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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调证明材料信8篇

时间:2023-03-06 15:58:40

函调证明材料信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1

67.为什么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68.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9.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70.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71.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7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7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74.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75.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76.发展对象怎样自觉地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审查?

77.预备党员可否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67.为什么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为了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这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68.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69.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

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些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些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70.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71.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7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7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74.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凡符合党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推拖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1】

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75.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是: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重点审查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几个重要时期的表现,审查其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其父母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对同本人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必调查。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写出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

76.发展对象怎样自觉地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审查?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向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亲属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审查。

 

77.预备党员可否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2

函调证明材料信

字第 号

中国共产党********支部

***同志系我院0*级本科生。现因发展党员工作需要,特向贵单位函调该同志父母的如下情况,请予协助为感!

1.该同志父母的基本情况,有无政治历史问题;

2.该同志父母一贯的政治立场及现实表现(注明“”期间及89年动乱中的表现,是否参加FLG等);

3.该同志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无因敌我性质问题被杀、关、管者。函调证明材料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

转回,谢谢。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回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收。邮政编码:330031

函调回信字第 号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

你学院关于***同志的入党函调证明材料已备齐,

共页,望予查收。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范文一:

证明

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单位XXX同志之子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之父XXX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的父亲XXX,现年XX岁,高中学历,XXX单位XX职务。

XXX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该同志现实表现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习气,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同志在“”期间,无政历问题;在“八九”期间,不参与动乱活动;对“**”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 ( ) 立场坚定不参与。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同志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范文二:

证明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2.其父母现实表现非常好,均无不良习气,踏实肯干,积极响应(单位、村)委的号召,以(单

位、村)委的精神作为务实的动力,努力实现生活小康水平。在“”和1989年中也均

表现良好,均无不良记录。

3.在歪风“***”风靡社会,毒害我国人民时,其父母更是立场坚定,坚决唾弃“***”、积极参与

(单位、村)委打击“***”的行列,坚持(单位、村)委支部的正确指导与思想指导,是本

(单位、村)的好(市、村、员工)民。

特此证明

中国共产党xx村委会

二零一一年二月

范文三:

证明

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校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的在校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为我校XX级应届毕业生,担任XX职务。

XXX同学在校期间: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出全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现象,无违纪行为。

二、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讲文明懂礼貌。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各方面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四、在学习中表现极强的求知欲和上进心,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五、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校“三好生”和“优秀团干部”。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3

为了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这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68.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69.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

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些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些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70.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71.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7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7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74.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凡符合党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推拖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75.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是: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重点审查本人在“”中几个重要时期的表现,审查其在19发生的中的 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了解其父母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在职业、与本人的关系等项内容。对同本人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必调查。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写出发展对象的综合性政审材料。

76.发展对象怎样自觉地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审查?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向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亲属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审查。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4

关键词:邮政法;信函;载体;地址;印刷品;关系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信函作为实物通信的主要载体,是各国邮政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无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界定,抑或邮政市场秩序的规制,还是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产品类型的划分,无不与信函定义密切相关。

1 国外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

大多数国家的邮政法都对信函定义作出了规定,其中欧盟国家和美国对信函的定义比较具体。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997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欧共体邮政服务内部市场及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规则的指令》(第97/67/EC号指令)对信函的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在任何物质媒介上的,其本身或包装上标有名址的,以书面形式传递的信息。书籍、目录、报刊不能被视为信函。”英国、意大利、德国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也与之类似。英国邮政法(2000年)第125条规定:“信件是指任何以书写为形式的通信,按照人力而不是电子的方法运送并按照寄件人标在物品上面或包装上面(不包括任何书籍、目录、报纸或期刊)的地址投递到人或住址。”意大利邮政法(1999年)第1条规定:“信函,是指在任何实物媒质上,以书面甚至是电子方式进行的一种通信,这一实物媒质本身,应经过包装投递到寄件人给出的地址。书本、目录、报纸和期刊不属于信函的范畴。”德国邮政法(1997年)第4条规定:“信函指有址书面通信。此处所指的书面通信不包括产品目录和类似报纸、杂志等周期性出版物。如果通信地址中没有写明个人的名字,而只是注明了某个住址或单位的一个集体称呼,这种通信不应视为有址通信。”美国邮政业务规则(1998年7月修订)规定,信函是指记录在标有特定名址的有形物品上的信息。同时,该规定还对信函的特征以及不属于信函的情形进行了详细描述。上述邮政法中信函定义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信函是书面通信的媒介,但这种媒介并不限于纸质。英国邮政法进一步指出,信函递送过程不是电子传输,这就与电信通信有所区别。意大利邮政法明确规定,信函所递送的信息还包括电子信息。第二,信函应有明确的收件人名称和地址。德国邮政法强调,没有收件人名称,仅表明收件地址或单位名称的则不视为信函。第三,信函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亚洲国家的邮政法基本都强调信函为书面通信的信息载体,但在具体定义上略有差异。越南邮政法(2010年)第3条规定:“信件是指用于信息交流的手写或打印文档,不一定写有接收地址,但不包括期刊、报纸和杂志。”韩国邮政法(2008年)第1条第2款规定:

“信件,是用文字、记号、符号或者图案等表示的用于通讯的文字或宣传单。”印度尼西亚邮政法(2009年)规定:“信件是书面通信的一部分,寄给具有特定地址的个人或者实体,其寄递过程全部是物理的。”日本邮政法(2005年修订)第4条规定:“信件指的是有特定收件人和特定发件人,能够传达一定含义、通知一定信息的文书。”马来西亚邮政法(1991年)第2条规定:“信函,是指直接寄给特定个人或特定地址的、由非电子类手段传递的任何书面通信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包含这类通信的小包、包裹、包装或物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越南邮政法将无址邮件(如广告宣传单)纳入了信函,韩国邮政法也没有特别强调信函必须具备收件人的特定名址。印度尼西亚以及日本邮政法则强调了信函应寄给具有特定地址的个人或者实体。马来西亚邮政法中信函的范围还包括任何包含具有通信性质的小包、包裹、包装或物品。

此外,俄罗斯、乌克兰对信函定义采取列举方法。例如,俄罗斯邮政法(1999年)第2条规定:“信函——普通信件和挂号信件、邮政明信片、盲人读物、印刷品和小包。”巴西邮政法修正草案(1999年)也采取了列举方式。澳大利亚对信函定义界定的同时,还进行了外延列举。澳大利亚邮政法(1992年)第3条规定:“信函指任何寄送给特定个人或地址的书面通信,包括:标准邮件;装有通信的信封、小包、包裹、容器或包装;没有封装的寄送给特定个人或地址的书面通信。”

2 中国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1986年《邮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1996年1月原邮电部的《关于“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中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面通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形式寄递的信息载体。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信息载体;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1986年《邮政法》及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对信函定义界定较为宽泛,还创制了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概念,导致在实践中对信函定义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没有强调名址特定性,从而可能将无址邮件纳入信函调整范围,这样与寄递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尽相符。再有,具有通信性质的音像资料、计算机信息载体较难以把握,由此带来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虚化,不易落实的问题。

2009年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借鉴国外邮政法对信函定义重新作出规定,《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按照上述定义,信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2.1 实物信息性

首先,信函递送的实质是信息传递,而非实物传递,这就使信函区别于包裹。其次,信函信息的传递以实物(即有体物)为载体,而非单纯借助电子数据等非实物介质,这就使信函递送与电信通信、网络通信等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区别开来。信函信息的传递载体,既包括以书写、打印、复印、影印、印刷或者与前述方法类似的方式形成的信息载体,也包括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的介质,但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换言之,信函不但包括通常意义理解的书面通信,还包括打印、复印、影印、印刷等方式形成的纸质文本以及其他非电子信息载体(如文件、资料、单据、票证等),甚至包括以固定物理形态存储图文声像等信息的磁、光、电介质(如存储有信息内容的集成电路卡、光盘、U盘、磁盘等)。

2.2 特定目的性

信函信息的制作与传递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而非全部社会公众。换言之,信函是以信息传达和寄递为特定目的,也就应该标有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名址,具有特定的收件人和送达地址。因此,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传播对象的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被排除在信函之外,任何未标有特定名址随机派发的无址物品也不应视为信函。

2.3 内容私密性

由上述信息传递对象的非公众性所决定,信函寄递多有保护隐私和信息保密的需要。因此,信函在外观形态上是套封并缄封的,而不是和敞口的。信函缄封的特征也表明信函递送信息的主体在主观意图上排斥信息被非法检查、开拆、偷阅、传播,这也是国家对信函施加特殊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例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执法机关通常不得开拆检查信函(《邮政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用户交寄信函时如需要验视的,由用户自行开拆,邮政企业不得检查其内容;而信件以外的邮件(如印刷品)。邮政企业则可以当场进行验视(《邮政法》第二十五条)。

与1986年《邮政法》和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相比,《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增加了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限制性条件,强调了实物信息载体是信函的根本属性,并将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排除在外,与国外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趋于一致,从而使信函的界定更为科学合理。

3 信函与印刷品关系的辨析

信函与印刷品同属于实物信息载体,都是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重要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T10757—2011)对印刷品定义规定为:“用户交寄的除按信函寄递外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的统称。”信函与印刷品根本区别在于,信函是具有特定递送对象的实物信息载体;印刷品是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印刷形成的多份相同内容的复制品,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递送对象。结合《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印刷品可以分为两类: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以及按信函寄递外的其他印刷品。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的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以传播文化信息为己任,当然被排除在信函之外。结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印刷品可以概括为按信函寄递外的以印刷、复印、影印、打印以及与前述方法类似方式形成的印刷品。例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俗称内部书报刊)、广告宣传单、空白报表、产品说明书、目录、培训教材、会议材料等。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派机关,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申报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优先条件。

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内容包括:被审核对象个人的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须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单位证明、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能够证明其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相关材料。

(二)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和生育证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等能够证明其生育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和其他证明其收养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征收决定书、缴款票据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五)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县(市、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拟提拔任用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是乡(镇、办事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拟提拔任用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所负责区域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是各单位负责人的,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所负责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意见。

以上材料均应为原件,原件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发放或保存单位公章。必要时组织、人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可单独或联合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生育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提拔任用对象为县(市、区)工作人员的,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向本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拟提拔任用对象为市直机关各单位(含机关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向被审核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

(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应及时收集被审核对象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组织审核。一般情况下,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被审核对象拟提拔任用为县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拟提拔任用为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

(三)被审核对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拟提拔任用为县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通知被审核对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审核资料,组织审核,并按前款规定时限向市委组织部出具审核意见。

(四)申报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优先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同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的证明;市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五)审核意见要客观、真实、清晰、准确,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和认定意见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审核意见。

(一)未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的;

(二)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通知,在要求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第七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一)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到位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和正常使用。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到位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

(三)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提拔。

(四)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提拔。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具否决性审核意见:

(一)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资料不齐全,又不能依据政策认定其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二)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

(三)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

第九条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被审核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十条对在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中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发〔〕2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已经提拔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6

从8月份开始,佛山照明频繁遭到监管部门调查。8月13日,公司董事长庄坚毅等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出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8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涉嫌泄露信息对佛山照明发出关注函;9月1日,庄坚毅申请辞去董事长一职;9月3日,深交所再度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核查涉嫌内幕交易情况;9月6日,庄坚毅卸任董事职务。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深交所了解到,市场从7月份开始炒作锂电池概念股,深交所一直严密监控各类概念炒作。“佛山照明也是锂电池概念股,可能是监管层密切关注的股票之一。”一位不具名的券商研究员告诉记者。

由于广州证监局拒绝透露正在立案调查的细节,目前还无法确定庄坚毅和邹建平被调查的具体原因。

上海律师宋一欣认为,很有可能是佛山照明的信息披露,引起监管层的关注,进而查出涉嫌内幕交易的问题。

投资频繁泄密

8月20日,佛山照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出的第一份关注函,称“公司于8月18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有部分内容,与8月13日开始在网上流传的关于公司‘将公告投资1亿元做锂电池项目’的传闻部份内容一致”。

关注函要求公司对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泄露信息的情形进行核查。8月24日,佛山照明根据关注函要求开始停牌核查。

深交所函中所指的公告,是指佛山照明关于发起成立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事。

佛山照明公告显示,该项目公司由佛山照明与合肥锂鑫能源材料公司、青海威力新能源材料公司、锂能源控股公司、江苏国港交通工程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佛山照明以现金出资2550万元。

该项目公司初期设计生产规模为2000吨/年,预计投资额1亿元,达产后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扩大产能。

正是这段公告中披露的投资金额,与8月13日网络流传的投资内容相符合。深交所据此关注佛山照明可能涉嫌泄露信息,向公司发出关注函。

多份券商提供的研究报告指出,佛山照明最值得关注的业绩亮点在于,其正在打造一条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即碳酸锂材料-正极材料-锂电池-电动车总成的新能源车。

佛山照明8月18日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打造以上产业链中多项具体投资计划。此时正值“锂电池”概念股受市场追捧,佛山照明A股股票从18日开始放量上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触及深交所设定的异动指标。

关键信息延迟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佛山照明A股连续上涨的三天内,媒体提前报道了另一项重大投资。

8月17日,佛山照明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授权经营班子与台湾必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翔实业”)洽谈合作事宜,但当日晚间公告中并未披露具体合作细节。

直到8月20日,佛山照明才公告,“双方将联合其他投资方共同投资建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生产企业,首期设计生产规模2000吨/年,最终生产规模1万吨/年以上,预计总投资约1亿元人民币。”

此外,双方的合作还包括共同投资建立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首期设计生产规模1亿安时/年,最终生产规模3万安时/年以上,预计总投资约2.5亿元;另一项投资为在佛山设立纯电动汽车生产基地,计划在年内完成生产20辆用于示范线路,2011年内达到300辆/年产能,2012年内达到2000辆/年产能。

这无疑是另一项重大利好消息。公告后,佛山照明A股连续两日涨停。

然而,在佛山照明正式公告披露前,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早已见诸报端。

据记者了解,8月16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率领近千人的广东省经贸文化交流团前往台湾,开展为期一周的“台湾•广东周”活动,佛山照明也是随团企业之一。两岸多家媒体对这次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

8月18日,在台湾举行的佛山台湾经贸会上,佛山照明代表与必翔实业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及次日,两岸媒体对双方的合作协议都做了完整的报道,均早于佛山照明的公告时间。

“合同在18日就签订了,为什么要等到20号才公告出来?这也是明显的信息披露问题。”宋一欣表示。此外,记者还留意到,佛山照明在20日还同时了两则更正公告,分别是董事会公告中出现会议地点错误,以及监事会会议期次出错。

“内幕交易”细节曝光

9月15日,经深交所核查与公司自查后,佛山照明公布了核查结果,证实有交易对手方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告敏感期进行了股票交易。

核查出的第一个在敏感期进行交易的对象为方清,佛山照明公告中方清的身份为合肥锂鑫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记者从其他渠道查到,方清还担任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国轩高科)总经理一职。

佛山照明在7月15日公告了两项投资,分别是《关于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意向进展情况公告》和《关于正式收购合肥国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20%股权投资的公告》。记者查阅了国内券商针对这两个项目的研究报告,均解读为利好消息,给予了买入评级。

作为合肥国轩高科的总经理,方清在7月12日与7月13日敏感期内买入了佛山照明A股2万股,并于7月27日卖出1万股,期间获利10150元。

针对这一买卖情况,方清声称:“以上股票交易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绝无知情任何内幕信息”。颇为蹊跷的是,作为交易对手方的合肥国轩两家公司,并未将方清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另一名被核查出来的交易对手方人员为霍广。霍广的身份为青海威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威力”)的法人代表。

佛山照明在8月18日公告了投资成立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锂电正极材料项目”)一事,青海威力为联合发起投资公司之一。佛山照明在核查材料中认定霍广为8月18日公告项目的内幕知情人。

3月20日,佛山照明曾公告拟购买从事锂电池业务的合肥国轩高科股权。霍广在公告前于3月8日~15日期间累计买入佛山照明A股174300股,买入均价为11.81元;公告披露后,霍广在4月12~16日期间累计卖出123300股,卖出均价为14.05元,期间获利276192元。

在上述方清股票交易的敏感期,霍广也有交易记录。在7月15日公告之前,霍广及其直系亲属账户在6月2日至7月6日期间共累计买入103400股,均价12.93元,期间于6月10日卖出1400股,卖出价为14.27元;此后又在公告后卖出102000股,期间获利16768元。

对于在敏感期进行股票交易的事实,方清和霍广均认为是正常的股票交易,并非内幕交易。佛山照明说,“在与霍广的谈话中发现,霍广并不了解什么叫敏感期”。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7

关键词:招标策略;编制招标文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1-0081-02

1 前言

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状况是供大于求,所谓供,主要是施工企业(承包商),其它还有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等;求就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也称为建设单位或投资方)。除了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外,基本上是一个买方市场。也就是说,投资方可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占据比较有利的地位。但是,投资方有一个很大的不利因素,对于建筑市场的了解远远不如施工企业(承包商)全面、详细,也就是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当然,这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咨询、监理机构等方法来弥补。

而施工企业(承包商)正是要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信息,与投资方周旋较量,努力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合同地位和最大的利润。

根据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的特点,本文仅讨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发包的有关问题和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投资方的根本利益,绝大多数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发包。它是投资方选择承包商的最佳方式之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此外,还有邀请议标,但是这不属于法定的招标行为。

招标工作的主要程序为:

招标公告(或邀请)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开标评标选择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招标发包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联合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地的有关法规执行。本文就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逐一论述。

2 招标公告

投资方可以通过公众传媒,如报纸、专业期刊、信息网络等向不特定的施工承包商工程招标信息。如果是邀请招标,则向经过选择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信,要注意不得少于三家。

投资方应该根据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难度,以及自身的情况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以免限制那些中小承包商投标,造成报价抬高。

3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工程情况综合说明、招标范围和要求、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主要内容。除了常规内容,投资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重点考虑确定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发包形式

投资方首先要考虑是与一个承包商签订总的施工承包合同,还是将部分专业工程划出,分别与各个专业承包商签订合同。

若一个投资项目很大,复杂的专业项目较多,而自己的专业管理能力又不够强,则应该考虑选择总承包的形式。这样可避免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返工浪费,工期延误等风险。

反之,若专业不多,且多为常规项目,则可以考虑由投资方直接与各专业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这样有利于投资方控制总投资。也还可以考虑以补偿给主承包商一笔管理费的形式,将协调配合的责任转移给主承包商。

3.2合同价格形式

其次投资方要考虑承包价格的确定方式,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一般常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固定合同单价、可调合同价等三种价格形式。

一般来说,如果项目的施工周期不太长,施工图纸详细齐全,预计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比较少,可以选择固定合同总价的形式,这样投资方能够尽早地控制投资。此时要特别注意控制不可预见费的确定和使用。

如果项目的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出入,预计会出现许多设计变更,就应该选择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此时要注意如果工程量变化太大,就可能需要改变施工方法,从而引起单价比较大的变化,也就有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合同单价。

如果预计在项目施工周期内会出现物价,特别是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较大幅度的涨跌,则只能采用可调合同价的形式。因为,涨幅太大,承包商将不能承受,致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致使建筑质量低劣,使用安全得不到保证。或者拖延工期,使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建成投入使用,以此来迫使投资方追加合同价款;跌幅太大,承包商将获得太多的超额利润,投资方不愿意接受。此时,也可以采用固定合同价加调价指数的形式。

3.3保函或保证金的应用

保函或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人能够认真投标和忠实履行合同而设置的保证措施,投资方应该很好地加以利用。比较常用的有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履约保函(或保证金)、质量担保保函(或保证金)、材料设备供应保函(或保证金)等。投资方要注意它们的使用时段和前后衔接呼应关系。

当然,根据有关规定,承包商也有权利要求投资方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由于现时建筑市场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设置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对招投标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可以起到保障作用。

但是,投资方也要注意,大量的或者高额的保函或保证金的使用,将会提高承包商的投标门槛,对承包商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从而限制了许多中小承包商的投标,也就有可能抬高发包的价格。因此,投资方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例如是否超高、超大型建筑,工期要求紧迫,大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身的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如何设置各种保函或保证金。

3.4选择报价形式:

在我国现阶段较常采用两种报价形式,既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施工图报价。

3.4.1工程量清单报价:

由投资方提供发包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清单,并明确报价口径,由承包商根据自身实力、市场条件和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个施工项目的子项报价,计算各种其它费用,最终形成投标报价。

这种报价形式是国际通用的模式,适合采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适宜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将会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报价形式。上海近阶段基本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采用这种报价形式,可以节约招标时间,便于投资方在评标时分析比较各投标报价之间的差异。同时也节约了承包商的投标成本。对于那些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而投资方又希望能够尽早开工的项目特别适用。要注意,采用这种报价形式,也一定要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这样承包商才能够编制出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避免出现对工程量清单某些子项理解上的歧义,从而造成子项报价偏低或偏高,或对施工项目的

技术难度估计不足。

3.4.2施工图报价

投资方提供发包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明确的施工范围和报价口径,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全部施工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单价,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计算出全部费用,形成投标报价。

这种报价形式,以往应用得较多。适用于那些设计图纸完整,投资方希望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结算时只需对设计修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为了防止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以及便于评标时分析标函,提高评审标书的质量,节约评审时间,投资方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一份标底。但是要特别注意,标底仅仅是起参考的作用,而不是所谓的拟建工程的预期价格。一般来说,剔除技术措施费等因素,高于标底的报价是没有竞争力的。

无论采用那一种报价形式,都应特别注意,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投资方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规定投标人必须详细填写材料(设备)明细汇总表。只有这样,投资方才能有效地控制材料(设备)的价格和质量。这是因为,同样的施工项目,采用不同的材料,其价格可以有很大差异,而且对今后的使用也会有很大影响。

填写材料(设备)明细汇总表时,应要求投标人详细列出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产地)、质量等级、数量、单价及合价,并分专业汇总,以便于评标时对比分析。

投资方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使用要求和自身的资金实力,按照价值工程的理论,全面考虑寿命周期成本,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3.5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一般来说,除了投资方擅长的专业范围内的材料和设备,或者为了保证某些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或使用效果,可以由业主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其它材料设备均应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供应。

投资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设置约束性条款,如材料设备的采购需经投资方认可质量和价格,要有合格证、质保书等要求,以此来对承包商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控制。

3.6对质量、工期的要求和奖罚

投资方应该根据项目的使用要求合理确定施工质量等级和施工工期,不必提出过高的要求,以免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投资方要在合同中根据确定的质量等级和工期要求,设置相应的惩罚(或奖励)条款,用以约束承包商。

3.7工程保险

在上海现阶段,部分工程实施了工程保险。但是,按照国际惯例,为了回避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国外均实行了工程强制保险。相信这将是我国建筑施工业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施工承包商、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人和造价咨询机构等行业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工程保险较常用的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可作为附加条款)等多种。从投资方方面来说,它对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建筑、材料设备,其它财产等提供因气候、地质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过失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

3.8其它费用和问题

为了控制造价,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结算时发生额外的费用和索赔,投资方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应通过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现场踏勘,以及对周围环境的自行调查等资料,充分了解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和一切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消防、土方外运以及水文、地质、气候、地下障碍物清除等各种影响因素和费用,分项各单列报价,并汇入总报价。

投资方还应该要求投标人对由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装卸保管费、以及另行分包工程的配合管理费等进行报价。对于其它未列入报价的费用项目,则应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不得再另行计取。

对于有关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结算办法等等主要的合同条款一定要列在招标文件中,中标后再谈容易引起争议和反复。

函调证明材料信篇8

第三组《催收贷款公函》及邮件详情单,证明国通支行向钟辉麟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四组是证明国通支行向华信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1、20xx年4月10日和20xx年8月22日国通支行向华信公司发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武汉广场业主欠息清单》及邮件查询单;2、华信公司向国通支行发出回购清单的传真;3、1998年12月17日华信公司收到国通支行催款公函回执。

第五组是证明钟辉麟已还和未还本息的凭证。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对帐单》表明,未还本金港币461,826.03元;2、《国际业务部按揭贷款卡片帐》表明,已还本金145,506.97港元。

被告钟辉麟提交4份证据材料:1、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钟辉麟还贷本息港币222,017.41元。2、《武汉广场工程风险承包合同书》,证明房屋竣工时间迟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而贷款人未予审查;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华信公司逾期交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4、国通支行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华信公司提交2份证据:20xx年11月14日《企业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报告》,证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原告国通支行、被告钟辉麟、被告华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前交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钟辉麟对国通支行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中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贷款已划至华信公司帐上;第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的关系;第三组证据催款通知书,没有说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的关系,且钟辉麟未收到催款通知书;第五组证据对帐单及按揭贷款卡片帐计算的还款金额有误,不予认可,应以答辩状为准。

华信公司对国通支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除第四组证据“传真” 外均不持异议,但认为第一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国通支行的设立与其承接国际业务部债权债务的行为属于债权转移法律行为,但因未通知保证人华信公司,因而债权转移无效;第二组证据不能证明放贷主体合法有效;第三组证据与华信公司无关;第四组中的邮件证据,邮件查询单“华信管理收发章收”,不能证明华信公司收到此邮件,即便收到也不能证明邮件内容就是《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第五组证据确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国通支行对钟辉麟提交的4份证据材料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证据1已印证了国通支行已履行贷款义务,国通支行委托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代收还款并不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证据2《武汉广场工程风险承包合同书》是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文件,与银行贷款无关。银行在按揭贷款前,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有关审查范围规定,对开发商的审查,主要对是否具备开发资质、是否取得相关房产开发证照、开发项目是否真实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审查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承包关系;证据3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及判决结果,与国通支行无关

华信公司对钟辉麟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

国通支行对华信公司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为华信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告》已印证了国际业务部与国通支行主体之间的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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