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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担保书8篇

时间:2022-08-20 05:02:56

行政担保书

行政担保书篇1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等民间资金,依法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组建或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正常营业,每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并且每年担保非关联企业30户以上,政府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拨给予创业扶持资金。

具体拨付办法是在担保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拨付50%,3年后经考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再拨付50%。一家担保机构只能享受一次。

二、损帐补贴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8倍,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损帐比例2%以下2%-3%3%以上

补贴比例40%30%20%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鱹当年累计担保金额譴och100%。

三、业绩奖励

1、担保机构,连续2年业绩优良无损帐,当年为*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按当年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3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50%充入担保资本金。

2、金融机构,通过*市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为*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每年按贷款日均余额的0.3墋计奖;全年贷款日均余额比上年日均余额的增量部分,按0.5墋计奖。奖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列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的金融机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试点规定,享受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审批程序

1、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申请制。凡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在市区依法设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与财务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所申请的事项符合条件。

2、凡符合条件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中,担保机构在申请损帐补贴时必须提交按比例补充损帐金额的承诺书。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受理后,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对申请对象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申请对象发出通知书。

5、申请对象接到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领取相关的资金,过期按自动放弃论。

五、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担保机构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根据绍市委发[]85号文件精神,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分别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信用担保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与协作银行的合同复印件;每月的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说明书。

3、建立追索制度。

(1)信用担保机构创立后3年内,年平均担保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或改行,或无故解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助资金。

(2)获得损帐补贴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要按比例及时向市财政交还损帐补贴。

行政担保书篇2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取款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三)。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担保书篇3

州上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担保机构的组建及贷款发放的运行工作。

二、成立担保机构

根据《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在接到文件后的10日内,组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

1、担保机构名称:“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

2、担保机构的组成:以各县市分管县长为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委(或重建办)、县市有关商业银行、有关乡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组建“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财政局。

3、担保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市政府的职责:根据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计划,指导乡政府、财政局、发改委、有关银行等部门及时为农牧户办理贷款手续。

乡政府的职责:根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核实农牧户修建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发改委(或重建办)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核查贷款农牧户重建房屋的情况,签署贷款额度的意见书。

财政局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贷款申请、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重建办的核查意见,向有关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

有关商业银行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乡政府的证明、发改委的意见书和财政局的承诺函,简便快捷的向农牧户提供贷款。

三、设立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及存储方式

各县市政府以省财政厅下拨的重建住房农牧户每户2000元标准的担保基金为本金,建立地震灾区农牧户重建住房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并要求对该基金确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2、担保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贷款户第一担保人为所在乡政府干部或州县确定的帮乡扶贫单位的公职人员,各县市在财政局组建的担保机构为主要担保主体,主要承担为贷款户出具担保承诺函,进行全额或部分担保的责任。担保风险由县财政担保机构及第一担保人按照贷款额度7:3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于到期不能还款的农牧户,第一担保人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负责追缴贷款本金,追缴不上的从第一担保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担保基金按照“上级下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地运用到受灾农牧户住房重建上,不得挪作它用。

3、贷款担保的代偿办法

受灾农牧民住房贷款以三年为限,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县财政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履行清偿责任,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3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资金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四、确定贷款担保对象

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对象为省、州、县核定的县市的户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的农牧户。

五、贷款担保的申请程序流程

1、贷款户提出申请

2、乡政府核查修建情况并出具证明

3、发改委(重建办)审核贷款额度并签署贷款额度意见书

4、财政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5、到各县市确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行政担保书篇4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行政担保书篇5

致:____

先生们:

经研究上述指定工程施工的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之后,我们作为签署人愿按照上述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按____(英镑)的金额,或按上述条件所确定的任何其它金额,承担上述整个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2.我们保证,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命令后的____天内开始本工程施工,并从上述本工程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在____天内,建成并交付使用本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工程。

3.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如有需要,我们将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须经你们认可),同我们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承担义务,按不超过上述指定金额10%的金额,根据须经你们认可的保证书条件,担保照章履行合同。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收到投标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为止,本投标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

签名____以____资格经正式授权并代表____签署投标

(用印刷体大写)

证人____地址____

地址____

职业____

附录①

保单的金额(如果有)____英镑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____英镑

开工期限(从工程师的命令到开工)____天

竣工时间____天

规定的违约偿金款项____每天____英镑

奖励金额(如果有)______

维护期____天

对直接成本金额调整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额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金的限额____英镑

中期证书最低金额____英镑

出具证书后的支付期限____天

根据本文件,我们,当事人和担保人,兹具结向____②(下称政府)承担义务交纳上述保证罚金,对此,我们本人,我们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继任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在担保人是几个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这些担保人“连带地”和“分别地”为上述罚金负责,只是为了允许对我们中间任何人或所有人提出联合或,而为了所有其它目的,每一个担保人 各自与当事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对交纳列入该担保人名下的罚金承担义务,可是 ,如果没有指明责任限额,则责任限额就应是整个罚金款额。本义务的条件是,鉴于当事人签订了以上指明的合同;为此,如果当事人:

(a)在上述合同原订的有效期间,和政府可能同意的任何其延长期间(无论是否通知担保人)以及在任何根据合同所需要的担保的有效期间,履行和完成上述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并且还履行和完成今后可能以上述合同做出的任何和所有经正式批准的修改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而担保人谨此放弃得到关于这种修改的通知和权利;以及

(b)向政府缴纳从当事人在本保证书为之提供保证的该施工合同进行中所支付的工资内征收、扣除或预扣的政府规定征税的全部金额:则上述义务即宣告无效。当事人和担保人已在上述日期在此保证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行政担保书篇6

在美国,海关担保被视为一种保证履行义务的合同,这种义务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相关法律或法规所施加。海关担保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最通常的情况是进口商在提供了海关担保后,即可在尚未完结所有海关手续前占有货物,而承运人也可以在提供海关担保后将尚未结清关税而用于消费的进口货物从一地运至他地。

类型

美国的海关担保主要分为单一进口海关担保(Single entry bond)和持续海关担保(Continuous bond)。其中前者针对的是一项进口货物所发生的担保,而后者则在通常情况下适用于那些在一年期限内进口报关量巨大或是通过数个口岸进口报关的进口商,经常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承运人、保税仓库经营者也在适用范围之内,一年期限届满后,可向海关申请延长。

适用范围

美国海关担保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根据适用主体或涉及内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10个类别,分别以代码进行区别:

进口商或报关人担保(activitycode 1 bonds)以及归还退税担保(activity code 1a bonds)

这两种类型都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海关担保。其中前者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它针对的是一般进口与报关情况下所发生的海关担保;后者则是针对因退税支付错误所发生的海关担保。

担保货物保管人担保(activity code2 bonds)

这一类型可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或持续海关担保,主要针对担保货物的承运人、转运人、各种保税仓库保管人、集装箱中心站经营者等主体提供的海关担保。

国际承运人担保(activity code 3bonds)与国际运输工具担保(activitycode 3a bonds)

它们也都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海关担保。其中前者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车辆、飞机的国际承运人以及无船公共承运人,后者则适用于在未经报关与支付关税的情况下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运输工具。

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担保(activitycode 4 bonds)

它只适用于持续海关担保,针对的是被授权许可从事对外贸易区业务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海关担保。

公共计量员担保(activity code 5bonds)

它只适用于持续海关担保,针对的是那些根据海关规章中相关标准、程序对装载的动植物油脂、石油、石油产品及化学产品等商品进行测量并加盖许可标记的人员或组织所提供的海关担保。

羊毛及皮草产品标识法货物的进口担保(activity code 6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针对的是根据《1939年羊毛产品标识法》、《皮草产品标识法》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任何羊毛或皮草产品所需提供的担保。

提单担保(activity code 7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申请人在向海关提交一份真实有效的提单前就希望货物能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应适用此担保。

扣留版权商品担保(activity code 8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申请人希望保证美国政府及其雇员、涉嫌侵权商品的进口商或所有人免于因海关扣留行为而造成任何损失与伤害,应适用此担保。

中立担保(activity code 9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是申请人为保证其武器装备与军需品之类的货物不被用来针对任何与美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政权或个人而适用的担保。

被判定有罪货物的法院费用担保(activity code 10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海关查封的货物被法院判定有罪、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相关费用时,可使用此类型。当事方

通常情况下,一项海关担保涉及3个当事方,即受益人(thebeneficiary)、担保债务人(theprincipal)与担保人(the surety)。所有海关担保的受益人只可能是海关。而担保债务人的范围则可以是进口商、报关人、承运人、保税仓库所有人、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或其他打算与海关发生业务关系的任何人;担保债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保证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担保人通常由一家取得美国财政部授权的担保公司充任,在担保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它将负责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又被合称为海关担保义务人(the bond obligors)。

担保债务人包括:

合伙担保债务人

由合伙组织充任的担保债务人称为合伙担保债务人。要担当这一角色,合伙组织需向海关提交一份合伙协议的副本,并在海关担保书中列出商行字号,同时在商行字号签名之下列明所有合伙成员或人的全称(full names),除非它已事先将列有相关全称的书面通知提交至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若合伙组织属有限合伙范畴,则仅需在海关担保书中列明商行字号(firm name)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的名称。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495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第1495条修正)的规定,若合伙组织中的任何一名成员提供了海关担保,其行为将对其他成员产生同等约束。但在有限合伙情形下,除非该合伙组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名成员的行为将不会对其他成员产生约束效力。

公司担保债务人

以担保债务人身份参与海关担保的公司称为公司担保债务人。在海关担保书中,其名称应采用印刷方式,并加盖橡皮图章或附有经授权的公司主管人员或律师的书面签名。通常情况下,代表该公司签署海关担保书的人员应向海关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除非此人是已为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所了解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经理或秘书,这些人员的签名将构成约束公司权限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如果海关担保是由代表公司的事实人(attorney in fact)完成,且该事实人未向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则该公司具有相应权限的主管人员应立即向海关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连带担保债务人(co-principal)

海关担保的债务人可以同时由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人”(如个人、合伙、公司)与另一个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人”组成,称为连带担保债务人。这意味着一个不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人”,如某公司中非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将不能成为连带担保债务人。

同时,组成连带担保债务人的各个实体也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个人与公司、合伙与公司等组合形式均不能组成连带担保债务人。

担保人包括:

个人担保人

通常情况下,除非口岸海关关长有理由相信,一个个人担保人就足以保证关税的征收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否则个人充任担保人时人数必须为2。所有个人担保人均应具有美国公民身份,且在美国拥有居所。另外,除非海关担保交易所涉及的州明确立法禁止,否则已婚妇女也可成为个人担保人。

所有个人担保人均须在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辖区内拥有足够的财产,其所提供的财产价值应等于或高于2倍的担保数额。因此,个人在被接受为担保人之前,应宣读第3579号海关表格上的誓词。如果口岸海关关长要求,个人还需出示一些能够证明自身偿付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而且,口岸海关关长还可以求助于特定的主管人员,直接对个人担保人进行调查,以便核实其财务能力。

公司担保人

公司担保人由已取得美国财政部授权的担保公司充任。财政部每年都会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财政部第570号通告》(TreasuryDepartment Circular 570),列出经批准可以充任担保人的担保公司目录,并以通告方式对此目录进行随时更新。通常情况下,除非海关署长亲自批示,否则未列入此目录的任何公司不得充任海关担保人。

在担保书中,公司担保人的名称应采用印刷方式,并加盖橡皮图章或附有经授权的公司主管人员或律师的书面签名。担保公司的人或律师也应附有亲笔签名,并在其下加盖印章,同时还须在担保书中适当位置列明其社会保障号码。

担保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应采用第5297号海关表格,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公司的名称与编号,担保公司人或律师的姓名、住址与社会保障号码,担保公司人或律师经授权从业的口岸海关,授权委托书的制作日期,担保公司的印章,任意两名担保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签名以及授权担保的数额。授权委托书完成后,应提交海关并由后者保存原件。除非修改受让人(Grantee)名称、地址及增加担保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的口岸海关,5297号表格一经海关批准,不得再作任何变动。否则,需向海关重新提交两份5297号表格,一份是撤回先前的授权委托书,另一份则包括新的授权。

任何人若在充任海关担保债务人时发生了违约行为,将不得再被接受为任何海关担保中的担保人。而担保人一旦在海关担保中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则只可在未受此影响的担保财产范围内再被接受为担保人。

行政担保书篇7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二、信用社区的标准(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四)

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一)信用社区的评定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二)优惠政策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三)奖励政策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略)3、贷后回访记录

行政担保书篇8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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