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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3-03-07 15:03:19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1

初步调查事故原因

为什么要约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负责人?缘起于2017年1月4日发生的“郑州市兴峪煤业公司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以下简称“郑州‘1・4’事故”),事故死亡12人。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桂来保的话说,这是2017年发生的第一起重大事故,也是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典型事故,实属不应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兴峪煤矿在-190 m泵房管子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揭二1煤层,未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工作面爆破或风镐作业诱导煤与瓦斯突出;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执行停产整顿指令。2016年12月12日,兴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2月29日,该矿被登封市煤炭重组办批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29日期间,该矿每天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药776 kg、雷管930发;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列入隐患整改方案,属于擅自施工。

二是该矿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该矿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且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二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实测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超过临界值;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揭煤前未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是技术管理混乱。兴峪煤矿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设计,违规二次串联通风;爆破作业没有规定炮眼装药量,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兴峪煤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瓦检员盲目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施救时遇难。

五是迟报事故。兴峪煤矿1月4日17时35分发生事故,4 h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

监察执法不到位

根据初步分析郑州“1・4”事故的原因,记者有2个疑问,桂来保在会上作出了回答。

首先,为什么2016年12月12―29日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期间,兴峪煤矿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

桂来保指出,这是安全监察执法不到位所致。2016年9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对登封市煤矿安全监察,责令包括事故煤矿――兴峪煤矿在内的多家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是兴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郑州分局的监察人员没有将停产整顿的指令通报给地方公安、电力部门,采取停止火工品领取、限制用电等措施。兴峪煤矿后向登封市煤炭重组办、徐庄镇政府等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在12月29日,这些部门全部批准这一报告,也没有对该矿采取核减火工品和限制用电的措施。

其次,为什么兴峪煤矿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

桂来保指出,这也是监管监察不利所致。当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在2015年8月11日被鉴定为突出煤层后,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瓦斯等级提出变更管理要求。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没有要求该矿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更没有对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瓦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桂来保说,由于事故调查尚在进行中,目前仅了解到,2015年9―11月,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对兴峪煤矿瓦斯鉴定,鉴定的4个指标中,煤层的坚固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3个指标均超过临界值,只因瓦斯压力(0.18 MPa)未超标就被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为矿井提供了错误的鉴定结果。至于背后的原因,且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见分晓。

桂来保介绍,2009年实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瓦斯鉴定结果实施备案管理。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征集意见之时,很多同志对备案制度提出异议,最终,《煤矿安全规程》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改为“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就导致一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产生了“糊涂J识”:鉴定报告上报给监管监察部门后,可以不看不理,根本没有发挥上报的作用。桂来保认为,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企业上报瓦斯鉴定结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就应该从专业角度了解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负起监管责任。

说到此,桂来保提醒,对于类似情况,登封市、郑州市乃至河南省还存在多少,相关负责人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下一步怎么办,要在短时间内提出解决办法。

再有,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形同虚设。桂来保在事故救援中了解到,派驻到事故煤矿的安监员对驻矿职责不清楚,从来没有下过井;还有安监员下井发现的隐患,也从来没有向上级报告。

瓦斯治理是第一位

郑州“1・4”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突出的事故。要加强煤层瓦斯反突出预警,坚决杜绝违背科学进行鉴定,不愿意戴“瓦斯突出矿井”帽子的现象,这是极其危险的现象。这是桂来保给出的建议。

桂来保说,在郑州“1・4”事故发生后,有些煤矿企业甚至有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对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概念还没有搞清楚。他强调,只要存在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就是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突出煤层中,可能存在瓦斯突出与非突出区域,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郑州“1・4”事故前,相邻矿井已经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后,就应该首先将事故矿井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然后对其矿井进行科学鉴定。如果鉴定为非瓦斯突出煤层,才按照非瓦斯突出煤层进行安全管理。这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

桂来保建议,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加强突出煤层鉴定工作,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 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不应该人为地将瓦斯突出煤层改为非瓦斯突出煤层。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2

培训团先后赴德国国际矿业和矿产资源联合会、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保护部下属联邦环保总署、柏林灾难技术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深入德国鲁尔集团伊本比伦煤矿井下,考察学习工业4.0革命对采矿业的挑战和改变、现代采矿技术和劳动安全保护、应急救援机构运作机制等内容。

德国煤矿深部开采技术及安全监管工作

德国现有8处煤矿,其中井工煤矿3处(生产硬煤)、露天煤矿5处(生产褐煤),均为民营煤矿。2014年全德共生产煤炭1.91亿t(硬煤0.08亿 t,褐煤1.83亿 t),百万吨死亡率为0,近30年来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现有3处井工煤矿均为高瓦斯矿井,采深均超过1 500 m,煤层平均厚度仅为2 m左右。

德国煤矿开采技术

深井开采支护。采用 “大断面、强支护、高装备”的深井支护技术,在1 500 m以深矿井普遍运用,并形成国家标准。

实现1 500 m以深矿井沿空留巷技术。在留设的巷道采空区设置2倍采高宽的充填墙,并视采空区漏风情况,向充填墙注浆,留巷得到成功应用。

使用“一七”防灭火技术。该系统于1996 年由德国施密茨公司研制成功,采取气动喷注泡沫进行防灭火,发泡能力6 000 L/h。泡沫留存时间能长达5 h,且具有繁殖及蒸发特性,具有发泡率高、强渗透力和附着力、有效隔绝空气、快速冷却燃烧物、操作简单和灭火费用低等优点。

瓦斯实现有效利用。德国现有3处井工煤矿全部为高瓦斯矿井,抽采瓦斯量每年约1亿m3,全部用于瓦斯发电,总装机能力36 MW,矿井用电自给自足。

综合自动化采煤技术。刨煤机采煤技术在德国煤矿薄及中厚煤层开采中得到普遍应用,综采自动化煤岩自动识别采煤技术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

设备集中购置、选型配套系列化、统一化。德国鲁尔集团对井工煤矿,主要采矿设备和耗材实行统购,各煤矿租赁使用,设备型号尽量统一或相近,便于各矿互相调拨、操作人员熟练使用。

重视粉尘防治与职业病预防。制定粉尘测量方法、评估方法和岗位部署调控办法,按照法律规定研发井下工作岗位分类,对煤矿每个接尘人员建立接尘档案,对患有尘肺职业病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协会支付保险金,因病提前退休的职工支付退休金。同时,注重技术防尘,强化源头治理。比如加大煤层注水力度,配备防尘设施,采煤工作面支架(包括顶梁上部)安设自动防尘喷雾装置,掘进工作面安装大功率除尘风机等。

工业4.0对采矿业的影响

2010年7月,德国联邦政府提出“工业4.0”的未来发展目标。2013年4月,正式推出“工业4.0”,指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将制造业向智能化转型。

德国采矿业引入“工业4.0”概念,一些先进技术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在现场进行测试。例如:采煤机可以通过雷达传感器来辨识周边危险区域内是否有人作业,以及通过辨别不同切割声音来确认切割的是煤还是岩石;井下无人驾驶车辆通过雷达系统感知周边行人情况来判定是继续作业还是避让行人,等等。

通过“采矿4.0”技术实施,实现自动化无人工作面采煤,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辅助运输和岗点作业人数,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事故发生概率,提升矿井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达到煤矿生产安全高效目的。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事故报告

德国1865年出台的《德国矿业法》、2013实施的《德国危险事故条例》等法律,对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调查结果公布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导致工伤损失3个工作日以上事故以及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影响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同业保险联合会;导致工伤损失28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1周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补充性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一般描述、事故类型和涉及物质、原因描述、损害类型和范围、应急措施、设备改进措施及执行计划等内容。

有关部门对涉及物质超过企业总物质量5%或人员伤亡较严重事故,还要通过审查、调查等手段,对企业在技术、组织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且将企业的补充性书面报告复印件和分析报告上报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还要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和调查结果都要在公共网络上公布。

应急救援

德国事故救援实行属地管理,以州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当事故救援超出州政府能力范围,州政府请求联邦政府提供应急协调和救助。德国依据联邦法律形成了以消防队为核心,由联邦军队、警察、公共安全部门、联邦技术救援中心、红十字会等机构组成的事故救援队伍体系。

德国共有分布在各大城市的4万余名专业消防队员,其运转费用由地方政府供给,另有135万余名考核合格,可以随时投入事故救援工作的志愿者,按照探测、电力、爆破等30余种专业进行分类管理,以提供专业救援服务。德国煤矿不常设专职的矿山救护队,但每个煤矿设置由兼职救护队员组成的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负责矿山救护队的运转费用。

救援期间,只允许矿长或其人、通风工程师、记录员、政府部门派员等4种人进入事故救援专用指挥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指挥室干扰事故救援指挥工作。记录员负责记录指挥室内人员的全部讲话、通讯内容及矿井通风等有关情况。

双元制职业安全保护体系

德国在遵守欧盟安全生产框架性准则的同时,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监管的双元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分为联邦和各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邦层面主要负责相关法律制定,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各州层面负责。主要职责是发放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情况、进行事故调查等。

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属非营利性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和宣传、职工工伤事故理赔及受工伤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救助等。法律强制企业加入行业所属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全额缴纳意外伤亡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政府对煤矿监管机制

德国联邦政府对矿业的监督和管理设在州一级,各州的矿业主管部门设置不同,机构设置相对简捷、高效,一个部门负责煤矿开采所有相关许可的发放,以及企业经营计划的审批。比如,煤矿编制企业经营计划,包括筹建、开采到洗选等各个环节的计划书,内容涵盖开采设计、劳动保护等各个方面。矿业局依据法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依据该计划对煤矿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德对比分析

煤矿开采安全技术比较

支护方式。德国煤矿巷道断面均为半圆拱形大断面支护。国内煤矿支护方式主要是“锚杆+锚网索(喷)”支护,有的矿井采用砌碹支护或U型钢支护,矿井巷道断面较小,有的矿井巷道变形严重维修量大,巷道扩修量多达60%。

冲击地压防治。德国煤层厚度在1.5~3.5 m左右,与我国部分冲击地压矿井厚煤层相比冲击地压危害性较小。但就煤层冲击治理方案而言,与我国的“强支护、强卸压、强检测”理念是一致的,但是国内一些矿井对有冲击倾向煤层危害程度认识不够,卸压程度不足,没有采取积极预防措施。

瓦斯治理。德国煤矿开采煤层具有硬度大、瓦斯压力小、含量低,透气性高、易抽采等特点。相比较而言,我国个别省区煤层瓦斯含量高、压力大。在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方面,德国煤矿普遍使用红外线传感器,测程范围大(0~100%),稳定性强,不受温度、水等环境的影响,而我国仍然在大量使用催化原件传感器,测程范围小(0~4%),稳定性差,易受环境影响。

粉尘防治与职业病预防。我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对煤矿防尘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及防尘效果上与德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煤矿对防尘认识尚有差距,技术防尘和个体防护现场执行落实不到位;二是职工待遇保障有差距,体检发现职工患有尘肺病时,未像德国一样执行岗位调整工资收入差额补贴;三是煤矿粉尘浓度测定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数值,而德国煤矿粉尘检测工作每月由矿井粉尘测量员现场取样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数据有权威性。

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比较

德国“采矿4.0”是在基本实现采矿机械化、自动化的基础上,向智能化迈进。我国煤矿目前还基本处于机械化和自动化发展阶段,实现智能化的基础尚未夯实。尽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相继推广了陕煤化集团黄陵一矿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经验,推进煤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但是机械化、自动化整体上还有差距,比如在煤岩自动识别技术、单轨吊辅助运输方式和刨煤机采煤技术等方面。

事故报告和救援比较

我国制定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调查处理作了详尽规定,《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事故报告要全文公开。总体上讲,我国比德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更为具体。比如,德国事故全部情况一般要经1年以上才能完全调查清楚并公布,而我国事故调查时限要求一般不得超过75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5日。

我国事故救援工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事故救援工作职责,建立了矿山救护队、消防队、医疗等专业事故救援队伍体系。矿山救护队运转费用由政府或煤矿企业承担,装备投入、日常训练相对德国矿山救护队较多。我国事故救援志愿者数量多,但是缺少专业培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我国煤矿事故救援参与指挥人员多,指挥地点基本为开放式,容易受外界干扰。并且德国煤矿事故救援指挥室内设有专人对救援指挥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利于查明责任和分析事故原因。

思考和建议

学习借鉴德国煤矿“大断面、强支护”深井开采技术。建议在深井项目安全核准时,将“大断面、强支护”作为必备条件。

鼓励煤矿企业引进“一七”防灭火系统。鼓励在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强的矿区推广和应用该技术,以提高回采工作面初采、过构造、收尾时期预防煤层自燃发火能力,以及火灾事故救援能力。

加强粉尘防治与职业病预防工作。根据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等级研发井下工作岗位分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合理班工作时间,对不宜接尘人员适时进行岗位调整。

学习借鉴德国“采矿4.0”先进技术。建议将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以下简称“四化”)列为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进一步促进“四化”建设。

逐步取消小绞车运输。德国的经验表明,小绞车运输完全可被取代。建议在条件适宜矿井,积极推广单轨吊辅助运输,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提升安全保障程度。

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建议对情况复杂的事故,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适当延长事故调查时限,确保能够真正将事故原因彻查分析清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3

为了切实履行好煤监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煤监局经提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6号),形成了以报告、约谈、曝光为核心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及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市(州)或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省或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落实煤矿整治措施,政府公务人员参股、入股煤矿,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对煤监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对不落实、不及时反馈情况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将情况向省、市行政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领导约谈、媒体曝光制度。对工作不力、事故多发并被媒体曝光或约谈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湖南煤监局以此为契机,将监督检查与监察执法融为一体,抓住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检查。2011年,全局共对市、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6次,下达监察意见或建议72份,召开监察执法通报会69次,提请省政府领导对冷水江市、耒阳市等部分煤矿安全事故多发、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10人次,较好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有效增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合力。

建立健全了“三个阶段、十个步骤”的集中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针对湖南煤矿点多面广,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为有效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局党组反复研究,借鉴审计等其他部门经验,提出创新监察执法方式,确立了“三个阶段十个步骤”的“十步法”集中监察执法模式。

准备阶段(三个步骤):一是发送联系函。提前1个月,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发出监督检查联系函,向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监察执法联系函,并通知该区域所有煤矿开展隐患治理自查自纠。二是对将要进行集中监察的区域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面上督查。全面掌握煤矿基本情况,为科学编制月度监察计划和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三是编制监察计划,明确计划监察矿井和重点监察内容等。

监察阶段(三个步骤):一是召开见面会。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及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工作要求等,相关煤矿提交隐患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并签订保证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承诺书。二是对煤矿实施现场监察,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三是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处置阶段(四个步骤):一是研究处置方案。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对现场监察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是向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沟通反馈监察执法情况和处置意见。三是召开通报大会。召集区域内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所有煤矿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集中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大会。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处罚决定等,同时,结合相关隐患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和法律法规讲座,扩大执法影响力。四是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推广集中监察执法,较好地实现了四个统一: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统一,国家监察与对地方监督检查的统一,监管监察与企业自觉整改的统一,执法行动与宣教行动的统一。同时,得到了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以及市、县(区)煤炭局的全力配合,形成监察监管合力。特别是通过反馈情况和召开通报大会,实现了“监察一个矿、带动一个县”的良好效果。

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局规定,从事事故调查的监察员都必须掌握“三项技能”(CAD软件绘制事故图,powerpoint软件制作调查报告和通报材料演示文稿,用平面或三维动画技术模拟事故发生过程),确保事故调查情况通报会,直观生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让更多层面的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故原因,从而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同时,全面开展“三项活动”:一是开展事故“约谈”活动。重大事故,由省局组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分局组织。较大事故,约谈县一级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一般事故,联系县级政府领导约谈乡镇领导。对一个县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由省局对县一级领导进行约谈。二是开展事故调查通报会活动。每起事故调查完毕,在当地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情况通报会。一般事故在乡一级,较大事故在县一级,重大事故在市一级召开,以事故教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以事故矿井“停扣查改”为切入点,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一方面,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凡9万吨以•40•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8卷下的矿井发生3人以上事故一律提请关闭;另一方面,我局与省煤炭工业局联合下文,决定对全省不予关闭的事故矿井实施停工停产、暂扣证照、专家会诊、督促整改等措施(简称“停扣查改”),以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探索形成了“停、扣、查、改”工作机制。通过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有效地提高了煤矿防范事故的能力。如郴州“5•29”事故前,每年因矿山火药引发的事故造成60余人死亡,2010年“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发生后,通过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至今未发生煤矿火药引发的事故。特别是通过实施“停扣查改”,事故矿井安全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近年来59处发生事故的矿井,除提请关闭的矿井外,其他53处煤矿都已制订停产整改限期达标方案,投入整改资金1.35亿元,有21处事故矿井已建成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建立健全了以改进作风、示范引导、科技兴安的煤矿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机制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二)严格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镇安监所做到每1个月书面报告辖区各煤矿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5

按照6月16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06年x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xx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x个监察分局x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xx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xx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xx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截止4月2日,全省xx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xx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五)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向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备案,并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煤监机构可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对发现威胁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省安委会在省级媒体公告和督办,督促整改。1-6月,共查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8个。已完成整改153个,整改率80.95%。提请省安委会公告了xx市xx煤矿水患、xx市xx矿区火灾隐患、xx煤矿的通风系统等重大安全隐患10项,截止目前,公告隐患已完成整改6项,其余隐患正在治理过程中。xx市xx煤矿水患8月底前完成物探;xx市xx矿区煤层燃烧隐患输水管道铺设即将完工,10月前完成明火扑灭;xx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正在整治之中,已投入资金118万元;xx市xx煤业集团公司竖井罐道已经完成设计和准备工作。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xx煤矿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一些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察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地方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备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组建了省矿山安全培训中心,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xx万元,用于基层县、乡长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开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1年半。按照“三级培训”的要求,开展了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等煤矿安全培训。1-6月份,共培训各类人员18783人。

(七)抓评价质量,规范中介行为

我局将2006年确定为“中介规范年”,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出台了规范中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在资质管理上,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定期抽查,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借鉴建筑行业的成功做法,实行在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过程监管上,对评价工作从合同的签订、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有力整肃了煤矿安全评价秩序。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事故调查中反映出评价机构行为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较低,甚至个别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2月下旬,我们对2006年初列入关闭的165处b级矿井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集中审查,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评价报告70份,对涉及的10家评价公司实施经济处罚xx万元。

(七)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以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煤矿,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特别是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为契机,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但是,xx煤矿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全省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全省煤矿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矿基础条件差,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达xx处,占全省矿井总数比例的70%;煤层赋存条件差,开采薄煤层、极薄煤层及大倾角煤层的矿井xx处,占72%;地质构造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开采方式落后,还有不少的煤矿沿用仓落、巷采等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先天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顶板和零敲碎打事故不断。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矿井基础安全管理较差。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超产欲望强烈;一些企业瓦斯治理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方案“四落实”情况不好;一些企业职工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职工自保、护保意识差,“三违”现象普遍。三是基层煤矿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没有认真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就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与煤监分局现场核查情况出入较大,给工作造成被动。如xx煤矿“x.x”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发现,该矿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暴露出了行业安全监管的缺失。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6月18日,xx局长在“安全生产万里行”xx行活动期间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狠抓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法治,加强监督,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xx局长的要求,结合xx实际,下一步我们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线,打好“两个攻坚战”为重点,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四个环节入手,加大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xx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办79号和省政府xx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和督办机制,定期通报各地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有关地区和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措施。严格年终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制定出台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十条》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若干规定》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监督机制。

二是全面推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从开采方法、采煤工艺、硬件条件、现场管理、职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或资源整合小煤矿,其准入门槛就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其余保留矿井,从下半年开始到明年上半年,分二批组织实施。3季度召开全省煤矿顶板防治工作会议,推进小煤矿支护改革和采煤方法改革。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具体措施,采用以铁代木,逐步推行锚喷支护,彻底淘汰“巷道式”、“口袋式”、“树枝状”等非正规采煤法,确保合理集中生产,减少煤矿零敲碎打事故高发的局面。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大投入,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04〕119号文精神,认真研究和制定各类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办法,建立强制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制度。提取的费用由煤矿自提自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主要用于瓦斯防治、完善安全设施、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以及矿山救护建设等。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改专项国债资金,督促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对资金的监察,监督好资金的使用。全力推行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是进一步落实瓦斯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瓦斯督导,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理工作;通过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完善“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加强与省经委的沟通和配合,督促有关核定和等级鉴定资质单位对煤矿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工作。10月份,对部分矿井开展一次超生产能力的集中监察。抓好xx煤矿、xx煤矿等x个煤矿瓦斯抽放试点工作,重点解决适合低透气煤层抽放瓦斯的方法及配套设施,高负压抽放条件下漏气小的钻孔封闭方法,确定移动抽放系统和地面固定抽放系统建立的条件参数等技术难题,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加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低瓦斯矿井全部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明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联网监控。

(三)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研究贯彻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精神的会议纪要》提出的“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步骤和工作目标,到2008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总数力争减少到xx处,到“十一五”末,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下半年重点关闭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及以下且可采储量在10万吨以下矿井,6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同时,摸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关死关实的措施,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准入标准,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加快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全省煤矿安全宣传培训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快实现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用好省政府专项培训资金,加强对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继续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事故矿长、业主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强化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启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以资质认定为契机,重点抓好区域矿山救护支队建设和煤矿救护协议的签定,加强备战演练。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管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态扩大,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抓好xx煤矿安全监察网站和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抓好监控系统新标准的推广更新。进一步完善单井监控系统建设,到今年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实现x个产煤市和xx个产煤县与省级平台联网,并同步组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服务站,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建立全省煤矿安生产统计网络,搞好安全生产数据的调度和统计,实行信息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煤矿安全特邀监察员制度,发挥联络员、驻矿安监员和监察员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

四是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评价随机抽签评价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在煤矿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煤矿,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加强对xx区域、xx和xx区域、xx矿区等煤矿水害威胁严重地区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查明水文地质资料,落实防治水人员、技术、资金、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技术攻关,推广煤矿探治水先进技术;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煤矿防治水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水害威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强化三项监察职能。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水害防治等重点和制定的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结合日常监管和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完善共同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配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对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必须达到相关资质要求,设计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严禁将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层层分包,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煤监机构将严厉查处。

三是加强对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加大对无证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取缔、查处无证非法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严查重处煤矿安全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尽快制定下发《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xx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勾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配合纪检部门深入开展煤矿清纠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8月份,组织上半年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业主、矿长进行培训学习,以会代训,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警醒煤矿主要负责人员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6

安全监管形同虚设虚假数字层层上报

2月2日凌晨,兴安煤矿因矿方违章组织矿工下井,造成火灾事故。渑池县在向上级汇报的材料中如此描述:2月2日7时29分,渑池县煤炭局安监科科长范希召接到天池镇兴安煤矿矿主符发明的电话,称该矿在当日零时,为防止春节放假期间井下煤层自燃,自行安排矿工人井闭墙,主井底清仓斜巷着火引发事故。

2月2日8时许,三门峡市矿山救护队接到求救后立即赶赴现场抢险,根据符发明提供井下有11名矿工的情况,救护队先后4次下井搜救,共搜救出6名矿工,其中4人生还,2人死亡。到13时25分,因井下温度过高,有害气体浓度过大,为了避免更大的伤亡,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救护队对事故矿井实施了隔绝封闭,17时28分,主井封填结束。

矿主符发明在向赶到现场的记者介绍情况时说:2月2日零时,他临时找到11名矿工人井闭墙,结果主井底清仓斜巷的高压电缆接头过热着火,引燃了巷壁上的木头,造成火势迅速蔓延。乔书增、甘润停、张余庆、张保民4名矿工生还,冯青辉、冯青坡、张东锋、杨伟子、顾汉平、宋小黑、张王章等7名矿工遇难。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向记者介绍的情况与符发明介绍情况时的口径相同。

在有关部门赶到现场后,矿方提供的下井记录显示,当班有11人下井。这份记录也就成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信之不疑的依据,7死4伤的数字就这样被层层上报。2月6日,在河南省煤矿安全视频会议主会场上,时任渑池县煤炭局局长张英伟向全省作检讨,仍然是按照7死4伤的数字。

兴安煤矿事故调查组的一位成员告诉记者:“现在看来前期的调查是没有用的。”他说,目前原始的、真实的下井人数记录仍然没有找到,而矿方伪造的11人的下井记录几乎掩盖了真相,人数一假,矿方介绍的事故原因、过程等都不足为信。

前期调查“没用”乡镇干部知情不报

事故发生后,记者一直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复核实伤亡人数。2月3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说兴安煤矿长期生产。当晚事故发生时,有30名左右矿工下井,此次事故至少造成20多人死亡,并反映说死亡矿工大多数是卢氏县磨沟口乡和潘河乡人。记者就此事再一次向渑池县委、县政府和天池镇政府核实,地方政府仍然坚持7人遇难的说法。随后记者采访了生还矿工甘润停、张余庆、张保民和矿主符发明。3名生还矿工异口同声:刚来两天,具体下井人数不清楚。矿主符发明则信誓旦旦:他当天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一共11人,这个数不会错。他说:“这是人命关天的事,不会隐瞒。”2月8日傍晚,记者经过两次查访已经发现兴安矿难遇难人数有重大隐瞒嫌疑时,时任渑池县副县长的郭艳华还向记者介绍说,他们也听到了一些反映,目前的数字还是7死4伤。

2月4日和2月7日,记者先后两次驱车数百公里,来到伏牛山深处的河南省卢氏县查访。在潘河乡前坪村、磨沟口乡曲里村和上店村3个村,记者就发现了有遇难矿工的名字不在当地政府公布的名单之内。

潘河乡前坪村的莫照栓,名字没有出现在渑池县政府公布的名单中。莫家门前台阶上的廊柱下放着祭奠用的火盆,里面正烧着纸钱。堂屋正面的桌子上放着莫照栓的遗像和牌位,他的父母、妻儿和亲朋正在操办丧事。莫照栓的内弟张金潮、弟弟莫焕栓、莫留栓和岳父等人告诉记者:“政府交代不要再说这个事了,反正钱已经赔了。”因为患病在家没有下矿才躲过一劫的莫焕栓说,矿上说一直没有生产“都是瞒着人,一直都瞒着”。

磨沟口乡曲里村的高新潮、高换潮兄弟俩在此次事故中遇难,他们的名单也不在政府公布的7人之列。村民们告诉记者,出事后,在矿上干活的^纷纷回到家中。但前两天,这些人又被矿上的人专门拉走了。记者问多名前期参与调查的当地干部:有没有到这些矿工家里走一走,看一看?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调查的范围也仅仅是在现场周边,询问的对象也主要是矿主和留守的矿方工作人员。

记者在卢氏县潘河乡、磨沟口乡采访时,还不时受到一些人干扰。村民告诉记者,从2月6日起,村口就一直有人把守,有些是本乡和本村的干部,有些不认识,可能是矿上的人。在磨沟口乡上店村,一名干部模样的人还直接威胁面对摄影镜头的群众:“你不知道,不要乱说!”

记者将这些情况真实记录并及时进行了反映,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查清真相。随后,三门峡市成立了由50名公安干警和7名检察官组成的遇难人员核查组。8日,公安部门在对真实遇难人数的调查中取得了突破;而直到10日,矿主符发明才交待遇难矿工有24人,而其他两名矿长仍然一口咬定只有11人下井。

2月10日,省市联合调查组正式成立。记者从调查组获悉,渑池县天池镇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协助处理善后时,已经发现遇难人数不是7人,而是在19人以上,却没有及时将情况上报。

还家属公道予社会真相

到记者发稿时,事故调查组已经基本核实此次事故有24人遇难,但最终情况还要等井下没有明火、有害气体参数在技术规定范围内,启封矿井后下井调查现场才能最终确定。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事故调查组组长李九成说,这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瞒报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调查组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把结果尽快向社会公布,引起警示。

事故发生至今已经10天,目前相关部门仍在全力调查隐瞒事故的主要环节和相关责任人,究竟这起瞒报事故是如何策划和实施的,都有什么人参与了瞒报等关键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在当地公安部门查获的矿方私自与遇难矿工家属签订的《协议书》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内容:“其家属和亲属领到该款后,保证永不反悔、永远与兴安煤矿和当地政府无任何关系。”协议书上有遇难矿工家属和亲属的签名。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7

始建于1907年的宜洛煤矿,是一座“红色煤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地下工作者在此宣传抗日主张,壮大党的力量。1948年8月,洛阳行署派员接管宜洛煤矿,调入部分党员干部和工人,组织恢复煤炭生产。1949年1月1日开始产煤,同年9月5日,中共宜洛煤矿党支部委员会成立。当时,宜洛煤矿共有300多名工人,每天产煤约200t。

事故

1950年2月27日晚6时45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所属的宜洛煤矿李沟矿井内突然冒出一团火球,接着是一声巨响。当时,井下有200多名矿工。

事发后,煤矿立即组织矿工下井救援。但是那时技术条件落后,没有专业的救护队伍,下井救援的矿工们甚至都没有矿灯和安全帽。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轮番下井,最终成功救出58个人。洛阳行署、宜阳县和当地驻军派来了医护人员,公安、部队到矿上维持秩序。

事故发生的李沟矿井煤层厚,但比较松软,矿井坍塌后堵塞了矿坑和巷道,井下烟雾弥漫。除了一部分矿工是当场烧死的,大部分人因空气不通,被活活闷死。4月22日最后一具尸体运出,救援时间长达55天。

此次事故共造成174名矿工死亡,39人受伤。官方给出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发生的第一起最大、最重、最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定论。

调查

“宜洛矿难”发生后,矿工尸体被临时安放在一片空地上。一些尸体被烧变形,难以辨认,亲属悲伤欲绝。一个老人找不到儿子遗体,气急之下用头撞树,矿工会主席跪倒在老头面前,哭着说:“以后我就是你儿子,给你老人家养老送终。”

那段时间,宜洛煤矿接待矿工家属,以及多家单位的人数超过了3500人。档案记载,“死难工友家属每人获补大米、小米、小麦各15kg,每户补偿最少100kg煤,均由专人送到当事人手中……经统计,用于埋葬、抚恤、抢修工程等各项善后费用共折麦子超过90万kg。”

1949年底,15岁的傅宝现流浪到宜洛煤矿,靠挖煤维持生计。1998年,傅宝现从宜洛煤矿副矿长职位上退休。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工人在井下吸烟是常事,根本没人管。傅宝现认为,在煤矿干活的人成分复杂,大部分是贫苦农家孩子和乞丐,还有地痞、土匪等。矿上无保安制度,无劳动纪律,检查机制形同虚设,矿领导疏于监管。

1950年头3个月,全国煤矿曾发生过10次严重事故,尤以“宜洛矿难”死伤人数最多,损失最大。事故发生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南军政委员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此均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派彭达等3人,组成检查小组,核查该矿管理情况,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善后处理办法。

据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950年3月9日出具的第一份报告书显示,李沟矿井被炸面积1万600m2,占井下全部面积的1/3以上。

1950年3月13日,《人民日报》头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编者按”中说:“近来全国各地矿厂,特别是煤矿,屡次发生不幸的事件,使国家财产和工人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应该引起我们严重的警惕。此次国营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又一次地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矿失火的具体原因,虽然正在查究,不久即将有结果公布。但从这一事件的初步简略报道中,已经足以唤起各地矿厂的高度注意。各地矿厂亟应切实设法改善领导与管理方法,检查安全设备情形,努力防止此种不幸事件的继续发生。”

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也结合这次事故,开展思想教育运动,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批判只重机器不重视人的错误观点。

检讨

1950年3月2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主持召开了“宜洛矿难”事故检讨会,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原因是:该矿沼气浓度较高,且用土法开采,无通风设备,井口少,风流极弱,并且还有漏风现象。这些问题虽经工友数次提及,但未引起该矿领导和主管工程人员的注意,导致热度增高,沼气聚集。且该矿无下井检查制,很多人在井下吸烟。3月7日由井下运出的4具尸体中,身上都装着火柴和纸烟,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吸烟划火引起。加之该矿巷道工程极不牢固,爆炸引发棚架多处塌陷,导致死伤者增加。

中南区重工业部部长朱毅在检讨中说:“该矿早经中央决定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但该部却迟迟未予接受。在暂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期间,又未加强对该省工矿的领导。因此,事件的发生,该部须负主要责任,请求中南军政委员会予以处分。”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被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由省营变成国营煤矿,并被列为国家第一个5年计划重点工程。接着,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一清、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钱瑛亦均进行了检讨。李一清在检讨中说:“该委员会没有对公营企业进行系统改革,致使宜洛煤矿等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合理现象,造成这一后果,自请处分。”钱瑛说:“该事件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已派人前往调查,而中南区监察委员会却未加以重视,应进行深刻检讨。”

邓子恢则将此事故定性为“严重的惨案”。他说:“人民政府应该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坚决反对拿劳动人民生命开玩笑的态度。”他提议: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处理宜洛死伤工友,所支付的埋葬、治伤、抚恤、垫发工资救济家属等费用,由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予以报销;检查宜洛煤矿的安全设备,在未有安全保证以前,不急于开工;对宜洛事件责任的追究,除宜洛厂矿负责人及河南工商厅已决定处分外,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给河南省府及中南重工业部以应有处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对此事事前检查不严,事后重视不够,也应进行自我检讨。

中南军政委员会自行检讨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特邀最高人民检察署、劳动部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燃料工业部等机关负责人座谈,一致认为宜洛煤矿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领导不注重工人生命安全的作风所致。

问责

1950年6月,在总理提议下,政务院召开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专门讨论研究对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会议一开始,就指出,宜洛煤矿事故之所以提到国家政务会议上讨论,因为这不是一省一地的事,也不仅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

会议经过研究,决定对于严重、盲目发动竞赛,不顾安全的主要责任者——新豫煤矿公司经理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十几名各级负责人分别被开除、撤职,直至被判刑。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和河南省工会副主任记大过一次,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被予以警告处分。会议还决定向全国各地发出通报,要求必须纠正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错误思想,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煤矿设备与采煤方法等。

1950年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下发对河南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表示接受所受处分,保证今后贯彻执行工矿保安工作的指示。并已派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前往新豫煤矿公司及宜洛煤矿,遵照通报所示,分别处理各应受处分的失职干部。河南省总工会、新豫煤矿工会、宜洛煤矿工会的相关领导,均在报纸上向群众作了公开自我检讨。

后经司法机关审判,宜洛煤矿工务科副科长张保三和带班班长毛得才被判处死刑。其中,张保三被认定“带领工人偷了170多袋煤,但不能认真检讨,企图推却责任。”毛得才未履行职责,事发时未下井作业,并“领导工人集体偷煤,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 其他事故责任者分别判处1年半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发3个月后,中南军政委员会特派军代表进驻宜洛煤矿。宜洛煤矿被接管后,井下开辟了安全避难所,增设700多盏矿灯,还有7盏检查沼气含量的安全灯,以及1部测风仪。

20世纪5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宜洛煤矿一直在生产。2002年,该矿宣布破产,改制为义络煤业公司,李沟矿井被废弃。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全体矿工为174名死难工友立碑纪念。

落实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8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1.大力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以煤矿矿长为主要对象,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没有安全,一切等于零”的理念,在矿长中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2.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内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安的工作水平。

3.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推动企业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即: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必须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五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严格安全准入

4.严格煤矿准入条件。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7号)精神和相关规定,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达到颁证的安全条件后,再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5.严格发证标准。对于以下情况,第三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一律不予受理:超层越界、非正规开采、通风系统不合理、工作面使用木支护、未达到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未按规定配齐相关专业矿长和技术人员、矿井没有按规定实现双回路电源、提升系统检测不合格、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等。

6.严格持证条件。煤矿企业必须持续保持持证条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格中介监管。落实《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切实履职,严格按煤矿安全许可证颁证条件对煤矿进行评价和检测,不得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

8.大力遏制瓦斯这个“第一杀手”。瓦斯超限必须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对于超限后继续作业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顿。

9.强化防治水工作。推动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查清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严格按照“三专”(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设备)的要求,开展探放水工作,严厉打击探放水工作造假行为。

10.抓好顶板事故防范。强化煤矿企业现场管理,不得空顶作业,坚决取消木支护,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的煤矿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11.加强对提升设备的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四、严格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12.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加大事故调查工作力度,严格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对于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严格落实事故矿井停产整顿措施。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实施了停产整顿的矿井或采区,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14.持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选择全国典型案例和建国以来XX省煤矿事故案例,在煤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实施重点攻坚

15.参照《XX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市)遏制较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与矿长开展谈心对话、强化安全培训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6.按照“无盲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落实“一矿一组、一矿一策、矿矿见效”的要求,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17.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18.对重大隐患落实挂牌督办并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务求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19.继续深化“七打七治”活动,重点打击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整治假图纸和图实不符等问题,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七、积极推进科技兴安

20.积极配合国家局开展好“煤矿安全科技进XX”活动,将全国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应用到煤矿中,促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为煤矿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八、强化煤矿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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