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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法8篇

时间:2023-03-06 15:58:03

药品广告法

药品广告法篇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根本问题,坚持以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依据,以净化药品广告市场和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查处在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二、组织机构

成立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治目标与重点按照市局年初制定的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责任目标》要求,今年要将药品广告的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目标明确、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有效地推进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形成多部门统一配合、行业自律的高效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对当前存在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对经营、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从而有效遏制严重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广告欺诈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工作重点

重点整治以下行为:1.未经审批擅自的广告;篡改或使用过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时有无私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3.处方药应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广告,否违规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否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4.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有无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有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有无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5.药品广告有无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6.药品广告有无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或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的药品广告。

五、工作步骤

坚持注重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形成广泛多样地宣传模式,提高公众辨别真伪药品广告的能力,积极争取社会各届的理解支持,为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月)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辖区内组织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三个同步”一是监测与公告同步。对监测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及时向市局上报,并汇总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宣传和曝光同步。要加大普及宣传有关药品广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发现一例违法广告坚决曝光一例。三是监管与抽验同步。将违法药品广告监管与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相结合,要及时对质量可疑的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对购进渠道进行彻底清查。第三阶段:总结提高(月上旬)

六、工作要求

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成效,一)对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分析整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研究建立违法药品广告整治的长效机制,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提高素质。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职工内部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药品广告监管队伍建设。

药品广告法篇2

一、虚假药品广告存在的成因

(一)药商违规操作钻监管漏洞

现在有不少药商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钻监管的漏洞。在广告审批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套取广告批文。在广告制作阶段,不法药商多是通过“制造”或者收买“专家”、雇佣“患者”,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会、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奇特功效。广告刊发后,药商通常是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处罚。

(二)媒体把持话语权有恃无恐

近几年来,药品广告已成为各类媒体最大的广告来源,据统计,中国报业广告收入中有40%来自房地产,25%依赖医药行业。药品广告从20__年的16.21亿元猛增到20__年的127.48亿元,20__年上升到204.35亿元,同比增长60.3%。因此国内各类媒体都想方设法占领药品广告市场。这无形中给了违法药品广告以可乘之机。有业内人士承认,其所在报纸20__年全年的广告收入为1亿元,近65%来自药品广告,其中绝大部分药品广告有夸大、虚假之嫌。媒体为了增加收入,对药品广告审核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任凭违法广告在媒体上传播。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违法的药品广告,广告主和媒体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事实上,因为违法药品广告受到处罚的往往只有广告主,对于媒体,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开通报批评,甚至于内部的批评也仅仅只言片语。究其原因,媒体把持着话语权,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有时会因媒体的一两句话而“灰头灰脸”。

(三)审批和监督分离形成监管“真空”。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查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告的刊播和管理。在广告的监测上,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药品广告的审批权限又仅限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药监局无审批权,致使药品广告审批监管呈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等状况。一些违法药品广告因此有了可乘之机。

(四)对违法者的处罚偏轻,形成虚假药品广告的低投机成本、高投机利润。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则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一位药品广告主甚至表示,只要不是内容太离谱,虚假广告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便被查处,药品管理部门也就是对虚假广告收回广告文号,责令其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而广告主再审报时只需交区区数百元的申报费,再交上不多的罚款了事。

(五)、消费者认识不足。一些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乐于参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的药品展示会、推广会等广告宣传活动,客观上为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治理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监管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政府加大投入,增强监管力度。而这个“投入”不能理解为一味向执法队伍追加投资,更要考虑建立一个全民监测的运作体系。比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比如,长期在大众媒体设立专栏,将举报电话、识别违规广告的简明方法等永久公布,既方便群众举报,又可让违规者闻风丧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全民举报,可让百姓对药品广告中的夸张用语,从弹性的心理认同,转向刚性的法律认同,从而让法律精神与百姓的普遍文化心态相统一,违法药品广告就会难以泛滥、猖獗。据悉,北京市工商局引进了全国首套广告监测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自动对广告图像中诸如“第一”、“专家”等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比对,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测效率。尽管这套识别系统还大有改进的必要,但我以为这样的方向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强化媒体监管,健全药品广告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等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实行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建立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制度,其中广告经营情况要列为考核的重点指标,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在征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广告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广告、虚假违法广告,追究广告媒体的责任,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到取消广告资格。

(三)、坚持露头就打,搞好广告品种跟踪监管

要求零售药店等销售终端在购进药品广告品种时,一定要核实一下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看有没有经过审查、备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首营品种把关工作。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广告药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违法广告的药品坚持露头就打,真正铲除它得以生存的温床。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工商、药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对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案例的曝光、对违法广告的提示、对违法广告案例的点评等活动。鉴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于工作第一线,却无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查处权,积极推行广告备案制,即广告商要在辖区内进行药品广告,必须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件提交当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公开监管程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程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药品广告数据库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利用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举报,便于公众媒体上网查验审批监督部门的广告原始内容,提高药品广告的真实性,便于消费者根据公开的药品广告内容对症选药。

药品广告法篇3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0 990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 58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3 668次。对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3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331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予以汇总。

一、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龟蛇酒”其功能主治为“滋阴补肾,益气活血,舒筋通络,祛风除湿。用于老年体弱,头昏眼花,腰膝酸软,尿频,四肢麻木,关节酸痛”。广告宣称“一口酒喝好了18种疾病;9年瘫痪在床,6瓶龟蛇酒使我下地能走;每天两口龟蛇酒,大病小病都赶走;服用当天,失眠多梦,心慌胸闷等明显好转,服用15天,气短咳喘症状消失;服用一个疗程左右,血压、血脂平稳,关节活动自如;服用3个疗程,心脑血管病患者彻底摆脱疾病突发的危险,整体功能平均年轻10岁”等。该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脉管复康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用于瘀血阻滞,脉管不通引起的脉管炎、硬皮病、动脉硬化性下肢血管闭塞症,对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也有一定治疗作用”。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修复瓣膜,溶抗血栓,再生细胞;服用6~12天,有效裂解凝血块;12~30天,坏死功能逐渐恢复;30~60天,静脉血管逐步畅通;60~120天,血管壁内皮细胞获得再生修复;康复患者病情不再反弹”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广告,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辽宁中医学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珍红颗粒”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滋阴生津,活血化瘀。用于气血双亏、肾阴不足、气滞血瘀引起的面色无华,晦暗生斑”。广告宣称 “每天喝珍红,气足血旺肤色好;服用10天,心烦意乱消除;服用6盒精力充沛;服用2个疗程,气血充盈;服用3~5个疗程彻底告别三虚”等。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醒脑再造胶囊”(广告中宣传名称:华风再造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醒脑,祛风活络。用于神志不清,语言蹇涩,口角流涎,肾虚萎痹,筋骨酸痛,手足拘挛,半身不遂及脑血栓形成的恢复期和后遗症”。广告宣称该产品是“专药专治脑血栓、脑出血的特效药;可恢复语言和行动功能,患者眼不歪,口不斜,偏瘫病人站起来”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保健食品“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广告中标识的名称为“双奇”,国食健字G20050741)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该产品“适用人群:慢性肠炎、结肠炎、胃窦炎、慢性胃炎等; 服用1个周期后,脓血便、左下腹疼痛等症状可控制,饭量明显增大,服了3个周期后,肠黏膜水肿会逐渐消失,病变部位逐渐好转”等。该产品保健功能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创星牌多维苦荞胶囊”[卫食健字(2003)第0144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广告宣称服用该产品“只需3~6周就能顺利实现人体糖、脂肪、蛋白质三大代谢的正常运行,抑制各种并发症”等。该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药品广告法篇4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药品广告法篇5

新余整治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

10月至11月,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对下列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即: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未经审批擅自的药品、保健品广告;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功能主治;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广告;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

集中整治过程中,该局将依法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媒体的药品、保健品进行监测:一是加太对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品的抽检力度;二是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将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三是对辖区内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网站予以曝光;五是对有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行为又屡教不改的涉药单位,将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的频度和力度,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使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

漳州食药监局多措并举

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2009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会议、培训等形式,教育药品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要求自觉取消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第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法规进社区、进农村等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违法药品广告的危害,教育公众不轻信、不传播虚假药品广告。第三,加大监测力度。指定专门人员每天收看电视、报刊等媒体广告节目,对各药品经营企业经常进行巡查,重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违法广告药品进行及时查处。第四,开展跟踪检查。针对电视播放、报刊、发放传单等形式的非法广告进行针对性跟踪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广告的抽验力度,依法严肃处理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乌海工商局动态监管医疗广告市场

乌海市对医疗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举措包括:一,把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依法停止广告。现已对1户广告媒体、3户广告者予以警示。二,要求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分别对2户设计者、4户制作者和1户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查处。三,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2户广告媒介单位限制其广告资格。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目,要求明示“本栏目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南京对药品广告实施24小时监测

江苏省南京市对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又出新举措,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10月23日正式运行,可实现对市属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24小时全天时、全频道监测。

通过事先制作的广告模板,该系统能自动识别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并根据广告时段、内容和频道,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查询和分析,有效弥补过去人工监测覆盖面有限、效率不高等缺陷,并在固定和提取违法证据、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9年初至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70余条,5个广告药品被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而24小时广告监测系统的正式运行将大大增强南京对违法广告的监测能力。

益阳食药监局整治违法药械广告

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同步”监管措施,在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市药品广告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药械广告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理用药意识明显增强。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做到监测与移送同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实施网络化管理,划分区域责成专人对辖区内的电视、广播节目中的广告进行全天候监察,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2009年以来,累计检查发现违法药械广告14件,按照省局部署对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7批次,在确定范围内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第二,做到监管和宣传同步。积极与市广播电视局和工商部门进行沟通,敦促媒体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进行修改或停播,与相关部门联手,开展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标准》的宣传,通过制作电视节目、散发传单、制作专栏等方式教育群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增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第三,做到监管与专项整治同步。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维护药品广告秩序,共查处3起违法药品广告,并及时移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函告电视台要求停播违法药品广告。

云南惩治89家医疗机构违规广告

据云南省卫生监督局统计,9月底前全省共检查了218家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其中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91家,查处89家,其中,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1家,警告46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7家,罚款3家,吊销科目2家。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医疗广告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在年初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工作任务。

药品广告法篇6

关键词:药品广告 监管 法律思考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随便翻开一份地方的都市报,可以以看到大量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显示报纸刊发的药品广告中有90%是违法的,这种现状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

1.大量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监测显示,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展趋势迅猛,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行业,成为各类媒体的最大广告来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药品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加入“根除、药到病除、最先进科学”等用语,或作出“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或者以健康咨询会、健康热线等形式内容却涉及药品名称、产销商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患者,还有的则利用消费者对医学会、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信赖,谎称其药品被相关机构推荐或评定为治疗某类疾病最佳产品等。这些虚假广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导致我国每年因为虚假药品广告误导而吃错药的人大量存在。

2.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或的广告与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其广告必经的一个程序,但是很多药品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暴利而逃避这一程序违法药品广告。同事有些媒体也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按规定办事,不认真查验所药品广告应有的批准文件,甚至明知未经审批或者所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也予以,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二、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形成真正的威慑。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一倍到五倍的罚款” 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刊发或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肆无忌惮地虚假广告。

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药品广告的,需在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播出。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对广告主体并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如将广告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过错连带责任改为无过错连带责任,即在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赋予消费者选择任一广告主体作为求偿对象的权利。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之间的责任可以采取追偿制度。这样可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广告制作阶段和阶段中更加谨慎,从而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出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扼杀在摇篮中。这就要求药商在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之后,在广告刊发或播出时不能做任何修改。与此同时还要求广告者在刊发或播出前应对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与获得审批的版本是否一样,若有差别则拒绝刊发或播出。

3.理顺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鉴于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使得大量的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被发现。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药品广告,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事前的广告审批和事后的监管,使其在防范违法药品广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提高公众对违法药品广告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大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药品广告生存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最终彻底消除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要彻底根治违法药品广告,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法治轨道,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能有更大的作为,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翔邵蓉: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J].中国药业,2005(11)

药品广告法篇7

如今,在网上以“性药品”和性病治疗为主要内容的违法广告渐成抬头之势,一些不法经营者看中了网络媒介迅速传播、无限衔接的强大优势,纷纷抢战网络空间,大肆宣传那些低级庸俗、带有不良信息内容的“神奇”药品,不仅极大地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严重污染了广大网民的网络使用环境。特别是当下许多青少年热衷于网上冲浪,那些污浊不堪的广告内容反复刺激着未成年人的眼球,对他们的思想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力度,网络药品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一次次地打击整治之后,各种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网页、网站和文字链接仍会频频跳入人们的眼帘,治理网络违法药品广告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

网络违法药品广告何以如此猖獗,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准入门槛偏低。据了解,经营网络广告,无须像传统广告管理那样必须通过广告业资格审查认证,只要拥有网络使用权,几乎任何企业、经营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此项业务。在这种没有对网上信息做全面的资格审查和许可的情况下,广告几乎没有什么“门槛”可言,这就为网络广告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后期的规范管理留下了隐患。

二是眼前利益的驱动。网络广告的最大优势在于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针对性和交互性强,外加它的便利性和时空无限性,一些不法经营者或个人认准的就是这些特点,完全不顾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使用夸大、诱惑性语言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甚至虚构编造广告审查批号,兜售假药,凭借迅速攀升的站点访问量赚取高额利润。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药品广告违法是一新的监管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药品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无论是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5倍的罚款,还是参照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对违法行为最高罚额可达3万元,与他们的违法收入相比也只是微乎其微,过低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者根本构成不了震慑作用。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监管乏力。

四是监管技术手段的不适应。只要具备上网条件,随时登录上网,都有可能浏览或接触到藏身其间的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无形中让那些违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再加上目前许多网络违法医药广告采取多重链接的形式,仅凭传统的监控手段很难监测到隐藏信息。

要加强有效监管,着力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重视和加强:

一要全面推行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认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尽快建立网络广告进入准则、经营准则和竞争准则以及网上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尤其是网络药品广告,要严格相关准入规定、程序要求和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二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现行《广告法》与有关部门规章不能适应网络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应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从法的层面上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污染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推进网络药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要加强与工商、信息产业、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综合治理网络违法药品广告的合力;同时要探索建立整治网络违法药品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动态和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药品广告法篇8

如今,在网上以“性药品”和性病治疗为主要内容的违法广告渐成抬头之势,一些不法经营者看中了网络媒介迅速传播、无限衔接的强大优势,纷纷抢战网络空间,大肆宣传那些低级庸俗、带有不良信息内容的“神奇”药品,不仅极大地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严重污染了广大网民的网络使用环境。特别是当下许多青少年热衷于网上冲浪,那些污浊不堪的广告内容反复刺激着未成年人的眼球,对他们的思想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力度,网络药品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一次次地打击整治之后,各种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网页、网站和文字链接仍会频频跳入人们的眼帘,治理网络违法药品广告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

网络违法药品广告何以如此猖獗,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准入门槛偏低。据了解,经营网络广告,无须像传统广告管理那样必须通过广告业资格审查认证,只要拥有网络使用权,几乎任何企业、经营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此项业务。在这种没有对网上信息做全面的资格审查和许可的情况下,广告几乎没有什么“门槛”可言,这就为网络广告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后期的规范管理留下了隐患。

二是眼前利益的驱动。网络广告的最大优势在于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针对性和交互性强,外加它的便利性和时空无限性,一些不法经营者或个人认准的就是这些特点,完全不顾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使用夸大、诱惑性语言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甚至虚构编造广告审查批号,兜售假药,凭借迅速攀升的站点访问量赚取高额利润。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药品广告违法是一新的监管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药品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无论是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5倍的罚款,还是参照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对违法行为最高罚额可达3万元,与他们的违法收入相比也只是微乎其微,过低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者根本构成不了震慑作用。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监管乏力。

四是监管技术手段的不适应。只要具备上网条件,随时登录上网,都有可能浏览或接触到藏身其间的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无形中让那些违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再加上目前许多网络违法医药广告采取多重链接的形式,仅凭传统的监控手段很难监测到隐藏信息。

要加强有效监管,着力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重视和加强:

一要全面推行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认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尽快建立网络广告进入准则、经营准则和竞争准则以及网上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尤其是网络药品广告,要严格相关准入规定、程序要求和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二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现行《广告法》与有关部门规章不能适应网络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应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从法的层面上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污染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推进网络药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要加强与工商、信息产业、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综合治理网络违法药品广告的合力;同时要探索建立整治网络违法药品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动态和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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