、失业动态,分析掌握就业、失业形势变化和走势,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失业预警监测。一是实行预警监测月报制度。采取重点调查方式对我市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具有规模性、代表性、特征性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产生的减薪、待岗、裁员等情况。二是实行规模性裁员周报制度。对规模性裁员进行报告登记,动态掌握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情况。三是实行失业率季报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每季确定我市调查失业率。四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监测,实行职业供求分析月报制度,及时市场供求分析状况。五是建立预防规模性失业应急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是预防和处理规模性失业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工作预案。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发现、预防和控制规模性失业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确需裁员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流量、流速的控制。

通过月报、周报、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职业供求状况来综合研判我市经济波动期内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劳动力供求趋势,掌握我市失业的总体态势,为预防和调控失业、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提供依据,为制定相关的就业和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五十九)严格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一是对出现规模裁员趋向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根据失业预警预报的数据,加强对关闭停产企业以及拟裁员企业重点跟踪。国有企业原则上在**年底前不允许直接裁员。二是严格规范企业裁员程序。企业裁员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企业裁员方案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不能进入裁员程序。对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积极稳妥做好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严格履行企业改制程序,原则上要求改制后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80%,尽量减少改制裁员。

(六十)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好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可由乡镇政府在核定的乡镇行政或事业编制内自行解决,各级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为强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利用省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指标,实施“一个乡镇两名劳动保障协理员”计划。二是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三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做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服务,按照所学专业、技能分门别类做好人才储备,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做好人职匹配。四是创新招聘洽谈会方式。按行业、专业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特别是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到校园招聘信息,实行岗位对接。

(六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以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网为顶端平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全市人力资源和岗位资源状况,促进供需对称、校企对接和人职匹配。扩大信息联网的覆盖面,在完善和维护市和区、街、社区四级联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乡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市就业网、市人事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加快实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残联、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之间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扩大联网应用,进一步推动网上职业介绍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实现全市招聘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网上广泛及时,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求职信息与岗位信息有效对接。

(六十二)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一是继续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目前我市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比例为60%,**年对已达标社区进行复检的基础上,充分就业社区力争达到70%。二是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社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库,加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完善社区就业援助包保责任制度,对本地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跟踪服务,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稳定就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零”。

(六十三)加强劳务输出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一是推进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投入资金390万元,重点加强39个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达标工作,实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公共服务。二是全市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统一配备联网计算机,实现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信息化。三是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农村困难家庭资源情况的调查,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人数、意愿等状况,对农村困难家庭实施重点就业援助。四是启动农民返乡监测制度,建立《返乡农民资源和就业跟踪台账》,并实行月报表,季调度制度。对我市39个中心乡镇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点,组织人员深入车站、乡村,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情况。对返乡农民工实行与城镇失业人员平等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政策。

(六十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简化各项政策的办事程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基础性工作建设,通过开发就业创业系统软件,建立完善实名制就业、实名制培训、实名制职业介绍、实名制社保补贴、实名制劳务输出等数据库。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六十五)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机制。一是加大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和完善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二是严格执行《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六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召开三方例会,收集并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关闭停产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坚持“双维护”、“双服务”。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利益;既服务民生改善,又服务经济发展。二是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协理员队伍,力争使劳动关系问题化解在基层。三是建立妥善处理工时问题。按照人保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六十七)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完善劳动争议应急工作预案,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六十八)进一步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加大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六十九)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为加强政府各部门间配合与联动,市政府成立由劳动保障、宣传、发改、国资、经委、农委、财政、服务业办、科教工委、人事、教育、民政、中小企业、工商、税务、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工作联动,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的积极推进。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认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就业政策、部署就业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力推进。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针对特殊形势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至少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当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增加,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七十)加大就业创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开展政策和典型宣传活动,开设咨询专栏、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办事程序和创业典型;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活动,让我市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全民创业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2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并免收两年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

(十六)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青年创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十八)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十九)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二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省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三)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5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五)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十六)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工商、物价、国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3

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有力拉动了就业增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市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大幅提升,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为我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市政府决定,从20**年起,用3年时间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标准

(一)就业调控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增长14%以上。

2城镇社区和城区**0%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和城区标准。

3全市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新增就业人员大于新增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

4建立完善的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5就业稳定率达到85%以上。

(二)就业保障指标

1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4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所有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2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创业促就业政策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创业基地、创业扶持资金、创业项目等完善且发挥作用显著。

3充分的就业资金保障。市本级根据创业促就业工作需要和创建工作目标,在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满足促进充分就业需要。

(三)就业质量指标

1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培训覆盖到全部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凡国家准入工种在岗职工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例占90%以上;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工人中的比例达到25%,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

2劳动收入合理增长。建立完善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平均增长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3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行劳动合同全覆盖,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年年底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在以上;充分就业城区创建工作全面启动,20**年,至少有1个县(市)区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标准。

(二)全面推进阶段(20**年年底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3%以内;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0%;在20**年基础上,再有4个县(市)区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标准。

(三)全面提升阶段(20**年年底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在**0%;全部县(市)区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标准,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目标全面完成。

三、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民创业观念。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将创建充分就业城市作为重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各级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创业观念教育,通过典型引路、媒体宣传等方式,转变劳动者创业观念,使更多劳动者建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敢于创新、不怕风险等理念,增强其自主创业意识。

(二)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拉动作用。借助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机遇,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门路,实现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容量。通过开展商业饮食、医疗卫生、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业,挖掘就业岗位,带动社区就业增长。建立中小企业培训、咨询、创业等“全方位”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面。发挥我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作用,积极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扩大旅游产业规模,挖掘旅游吸引就业的潜力,增加就业容量。

(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按照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对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场地租赁费减免扶持。鼓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确保困难就业对象稳定就业。

(五)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举措,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紧紧围绕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进一步落实普惠制培训,在全市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全部实行就业准入管理。

(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全民创业。落实好国家支持自主创业的政策,建立健全支持创业政策体系。发展开业指导、创业培训、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服务等支持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把促进充分就业政策宣传到企业、社区、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培育创业精神,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转变择业观念,营造促进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4

一、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启动实施2009-2011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实现“*”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5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

(三)确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

二、加强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四)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区县要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或整合现有各类扶持创业资金(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五)完善大学生科技创业资金扶持。将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逐步增加分基金会数量,形成覆盖全市的工作网络。(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

(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劳动力的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的扶持。对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吸纳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项目,经论证后,可给予创业前的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充实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并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扩大服务网点,确保每个区县建立一个小额担保贷款受理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创业组织小额融资需求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结算渠道。进一步改进信贷奖惩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分账考核。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国家规定,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上浮三个百分点。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可给予经费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八)健全创业资金扶持链。加强对各部门出台的融资扶持政策的整合与衔接,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的作用,建立起覆盖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创业融资扶持链。在创业筹备阶段,加大“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在创业起步阶段,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在创业发展阶段,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三、拓宽经营场地范围,加大场地扶持力度

(九)扶持发展各类创业园区。支持发展开业园区、创意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创业园区,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区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十)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旧区改造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

(十一)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农委等)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

(十二)建立系统化的创业教育体系。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优化创业能力提升模式。进一步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探索推行“素质测评、理论培训、模拟运作、创业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进一步强化创业见习,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完善创业培训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引入行业协会、专家团体等专业力量,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引导扶持作用,凡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费用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降低初创期创业成本,大力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要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青年及大学生、失业人员以及郊区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失业人员、残疾人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等)

(十六)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可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经营场所房租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七)对大学生创业给予初创期创业扶持。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专项创业补贴。本市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沪创业的,在人才引进政策落实方面予以倾斜,人才服务部门免于收取人事等服务费用。本市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科技、创意类创业的,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六、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搭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立一批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并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投资、财会等专业服务。各区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起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九)完善创业市场导向信息机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定期创业行业或项目的指导目录。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制作一套创业办事规范流程和创业者指导手册,向创业者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方便创业者查询。(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十)扶持发展创业指导志愿团队和创业者行业自律组织。积极组建和扩大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公益性创业指导志愿团队,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自律协调、指导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支持创业者自发组建“创业者联谊会”等组织,开展互助指导交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团市委等)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的合力

(二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市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教育、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业工作小组,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资金的投入、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创业服务的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各区县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积极推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本区域内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先锋评选”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

(二十三)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6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由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必然要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精神,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扶持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三)确立目标任务。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镇(园区、街道)。通过健全完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创新优质的创业培训体系、便捷高效的创业服务体系、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市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到2012年,重点扶持6000人自主创业,实现带动4万人就业的目标。

二、完善创业促就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中介服务费按不超过原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半执行。

(六)实行税收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经申报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就业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取得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院、所、有限公司),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各项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放宽信贷扶持。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从事微利项目或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市再就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宜财社[200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

(八)加大社保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九)实行开业补贴。对无业残疾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市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1000-3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等部门制定。

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第13个月退出低保。

上述享受开业补贴人员,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十)扩大培训补贴。对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三、完善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要推动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探索建立网上创业培训学院。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免费创业培训政策。至2012年全市创业培训6000人以上。

(十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注重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创业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创业培训学员的后续跟踪服务。完善培训补贴与创业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挂钩的补贴制度。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十三)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业主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对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奖励2万元。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训基地评估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四)充实创业服务内容。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重点通过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定期现场联合办公或开辟“绿色通道”,镇(园区、街道)、社区(村)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十五)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要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园、各类市场建设、招商平台等,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创业孵化基地由镇(园区、街道)及以上机构建立。对经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奖励2万元,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特色经济,根据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介会、网上信息和与兄弟城市建立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畅通项目信息渠道,改进咨询服务方式,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十七)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大力推进创业信用社区建设步伐,将其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镇(园区、街道)活动有机结合,加快推进,逐步纳入考核。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镇(园区、街道)、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金融机构要逐步提高对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贷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十八)强化专家指导援助。要巩固和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通过创业咨询服务热线,采取专家门诊、集中答疑、电话咨询、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创业项目推介、小额担保贷款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十九)提供人才引进及用工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加强对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各方参与协调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市、镇(园区、街道)相应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村)建立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列入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创业型镇(园区、街道)的评选标准。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7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发挥社区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政府推进就业长效机制,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拓展就业服务平台,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区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就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第一责任。

(二)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建立台帐,充分发挥居委会和就业援助员的作用。消除现有零就业家庭,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一个月内实现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解决一户”。(零就业家庭指:本市户籍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并在法定年龄段内的家庭成员没有一人实现就业的家庭。)

(三)“双困”人员就业安置率100%。拓展“双困”人员就业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双困”人员,确保社区内“双困”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100%。(双困人员指:本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就业愿望迫切,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人员。)

(四)新增就业岗位3000个,城镇失业人数登记控制在政府下达的指标内。

(五)社区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就业率达96%以上。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确保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得到充分就业。

(六)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功能齐全。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畅通就业信息和援助渠道,掌握社区劳动力资源,使所有求职人员和需要就业援助的人员得到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市民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满意率达95%以上。

(七)开发青年见习基地。社区内30岁以下失业、农富人员见习推荐率达到3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是实施《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镇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镇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在镇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创建工作有效推进。

(二)广泛宣传、全面参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是贯彻落实精神的体现,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职责优势,广泛宣传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及相关政策。要走进社区、深入企业,提高促进就业政策的知晓率,扩大创建工作的参与面。

(三)强化服务、取得实效。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建立起一座便捷的桥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队伍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为就业者和求职者提供优质服务,使创建工作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公众满意度。

四、工作制度

(一)社区有就业愿望人员月报制度

居委会于每月5日前将有就业愿望人员名单上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其为零就业家庭或“双困”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和“双困”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居委会加强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双困”人员的沟通联系,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就业愿望,提升安置的成功率。确保社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做好对“双困”人员在要求时间内择业的思想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通报制度

为了提高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满意度,居委会要定期向居民代表和党员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提高促进就业政策知晓率。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排摸

1、时间:年1-3月。

2、工作重点:调查排摸,疏理全镇零就业家庭和“双困”人员信息。

3、配套活动:(1)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政策培训。

(2)镇再就业大型现场招聘会。(3月15日)

4、责任部门: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办、就业援助服务社。

(二)第二阶段:岗位开发、虚位以待

1、时间:年4月。

2、工作重点:安置基地建设。

3、配套活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双困”人员就业观念教育培训。

4、责任部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第三阶段: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1、时间:年5月、10月。

2、工作重点:促进就业政策宣传。

3、配套活动:在地铁北广场、世纪联华广场设摊宣传《就业促进法》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的相关政策。

4、责任部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办。

(四)第四阶段:突破难点、全力推进

1、时间:年7-10月。

2、工作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安置。

3、配套活动:举办两场就业困难人员专题招聘会。

4、责任部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办。

(五)第五阶段:总结评估

1、时间:年11-12月。

2、工作重点:汇总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资料和台帐,撰写书面总结。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篇8

为有序推进充分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力争在年底前达到“充分就业乡镇”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充分就业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以下工作计划:

一、第一阶段:做好组织宣传,打好创建工作基础。(5月底前)

(一)健全相应组织,完善工作方案。各行政村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实干班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拟定完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乡镇把创建工作纳入考核机制。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创建工作人员开展创建业务培训,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创建充分就业市有关的政策规定,讲解充分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基本台帐制作及电子台帐录入等。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创建氛围。为顺利推进创建工作,各社区村(居委)要召开专题动员会议,并通过横幅、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使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第二阶段: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工作。(6月至10月底)

(一)调查摸底。各村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及富余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建立“四簿”、“六册”登记台帐,制订创建工作方案,为开展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做到“四簿”包括《农村失业人员登记簿》、《求职意向登记簿》、《培训人员登记簿》、《用工单位登记簿》等;“六册”为《农村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及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花名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花名册》、《未就业人员花名册》和《暂无就业愿望人员花名册》等。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要进行督促指导。

(二)建立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制度,具体做到:“五清、四送、三上墙”,并对失业人员实行“贴近服务、跟踪管理”。“五清”是指对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清、个人特长清、家庭状况清、择业愿望清、就业动态清;“四送”是指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三上墙”则是指工作制度、办事程序、服务项目上墙。

(三)平台建设。乡镇、村(居委)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内容,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必须按照市文件规定做到“六个到位”。

1、机构到位。乡镇成立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村成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2、人员到位。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按文件配好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专(兼)职人员经过业务培训、鉴定考试,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3、经费到位。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行政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按现有村工作人员相同渠道列支。

4、场地到位。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村工作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服务场所,配有电话、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5、制度到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等,并予以公布。

6、工作到位。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失业人员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

(四)健全台帐。乡镇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市创建办要求做好各项台帐,并督促指导各村分类建立各项基础台帐、电子台帐,各单位把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对各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开展活动。

1、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各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四送”活动即:一送政策。在接待失业人员及登门走访时,传达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平时利用村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载体张贴促进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特困家庭和援助对象,实行上门服务,跟踪帮扶。二送信息。乡镇劳保中心及各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采集招聘、培训、用工信息,并通过村墙报、宣传栏、电话等形式,及时提供给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失业人员。三送岗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主动出击,通过走访企业实现村企对接,想方设法收集用工信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失业人员自身条件和就业愿望进行合理匹配,实现就业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四送培训。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竞争力,乡镇将免费为有培训愿望的各类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一批适合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培训项目,特别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增劳动力素质培训、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型、创业型”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技能培训,使培训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努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率。

2、根据市创建工作活动安排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市创建办拟组织开展的活动有“实现就业你我他”征文、“创充分就业、建和谐”(暂定名)知识竞赛及“创优争先促创建”等活动。届时将组织各村发动辖区内各类人员参加活动。通过举办活动使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更加过硬,使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对政策法规更加了解,努力把创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三、第三阶段:开展自我评估,迎接市创建验收。(11月至12月底)

(一)组织相关材料,做好申报准备。乡镇本级、村在11月底之前,要写好创建工作总结,完善各类台帐、卡表、册等硬件和软件资料,重点装订好纸质台帐,要求外表整洁内容齐全。

(二)进行自我评估,逐级实施考评。乡镇本级、村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组织自评。自评要实事求是,不掩盖问题。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各创建单位要抓紧时间,制订措施,做好查漏补缺、限期整改工作。自评认为符合标准后,将自评结果在本辖区内公示一周,在公示确无异议的情况下,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填写《市充分就业乡镇(街道)申报表》,报请市创建办考评。村填写《市充分村申报表》,报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考评,同时做好迎接市创建办抽检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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