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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8篇

时间:2023-03-03 15:59:58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执法;全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05-1045-03

Explor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I Hong,LI Shi-xin

(School of Law,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7, Henan, China)

Abstract: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related to the health of consumer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China is seeing a lot of quality and safety issues that caused serious harm. Consumers attached importance to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the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reason for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are complex. But in the end it is because th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even missing.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 needed to be started from. To improv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key i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the whole course as agriculture products producing, transportation, processing and so on.

Key words: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of whole course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现状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讲,农产品质量安全还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良好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食品来源的多样化,农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与广大消费者追求安全、高质量的生活水平相矛盾。这就需要从各方面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来说还是需要从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监管的视角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探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创设与完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1],是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

1.2 农产品质量管理的研究现状

2006年我国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它规范了农业生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填补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等与此相关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对农产品质量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都难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

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部门有很多,不同管理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例如,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主要对检验检测、质量标准等环节进行监管,在不同的农产品生产过程也有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但仍然以政府的监管为主。不同的学者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学者提出应该扩展《食品卫生法》中关于安全监管的对象和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从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到“瘦肉精”事件,无不引起全国上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从农产品本身来说,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为了追求利益,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过量的化学物质,如添加剂、增白剂等;不科学不合理地使用农药,大量使用杀虫剂等,这些都将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在畜禽产品生产中也存在禽流感、“疯牛病”等问题,人畜共患病给我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2]。另外,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有些农产品易腐败变质,对农产品运输或者储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在运输或者储藏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采用必要的保鲜措施,这就极易出现农产品质量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要求对人体无害,还应具备一定的营养要求,满足人体健康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中注意农产品可能出现的问题,真正保证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缺陷

第一,从立法方面来说,虽然我国现行有很多法律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规定,尤其是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界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但是,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缺乏对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系统性立法,很难对农产品进行全程的监管;对农产品造假、贩假等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第二,从执法方面来说,难以落实政府责任制,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有很多部门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这就容易出现监管职责分工不清、责任难以落实等情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都会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

3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很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程度较低,这就更加难以控制农产品的质量[3];我国农产品生产链条比较长,涉及的环节比较复杂,在出现问题后责任难以落实。同时大部分农产品容易腐败变质,难以从技术层面上保存,很多生产者考虑到成本和利润,倾向选择简单的保存方式,这就极易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还是法律层面的原因。

3.1 法律意识上的原因

主要表现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和加工等环节无视法律的存在,挑战法律的权威,制假贩假。有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甚至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理所当然,不是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逃避法律责任。从消费者来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置之不理或茫然不知所措。同时,由于维权费用过高,消费者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维权。

3.2 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首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层次比较低,存在法律上的交叉与缺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关于调整对象之间的规定存在漏洞,有些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其次,相关制度配套设施不齐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标准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规范性;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及质量标准认证制度不健全,等等,都需要进行法律创设和完善。

3.3 法律监管上的原因

首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从内部监管来说,有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责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配合不协调。从外部监管来说,主要是社会监管,包括媒体监管和群众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存在广泛性,但是缺乏法律的有力保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采取分段监管为主,一个监管部门负责一个监管环节,这种监管方式极易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缺乏可操作性,各部门间协调性差。另外,各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去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考虑到监管的成本,各监管部门不愿意甚至没有能力去监管,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4]。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构建

4.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立法设计

第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快有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产地环境监管、生产与加工过程监管等的规定,实现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有有效的法律来规范。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如没有对农产品质量责任和农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如何界定农产品缺陷和如何承担农产品质量责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农产品本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界定农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以采用罗列分类的方式,尽可能地将农产品缺陷列举出来,让消费者可以明确清晰地按照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责任承担方面,不应该借鉴《产品质量法》中的严格过错责任。鉴于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的特点,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保障农业的发展和维护农民的利益,而采用严格过错责任并不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采用严格过错责任,农产品的生产者举证义务很重[5],不利于保护其利益。所以,笔者建议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侧重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相符合,更有利于维护法的正义与公平。

第二,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配套的建设。增加《食品安全法》、《种子法》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门规定,使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统一。建立完整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制度体系,制定规范的农业标准化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使其规范化,以解决现有的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差的现状,同时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6]。建立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的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农产品的准入和主体的准入,严把产品准入关,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4.2 落实政府责任制,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强制力,强制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落实政府责任制,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坚持以基层人民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性监管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整体上把握,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民、农村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其服务职能,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管,尤其是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农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设,解决目前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与主管部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使信息公开化,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发挥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整合有效的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使用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4.3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第一,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提高生产监管,强化源头治理。首先,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检测和监控,考虑周围环境、地形、气候等多种因素,选择适合农产品生产的环境,并定时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污染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净化环境。在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标准后,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注重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次,加强农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加工,对不符合生产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查处。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卡,强化诚信生产观念,定期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只要发现不诚信的不良记录,就登记在生产记录卡上,并及时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生产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在农产品市场环节,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保证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一致性。加强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政府不仅要对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小型超市以及商贩的管理,定期抽检部分农产品,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禁止流通到市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规范生产者的行为,加强宣传,让农产品生产者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健全农产品标识制度,强化农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产地认证,并加强农产品包装管理。

第三,流通过程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后一个环节,要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规范流通中的行为。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加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更要依靠企业自律,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自我检查,对农产品运输、冷藏等需要特殊条件的,坚持按照农产品需要的标准运输冷藏,同时强化企业责任,主动承担责任。对于流通环节的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本身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培养维权意识,主动掌握政府的关于农产品方面的信息,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政府监管仍然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安全预警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20.

[2] 张 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1-25.

[3] 冯忠泽.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4] 李长健,江晓华,王 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基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双重角度的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3):90-9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5月10日《人民日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3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4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林厅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四是加大对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的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三唑磷、联苯菊酯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

此项工作由局农业处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鲜奶收购环节监管率达到100%,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鲜奶收购环节清理整顿工作,4月1日起,全市鲜奶收购环节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监测与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单位和个人。三是加快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引导奶农按照《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从事奶牛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推进全市奶牛标准化养殖进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牛奶。重点单位:生鲜牛奶收购环节及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小区)。重点区域:亭湖、东台、大丰等地奶畜养殖场(小区)和牛奶生产加工企业等。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三是扩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重点区域: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饲料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地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兽药GMP动态检查制度;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三是加大兽药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假劣兽药,猪肉、禽肉、蜂产品、牛奶等动物源性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兽药产品合格率、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获证企业规范用标率达到9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三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强“三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阜宁、建湖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农技推广、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三品”集中生产区。

此项工作由局市场处牵头负责。

(六)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狠抓违禁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排查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行为;三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密度和覆盖率;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20日-3月上旬)

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中旬-11月底)

一是组织检查监测。联合有关部门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进行清理检查,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技术,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二是开展服务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引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强化督导整改。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推进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各部门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全市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顺利完成整治任务,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茆训东任组长,周晨曦、王正兰、孙大明、滕友仁任副组长,局市场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和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市场处。各地也要建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严格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5

关键词:联产承包责任制 城市化进程 有机农业 农产品安全

一、农产品安全危机四伏

古人云:“病从口入”。我吃的东西绝大多数和农产品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那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显得重要了。

吃的食物往往是农副产品经过生产、加工、运输和烹饪等环节的最终产品,因此,食物有安全问题有可能是以上环节造成的。农产品的生产是第一步骤,如果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是有安全问题的,那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显得更重要了。

今年或近年来有多少农产品被曝光出安全问题,例如:海南“毒豇豆”、广西“毒白菜”、 青岛"毒韭菜"等事件。这些事件令人听了之后,在购买农产品时难免心惊胆跳,在食用的时候忐忑不安。

二、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根源

1、生产体制

自从分田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这种生产体制极大地触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产品的生产在量上有了大步提高。在解决中国温饱问题上,这种体制功不可没。

但是,这种生产体制同时也把田地分散到了农民的手中,经营分散,难免一些农民不善经营,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化肥。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监管难度也就加大。

2、城市化进程

当前,中国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这样留在家乡的农民手中的田地相对增加了,放弃精耕细作,开始粗放型耕种,为了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药化肥使用频率增加,甚至使用农药化肥后没过有效期就开始采摘并出售,生产出超标农产品的可能性加大。

整体上,耕田的农民少了,农田也少了,农产品的需求却大幅增加了。正如牛奶行业,喝奶的远多于挤奶的,结果出了“三鹿”,农产品方面会不会也出现别的“三鹿”呢?

3、中国地貌特点

中国地势从东到西是阶梯式上升,有着大量的群山峻岭,平原较少,能用于生产的农田相对较少,农田分散不利于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基地式生产作业。

4、农民的文化素质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农民数量占全国人口过半还多,受教育程度远不如城市人口。不难理解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出路不得不留在家乡务农,即还有相当多的从业人员是文盲或半文盲。

如果寄希望于文盲去发展科学农业,无异于天方夜谭。生产者是不太合格的,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合格吗?真令人担忧。

中国的农产品安全问题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危机潜藏。

三、探求食品安全的出路

1、改良生产体制,有法可依

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能极大地增加农产品的量,但是不能很好满足市场经济下农产品质的提高,得相应地进行改良。

农田分散在农民手上,意味着在中国有无数的生产点,生产和监控也就有了缺失,那么,能不能变成线或面,加强在生产环节上的运营力度呢,下面有个思路可供参考。

首先,将农村零散田地作为“保命田”分给每个农民,同时,给予每位农民一定的补贴;其次,将成片农田用于出租,承租人必须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规范化的农业生产,并能承担相应风险;再次,成片田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承租人必须注册农业企业才能进行生产。注册企业可以是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模式,目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到人,方便配套相应法律和生产标准予以规范生产作业。最后,扶持部分农业公司,打造农产品品牌,带动产业发展。最终形成良性发展,企业成规模了,企业主如果违规违法,代价就大了,另一方面,国家监控也有明确对象,只要配套相应的监控系统即可。

2、保护农田

国家再三严令农田不能它用,然而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和农村争土地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关系到农民的饭碗,百姓的温饱,国家粮食战略地位。当前,国家仍需强制保护农田。

首先,一定保住农产品生产基地,这是农产品的主要来源,必须科学指导生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城郊结合部的部分农田可放弃保护,让它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所得收益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确保主要的农田稳收丰收;再次,在城市规划上下功夫,做到城市不污染农田,城市少占或不占农田;最后,有污染的工厂企业应远离农田。

3、提升农民素质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说明人的成长是有很长的过程的,更何况要提升基数那么大的中国农民的素质,有难度。

要提升农民的素质,首先,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中国农民基数大,单靠学校力量或者某些培训机构是难以完成的。只有触动农民学习意识,真正让农民感觉到在运用科技文化知识带来的好处,进而转化为学习的动力,自主学习;其次,改变传统观念,不是没出路的人留在农村务农,而是让有经营实力的农民留下来继续务农,能创造更高价值的或者不适合务农的农民洗脚上田;最后,加强宣传教育。这些年来国家在提升农民素质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双转移”培训,开展得有声有色,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

4、提倡科技,发展有机农业

经济发展,人们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同时对农产品的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业依靠科技:

1)开发安全的农药。经常听到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什么地方的什么人又中毒了。设想一下,如果刚喷农药的农产品都能即可食用,那该多好哦。这样的农药有,只是不多品种,没有普及而已。

2)开发高价值的化肥,减少副作用。当前,化肥主要用于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其实,化肥还能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改良土壤肥力等功效。现在,也在提倡为不同土壤下不同的肥料,量身定制。

3)培育更好的种子。杂交水稻,大大提高了水稻的产量。那么,能否培育出产量高,抗病毒强,营养价值高的种子呢,完全有可能的,有待这方面科研的进步了。

4)培养农业人才,搭建农业人才发展的平台。在中国,农业大学不少,涉农专业也不少,可是,出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许多农业大学生选择了留在大城市或者期待留在城市工作,试问城市里有农田吗!难道读了农业专业就是为留在城市种绿化吗!这就需要搭建舞台,让农业人才工作在生产的第一线。如果大量的农业人才卷起裤脚下田,指导或者参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安全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展望农产品安全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需求,这是源源不断的动力。今年来国家特别重视三农问题,这是农产品安全的保障。笔者相信农产品的质量会越来越高,不久大家就能吃上放心的农产品,吃上营养健康的农产品。

参考文献: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柑橘无公害高效栽培》沈兆敏邵浦芬编著

《茶树病虫无公害防治技术》肖强主编

《农产品经纪人高级技能知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

《饮食营养与卫生》刘国芸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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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6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安全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多宝鱼、红心鸭蛋、福寿螺等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群众恐慌,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怀疑。受经济利益和产量的驱使,大量的禁用农药和化学肥料被应用,农产品的生长环境遭到破坏,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各级政府需要在现有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转化职能,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大环境

1、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食品消费安全上。目前我国已经有多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为单行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农业部还从2001年开始执行无公害食品行动的计划,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进入正常化轨道。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生产规范,规定了农产品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加强了高新技术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2、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初步建成。近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的食品法典委员会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小组逐步实行多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保障措施,响应联合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号召。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质检总局为核心、以全国农业标准化委员会为成员的各级管理体系,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逐步完善,农产品消费安全受到重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及行业标准也逐步建立,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加强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已经得到了初步保障。但是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害物质超标以及农产品检验方法不当等问题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禁用农药超标。受经济利益和产量的驱使,农民在农产品生长的过程中会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禁用农药,避免农产品生长过程中受到各种病害的危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禁用农药虽然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但是禁用农药的汁液很容易残留在农产品表面,禁用农药往往是剧毒农药,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也不可能消除残留在农产品表面的农药。禁用农药超标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受到影响。

2、农产品包装不当。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的保护力度,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和加工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进行控制,农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添加剂和转基因产品,对农业三品进行特定的包装。但是农产品品种和产量众多,在农产品专项检验的过程中,符合三品包装和标志要求的产品较少,由于农业三品的成本和价格较高,农业三品还很难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此外,在很多地方,还存在重年检和轻视日常监管以及重视认证和轻视管理的现象,农产品监管体系中的人员和经费很难得到有效的协调,农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3、农产品抽检范围较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超市和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进入流通领域。但是受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很多农产品抽检单位很难对多数农产品进行检验,农药检验仪器也只能对农产品进行定性分析,检测的准度较低。此外,由于很多农产品不能长期保存,而农产品检验的周期又较长,这就决定了很多农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检验,农产品质量急需提高。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督机制需要建立,快速和科学的检测技术也亟待加强。

三、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1、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产生进一步的怀疑。各级政府和部门不仅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设,还要在意识上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还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正常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建设,对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到战略高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安全,提高居民满意度。

2、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禁用农药具有较高的毒性,国家虽然已经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但是农药超标的问题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农民在种植的过程中也不想使用禁用农药,但是一般的农药不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这就要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技术人员要加强农药研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生产禁用农药的检查,而法制宣传部门则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农民选用非禁用农药,提高农产品生长环境质量。

3、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部地区农产品的生长特点,制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逐步健全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农产品质检机构还存在效率低下和分布不均的问题,各部门要在把握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行业和企业标准,加强农业三品建设,提高广大居民的认可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升农产品质量。

4、加大科技的投入。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还存在抽检范围小和检测周期过长的问题,相应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设质量安全体系,帮助农民进行科学生产,扩大农产品检验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此外,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还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农产品质量检验的效果,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四、结语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人们的消费安全受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级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当地的情况来制定行业和企业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参考文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7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长负责制 意义 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是构建形成以县级行政首长为责任主体,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分工负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体系。这是一种“由块到面、由面到体”的治理策略,以县级区域治理为主,各区域全面提高,逐步推进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其中,以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治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重大动植物疫病的控制,农产品生产、流通、贮藏、加工监控作为县长负责制的内容。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意义

1.1 有利于责任的具体明确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是数级组织共同负责,具体哪一级负哪一些责,哪一项为主次界定并不清楚,势必造成工作上的依赖和责任追究时的随意。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形成“省一级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市一级负责督查落实,县一级抓组织实施”的以县为主三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没有忽视省市政府的组织管理,而是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化,以便于分清主次,明确任务,更好地落实责任。

1.2 有利于实施权属的配置

权属配置无序是影响工作任务落实的主要根源。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可以梳理饱受诟病的管理权限,把工作必须的某些管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由县政府根据任务需要灵活运用。切实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分离的问题。

1.3 有利于行政执法资源的集约利用

县级是各种权利实施的交汇点,由于职责划分不清的原因,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在县一级表现格外突出,形成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受各自人员、经费、装备的限制,管理能力受到很大削弱。实行农产品质量县长负责制,县级可以把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质监等涉农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起来,在不增加行政、执法成本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能,更好的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1.4 有利于责任制的考评落实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具体的责任关联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站在更高层面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便于对责任体系具体内容逐级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可行性分析

2.1 法律规章依据

从现行的法律规章规定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被赋予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而县级是被赋责的各级政府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负有保障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动物检疫条例》等,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

2.2 理论可行性分析

2.2.1 辖域幅度合适。我国县一级区域多数在2000~30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0万亩左右,人口在60万~80万,区位性、传统性特点比较相近,农业生产内容丰富但不是很复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比较全面,但特色也比较鲜明。由市级以上政府直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面对幅员辽阔、全天候、无夜昼的农业生产,直面千姿百态的农产品流通、加工,不出现监管漏洞是不可能的。而乡镇一级既没有执法授权,又少有完整的产业体系,不具备全程监管的条件。由县一级对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能够从农产品和农业化学品的源头入手,全盘考虑生产、流通、加工,可以统筹兼顾又不至于顾此失彼,抓住关键点又不会出现明显监管漏洞。

2.2.2 行政资源充分。履行责任需要相应的行政和执法资源。县一级是法律授权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最基层行政机构,行政和执法资源丰富。在原有的体制框架下,具有管理执法权的单位就有: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有些是水利水产)、公安、卫生等。2009年以来,又先后增加了食品药品、工商、质检。每一个部门都有几人到十几人,可以说县一级管理队伍庞大,装备条件完善,完全具备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资源条件。

2.2.3 城乡对接,层级简单。县一级处于城乡结合的交汇点,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之间仅有乡镇人民政府一层间隔,是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能够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最切近基层的一级组织,对基层情况最熟悉,对具体矛盾问题更了解,对工作动态的把握也更准确。因此,从县级所处的层次位置看,能够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状况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最有条件解决处理好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2.2.4 具有利益制衡和补偿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除了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影响外,对县级经济的发展乃至财政增长都有直接的作用。在县一级,除了农产品生产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和货物的加工、贸易也是重要的经济发展因素和财政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解决的好,区域经济的发展就健康,财政收入就会增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出了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制约,财政状况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随着“县级财政省直管”政策的全面实施,这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县级经济的制衡关系会变得更加紧密。

2.3 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

在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相对于种植业,水产业而言,尽管畜牧业的疫病防治更具有复杂性、敏感性,但其管理的效果是最好的。尽管也出现过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但与其他农产品事件相比,其频率、发案率都属明显偏低的。分析其中原因,主要得益于以县为主体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的建立。

3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和建议

3.1 实施“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

3.1.1 制度设置的障碍。现行的条块分割、分段管理的管理体制是经过几十年部门博弈形成的,其上附着了很多的利益关系。尽管国务院已经对几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作了下放,但机构人员下放并不等于执行管理权限的下放。事实上,即使一直在县一级的管理部门,由于受制度设置的制约,其管理与执法权限十分有限,像种植业中备案基地的管理、农业化学品的投放、农业项目的实施、不合格农产品的认定等,管理权限都在市级以上部门。因而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效果如何要看上级业务部门的让权幅度和支持力度。

3.1.2 法律法规的制约。现在法律规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的设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对县级履责的支持条款并不多。特别是各项专门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为各个行业管理部门而量身定做,理论上是条块结合,实际是条条为主,一杆到底。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既有冲突、也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这样的制度制定和设计如不从法律层面加以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3.1.3 体制设计的限制。从县级层面看,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涉及部门较多的事项之一,相关的部门都有一套职能相近、对象相同、环节相左的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各自为政,自我发展。理论上都为同级政府负责,但实质上是为部门权利负责,在问题、困难面前都会绕道而行。实行县长负责制,需要确定一个责任部门,必然要对原有体制重新加以洗牌,势必影响到部门、人员的利益,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新体制的障碍。

3.1.4 动力机制缺失的因素。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要有相应的动力机制,但从目前看这一机制尚未形成。从主体看,像这种无权无利的责任县级不会愿意主动承担。特别是在目前法律责任尚未明确,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危时期,哪一级都不会抢担这种风险。从客观情况看,实行县级财政省级直管尚未实施到位,对各级政府科学发展的考核、对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甚至对县级重大荣誉的创评,尚未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更没有形成仅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考核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是被动的、困难的。

3.2 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建议

3.2.1 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规章。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需要对有关的法律规章条款作出修订完善,使之在赋予县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大责任的同时,赋予其更多更大的权力,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权利也应做出相应的界定和调整。在法律规章的制定上,国家层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事项做宏观界定为主,具体的管理与实施应突出省级规章的作用,以进一步增强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2.2 构建县一级统一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借鉴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资源加以整合,组建一个对县政府直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综合机构,形成县一级“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统一标准、全程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级以上管理体制可以保持不变。人员队伍源于传统的几个管理部门,但要从中分离出来,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门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门管理。乡镇一级不设对应机构,但在乡镇或一定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区域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村一级建立信息员或协管员队伍,根据生产实际可分别设立农业、畜牧、水产等专门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篇8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庆涪陵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287-0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1]。近年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东“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视主流媒体的频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结合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提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2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 以学习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颁布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内容有较大调整,第2条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适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49条增加“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个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间隔期”[7](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和“休药期”[8](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及农业部194、199、274、1157、1586、2032号公告,农业部相继对33种农药、29种兽药、39种渔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对17种农药、8种兽药和5种渔药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国禁用的农药品种将达38种,限用的农药品种将达19种[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条增加“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规定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及申请复检的有效时限,同时明确了抽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 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农产品种类多,一些产品处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模糊区,难以界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的客观原因[10]。化解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理解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基本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11]。“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者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活动的概念科学界定,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二是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把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等,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设的处罚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增加“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可加强宣传,便于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2 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要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重点是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遵循“便于农民购买、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结合地方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布局区县、乡镇2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到实处,乡镇基层监管机构要对各定点经营户的高毒农药品种登记备案,同时摸清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基本情况,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二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有重点”。“全覆盖”就是要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上统计在册的投入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计划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有重点”就是对易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毒农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检督促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应取缔经营权限。切忌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建立“迎检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质量安全管控可从农业品牌认证、生产记录规范管理2个方面入手。农业品牌认证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途径[13],通过“三品一标”品牌认证,依据品牌认证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生产记录档案是食用农产品产中质量安全控制追踪溯源的基本资料,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便于掌握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事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精简便于填写且包含法律规定的生产记录关键要素。涪陵借鉴各地经验2015年新编制了600册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基本信息、施肥情况、施药情况、采收情况、销售情况和其他农事记录6个方面29个要素,内容全面,关键要素基本覆盖,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对推动涪陵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质量管控工作重点是抓好监督监测和质量追溯。抓好这2个方面能够基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和产品流向可追踪。抓好监督监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工作的风险预警作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和数据分析报送,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基层农残速测工作开展可通过建立“两证+三单”工作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农产品抽检人员(监管员证)和检测人员(速测室上岗资格证)系统专业培训执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农残速测工作全流程“三单”(即农残速测抽样单、检测原始记录单和检测结果报告单)可溯源制度,确保开展的农残速测工作科学、公正。对检测中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质量追溯,重点是建立“一个平台+两个制度”。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信息融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建立“互联网+农产品监管”工作新模式[14]。通过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残检测数据库,便于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产品自检和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抽检情况实时掌控。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通过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劣质的食用农产品,提升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确保优质优价。

我国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线,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乡镇基层一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要认真学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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