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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标准8篇

时间:2023-03-07 15:01:02

小微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标准篇1

关键词 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X92 文献标识码:A

2004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以及省市安监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0年,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湖北省安监局于2011年制定了《湖北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12年,荆州市安监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荆安监文〔2012〕85号)。

笔者参与了湖北荆州市小微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本文从基础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与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四个方面介绍小微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一、小微工贸企业生产条件及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一)小微工贸企业生产条件。

小微工贸企业生产条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设备设施比较简陋;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建立或完善。

(二)小微工贸企业危险有害因素。

以纺织企业为例,工贸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危险有害因素:火灾、机械伤害、触电(雷击)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容器爆炸、粉尘危害、噪声和振动危害、高温及低温等。其中以火灾和粉尘危害尤为突出。

二、安全标准化创建流程及评定标准

根据荆安监文〔2012〕85号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包括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评审申请、外部评审等八个阶段。

小微工贸企业首先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并根据目标来制定推进方案,分解落实达标建设责任。其次,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排查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第三,企业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就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教育培训,实现全员参与。第四,企业依据评定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评工作,并着手准备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以便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安全标准化外部评审。

根据湖北省安监局《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考核评价工作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安全标准化企业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部级)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二级(省级)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三级(市级)考核得分不少于700分。设备设施安全考评各空项分之和超过400分的,不得评为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超过200分的,不得评为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企业当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得参加考评。

湖北省未出台评定标准的行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小微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小微工贸企业基础管理标准化创建

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基础管理标准化的创建是小微工贸企业极易忽略也是其非常薄弱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建设:

(一)建章立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针对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或修订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等。

3、制定或修订各岗位操作规程。

企业对缺失的制度进行制定,对不完善或陈旧的制度进行修改或更新,并将各种规章制度文件化。

(二)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自身情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邀请专家进行安全讲座或培训,组织职工外出参观学习,编写安全教育宣传手册,全员参与学习,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及技能考核,鼓励员工主动学习,使安全教育培训深入人心。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应有记录并进行归档。

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形式有:

1、每天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活动日;

3、安全生产会议;

4、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

5、事故现场会;

6、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及标志;

7、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三)引进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采用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如5S安全管理方法、安全检查表管理法等。

1、“5S”安全管理方法。

5S起源于日本,是指在生产现场中对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日本企业独特的一种管理办法。5S是指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等五个项目。

整理即区分要与不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需的物品。整顿即必需品依规定定位、定方法摆放整齐有序,明确标示。清扫即清除现场内的脏污、清除作业区域的物料垃圾。将工作场所的污垢去除,可使危险发生源更容易发现,清洁即将整理、整顿、清扫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维持其成果。素养即人人按章操作、依规行事,养成良好的习惯,使每个人都成为有安全素养的人。

5S管理方法非常适合小微工贸企业的管理,其实施成本低,技术难度不高,但安全成效和经济收益高,也易为小微工贸企业所接受。

2、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法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发现系统以及设备、机器装置和操作管理、工艺、组织措施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列成表格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主要包括四个操作步骤:收集评价对象的有关数据资料;选择或编制安全检查表;现场检查评价;编写评价结果分析。

安全检查表法简单易懂,操作性强,但编制安全检查表的工作量及难度较大,检查表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编制者的知识水平及经验积累,也会影响到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小微工贸企业设备设施安全标准化创建

设备设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是标准化创建中的重要的硬件环节,小微工贸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基础管理比较薄弱,设备设施比较陈旧。以纺织厂为例,在设备设施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消防器材不得超过年检有效期,应及时更新;

2、登高梯台底部应有自锁装置,直梯应有安全护笼和防滑装置;

3、车间照明等应用防爆电器,接地装置应有年检报告;

4、旋转导轨应有自锁装置;

5、仓库不得过量或杂乱堆放,应防止自燃;

6、配电房应有防止动物进入的设施;

7、变压器应有绝缘年检报告;

8、高空作业应有护栏和审批报告;完善企业临时电线审批制度;

9、完善标识标牌;

10、厂内车辆应及时检验,驾驶员不得无证上岗;

11、电器不应使用临时电源;

12、电源应设置护栏;

13、其它。

五、小微工贸企业作业环境安全与职业健康标准化创建

作业环境安全与职业健康保障创建关系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及环境的良好状态,是安全标准化创建中的重要环节。在创建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完善安全通道的布置,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2、作业人员应依工种佩戴标准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尘口罩、安全帽、绝缘手套等;

3、应完善防尘防毒设施,如防泄漏、防二次扬尘措施;

4、应有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报告,应有员工体检报告,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等;

5、其它。

六、小微工贸企业安全文化标准化创建

安全文化是安全标准化创建中的重要部分,它代表了企业的软实力,体现了企业的精神面貌,并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有序地进行,保障企业持续和谐地发展。

小微工贸企业的安全文化依据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进行建设。大至安全承诺、安全理念,小至安全教育活动、行为激励、安全事务参与等,都是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基于小微工贸企业规模小、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特点,可采取如下措施:

1、人手一本简单易懂的《安全标准化通用手册》;

2、开展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月活动和亲情教育活动;

3、制作标语、宣传栏、创办微型内部刊物等;

4、以讲课、会议、座谈、演练、参观展览、看录像、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员工的安全素养等。

七、结语

小微工贸企业总体呈现数量多且不规范的特点,因此小微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创建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它不仅需要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推进,更需要小微工贸企业提升安全意识并积极地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本文针对小微工贸企业的特点,分析了小微工贸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根据国家、湖北省的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从基础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与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的提出,既考虑到了小微工贸企业的实际条件,又能确实提升小微工贸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水平,且易为小微工贸企业接受并进行整改落实,从而使小微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得到提升。

(作者单位:胡章地,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窦宇雄,董强,胡文军,武汉工程大学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胡雅文,湖北虎渡河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马西员. 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国钨业, 2003, (3).

[2]赵景华.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初探.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 (9).

小微企业标准篇2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小微企业标准篇3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误区系列: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小微企业标准篇4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标准篇5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 界定 经济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活跃且重要的力量,在世界上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战略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小微企业的作用。我国于2011年对原本笼统界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细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大力增长,就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功能,小微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增长的主要动力。

一 国际上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界定小微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仅是关系到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也关系到政府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对象的确定。而小微企业的概念也是相对的,历史的,甚至是模糊的,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标准,而且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动态变化,各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笼统的来说,小微企业是一个规模的概念,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国内外对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一般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这两个方面展开的。

从“质”的角度来界定。美国在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中小企业。”此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更进一步做出了界定:“小企业的业主同时也是经理;小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小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销售;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而英国在1971年公布的博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曾指出,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有三个特征须加以考虑:“第一,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部分,这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没有力量施加影响;第二,小企业没有争持的管理机构,是由业主亲自管理并且负责决策;第三,小企业是独立的,而非大企业的一部分,不受外部控制。”

世界上其它国家就较少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质”进行规定,而更多的就是从“量”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

从“量”的角度界定。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是以定量的方法来界定小微企业,因为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的标准具有相对性。首先,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它的经济制度以及经济环境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界定小微企业所选择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里,不同的产业部门也可能有着不同的标准。其次,在时间上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个行业,采用的是同一个标准,但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界定标准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不同,行业的整体规模结构也会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从“量”的角度来界定中小企业应该符合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以修正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标准又可以分为按生产要素界定和按经营水平界定。前者一般采用的是雇员人数这一人的要素来界定和按资本额或者是资产额来界定等,后者一般按营业收入额和销售额等来界定。例如,在丹麦,雇员人数不超过49人的为小企业,雇员人数在50到99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而雇员人数为2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而在美国,是把制造业小企业雇员的人数定为500人以下,近年又规定了制造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1000人,而零售业的年销售额为200~800万美元被界定为中小企业。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零售业以及服务业的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者常雇员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在新加坡,其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800万新元,并且公司至少30%的股权由本地人拥有,除制造业外,服务行业雇用员工不得超过50人。

二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经历了一个不断的调整的过程。在建国的初期,

我国曾经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规模。

1962年,我国根据企业的作业人员标准对企业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具体的标准时: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为大型企业,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我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设定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了零售、公交、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

1992年,划分企业协调类型小组又对1988年颁布的标准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轻工业、医药工业、市政公用工业、电子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

1999年,我国再次修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又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分类,把销售收入和资本总额作为主要的考察指标,仍然保留了1988年颁布的标准中的四种类型。并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对企业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制定的。2011年,对于2003年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此次划型标准的修订的重要突破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标准,并且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列为今后国家政策所扶持的重点。

三 新标准对我国小微企业具有的价值

当前,我国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经济基础相对而言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总体来说偏低,但却是我国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小微型企业总体来说大概占到我国全部企业个数的96%~98%,但同时小微企业也是弱势群体。

第一,新划型标准的规定划出了微型企业的标准,有利于国家明确重点,并且出台更有利于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政府职能由关注大型中型企业到关注小型微型企业的转变,将会不断的缓解小型微型企业的难处和短缺之处,促进小微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小微企业标准篇6

关键词 小微企业 政府扶持 政府采购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4-0067-04

小微企业是支撑经济增长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决定了比大中企业更需要财税金融支持。对小微企业予以税收及其他财政措施扶持,更能够激励私人资本投资,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对小微企业予以财税金融支持,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本文结合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困难,阐述了财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必要性,并针对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较为可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财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理论基础

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大于对大中企业的影响,对小微企业所产生的税收效应大于对大中企业的影响,这可以用福利经济学理论及税收效应理论来阐明。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将功利主义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运用于经济学当中,提出,社会总福利即GDP是社会中所有人福利的加总,而个人福利是个人从消费各种商品和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用,直接取决于个人的收入和财富。该理论基于三个核心假设:一是个人福利可以用基数的形式进行衡量,收入和财富越多的人,福利也就越大;二是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以后,还能够有所剩余,那么这种政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实质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三是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总,得出社会总福利。所得税制度就是基于这一假设实现的。庇古提出“收入从较富裕者转移给具有类似气质的较贫困者,必定会使满足的总和增加,因为它以牺牲较弱的需求而满足了较强的需求。”由此我们可以推出,税收扶持对小微企业意义更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相对于对大中企业税收优惠,会发挥出更好的税收效应,就社会总福利分析,会使社会总福利增加。

再从政府征税对企业经济效应分析,征税一般会产生替代效应。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会降低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如果因此而减低了投资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会导致其减少投资,就会发生税收对投资的替代效应。

二、政府税收扶持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

1 小微企业成长中的需求。企业总是经过起步、成长到成熟发展,大中型企业一般是从小规模发展而来,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进入成熟发展期,而小微企业大多处于创业期,起步期是最为艰难的时期,产品有待推广,技术有待完善,资金不够雄厚,与现存的成熟企业相比,竞争处于劣势。此外,受制于产业结构与分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分工协作较少,单个企业的经营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小微企业也难以从大中企业获得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2 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生产成本提高。除了自身的弱势以外,目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小微企业在市场上没有话语权,通胀的压力无法转嫁,小微企业经营更加困难。2011年11月,生产经营成本持续升高,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原油购进价格指数上涨24.5%,煤、油等动力燃料价格同比上涨10%。在通胀背景下,小微企业成本增加是一个长期趋势。由于小微企业在市场定价方面缺少话语权,上升的成本又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嫁,或者转嫁数额远远小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小微企业普遍陷入生存困境。

3 劳动力成本加大,利润空间受挤压。小微企业还必须面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环境。2010年,有30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全国又有24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全国27个省份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增幅多在14%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最低工资分别达到1160元、1280元、1300元和1310元,中部省份如安徽、河北分别达到1010元和1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劳动力最低工资也大多达到800元以上,在如此工资标准下小微企业劳动力成本负担沉重。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选择

(一)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的财税扶持

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口径偏小,而且2011年,国家颁布的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划分不同,企业所得税中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规模标准因素以外,突出以实际盈利作为标准予以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口径小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以工业企业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20人以上是小型企业,20人以下是微型企业,人数标准远远低于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标准;从营业收入上比较,营业收入300万以上是小型,3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如果按国家规定一般行业的盈利率10%计算,那么年度营业收入就超过300万。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借鉴发达国家对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让更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且使税收优惠制度长期化

2012年2月,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国家这些最新的规定,体现出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给小微企业较为实际的税收优惠,但这些政策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优惠措施没有根据企业创建与发展形成完整的扶持体系;二是国家出台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是短期的不是长效的税收制度。本文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

1 根据小微企业成长周期制定全面的税收扶持制度

小微企业创建阶段。创建阶段小微企业在资金、产品打开销路方面最为困难,生产成本高,容易亏损,政府具体的税收扶持可以通过:第一,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建议增值税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由300元提高到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月营业额由5000元提高到20000元。第二,针对小微企业创办阶段成本高、利润空间小的状况,地方政府对刚创办的小微企业,从创办起,免除三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五年享受所得税减半政策。

小微企业成长阶段。该阶段是企业自主研发最旺盛的时期,企业需要购买大量的先进设备,同时必须引进大量的科技人才。政府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第一,所得税方面,在2006年2月国家颁布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基础上,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做出进一步调整。我国目前研发费可以向后结转5年,建议对小微企业税收制度中研发费用的结转可改为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7年。第二,建议我国目前实行的单位在30万元以上的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费,采用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改为根据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允许发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第三,提高个人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比例。小微企业中,很多专利专有技术来自个人创新,就我国个人所得税而言,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专利、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特许权的所得适用税率以及扣除标准同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相同;从高技术企业获得投资分红等没有扣除,这些措施显然不利于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应调整为:对个人转让的技术收入按收入额的40%两倍于劳动报酬、财产租赁的扣除比例征税个人所得税;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分红等收入因先征过企业所得税所以免于征收,以激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小微企业进入成熟期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渐提高,企业盈利增加,企业也有能力增加自身积累,将盈余转化为资本,同时企业开始了二次创业,实行从规模、管理到技术的蜕变,企业要进行这种蜕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国家对小微企业最好的税收扶持政策就是再投资抵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金额及所属年度已纳税额给予全部退税,激发小微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 实行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的长效税收制度

目前国家出台的有关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有时间节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至2015年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这些政策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对政府长期税收扶持的需要。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法律条例,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在相关税种优惠中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具有长效的法律效力。

(三)缩小财政直接投资规模,发挥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效益

财政补贴是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又一种重要渠道,近些年,政府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截至2010年累计安排139.5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2000年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87.5亿元支持了21.2万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达109亿元;2012年2月,国家决定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从财政政策沿革看,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增大,特别是2012年,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小微企业,突显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从另一个方面看,资金使用较分散、使用重点不突出,项目管理透明度有待提高,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不够,整体效益不明显。各类涉及小微企业的政策和资金分别在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形不成合力,导致财政政策整体效果差,同时,财政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通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获得支持,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重立项和资金分配,轻管理和绩效,特别是目前一些支持小微企业的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评审,既脱离各地发展的实际,又加大了成本,在评审过程中容易出现寻租行为,滋生腐败。因此,本文建议,缩小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规模,代之以更为公平的税收扶持。就目前财政支持来看,应统筹整合支持小微企业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将分散的、针对性不强的以及不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严格项目评审程序,增加透明度,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施,制定可行的考核体系,客观地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效果差、偏离项目的资金使用政府停止对其扶持。

小微企业标准篇7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小微企业标准篇8

关键词: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评价;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0―02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并针对小微型企业在金融危机后遇到的困难,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小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理论研究者和从事小微型企业活动的实施者从不同视角对小微型企业的有关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对如何评价小微型企业行业的成长性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国内外关于小微型企业的概念与界定、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以及小微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状况进行评述。

1小微型企业与小微型工业企业的界定

各国对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内外对小微型企业界定标准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这两方面展开的。就国外而言,美国从定性方面衡量企业大小,标准是非垄断性的市场地位;英国从定量方面衡量企业的大小,以销售金额和投资规模来区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但是,由于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得到普遍采用。就国内来看,“微型企业”最早出现在1999年7月《人民日报》关于辽宁省抚顺市组织下岗职工创业的报道中。莫荣(2002)首次提出微型企业的标准是:凡在7人以下的注册企业和大量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均是微型企业。王振(2002)认为,微型企业是属于中小企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企业群体,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规模非常小,从业人员从几个人到几十个人;二是销售收入也只有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三是管理结构非常简单,不设专门的管理职能机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绝大部分为个体或合伙的私营企业,另外,私营企业中的多数企业也属于微型企业。陈剑林(2007)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细小的企业组织。

综上研究可见,国内外对小微型企业的界定主要从是否从工商部门注册、从业人员、销售收入以及企业管理组织的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但是,均没有公认的统一的标准。

直到2011年,政府层面对小型微型企业做出明确界定,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在此前中型、小型两类划分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较2003年《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相比,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林、牧、渔业,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就工业而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小微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2.1国外关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的研究

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多而复杂,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多种结论。Myers和Turnbull(1977)研究发现影响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有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负债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Cherer(1980)、Evans(1987)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其成长性负相关,公司成长随其规模扩大而下降。James、Gerry(2006)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成长性有显著影响。Coad(2007)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现金流量能力、盈利能力和股本扩张能力与公司成长性存在相关关系。

2.2国内关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的研究

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在国内研究中比较详尽,多数研究从企业自身以及外部条件入手,找寻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主要为内部支持环境因素、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技术创新等方面。在研究这些因素的过程中,由于选择不同的成长性指标和样本,企业成长性与这些因素间的关系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结果。

谢军(2005)从行业属性、企业规模、资产结构、财务杠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实证考察了各个主要因素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大多对公司成长性具有显著的影响,企业成长性表现出显著的行业效应。另外,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财务杠杆和股权结构对企业成长性也具有显著的影响。张军华(2010)从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研发能力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表明: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对企业成长性有较大影响,研发能力、企业成立年限与企业成长性没有必然联系。孙丽娟、侯石柱(2010)结合廊坊市中小企业的特点,将其成长支持环境界定为外部支持环境和内部支持环境,外部支持环境包括经济技术环境、人才支持环境和产业竞争环境;内部环境包括市场营销状况、技术支持状况、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和质量管理状况。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支持环境因素对企业成长性有更显著的影响,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和质量管理是三个最主要影响因素;外部支持环境因素中的产业竞争环境却对企业的成长性有负相关影响。夏佳佳(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偿债能力和财务杠杆是影响我国通信设备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

综上可见,现有文献研究对小微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寻找企业内部,对企业外部环境因素考虑不够。评价指标的选取侧重于财务指标,对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引入不多。为此,应进一步综合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引入企业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确定企业财务、统计和业务核算三大指标相融合的全面评价小微型企业成长性指标体系。

3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评述

3.1国外关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中小企业发展滞后是俄罗斯经济的突出问题。尽管历届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的政策措施,但没有根除这一现象。郑羽、蒋明君(2008)在《普金八年:俄罗斯的复兴之路(2001―2008)》中对其原因做出了具体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小企业法律欠缺;二是行政性的障碍(行政检查频繁、企业注册程序、许可证管理制度等)是中小企业需要加以解决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亚辛、切夫连科、伯叶夫以及舍斯托皮奥罗夫(2005)在《俄罗斯小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中认为政府在各方面过多的管制中小企业或过多的苛捐杂税,这些因素都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资金筹集问题是影响俄罗斯中小企业发展的更大障碍;四是其他一些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比如:在公用设施和电网方面,政府制定较高费用,严格限制小企业。

3.2国内关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小微型企业由于规模偏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市场竞争力弱、融资困难、成本管理落后等原因,其发展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国内学者对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问题、税收政策或者制度不合理分析两个方面。

(1)融资问题。

舒威(2011)认为由于小微型企业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比较匾乏、资信程度不高,因此筹措资金十分困难。并且在融资过程中由于融资渠道窄、内源性融资占比高,外源性融资规模小、期限短、结构不合理,造成融资成本高,严重阻碍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王兴娟(2012)认为小微型企业融资难主要受国家扶持政策不到位、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约束、民间融资比例高、风险大、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等因素的制约。高攀(2013)认为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十分突出,融资问题主要体现在存在缺乏抵押或担保、贷款利率过高、融资机构不太重视小微型企业以及小微型企业违约率太高。李强、刘静(2012)认为融资难还体现在金融产品不足、诚信体系滞后。

(2)税收制度不合理。

安体富、杨金亮(2012)指出我国尚未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仍显偏高;增值税起征点偏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占用;个别出口退税规定有歧视之嫌。营业税问题主要体现在: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仅限于个人;金融业税收规定使中小企业融资更难;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所得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小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小微型企业的所得税率仍显偏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会加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税收优惠不尽使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负可能会加重;重复征税会抑制投资积极性。赵涛(2012)认为现行小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小微型企业仍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的税制环境,二是小微型企业资格认证“门槛高”,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型企业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四是支持小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性,五是现行政策培育小微型企业竞争力不足,六是税收优惠数额吸引力不大。

综上研究表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主要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而产生,对企业自身不足考虑不够。企业自身是发展之根本,为此,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应注重企业自身的不足的研究,同时,探索外部环境优化的措施,综合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研究小微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4现有研究缺陷与最新发展趋势

我国小微型企业目前处于发展困难之期,不管是企业自身,还是外部政策制度都存在不足。另外,对小微型企业的研究比较单一。总体而言,目前对小微型企业的研究在理论上还没有构架起成熟的框架,评价指标上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指标不够全面,因此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和深度受到了限制。未来小微型企业的研究将会有什么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影响因素的分析要全面。在考察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时,不能过分强调融资和税收制度外部环境,还应考虑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等企业外部环境因素,更应该注重分析企业内部环境的制约因素。

第二,对评价指标的选取要综合。对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评价指标的选取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还应该引入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构建全面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莫荣.发展小企业促进就业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34):2727.

[2]王振.上海微型企业的发展现状与扶持政策[J].上海经济研究,2002,(01):7379.

[3]Stewart C Myers,Stuart M Turnbull. Capital Budgeting and the 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Good News and Bad News[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7,32(2):321333.

[4]Cherer,J.K. Indicators of Successful Growth Firm[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0,(50):362371.

[5]Evans,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rm Growth,Size and Age[J].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87,(35):567581.

[6]James,F.P,Gerry,M. Growth and profitability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 enterpris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13):3542.

[7]Alex,Coad. Testing the principle of “growth of the fitter”: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its and firm growth[J].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2007,(18):370386.

[8]谢军.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来自上市公司的证据[J].经济管理,2005(20):8289.

[9]夏佳佳.通信设备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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