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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8篇

时间:2023-03-15 15:00:36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1

一、指导原则

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遵循"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严格处方药监督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法做好药品分类管理的监督、实施、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二、工作目标

合肥市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年底前,合肥市零售连锁企业(含门店)和*1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及已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安徽省"购药放心店"的零售药店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二阶段,*3年底前,合肥市市区及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县城内的所有零售药店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三阶段,*4年底前,肥东、肥西、长丰三县范围内其他所有零售药店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根据三个阶段的要求,凡不能完成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零售企业,将停止销售处方药,并且不能申报GSP认证和购药放心店。

三、零售药店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

1、人员条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上岗时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药品采购:零售药店必须从合法的药品批发(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3、药品销售: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对处方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粉针剂和大、小容量注射剂类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处方药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销售。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销售。

严禁处方药、非处方药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4、药品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做到大店分区,小店分柜,标识清晰,方便购药。店堂内应张贴或悬挂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提醒消费者在购药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非处方药和目前仍实行双轨制管理的药品中维生素类可以根据经营条件自主选择销售方式,其他双轨制的药品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不得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5、制度建设:零售药店应依据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结合《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或专门组织力量对零售药店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1、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

2、是否按规定审核、留存医师处方;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是否合理;

4、店内专有标识是否规范正确;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驻店在岗;

6、店堂内药品广告是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或要求。

五、措施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列为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确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实施体系,并制定方案,确定目标,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2、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各药品经营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本方案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对违反规定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3、新迁新办,严格把关。凡新开办或新迁经营地址的药品零售企业(含新开办零售连锁企业)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条件的不予审核批准开办或者新迁经营地址,严把市场准入关。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它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配购药品人员的身份及医保相关证卡,避免“人卡不符”现象发生,对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配购药品行为,定点药店有权拒绝配售。对有疑义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报医疗保险稽查部门查核。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六)初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曾在申请受理前1年内被市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对年度综合考核总分达95分,且在平时检查时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并全额返还年度考核暂留款;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5分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限期整改;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社区零售药店;社区药师

中图分类号:R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3-00-02

近20年来,随着医学科学逐渐向更精细的专业化发展,同时患者的用药安全意识增强,临床药师在医院药学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被不断提升。作为一名药师,能在临床上成为医生的好伙伴和患者的好朋友,能够为安全合理用药提出有力的技术和信息支持,一直是医院药师的梦想。而本文作者作为一名在社区零售药店工作的药师(community pharmacist),同时具备临床药师的工作经历,以期与同行分享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使社区药师也能为顾客和患者提供高水平的药学服务。

1 现状

1.1 国内状况

目前,限于社区零售药店药师的数量与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等客观条件,绝大多数的零售药店主要以OTC药品为其最主要的销售方向。同时,国内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医药分家”也因为零售药店无法保障处方药品供应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而无法象欧美发达国家那样真正实施。这就使得一方面大中型医院门诊药房前人满为患,另一方面零售药房前门可罗雀;既无法杜绝医院用药的不合理,又无法改善零售药房间的恶性竞争。

1.2 国外状况

欧美发达的多数医院一般不设门诊药房,或门诊药房的规模都很小。因此,对于社区药师在医疗保健中的参与也更加重视。根据多个国家的研究,药师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包括戒烟、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避孕和免疫等方面[1]。另有研究指出[2],社区药师还应当参与到多种慢性疾病的治疗方案中,帮助医生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并及时为患者提供咨询。Marie-Claude Laliberte等人的研究表明 [1],加拿大药师在大众健康保健和预防方面的参与度仍需进一步提高。同时Pedro Amariles等人的研究认为[3],社区药师的参与可提高心血管疾病患者的血压、血脂治疗达标程度。

2 资料与方法

2.1 OTC类药品的销售情况

2.2 高血压类药品的销售情况

2.3 糖尿病类药品的销售情况

3 结论

(1)在药店总体销售增长的同时,从销售频次比看,高血压类药品增长,糖尿病类药品基本持平,而OTC类药品降低。说明通过药师专业化的服务,在该药店购买高血压类药品的顾客群数量增加最多,糖尿病顾客群的数量增长与总体增长同步。药店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较3年前有了显著的提升。

(2)OTC类销售频次比在总体中略有降低,说明药店在注重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因药师的数量有限,可提供咨询和指导的时间和精力主要集中在高血压和糖尿病类顾客,从而可能忽略和放弃了一些潜在的OTC顾客。但另一方面,OTC类药品的销售额仍处于上升趋势,说明药店通过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了顾客的OTC类药品购买力。

4 讨论

对所有药店而言,经济利益是药店运行和发展的基础,但如何获得更大的利润用于药店的发展,却是各有考虑和方法。而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本文作者认为逐步提升药店的专业服务能力才是药店发展的长久之道。作者从以下几方面与同行分享该药店药师在工作中总结的经验。

(1)把药物经济学理论运用到门店患者的咨询用药过程中。药物经济学理论的应用并不是一味的向患者推荐更便宜或更贵的药品,而是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经济能力向患者提供合理、有效且经济能力能承受的药品。这对药师自身的专业能力要求很高,既要熟悉该类疾病的常用药品又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

(2)从专业角度出发,为顾客考虑,只要顾客目前使用的药物能达有效安全的控制疾病,则尽量不从盈利的角度向患者推荐其他药品,从而得到了顾客的信任。

(3)在患者购药的过程中,尽量多花时间[4]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高血压的日常保健知识、详细的药物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教授患者如何在家自行监测并记录血压或血糖,以利于在复诊时能向医生提供完整的记录,便于医生调整用药方案。这一小小的措施既提高了患者对药房的信任和用药安全感,也提高了患者用药的依从性。

(4)社区药店药师应改变观念,过去认为配药、发药就是药师工作内容的观念已经无法满足卫生发展的要求。根据对纽约、珠海及澳门三地的顾客调查[3],顾客对社会药房的要求包括能提供简单的医疗检查,如血糖、血脂和血压的快速测定;能提供电话医生保健;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提供参考书和药品说明书便于顾客查阅等。这些既要求药房有足够的硬件设施,也要求药师要具备有足够深度的相关专业知识。

参考文献

[1] Marie-Claude Laliberte, Sylvie Perreault, Nicole Damestoy, etc. Ideal and actual involvement of community pharmacists in health promotion and prevention: a cross-sectional study in Quebec Canada[J]. BMC Public Health,2012.

[2] Nkansah N, Mostovetsky O, Yu C, etc. Effect of outpatient pharmacists’ non-dispensing roles on patient outcomes and prescribing patterns[J]. Cochrane Database Syst Rev 2010.

[3] Petro Amariles, Daniel Sabater, Emilio Garcia-Jimenez, etc. Effectiveness of Dader Method for Pharmaceutical Care on Control of Blood Pressure and Total Cholesterol in Outpatients with Cardiovascular Disease or Cardiovascular Risk: EMDADER-CV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J]. Journal of Managed Care Pharmacy, 2012, 18(4):311-323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4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据品种、规格、适应症、计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20xx年8月31日召开的全国第二次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包括品等9类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或变相广告等规定。然而,目前在医药未能彻底分开的体制下,药品零售市场除少数能做到真正凭处方销售外,多数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手段销售处方药,违背了合理用药的要求,对人民用药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本人在从事药品日常监管中,对药店的分类管理工作总结出如下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零售药店在对处方药的管理中所面临的困难

(一)处方来源短缺。由于医药分家未能真正实现,药品销售占医疗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甚至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的情况。因此,各医院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处方外流的管理办法。如采用将划价窗口与收费窗口合并、普遍使用商品名、处方中使用代码等措施,使患者只能在该院取药,真正能流入药店的处方微乎其微,严重影响药店处方药销售量。

(二)遍布各街道、乡镇(林场所)的个体诊所对外销售药品对零售药店造成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市除34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外,尚有个体诊所、乡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1700多家,这些机构多数存在明里暗里卖药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监督检查中取证困难,使其逃避相应的行政处罚,直接给药店造成竞争。

(三)处方真实性审查困难。处方是执业医师为某一特定患者医疗、预防或其他需要而开写的药方,是医疗和配药之间的重要书面文件,也是医师和药师之间的一种信息传递方式,是具有法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的文书。然而,在处方真实性的审查方面,驻店药师无法判断顾客提供的处方是否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所开具。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驻店药师不能在职在岗。一些药店为了节省人员费用或其他原因,在通过gsp认证后,擅自解聘从业人员,致使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缺岗,在岗人员资质达不到经营处方药的规定要求,造成处方未经审核、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即销售的状况。

(二)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一般占药店营业收入70%以上,一些药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只要顾客需要,他们就毫无顾及的销售。有的药店为了应付检查,对销售出的处方药进行集中补处方,伪造处方药销售纪录,由药店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冒充签名,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三)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摆放上,由于一些药店从业人员对药品与保健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概念理解不清,或者由于对药品分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致使店堂内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柜内存放药品与柜组标志不符等情况存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需急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及药品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让他们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药品经营企业gsp的重要内容之一,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活动。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人民群众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二)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检查力度。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的检查,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5

一、互联网思维阐述

互联网思维是由由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家们要有互联网思维,有些企业做的事情不是互联网,但企业家思维方式逐渐从互联网的角度去想问题。近几年企业界和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对互联网思维进行了诠释。总体来说,互联网思维是指一种新的商业思维方式,即企业要有互联网理念,基于当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二、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面临的难题

(一)经营模式单一

近年来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增加门店数量迅速扩大企业规模以此获得市场竞争地位,但在扩大经营的同时,企业面临产品服务同质化、营销模式单一等问题。在产品服务方面,目前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只为顾客提供药品销售,由于药品特殊性,顾客更希望获得专业化咨?服务,但目前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只是扮演销售药品的角色,在产品服务方面缺乏差异化;在营销模式方面,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主要通过门店间打价格战,如通过会员日打折、店庆等活动加强产品促销增加客流量,但由于传统上一家药店只能服务周边二、三公里范围的用户,因此效果甚微。单一的经营模式加上近年来门店租金和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使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以传统经营方式发展愈加艰难。

(二)专业人员匮乏

药品与人们健康密切相关,因此,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医药相关的专业知识。但近年来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迅速扩张同时面临专业人士缺乏的难题,特别是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极其紧缺。由于药品特殊性国家政策规定医药零售门店必须配备专业的执业药师,但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目前专业人士数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以广西医药零售市场为例,2014年零售药店数15000多,2015年1月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人数3555,远远无法满足每店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要求。很多连锁企业领导表示,一线专业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

(三)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中国药品零售业以区域发展为主,该行业突出的特点是“多、小、散、乱”,整个医药零售行业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很少,众多企业采用的是粗放式管理方式。具体体现在一是企业缺乏长远规划。众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缺乏长远规划,只是盲目的追求门店数量增加规模,对门店管理缺乏精细化,导致内部管理无法跟上规模的步伐。其次是高耸的组织结构降低了管理效率,目前大部分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都是民营企业,采用简单的直线型组织结构,决策相对比较集中,中间层管理较多,随着规模的增加出现了内部管理混乱。三是总部和门店缺乏沟通,众多医药零售企业缺乏管理信息系统,总部没办法及时做到供货和门店管理的监督。四是医药零售企业处于医药行业价值链终端,与药品供应商的沟通不畅通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向门店供货。管理方式的落后使企业在很难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制约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互联网思维下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创新发展路径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众多难题,笔者认为在当下互联网大环境下,医药零售企业要向其它行业零售企业看齐,积极拥抱互联网,深入互联网思维在企业经营模式、人才培养、内部管理三方面进行创新,寻找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新路径。

(一)基于互联网思维拓展新的经营模式

某医药零售企业专业人士指出,在医药零售市场只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毛利率,二是客流量。如何增加客流量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关键。传统的门店服务的顾客数量受到空间的限制,因此医药零售企业要基于互联网思维重点在产品服务和营销渠道方面拓展新的经营方式,增加服务的顾客数量。基于互联网思维建立020全渠道营销模式,医药零售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身的网上商城或通过第三方平台,顾客可以随时在线进行所需药品的选择,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自己配送或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产品配送,该模式消灭了空间的限制,门店可以服务不同区域的顾客。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多元化服务。如目前北京老百姓大药房通过与微医网平台合作,通过运用远程门诊系统使专业医生为顾客提供预约挂号、在线问诊、电子处方等服务,通过该方式,不仅提升了用户的服务体验,也拓展了企业业务。

(二)基于互联网思维加强员工培训

传统培训方式既要耽搁员工的工作时间又要投入大量资金,医药零售企业在当下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中利润点越来越少,因此众多企业都不愿意为员工提供培训,但由于药品特殊性,门店又急需专业人士服务,面对这个矛盾,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创新培训方式。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如有员工要考执业药师资格证,企业可以为员工购买相关培训的网络课程,这样员工可以再休息期间通过互联网观看课程视频而获得相关专业知识;同时由于医药零售企业门店都比较分散,这增加了员工平时培训难度,企业总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让员工通过视频会议来进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加强了总部与门店之间的有效沟通。

(三)基于互联网思维提升管理水平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6

1农村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现状

零售药店而向大众该提供何种药学服务,零售药店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作为药品零售业的自律性规范《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自2004年1月起在我国全而实施,对零售药店提供了一个指导原则和评价依据。但由于只是行业自律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法律层而对零售药店实施药学服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对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也并未制定出明确的流程和规范,对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和实施办法。导致目前我国药店仍以药物为中心,仅满足于对药物的管理、调配与销售,对药学服务缺乏重视和主动。特别是在基层农村,药店药师数量不足,从业人员知识更新不及时、临床医学与药物治疗学知识欠缺、知识结构不尽如人意,对患者的心理与病因了解不够,这些因素制约了农村药店药学服务的深入开展,难以适应现代的以患者为中心,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为目的的药学服务模式。因此,强化农村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能力,规范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加强对农村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绩效评估和控制,显得尤为迫切。

2强化农村零售药店药学服各的策略

2.1规范和明确农村药店药学服务的内容围绕合理用药这个核心,借鉴我国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优良药房工作规范》的内容,根据目前农村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现状,对其开展药学服务的内容、方向和目标进行明确规定,以规范药店药学服务的行为。在药学服务的内容上,农村药店药学服务人员必须详细询问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历,根据患者的综合状况,合理推荐药品,就药品的性能、用途、服用方法、药品的有效期、使用禁忌等注意事项对用药者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特别是洗剂、涂膜剂、含漱剂、栓剂、泡腾剂、膜剂、含化丸等特殊剂型的药品,更要反复叮嘱患者记住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果是不识字的老人或特殊患者,可由患者复述一遍用药方法,以免错误用药,并提醒患者留意并报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在药学服务的方向和目标上,明确农村药店药学服务的社会功能,农村药店应定期到所在乡镇下辖的村组、敬老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季节性疾病预防与治疗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合理用药宣传单,为居民提供免费测量血压、送药上门、发放药店服务联系卡等措施,以强化药店药学服务的社会功能,同时拓展药店药学服务的范围。

2.2强化对零售药店营业员的管理强化零售药店营业员的基本素质,规范零售药店营业员的从业资格和服务内容,加强对零售药店营业员的管理。零售药店营业员应具备药学或相关学科的学历,必须参加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过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为零售药店营业员应掌握医药、产品、保健医疗等知识,并掌握有关药品陈列、柜台销售、沟通技巧、顾客心理等知识,能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推荐药品,能准确无误地向顾客解释说明药品的功效、使用方法、禁忌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能清楚地向患者交代用药时间、使用方法、已知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服药后会引起的有关变化、药品的贮存和有效期、饮食与生活习惯对药物吸收的影响等。此外,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完全了解GSP和我国关于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对药品零售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参加有关药事管理法规、药学与医药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且进行每年一度的健康检查,建立药店营业员的健康和培训档案。

2.3提升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医药理论知识和药学服务能力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是开展药学服务的主体,是药学服务的质量保证,必须提高其自身的药学和临床知识、处方审核、合理荐药、医患沟通、顾客投诉处理等能力,以便能为患者提供准确、全而的药学服务,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因此,零售药店应制订完整的年度培训计划,建立个人培训档案。通过对药师和营业员进行继续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和医学理论知识,提升其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训应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业药师协会等相关协会组织的有关药学知识和药学服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教育与考核培训,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未参加培训的药师或营业员不宜参与药学服务工作。

2.4建立相对完善的药学服务规范由于我国对零售药店尚未有可强制执行、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导致药店的药学服务具有随意性。因此,建立相对完善的药学服务规范,可以规范零售药店的行为,完善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功能。药学服务规范应包括:①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药师,营业时间内必须有药师在岗,店内设立药学服务咨询台,安排药师值班为购药者解疑答惑,药师离岗时必须暂停处方药销售。②为购药患者建立药历信息数据库,及时录入购药患者用药信息(包括患者的历次用药信息及不良反应记录等内容)。③建立随访制度,对患者用药进展或效果进行定期、系统的评价,记录患者用药的相关信息。④在店内明示药学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以及实施药学服务中的各类信息。⑤零售药店应设立专门的药学服务区域,配备相应设施,开展免费测试项目、提供用药咨询指导,为药师与患者之间的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患者信息的保密性和咨询用药的私密性。零售药店还应提供工作人员和患者查阅的医药图书、自我药疗和保健方面的报刊杂志以及健康生活方面的科普手册等。

2.5建立标准化的药学服务流程药学服务应注重以患者为本的原则,零售药店在进行药学服务流程的设计时,应根据患者的真实感受和需求,从患者角度设计流程,使之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药学服务的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用药对象的了解,如果购药的对象是其本人,零售药店营业员所开展的药学服务就应围绕其本人;如果是替人购药,零售药店营业员必须从购药者了解用药者的病情,方能提供和开展药学服务;②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经济能力,结合其以往用药,推荐合适的药品;③向购药者详尽交待药品的使用方法,确保用药安全;④建立患者的药历记录信息库,药历信息应记录用药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名字、性别、年龄、体质量、身高、爱好、血型、联系方式等)、用药者的身体和用药信息(血压、家族病史、药物过敏史、药品不良反应经历、过往用药评价等)信息;⑤以电话或上门回访方式随访患者,了解、监测和采集患者的用药问题,记录相关数据。

2.6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绩效的考核和评价药监部门对农村零售药店所提供的药学服务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开展药学服务存在的不足,便于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促使药店完善药学服务。药学服务绩效评估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月评、季评、半年评或年度评估。评估方法可采用:①随机业务调查:随机调查进店购药的顾客,对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和评价;②暗访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一个顾客的身份进店购药,感受、评价药店所提供的药学服务;③顾客满意度调查:走访某些顾客,以面谈方式了解顾客对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表现和评价;④顾客咨询团调查:聘请顾客就药店药学服务的质量情况定期进行调查,通过会议、电话询问、而谈等多种形式收集其提供的信息;⑤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调查: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为患者所提供的药学服务的状况及其提供药学服务的感受进行调查。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7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零售药店的现状,从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和人员策略等方面,探讨了我国零售药店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行之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零售 药店 营销 策略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分销系统的全面开放,我国医药零售业竞争日趋激烈,零售药店要想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就必须制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药店销售存在的问题

1、市场竞争状况日趋激烈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医疗保障体制、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药品零售市场特别是大城市中的药品零售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而随着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机构药品分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更是使得药品零售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2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存在不公平竞争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以药养医”的现象,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额占药品市场的85%以上,零售药店药品销售比例极低。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医疗定点药店的设置,我国医药零售业呈现了强大的发展势头,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医院控制处方外流而导致药店处方量不足的现象,所以,医药零售业的发展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而竞争环境的改善有待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3 、零售药店经营水平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经营普遍存在经营模式陈旧、营销方式落后、竞争手段缺乏的情况。价格战、赠品促销方法仍是主流。而价格战对药店经营而言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赢取一定的市场,但大幅度降价带来行业利润水平的回落将与药店经营成本的走高形成一对更为突出的矛盾,如果企业把营销工作的中心转到以降价为主上来,是对企业的巨大伤害。

4 、药品零售业药学服务工作差距大

我国药品零售企业绝大多数还不能适应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之转变, 药学服务包括用药咨询、上门服务、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关怀等,同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利用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回访顾客,向顾客征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消费者的情感沟通,以全新的经营理念给顾客以全新的感受,在让消费者感到精神满足的同时,提高药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方面,我国的药品零售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5 、药学专业人员不足,执业药师的配备缺口大

由于我国药品零售业药学人才严重缺乏。且由于目前我国执业药师制度不完善,导致执业药师严重短缺,与零售药房的发展不成比例。我们在对广东省119家药店的抽样调查中发现,这119家药店仅有17名执业药师,仅占专业工作人员总数的2%。零售药店这种状况,如何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如何保证药品分类管理的顺利实施,令人生忧。

二、药店营销策略分析

1 、价格策略

价格在中国永远是最锋利的武器,但价格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美国的连锁药店常常采取两种定价策略:每日低价策略和高/低价策略。我国药店可以从美国药店定价策略中受到启发,在定价时,应该考虑是否可采取每日低价的形式,并进行相应的促销策略。 尤其是对于常用药、保健品而言,这种策略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短期的、定期的价格促销或广告促销,可以对顾客形成紧张的气氛,促使其采取集中购买行为。此外,对于多元化经营的药店来说,这种策略还能起到招徕顾客的作用,带动顾客购买其他的产品。

2 、产品策略

药品零售应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具体措施包括:优化产品种类,实现产品组合多样化,制定产品上货架的清单制度,让销售额增长快的产品优先上架;提供低价和高档产品线,以满足不同收入和购买力人群的需求;储存在某个类别里的领先品牌产品,很多消费者非常注重与品牌药品的购买,如果企业仅能提供低价药品给消费者,可能就失去对品牌的追求消费群;密切注视新的“重磅产品”,即广告投入很大的产品,它能带来药店在某段时间很大的人流和销售的产品。

3 、渠道策略

药品零售强势企业纷纷进入上、下游,出现了企业打造完整产业链的势头。生产是控制成本的第一源头,流通是优化商品与物流的重点保证,终端为王。强势企业均想提高利润、增强市场控制力,纷纷进入上下游,希望打通整个产业链。为了节约流通成本,降低药品成本,药品零售企业开始尝试了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具体策略包括:向下一体化策略,如大的制药企业海王、桐君阁等先后涉足药品零售终端,双鹤等药品批发公司干脆就自己开起了药店;国控开始重视零售药店的发展,国控的国大药房和整合的一致1 000多家连锁药店,把连锁作为战略来发展;广药集团健民北京店和采芝林北京店两家旗舰店令人刮目相看;向上一体化策略,零售老大老百姓大药房先后涉足制药与医药物流,其医药物流公司组建不到一年时间,销售额就达到6亿元,另外的零售业强势企业如益丰大药房等也先后涉足医药物流与制药;海王星辰利用自身品牌大力发展自有品牌销售,通过和生产企业协约生产自有品牌,从而达到掌控生产,获取更高利润。

4 、人员策略

目前,在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人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是向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的主要方式,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竞争能力。零售药店应不断规范员工的形象和服务行为,树立“让顾客满意”的服务宗旨。药学人员的服务态度应热情、耐心,服务用语应规范、文明,还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给予消费者用药指导。同时零售药店还应对药学人员进行药品、医疗知识、销售技巧、消费心理学知识以及人际关系学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可以更好地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5、 促销策略

促销的策略包括:精心设计在药店正面入口处的装潢、店名招牌、广告招牌、展示橱窗等。根据消费者偏好调整药店陈列的橱窗、橱柜的形状、大小和排列,调整药品的展示以便于消费者易看、易拿、易挑选,店铺的通道设计应当流畅以便于顾客行走;店堂的招牌、POP等广告形式应当是药品零售企业的主要广告形式,这是由药品零售市场的消费特点决定的,对于准备购药的消费者来说,由于希望尽快买到药品以消除疾病带来的痛苦,广告必须在他们方便的前提下才会起到理想效果。

三、小结

零售药店药师工作总结篇8

关键词:药品管理;零售商;质量监控

我国的药品的零售商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规模较小,数量繁多,成分复杂,缺乏管理等。这就造成我国药品零售业出售的药品参差不齐。更有一些零售商非法经营,出售没有生产厂家,组成成分、以及保质日期等信息的药物,这样的药物物质成分不确定,可能会药物配方错误,药品质量差、甚至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现象。所以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业的监管工作。

1 我国药品零售商常见的问题

我国的药品零售商需要在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得到开业的许可。药品的零售商都是在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对药品进项的信息等都是受到监管的。但是我国的零售商过多,就让监管工作出现一定的问题,无法一一验证药品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格。所以只能他采用抽查的来解决问题,抽查是一个就有可能造成遗漏,让违法现象暂时逃避了制裁。我国因为药品零售商的数量众多,所以为了盈利很多零售商恶意竞争,采用价格的方法打压对手,有些时候甚至出现用假冒伪劣产品充当正规药品,这就使零售药店的名声和信誉不断下降,最终导致百姓不敢到零售商出购买药品。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要求在零售商出售处方药是要需要处方审核人士,也就是驻店药师在场,对处方进行审核,但是我国很多零售商店内根本没有驻店药师,所以其实并没有出售处方药的资格,但是处方药,尤其是抗生素药品随意出售。另一方面,在药品的储存中,在零售商里根本不能提供药品的必要储存条件,有些药品要求通风,有的药品要求低温,但是在一般的零售商都采用室温药品保存方式,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药品的有效成分会逐渐的分解,变性,从而药效减少。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简称GSP)是国际通行的规范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中确立了其法律地位。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与批发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现行版本的GSP共分为4章187条,其中关于药品零售的条款为8节58条,约占GSP条款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了加强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以,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3 加强质量监管模式下医药零售业的发展趋势

新型的药品零售业会向一个合理的方式发展,会出现一批以连锁为主体的药店,这也是国家比较推荐的方式,同一个零售品牌相对好管理。另外将药店放入社区医院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这样的方式已经在外国的一些发展国家得到大力的发展。我国的发展的模式也要借鉴这个模式。第三类就是对于一些特殊药品进行专项的药品零售管理,第四类就是加强药店加诊所的配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加强补助的力度。提高诊所的治疗水平,以及相应的制度工作。

3.1 平价药品连锁以及正规的药品超市专柜

平价的药品连锁在我国发展迅速,也大大改善了药品零售管理混乱的现状,平价药品连锁药品渠道正规,价格较为合理,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大型的药品连锁企业都加入我国合作医疗的项目中,所以可以使用医疗卡进行买药。同时在企业盈利方面,一方面依靠药的盈利,另一方面依靠国家的财政的支持,所以能将更实惠的价格给与消费者。而超市的药品专柜,就是在超市中设立药品的专柜,而因为是专柜所以必须要把每一批次的药品信息记录,同时在药品流通的环节上,每个环节的手续齐全,药品的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但是问题是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药品的价格上升。

3.2 社区便利药店

“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这是近年来医疗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出现的医药消费大趋势。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消费者考虑的首要因素是购药的便利性,因此社区便利型药店开始出现,主要销售药品、日用品等,由于其便利性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在国外,社区药店已经十分普及。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居民社区医疗体系十分完善,大量的社区药店不仅发挥着药店应有的作用,还扮演了社区医疗健康保障的角色。小区居民一般常见的小病都可以在社区药店里通过向药师咨询而买到合适的药品,社区药店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社区内重要的社交场所和社区健康中心。

3.3 专业或专科药店

该类药店主要销售处方药或某一类药品。目前,我国一些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推出肿瘤药房、糖尿病药房、皮肤病药房、参茸店、传统名优中药饮片专卖等专业或专科药店。该类药店的优势在于方便患者,并且店内配备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疾病的“医疗咨询型”营业员,可指导顾客购药。

3.4 药店加诊所

近几年,我国逐渐出现了药店加诊所的经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药店和诊所双证经营,以解决药店处方药处方不足问题,方便消费者就诊和购买药品,该经营模式在美国已经得到推行,并证明其存在的市场价值。开设在美国零售药店内的诊所,以其价格低廉、就诊时间短的诊疗保健服务而深受顾客欢迎。诊所配有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可提供接种疫苗、治疗感冒等简单的诊疗服务,治疗费用只有医院的25%左右。

4 总结

我国的医疗资源还不充足,同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困扰着百姓的生活。所以对于一般的常见性流行性感冒、发热等比较推荐自我治疗。所以自我治疗的就需要药品的帮助,如果买不到质量优秀的药就会造成疾病的治愈时间延长。甚至造成疾病的加重,所以想要提高全民的医疗水平,不仅要从大病上入手,对于一些小病的管理上,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对于药品零售商的管理,提高基本医疗水平,保护居民健康。

参考文献

[1]尹雅姝,徐峰,黄金凤.关于药品冷链系统验证的探讨[J].中国药房,2014(9).

[2]孙飞.中国药品流通渠道效率研究――基于SCP范式分析视角[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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