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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3-03-10 14:50:02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1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2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3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4

提前谋划,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研究室从2012年10月下旬就启动了常委会2013年度监督计划制定工作,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3年度监督计划编制方案,并就监督计划的建议议题向各委员会征求意见。各委员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分工联系部门的沟通,并根据党的十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精神提出了2013年监督建议项目。研究室根据反馈情况,汇总形成监督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4次党组会议讨论。会后,研究室根据党组会议提出的意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相应修改,吸收了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并征求了各委员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党组会议讨论,党组会议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春节后,研究室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与“一府两院”党组领导沟通交流会的精神,以及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要求,在同相关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再次对部分项目作了调整。经2月20日第2次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最终出台。

内容充实,更好服务大局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任务更艰巨,责任更重大。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按照“五个着力”的要求安排全年监督工作,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围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深化改革开放,安排听取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重点监督“十二五”规划中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产业和区域的规划完成情况,以及规划中设定的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推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融资环境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围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安排听取本市农业科技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本市农业科技创新情况,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情况,农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情况。围绕民生改善和加强社会管理,安排听取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促进教育经费使用进一步合理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围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安排听取2013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当前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环保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等等。

除常委会层面的监督项目外,各委员会还将自主开展监督调研,围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续建回民公墓、强化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等多项工作开展监督调研,把工作进一步做深做实。

回应关切,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当前,上海处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人民群众希望上海更好地发展,期盼能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人大代表来自群众,对民情体察最直接,对实际问题最了解。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安排年度监督工作过程中十分注重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常委会的工作能切实贴近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提交议案102件(主席团确认为正式议案的为37件),提出书面意见732件,提出了许多关系上海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

代表们对黄浦江苏州河沿岸旧区改造的呼声最为集中和强烈。李贻民、蒋建华等173名来自黄浦、虹口、闸北、杨浦和嘉定的代表分别提交了6份议案,呼吁加快苏州河沿岸旧区改造步伐,希望政府能制定旧区改造的详细计划,加快开发建设,加快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和相关配套建设,早日改善部分中低收入群众的居住环境。这是继2012年市人代会134名代表提出关于重视苏州河北四区改造建设的议案之后,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和市政府进行沟通,特别增加了关于旧区改造工作情况的监督工作项目,重点监督旧房改造、郊区旧城改造等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希望能全面推进旧区改造,让旧区居民共享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5

㈠围绕坚持科学发展,优化产业项目的投资结构,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大力推进农业和城市节水,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全市万元GDP能耗由年的3.32吨规范煤下降到2.49吨标准煤,目标任务。年。力争降低25%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年基础上削减9.8%由1.58万吨减少到1.4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年的基础上削减8.8%由5.37万吨减少到4.898万吨。乡村污水处置率达到70%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万元GDP用水量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㈡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构建和谐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团市委、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㈢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需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规范、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平安和乡村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演讲和公示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入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㈣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任务重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㈤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㈥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各类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研究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大力支持以赛维公司为核心的太阳能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㈦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为生产环节服务的金融、信息、商务和总部经济等服务业,大力推动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激进服务业,降低能耗,推动服务业节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展节约型服务业,积极争创绿色饭店,创建节能型商店,引导科学消费。加强湖、旅游开发,发展旅游业,建设无烟工业。抓好科教文卫行业节能和乡村公用设施节能,大型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广泛采用节能、节水、节材性产品和技术,提供集中供冷、供热设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电、节油、节气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㈧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机关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

㈨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积极抓好河、惠渠水质污染防治工作。认真抓好饮用水源的维护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增乡村污水处置能力16万吨,加快乡村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乡村污水处置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县应在年底前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置厂,并实现稳定运行。确保经济开发区、县城西工业园等实施污水集中处置,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对达不到污染治理目标的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河、江饮用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第四水厂力争在年建成供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㈩大力推进燃煤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年全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778万吨。抓好电厂、花鼓山煤矸石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做好电厂循环硫化床脱硫工程的正常运转工作,确保脱硫效率顺利实现。大力实施工业锅炉烟气脱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酸性尾气综合治理等项目。淘汰一批小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十一)抓好农村减排及治污工程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试点的基础上,明年在江流域范围内全面推广,新建20座生化处置设施。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工程,重点是抓好规模养猪场的沼气建设。大力建议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减少农村污染。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抓好循环经济试点。抓好新钢公司、经济开发区等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循环经济试点,显著提高全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推进矿山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进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

(十三)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突出抓好工业节水。防止水质性缺水。加快建设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抑制用水过快增长,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重点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生产循环用水、中水回用及污水再生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进步和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现已使用的非节水器具在年底前完成更新。加快乡村供水管网的改造,管网的漏损率降低到20%以下。研究实施消防、市政、市容、园林用水收费制度。严禁在河、湖、惠渠、江等水系中上游布局危险化学品、电镀、造纸等高污染、高风险产业项目,建立以水资源为纽带的生态功能维护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十四)加快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资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抓好乡村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乡村(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突出抓好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十六)促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方法》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废物的发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年力争完成1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把节能减排纳入市科技开发专项和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专项科技计划中。开发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重点研发能源替代、节能工艺、绿色建筑、余热余压运用、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等技术。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重点组织开发应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置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等。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配合国家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快推广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管理、运行、改造一条龙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市场运行模式。搭建政府、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产品开发的服务平台,不时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节能法》和《环境维护法》加强对市、县(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节能评估和环境评价制度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逾越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区。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二十一)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法。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国家强制性规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演讲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年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规范的建筑,不得料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规范的监管力度。年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工作,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规范,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范,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和船舶污染物排放规范,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十五)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需装置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并监督污水厂实际运行情况。严格监督和监测的基础上,二十六)强化乡村污水处置厂和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污水处置厂进出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置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市、县污水处置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发改、环保、建设和水利部门季报制度,限期装置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否则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节能环保监测和监察机构规范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快建立市、县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节能计量服务技术平台。加大减排工作管理力度,完善减排工作监督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乡村排水监测站、水环境监测站(网)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强化环境执法,现有相关的基础上,组建好市、县(区)两级减排机构,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组建相应的机构。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空虚统计力量,稳步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市、县(区)财政预算内必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用于监控、检测、补助和奖励。积极争取国家、省里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减排企业节能减排工程、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七、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二十八)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府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府发〔〕33号)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府发〔〕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发〔〕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节能减排配套方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并按季度及时向同级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成员单位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信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入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八、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一)加强领导。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地应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年月日前提出外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演讲。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三十二)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违法利息低、守法利息高”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三十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落实绿色生态建设七项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6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全县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归口国有转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指导和服务职能。

2、对供电公司和用电企业的行政执法职能。

3、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内设的事业单位**县停撤企业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4、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内设的事业单位**县培训中心的行政职能。

(二)划入职能

1、原县环保局承担的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2、原县体改办承担的综合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三)转变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区域政策的研究、制订和督促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制订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增长方式、结构调整和人口控制、劳动就业等调控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县的发展规划制订和实施。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总量平衡以及经济结构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生产力布局和资源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负责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运用投资、财税、信贷、价格、地方储备等经济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对全县经济的调节机制,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

(四)负责全县经济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价格、招投标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审批或转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编制全社会建设资金平衡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骨干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六)负责牵头制订全县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策划产业结构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审批或转报,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和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组织实施;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和以工代赈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平衡。监控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基础性产品价格。指导和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研究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布局和重大政策,制订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县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协作的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县企业发展局、县濑溪河整治公司工作,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实施。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规划科(挂**县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牌子)、固定资产投资科(挂**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体制改革科。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长职数7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纪检监察干部按县委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7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省,启动一批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文明的道路。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坚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倡导和鼓励节水、节能、低物耗、低排放型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低消耗、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企业和产业,实施一批技木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

2、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电子与电气产业、机械与装备制造业、石油与化学工业四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化工、机械、建材、冶金六大传统产业。由省经贸委负责。

3、按照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

(二)水资源配置

4、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固25个病险水库,治理6条河道,拦蓄50条河道,解决20.9万历史性缺水人口吃水困难,实施16个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开展防潮堤、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

5、加强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胶东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

6、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重点抓好综合治理小流域133个、风沙片24处,修建基本农田62万亩,经济林110万亩,水保林88万亩,封禁治理200平方公里,建设小型蓄排灌水工程2万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公里。开展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和省级监督区的设立、公告工作,开展5个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

7、积极推进节水型农业,逐步实现农业用水零增长或负增长。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培育节水型企业。搞好城市节水工作,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由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负责。

8、编制《山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对严重超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并向社会公告。由省水利厅负责。

(三)国土绿化

9、坚持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大力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突出抓好荒山荒滩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村镇绿化、国土场圃、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努力保护绿色资源,构筑绿色屏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文明,促进实现国土全面绿化,确保全省林木覆盖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由省林业局负责。

10、加快平原绿化、封山育林、绿色通道、退耕还林四大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搞好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经济林保护,切实加强林业“三防”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造林合格面积300万亩,封山育(护)林300万亩,新建及完善农田林网350万亩,全民义务植树1.5亿株,中幼龄林抚育800万亩。继续搞好国家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

11、开展森林防火“四网两化”建设,开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检疫及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由省林业局负责。

12、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绿化结构,新增城市绿化面积3000公顷。发展节水型、生态型立体绿化系统,加快园林城市建设进程,积极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园林城市群。由省建设厅负责。

(四)污染防治

13、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突出抓好省辖淮河、海河以及小清河等流域特别是南水北调东线沿线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由省环保局负责。

14、继续治理大气污染。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扩建燃煤电厂、热电厂同时配套脱硫设施,组织实施,6个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关闭10万吨以下规模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厂。由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负责。

15、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销售环保准入制度,在济南、青岛等城区内规划建设6个天然气加气站,发展以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

16、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启动3个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工程;建成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17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全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络,加强进口废物的管理,防止境外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由省环保局负责。

(五)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推广

17、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开展循环经济型企业、园区和城市示范试点与推广工作。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

18、推行清洁生产和IS014000认证,开展或完成70个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60个单位的IS014000认证。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负责。

19、在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6个行业,培育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重点企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骨干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建成10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日。实施中水回用工程。由省建设厅负责。

21、建成4个城市垃圾处理厂,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000吨/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由省建设厅负责。

22、完善供热基础设施,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和范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100万平方米。建设城市燃气供应设施和配套工程,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气体热源,新增城市燃气20万户。由省建设厅负责。

(七)生态保护与建设

23、推进环保模范城的创建工作,争取潍坊、日照等5个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由省环保局负责。

24、继续开展“双百工程”建设。章丘市、胶南市、青州市、鄄城县通过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并获命名,上报6个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公布10个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1个部级自然保护区。完成济南南部山区等8个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评审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5、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绿色社区活动。上报2个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10-15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开展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

26、完成山东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组织编制并完成半岛城市群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

27、组织实施采煤塌陷地的生态恢复治理,清理整顿城市规划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并分批分期进行恢复治理。新建3-5个国家、省级地质公园。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8、制定全省生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建成国家、省和市(县)风景名胜区体系,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加强旅游开发与活动中的生态保护。由省旅游局、省建设厅负责。

(八)生态农业推广

29、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建设20个生态农业县,规划并建设烟台、潍坊、东营、威海和日照5个生态型高效农业经济区。由省农业厅负责。

30、建设有机食品基地1000公顷,绿色食品基地3万公顷,无公害食品基地6万公顷。培育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由省环保局、省农业厅负责。

31、重视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积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搞好农膜回收利用。由省农业厅、省环保局负责。

(九)海洋生态保护

32、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突出抓好国债项目、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做好碧海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的季报工作。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的前期工作。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5%以上。由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33、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开展莱州湾、胶州湾生态整治的前朝工作;开展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赤潮监测、海水养殖区监测;建立滩涂、浅海无公害高效优质生态养殖带;严格执法,加强休渔期和禁渔期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十)监管能力建设

34、开展水质自动监控网络、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网络、重点污染源监控网络、环境信息网络等建设。由省环保局负责。

35、加强省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中心、17个市及县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站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由省林业局负责。

36、加强省、市生态监测力度,建立生态环境空间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生态监测体系,进行区域生态敏感性评价和生态监测。由省环保局负责。

三、主要措施

(一)围绕结构调整、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污染防治四个关键环节,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环保局负责。

指导各市政府组织力量编制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

(二)各部门按照《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本工作要点,制定部门生态省建设工作计划。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由省人事厅、省环保局负责。

(三)加大各级对生态省建设资金投入,制定生态省建设专项投资计划。根据生态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补助,列入年度预算;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重点项目,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议》,提请省人大审议《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完善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发挥社会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的作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健康发展。由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将生态省建设、循环经济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编制《山东生态省建设党政干部知识读本》。各类院校要将生态省建设纳入教学内容,安排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及生态课。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负责。

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篇8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谋划编制与跟踪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项目谋划编制与跟踪推进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城市基础设施及公检法司,科技、工业、劳动保障及生产服务设施,商贸流通、服务业,教、文、体、广播电视,农林水利及计划生育,发改、投资、城投及镇(街道),卫生、交通基础设施及粮食流通,综合协调等八个工作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及时跟踪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信息,牵头做好重点项目的谋划编制与跟踪推进服务工作,组织重大项目跑省跑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抽调2-3名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编报工作。

二、任务安排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检法司等项目工作组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检法司等项目工作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姚志任组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司法局、城管执法局、民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道路、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及安居房等社会公益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2、建设局:负责城市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供水设施、城市路网、人防工程等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3、规划局:负责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4、环保局: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医疗废弃物处理、环境监测等环保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5、公安局:负责“三基”工程、看守所迁建等项目推进工作。

6、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调解中心等项目推进工作。

7、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公交、城镇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卫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8、民政局: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社会化养老和城乡家政综合服务体系、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民生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二)科技、工业、劳动保障及生产服务设施等项目工作组

科技、工业、劳动保障及生产服务设施等项目工作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范迪斌任组长,科技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邮政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科技局:负责科技类项目、防震预测预报等基础设施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2、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就业下岗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等社会保障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3、经贸委:负责工业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专项、产业升级专项、风力发电、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4、邮政局:负责城市邮电基础设施和农村邮政服务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5、供电公司:负责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工程、城市电网改造、西电东送二期工程等电力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6、电信公司:负责城乡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及服务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7、移动公司:负责城乡移动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三)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工作组

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吴振兴任组长,商务局、档案局、总工会、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商务局:负责星级酒店、大型超市、商场、物流、农产品流通、食用油基础设施、生产业集聚区(功能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平台、现代化交易平台及其他服务业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2、档案局:负责市档案馆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3、总工会:负责工人文化宫、职校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

4、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等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四)教、文、体、广播电视等项目工作组

教、文、体、广播电视等项目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陆晓华任组长,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广电局、民委(宗教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中等职业教育、青少年活动中心、盲聋哑特殊教育发展等教育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2、文化局:负责文化馆、镇级综合文化站、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及安全、农村电影数字放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3、体育局:负责农民健身工程、体育场馆等体育基础设施谋划推进工作。

4、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广电中心等广电基础设施类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5、民委(宗教局):负责孝文化中心、宗教场所及少数民族村建设等相关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五)农林水利及计划生育等项目工作组

农林水利及计划生育等项目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庆德超任组长,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国土房产局、计生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农委:负责新农村建设、农村沼气工程、优质粮食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扶贫开发(含以工代赈)、种子工程、旱作农业、油糖料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百亿粮仓”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农业生产配套服务体系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2、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型水利枢纽和水源工程、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骨干工程、大型排涝和灌溉泵站更新改造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3、林业局:负责林业血防体系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林业产业化等林业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4、农机局:负责农机装备项目、农机大市场等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5、国土房产局:负责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项目谋划以及土地整理、置换项目推进工作。

6、人口计生委:负责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等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六)发改、投资、城投及镇(街道)等项目工作组

发改、投资、城投及镇(街道)等项目工作组,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吴振文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局、投资促进局、城司、各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协调、统筹、汇总及信息,进京跑部等工作。

2、财政局:负责全市项目资金融通监管服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谋划推进等工作。

3、投资促进局: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推荐和招商谋划组织工作。

4、城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谋划推进工作。

5、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项目的谋划、编制、推进以及协调工作。

(七)卫生、交通基础设施及粮食流通等项目工作组

卫生、交通基础设施及粮食流通等项目工作组,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孙兆宏任组长,交通局、国家公路局、卫生局、粮食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1、交通局、国家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渡改桥、港口、城乡客运中心及枢纽、国家高速公路、国家和地方规划高速公路网、规划铁路、国家和省道干线改造升级等交通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2、粮食局:负责粮食产业园建设、粮油存储设施、粮食烘干设备、粮食物流等粮油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3、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社区医疗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项目谋划推进工作。

(八)综合协调项目工作组

综合协调项目工作组,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吴振文任组长,发改委主任陈学文为副组长,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人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跟踪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时重大项目信息,做好全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汇总,指导项目单位抓好项目谋划编制工作,组织重大项目进京跑部,加快重大项目建设。

三、工作机制

1、建立项目信息沟通和报告机制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和省直厅局及市直部门的沟通联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跑省跑部,及时掌握政策和项目信息。要确定专门工作班子对上加强衔接和联络,对下加强信息服务和工作指导。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项目编制工作经验,了解项目信息和投资动态,提高项目编制工作质量。要加强项目信息报告工作,重大项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资源整合。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及时将本地、本单位项目的信息、资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项目编制和申报机制

项目编制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项目策划和编制工作,组织专门班子和一批技术人员开展项目编制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集思广益,开阔视野,大胆借鉴先进地区项目编制经验,积极策划和编制一批大项目、好项目,进一步加大项目申报和争取工作力度。对已申报2009年计划和己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要积极跑省跑部;对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投向的项目,要抓紧做好项目深化工作,重大项目要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一般项目要完成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议书编制。完善项目报批条件,要确保进入国家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计划的重大项目盘子。

3、建立项目督查督办和协调机制

各项目工作组要及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项目谋划、编制、跟踪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工作组要带领相关部门抓紧与省直有关部门对接,扎实做好争取项目的前期工作。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指定本项目组中的主要单位做好本组项目的牵头协调和整理汇总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部门项目的跟踪推进和问绩问效工作;要拿出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系统项目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强化工作指导,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查督办项目计划的落实。市发改委要按照综合协调组的要求,坚持项目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综合协调组要加强项目编制、项目争取和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及金融等部门要为项目策划编制和跟踪推进提供信息指导、政策服务和要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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