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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8篇

时间:2023-02-27 11:10:53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1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10-0112-05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简要回顾与总结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20世纪20年代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很少承担民事责任,他们只有在违约和舞弊的情况下才对投资者负有责任。而1925年发生在纽约市的厄特马斯公司诉道奇尼文会计师事务所案拉开了美国乃至欧美各国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浪潮。虽然厄特马斯公司没有如愿获得赔偿,但该案第一次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缺乏恰当的注意,对不属于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损失负有法律责任。1965年,美国法律协会又颁布了权威性的侵权原则纲要《侵权法修正说明(第二稿)》,在解释执业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时区分了应预见到的受益人和可预见的其他第三方。随后,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将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过失责任延伸到了应预见到的受益人,并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予以确认。

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针对发行证券申报登记文件中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和重大遗漏)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此项规定的条款是第11节。其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规定足够的民事责任以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履行其受托义务,并促使注册会计师达到独立尽职的职业要求(李挺伟,2003)。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9(e)、16(b)、18(a)条款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已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兴起了对发行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浪潮,主要原因之一是法院在认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采取了基于欺诈市场理论的信赖推定原则,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从而引发了空前的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浪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成为“深口袋陷阱”的受害者。为了减轻诉讼带来的沉重的民事赔偿负担,同时也为了控制滥诉。经各方利益集团游说,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该法案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相比,在民事责任方面的改变主要包括:将原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损失赔偿上限确定方法的改变等(李若山等,2001)。《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美国证券民事诉讼的泛滥现象,使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更趋成熟。

刚刚迈入21世纪,美国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会计造假丑闻。从2001年10月的安然事件到2002年的施乐公司、世通公司、默克公司等一系列重大会计造假案,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美国股市,对美国经济及至全球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此,美国政府迅速作出了反应,在布什总统的敦促下,美国国会在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该法案在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公众公司审计,检查、调查和处罚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强化了公司的责任,特别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保证;强化了公众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加大了违法处罚的力度,对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财务报告、故意销毁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加重民事处罚力度;延长诉讼时效,由原来“发现构成诉讼事由后一年内或在该类事由发生后三年内提讼”(见《证券交易法》第18节(3)款),分别延长为2年和5年。

当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有效市场假设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信赖推定原则等构成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二是确立了理性人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三是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四是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五是对虚假陈述进行惩罚性赔款的出现及其后来对此的修正和限制,到目前的进一步强化;六是赔偿责任由无限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转化;七是对虚假陈述披露范围的认定,由会计报表内含信息延伸到会计报表之外;八是集团诉讼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九是强化政府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监管。美国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借鉴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简要回顾

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于北京长城公司、深圳原野公司、海南中水集团公司等三大严重舞弊欺诈案,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因其参与舞弊而均被没收财产、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而受到刑事处罚,但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文建秀,2003)。此后,随着1996年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尤其是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拉开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序幕。在某种程度上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成了当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头号问题。

以《证券法》、《1・15通知》、《1・9规定》、《6・11规定》为标志,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实践主要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至《证券法》颁布(1990年12月至1998年底),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提出阶段。该阶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行

为已屡屡出现,有的涉案金额还非常巨大。第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开始得到健全。第三,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惩处主要局限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几乎没有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第二阶段:《证券法》颁布至《1・15通知》颁布(1998年底~2002年1月15日),这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探索阶段。该阶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相关法规已经比较明确地提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如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其中在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中规定了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该阶段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典型案例有:1998年10月的红光实业案;2001年8月3日立案稽查的银广夏案。第三,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得到重视。该阶段发表一批有关该论题的重要论文,召开了一系列的重要学术会议,直接促进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酝酿和建立(宋一欣、牟敦国,2002)。第四,新闻媒体对证券民事赔偿问题也予以了高度关注。如《银广夏惊曝利润黑幕》(凌华薇、王烁,2001)、《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郑百文跌落发出的警示》(谢登科,2000)、《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刘姝威,2001)等文章在新闻媒体的发表直接引发了证监会对相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的查处。第五,虽然法院囿于成文法的约束等原因暂时拒绝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但实际上相关的法律制度已在酝酿调整之中。

第三阶段:从《1・15通知》颁布至《1・9规定》颁布(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9日),这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并初步实施阶段。《1・15通知》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虽然《1・15通知》只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了程序性规定,而且还设置了权宜性的前置条件,即只受理已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受理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但其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可以讲,虽然这一司法解释仅仅走了来之不易的一小步,但是对规范证券市场和健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却是走了一大步,它初步开启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大门。

第四阶段:《1・9规定》颁布至《6・11规定》颁布(2003年1月9日至2007年6月11日)。《1・9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颁布的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关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预示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具体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而言,《1・9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二十四条规定: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专业中介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相信,随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这一实体性司法解释的出台,随着《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民事诉讼法》等的修订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随着《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篇的制定和颁布,中国证券市场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第五阶段:《6・11规定》颁布以后。然而,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加之时间仓促,使得《1・9规定》在许多方面过于简略或存在尚待改进完善之处。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理性,立足于审计学科的性质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1)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4)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5)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6)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7)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8)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9)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0)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奚晓明,2007)。

《6・11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直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系统规定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厘清了会计界和法律界长期存在的一些重大分歧,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效审理扫清了障碍。

三、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基本观点的总结

根据《1・9规定》、《6・11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精神,结合我国会计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可归纳如下:

1.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尽管在现阶段,这种特殊商品在一定范围内、在形式上呈现出公共物品的某些属性,但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商品。但是,由于审计报告一般是依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它对投资者的决策效应要低于财务报告信息。因此,在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时,要严格区分其与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真正做到责任分明。

2.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在现阶段的证券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宜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标准,只能用会计标准、审计标准作为判断审计报告是否真实的间接依据。而制定会计标准、审计标准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而非结果理性,这就决定了依据这种会计标准、审计标准编制的审计报告,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于标准的真实性,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证券法》、《1・9规定》直接以客观真实(结果理性)作为衡量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显然超越了现有的审计理论研究水平和审计工作水平。而《6・11规定》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对《证券法》、

《1・9规定》等法律、规章的继承、整合和矫正,也是对上述观点的认同。

3.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1・9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是建立在对重大事件判断的基础上的,但《1・9规定》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1)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虽对会计审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认定标准主要有二,即“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在半强式有效市场条件下,这两种标准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迈入弱式有效市场的门槛,会计审计信息解释证券市场的功能还比较低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事件采用何种具体的认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审计学的学科性质和方法特点,优先采用审计学遵循的投资者决策标准。(2)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同时,外部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因此,在对某个企业的会计报告及相应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既可采用定义式,也可采用列举式。但为了确保法律对重大事件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恰当的方式应是将两者结合起来,取长补短。(4)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

4.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为侵权责任。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符合《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1・9规定》、《6・11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审计报告使用者只要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提供的虚假审计报告所致,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又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应推定其有过错并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5.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认及免责。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市场,会计审计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收益的影响受到信息传导机制的制约,资本市场尚缺乏“透视”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及审计程序和方法本质的手段,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的提前或时滞及投资者阅读会计审计报表的时间和能力的限制,这些因素综合作用,致使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审计)信息其解释证券价格的功能还比较低下,会计(审计)信息的虚假陈述与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绝对的因果关系,尚不具备实施完全信赖推定的市场条件。因此,在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既科学合理又符合现实的方法是:信赖推定与事实推定相结合。即法院在审理证券市场因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先根据《1・9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信赖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具体确认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遵循事实推定原则,目的是为了赋予被告充分的免责事由,将被告的赔偿责任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排除通常情况下难以从被告的虚假行为中预测到的损失。

6.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及计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应符合法定性、客观性、可确定性、可补偿性、财产性、损益相抵、合理减损等原则。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引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只有在因果关系存续期间内才能获得赔偿。投资者的证券损失是指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相应的依据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计算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应承担的赔偿额时,还应扣除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引致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对投资者证券损失赔偿额的分摊,在共同侵权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侵权行为人采用“相对的比较过失分摊法”分担共同侵权责任,比较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在非共同侵权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只就其负有责任的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部分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有限(比例)赔偿责任。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2

因此,值日生报告这一互动性教学活动已被广大英语教师广泛使用,但是,学生值日生报告质量高低,效果差别很大。那么教师如何引导学生乐意做与怎么做得有效,笔者在参考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任教的小学六年级班中进行了一个学期的有益尝试。

一、第一轮的值日生报告

1.值日生报告的话题

开学初,笔者准备一组值日生报告的话题,包括当时热点话题,例如,雾霾或毕业等,或者与课文有关的话题,例如,食物金字塔,自己感兴趣的国家,伊索寓言故事等。学生可以从中选择,也可以自选感兴趣的话题。

2.值日生报告的模式

值日生报告按照学生学号,依次进行。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必说项目、话题、互动环节和评价环节。必说项目含有介绍班级出勤情况、天气、周期和日期这些内容,在话题之前陈述。然后进行话题陈述,学生可以采用PPT或多媒体工具辅助,还有的同学另辟蹊径,在黑板上画简笔画或提前做好问卷调查等方式。话题陈述后,汇报同学根据自己的汇报内容,提出一两个问题与同学互动。最后,教师、小组同伴和报告人三方对本次值日生报告进行评价。

3.第一轮值日生报告的效果与反思

经过半个学期的尝试,大部分同学都非常认真地准备,挑选话题,查阅资料,努力练习,尽力达到值日生报告的要求。但是,有时值日生报告的实际情况并非达到教师的期待,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些学生在做值日生报告时,其他学生不认真听或根本不听。少数同学发音不准确,有些同学喜欢用翻译软件翻译的材料。总之,英语课开展值日生报告的目的没有达到。一种好的教学活动没有产生好的效果,为此,笔者与学生交流并进行反思。结果表明:学生虽然喜欢值日生报告这个口语活动,但是单一模式的值日生报告,久而久之,学生失去新鲜感。且对于学优生的思维培养力度不够,但是对于学困生,即使简单,也需教师更多的指导与关注。有的学生听不懂报告的内容,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话题不熟悉;报告人发音不准、语速快;报告人的报告词汇难、句式复杂。

二、第二轮的值日生报告

基于上述反思,笔者跟学生探讨商量之后,做了一些调整。

1.题提前告知

值日生报告人提前一周告知全班同学话题。目的有两个:一是报告人提前充分准备,避免仓促上阵;二是其他学生也可以课前熟知话题,提问题时有备无患。

2.教师个别指导

在报告人做值日生报告前,教师要提前把关,并在语音语调、选词构句、仪态等方面进行指导,保证其他学生“可理解深入”,且能促进报告者习得目的语。

3.形式多样化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教师的建议,分层选择适合自己的值日生报告。其中,A组的同学增加口语转盘话题,每次值日生报告时,随机抽取已学话题进行陈述,在学习过的话题中,锻炼报告者的思辨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B组同学内容不变。C组的孩子不限定他报告的内容,哪怕一句话、两句话都可以。目的是让学困生也来参与到值日生报告中。这样的分层报告模式,让每个层次的学生都能调动自己的最近发展区,做到最好。

一个学期的实践证明,值日生报告在笔者所带的班级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同学的口语交际能力增强了。同学们在做值日生报告时,经常自由交际,即席对话,长时间的练习使同学们的表达能力增强。即使是学困生,也养成了开口说英语的习惯。

二是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浓厚了。美国心理学家林格伦研究表明,兴趣占影响学习成功因素的25%,占影响学习不成功因素的35%,由此可见兴趣对学习的重要性。六年级的学生们都希望自己的值日生报告做得好,受到同学的欢迎和老师的表扬。因此在一个学期的值日生报告中,学生们认真准备,仔细聆听,积极讨论,对英语学习的兴趣越来越浓厚。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3

同案家族成员均指认陈尾姑是逃犯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陈尾姑被错关呢?这还得从4年半前发生在福州的一起海南儋州籍家族团伙盗窃案说起。

2007年11月23日傍晚,8名儋州籍女子在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的“新潮贵族”服装店盗窃现金12 700元和一部三星牌手机;次日,该团伙又采取相同手段在中亭街“简单点”服装店内盗走现金3 800元。其中一名自称叫“陈宝女”的孕妇(直到2010年1月,警方才查实系陈才女冒用其二妹的名字——记者注)因特征明显被当场逮住,其他6人则在所入住的宾馆被警方抓获,还有一人侥幸逃脱。7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一致供认并通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指认在逃成员系陈尾姑。

被抓获的7名盗窃团伙成员都是陈尾姑的亲属,她们是:大嫂黎兰侬、二嫂谢养女、三嫂陈彩香、大姐陈才女(冒名陈宝女)、表侄女蔡井带、表亲蔡婆月(蔡井带的堂妹)、表亲陈保佑(黎兰侬的表妹)。陈才女因怀孕被取保候审,蔡婆月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被释放,其他5人于2008年9月22日被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未到案的陈尾姑于2008年2月被福州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据一审判决书描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养女、黎兰侬、蔡井带、陈彩香、陈保佑及蔡婆月、陈宝女(实为陈才女——记者注)、陈尾姑(以上3人均另案处理)均系海南省儋州市人,且互为亲戚。在海南时,上述8人听说福州经济较为发达,而且服装店里的包很好偷,便商量一起到福州的服装店实施盗窃。她们事先约好,有人在一旁以挑选衣服或讲价为名,故意将店员的注意力引开,为实施动手偷包的人作掩护。所偷财物先统一保管,待回海南后均分。”第一次作案,由当时未满16岁的在校生蔡婆月动手偷包,第二次作案则由当时只有17岁的陈保佑出手,其他成年女子配合掩护。

案发后1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的陈才女(冒名陈宝女)违反“随传随到”的法律规定,2008年11月被网上缉捕。2010年1月,被冒名的陈宝女在海口被铁路警方抓获,她否认自己参与作案,之后陈才女主动向警方投案,称自己冒用了二妹陈宝女的名字,并再次确认脱逃的同案犯是其三妹陈尾姑。此时陈才女因再次怀孕而又获得取保候审,然而,在第二次取保候审期间,她又玩起了“失踪”,2011年1月被警方重新追逃。2011年9月23日,第三次怀孕的陈才女在“清网行动”中向海南警方投案,第三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此时,陈尾姑已被警方抓获,陈才女这次了有关三妹陈尾姑参与盗窃的供述,改称不认识该脱逃的团伙成员。

2011年12月2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怀孕在身的陈才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判决书称,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才女伙同谢养女、黎兰侬、陈保佑、蔡井带、陈彩香(均已判刑)、蔡婆月、陈尾姑(均另案处理)等7人”在中亭街服装店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才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陈才女未提出上诉,表明她承认法院判定的陈尾姑参与作案的事实。

据配合福州警方办理此案的海南省儋州市峨蔓边防派出所段警介绍,当地一些盗窃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和孕妇,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抓了也关不了”,经常到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作案。在福州发生的这起盗窃团伙案就是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怀孕、哺乳”等特点来逃避法律责任。

为何时隔3年才抓到涉案人

2011年9月2日,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清网行动”中对辖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时发现,24岁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传媒系学生陈尾姑原来是涉嫌4年前福州盗窃案的网上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转交福州警方。

当地一家媒体在题为《女大学生竟是网上在逃人员》的报道中称,陈尾姑是“2008年9月经过海南省中招统一考试考取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传媒系的,将于2013年毕业”。据校方介绍,陈尾姑“是学校的舞蹈人才,经常参加汇演并担任主演,在校期间的表现一直都非常好,非常突出。学校对其入学前涉嫌盗窃的事情并不知情,对她被抓捕一事,学校感到很遗憾”。

面对警方的询问,陈尾姑否认自己到过福州作案。她说,2007年11月案发时,自己还是儋州市第三中学的初三学生,从未离开过海南岛。令警方生疑的是,她明明有3个哥哥、2个姐姐,却说只有大哥陈斗时和她兄妹俩。对于现场监控录像中出现的涉案人员,她只认得大嫂黎兰侬,对于其他人则一概推说不认识。

既然犯罪嫌疑人陈尾姑一直都是在校生,为何没能及时抓捕归案呢?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后洲派出所办案警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案发到陈尾姑被抓,涉案人员及陈尾姑的家人都没有告知警方陈尾姑的学生身份,当时当地警方也不知道她的学生身份。也就是说,直到陈尾姑落网,警方才知道她是个学生。

据办案警官介绍,2008年1月,他们第一次到海南布控,在陈尾姑的户籍地儋州市峨蔓边防派出所,只查到她的出生日期及地址,却没有她的照片。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他们来到峨蔓茅园村委会英村陈尾姑户籍地追捕,村干部告知,此人长期不在该处居住,已和她大哥陈斗时一家搬到儋州市区那大镇生活。办案警官又到儋州市那大镇中兴派出所查找陈尾姑,并通知陈斗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明确告知,陈尾姑涉嫌盗窃案件,但当时陈斗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声称不知道其三妹陈尾姑的下落。

办案警官表示,陈斗时明知陈尾姑正在儋州三中上学,如果她没有参与作案,为何不让她及时出来澄清?况且,陈尾姑本人对自己被指认为作案嫌疑人,也从未向警方提出异议。“当时只要询问她的老师同学,就很容易判断她到底有没有作案的时间”。

2008年2月,陈尾姑被福州警方网上追缉。此后,福州警方多次联系海南当地警方,并动员陈斗时劝其三妹陈尾姑投案自首,但都没有结果。

陈尾姑被捕后其二姐出来认罪

2011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陈尾姑被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31日,陈尾姑的二姐陈宝女怀抱哺乳中的婴儿,在大姐陈才女的陪伴下,到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投案自首。陈宝女称,当时是自己共同作案,其妹陈尾姑没有参与。但她对当年作案地点、过程、方式等关键节点,都无法正确描述,且之前同案成员均未提及陈宝女参与作案,警方认为“陈宝女‘投案’行为有李代桃僵之嫌”。办案警官当时对前来采访的海南媒体表示,这些犯罪嫌疑人很会钻法律空子,通常是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进行作案,借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陈宝女在向警方投案自首时,刚好也是哺乳期,所以,我们觉得她投案自首的理由不充分,且之前同案人员陈述中均未提及陈宝女曾参与作案,我们认为她的陈述可信度不高,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11月2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将陈尾姑涉嫌盗窃及陈宝女有关供述一并移送台江区检察院审查。案件审查期间,台江区检察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月10日两次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对发案期间陈尾姑是否在校、其他团伙成员陈述为何前后矛盾等进行再次取证。警方根据补充侦查意见,先后两次派工作人员前往海南儋州,走访了陈尾姑的家人、亲戚、教师、同学、村干部及原涉案团伙成员,并到儋州市峨蔓镇边防派出所、陈尾姑曾就读的儋州三中、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调取有关资料、了解相关事实。已刑满获释的原涉案人员黎兰侬、谢养女、陈彩香则不断变换说法——最初指认陈尾姑参与作案,陈尾姑被抓后改称不认识该脱逃的团伙成员,到陈宝女投案后,又表示参与盗窃的系陈宝女。

此案为何久拖不决?

在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内,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将收集到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该案原定于4月20日开庭审理,但开庭当天,因故庭审延期到4月24日。到了4月23日下午,陈尾姑的辩护律师又接到法院的通知,“因检察机关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原定于4月24日的庭审再次延期,具体开庭时间不明”。

据办案警官介绍,4月23日,警方根据台江区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再次派人分别于4月23日、5月7日赴海南对相关证据情况进行再调查、再取证,并于5月17日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与此同时,陈尾姑的大哥陈斗时在网上发帖称,“案犯自首不受理,福州警方错抓海南女大学生,将错就错!”该帖被转发到新浪微博后,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网帖对案中人的身份是这么解释的:“由于大姐陈才女当时尚未办理户籍,没有户口也没有身份证,因此平时大姐用的是二姐陈宝女的户口,而二姐陈宝女则使用小妹陈尾姑的户口。故公安机关提审时,当时在押的同案犯将参与盗窃并在逃的二姐陈宝女谎报成小妹陈尾姑。没想到就此为小妹陈尾姑埋下了祸根。”

陈尾姑的大嫂黎兰侬在接受安徽卫视采访时说,自己和同伙到福州偷东西,是因为“贪小便宜”。被抓后,之所以指认在逃人员是陈尾姑,是为了保护陈宝女。黎兰侬认为,因为监控录像上的人不是陈尾姑,即便警方抓到她,相信也会放她出来。没想到警方一直不肯放人,“现在陈尾姑被冤枉,陈宝女也保不住了,只好让陈宝女去自首”。

陈宝女对海南媒体称,以前没有投案自首,是看到其他同案犯都已经被判刑,以为风头过去了,抱着侥幸的心态。她说:“这是我犯下的罪,我再三考虑,觉得还是不能让小妹成为我的替罪羊,于是决定投案自首,可是警方不接受。”

6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接到台江区检察院“台检函〔2012〕21号”文件,由于陈尾姑涉嫌盗窃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将该案退回公安部门。据办案警官介绍,5月份,他们在海南找到了两位陈尾姑的初中同学,她们在看了警方提供的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后,均表示录像中没有陈尾姑。而陈尾姑在最后一次做笔录时,也一改之前坚持的“不知道那个人是谁”的陈述,承认录像中的那个人“好像是二姐陈宝女”。

6月28日,陈尾姑的大哥陈斗时在福州做笔录时表示,此事弄巧成拙,“这都是我的错”。当天,一直跟踪采访此案的海南媒体记者也来到福州,但陈斗时“一改之前积极配合采访的态度,言语含糊,婉拒与记者见面,并提出希望记者不要采访警方”。

6月29日,陈尾姑获释,同时,福州警方对涉嫌盗窃尚在哺乳期的陈宝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警方新闻稿称,“综观全案侦审过程,陈才女等人故意虚假供述行为,严重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陈尾姑被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主要因素”。为还原真相,福州警方七下海南调查取证,由此也造成了办案成本的增加。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4

在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收录有《中国共产党第三届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文件》(1923年11月)。其中有几处涉及东北地区特别是哈尔滨党组织活动情况及中央对之评价。这是现存党的历史文献对东北党组织的最早文字记载,对研究哈尔滨乃至东北地区党的历史意义重大。现分段考述如下:

该文件在“中局报告”中指出:

(六)党务 大会后党员增加不过百人;新发展的地方,一是济南,成立了地方会,一是哈尔滨成立了一组,也只有两个地方工作最力,湖北的工作最松懈,官厅的压迫和同志们的委顿两个原因都有。南京,杭州,四川,江西,福建均可望有新的发展。[1]

文中所说的“大会”即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是实行国共合作,推进国民革命问题。“三大”选出的中央局委员有陈独秀、蔡和森、、罗章龙、谭平山5人,陈独秀是委员长。陈为人(化名陈福涛)作为满洲代表出席这次大会后,即回东北贯彻“三大”会议精神。同年11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一次中执委会议在上海召开。此会议与“三大召开”中间历时5个月,原因是与全国劳动大会在时间上冲突而拖延了1个月(在《开会纪要》中还有说明)。这5个月是中央局和各地分别贯彻“三大”会议决议的时间,中央局的这个报告就是对这5个月工作的全面总结。“中局报告”人是谁没有注明,但已知参加三届一次中央执委会议者有陈独秀、罗章龙、蔡和森、王荷波、、项英,另有青年团、特别招待同志各一个,共八人。(同年9月初,中央局机关由广州迁到上海,谭平山留在广州担任驻粤中执委员,王荷波接替他加入中央局为委员。)据此,“中局报告”人应是陈独秀,但无论是他还是其他人都代表着党中央的共同意志,具有最大的权威性。

从报告的语气可知,中央对这5个月全国各地的党务工作并不十分满意,因为“党员增加不过百人”。但比较说来也有让中央感到满意的地方,那就是济南和哈尔滨,“也只有两个地方工作最力”,从行文上判断“”处掉字应该是“这”或“此”,也就是说济南和哈尔滨是大会之后这5个月中贯彻大会各项决议最得力的地区。事实上,“三大”刚一闭幕,陈为人就由广州返回哈尔滨,根据大会决议要求,在哈埠的进步青年中发展了汪洁曼、李铁钧、马新吾、可、刘天佑5人入团,成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哈尔滨支部,由汪洁曼任团支部秘书(即书记)。团支部建立伊始便频繁与上海团中央取得联系,工作开展得很有生气。同年8月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派社会主义青年团员彭守朴来哈尔滨与陈为人、李震瀛共同开展党团工作,10月中旬,京区执委会又派中共党员陈作霖来哈,哈埠已有党员3人(陈为人、李震瀛、陈作霖)、团员6人(汪洁曼、李铁钧、可、刘天佑、彭守朴、马新吾),共9人,于是成立了一个党团合一的中共哈尔滨独立组。[2]中央局报告中正是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哈尔滨是贯彻“三大”关于党务方面“工作最力”的先进地区。

按会议议程,中央局报告后由各委员分别报告“三大”之后北京、湖北、上海、湖南、山东、哈尔滨、广东7个地区国民运动、劳动运动、青年运动、党务等工作情况。

该文件在“各委员报告中”关于哈尔滨地方工作情况指出:

(六)哈尔滨

1.民校 民校事,张同志的部长委任状已接到,我们现在开始活动。事务所将租妥,以后预备以三十人为基本,从事有意义的组织。

2.《晨光报》 此报的数量在哈埠现已占第一位,一个月以后,可归我们主持。

3.青年学院 官厅已批准。现正在特警处粮捐下活动经费。青年学院半月刊——《青年》——下星期内正式出版。

4.劳动运动

A.有京汉高碑店分会得力工友来此,他是天津人,又在东路做工多年,会俄语,现已由俄友供给生活费,办东路华工部事。

B.此间友人每月出八十元,办《劳动周刊》,此报由我们办,下星期出版。

5.通信[讯]社现已有两个办公处,电话等都全备,与无线电收发处合办。仍加力进行津贴,俟根基在握,在此希望再调一同志来专办,以保持这块招牌。

6.S.Y.基本人已有六人(C友出外),努力于商人学生两方面,从事组织。

7.已发起一群众对外的组织,下星期日开大会,拟乘机鼓吹反帝国主义的联合,促进中俄会议等……内幕由我们主持。此间同志皆以“参加团体组织团体”为唯一方法。[3]

这一报告讲述了哈尔滨地区7个方面的工作,比较具体、全面。但具体报告人未注明是哪位委员。有的学者断言:“在三届中央第一次执委会上,陈为人报告了哈尔滨的工作”[4],笔者认为这与史实不符。第一,陈为人不是中央执行委员,按例不能出席中执委常会;第二,据会议“纪要”所载“到会者中局委员四人,驻京驻鄂委员各一人,SY代表一人,特别招待同志一人,共八人”[5],其中也没有陈为人到会的记录。所以说哈尔滨工作的报告人不是陈为人。但从报告内容上看这份报告又确实出自陈为人之手。理由有三:第一,陈为人是出席中共三大的满洲代表,大会之后他必须向大会选出的中央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在三届一次中执委会议召开之前中央下发了《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并要求各地选出一人为“教育宣传委员”,哈尔滨独立组根据中央要求“已委陈君涛负责”(见《汪洁曼给刘仁静的信》1923年11月12日),这就是说此时的陈为人已被推荐为中央教育宣传委员会的委员,并负责将哈埠情况每月报告中央教育委员会;第三,各委员报告如京区、沪区十分口语化,而“哈尔滨”则有明显的书面语言的痕迹。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哈尔滨”的这个报告是中执委对陈为人写给中央的书面报告的转述,亦包含着对哈尔滨工作经验的推广的用意。据分析,这位中执委极有可能是,因为他是“驻京委员”,北京区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而北京地区党组织负责领导哈尔滨地方党的工作。

从哈尔滨报告看,陈为人等在“三大”之后很短时间内为贯彻“三大”精神做了许多具体而又有成效的工作。对这一段报告,笔者作如下说明:

1.“民校”“民校事”。“民校”,是党内文献或通信中为保守机密起见对“”的代称。当时中共称为“大学”,青年团称为“中学”,称为“民校”,党务称为“校务”。“民校事”就是指建立地方党部的事宜。在中共“三大”通过的《关于国民运动及问题的议决案》中指出:“我们须努力扩大的组织于全中国,使全中国革命分子集中于,以适应目前中国革命之需要。”[6]为了贯彻这一精神,陈为人、李震瀛等与先期到哈尔滨的共产党人在“三大”闭幕后已着手建立哈尔滨地区的支部。在此之前,中央执行委员朱霁青、杨守愚等人受孙中山派遣曾来哈尔滨发展党员,但他们并没有做什么实事,打个照面后见风头不对就“扫兴而归”了。倒是陈、李到哈尔滨与韩迭声、张昭德等“以马克思主义研究小组为核心的”做了许多发展员、筹建地方党部的实事。“张同志的部长委任状已接到”,“张同志”即张昭德,化名张晋。原北京俄文专修馆学生,是北京马克思学说研究会成员,毕业后来哈任哈尔滨工业专科学校(今哈尔滨工业大学前身)教师,为加速建立组织,陈为人推荐他担任哈尔滨市部的青年委员,并且得到了中央发来的“部长委任状”,确定了办公地点,发展了一批员,建立了30人左右的地方党部。

2.《晨光报》全称为《哈尔滨晨光》,是韩迭声于1925年2月创办的,地址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陈为人、李震瀛到哈尔滨后经调查了解到该报“独树一帜,标新立异”,是趋向进步的报纸。于是即与韩取得联系,打入该报以记者身份从事革命活动,宣传反帝反封建军阀思想,联络文化团体和进步人士,使该报越办越好。并逐渐被党掌握,即报告中所说“一个月以后,可归我们主持。”至九十月该报已成哈埠发行量最大报纸。

3.“青年学院”是团结教育青年,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阵地。成立于1923年9月下旬,地址在哈尔滨道里外国二道街(今中医街)。此事陈为人、李震瀛经过多方筹备,委托韩迭声出面申请备案并得到批准的。文中所说的向特区党务处筹措活动经费和创办《青年》半月刊等项工作都是陈、李等一手操办的。据陈为人等所拟院章称“东三省哈尔滨青年学院”,“总院设于哈尔滨,分院设在各埠”,“学院以研究学术、交流知识、宣传文化、改善社会为宗旨”,学院分设政治经济组、文学组、哲学组、社会学组、实业组和俄英等外语办,分别由陈为人、李震瀛等授课。这些工作在1923年11月三届一中执委会召开之前已经有眉目。

4.“劳动运动”这里指的是工人运动。在俄文中劳动和工人是一个词。文中提到的“得力工友来此”,具体是谁待查,但须说的是“二七”惨案发生后确实有一些京汉路工人来到哈尔滨通过各种关系到中东路去工作。所谓“俄友”即在中东路工作的与苏俄有联系的进步人士。此时正是中苏关于中东路谈判前夕,中东路中布尔什维克的影响正在扩大,经京汉路来的工友提供生活费和筹办东路华工部等事正是苏共布尔什维克应该做的。陈为人等及时争取苏俄人士的支持,办了工人的进步刊物《劳动周刊》,这种有利条件在当时中国北方各省是得天独厚的。

5.“通信[讯]社”事,20世纪20年代,哈尔滨舆论阵地被日本、白俄和奉系军阀所垄断。为加强革命宣传,陈为人、李震瀛决定创办一个通讯社。1923年9月16日,在陈为人的倡导下,在哈尔滨无线电台副台长刘瀚的支持下,由韩迭声出面在哈尔滨道里中国十四道创办了哈尔滨通讯社,社长韩迭声、编辑主任陈为人,李震瀛、吴春雷、李直斋等分担其他工作。通讯社在申报呈文中称“以宣传消息、介绍文化、拥护舆论、编纂各项统计调查为宗旨”,哈尔滨通讯社与无线电台建立了密切联系。无线电台收到英俄文新闻后,由陈为人、李震瀛译成中文,再传送各报刊使用。报告中说“已有两个办公处,电话等全备”,说明通讯社创办进展顺利。同时报告中也希望中央能“再调一同事专办”。哈尔滨通讯社既是党的宣传阵地,也是党团员和“左派”人士秘密活动的据点。

6.“S.Y.”,指社会主义青年团工作。“S.Y.”为社会主义青年团英文缩写。“C友出外”,“出”字应为“除”,“C友”系指“苏俄朋友”,“C”是苏俄的英文代称,这里是指6名团员不包括苏俄籍人士在内。青年团工作,日后要继续在商店店员、青年学生中组织。

7.“已发起一群众对外组织”,团体名不知,当为国民外交后援会一类组织。据陈为人给林育南等的信中称:“反对帝国主义者的空气已浓,寅人系的哈埠必有到来的一日”。[7]“下星期日开大会”当指11月初拟召开的纪念俄国十月革命六周年会议,事实上只是散发了两千多份传单,“宣传承认苏俄”。此事还得到了团中央的表扬。

以上都是中共哈尔滨独立组贯彻“三大”决议的具体措施。

该文引自《教育宣传问题议决案》“B.教育方法”:

各地有可能时,设社会科学的研究会(任取何名,如哈尔滨之青年学院),大致同如下组织:——(亦可利用其他学会,掺入自己材料)新青年、社会科学讲义、译著的关于主义之书籍为材料(党员的新译著随时报告中央),每月召集会员几次,预指材料及问题,或请人讲演,或共同问答;结果若有疑问,可寄到名义上的‘社会科学会’(即中央教育委员会)令答复……[8]

文中语气上有不连贯处乃传抄语句错位所致,但内涵是明确的,共有以下几层意思:1.设立社会科学研究会,研究会可以用任何名称,如哈尔滨就称之为“青年学院”(在原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小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可以其他学会的名义,但须掺入我们党自己的教材,如《新青年》《社会科学讲义》及有关主义的译著等书籍,其中党员个人的译著如用作教材,必须报告中央;2.研究会的组织,每月召集会员几次,事先指定教材和讨论题目,届时或请人报告,或会员自行讨论,有疑难问题可以报到设在上海的“社会科学会”请求给予解答;3.上海“社会科学会”是对外的名义称谓,实际上它就是中央教育宣传委员会机构,具体负责党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和解答各地学员疑难问题,议决案的这些规定,显然包含着对哈尔滨独立组以往经验的肯定和推广的精神。

通过中共三届一次中央执委会议的“中局报告”、“各委员报告”中的关于哈尔滨地区工作情况及以上考述,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新的认识:

第一,陈为人、李震瀛在中共三大闭幕后,建立并领导中共哈尔滨独立组为贯彻“三大”决议进行了辛勤工作,根据“三大”确定的国共合作扩大组织的精神,建立了哈尔滨地区支部,以《哈尔滨晨光》报为阵地进行革命宣传,建立了青年学院、哈尔滨通讯社,初步开展了工人运动,发展了青年团组织,在短短的5个月时间里,做了大量有效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工作最力”这是中央对其工作的赞扬。可以说哈尔滨党组织是最早得到中央表扬的地方党组织。

第二,我们知道,中国革命基本走势是“由南向北发展,由北向南胜利”。在革命早期,东北地区相对落后于南方。但并不意味着“东北地区没有受到大革命的洗礼”,“缺乏党的工作基础”。事实证明,早在大革命初期,中共党团组织就在东北推进国民革命做了许多实际工作。

第三,以为首的奉天军阀当局在1924年对苏俄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使中东铁路实现了中苏共管,从而结束了白俄势力长期盘踞中东路的历史。有人只知道是迫于形势,却不知道是中共发动的反帝爱国运动和驱逐白俄势力的斗争促使形势发生了变化,而中共三届一次中执委会议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揭示了这一历史真相。

参考文献:

[1][3][5][6][8]《中国共产党第三届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文件》(1923年11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138页,第143页,第135页,第116页,第152页。

[2]张福山:《1923年陈为人李震瀛到哈尔滨从事革命活动和建党的情况》,《黑龙江党史资料》,第4辑,龙江省党史工作委员会1985年版,第128页。

[4]辽宁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室编:《辽宁省党史人物传》1,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5

陈立夫(1899—2001),浙江省吴兴(现湖州市)人,名祖燕,号立夫。陈立夫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人物之一,中国政治家,大半生纵横政海,曾历任机要秘书、中央党部秘书长、教育部长、立法院副院长等要职。尤其作为有留美背景的教育部长,在战乱期间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著的贡献。国民政府迁台后移居美国,潜心研究中华文化,晚年竭力推动海峡两岸的交流。曾说:“陈立夫是爱国的。”

这份《如皋日报》是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1934年12月19日)、星期三发行的,4开2版,已发行至第48号。

此报从何而来?据如皋市档案局(馆)《如皋县档案工作大事记》(全宗永久第62卷)记载:1982年,因集中档案管理需要,如皋县公安局向县档案馆移交了2900余卷的旧政权档案资料。这些旧政权档案资料是1949年初我军截获的如皋县政府的档案资料,这份《如皋日报》就在其中。

此报何时创刊?何时停刊?据《如皋文史资料》第四辑(1985年版)记载:“《如皋日报》,民国22年(1933年)前后创刊。它取得地方党政津贴费1400元为出版基金。日印行600份。至1938年3月中旬停刊。”1938年3月19日,如皋城被日本侵略军占领,如皋县政府撤逃,《如皋日报》也就随之停办。

一份地方小报,何以惊动时任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立夫,并为之题写报头呢?

解铃还需系铃人。这份报纸第二版中有一则“昨日章县长往款产处晤祝主任接洽要公”标题,“章县长”何许人也?《如皋文史资料》(第一辑)记载:“1934年6月—1936年6月间,江苏省政府委派章骏为如皋县政府县长之职。”据考证,章骏,江苏吴县人,小学校长出身,是章太炎的同族晚辈。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兼任全国童子军总会会长时,章骏在全国童子军总会任秘书兼江苏省总教练。章骏在担任如皋县长之职后,以全国童子军总会秘书和江苏省总教练的身份,通过戴季陶的关系请陈立夫题写了“如皋日报”。章县长在如皋期间,平时勤于政务,能体察民情,特别是在疏浚如皋城河时做出了努力。因此,作为一县之长,为地方报纸出力在所不辞。加上,陈立夫本人又是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人称CC派)主要领导人之一,为了体现他对地方党务建设的支持自然也是乐意为之的。

报头方框下面清晰地注明“本报已于十月七日依法申请登记”,说明这份日报是经当时的如皋县政府当局批准发行、且具有合法身份的地方报纸。

报头下方还有三列,分别注明该报的“发行人曹惕安”、“稿辑人朱安晋、刘攻非”,“发行所如皋关岳庙”,“承印者如皋大发印刷所(中山堂东首)”。

朱安晋,曾于1931年创办过《每周述评》,1946年担任《皋声》报的编辑。曹惕安、刘攻非不知何许人也,因知情者大多离去,加之留下来的材料极少,无从考证。如皋关岳庙即为关帝庙,位于现在的如皋初级中学北操场。如皋大发印刷所是一个私人印刷所,老板张锦仁,所址在如城镇姐姐桥(现如皋初中东大门)附近,先后承印过《如皋日报》、《皋声报》等。

这份《如皋日报》,第一版主要刊登了中央电讯类的新闻11条,诸如:张继即日赴陕,首都戒除入院烟毒者达八百余人,国府纪念周林主席报告五全会经过,日商船枪击海关巡员案交涉尚无具体办法,民校课程标准已全部确定等;中央广播无线电台播音节目预告一条;介绍无线电常识的内容一条;其他的均是关于本地报刊、商贸类的广告计11条。第二版辟有“新闻汇载”栏目,报道本地新闻资讯,并专门开辟了言论专栏,用以针砭时弊。特别是第二版中有一则“周德银意图抗缴车捐,公安局判处拘留五日”新闻,真实地记载了20世纪30年代如皋黄包车工人自发反抗地方买办、资本家及反动政客盘剥斗争的一段史实。

民国版《如皋日报》正式发行后日印行只有600份,且1938年3月就已停刊,因此,这份《如皋日报》得以保存至今实属偶然和不易。该报第二版的右下部,与版面相反方向写有几行毛笔字:《诗谈合璧》五本、《廿四史纪事》四本、《牡丹亭》四本。从这几行毛笔字来推断,这份报纸曾经因包捆过上述图书而很偶然地保存下来,更为珍贵。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6

    (一)种植栽培方面《协大农报》上刊载的作物栽培方面的文章包括了水稻、小麦、番茄、马铃薯、茶树、柑橘、荔枝等多种类型,涉及育种、杂交、嫁接、病虫害防治等诸多方面。如第1卷第2期林成耀的《水稻杂交技术新法》一文推介了当时最新的水稻杂交育种技术———由美国水稻育种家约当(N.E.Jodon)氏发明的“温汤去势法”。文章详细介绍了温汤去势法的发明根据、使用方法(包括操作工具、控制温度、工作时间、操作步骤、授粉时间等)和使用效果。该文作者认为温汤去势法可以完全消除剪颖去势的各种弊病,而且用具及方法都十分简便,可在田间进行,不必盆栽及温室等烦费之处理及设备,很适合在我国水稻种植方面大力实行。[9]张先大在第3卷第1期的《番茄枝接初步试验》中详细介绍了番茄的形状及价值。通过将番茄与蕃椒、马铃薯、鸡冠花、茄子嫁接试验,发现了以番茄枝嫁接于茄子上,不但能抗青枯病,而且能增加耐寒性;还能有效地利用不能栽培番茄却适合茄子生长的土壤。番茄接枝于茄子之上,可得硕大鲜红的果实,还可扩大栽培面积。[10]第3卷第2期陈肖柏的《草菇栽培谈》认为,草菇栽培容易,风味鲜美,成本低廉,获利丰厚。而福建省气候也适宜栽培草菇,可在农村推广种植。作者在文中从草菇的形态、生育状况、栽培方法、调制加工、留种这7个方面详加描述,对生产者具有实际指导作用。[11]还有诸如第1卷第4期蔡惠智的《普通农家可行之育种法》、第11卷第1-2期合刊李来荣和李家慎《荔枝高压繁殖之新法》、第2卷第4期徐绍华的《甘蓝采种方法之研究》、第3卷第4期张东溪《肥料三要素试验及轮栽》、第4卷第1期陈时中译的《各种肥料对于热带及亚热带茶树成长之功用》、第2卷第2期罗清泽的《稻热病害防除之要领》、第9卷第1-2期合刊赵修复和陈庆诚的《福建两种小麦害虫及其天敌》、第3卷第2期林文训的《荔枝蛀虫生活史及其防除法之初步研究》、第11卷第3-4期合刊吴志强和李来荣的《粉剂防治米象之初步报告》等文章也对种植栽培做了多方向多角度的论述。

    (二)加工管理方面《协大农报》还注重农业生产中涉及的贮藏加工、土壤改良、生产管理等方面前后期工作的文章:第2卷第1期朱雄的《柑桔采收贮藏包装的几种方法》认为,柑橘的腐烂,大部分是由果皮表面的伤痕,逐渐衍进,所以要减少这种腐烂,应当在果实的采收贮藏包装盒运输上特别注意。文章对这些环节都详细的分步骤注明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配以示意图,使得读者更加直观。[12]而在第3卷第1期的《柑桔类之加工与利用》一文中,陈肖柏认为福建市国内是出产柑橘的重要地区,以往只重生产,不重加工利用,导致供求不能相应,盈亏未得调剂,暴敛天物。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对柑橘类的加工利用进行改进。文章从柑橘汁的制备、保鲜;金桔的罐藏;糖金桔的调制方法;柑橘类果皮的利用等方面对福建省所产各类柑橘的加工利用方法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推广。[13]第3卷第2期宋瞻骥的《米谷仓库之设计》则对战时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米谷仓库的设计进行详细的论述。从设计前的准备、基地的选择、设计的要求、仓库构造、建筑材料、附属建筑、建筑设备及经营的费用预算等方面按操作步骤一一写明,并举例详细演算,使读者一目了然各不同存量的米谷仓库设计的方式方法,具有可操作性。[14]第7卷第1期张天福的《九一八揉茶机之构造与用法》一文,作者认为,我国茶叶欲谋复兴,需要从产制运销各方面同时着手。就茶叶制造方面,尤其以揉捻的工艺不卫生与不合理,一直为国外人士所诟病。文章详细介绍了作者设计的简便手摇揉茶机———“九一八揉茶机”的构造和用法。该机经济耐用,简单便利,不但可以改变用脚揉捻的不卫生状况,又可以使茶叶卷紧,既美观又不至于流失茶汁,提高了茶叶品质,增加了销售价格,同时还能节省人力。[15]另外还有第4卷第1期宋瞻骥的《米谷仓库之构造及贮藏方法》、第8卷第1-2期合刊陈维和黄维垣的《酸度与稻谷贮藏品质之关系》、第4卷第4期林振骥的《施用石灰与土壤改良》、第5卷第2期林振骥和黄恬静的《肥料盐与水稻土壤之初步研究》、第11卷第1-2期合刊和第12卷第1-2期合刊河为廉的《改良福建土壤几种豆科作物的初步研究(I)(II)(III)》、第2卷第1期陈时中《李卤咸制造法》、第2卷第4期沈孝容《枇杷装罐试验》、第3卷第3期陈振铎的《福安社口茶园土壤之机械与化学分析(附:倾斜地茶园设计法与土壤管理法)》、第8卷第3-4期合刊翁绍耳的《代替法在农场管理上之应用》等等。

    (三)森林畜牧方面《协大农报》登稿还包括了森林畜牧等农副业方面:第2卷第2期杨赐福的《简易造林涉及须知》强调了植树并非造林。整个造林工作涉及林地风土、树种选择、造林方法、林苗定植、后期管理等方面。文章从福建省造林须注意的树种、植树时期、造林地点、保护抚育、获益时间这几个问题详加论述。[16]第6卷第3-4期合刊林世泽的《植物蛋白质比率对于菜鸭生长之影响》一文认为饲料对于鸭有维持身体各部需要、促进生长、供给蛋的生产、长肥四个功用。文章通过对邵武当地就地取材且价格低廉的饲料进行试验,得到了对饲养鸭子有效又经济的饲料组合和成分(从经济和生长速率考虑15%蛋白质比率最优,),以方便农户选择。并用试验数据说明剥壳的小鸭比自然脱壳的小鸭死亡率高得多的事实劝诫农户。[17]还有第11卷第3-4期合刊李来荣等的《福建几种重要林木之天然繁殖》、第2卷第1期詹英贤的《邵武木本植物初步调查》、第9卷第1-2期合刊李来荣等的《山松天然繁殖之观察》、第3卷第1期詹英贤的《武夷山林木种类之观察》、第1卷第1期林青的《邵武畜牧概况及其改进建议》、第3卷第1期江福堂的《邵武牛会之调查》等文章也是对此方面的论述。

    (四)为所在地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协大原在福州办学,后因抗战迁往邵武,抗战胜利后复校福州。协大农学院的研究有相当一部分是研究学校驻地附近农学的。相应地在《协大农报》上也体现了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特点。在邵武办学期间,就对邵武以及周边地区的农业种植、养殖、土壤、加工、经济、管理等有深入地研究:第1卷第1期林成耀的《邵武稻产情形及改进意见》认为邵武市闽北产稻的重要地区,每年出自给外还供应福州一带。尤其是抗战以来,更显重要。因此协大迁移到邵武之后,对其水稻生产情况更加重视。文章通过对邵武的调查和考察,概述了其稻产情形并提出改进意见。先介绍了邵武气候、人口、田地、农产品等农业概况,然后水稻的面积和产量、栽培状况、肥料、品种、运销情况通过调查数据一一分析,最后提出改进闽北稻产的意见———派员宣传冬耕;提倡绿肥及堆肥的施用;设立闽北水稻试验场等。[18]在第1卷第4期《邵武租佃问题的研究》一文中,陈秀夔认为租佃问题是解决邵武农村问题的核心之一。在考察了全县土地分配概况、作物面积分配概况、地权分配问题、田租缴纳问题、租佃契约等问题之后,作者提出解决邵武租佃问题的建议———扩张农贷与发展农村各型合作社组织,使农民渐次脱离高利贷剥削;由政府或农业金融机关贷与低利垦荒资本,使佃农直接脱离地主压迫,增加农村社会自耕农数目;由政府权力维持与提高自耕农在农田社会的地位;严厉取缔农村高利贷的而活动。[19]还有第2卷第1期徐绍华的《闽北之产梨》、第1卷第1期林青的《邵武畜牧概况及其改进建议》、第1卷第3期吴俊英的《邵武水稻害虫之调查》、第3卷第4期陈振铎的《邵武城区(第一区昭阳镇)土壤调查报告》、第3卷第1期冯国森的《邵武茶业现状及改进意见》、第4卷第2期余松烈的《邵武红茶制造初步试验》、第1卷第4期林成耀和陈时中的《邵武小麦播种期试验初步报告》、第2卷第4期翁绍耳的《邵武建阳崇安三县茶业调查》等文章。在协大回迁福州期间,《协大农报》对周边农业的相关研究也很详细,从土壤结构到作物栽培,从林木繁殖到果实收藏等都有涉及,如第10卷第3-4期合刊河为廉、李家慎和张利锬《福州蔬菜栽培之时间表》一文,根据多年种植国内外素材蔬菜品种的经验,结合福州当地的气温、雨量等气候信息,详细列表从扦插繁殖、播种最适当时期、可播种时期这几个方面说明了芋头、葱、洋葱、蒜头、竹笋、荸荠、甘蓝、油菜等数十种蔬菜在福州的栽培时间表。并根据生物气候法则,给出闽西、南、北各地的播种时间计算方法,具有相当的实践指导作用。[20]第12卷第1-2期合刊《福州养蜂植物之研究》一文的作者龚一飞和杨孙鎏为明了福州蜂业现状与发展希望,自1947-1950年间利用假期调查采集,发现福州养蜂植物共有141种,最主要的为芸苔、柑桔、荔枝、龙眼、橄榄、油茶、八叶五加等。福州南台岛主要养蜂植物的分布有明显的区域性,各区间运转近便,为春夏蜂群繁殖采蜜之良所。夏末至冬,蜜粉源缺乏,宜行转地饲养。而南台岛养蜂场有集中凤岗乡的趋势,为避免过分集中,新蜂场宜另觅新址,如蜜源丰富且蜂群稀少的福州西南各地果区。文章还对福州五种主要蜂蜜进行分析,发现其还元糖含量在71.766-77.112%,色香味俱佳,提倡其外销。同时该文还详细绘图标注了南台岛蜜粉源的分布范围。[21]第10卷第1-2期合刊李来荣和周祖英的《平潭风力冲刷土壤之初步研究与应采取控制值方法》则是分析了平潭土壤冲刷严重的原因并提出控制之法。针对土粒或沙粒因风力移动,可采用粗化表面土壤;放置障碍物;增加地面上未腐烂的有机物质这三种方法,其中种植树木最有效。针对水力冲刷,最佳方法是种植植物,除保持原有沙丘上生长的植物外,尤其要广种胡枝子、车轴草、苦绿豆、鸡眼草、铁扫帚等易于实行又花费不多的植物。[22]第9卷第3-4期合刊李家慎和李来荣德《福州鼓山附近土壤最高容水量与凋萎系数之测定》、第10卷第1-2期合刊李来荣和李家慎的《福州鼓山附近四种土壤之物理性质》、第10卷第3-4期合刊河为廉和胡锡光的《福州魁岐马铃薯栽培报告》、第11卷第3-4期吴志强和李来荣德《福州鼓山油茶种子含油量之测定》、第3卷第3期陈时中译的《福州花茶》、第7卷第2期杨孙鎏的《福州柑橘贮藏试验报告》等文章也反映了这方面内容。协大农学院创办了自己的试验场,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成了实际的产品,直接为农户提供种子和农产品。《协大农报》在这方面积极宣传,为用户提供及时的信息,比如:第3卷第3期《农学院消息数则》[23]中就公告大家,协大农学院与当年的七月一日成立农产品贩卖部。又如,在《协大农报》各期的广告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农学院为农户提供的各类果蔬的种子和成品罐头等信息。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7

关键词: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预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263-02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的公开募集股份阶段,发起人必须履行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因此,发起人必须遵循证券法规定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就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行为。要认定发起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属于虚假陈述,需要从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分析。

1 证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信息披露分为证券发行时的初始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持续信息披露。所谓证券信息的初始披露义务,是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证券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发起人是证券初始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的证券信息是否真实,不仅直接影响认股人的投资决策,而且也是后续的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包括报请核准和公开发行两个阶段,发起人分别要向证券发行审批、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众披露法定内容的证券信息。1.1 证券发行审批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发行审批阶段,发起人要向证券发行的监管机构报送包含法定内容的审批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书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文件应当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向批准机关报送:“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6)招股说明书;(7)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9)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10)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12)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是证券发行监管机构判断申请主体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主要依据,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包含有关信息的申请文件报送审批。

1.2 证券公开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被审批通过后,进入到证券公开发行阶段,发起人要向公众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履行法定的证券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证券法》第25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因此,发起人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向公众披露拟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由于证券信息具有强烈的时效性,所以正确的信息披露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时间进行,否则也构成虚假陈述。《条例》第19条规定“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

其次,发起人应当按照法定的内容向公众披露拟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向公众公开的主要的股票募集文件,是向公众披露证券信息的主要载体,根据《公司法》第87条,招股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法定内容:“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1.3 预披露制度

在上述两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外,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新增了预披露制度,以加强对发起人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即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就要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再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做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这一规定不仅将发起人向公众披露证券信息的时间提前,而且扩大了向公众披露证券信息的范围,实际上将发起人报送审批的全部文件都纳入了向公众披露的范围。这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充分更及时地了解证券的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定。

2 发起人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披露证券信息,否则即构成不正当披露。这是对发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形式上的要求。除此以外,还必须对证券信息作真实披露。《证券法》第20条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即构成虚假陈述。所谓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证券法所要求的真实性,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性,在实践中可从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三个方面来判断。客观性是指公开信息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其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股票市场价格而虚假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即公开信息内容与其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一致性;规范性,是指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法所规定的对不同性质信息的真实性的不同判断标准。所谓真实的信息,在法律上也有描述性真实、评价性真实和预测性真实之分。描述性真实是一种事实真实,描述性信息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既成事实,依法判断描述性信息的真实性,应以客观事实为参照,检验信息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和一致性。评价性信息的内容是对既成事实的性质、结果或影响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反映的是已公开信息中的事实与其他事实之间的联系。预测性信息的内容是对公司将来的经营状况所作的预测,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状况中的既成事实与将来事实之间的联系。所谓准确,是指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表达方式不得使人误解,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据此可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是在信息与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即真实的基础上,强调信息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以及各个信息接收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所谓完整,是指披露信息的文件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每份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完整性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隐瞒或重大遗漏。但法律法规允许不披露的商业秘密及依法可以不披露的其他信息除外。违反完整性原则的行为必须是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重要信息,造成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

对应上述信息披露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做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3 发起人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表现

3.1 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对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分类,应当属于虚假记载。发起人在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中,要对其认股数量和出资类别作明确说明,并公开验资证明。如果说其他虚假信息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一种或然的、隐蔽的,那么虚假出资则从一开始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确定的、明确的侵害。由于《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发起人的虚假出资又分为货币不足额出资和高估非货币财产价值两种。虚假出资是对证券发行时初始信息的不真实披露,虚高的发起人投资额对投资者的决策会直接产生影响。在发起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中,虚假出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也最为巨大。

3.2 虚构资金用途

虚构资金用途是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属于误导性陈述,是发起人虚假陈述的又一重要表现。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作集中说明,并在报批文件中提交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投资者往往会受到该项信息的误导,对公司的盈利前景产生过高预期,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

除此以外,在我国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另外一种更动机更恶劣的虚构资金用途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即发起人利用对资金用途的虚假陈述,以高投资回报率吸引到大量资金,然后通过非法手段直接将资金转移,“掏空”公司。这不仅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篇8

中国旅行健康危害及预防措施 顾金祥

空中医疗转运在中国 欧伟

民用航线运输飞行乘机旅客医疗服务问题

输出劳务人员的预防保健 何宇平

国内外疟疾防治研究进展 汤林华

高原旅游与缺氧耐力检查/飞行员与探险旅游者兼用的救生物品

航空旅行医学的基础理论与实践 王志翔

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与食品卫生安全 张人参,揭斐,冯晓晖

急性高原病的发病机制 吕永达,孙苑

高龄人群的旅行保健 郭辉

再现传染病之一——禽流感流行的流行病学研究 顾惠心

低压舱急性缺氧耐力实验检查与高原缺氧反应的观察

试述孕妇旅行卫生保健 陈培静

论逆向型思维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朱源香,张小霞,黄宝珍

机上乘客急症处置病例

民航机组人员乘客飞行中所受宇宙辐射剂量的调研报告

上海市旅行健康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防城口岸入境集装箱卫生学调查报告 苏贵道,肖汉民,Su Guidao,Xiao Hanming

防城港区自来水卫生监测和水质评价 姚丽,周婷,苏贵道,Yao Li,Zhou Ting,Su Guidao

检出二株霍乱弧菌的报告 周婷,李定一,吴卫娟,Zhou Ting,Li Dingyi,Wu Weijuan

进口散装食用油的卫生监督 张福林,Zhang Fuling

对进口霉变玉米及添加剂的处理报告 张福林,Zhang Fuling

防城港口岸进口食品的市场卫生监督 孙伟,Sun Wei

防城口岸疟疾流行病学监测报告 陶成柱,Tao Chengzhu

溴化甲烷熏蒸大型船舶除鼠除虫效果观察 毛献全,花其伟,Mao Xianquan,Hua Qiwei

巡回医疗中发现5例性病 吴志新,谭勇

国际航行船舶中HBsAg无症状携带者对生活用具的污染调查 谭勇,姚丽,吴志新

防城港2569艘入境船舶携带鼠类及蟑螂情况调查分析 陈建欢,吴志新,黄斌

防城口岸蜚蠊种群密度及季节消长调查报告 曾罗

混合血清检测HIV-1抗体在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体检中的应用 谭勇,吴卫娟

企沙港蝇类调查报告 蔡洁,陈建欢,宋振烈

企沙港蚊类调查报告 吴志新,陈建欢,曾罗,黄斌,肖汉民

防城口岸蚊类监测报告 谭杰发

防城港1982年鼠疫监测报告 董国富

企沙边贸口岸蜚蠊种群调查报告 曾罗,吴志新,陈建欢

邱氏急性鼠药用于特殊行业的灭鼠试验 苏贵道,毛献全

防城港灭鼠达标五年后的鼠情调查及今后防制对策 谭勇,毛献全,花其伟,吴志新,黄璞,谭杰发,曾罗,肖汉民

防城港10年入境船舶携带鼠类情况及防除效果评价 谭勇,毛献全,花其体

防城口岸鼠类监测报告 毛献全

防城口岸蝇类监测报告 曾罗,肖汉民

防城口岸蜚蠊生态及防制对策 蔡洁

广西防城口岸首次发现黑家鼠的报告 谭勇,肖汉民,黄璞,黄少宁,陈建欢

防城口岸白纹伊蚊季节消长及生活周期观察 谭勇,毛献全

浅述卫生检疫在广西边地贸口岸中的地位与作用 黄文龙

企沙港鼠类调查报告 黄斌,吴志新,陈建欢

防城口岸1210名出国人员监测体检结果分析 黄少宁,Huang Shaoning

谈卫生检疫会计核算和监督 谢桂生

防城口岸395名就诊国际海员疾病谱分析 黄少宁

防城口岸海上边境贸易卫生管理探讨 谭杰发,花其伟

企沙港边地贸口岸卫生检疫现状及对策 黄璞

警惕鼠疫从越南经海路传入广西 毛献全,谭杰发

企沙口岸一例霍乱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吴志新,曾罗,黄少宁,谭杰发,陈建欢

边贸进口食品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分析 宋振烈

防城港部分人群HBsAg阳性率调查 吴志新,周婷

国际航行船舶上一例腹泻病人的处理报告 蔡洁,吴志新

广西防城港经济开发区疟疾流行状况的初步调查 谭勇

防城口岸国际海员医疗保健四年结果分析 谭勇,黄璞,谭杰发,毛献全,吴志新

艾滋病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流行与预防(综述) 蔡洁

深化口岸卫生改革,抓住机遇,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黄文龙

新时期国境卫生检疫执法的探讨 蔡维专

检疫机关在执法中如何运用强制执行措施 张福林

试论进口食检的质量控制 周婷,李培莲

国外食品杀菌新技术 高德财,陶英

艾滋病的发现,流行病学及预防 李大健

大连口岸国际交通工具员工急重死亡病例探讨 王建学,林克礼,Wang Jian Xue,Lin Ke Li

对二十一世纪国境卫生保健之展望 李祖海,钟其浪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候机厅卫生学调查 刘江,秦太铮,吴金铭

郑州新郑机场环境外照射水平监测 刘江,陈文玲,王凯娟

三名船员在航海途中死亡的报告 郑家利,孙建国,杨录魁,Zheng Jiali,Sun Jianguo,Yang Lukui

对境外来杭147例旅行者腹泻的病原学分析及289名霍乱健康带菌者调查所见 李慧琳,马斑,颜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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