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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论文8篇

时间:2023-03-15 14:58:4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企业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企业法论文

篇1

(一)目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求企业加强法律建设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可能面临7大类法律风险:一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样搞好尽职调查,怎么样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遗症。三是在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多,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这个不仅在国内,在国外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情况,合同双方都还比较信任,但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而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要求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是包括外因和内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但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业的法律建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基础法律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师》等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费用的平均投入为企业收入的1%,美国微软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达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费用数额是惊人的。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平均分值为42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应为企业收入的0.42%,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投入仅为0.02%,仅为美国企业平均值的1/50。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将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却相对滞后,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企业在一些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决策中缺乏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有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更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有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停留在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济上,起的是救火队的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个摆设作用。在欧美国家,成熟的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是企业核心高管,一般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首席法务官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其在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和反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过程,改革的市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些具体的改革行为引起的争议很多、纠纷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遗症还难以完全消除。这种情况就给我们一种提示: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依法行事,用法保证。国企的改革,在转变经济主体性质的同时,还要完成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到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转变。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措施。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我国早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们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在产品、科技、市场营销、成本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在适应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中处于劣势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价。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和竞争公平的主要手段。当前,在市场竞争中,领导干部必须遵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办事。作为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在合同的订立上,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有些招标书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即使投标人承诺认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会埋下隐患。作为管理层的领导干部,只有研究市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把尊重法律、严格执行法律作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并组织带领企业职工学法、用法,在企业内部形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良好氛围,真正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利益。

(一)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树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认识到,在企业管理中除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承担起各种决策和行为的法律责任。企业的活动,均是由领导干部决策进行的,领导干部享有决策权和行使权,同时,也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清楚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关系,才能逐渐形成与依法治企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才能主动地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只有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的经验,提高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企业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在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依法作为,才能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学习。领导干部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系统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要全面熟悉,而且要做到专业精通。二是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法律素质。作为国有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面对的内外部法律事务相对较多而且复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面对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专业队伍,从而带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以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

在市场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和转型发展的复杂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海外投资时,必须对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律盲区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合作人钻法律空子,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国内其他省份进行经营发展时,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需要为导向,在加快市场开发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各种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权益,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质量。建立风险内控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要求,从更高层面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夯实基础。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保证企业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现实中,有的企业因劳动纠纷发生仲裁、诉讼,企业败诉的居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健全;有的企业对于合同的订立、权限、执行、监督、补充等没有完善的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问题,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因为企业建章建制不全或者不完善而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五)积极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

篇2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篇3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篇4

首先,与公司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全国上下关心的大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一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如果你已经有了许多的财富,你还有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吗?第二,不符合知识经济的特性。如果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工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那么知识经济的经济基础就是知识。知识分子除了知识(科技成果),一无所有。按照传统的市场准入原则,这种人是很难进入市场的。如此,在中国,怎么发展知识经济。据报道,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占全美企业总量的70%,这大概是美国人富于创业精神的法理显现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弘扬的就是个人的创业精神。抽象地说,只要你有创业的激情与愿望,有知识与技能,你就可以开办企业。没有钱?没关系,到市场赚钱去!

篇5

《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角度来看,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及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

一个企业要合理的运作,正常地发展,就要有一系列的健全的运营机制,企业的管理者可能是经营方面的专家,所以对于奖励机制等很在行,但对于内部的风险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

比如有的企业公章和合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很多人都有机会动用,员工签订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监控,最终当员工调动或与公司有矛盾时,一旦对于此前的工作交接不认真,合同履行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出现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联合第三方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在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很多企业都吃了亏。

二、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理合同,提示风险。

公司要生存发展就要不断的同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交易,这些交易都是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来确定的。而这个过程就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你消我长的过程,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既存在的发展的利益,有时也有这样那样的陷井和危机。随着法制的发展,对于合同日签订,法律界人士越来越认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有时即使有些不公平,法官也不会去纠正,因为是“你自己签订的合同”“你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应该了足够的认识”。所以,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法律方面的把关和审查就越来越重要。

在现实中常有企业来咨询,自己的道理讲了一大堆,都是对方如何不对,等你让他把合同拿出来,逐条审视,再指着其中的一条或几条问他时,他才愤愤地说“签合同时大家关系很好,根本没仔细看”,可白纸黑字,明白时已晚了。也有对权利重视的,前几天一家公司拿一份供销合同来,一个外地企业欠货款,已约定了在北京仲裁。等律师一看合同,用的还是10年前的版本,也确实是约定了在京仲裁,可是约定的是由“朝阳区工商局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从95年起原属于工商局的仲裁机构就已撤销,现在北京市的这类仲裁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样这个仲裁条款就无效了。而提讼的话,合同履行地又在外地,只能到外地,无论是人力、物力都要浪费许多。最大的遗憾是本来有法律意识,却由于法律知识的更新不及时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越来越多,法律方面的重任,不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能担负得起的。

三、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中分析法律风险、合法操作。

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总要通过公司形式等的变化来达到一个新的发展层次,可能的形式包括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同于一单交易,涉及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也可能动用公司大量资金。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有时公司的利益会受到重大的损害,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有的公司通过他人介绍收购其它公司股份,未对该公司的现行资产进行专业评估,只听介绍人口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后才发现公司的实际资产没有那么多,或者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评估和考察,但是收购的公司是因一种业务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户却掌握在某个人手中,这个人一旦把客户转移,公司也就失去了发展的机会,甚至无法生存。

四、担任企业的人,参与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一个企业要想完全避免卷入诉讼中,简直如同要不食人间烟火一样是不可能的。而且最好的法律顾问也不能确保企业不出现诉讼,只能说如果平时企业和律师配合得当,可以尽量从法律上为公司谋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

诉讼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不但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对诉讼经验的运用。从现在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民事经济诉讼中法官越来越倾向于由当事人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尽量不进行干涉。在诉讼尤其是质证中,有时候多说一句话或少说一句话也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那么诉讼参加人对机会的把握能力就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诉讼经验。

篇6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篇7

以江苏私营企业2001-2012年相关数据为对象进行分析,可见,私营企业总体发展指标在金融危机后与进出口相关性降低(表1和表2),与出口相关度的变化为户数0.975到0.948,注册资金0.986到0.967,固定资产投资额0.979到0.964;与进口相关度的变化为户数0.988到0.952,注册资金0.995到0.977,只有固定资产投资反向微增从0.968到0.972,可见,趋势上中小企业正逐渐摆脱外贸依存制约自主发展。

二、金融危机前后江苏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变化分析

本文将江苏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分为国家层面和江苏层面因素,前者主要包括党和政府政策、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其他扶助措施四个层次,后者主要包括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扶持两个层次。比较金融危机前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PearsonCorrelations分析结果(表3)显示2001-2006年间江苏层面政策因素和江苏地方法规规章与总体政策合计显著强相关(0.920**和0.973**),表明危机前江苏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主要是地方层面因素,又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2007-2012年间数据(表4)则显示国家层面政策因素与总体政策合计显著强相关(0.982**),但各分类因素非显著相关,而江苏层面政策因素稍有弱化,相关系数为0.904*,表明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增强,江苏地方法律政策作用弱减,仍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支持为主。

三、金融危机前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影响效果分析

选取江苏统计年鉴私营企业发展指标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做Pearsoncorrelation分析,结果显示危机爆发前2001-2006年,私企户数、注册资金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和进出口与各项法律政策环境因素非显著相关,表明这一阶段法律政策环境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性发展不明显,具有被动型特征,因此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小企业在不断减少限制的法律政策环境下自主发展。危机后2007-2012年数据显示,私营企业规模发展指标均与国家层面法律政策显著相关,表明这一阶段国家法律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有成效,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缴纳额与法律政策环境因素非显著相关,表明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并未受益于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

四、结论

篇8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继承 

从2000年后,国家就出台了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在市场主体中的法律体系的缺漏,更是为相关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实现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态。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像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该确立起第三民事主体,奠定非法人团体地位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来谈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 

效果。 

一、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要确立民事主体地位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主体制度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是由两大主体组成的,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除了这两个主体以外,在相关制度中没有其他的民事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市场的主体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且还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国家等主体不包括在自然人和法人这两大主体中。为了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该怎么做呢?从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在法律上,对于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也要有一个明显的界定。 

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衰落,不论是发达或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就是个人独资。而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愈来愈重视,也加快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在形式上,个人独资企业有着法人组织形式所没有具备的优点 

1.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发挥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组织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补充。 

2.法人在设立和解散企业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在严格的关卡下设立或是解散的时间将会成倍的拉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关卡,灵活的聚散经营方式帮助它提高了竞争力和应变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企业出现负债情况的时候,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较强。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作为单独经营的自然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仍然没有降低,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特殊的存在价值。因此,我国要肯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民事主体中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非法人团体的属性,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其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利益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上,具有相对独立性。[1]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独立的名义来进行活动,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实现的;其次,一个企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就需要依靠稳定的物质基础,而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就说明了企业投资人在企业的财产方面享有所有权;再次,在人格和财产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都有了相对独立性,也就说明企业在产生效益后,也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最后,在承担债务方面,根据上述三点的独立人格、财产和利益,也应独立的以自身的财产承担无限的责任,不能将承担方模糊化,也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信誉。[2] 

三、人们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般人都认为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主要看是否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种认知在根本上是错误的。根据权威学者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关键就是它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成为民事的主体的原因则与其相反。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也在于它的市场信誉较强,能够在企业债务中承担责任。法人之所以能够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并不是因为上述的原因,它只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从法人的本质上进行分析,是否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由于法人能否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决定的,而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的,一是促成交易,二是保护交易,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3] 

个人独资企业在所有权的支配上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它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上有独立性的特点,但是这不能作为否定其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法律制度上,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在观念上不能守旧,法律若是想最大化的发挥出它的作用,就要用开放的精神来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有利于实现国家立法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刘艺灵.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和继承[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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