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银保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3-03-10 14:50:03

银保工作计划

银保工作计划篇1

一、关于上半年的工作

我是2月下旬来的,由于才从部队转业回来,以前没过多接触过保安工作,所以一切对我来说还比较陌生,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履行好肩负的使命,我上半年主要是熟悉保安工作的各个要素,如下:

(一)、对保安条例的学习,在平时的休息时间里我能对条例进行自觉的学习,并与老队员交流心得,用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礼仪动做。

(二)、对军事的训练,在进如本行后知道要学习擒敌拳,警棍操,由于在部队学习的与这的不一样,所以还的重头学起,期间我能严格要求自己,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努力学习,并利用休息时间自己温习,不懂的地方主动的找老队员讨教。利用2个星期将其基本学会。

(三)、日常修养,在平时的工作中重点侧重放在自己的形象、礼节、服务意识,加强工作主动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应用,同时时常留意社会焦点,与我们保安业有关的我也会将其作成剪报。

(四)、日常工作,在工作期间严肃认真,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平时请销假制度完成的比较好。待人热情有礼貌,发扬了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

二、收获体会

通过近半年的工作我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精练,并养成了较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了个人修养和素质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半年的成绩主要有:

1、在大厅拾到现金100,多次 拾到银行卡主动交与大堂经理。

2、支行所在大厦进行装修在大厦门口搭设支架,由于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5月初发生起火,由于在起火初期于是我立即使用消防灭火器将火势扑灭,确保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3、通过自身努力,季度考核成绩优良。

三、自身不足

1、工作时会走神,自身的修养还不是很好,处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还有待加强。

2、还有很多知识不够了解,工作中也容易出现小毛病。

3、军事素质不是很突出,队列动作还有上升空间,擒敌拳和警棍术还不够熟练。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1、 提高自己的修养,加强形象、礼节、服务意识,加强工作主动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应用,希望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对外将积极树立保安形象、服务与治理窗口。

2、 加强治安工作的学习,确保执勤区域内的秩序稳定。

3、 消防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保证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贡献。

4、 加强军事素质的锻炼,提高自身素质与素养,锻炼身体争强体质。

银保工作计划篇2

一、关于上半年的工作

我是2月下旬来的,由于才从部队转业回来,以前没过多接触过保安工作,所以一切对我来说还比较陌生,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履行好肩负的使命,我上半年主要是熟悉保安工作的各个要素,如下:

(一)、对保安条例的学习,在平时的休息时间里我能对条例进行自觉的学习,并与老队员交流心得,用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礼仪动做。

(二)、对军事的训练,在进如本行后知道要学习擒敌拳,警棍操,由于在部队学习的与这的不一样,所以还的重头学起,期间我能严格要求自己,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努力学习,并利用休息时间自己温习,不懂的地方主动的找老队员讨教。利用2个星期将其基本学会。

(三)、日常修养,在平时的工作中重点侧重放在自己的形象、礼节、服务意识,加强工作主动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应用,同时时常留意社会焦点,与我们保安业有关的我也会将其作成剪报。

(四)、日常工作,在工作期间严肃认真,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平时请销假制度完成的比较好。待人热情有礼貌,发扬了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

二、收获体会

通过近半年的工作我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精练,并养成了较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了个人修养和素质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半年的成绩主要有:

1、在大厅拾到现金100,多次 拾到银行卡主动交与大堂经理。

2、支行所在大厦进行装修在大厦门口搭设支架,由于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5月初发生起火,由于在起火初期于是我立即使用消防灭火器将火势扑灭,确保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3、通过自身努力,季度考核成绩优良。

三、自身不足

1、工作时会走神,自身的修养还不是很好,处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还有待加强。

2、还有很多知识不够了解,工作中也容易出现小毛病。

3、军事素质不是很突出,队列动作还有上升空间,擒敌拳和警棍术还不够熟练。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银保工作计划篇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银保工作计划篇4

(一)英格兰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英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英国是最早实行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制度设计没有群体划分,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据英国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的养老金改革方案显示,新的养老金制度将于2017年4月开始实施,届时将取消国家养老金的分类,合并为一种金额统一的政府养老金。

2. 英格兰银行养老保险制度。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公司属性为股份制商业银行,1946年实行国有化后,隶属于英国财政部。员工养老保险执行职业平均养老金计划(career-average pension scheme,属于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以基金方式委托信托公司运营管理,资金来源全部由英格兰银行承担,若出现赤字,由英格兰银行注资弥补。基金的投资产品组合灵活多样,包括金边债券、股票、海外基金等,收益持续稳定。作为基金的补充,员工根据需要,可以以自愿供款计划(additional voluntary contributions,AVCS)的形式加入养老基金,缴费额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自愿缴费部分的投资方式由员工自主选择,缴费收益累积到个人账户,权益归属员工本人。为吸引人才,英格兰银行支付给员工的福利待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年度财务预算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就可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备自主安排资金用度,人员经费充足。据英格兰银行2012年度养老基金财务报告数据显示,该年度英格兰银行共投入正常运营类养老金4046.1万英镑,同比增长0.3%,至2012年2月末,养老基金资产总额达30.39亿英镑,投资净收益5.47亿英镑,年化收益率达18%,同比增长172.6%。

(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同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同英国相仿,也采用了国际主流标准的“三支柱”模式,即由联邦退休金、私人年金、个人退休金组成。私人年金由企业自愿建立,也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类。

2.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美联储建立了联储体系退休计划――董事会的养老金计划(the Board’s pension plan),在美联储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都有资格参加,资金由美联储和员工共同负担,员工最高出资额达到工资的16%,美联储的出资额最高为员工工资总额的6%,员工在55岁以后就有资格每月享受退休福利政策。若离职,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累积的现金(Portable Cash Option,PCO)。美联储是以独立性著称的中央银行,因人事和财务预算的独立,美联储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核定有很大的自,据美联储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美联储向养老基金拨款5.8亿美元,同比增长16%。

除养老金计划外,美联储还建立了储蓄匹配制度(Federal Reserve’s Thrift Plan),鼓励员工储蓄养老,各联邦储备银行的匹配比例不同,最低比例为7% ,即员工拿出100美元薪水储蓄,联储会另外给付7美元予以奖励,共同构成储蓄养老金。据美联储2011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 2011年储蓄匹配金当年新增9600万美元,其中美联储支付1770万美元,占比18%。

(三)日本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年金体系根据社会群体不同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是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国民年金,保险费缴纳标准统一,不与收入挂钩;第二层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厚生年金(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和共济年金 (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参加的年金),雇佣双方各承担50%的保费;第三层是企业年金等其他公共年金,第一层和第二层年金均属强制性公立年金,第三层属于自愿性的补充年金。

2. 日本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日本银行是一家政府出资占55%的法人股份制银行,鉴于业务及财产的公共性,虽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属于“准公务员”,员工养老和其他大型企业一样,加入强制性的共济年金体系, 从工作起每月按工资的比例扣除,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若员工离职,共济年金自动转为国民年金,在找到新工作前,年金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养老保险制度

1. 中国香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香港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非缴费型的综合援助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以及缴费型的强积金计划和自愿职业年金计划组成。作为公务员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自2003年开始香港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公务员加入公积金计划时,政府按照工作年限提供相应的公积金供款,试用期的公务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当转为长期聘用人员时,转为参加公积金计划。当公务员连续任职满10年,或达到退休年龄(以较早者为准),将享受政府供款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否则,不享受任何公积金待遇和收益。

2. 香港金融管理局养老保险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门,员工为公职人员,养老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由金融管理局根据员工级别相对应的供款比例提供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供款,员工不需缴费,金融管理局通过聘用基金经理管理计划资产,员工可自主选择投资计划。

通过对英、美、日、中国香港4家央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外央行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同国家(或地区)整体养老保险体系的架构以及员工的身份属性有关,并大致分为企业年金养老型(以美联储、英格兰银行为代表)和社会公共强制养老型(以日本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为代表)两类。

二、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成为当时众多实行行业统筹的机构之一。经过近20年发展,逐步建立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结余基金在系统内调剂使用的三级养老统筹基金管理体制,目前参加行内系统养老统筹的机构包括各级分支行和总行直属企业,并且部分直属企业在系统统筹的基础上还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养老统筹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维护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其他实行行业统筹的机构逐步将职工养老转移到地方,实行职工养老属地化,扩大了地方社保基金的缴费规模,而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未实现职工养老转移地方,成为目前仅存的保留行业统筹的两家机构之一。

三、对目前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国内外央行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鉴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架构特征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员工身份的特殊性,人民银行选择建立了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模式,该模式在设计理念上同英美两国央行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险模式相仿,符合国际主流标准。

(二)人民银行行业养老统筹同国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群体间待遇差距。对比国家的制度改革目标,人民银行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仍然是走在改革的前沿,是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

因此不论是对比国外央行还是国内改革趋势,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设计既符合国际主流标准,又符合国家改革趋势,应当坚持并继续发展。

(三)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基金支付压力增大。自人民银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以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包括在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在内的所有人员的经费均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进行核定,在整体经费压缩的情况下,人员经费愈发紧张,尤其是近年随着离退休人员的增加,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的资金压力逐年加大,多数分支行出现了当期养老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

2. 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单一。人民银行部分直属企业在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年金作为第二层次补充,但分支行养老保险仍只有行业统筹一种模式,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单一。

3. 个人缴费同养老待遇核定脱节。人民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并相应建立个人账户。但养老待遇计发根据员工退休前工资级别和职务、职称等级核定,与个人账户缴费脱节。在当前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情况下,个人账户缴费被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挤占,个人账户利益体现不充分。

4. 基金增值保值渠道过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国内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仅限于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在国内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情况下,养老统筹基金的实际收益率微乎其微,不但增值无方,保值也是力所不及,历年的基金结余面临缩水的风险,在财政部不拨补经费的情况下,基金结余最终也将支付殆尽。

四、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

通过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央行养老体系,可以发现:由于央行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性,央行的养老体系在不违背国家(地区)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运营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央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据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充分落实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独立性

虽然财政部的部门预算管理坚持定员定额原则,并将人民银行纳入到部门预算行列,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章第3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从资金来源看,人民银行的经营业务每年实现大量利润并上缴中央财政,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完全可以被有效覆盖,不需中央财政另行拨补。因此在有立法和资金来源前提下,人民银行应当充分落实独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为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预留充足资金,维护人员队伍稳定,提升履职效能。

(二)提高单位缴费费率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单位缴费费率比全国企业平均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低6―7个百分点,应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单位缴费费率,向国家平均水平靠拢,实现单位缴费的增收,减轻基金支付压力。

(三)提高个人账户的实账率

加大做实个人账户的力度,实现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为建立补充养老金奠定基础。

(四)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在人民银行直属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分支行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金,构建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五)改革养老待遇计发标准

将养老待遇计发标准一分为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保持现行计发标准,根据退休前的工资级别、职务、职称等级核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挂钩,根据个人账户收益来确定养老待遇金额。

银保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人民银行 经费指标 工资计划

近期,审计署公布了2011年审计报告,其中显示: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专项经费中违规列支人员经费2亿元。此事件在人行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也揭示出近几年人行系统财务管理的困境。下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人员经费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人员工资计划与人员经费指标不匹配。人民银行的人员工资计划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批计划数,由人民银行人事部门下发;而人员经费指标则是由财政部统一核批,由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批复。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人员增减、正常调资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工资计划数,但财政部门却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经费指标数,这就造成了人行系统普遍存在的工资计划数与经费指标数不一致的现象。

2.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不适合人民银行经费管理。2006年人民银行正式开始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在加强人民银行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人民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机构,无论是自身性质还是履行职责都有其特殊性。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履行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还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等经营管理性职能。因此,单纯将人民银行作为一般的行政机构,不加区分地与其他部委一样纳入部门预算,这势必影响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离退休人员挤占在职人员费用。由于人民银行实行行业养老统筹模式,离退休人员未参加地方养老医疗统筹保障制度,且近几年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离退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养老统筹基金严重不足,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津补贴等支出严重挤占在职职工医疗费等生活补助经费,从而进一步加剧人员经费不足。

二、人员经费不足的危害分析

1.严重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人员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央行,如果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指标,年末最后两三个月工资难以保障。而人事部门工资计划数却大量剩余,基层行员工只能“画饼充饥”。尤其是看到上级行能够完成工资计划时,基层行总是认为上级行克扣下级行的经费指标,从而造成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基层行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2.严重阻碍人民银行职能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项重要职责。人民银行既有对宏观货币政策调控所采取的再贷款、再贴现、货币金银和外汇等经营业务;又有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进行的反洗钱、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社会征信等行政服务职能。人员经费的不足,迫使基层行在“保稳定、保工资”的压力下,被迫将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类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从而消减了用于履职的费用开支,经费不足已经严重束缚了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对外形象。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重要组成部委,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为保持其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影响。但近期人民银行发不起工资的传言已经在金融体系甚至当地社会传扬开来,人民银行对外执法形象严重受损。同时,部分基层行为了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只能向地方财政求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外在形象。

三、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的途径分析

1.加强部委之间的沟通。造成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两张皮”的重要原因就是各部委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工资计划时除了考虑各项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考虑我国财力状况,做到量力而行。财政部门在核批人员经费指标时应参照人社部人员工资计划数,将各项因素考虑进去,适时调整指标数额。同时,财政部还应参照国外中央银行人员工资制定方法及金融系统平均工资水平,制定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指标数额,而不应完全按照国内公务员工资水平核准。

2.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的实施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作为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具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经营组织,人民银行不能照搬部门预算的模式。由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复杂性,不应不加区分地将各项职能所需的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范围,而应根据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将其履职成本进行合理划分,可分为一般行政性费用和业务性费用,将前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后者应据实列支,不受部门预算束缚。

3.由人总行提取盈余弥补经费不足。人民银行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收支和业务收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年度终了人民银行收支相抵后产生的利润,在提取总准备金后上交中央财政。在当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人总行在提取的准备金中,划出一部分来单独用于弥补人行系统内部经费不足。

4.适当扩大基层行收费项目。当下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多服务性项目都是免费的。如:审批开立账户、账户年检、贷款卡审批和征信记录查询等。此种做法虽然可以较好地提供社会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人民银行履职成本,加剧费用紧张趋势。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地方行政单位做法,开征相关收费项目。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相关职能的费用开支,并在财务账中详细列示,从而缓解当前经费紧张状况。

5.各级人行系统共同分担差额。在上述各项建议尚不能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建议人行系统各级共同分担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数不足的差额部分,而不能一味地将差额部分挤压到基层行。建议将差额部分,在总行、分行及省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之间,根据各级人员经费数额所占比例标准,分摊上述差额。从而减轻基层行经费压力,缓解矛盾。

(作者均为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银保工作计划篇6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工作计划篇7

一、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及过程

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当时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各大清算银行出资建立了救援基金。该基金通过再循环存款或发放短期贷款向那些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虽然该基金成功地向26家问题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并帮助他们摆脱了经营困境,但是这种由中央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难以完全避免存款挤兑现象的发生。因此,英国亟须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DPS: The Deposit Protect Scheme)。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于2019年根据2019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19)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 Investor Protection Scheme)、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 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1979年英国银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险委员会(DPB),旨在建立并运用存款保障基金,来保障倒闭银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其后制定存款保护计划并在1987年的银行法中被修改,银行法指定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对该计划进行管理,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是一个法定机构,其员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银行人员组成,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一般有4名兼职成员。存款保护计划(DPS)的资金来自银行,最小资金量可以用于小银行的倒闭和管理费用,而较大银行的倒闭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而且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有权向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像其他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存款保护计划(DPS)也是由某个银行的倒闭而被起用。该计划中,每个受保护的存款者可以获得他们存款的90%的补偿,但不得超过18000英镑,该计划保护的存款范围包括以下银行的欧盟各国货币和ECU存款:英国银行在欧盟地区的分支机构、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另外对于其他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存款保护计划(DPS)有特别的条款,就是这类银行作为他们本国存款保护计划的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存款保护计划(DPS)。

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补偿后,有权优先于存款者从银行的清算人处收取股息,直到赔付给存款者的费用被还清。截至1997年DPS因29个银行的倒闭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万英镑,其中110万已经从清算所等单位收回。

鉴于英国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经营多元化趋势下,银行、证券及保险业藩篱逐渐打破,为强化监理政策及降低监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总局(简称FSA),以统一金融监理制度,并强化金融监理功能。

保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该机构整合的九个监理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自1998年6月1日英格兰《银行法》生效后,英格兰银行将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批发货币市场的权力,正式转移至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至此,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起对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理职责。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因而取代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的负责机构,英格兰银行仍继续保留对存款保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的职能。英国存款保护方案是银行业广泛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存款保险加强对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管,并作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工具。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与服务法(FSMA,2019)要求金融服务局(FSA)制定规则建立一个新的补偿计划使得在授权公司不能够或可能不能够实现消费者的要求权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整合了英国的八个保障基金,并将其分为三个子计划。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需要一个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对补偿计划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个机构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Limited),通过制定制度来让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进行补偿,重点保护最需要保护的人,而这些补偿计划中制度是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用以实现其法定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

1.机构的特征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除了具有上述的执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所制定的补偿计划的功能和特点外,其他方面的运行功能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规定的条款下进行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具有一般公司的特点。此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有权要求消费者或机构提供信息。同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也向权利要求者或潜在的权利要求者提供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工作方式,以及在进行权利要求时消费者应遵守的规则。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公司(FSCS)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又同时是隶属金融监管局(FSA)的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在职能上仅担任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赔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属于英国政府公营机构,由英国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局(FSA)提供工作人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的是单一存款保险的功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以及保险的理赔工作:设立及维持存款保护补偿计划;负责存款保护补偿计划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评估及收取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决定存款人及其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向存款人支付补偿;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成员支付保费的回扣或退回。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 有权获取存款补偿计划成员的信息,一般该工作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代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获取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的信息,用以计算保费征收额度,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就这些信息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之间进行共享。

2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但对欧盟地区的银行的成员资格规定则不相同,欧盟地区的公司由其本国政府授权,英国不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险补偿计划。

凡是不属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存款都是补偿计划的保护对象:公司(小公司和个体贸易公司除外);国外公司;集合投资计划,以及任何该计划的受托人和执行者;养老金和退休金,以及任何该基金的受托人(不包括小额的自我管理的基金的受托人,以及小公司或小合伙企业的雇主的职业基金计划的受托人);跨国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央管理当局;省级、地区、地方和市级政府;违约方的董事或经理(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违约方是共同协会,但不是大共同协会;2、为违约方工作的董事或经理没有收到工资和其它公司待遇);上述人员的亲属;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持有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5%的股份的人;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审计人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认为是造成违约方违约或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大型公司;大型合伙企业和大的共同协会;涉嫌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人。

3存款保险机构的覆盖范围

存款人受保护的存款包括:源自银行业务临时性情况和某帐户的剩余基金的任何币种的信贷余额;由信贷机构发行的任何债权凭证;任何不属于资本性质的住房协会的股份。但上述存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款不属于下列范围,信贷机构发信的属于机构资本部分的债券、已受保护存款、住房协会延期股份、非名义存款(存款发生后没有存款机构的公开确认)、根据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意见,还有任何涉嫌洗钱活动的存款、存款发生时,吸收存款机构必须有在英国进行一种或多种监管活动的金融监管局(FSA)的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有其他法律允许该行为发生;存款发生在英国,或者存款吸收机构有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颁发的在英国吸收存款的许可证时,其在欧盟地区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同时遵守欧盟地区存款保险规定。

由属于补偿计划非强制性银行成员的欧盟公司在英国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也属于受保护存款,这些公司可以在本国授权的条件下在英国吸收存款,

当一个参保机构出现问题面临倒闭时,对存款人的赔偿是按比例计算的,倒闭银行的合格存款人只能得到其存款余额固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对最高赔偿金额作出了限定。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最大补偿限额有如下规定:存款:31,700/人,首次2,000存款的100%和其后33,000存款的90% ;投资:48,000/人,首次30,000投资的100%和其后20,000投资的90% ;抵押咨询和安排:48,000/人(自2019年10月31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30,000保费的100%与其后20,000保费的90% ;长期保险(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无限制,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无限制:其中,强制性保险(如第三方汽车):求偿权的100%;非强制性保险(如家庭保险和普通保险):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咨询与安排:无限制(限于2019年1月14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强制性保险受全额保护。

4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管理与运用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存保资金来源于对行业企业的征收,完全遵守运行必交费(pay-as-you-go)。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按照相应比例向成员机构收取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从补偿计划成员收取的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存保委员会从无力偿付成员的资产中讨回的款项;基金的投资回报;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为执行其职能而借入的资金;任何其它合法拨付入存款保护基金的资金。

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向委员会缴纳三种资金: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如果某一投保机构本次继增或特别出资金额,加上该机构以前提供的上述三种资金在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基金的0.3%以上时,则不再要求该成员机构在提供继增资金或特别出资。

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在任一财政年度的存款赔偿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委员会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以应对该年度的支付义务。为了及时融通资金,委员会还可以从英格兰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1.25亿英镑。

英国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的存款保险的费率水平为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基金的0.3%。

银行在投保机构经法院裁定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进入破产清算、当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认定该机构已无力偿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按规定存款保护基金由存款保障委员会存入英格兰银行,由其进行必要的债券项目投资,以扩大保障基金的规模。

5存款保险的职能的履行

5.1 存款保险的触发条件

存款保险在以下条件下进行赔付:1)存款 当补偿计划成员存款吸收者(如银行,住房协会和信贷联盟)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存款人时,存款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其中联合存款的权利人均会获得相应补偿。2)普通保险 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保险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3)长期保险(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保险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4) 普通保险咨询和安排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保险人进行保护。5)投资,当补偿计划成员投资公司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投资人权利进行保护,如:因为坏的投资咨询意见、低水平的投资管理和谣言而遭受损失时;当补偿计划成员投资公司歇业而无法返回投资和资金时。投资主要包括:股票;信托;期货;期权;个人投资计划和诸如抵押捐赠等长期投资。6)抵押咨询和安排。当抵押咨询发生以下情况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当客户没有得到可以进行的不同类型抵押的意见而导致损失时;当客户选择的抵押产品的具体内容有误而导致损失时;当客户在没有被告知为何进行抵押转换的前提下被建议改变抵押产品而遭受损失时;当客户被推荐进行一个不适合他/她当时环境的生命周期的抵押活动而引发损失时。

5.2金融服务消费者索偿权的实现

作为一个金融服务的存款人或投资者,要就其金融消费获得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赔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该存款人或投资者必须是一个合格的索偿者;该存款人或投资者的存款或投资等服务是受保护的;索偿对象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成员;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成员必须是处于违约状态;

银保工作计划篇8

关键词:税务风险;商业银行;纳税筹划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作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一个经营主体,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一些优惠措施等,合理合法地调整自身的经营和后期发展目标,通过这一方法减少税务支出,谋取更多发展资金[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金融衍生等具有风险的产品,受经营类别、规模的影响,其纳税筹划工作将牵涉到一定的税务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分析

1.1税务争议风险

税务争议实质上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税收的一些行为具有意见的不统一,其主要包括税务主体、征税范围、减免税等。税务争议是诸多经营主体在缴纳税金时会遇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来说,其税务争议发生的次数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意见,解决存在的争议。缴纳税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若争议不断无法妥善解决,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会产生延误缴纳税金的风险。

1.2税务申报风险

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多,其影响最为深远且最常见的税务风险无异于税务申报,税务申报多表现在少缴纳税款之中。商业银行产生税务申报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办税人员身上自身,产生这类风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办税人员专业能力有限,未熟悉掌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范围,使得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遗漏和少申报问题,少缴和漏缴等潜在风险会出现在商业银行日常管理之中。其二是办税人员受权限制约,不能及时收集税务申报相关的资料,增加了未申报税务的风险。

1.3经营中的风险问题

受后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和内部经营中侧重点的影响,税务管理工作容易被其他管理所取代,这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例如,部分商业银行非常重视业绩考核,其经营重点不断偏向贷款业务,在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时并未按照贷款信息正确进行五级分类,无法预计每笔贷款业务产生的损失,由于缺乏原始数据的支持,使得税务申报工作无法开展,增加了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2]。部分银行只重视营业收入,没有对税收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发挥作用,无形之中增加了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1.4政策与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税收标准是固定的,而税收范围却是灵活多变的,国家制定的税法并未明确税收范围。这使得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存在于制度范围边界的各税收类别,均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判定其是否在税收范围内。受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影响,商业银行可能会存在政策执行偏差的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税收筹划和避税。虽说两者都是采取一些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税收支出最小化,但是两者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税收筹划是合法的,避税则是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判定税收筹划、避税很大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或者是当地的规定。如若商业银行展开税收筹划工作,却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被误认为避税,不仅不会带来任何税收收益,还会因为这类不合理做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2.1银行内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后

目前,在诸多领域中都能看见信息技术得到具体使用的身影。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逐渐引入了信息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完整的信息化服务系统通过不断地更新,日趋成熟。然而,国内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统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商业银行内部有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其信息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日常信息化服务的需求。再加上传统税收模式的影响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水平不齐等,使得税收信息系统未能发挥其实质的作用。

2.2税务筹划专业性不足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就目前来说,现行的两个制度在部分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两者间存在的差异问题时,需要秉承两制度分离的原则。目前,最新所得税法与原有税法存在明显差异,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提高了费用税前的扣除标准,还进一步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随着制度的变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地方越来越多。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使得其工作内容愈发复杂,受商业银行内部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影响,很难保障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失败。

2.3内控体系未健全

各个经营主体在实际经营时,想要实现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就需要发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约束和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部分管理人员未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模式中走出来,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受管理层不重视以及商业银行实际的经营类型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处于不足的状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无法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使得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出现漏洞。同时,就部分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机构而言,与之相应的分配、考核和奖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了方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一些分支机构的税收工作均由总行负责,使得部分分支机构不重视自身的税务支出。

2.4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意识较弱

就目前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意识不足。目前,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内各大银行和国外诸多银行的双重压力,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但并未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甚至有很多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中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3税务风险防范下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3.1积极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化系统已经趋于完善,其规模非常可观且发挥了较好的效用;在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之中,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信息技术对工作开展带来的便利与优势[3]。内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商业银行管理层需要根据税务相关的新要求,结合信息化系统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和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并将税务信息化系统有效应用到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在诸多税务信息中筛选出高质量的税务内容,帮助管理层进行决策。为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为方便沟通,可以建立银行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平台。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分享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税收筹划措施。

3.2加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筹划工作人员的能力。想要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专业税务团队的支持。首先,需要从前期的人才引进入手,通过考核引进人才的财税专业知识,聘请专业能力较强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为专业团队的打造奠定基础。其次,由于税法的更新速度较快,商业银行还要加大对税务团队的培训工作,要求其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和要求,并掌握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最后,为了避免高质量专业人才出现流失情况,需要制定晋升机制,保障人才能够留得住。

3.3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和管理内部员工,让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更加规范合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发展中,要不断提高管理层和内部职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认识,这能保障税务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考虑到内部各员工的情况,制定员工均认可的控制制度,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更好促进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3.4推进商业银行全体人员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想要保障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让风险防范能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纳税筹划之中,发挥防范手段的作用[4]。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商业银行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对于税收风险的认识,提高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需要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发生时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此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建议商业银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税务风险进行细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例如: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性质和用途,将税务风险划分为收入类风险、费用类风险、成本类风险、利润类风险、资产类风险等,结合差异化的风险类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制定对应的评估指标,设置纳税金额风险临界点。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一旦出现纳税金额高于临界点,则可以自动引发系统报警,并从风险数据库中调取相应的应对模型,为银行制定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财务战略调整等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也能够切实提高银行的税务风险抵御能力。

3.5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并提高执行力

税收筹划工作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计税依据、纳税人以及税率等。纳税筹划工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按照税收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例如,在针对个人所得税展开筹划工作时,需要明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新税法,掌握税收内容、依据、优惠等诸多内容,进而规划出多个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做出对银行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如若未熟悉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将难以开展。

3.6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销售方式相对复杂,而税务管理贯穿银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需要高效率的操作流程作为基础保障。因此,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建议商业银行简化业务流程,有利于税务会计人员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应纳税额,确定作业环节当中的税务风险节点,不仅可以防范税务风险,还能够避免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次,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和市场上其他现代化企业不同,在制定税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在税法范畴之内制定行之有效的税务管理制度。例如:鉴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趋于种类多元化发展,会计核算内容也相对繁琐,一旦出现数据归集错误或计算失误,会直接影响银行后续的税务筹划工作。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并执行税额核算制度,基于计税单位和计税价格开展应纳税额核算工作,保证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提高税务管理水平[5]。最后,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税务会计岗位层面。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是商业银行控制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将税务管理工作从财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建立税务管理小组或部门,配置更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分别开展税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细化岗位职能和工作内容的方式,可以解决“一人多岗”的问题,也能够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差异化的岗位层面,充分调动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既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各项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人为因素对税务风险防控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势必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受银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筹划工作还将伴随税务风险。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较多,如税务争议、税务申报、经营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落实,才能在税务风险防范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陈影.商业银行纳税风险防范[J].纳税,2021,15(01):49-50.

[2]刘苏.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10):31-32.

[3]方小钦.商业银行涉税行为及纳税筹划探析[J].财经界,2020(23):230-231.

[4]张先富.农村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9(03):120+122.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