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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8篇

时间:2023-02-28 15:37:20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篇1

A 有限公司(下简称“A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 有限公司(下简称“B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 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 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 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 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 公司由此成为C 厂的债权人;

鉴于:A 公司拟转让其对C 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 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A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 公司转让债权,B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 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 公司不会就此向B 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 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 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 厂向B 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 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 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

上述期限为C 厂向B 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 厂的原因导致B 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 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 公司收到C 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 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 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 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 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 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 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 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 公司、B 公司和C 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 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篇2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篇3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篇4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

(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

(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

(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

(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

(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

(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

(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

(21)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3.6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

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包含的以下三类债权(及/或)该等债权形成或转化的资产(及/或)权利放弃追索权,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中对国家机关的债权(及/或)其他权利;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9 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协议和清收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

3.1 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1.5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 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丁方在报纸或网站上所登《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3 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3.4 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 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

3.6 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等户债务人共计笔资产,账面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同时向乙方转让户实物资产或权利。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的实际数量以本协议附件二清单中所指有关资产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的属于甲方的资产及/或权利为准。

乙方充分理解和认可以下对转让标的的特别说明并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Ⅰ .转让基准日起(含转让基准日当日)至资产实际交付之前,如果:

(1)甲方回收了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

(2)不论甲方是否知悉,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①甲方的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则,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Ⅱ .转让基准日之前(不含转让基准日当日),如果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且甲方尚不知悉该等事实的,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①甲方的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3.7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包括资产原协议本金、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协议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资产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3.8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是以本协议附件二所列资产证明文件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3.9 乙方允许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协议3.6条确定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资产金额存在如2.4条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

第四条 转让价格

4.1 甲方将3.6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4.2 基于甲乙丁三方对转让标的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在资产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所载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第六条 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阅读和理解

6.1 甲方应于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5.1条价款一次性全数支付义务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资产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6.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资产证明文件时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即本协议附件二)交于甲方。

6.3 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以甲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协议》;

(2)《担保协议》;

(3)《放款凭证》;

(4)《债权转让协议》;

(5)《催收通知书》,等等。

具体交接的资产证明文件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6.4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名称或实物资产名称或权利名称”一栏中债务人名称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名称填写,其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甲方内部系统及其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债务人名称“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5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原贷款合同编号”一栏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贷款合同号填写,原贷款合同自身可能并无固有合同编号亦或“原贷款合同编号”与原贷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编号可能并不一致,其编制原理、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贷款剥离银行与甲方在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原贷款合同编号”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6 甲方对其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的性质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该文件是否能起到资产证明作用的判断、该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其在本协议附件二中所归类别的判断等)及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如何在各栏目归类放置等诸事项业经乙方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7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资产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6.8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

第七条 资产转让通知

7.1 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将有关债权资产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7.1所述的资产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第八条 资产与风险转移时间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甲方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

8.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与资产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9.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且甲方认为根据资产性质和现状能够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资产担保权的转移

10.1 资产保证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保证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保证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1第(1)项所述的资产保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与保证人协商,如保证人同意,可另行签订资产的保证合同。

10.2 资产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抵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2第(1)项所述的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资产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质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质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3第(1)项所述的资产质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确认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不予认可等)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依法清收保证

11.1 对于受让的资产,乙方保证在受让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收。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12.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让事宜取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协议约束。

12.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中国自然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2)乙方保证此次受让甲方资产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财政部下列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12.3 丁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丁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接受甲方的委托对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组织竞价交易,见证本协议的签署,办理成交价款的交割,已就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组织竞价交易事宜取得丁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丁方受本协议约束。

(2)丁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第十三条 税费负担

13.1 涉及本次资产转让及后续付款、交割、过户(如有)(包括间接过户时的所有环节)及其他履行事宜发生的所有费和税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14.2 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三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三方同意,虽然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者三方都违约,违约方均应放弃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机构)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给乙方、丁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丁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协议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

16.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即按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

(2)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于本协议第十二条12.2款第(2)项所作的有关陈述和承诺如果存在不真实、故意隐瞒或者欺骗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甲方不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损失。

(4)鉴于甲方和丁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和说明了资产的指向及风险、瑕疵和缺陷,乙方理应充分注意并合理报价,乙方如嗣后以一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地址有误、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无效、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并获司法机关认可,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补偿甲方不少于成交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损失。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或)乙方在向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责任人发出的资产及/或权利转让通知(或类似称谓)中,或者在媒体上的该类转让公告中,无论其内容如何表述,对于甲乙双方而言,该类通知或公告的表述及因其所致的有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及/或)权利归属、还款义务向谁履行、责任向谁承担等)与本协议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果乙方取得了按本协议不应归其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应该立即将其移交甲方。如果因为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按本协议应归甲方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减少或消失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6.3 丁方的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1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执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 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两方该争议的存在(要求开始协商)后六十(60)天内,三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裁决。

第十九条 完整协议

19.1 完整协议

(1)本协议为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协议,取代之前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来往通信中的相关内容。

(2)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作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变更、修改或补充

20.1 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三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21.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

22.1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 《资产转让清单》

附件二 《资产证明文件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份数

23.1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23.2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_________

乙方(自然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丁方(法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债权转让合同篇5

关键词:债权 审计 法律行为

合同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债权的转让发生得比较频繁,既有普通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让与,也有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的让与行为。笔者结合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尝试就这一法律行为的运用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可知债权转让合同需要转让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有效的债权,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并不意味着它一定能够实现,对有效的合同应从宽解释,不要求它必须是效力齐备的债权。有学者认为,附停止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所生债权,也可以成为转让标的。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规定了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3)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不得让与的规定。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

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但该效果并不必然拘束债务人。

二、审计中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

T公司系一家颇具规模的施工企业,拥有多项施工资质。2009年,T公司自W公司承揽一项专业施工任务,约定工期为2年。T公司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将该项目转包给J公司,由J公司实际完成。T公司与W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到工程量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总包方付给W公司后,一个月内付给T公司。

施工任务分为三个区域,在第一、第二区域完成后,第三区域因施工场地高压线横穿未能施工,但第一、第二区域已经完成上部建筑并投入使用。W公司未按约定进度支付T公司的工程款合计86万元,在T公司账面上显示为应收账款。

(二)审计发现

审计过程中,T公司应收W公司工程款86万元,此款项发生在2010年9月,直到2013年底此应收款项金额一直未变,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T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并依据与J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冲销了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

(三)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让与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将对W公司的债权让与J公司,J公司愿意受让。债权让与后,J公司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直接向W公司追偿债务,T公司不负有向J公司支付的义务。

三、T公司与J公司债权让与协议效力的争议

T公司认为,他们与J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认定,可以作为应收账款处理的依据。

我们认为,T公司与J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是成立和有效的;但T公司未依法通知W公司,因而对最终债务人W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坏账冲销的依据。

四、对T公司债权让与效力不予认定的理由

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可能不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于是仍然有权向原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合同自成立对债务人也同时生效,债务人因不知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为给付却不发生清偿的效果,同时对新债权人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对债务人显然不公平。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立法实践多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作了限定。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为观点通知,可以准用《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债务人或其人时生效。但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几个疑难问题的讨论

(一)登报告知形式是否有效。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方式没有规定。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可以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登报形式告诉债务人及担保人后,如果债权受让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担保人应诉的,表示债务人接受了债权让与的事实。

(二)案件审理中是否可以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应在让与合同达成后、债务人履行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据此法律解释,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特定范围内的案件,可在诉讼过程中履行通知义务。

(三)债权受让人的通知行为是否发生效力。

合同法规定债权让转让的通知义务,由债权人完成。该规定过于狭窄,排除了受让人可以通知的情形,构成一个法律漏洞。对该漏洞,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填补,允许受让债权人也作为通知的主体,从而有利于灵活的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建筑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支撑力量,债权让与作为建筑合同关系处理比较频繁的一种市场行为,一方面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活动,另一方面也有效促进的资金的流通。在合同债权让与的过程中,让与人应当及时通知合同债权的让与情况,注意让与协议的规范性和严谨,避免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费用和不必要的支出 ,以有效实现债权让与的经济目的。

参考文献:

[1]郑玉波著:《民法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债权转让合同篇6

20xx年8月21日,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与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化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为其自20xx年8月21日至20xx年8月21日,最高额为3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抵押物依法进行了登记。

20xx年11月3日,化工公司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用途为贷旧还新,还款期限为20xx年5月3日,月利率为5%。,按月结息。

20xx年4月19日,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化工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日,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联合了上述债权转让公告。化工公司对此并未持异议。

贷款到期后,资产管理公司向化工公司催收借款,化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还。资产管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争鸣]

原告资产管理公刮提出,我公司于20xx年4月19日与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行将其对化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捌》;司,并对此进行了公告,被告化工公司对此并未持异议。贷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我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化工公司提出,根据《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支行转让其债权的行为无效。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债权人,其不具备原告的资格。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能够转让的问题。

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圭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如下特点:第一,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智限制。最高额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能够由最高额抵押担保深获得优先受偿之债权的最高限额。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是,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并非最高额抵羲押担保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第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债权存续的“一定期间”是最高额额抵押担保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判断某项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标准。没有“一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担保成立。第三,;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内,被担保的债权可能因债务人的清偿能因债务人与债权人继续签订借款合同而增加,使得被担保债权额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直至决算期届至,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才能得以确定。第四,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决算期的规定。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人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经过决算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额才能得以确定。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其具体债权与抵押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来看,显然债权的数额都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观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合同篇7

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 xxx XX年四月十日,人民法院报刊登邓建云同志《诉讼能否为债权转移的通知》一文,引起笔者对债权转让通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本文希望通过讨论,对提高对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性质的认识有所帮助。 一、通知是权利不是义务。 就合同法范畴而言,所谓义务,是指依据合同或者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为或不为某行为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义务应当与权利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在对方而言就是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请求对方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利。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务人角度来看,我们发现债务人没有请求通知的权利。在对方不进行通知时,债务人没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因此,认为通知是义务的观念不能成立。相反,通知作为债权方支配债权的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债权方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权利的范畴(尽管它不是请求权本身),相应地在债务人一方来看,接受通知是其应负的义务,如债务人拒绝接受通知,则债权方有权请求其接受,并可请求债务人承担拒不接受通知的责任。因此,应据以认为,通知是债权方的权利,接受通知是债务人的义务。 二、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要让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必须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该条件为法定的条件。不具备该条件的,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是否要让该条件成就,属于债权方意志自由,债权方可以为通知的行为造成条件的成就,债权方也可以不为通知的行为,使该条件不成就。不为通知行为,使条件不成就的,不产生债权方对债务人的责任,也不产生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债权方为通知行为的,债务人必须接受,条件成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对受让人的债务形成。 条件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基于条件的客观性和条件事实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形成的法定的或约定的关系。条件从本质上看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条件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是由法律或者约定而产生的。条件事实客观形成后,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产生或变化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审查条件是否成就,实质就是审查条件事实是否成立,亦即审查条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否是合法形成的。 三、通知的内容。 通知的内容是指通知中所传达的信息。在债权转让通知中,债权方传达给债务人的信息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已生效的法律事实。这表明通知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为处分债权的行为,而只是在债权人处分债权以后,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事实的告知。债权转让的通知与债权人主张债权不同,在没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债务履行行为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已无对债权的处分权,受让人已成为债权权利主体。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通知到达前,债权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这取决于对债权的交付的认识。(这个问题可以用等值的问题来表达。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通知到达前,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对受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者说债权权利的风险的在什么时侯转移,或者说如果在债权转让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接受。) 交付是债权转移的过程,是引起债权转移的事实。交付行为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作出,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由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决定,在通常情况下,或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基于债权的性质,债权转让的交付在合同生效后立即完成。虽债权转让的事实在通知债务人之前通常已经完成,而效力尚未及于债务人,但债务人对债权主体的认识,不能决定债权已转让的客观的事实状态。 由于债权人出让债权,系利他的行为,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通知时,只要表明其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的意思即可;由于受让人因取得债权而获得利益,所以受让人在通知时应出示取得债权的有效凭证,以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使债务人能合理地确信权利已转让的事实,或者受让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时间向债权人进行核实,以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 四、通知的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 从语法分析来看,这句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此解读条文,可以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是通知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通知主体。另一种是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的状语,则“应当通知债务人”的主语省略了,即法律没有规定是由债权人通知或由受让人通知或是由双方共同通知。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的句法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即有运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也没有规定通知的主体。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说明:债权人在转让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后,不得通过撤销其通知的方法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重新取得权利。而受让人同意返还债权的,可以撤销通知,将取得的债权返还给债权人,解除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与债权转让相比,这恰好是一个反向的过程。债权人与受让人形成共同意思,受让人将获得的债权重新让与债权人,为使这一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撤销原债权转让通知,在通知到达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义务消灭,债权转由债权人享有。可见受让债权的一方并不当然不得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债权权利人并不是唯一的通知主体。 五、结论。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由于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受让人可以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移的事务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债权转让合同篇8

[关键词]债权转让;法律问题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

(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四者的关系

(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2)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权利或者承担了台同义务,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改变合同主体,第三人仅仅是作为权利接受者或者义务的履行者,其法律地位应该是等同于债权合同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人。

(3)该四种制度产生的基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接受债权转让及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往往是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债务转让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往往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3.选择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应该慎重

综上所述,四者外观有许多的相似性,特别是应该区分清楚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如果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可以欣然接受,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债权转让后的第三人(受让人)接受债权转让后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出现合同债务人履行不能,第三人不能够再向合同原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第三人利益损害。

二、可转让债权的内容

1.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的种类

以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订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合作法》第79条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2.对受让人风险较大的可转让债权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债务,这种履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2)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如果撤销权人(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销权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销权而放弃撤销权,该债权还是存在实现可能的。

(3)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权利,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4)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让与,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由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当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让与已经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设定质押并未转移合同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对设定质押的合同权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

三、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

1.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人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无论从文意上理解,还是从语法上分析,该款规定的应当“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当系债权人。如果再结合该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系债权人,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如美国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第四,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4.通知的时间

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前所谓的通知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承认债权转让前通知的效力,债务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却不知道该债权最终是否真的被转让,何时将被转让?这对债务人极为不利。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前的通知确实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了不确定性,因为通知后债权可能转让也可能转让不成功,但是对于债务人并没有其他的任何损害或者加大履行难度,所以对该问题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拟转让通知后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是必须以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为准,在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后原债权人提起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就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协议进行抗辩,如果造成损失的,由债权转让人自己承担。如果债务人接到的仅仅是债权转让通知,转让人没有告诉是拟转让的,应该视同为转让成立有效。

5.无需通知的例外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例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四、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家福.民法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唐德华.合同法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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