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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销售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3-03-13 11:08:14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1

1、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品

其一是抽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营销方面(尤其是白酒营销方面)的知识,学习一些成功营销案例和前沿的营销方法,使自己的营销工作有一定的知识支撑。其二是经常向公司领导、各区域业务以及市场上其他各行业营销人员请教、交流和学习,使自己从业务水平、市场运作和把握到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2、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市场的销售渠道比较单一,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流通渠道进行销售的。下半年在做好流通渠道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向商超渠道、餐饮渠道、酒店渠道及团购渠道拓展。在团购渠道的拓展上,下半年主要对系统人数和接待任务比较多的工商、教育和林业三个系统多做工作,并慢慢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渗透。

3、做好市场调研工作

对市场个进一步的调研和摸索,详细记录各种数据,完善各种档案数据,让一些分析和对策有更强的数据作为支撑,使其更具科学性,来弥补经验和感官认识的不足。了解和掌握公司产品和其他白酒品牌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整个白酒市场的走向,以便应对各种市场情况,并及时调整营销策略。

4、与经销商密切配合,做好销售工作

协助经销商在稳住现有网络和消费者群体的同时,充分拓展销售网络和挖掘潜在的消费者群体。凡是遇到经销商发火的时候一定要皮厚,听他抱怨,先不能解释原因,他在气头上,就是想发火,那就让他发,此时再委屈也要忍受。等他心平气和的时候再给他解释原因,让他明白,刚才的火不应该发,让他心里感到内疚。遇到经销商不能理解的事情,一定要认真的解释,不能破罐子破摔,由去发展,学会用多种方法控制事态的发展。

电子商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在本人以后的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批评指正、指导和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是扩大青稞白酒生产规模;

二是要做好市场销售,首要的工作是全力做好青稞白酒的销售工作;

三是要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技能方面的素质必须较快提高,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四是要面向社会吸纳有才华的精英加盟公司,主要是销售精英;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税收筹划;计税依据;利润;税负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4.通过委托加工生产节税。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加工方式有不同的计税标准,目前的加工方式主要有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自行加工生产的,以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销售额;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应以受托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则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一般来说,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会比受托加工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委托加工费用高于自行加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选择自行生产。其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酒类营业成本为10.41亿元。公司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其他酒厂加工生产。下面,对不同方案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进行计算分析。方案一,自行生产。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委托其他酒厂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加工费无差别点=29.01×(1-20%)-10.41≈12.80亿元从上述的计算可以得出结论,在委托加工费小于12.80亿元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生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会小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29.01亿元,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纳消费税就会小于6.24亿元。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酒类企业;税收筹划;消费税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除卷烟、金银首饰外,其他商品都在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完成征税工作。消费税最早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起征,随后在2006年、2009年和2015年对部分税目和规定做出了调整。应税消费品大多为高价非必需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以及过度消费可能有损人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等的商品,体现了消费税“寓禁于征”、引导消费的作用。

二、酒类商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精饮料需缴纳消费税。酒税目下设五个子税目: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每类子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财政部在2014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了酒精这一子税目。现存的子税目及征收办法如下:1.白酒。具体指粮食类和薯类白酒。白酒是酒税目下唯一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即同时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的子税目,其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500毫升)。2.黄酒。黄酒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每吨黄酒征收240元的消费税。3.啤酒。啤酒同样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于甲类啤酒(即出厂价高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50元的消费税;对于乙类啤酒(即出厂价低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20元的消费税。4.其他酒。其他酒包括红酒、香槟等其他酒精度高于1度的酒类,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比例税率为10%。由此可知,酒类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尤其是消费税。如企业能采用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节约税费开支,给企业带来纳税收益。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两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均为浓香型白酒,根据两家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缴纳的税费税额相近,但古井贡酒的营收额却远低于泸州老窖的营收额,正是因为泸州老窖公司的税收筹划更加有效。

三、税收筹划途径

1.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酒类消费品只对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征消费税,不对后续零售、批发等环节征收。所以酒类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结构,将酒的生产和销售分离、进行独立核算来降低酒类商品的计税价格,从而达到节约税额的目的。如果负责生产酒的企业以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企业,那么消费税计税价格就会低于直接面向消费者出售的计税价格,企业得以有效减少消费税开支。只要计税价格不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70%,税务机关就不会进行消费税最低价格核定。规模较大的酒类企业可以增加销售过程中的流通环节,即设立多级销售公司,每层环节进行加价,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将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尽可能地转移到销售环节。需要说明的是,生产企业与各销售企业必须保证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且生产企业没有对外销售业务。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大型酒类企业都采取这种方法筹划税务。根据各大上市酒类企业2017年的年报显示,包括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山西杏花村汾酒等在内的许多家酒类企业都设有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销售子公司。

2.选择包装物的销售与核算方式

有些酒类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吸引消费者购买,往往会使用精美的包装品包装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同出售,那么计税价格应该是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包装物价格之和。故在包装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直接连同包装物出售产品显然是不划算的。作为解决途径,企业可以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分两批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下一步包装,再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即可免交包装物部分的消费税。销售给销售公司时还可以结合第一种税收筹划,适当降低销售价格。此外,税法还规定,对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一并计入消费税计税价格中。因此,企业在销售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时,可以将包装物押金作为抵押借款核算,使交易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包含包装物押金。

3.采用委托加工代替自产

企业如果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全程都采用自营的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税基;而采用委托其他方代加工的方式进行产品生产的酒类企业,在加工完毕后,由受托方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受托方本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第二种方式的消费税税基普遍要低于第一种,因此采用委托加工可以达到降低计税价格的目的。受托方完成加工后,委托方应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平价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进一步加价销售,以避免缴纳委托加工后直接出售,溢价部分所要补缴的消费税。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明确规定酒类商品不可通过委托加工进行消费税抵扣后,该税收筹划对于酒类企业就不再可行。

4.对税率不同的产品分离核算

税法中说明,几种税率不同的商品组合出售,适用税率应该从高计量。如某酒类企业生产出售一酒类套盒,其中包含一瓶白酒,两瓶啤酒和一瓶香槟,按税法规定该套盒中所有酒类都要采用20%的定额税率,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应缴消费税。因此酒类企业应该尽量避免直接出售包含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的套盒,而是应该将每类商品先独立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将其组装成套盒,销售给消费者。另外,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如某一企业同时生产经营多种应税消费品,且各产品之间适用的税率不同,企业应该对各个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进行独立核算。如未分别核算,则一律采取这些产品中最高的消费税税率进行核算。所以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按产品种类独立核算,以减少缴纳不必要的消费税。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4

白酒是我国的一个传统产业,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白酒的生产以粮食为主要原料,而我国又是人口众多,粮食短缺的国家,所以我国通过对白酒课以重税来限制其发展。总体上,白酒企业的税收支出要占其总支出的50%以上,而消费税又要占税收支出总额的50%左右。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对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对其生存、发展以致盈利都具有重要意义。而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不同,又为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相关税法规定

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对一些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而白酒类产品又是消费税税负比较重的消费品。国家对白酒类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的在于“扶优限劣,扶大限小”,使中国白酒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2001年,国家为了加强对白酒产业的管理,对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除分别按25%和15%的从价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外,还要按0.5元/斤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很明显,这对低价白酒的生产及其不利,由于低价白酒往往由小规模白酒生产企业生产,所以此政策调整不利于小规模白酒生产企业的发展。同时停止执行“对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已纳消费税进行抵扣”的政策,也就是说。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的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能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很明显,这对需要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的酒及酒精产品,然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白酒生产企业十分不利。

2006年,国家对白酒消费税政策又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由原来分别的25%和15%,统一为20%,从量定额税率仍为0.5元/斤。整体上来看,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有利于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的大中型企业,不利于以生产薯类白酒为主的中小型企业。

二、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经典案例

案例1:2008年3月10日,甲公司接到一笔生产500吨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要求在2008年5月10日前交货。由于交货时间比较紧迫,公司有两种生产方案:一是工人加班由自己来生产这批白酒;二是委托另外一家酿酒厂乙公司生产。并可于2008年3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加工协议,并可在当日将原料发给酿酒厂。其中原料价值250万元,若自行加工,则加工成本为220万元,若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则加工费也为220万元。请对此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方案一】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假定甲公司以价值为25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酒精,双方协议加工费为l50万元,加工成300吨酒精运回公司里以后,再由本公司加工成500吨本品牌的白酒销售,每吨售价2万元,公司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70万元(220-l50=70)。

(1)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50+150)÷(1-5%)=421.05(万元)

应缴消费税=421.05×5%=21.05(万元)

(2)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

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酒精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21.0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150-70-21.05-250)×(1-25%)=194.21(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甲公司以价值为25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白酒,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 80万元,加工成400吨高纯度白酒运回公司以后,再由本公司加工成500吨本品牌的白酒销售,每吨售价2万元,公司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40万元。

(1)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50+180)÷(1-20%)=537.5(万元)

应缴消费税=537.5×20%+400×l000×2×0.5÷10000=147.5(万元)

(2)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

1000×20%+500×l000×2×0.5÷10000=25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高纯度白酒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147.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180-40-147.5-250)×(1-25%)=99.38(万元)

【方案三】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全部委托加工方式)。

甲公司将酿酒原料交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公司从乙公司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本品牌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仍以原价直接销售。

(1)当公司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

(250+220)÷(1-20%)×20%+500×l000×2×0.5÷10000=167.5(万元)

(2)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下,甲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时,本公司不缴纳消费税,只需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67.5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220-167.5)×(1-25%)=271.88(万元)

【方案四】由公司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即由公司自己完成本品牌的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由公司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乙公司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

(1)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

(2)在自产自销方式下,应缴纳消费税为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1000-250-220-250)×(1-25%)=210(万元)

通过表1经比较可知,此业务的操作方式以方案三最佳,方案四次之,方案一再次之,方案二最差。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成本一般等于组成计税价格)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出售价格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其次,我们还应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方式的影响。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原来的白酒消费税政策规定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所缴纳的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所以无论生产环节多少,消费税的税收负担不增加。但为了调整白酒产业,税法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 一方面,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另一方面,还要从量征收消费税(酒精除外)。这样从以上两个方面造成消费税负担增加,而且,生产环节越多,税收负担增加的幅度越大。这就启示我们,像白酒这样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也要注意减少流转环节。

通过案例1,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若必须采取委托加工成半成品,待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方式,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合并上游企业的方式来降低消费税税负。

第二,若是可能,我们尽量采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若这一方案不可行,我们就采取自行加工的方式。我们切不可采用委托加工成半成品,待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方式。

三、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拓展案例

(一)通过合并变“委托加工”为“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

根据案例1所得结论,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我们可以考虑将提供酒及酒精的上游生产企业合并,则由原来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或“自行加工”。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

案例2:A公司为白酒生产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必须委托D公司为其加工酒精300吨,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原料价值为250万元,支付加工费l5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白酒500吨,不含税总售价为1000万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A公司收回的酒精后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70万元。(数据同案例1)

【方案一】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

(1)A公司在向D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D公司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缴消费税=(250+150)÷(1-5%)×5%=21.05(万元)

(2)A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

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酒精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21.0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150-70-21.05-250)×(1-25%)=194.21(万元)

【方案二】通过合并上游企业D公司,变“委托加工”为“自行加工”。

(1)A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

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

(2)A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150-70-250)×(1-25%)=210(万元)

由此可知,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消费税21.05万元,多得净利润15.79万元。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合并上游企业时,需要考虑被合并企业股东的意愿,且须满足一定条件,并且合并会有风险,也有成本,特别是前期投人非常大,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此外, A公司如果不采取合并D公司的方案,而是投资新建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只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通过分立变“自行加工”为“委托加工”的纳税筹划

根据案例1所得结论,既然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为最佳方案,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在不影响企业信誉、销售量等的前提下,将企业分立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各自委托对方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这样可持久地减轻消费税税负。

案例3:A公司为白酒生产企业,预计2008年生产并销售白酒1000吨,销售价格2000万元。其中原料价值500万元,若自行加工,则加工成本为440万元,若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则加工费也为440万元。

【方案一】由A公司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1)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2000×20%+1000×1000×2×0.5÷10000=500(万元)

(2)在自产自销方式下,应缴纳消费税为50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0-500-440-500)×(1-25%)=420(万元)

【方案二】将企业分立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B公司和C公司,双方各自委托对方加工成定型产品500吨收回后直接销售,且其品牌不变。

(1)当B公司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C公司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

(250+220)÷(1-20%)×20%+500×l000×2×0.5÷10000=167.5(万元)

同样,C公司应纳消费税也为167.5万元。

(2)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下,B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时,本公司不缴纳消费税,只需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67.5万元,B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220-167.5)×(1-25%)=271.88(万元)

同样,C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也为271.88万元。

由此可知,B公司和C公司组成的集团总体净利润=271.88×2=543.76(万元),比自行加工的方式下的净利润420万元多出123.76万元。

可见,对于白酒的生产方式,我们尽量采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若这一方案不可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不影响企业信誉、销售量等的前提下,将企业分立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各自委托对方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这样可以获得持久的减税效果。当然,分立企业也需要发生一定的费用,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的筹划是假设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进行的。现实中,我们只能把B公司和C公司的小部分业务各自委托给对方,且委托加工的收取加工费必须公允、合理,以此规避筹划风险。(注:以上各案例均未考虑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25-02

白酒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这个行业更加重视通过市场营销、产品的细分、销售渠道的建设等方面的运作来实现增值。我国白酒生产企业众多,白酒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总体而言,出现产大于销、供大于求,货物积压等问题。中小型白酒企业,不管是核心资源还是品牌优势,都难以和大型白酒企业匹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其主要的突破口在销售渠道的建设上。从中国糖酒行业人才服务中心统计数据来看,约有76%的招聘企业来自白酒产业,其中,约有70%左右的招聘企业是中小白酒企业。可见,这些企业的人员流动非常严重,而人员的流动给企业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如业务的波动、招聘成本增加、客户资源的流失等。中小白酒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其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这些问题也成为制约中小型白酒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针对销售人员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成为众多中小型白酒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的现状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白酒企业规模小,员工人数不多,组织结构较简单,可以根据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调整销售人员激励机制,在销售人员的激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中小型白酒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大企业较弱,管理流程与制度不规范等原因,即使建立了销售人员激励制度,其绩效考评制度和薪酬体系也很不科学,缺乏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1]。通过对部分中小川酒企业的销售人员的访谈结果发现,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绩效考评形式单一

在绩效考核体系中,中小型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主要以销售业绩为主,业务量与销售额是评定销售人员的成果的硬指标,其工资待遇主要与销售业绩有关,根据完成的销售业绩提成是主要形式。开拓新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一般不被包括在绩效考核的范围以内,有些企业在考核中会包括这些软性指标,但是在绩效考核结果中所占比重较低。

(二)薪酬结构不合理

在销售人员薪酬制度上,中小型白酒企业大多采用“底薪+提成”的薪酬结构。销售人员的收入根据销售业绩的完成量,一般占总收入的80%左右。由此可见,大多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的底薪都较低,企业这种薪酬模式能激励销售人员挖掘一切销售机会,争取最高销售业绩。但是底薪较低,对于初入行业的销售人员而言压力较大,可能连基本的生活开支都不能保证,有时候难于吸引到有潜力的销售人员。

(三)津贴和福利较低

中小型白酒企业的津贴和福利水平普遍比大型企业低。有部分企业的销售人员没有津贴、福利甚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中小白酒企业提供给销售人员基本的生存保障,对销售人员的发展、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没有较多的关注。企业主要以物质性的激励为主,认为销售人员完成业绩就可以,对销售人员的工作基本上不干预。

(四)缺乏对员工培训与职业生涯规划

大多数中小型白酒企业没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很多都没有为销售人员设计培训、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销售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主要采取社会招聘,希望通过招聘把有销售工作经验和拥有社会关系的人补充到销售队伍中来,忽视对已有的销售队伍的培养。没有形成完整的培训系统和销售人才培养计划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制度,在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上就忽视员工的价值。大多数销售人员都是由自己安排工作计划、维护客户关系、获取市场信息、自己总结经验教训、自我培训,很多员工缺乏企业归属感与团队精神。

二、对策建议

中小白酒企业要想在白酒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具有优秀的销售人员。本文在分析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的现状后,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提出相关建议与策略。期望为中小白酒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一点思路,有利于其吸引、留住并培养优秀的销售人员,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目标。

(一)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

由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知,物质需求是人类的第一与基本需要,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因。所以,物质激励是激励形式中不可替代的形式,也是我国中小型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采取的主要激励方式。满足了物质需求后,销售人员还有着更高层次的追求,包括受尊重、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等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以采取荣誉激励、情感激励等方式,尤其是情感激励,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感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人们任何认知和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情感推动下完成的,企业要关心销售人员,特别是当销售人员遇到困难时。信任激励也很重要,信任就是最高的奖赏。因此,中小型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的激励必须把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性激励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企业贡献更大的价值[2]。

(二)引入平衡计分卡,促进绩效考核体系的合理化

在绩效考评方面,中小白酒企业对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一切以销售业绩,即财务指标为导向,考核指标较单一。开拓新市场、维持客户关系等往往不被包括在绩效考核的范围之内,即使绩效考核中包括这些软指标,其与激励的关联度也不强,而这些软指标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开拓新市场是销售量持续增加的关键,与客户长期合作可以保证销售渠道的稳定。以此,建议可引入平衡计分卡作为绩效管理与考核工具,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平衡计分卡可以让企业绩效考核在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财务和非财务之间、外界和内部绩效之间保持平衡,改变了企业以往只关注财务指标的考核体系的缺陷,仅关注财务指标会使企业过分关注一些短期行为而牺牲一些长期利益,比如员工的培养和开发、客户关系的开拓和维护等。平衡记分卡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从企业的四个方面来建立衡量体系:财务、客户、业务管理和人员的培养和开发。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他三类指标的实现,最终保证了财务指标的实现。同时,平衡记分卡方法下设立的考核指标既包括了对过去业绩的考核,也包括了对未来业绩的考核。平衡计分卡通过对财务、内部程序及组织的创新和提高活动进行评估的业务指标来支撑顾客指标,有利于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建立良好关系,为以后的业绩提升奠定基础。平衡计分卡能够较全面地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同时对企业整体绩效提高有很大帮助,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三)完善销售人员培训体系及职业生涯的设计

优秀的销售人员是企业成功的一个关键要素,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决定企业的销售业绩与竞争力,也是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企业若要拥有优秀销售人才,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高薪从市场进行招聘;二是对企业内部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技巧。外部高薪招聘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此对销售人员内部培训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但是大部分中小白酒企业的实际情况表明,不仅基层销售人员得不到培训机会,中层的销售人员得到的培训机会也较少。其结果导致:一方面,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得不到提升,自身及企业的绩效都达不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销售人员得不到培训,自身的发展受限而选择离开公司,给公司的经营策略与市场布局增添变数。所以,中小型白酒企业更应该完善销售人员培训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结合公司的产品不定期地举行产品技术方面的培训;二是邀请营销专家定期举办销售的基本技能培训;三是结合本企业和著名企业的营销案例不定期地进行研讨;四是不定期举办销售人员专项培训和经验交流会,让销售人员相互学习,共同成长进步。除了培训之外,由于中小白酒企业奉行实用主义的做法,也很少为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方案。因此,应该对职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让优秀的销售人员除了满足对收入的需求外,还满足他们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使其能够清晰地看到自身职业生涯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6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白酒营销渠道,不应是单纯的、简约型的营销渠道,而就是多维的、纵横交错的、网状的销售渠道格局,同时在地域上表现为区域化条块分割,也就是说在不同域和不同时期以不同的网状渠道结构来满足该地域的消费需求。比如,某一品牌白酒在某一地域进行开拓市场的最初时期,企业必须对该区域已经存在的品牌白酒销售情况进行较为系统的调研,搞清楚竞争对手的营销网络覆盖情况,搞清楚当前酒店、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市场白酒销量基本需求情况,结合白酒自身的品质与特点,精心设计出较为科学、合理的销售网络,注意区分和把握横向网络与纵向网络,在整个横向平行网络上以酒店、商场、专卖店、超市、批发中心铺设展开,而在纵向网络上对酒店、商场、专卖店、超市、批发中心的不同规模和级别加以考察与区分。以这种“横向”与“纵向”网络视角设计出来的销售网络,有助于白酒业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白酒的具体消费需求,有助于获得较为详细而准确的白酒消费反馈意见,从而为企业白酒各类产品的深度分销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为白酒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有益建议,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纵横层次和网络状覆盖为白酒销售末端市场的“深扣细挖、精耕细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例如,白酒销售网络的层次分析,可以较为科学、客观地分析出白酒的实际消费需求,有助于企业有的放矢地开拓销售的终端市场,有助于企业开发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白酒种类,并以不同价格同时出现在同一市场上,从而达到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最终,更加便于企业依据销售网络的不同层次,以适应市场实际需求情况,以不同的促销策略、不同的产品策略、不同的管理策略来建设和发展营销渠道,确保白酒整个销售网络的不同层次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核心用户,实现对销售网络的全面管理和科学管理。

二、积极加强营销客户管理工作

在整个白酒营销渠道构建与拓展过程中,必须加强与营销客户之间的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拜访营销客户,以确保良好的“客情关系”。比如,企业可以规定销售管理人员根据季节或天气的变化情况,及时为营销客户送上满足他们心理需求的服务,依次依据路线拜访每一个营销渠道网络成员,不管销售网点的实际销售额度情况,不论市场“刮风下雨”,都要及时为对它们进行关注,促使每一个销售网点上的工作人员都有安全感,从而促使他们产生责任感,使命他们也参与营销渠道建设与管理中来。这样,可以有助于更加充分地了解企业各类产品的出样情况,更加全面地掌握产品的销售情况,有助于与销售网络人员以“群策群力”的方式检讨网络销售业绩情况,以便于企业较高全面准确地了解竞争对手销售情况。积极加强营销客户管理,也是确保销售核心客户数量的非常重要的策略与手段。销售核心客户数量是白酒企业在某一地域的销售市场网络支撑点,是保持销售活跃度的源动力,只要白酒企业在某地域拥有了一定经营能力和区域辐射影响力的营销网络成员,拥有较为顺畅的货物流通管道,其产品在该地域市场的发展形势必然蒸蒸日上,其声誉必将日益良好,对其竞争对手可形成强大的攻势,还有助于有效阻隔竞争对手进入自身开发出来的领域,促使产品未来消费主力通路更加顺畅。

三、积极加强促销计划管理与促销执行力落实

一个较为完整和良好的营销促销计划是企业搞好战略性营销渠道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策略,是促进产品销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必然切实积极加强企业产品的促销计划管理,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各个消费层次群体的具体需求,紧密结合产品的具体品牌特点与特质,全面考察竞争对手的促销手段与促销效果,从而科学制定出独具针对性,具有良好操作性的促销计划。例如,可以同时制定出多套促销计划方案,然后对各个方案进行比对分析,并做出必要的预先评估,从而对促销计划实施优化处理。比如,在白酒新产品刚刚进入市场的初始时期,可将促销计划的利益分成向销售网络成员倾斜,以充分发掘营销人员的聪明和才智,构建出较高科学合理的营销渠道网络,同时促使产品的品牌效应得以快速构建。而在白酒品牌促销规模初步形成之后,则依据形势对营销渠道进行逐步转型,增强与消费者直接互动交流,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从而赢得各个层次消费者的信任,激发消费者的深层次需求,提升各类顾客的购买欲。白酒促销执行力是达成促销计划战略战术目的的重要举措,由于促销计划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冲击性和时效性,如果促销计划执行得到好,便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开销售渠道,加速拓展销售网络,促使白酒品牌的知名度得到加速提升,打造高层次的美誉度。然而,促销活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不合理或不恰当,没有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执行,那么就有可能适得其反,往往让品牌陷入打折的怪圈,对品牌的价值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必须强化促销执行力落实,确保整体品牌的发展和促销计划的执行相和谐统一起来,促使企业经营发展按照既定的战略目标前进。

四、结语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7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第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

第四,必须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且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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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白酒销售工作计划篇8

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在他的《我是商人》一书中举了一个二级批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优势,不断要各酒厂报价,通过多重比较逼迫酒厂降价的例子。这其实是传统营销多级制的固有弊病——制多重主体的立体交叉破坏了价格体系,直接吞噬了厂家利润,同时恶性竞争又迫使经销商毛利跳水,积极性连环受挫的“负性循环”——这在家电业的全行业亏损悲剧中也是如此。“如果说做酒店、商场在某些程度上是终端消费的话,那么应该甩掉二级批发商直接出来做三级批发商,做终端销售,防止‘二批’依靠他的好位置,依靠他的灵活的信息出来砸价。有这个终端销售的观点就能把市场做好。”经历了市场洗礼的王效金悟出“终端为王”的真理。

2002年4月,王效金在公司职代会上重申“坚定不移地推进古井营销战略转移”,坚决推行“1+1”通路模式,成立营销决策及执行委员会,增设直销中心及办事处、片区等市场基层组织,重塑并整合了业务流程。不仅如此,王还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在古井内部“对公司内与市场经济不相符合的旧思想、旧观念、旧行为、旧习惯,进行深刻梳理与批判的活动”。2002年7月,以阎爱杰为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正式空降古井,实施新的营销策略。王效金随即大刀阔斧调整原销售干部队伍,新招经理人成批作为重要的大区经理和市场部经理,王效金这次是下了大决心引爆销售体系革命。

契机:阎爱杰“180天”梦断郎酒之后

阎爱杰是白酒业2001年最有争议的人物。2001年5月,曾担任玛氏中国大区销售经理的阎加入四川郎酒集团任负责营销的副总经理,当即放言:要在三年内让郎酒的市场销售额翻一番,五年之内要收购泸州老窖或者剑南春,十年之后要超过五粮液。销售额翻一番的计划是到2004年让郎酒的销售额达到15亿元,而当时郎酒的销售额为5亿左右,这个目标是超过除五粮液之外的所有对手。上任伊始,阎爱杰就表示要对公司营销管理进行彻底变革。阎到任第二天就对销售公司策划、销售、人事行政、财务、国际业务等部门动了一次“大手术”,随后阎爱杰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对郎酒动手术,尤其是针对销售系统和营销渠道。阎计划用两年的时间改造郎酒。但仅仅180天,阎爱杰“败走”郎酒。

阎爱杰不否认他将外企在中国的营销模式拷贝到郎酒,再拷贝到古井,“我认为外企的一套做法在国企是行的通的。”阎爱杰所拷贝的就是玛氏在中国的营销策略。不管王阎“酒逢知己”的说法是真默契还是唱双簧,阎爱杰承认他选择古井的理由其实很明了——古井充足的资金实力可以使他做出与在郎酒不一样的结果,“在营销方面,操作的空间更大”。

嬗变:新人与新酒

阎到古井,5月份开始做调研,6月份出报告,7月份开始实施,同时进行一系列的人员调整,大量招聘片区经理、市场经理、主管等,短时间内聘用了100多人,其中不少人曾经是玛氏和郎酒的市场经理和促销主管等。阎认为,白酒基本上是一种非功能性的产品,其消费有极强的情感性,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白酒的价格不敏感。古井要突破现状,冲击更大的市场份额,就必须主推价格和档次较高、利润空间较大的产品,将增加的利润用于激发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通过强化终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

基于高档产品才有利润空间、有操作空间的理论,阎的主推产品是全国统一价格、统一操作模式、统一促销,要做到全国一样的就只有新品种。最近古井推出龙瓶古井贡、富贵双喜、纯酿等6个品种就是配合这个战略实施的。阎爱杰显然吸取了此前在郎酒的教训。此次阎爱杰加盟古井,是以王效金的营销顾问身份出现的,在营销方面,对于方案、人事、财务都参与决策,但不是像此前在郎酒担任销售公司总经理。

“我们现在是搭起一个台子,是做准备工作。”与刚加盟郎酒两个月内就完成了组织框架的改造相比,阎爱杰在古井的工作似乎稳妥得多:阎说他和王效金约定的计划是用两年时间在古井建立起现代营销体制。据阎称,古井实施了新的营销方案后,在2002年7月份以后就实现了销售的正增长。

矛盾:现代营销是否适合白酒

改革派阎爱杰如今备受责难。第一个质疑直指古井的销售情况,据一位古井销售经理称,2002年古井的销售额估计不会超过6亿,利润也可能会有大幅度下滑。这与阎爱杰自己说的数字刚好相反。古井的销售元老更不相信阎明年增长25%的目标。阎爱杰来了以后,大刀砍向经销商,古井酒的销售大幅度下降。营销方案实际执行中的偏差使得对阎爱杰的争议加剧。来自古井一线销售人员的说法是,阎爱杰在销售旺季不计成本大搞做陈列面和堆头等做法,不仅导致了销售费用的增加,而且也开始大量地通过优惠政策向经销商放款和压货。一个让销售人员奇怪的做法是,古井现在开始向那些此前没有做过酒业务的经销商提供协议资金,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相比较而言,此前经销商一揽子的商品进店策略可使得单一品牌的进店价格低很多。阎爱杰因此遭质疑。“进店费作为营销费用是被阎爱杰做开来的,而且使得进店费的价格提高了。”一位酒界人士说,玛氏起初把宠物饲料进入超市出售,玛氏花了10年的时间和高额的进店费来做通路的,“但酒的价值更高,而且国情不一样。”不少人说是阎爱杰把酒业的行规打乱了。此前在郎酒担任过销售总经理的王兴泰说,白酒业现在处于市场整合的阶段,行业本身不是很现代,除了罐装线以外,其他方式都很传统。中国酒产品销售与国外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国外白酒的销售渠道是固定,并相对单一。但在中国,很多地方都能销售白酒,都是面向客户的终端。用国外的营销方式能否做好中国的终端值得怀疑。

董事长王效金认为:“作为改革,有任何争议都是正常的。现在还不是下结论的时候,不管阎爱杰以前的做法如何,他确确实实在白酒界引发了一场革命”。 【评述】白酒分销管理的创新之路

古井贡酒作为中国的老八大名酒之一,2001年公司总销售量为12·7万吨,约占国内市场份额1.8%,销售收入为37.05亿元,在白酒行业排名第四。其中主营业务收入(白酒销售)为80,739万元,比上年下降11.83%,销售利润为23,240万元,毛利率为28.78%。

2002年4月,古井贡酒公司确立了由传统销售向现代市场营销转移的全新战略。即以消费者满意为导向,以掌控终端为理念,推行“1+1”通路模式,成立营销决策(市场部)及执行委员会(销售公司),增设直销中心及办事处、片区等市场基层组织,重塑并整合了业务流程。新的营销战略是古井全面转型的起点和标志。7月,职业经理人正式加盟古井,标志着公司由传统销售向现代市场营销的全面转型。此后又引进了20多名大区经理和市场部经理,招聘了近100名本地化的客户主管。

一般来说,新加盟的职业经理销售团队和原来的国企团队在战略转型的磨合过程中有如下的冲突:首先是观念的冲突。传统的销售人员认为白酒是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食品,白酒销售也依赖于国内市场的传统渠道和运作习惯。一方面,白酒消费以人际交往应酬和亲朋聚会为主,好口碑和易购买是关键,即有效的品牌推广和较高的市场覆盖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白酒消费的零售终端数量多,分布广,并被为数众多的二级批发商所涵盖,而这些二级批发商又多数质素较低、实力较弱。所以资金雄厚、具有物流配送能力的区域总经销应运而生。长期以来多数白酒厂家在区域市场都是依靠一个或几个大的经销商为二级批发商供货,所以白酒厂的销售员特别重视与经销商的客情关系维护,尤其是最近几年各白酒品牌的餐饮终端促销愈演愈烈,中高档餐厅酒楼往往要有实力的一级经销商才能送进货。而职业经理人团队则认为惟有控制终端才是真正地控制了市场,渠道管理应重心下移,这正是宝洁等外企在中国大陆的成功之道。

其次是经营规范的冲突。长期以来,由于白酒的利润偏高,渠道分销主要靠价差推动,销售服务普遍不受重视。业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家等经销商发订单、打款和催仓库发货。而新的营销策略推行“1+1通路模式”,即为每一个经销商配备一个常驻助销员。这个助销员不是靠吃喝和打牌维系客情关系,而是身兼“市场调查员、品牌宣传员、产品技术员、助销培训师”。主要工作是帮助经销商的渠道分销服务团队做好二级批发商的销售服务,包括物流服务、理货(批发市场门市)和服务信息服务(信息收集和生意指导),做好大卖场和中高档餐饮店的销售服务(终端促销和理货)。

最后是知识体系和方法论的冲突。要有效地运行“1+1通路模式”,传统的销售业务员要转变成渠道服务员,除了必须具备统计学、营销学、消费心理学等基本知识,还必须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因为市场在不断的变化,营销策略也在不断的变化,渠道服务员需要把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符合客户个性化要求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传统的销售业务员一般都没有很好的教育背景,在加上长期的坐商心态,很难接受知识学习的挑战,所以对于渠道服务员的素质要求进行抵制。

我们在四川丰谷酒业的分销体系改造不是急风暴雨式的休克疗法,而是采取了循序渐进的中医疗法。即是以原有的销售团队为主,从经营理念的改变到运作机制的调整再到方法论的提高。首先从坐商到行商的改变,不是靠糖酒会的订货去完成销售任务,而是靠深入市场去寻找和落实生意机会,这是经营理念的改变;其次要保证这种改变的有效实施,必须要让销售员能走得出去,内部的运作机制要做相应的调整。原来业务员长期呆在公司总部的原因主要是经销商下了订单后必须从包装的采购到生产和出库发货全程跟单,要不然发货就没有保证。因此专门设立了销售服务部,经销商直接向销售服务部下定单,销售服务部负责结算和发货。销售服务部根据经销商订货和市场预测每月向生产计划部提出要货计划(包括品种、数量和出货日期),并督促实施。最后就是要使走出去的销售员对经销商的助销服务能够做得好。这就是要能够实实在在地帮到经销商,让经销商货畅其流,持续稳定地赚钱。一方面要做好市场调查,以配合市场部在当地做好品牌推广;另一方面帮助经销商做好终端的营业推广,以形成有效的市场拉力。这就需要通过培训来加强方法论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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