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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论文8篇

时间:2023-03-08 14:55:43

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1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2

因为法律对职业法律人是有要求的,所以他们不能够像非专业人士那样考虑问题,他们的思维和大众的思维有所不同,他们的背后有一个支撑他的理论。③简言之,民众的思考是大众主义的思考,是主要建立在善恶道德基础上的评判;而职业的思考、法律人的思考则是以职业主义为原则,是主要建立在法律、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的评判。

对于胡斌案,检察机关最终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讲,正是建立在法律思维上的,下面我们就用法律思维的三条规则来逐条讨论,从而对案件本身与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条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所谓的合法性,就是作出的结论必须与法律的内在逻辑一致,也就是说,结论通过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推导出来的。客观性就是作出的结论必须与外在的客观事实一致。最理想的当然是结论既合法又客观,只可惜,在胡斌这个案子里,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即以交通肇事罪与外在的客观事实:民众群情激愤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

检察机关是迎合民众,做人民满意的公诉人?还是坚守法律思维的底线,认定合法性是至高无上的上帝而虔诚地匍匐在合法性面前?答案是肯定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力求客观公正,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通过独立的法律思维来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但不是讨好民众,检察机关有权力作出不被民众所欢迎的结论,只要这个结论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和程序正义之上的。合法性高于一切,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何胡斌的案子会被民众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他与酒后驾车、超载等行为有何异?南京一起酒后驾车就连撞了9人,这个危害也绝不亚于超速行驶。民众对检察院以交通肇事为何如此群情激愤?从思维的角度讲,主要是民众运用的是道德思维。在这里,人首先被分为好人和坏人,评判者主要用情感去体味和拥抱对象。这种思维使得胡斌处于不利的境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胡斌作为富商后代,是个有钱人。而在传统中国老百姓眼里,商人都是奸诈的,所谓“无商不奸”,“富二代”的胡斌难免被众人想像成“骄奢淫逸、惹是生非之徒”。通俗的讲就是不是好人。而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一百多万的民事赔偿费,更让民众产生质疑,认为是金钱战胜了法律,资本俘虏了正义。二是受害者刚巧是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品学兼优,而不是什么贪官污吏奸商巨贾。这一种身份在朴素的民众心中自然而然成为令人同情的“好人”。当“坏人”杀死“好人”时,民众的关注度和同情度都会上升,对社会贫富悬殊的忧愤不禁渲泄。民众对刑事案件表现出的巨大热情和高度关注,应该说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中国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但是,正是我们要依法治国,要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能用道德思维去主宰一个人的法律命运,按法治的要求,雷锋和周扒皮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有有罪无罪之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检察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谭卓的死亡,他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条规则: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这条规则对于民众来说有点违反常识,不容易接受,而这恰恰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一条思维准则。胡斌撞死了人,理所当然“一命抵一命”,不判死刑也得是个10年以上有期或是无期的,只要是罪犯得到了严惩,结果顺应民心那就是好的,是公正的,而不去关注程序怎么运行,是否合法,这就是典型的道德思维,民众把法律问题当成道德问题思考了。社会正义首先是制度的正义,而制度的正义首先存在于法律制度的正义。民众的正义是一种丛林正义,梁山好汉式的正义,他不考虑也不受任何程序的限制,这与司法正义是格格不入的,最终只能是造成乱治,司法公正是一种不完美的公正,是一种有限的公正,即以程序正义为前提来追求实体正义。道德思维是一种生活思维,而法律思维是一种技术思维,它存在于一个不同于生活空间的法律空间里。这个空间的三个维度是法律程序、法律职业和法律品质。法律程序是使法律空间区别于生活空间的第一个维度,从诉的提起开始(具体权利要求的设定),经过争议之点在法律意义上的形成(要件事实的确立)、证明和辨论以及上诉等阶段到达判决的确定,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视为一个“法的空间”形成过程。程序正象一条人造的渠道,把奔腾的生活之流引导到自己的空间里。这种独特的思维使得完整的“法的空间”得以构成,促使理性和正义的形成。④

我不敢说在胡斌这个案子里,每一道程序完完全全是真相和正义,没有一点受金钱权力、道德舆论影响的痕迹,但是,至少,从程序上来说,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提起公诉,再到法院的判决,都是按照程序办事的,没有恣意和操纵的行为。“检察官应尽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利益。⑤

最后一条规则:法律思维的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最重要的一条规则。即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分析做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换句话说,权利义务分析应该是一条贯串始终的红线,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权利义务分析。法律问题就是权利义务问题,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检察机关作为职业法律人,以理性和中立客观冷静地分析犯罪嫌疑人胡斌和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他们两者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没有“好人”与“坏人”这些先入为主的观念。凡是被告享有的权利,都予以明确告知和充分体现,诸如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等,对于被告和原告之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民众认为即使胡斌是交通肇事,其也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检察机关认真对照法律条文,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两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因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充分保护了被告在法律上的权利,使其接受法律所要求其履行的合法合理义务。

综上可知,之所以在胡斌这个案子里,检察机关与民众在定罪量刑方面会存在反差,主要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思维方式不同,检察机关作为职业法律人,更多的是从法律思维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民众更多的是从道德思维的角度来认识问题的。对于民众在这些刑事案子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关注和热情,应该是值得称颂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全体民众的全面理解和积极参与。可以说,法治化这一“化”能否“化”好市民的总体素质至关重要,但是片面单一的“道德思维”却与法治化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有必要引导市民普遍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引导人们把“合法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作为判断一切有争议行为、主张和关系的必要标准,只有“法律思维”普遍形成,法治化才不会是“空中楼阁”。民众只有以“理性”作武器,才能使他们的质疑掷地有声,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希望我们的民众在面对类似的问题时,面对争议点时,能保持理性,不至于让道德情怀过于强烈而湮灭了理性的法律思维。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3

内容提要:在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图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 关 键 词:法治 道德 交融性 同向性 非对抗性 引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从探讨法律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渊源,一直到法律的推理,法律的效力和实效,无不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因此,法律和道德这一主题有广泛而复杂的内容 .”法律并不是“一些临时合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人类社会生活的特征之一是它有明确的道德观念。……只要是道德观念,就必然包含‘……应当如何……’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源泉 .”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阿奎那、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与黑格尔等法学家在寻找适合人类的社会制度时,都涉及到了一定的道德观念。进入近代之后,价值法学强调的主旨是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律中道德价值的追求。对此,价值法学代表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人分别通过其伟大著作向世人进行了阐述。而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奥斯丁、凯尔森等主张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各自适应不同的生活领域,应该把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分裂开来。如奥斯丁强调:“法理学的科学只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律,而毫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在中国,法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美好的追求之时,法律成了道德的对立物。“以德治国”的提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同时也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笔者认为在我们理想当中的法治社会,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是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本文试图从通过对道德的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入手,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以上三个同一性,让我们认清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真实关系。 一、 道德的特点及其功能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指导下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 . (一) 道德的特点 1、道德的评价方式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人做为社会中的主体,在评价身边发生的事件时,其道德上的出发点往往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基本的道德标准。就如我们看待某人在国家受到侵略时叛离国家和民族这一类事件时,我们会认为他是邪恶的,是非正义和耻辱的。 2、道德调节利益关系时,通常强调他人的利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道德在人们内心起到一种暗示的作用,会使人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偏向于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3、道德受社会的影响,并在社会中普遍存在。道德具有社会性的根源和基础,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社会中,道德所产生和发挥的作用是广泛的普遍的一般的,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集团,任何一个组织都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引导、调控和约束,自觉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4、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某些良善风俗维持,而不同于法律是依靠强制力来实施。道德仿佛个人心中的天平,依靠社会舆论、良善的风俗习惯来支持。例如犯罪人自己在犯罪后其内心的自我谴责对犯罪人的影响很大。 5、道德多元化,层次化。有社会必存在道德,整个人类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但是因为人的民族性、阶级性,集团性;文明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不平衡性,因为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差异,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的格局。如一个民族、社会可能同时存在正常的、先进的、补充的、落后的道德形态,一个民族、社会的道德可依其自身的要素而形成不同的等级、层次。富勒的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有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 .” (二) 道德的功能 1、 调节功能 即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及活动,调节和协调众人之间的关系。道德标准能够使人处理好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道德是人类社会基本的调控方式,没有道德的存在和运作,社会难以形成统一整体。 2、 教化功能 道德可以运用评价和鼓励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使人从内心深处感触到一种教化的力量。可以通过评价、激励、褒贬等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境界和道德行为。 3、 约束功能 人们内心形成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会使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功能,对某一件事的正当性产生认识后,会让人形成做与不做的行为。它指明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范,应依据什么标准评判是非、善恶、荣辱,通过把人的行为、关系区分为正义非正义、善恶、好坏,褒赞正义、善、好,贬损非正义、恶、坏而形成正当合理的社会秩序的。它以唤醒人们的良知、人的羞耻感、人的内疚感而实现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一)交融性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交融的性质。“法律和道德最初就是一体的,在原始氏族社会,继禁止性规范之后,才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义务性规范,再往后便是我们所熟悉的成文法的历史。这三者并不是毫不相干分别独立存在的,而是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态,是统一的、完整的 .”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一书中举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1882年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死了他的祖父,以便按照遗嘱来继承这笔遗产。他的罪行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处监禁。但他能否继续按照遗嘱继承其祖父的财产,纽约州遗嘱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他祖父的女儿们要求遗产管理人取消埃尔默的遗产继承权。她们争辩说,既然埃尔默杀害了立遗嘱人,那么法律就不应赋予埃尔默以任何遗产继承权。围绕这一案件,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埃尔默的律师指出,如果法院剥夺埃尔默的继承权,等于法院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雷格法官也支持埃尔默的继承权,主要理由是不能因杀人而改立遗嘱者的意愿,只要这种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真实的。而最后此案以另一位法官厄尔占优势票数的观点取胜,并确立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罪来获得遗产继承权。本案中不能够站在法律之外谈道德,亦不能在道德之外谈法律。“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交融的。 (二)同向性 法律和道德同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其价值追求是同向的。都具有追求社会中的秩序与自由的同一个方向性。 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其基本的秩序形式,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而在其中,法律和道德在促进人类的秩序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于法律而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怎么能称其为统治呢?秩序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对于道德而言,道德具有调节、教化、约束的功能,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系需要人们对于某种理念和原则的内心确信,秩序要靠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保证。亚里士多德曾将道德分为理想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理想的道德是指个人能力的充分实现以达到一种美好的生活状态。义务的道德即行为规则,指一个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规则。可以认为义务的道德是理想的道德的基石,理想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目标。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基本规则,就不会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存在。没有秩序的社会,个人的美好生活 状态无法达到,社会的更高目标也无从谈起。 自由是道德和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之一,是人类崇高的价值目标。从哲学上看,自由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的能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崇高价值目标。“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成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可见法律是用来捍卫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人类的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对道德而言,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探索和争取自由的历史,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是人类道德追求的目标。 (三)非对抗性 “法治国家以一定的个人和社会道德水平为前提。法治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而后者需要道德依据。” “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 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不是二元的对立物,他们具有非对抗性。 正如《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所言:“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与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道德要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影响;……公正多以符合道德为基础……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 “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进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 .”同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 第182页。 [1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630页。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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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工程(0803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及应用(08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数据结构导论(021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信息管理(082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房屋建筑工程(0808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护理学(10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健康教育(0401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教育学(一)(00429)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学(00031)

艺术设计(050436)  设计概论(00688)  设计美学 (04026)  构成基础理论(10899)  包装设计理论与实务(10900)  服装设计(050402)  服装美学(05336)  中国服装史(10896)   服装材料学(03908)

旅游管理(0202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旅游心理学(00188) 大学语文(04729)

会计电算化(02024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财务管理学(0006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中药(1008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中药化学(03038)

日语(05020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移动商务技术(08078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5

2013年元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表(专科):

时间

专业

星期六(1月12日)

星期日(1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02010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企业会计学(00055)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劳动和社会保障(02023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物流管理(02022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电子商务(0202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工商企业管理(0202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企业会计学(00055)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会计(0202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财务管理学(00067)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市场营销(020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法律(0301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民法学(00242)

中国法制史(00223)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民事诉讼法学(00243)

律师(03011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监所管理(0301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行政管理(0303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公安管理(0304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餐饮管理(02011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学前教育(0401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小学教育(0401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学(00031)  汉语言文学(05011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古代汉语(00536)

英语(一)(00012)  秘书学(0501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英语 (050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机电一体化工程(0803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及应用(08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数据结构导论(021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信息管理(082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房屋建筑工程(0808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护理学(10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健康教育(0401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教育学(一)(00429)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学(00031)

艺术设计(050436)  设计概论(00688)  设计美学 (04026)  构成基础理论(10899)  包装设计理论与实务(10900)  服装设计(050402)  服装美学(05336)  中国服装史(10896)   服装材料学(03908)

旅游管理(0202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旅游心理学(00188)

大学语文(04729)

会计电算化(02024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财务管理学(0006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中药(1008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中药化学(03038)

日语(05020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移动商务技术(08078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英语(一)(00012)  嵌入式技术(08078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6

2013年元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表(专科):

时间 专业

星期六(1月12日)

星期日(1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02010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企业会计学(00055)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劳动和社会保障(02023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物流管理(02022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电子商务(0202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工商企业管理(0202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企业会计学(00055)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会计(0202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财务管理学(00067)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市场营销(020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法律(0301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民法学(00242)

中国法制史(00223)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民事诉讼法学(00243)

律师(03011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监所管理(0301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行政管理(0303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公安管理(0304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餐饮管理(02011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学前教育(0401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小学教育(0401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学(00031)  汉语言文学(05011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古代汉语(00536)

英语(一)(00012)  秘书学(0501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英语 (050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机电一体化工程(0803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及应用(08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数据结构导论(021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英语(一)(00012)  计算机信息管理(082207)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一)(00012)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房屋建筑工程(0808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护理学(1007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健康教育(0401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教育学(一)(00429)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心理学(00031)

艺术设计(050436)  设计概论(00688)  设计美学 (04026)  构成基础理论(10899)  包装设计理论与实务(10900)  服装设计(050402)  服装美学(05336)  中国服装史(10896)   服装材料学(03908)

旅游管理(020209)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旅游心理学(00188) 大学语文(04729)

会计电算化(02024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财务管理学(0006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一)(00020)  大学语文(0472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

中药(1008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中药化学(03038)

日语(05020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大学语文(04729)

移动商务技术(08078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 高等数学(工专)(00022)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7

近段时间以来,媒体集中报道了社会中的许多道德失范现象,其中涉及企业道德、职业道德、公民道德等诸方面。以“小悦悦事件”为焦点,媒体就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的报道似乎达到了一个顶峰,也由此引发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媒体铺天盖地进行道德追问的时候,我们也隐约发现了报道的情绪性、片面性乃至游离于既有法律之外的“道德审判”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时刻,再次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发掘媒体新闻报道中将二者混同的问题,并提出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具体解决方法,对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纠结的媒体报道来说,定会有益无害。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非想当然地清晰

“道德”一词在希腊文、拉丁文中都包含着风俗、习惯的意思。在中国古代,道指“道路”,人们认识了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称为“德”。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的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保证遵守和实行的行为规则体系。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与法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区别。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一致性,即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二者有许多共同点,比如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与统治阶级道德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是相互渗透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和强制性(只是强制的方式与手段不同);它们体现了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历史使命。

当然,法与道德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这也是本文特别要强调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法与道德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第二,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的产生有统治阶级“自觉性”的特点,而道德规范则一般具有人们逐渐养成的“自发性”特点。

第三,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法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之中,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和抽象。

第四,两种规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了主体的对应性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则主要侧重于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义务。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道德要求人们忠诚坦白,不允许欺骗,而法律则只追究诈骗、诬告、伪证等严重的欺骗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则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道德必须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心赞同与否才能发挥作用,而法律只讲必须,行为主体违法,不论是否赞同,法律都会予以制裁。

第五,两者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法所调整的是那些对统治阶级关系着根本、重要利益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然而,有些社会关系却只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例如国家机构的组成、诉讼程序、刑事侦查手段、法医鉴定技术等,在这些领域,道德规范是无能为力的。

第六,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的实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法者要给予法律制裁;而道德的实现主要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提倡和维护,最终发生效力,还要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上述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阐述,虽然看似比较清晰,但真正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仍然十分不易。特别是,那种将二者关系简化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虽貌似简洁明了但显然是不完备的。即使从此种说法所依据的“调整范围”角度来说,如上文所述,二者也不是标准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实际上,二者是一种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部分重叠”关系。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媒体报道中道德与法律的混同问题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大众传播具有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舆论是社会公众共同的、强烈的、持久的意见、态度与信念的总汇。从一定程度上说,舆论在代表着民意。舆论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代表着一种强烈的倾向、愿望和要求。舆论可以自发形成,也受到外力的引导。大众媒介是一种能引导受众的有力工具,这种引导体现在两个方面:设定舆论的议程;引领舆论的方向。

如上文所述,道德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而媒体的大众传播报道又具有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因此,媒体新闻报道对于社会中道德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事情总有两面性,如果媒体在引导舆论时的行为不尽妥当,就会造成负面后果。就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来说,就是有可能导致“道德法律化”,混淆二者的关系。当前,尤为体现为将二者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加以混同。

以“小悦悦事件”的报道为例,自事件发生后,全国数十家媒体蜂拥而入,纷纷用大量时段、版面设定议程,以18个见死不救的路人为批判对象,仅凭一段监控视频所拍摄的录像这一素材,展开了猛烈的“道德沦丧”的指控。而对于造成小悦悦悲剧的全面原因(比如父母的监护责任、肇事司机的责任、市场管理混乱的因素等),则少有媒体提及。可以说,媒体报道的议程设置是片面的,将一个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悲剧事件完全设置为一个路人见死不救的道德问题。传播学的议程设置理论及其他研究表明,大众媒介对某些问题的着重强调和这些议题在受众中被重视的程度成正比。我们也确实看到,大多数人在谈论“小悦悦事件”时,都是满口的道德指责――针对那18个路人。再看媒体引导舆论方向的方面,多家媒体引经据典,提出要设立“见死不救罪”,以至于不少法学专家纷纷质疑并加以解释说明,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也出面澄清“我国有关法律中已有部分相关规定”。媒体引导舆论的力量之大,可见一斑。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引导却引错了方向,将至少是现阶段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问题想当然地归入法律调整范围,试图借助法律强制力来解决“见死不救”的道德问题,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在媒体报道的“道德法律化”之外,也存在着“法律道德化”问题。如上文所述,法律一般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大众媒体应当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进行报道,而不应追寻社会热点不当设置议程,并迎合某种社会心态而错误引导舆论方向,以“道德”自居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将法律“道德化”,以致出现违法的后果。

以媒体在“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报道为例,也是短时间内集中设置议程,并将舆论引导至“官二代”飞扬跋扈的“通病”这一方面。笔者并非否定媒体对所谓“官二代”所存问题的批评,而要指出的是,在报道过程中不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此事件中,李双江之子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至少不能将李某的全名、未作处理的照片、图像公布于众。然而,多数媒体出于对“官二代”理所应当的“道德责难”感,以所谓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别保护的明文规定,将法律赋予了“道德”性,使法律被人为地“道德化”。

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简易处理:以法律条文规定为基准

对于上述媒体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问题,一般来说,解决办法自然是厘清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各自边界,所谓“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然而,如上文所述,实践中许多问题并非如圣经中那块银钱上的头像和名号一般清晰,道德和法律的区分并非如此简单。

不过,笔者认为,对于从事新闻报道的媒体来说,倒不必将过多精力放在理论上的界定方面,只要以法律条文规定为基准进行报道即可。具体来说,就是对所报道的对象用法律条文规定来对照,看其是否属于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如果条文有规定,则此问题可视为法律问题,应按其规定为报道确定基准;如果没有找到相关条文,则可以视为非法律问题,可以尝试从道德方面进行评判。

道德和法律论文篇8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限度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社会建设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病。道德失范事件的层出不穷,小悦悦事件,虐猫事件等等不甚枚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法学界学者提出“道德法律化”的命题,试图运用法律的强制之力来保障道德的运行。法学界也掀起了一场道德法律化的论战,见死不救罪是否入刑的争论至今仍未见分晓。本文试图对“道德的法律化”这一命题进行法理解读。

一、 道德法律化的内涵

道德的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的法律化,在国内引起关注还是近十年的时间,但是在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两位著名法学家――哈特与德富林之间就沃尔芬登委员会所作之关于同性恋问题的报告就针对道德的法律化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激烈论战。

二、 道德法律化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了道德法律化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甚至可以说,相当一部分的法律规范都是由道德脱胎而来。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催生了现代的契约制度,同态复仇的原始道德则是现代刑法刑罚制度的渊源。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道德何以法律化?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哪?笔者试图在下面的论述中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合理性。道德与法律有着先天的同质性,两者都有着对正义的共同诉求,基本的逻辑性和共同的运作机制。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正义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道德本身就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判断标准,因此,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正义性。道德与法律规则都具有必须如此的强制性逻辑与应当如此的价值性逻辑,“必须”与“应当”是既存于法律中,又存于道德中的两个共同逻辑。

法律较之于道德的优越性则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必要性。首先,法律具有制度性的优势,道德法律化能够将道德制度化,进而对社会生活产生更深刻、更广泛的影响;其次,法律具有比道德更为明确的表达形式。道德是在反复的实践中演化出来的,并没有经过明文颁布,因此具有不明确性,这就直接导致了道德义务的模糊性,削弱了道德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最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道德的特征在于自律,单凭公民的良知来保障实施,法律的特征则在于他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在市场经济下,人的逐利性极容易异化,拜金主义与利己主义盛行,此时,由自律保障实施的道德往往形同虚设。

三、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与法律的异质性决定了道德不可能全盘法律化,也不可能随意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首先,法律关心行为,道德关心思想。法律只关心公民的行为,只要公民没有做出不适法的行为,法律就不会干预,公民内心态度如何在所不论;道德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公民在行为上符合道德准则,在内心思想和态度上也要符合道德准则,并且更强调后者。其次,法律表现为一元性,道德表现为多元性。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存在多元的法律系统,法律是确定的,而且是唯一的,与此相反,道德则表现出多元性的特征。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一方面体现为内容的限度,即道德不可能全盘法律化,不是任何道德都可以法律化,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程序上的限度,即道德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法律化,尤其在奉行立法与司法严格分离的成文法系统。

道德法律化在内容上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即并非所有道德都能够法律化。道德在多大范围内法律化才是合理的?哪些道德可以法律化?这是一个需要证成的问题。道德是分层的,有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存在的低层次的道德,亦有提高生活质量、追求终极理想的高层次的道德。一般而言,法律化的只能是低层次道德,较高层次的道德一般不宜法律化,但此时法律并无所作为,而是保障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为公民道德选择提供一个私域,避免公权力的粗预。

道德法律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该点目前在我国尤其值得强调,因为在现实中,道德法律化经常被误读为司法的道德化,司法实践中以法律手段来强制道德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法律区别于道德主要在于其国家强制性,道德法律化的过程是一个剥夺公民自由的过程,因此在程序上必有具有正当性。在成文法系,司法者最大的操守在于依法裁判,司法者应该奉法典为圭臬,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运用教义法学去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尽管概念法学在大陆法系受到了自由法学利益法学等等的批评,法学界也以法律解释学的繁荣来对这种批评进行了回应,但是基本的框架还是概念法学派所留下的,法律解释学归根到底也只是一种解释学,脱离不开法律文本本身。尤其是在法官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不高或者说参差不齐的中国,道德因素绝对不能随意侵入司法,否则贻害无穷。道德的法律化是有限度的,应是有法定程序的,道德司法化应当被严厉禁止。

四、 结语

道德法律化这一命题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又蕴含着深刻的法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中都一直处于激烈争论之中。在笔者看来,在道德法律化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道德法律化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在当前,防止道德法律化异化为司法道德化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诚如博登海默所谓:“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后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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