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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5:44

财政税收论文

财政税收论文篇1

虽然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已经采取了很多的政策措施,例如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给予了很多的财政补贴等,但是这些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依然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应对金融危机,为了能够让企业在金融风暴下获得更好的发展,政府可以利用一些组合拳的方法来促使企业走向繁荣,但在所有的方法中,最重要的应该是政府要对财政税收进行改革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方法不仅具有宏观性,便于国家对整体经济脉络的把握,而且是效果最显著的方法。财政税收的政策要时刻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将财政收入充分地用到人民的身上,才能切实保证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国家的经济出现隐性危机时,相关部门就应该通过对税收的改革来调控整个经济,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将我国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2、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思考

上文中,笔者介绍了金融危机对财政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我们了解到如果国家能充分地利用财政税收政策,那么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能应付自如。那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笔者对财政税收改革到底有哪些思考呢?接下来,笔者就做具体的阐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2.1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财政税收主要依靠企业经济效益,简单来说,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高,那么我国的财政收入自然也高。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只有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综上所言,相关部门只有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让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与经济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呢?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更多的进入到竞争的领域,将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使财政税收转变为公共性的投入,如果政府财政税收投入到公共性的领域一定会给周围经济带来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这样做而是直接将财政收入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不利于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如果运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2.2国税与地税要有合理的协调机制

所谓国税就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地税就是指地方税务系统。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税收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拥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等职能。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超过90%是来自税收,其地位可见一斑。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所以传统的国税与地税征管机构分设,就显得不适应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条件,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等诸多原因,使得将这两种征管机构整合的难度加大很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实践,然后再推广,使得国家和企业都能达到双赢。

2.3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所谓宏观税负就是指国家税负总体水平,它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表现出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依据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一个合理的税负结构,就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那么如何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税负结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适当降低纳税主体税外的负担,要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标准,在降低纳税主体的税外负担的同时,还应该增加宏观税负的水平;其次,要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及时开征物业税。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及时开征物业税,推进资源、环境税收体系改革;最后,要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统筹区域发展和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进税收优惠制度及相关改革。

2.4、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

一是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二是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开、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地区人口、人均占地面积、人均收入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四是完善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

2.5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2.5.1理顺管理职能

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是要平衡市场经济环境,越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政府税收征管部门越要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采取双管的制度形式,就必须要减少管理层次,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理顺,发挥其管理实效,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

2.5.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

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主要是指要开展平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这样的税收征管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缴税麻烦,适当地为纳税部门提供快捷支付方式,减少了大面积接触税务机关的麻烦。

3、结论

财政税收论文篇2

财政和税收体制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也反映、规定、制约着政府理财的职能范围、管理重点和行为方式。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年间,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是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的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在我国初步搭起了能够较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而在此之前,还有三次较重大的财税改革举措。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行及仍存在的问题

1980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农村改革方兴未艾之际,中国选取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改变“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这是传统体制开始向新体制渐变的财政分水岭。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这时已有“分税制”的概念和讨论,但体制的实质仍是渐进过程中的财政包干制。

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后来曾发展、归结为六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这使中国渐进改革中的企业包干加上财政包干,形成了包干制的“鼎盛时期”。

在实行“分灶吃饭”之后,财政体制改革除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数度调整之外,还取得了如下一系列进展:

——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扩大企业留利和更新改造资金规模。经过80年代初的利润留成,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1987年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探索和90年代后逐步树立“税利分流”方向,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思路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方针,在扩大企业财权之后,又将企业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逐渐引上轨道。

——改革税制。初步形成了多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复合税制,适应市场取向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使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强。

——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80年代曾有“拨改贷”的探索,并在一些建设项目中试行投资包干办法和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承包的经济责任制。从1988年开始,对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制办法。90年代,终于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接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合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财务制度,强化支出约束机制。从1980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有收入和经济偿还能力的文教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周转金制度,并建立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制度,等等。

虽然80年代以后财政改革有上述进展,但直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前,普遍实行的“分灶吃饭”框架内的财政包干制,却始终未能消除传统体制弊病的症结,主要问题表现在:

1.仍然束缚企业活力的发挥。

各级政府“条块分割”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是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病所在。在改革之后实行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中,由于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这一弊病于政府财力分配中以体制因素形式得到延续,只不过在行政性分权格局中,行政隶属关系控制总地说从“条条为主”变为“块块为主”,由行政部门的单一指令变为指令加上企业实际很难违拗的“商量”和暗示。相应而来的,是各级政府始终热衷于尽力多办“自己的企业”和对“自己的企业”过多干预与过多关照,“放权”难以真正放到企业一—尽管国家“减税让利”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方,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迟迟不能“搞活”。搞不:活“的另一面是搞不”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照样由政府搭救,基本上不存在规范的优胜劣汰、存量重组的机制,”破产法“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形同一纸空文。也正是与行政隶属关系控制网络紧密相联,国营企业的行政级别,始终是对企业行为十分重大的影响因素,其厂长经理,总是作为行政系统”官本位“阶梯中某个台阶(级别)上的一员,这一身份与市场经济要求他们扮演的企业家身份,在不断地发生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必然要接受不同的信号导向,追求不同的目标,前者为行政系统的信号和官阶升迁的目标,而后者为市场的信号和企业长远赢利的目标。结果必然是企业的所谓”双重依赖“问题,而且在前述体制环境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对于上级行政主管的依赖(或跟从),必然是更为主导性的和”荣辱他关“的。于是,企业自主经营仍步履维艰,大量的行政性直接控制或变相的行政控制,和各种老的、新的”大锅饭“,难以有效消除。

2.强化地方封锁、地区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与过去的“总额分成”体制相比,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在增加本级收入动机和扭曲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下,必然地倾向于多办“自己的企业”,多搞那些生产高税产品和预期价高利大产品的项目。因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基建,兴办一般赢利性的项目,特别是加工工业项目,不惜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厂,不顾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并且对本地生产的优质原料向其他地区实行封锁,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质次价高产品强行在本地安排销售和阻止其他地区的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国家对烟、酒等产品规定高税率,本来是要达到限制其生产、消费的“寓禁于征”的政策意图,但在这种体制下,高税率却成了地方政府多办小烟厂、小酒厂以增加本级收入的刺激因素,发生了明显的“逆调节”。遍地开花的“小纺织”、“小轧钢”、“小汽车(装配)”等等项目均与体制因素有关。收入上解比重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还有明显的“藏富于企业”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之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需要。尽管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做法,从每一个局部的角度,都可以举出一系列“正当理由”,但从全局看,却构成了推动投资膨胀、加剧结构失调的因素,对构建统一市场、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阻碍地方政府职能从注重投资于一般赢利性

企业,向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面转变。

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仍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各级财政支配的财力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地方上解、中央补助或共享分成的比例和基数的高低,而这些的核定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难以避免种种“讨价还价”因素,各地都倾向于增加支出基数,压缩收入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同时,预算支出虽“分级包干”,但在许多具体事项上并不能划清范围,结果“包而不干”,最后矛盾集中反映为中央财政“打破了统收,却实际并未打破统支”的困难局面;中央日子过不去,又反过来向地方财政寻求财力,“分灶”之后调整基数和让地方“作贡献”的做法屡屡发生。

4.国家财力分散,“两个比重”过低;地方缺少必要的设税权和稳定财源,中央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主动权。

由于在体制上不能保证政府财力必要的集中程度和中央地方间合理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在各行其是的减税让利超过合理数量界限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不包括内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的28.4%滑落到1993年的12.6%;另一方面,随地方分权,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就财力分配关系而言,地方、中央各有突出问题:地方政府财权虽比改革前有所扩大,但却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税种的权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十分显著的大国,地方无设税权,不利于因地制宜地筹措财力和形成地方性的稳定财源。与此同时,就总体而言,中央财政本级组织的收入不能满足本级支出的需要,因而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来平衡中央级收支,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是极罕见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

总而言之,“分灶吃饭”代表的财力分配的行政性分权,还没有能够跳出传统体制把企业禁锢于“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之中的基本格局,也未找到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比较合理、稳定、规范的形式,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体制,深化改革将遇到无法逾越的阻碍,必须跳出行政性分权思路,寻求实质性推进改革的新方向。

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中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从整体配套的角度考虑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具备如下几方面的体制功能:

第一,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主体地位和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国有财产收益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实行分离的原则,从而一方面使企业得到自主经营、发挥活力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使国家掌握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有的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正确地体现政府职能和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间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起稳定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协调的分级财政,从而使各级政府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

第三,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进入“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方”的轨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从而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财力“取”与“予”的良性循环,卓有成效地为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体制形式,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

所谓分税制,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各个税种,原则上要分别划定为国税或地方税,企业均按照法律规定,既向中央政府交纳国税,又向地方政府交纳地方税。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政府可以主要根据以本级税收为主的收入,相应安排其支出,相对独立地组织本级预算平衡,做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同时,中央应保持必要的自上而下作转移支付的调控能力。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关键内容和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淡化过去一向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将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可以清晰地划开中央、地方间的财源和财政收入,稳定地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级预算各行其道的真正的分级财政。为了更为具体地描述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列举这一体制的要点如下:

1.不再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企业不分大小,不论级别,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中央、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对经济实行的分级调控管理,将主要运用税收、债券、贴息等经济手段和调整企业外部条件的措施。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产权规范,以适当方式(如授权委托)管理、运营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3.在中央、地方间划分税种的同时,各级政府要调整和明确各自的事权,重新核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与保证中央集中财力和实现全国性的经济调节关系密切的税种,应划为中央收入;有利于地方发挥征管优势、宜于由地方掌握的税种,应划为地方收入。除中央政府要承担一些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大量的一般赢利性项目,应交给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去办,地方财政则基本上不再承担赢利项目的直接投资任务,而把支出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

4.中央财政承担调节各地区间差异的责任,主要方式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实行对地方政府的财力补助。各地具体补助数额的确定方法,要改传统的基数法为比较客观、严密的因素计分法。

5.在各种配套条件基本到位之后,应使地方政府具有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立、开征某些地方税种的权力,因地制宜地为地区非赢利设施建设和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6.以上述几方面为基础,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形成相对独立、自求平衡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中要掌握足够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都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其内部、外部的制度约束和责任约束。

总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可以二位一体地处理好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它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应成为财政改革与中长期整体改革相配套的轴心。

1994年改革提供了转折点

中国财政体制初步进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轨道,是以1994年里程碑式的财政、税收配套改革为标志的。这种配套

改革的理论与政策探讨,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展开;其操作设计的先声,一直可以追溯到1986年各方面准备了一年而夭折于最后关头的“价、税、财连动”改革方案;其付诸实践的试验探索,开始于1992—93年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分税制试点;但其能够在1993年中央针对经济过热而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从快准备、迅速出台,除了前述这些理论、经验、政策的准备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依仗于决策层的极大决心和审时度势加入重点突破举措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90年代初期,中央及财政部门在改革思路方面已明确了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的导向,并于1992—1993年先后在辽宁、浙江、天津、重庆、武汉、沈阳、大连、青岛、新疆等省、市、区进行了分税制的试点。1993年6月前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经济过热、结构失调、泡沫经济滋长和金融秩序紊乱等问题而明确提出实行“加强宏观调控”的方针,同时,也做出了于下一年度出台财政、税收及外汇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当时所剩的准备时间只有半年,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了复杂的方案研究和设计、测算,以及相关各项实际工作事宜的筹备,包括与各地磋商,吸收意见建议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使地方同志对中央思路达成共识与认同。

1994年1月1日,财税改革方案如期出台。开始的三四个月中,企业与社会上有关单位反映意见较多的,主要是增值税及取消原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机构在约100天的时间里,先后发出80余份文件,作出补充规定或加以微调,解决急迫的或突出的问题。其后,新体制运行渐趋平稳。

1994年财税改革的基本内容

1994年新体制的基本内容,按照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原则是,将一些关系到国家大局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把一些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以及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把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等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后,要相应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退还制度。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O.3%.

几年来的情况表明,1994年的重大改革这一在有限准备时间和诸多制约条件下,以极大魄力和决心推出的宏观调控层次上的配套改革,虽然难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达到了基本目标,实现了来之不易的成功转变:

1.在中央优化全局产业结构导向的大框架下,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抓效益、抓收入的积极性,各地顺应分税制要求,都将精力和财力用在对自己有利的新财源的培育上来,千方百计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普遍提高了对于第三产业和投资环境的重视,而对于第二产业一般赢利性项目的重复建设,热度已有所降低。

2.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于全国范围内打开了一个淡化“条块分割”式行政隶属关系的新局面,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开始走上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组织财政收入的新轨道。这一点对于今后实质性深化整体配套改革意义很大,它标志着我国的改革终于走过了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转折点,把企业放到了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地位上,不论大小、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该交国税的交国税,该交地方税的交地方税,税后红利按产权规范分配。因此,这是使企业真正站到一条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的新开端。

3.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大大提高了财力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规则全国一律,谁都会算帐,有利于长期行为的形成,并促使地方政府转变理财思路,实现规范管理——如减少税收的随意减免,狠抓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注意自我发展中的自我约束,强化支出管理等等。

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税制改革相配套,1994年同时出台了税制自身的重大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

流转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制的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增值税实行两档基本税率(13%和17%)。明确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范围和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消费税制的改革。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征税范围仅限于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若干消费品,

共设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小汽车、摩托车、燃料油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营业税制的改革。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制重新确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税目,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了3%、5%和5—20%三档不同税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第二,统一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的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相应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统一实行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取消税前还贷。1993年12月13B,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应纳税所得在原税法规定的六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制,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根据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合理确定了税收起征点水平。在计税方法上,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

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二是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合理导向,引导了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财政税收论文篇3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思路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I,I,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非税收入逐年扩大,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例如: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另据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对辽宁、北京、内蒙古、河北、陕西、新疆、重庆、广州八个省、区、市非税收入统计分析,2007实现的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8.8%。与税收管理相比,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相对薄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其必然选择。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可分为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应主要由政府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为财力保障;满足私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则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市场提供。社会公共需要可分为纯公共需要(如国家安全、外交、公安司法、行政管理、义务教育等)和准公共需要(如高等教育、公路等)。一般来说,满足纯公共需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税收和政府信用等手段筹集,即税收收入和债务收入;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向特定服务或受益对象收取有关费用解决,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政府性基金等,即非税收入。据此,政府收入可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3部分,其中,非税收入已占有相当规模。

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行代收制、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等多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逐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和非税收入收支行为,对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审批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收费项目由中央或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中央或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罚款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公益金按照国家批准的发行额度、种类及游戏规则向社会筹集等。

(二)改进收缴方式,收缴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全国部分省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专门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如湖南、四川、海南、江西、安徽等省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二是设立收费大厅或政府办证(服务)中心,由缴款人直接到收费大厅或政府办证中心申报和缴费。三是部分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机构代收。四是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和单位代收。

(三)加强预算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非税收入分预算内及预算外两种管理方式。自1996年开始,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的前身)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缴人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几年,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快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进度。目前,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公益金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一部分缴人国库,一部分纳入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部分缴人国库,小部分缴入财政专户。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努力在2011年实现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开展年度稽查。各级财政部门普遍建立了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资金解缴的“年检”。

(五)制定管理办法。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还有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例如:湖南省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成为全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2004年,财政部为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及管理政策,拓展了财政理财领域,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全国性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从市场经济国家情况来看,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大部分依靠税收渠道筹集,非税收入只是税收收入的补充形式。一般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10—20%左右,我国地方非税收入相当于本级财政总-收入40-50%左右,比例明显偏高。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

(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交叉。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个财政分配问题,因此,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非税收入。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相对分散。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拆分为西个部分审批的做法,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在财政部门内部,有的地方非税收入管理职能采用相对分散的管理模式,非税收入政策、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突出表现为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降低工作效率,导致非税收入征收监缴管理职能缺位,容易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

(三)非税收入未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一是一些非税收入仍然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更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例如:行政事业单位门面租金收入原属经营性收入,2004年政策才明确将其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由于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相对较晚,加之管理难度大,一些地方尚未将其纳入财政管理。二是现行政策规定部分非税收入仍然放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政府收入全貌。

(四)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目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规范性文件,且基本上都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从全国来看,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致使各级财政部门监管非税收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做到依法管理,不利于严肃查处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问题。论文

(五)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相对落后。目前,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千差万别,亟待统一。对非税收入难以做到实时监控,部门、单位缴款不及时,截留、占压和挪用非税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非税收人数据不能实时上传,影响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利于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决策。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加强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正本清源,区别其不同项目的性质。通过清理整顿实施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之“分流归位”。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应当按照“正税清费,分类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结构比例趋于合理:一是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并一些设置重叠、实质相近的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二是将符合条件的收费、基金项目整合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如将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将社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等;三是将不体现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场定价,国家依法征税;四是依法依规保留的项目,从源头上规范其收费行为;五是关口前移,严把新设收费项目关和提高标准,政府性基金仍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2公益金。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扣除返奖奖金、发行经费后的净收入。目前,我国发行的潜力非常大,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法规,加强市场监管,丰富品种,扩大发行规模,降低发行费用,努力增加公益金收入。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有偿出让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应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收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收益及时足额纳入财政管理轨道。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监管的重点应放在建章立制、规范收益及纳入财政管理等方面,防止滞留在部门和单位。

5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应着力建立规范的罚没物品拍卖处置管理办法,罚没物品拍卖(变价)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6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一是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是主管部门集中收入,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财务应当实行彻底脱钩,这部分收入应逐步取消。目前取消有一定困难的,作为过渡性措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三是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改变分散管理现状,提高管理效率

1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办法。应将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制定的职能配置给中央和省财政部门,由其根据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结构比例,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立项审批、标准制定、资金使用一体化管理,可避免财政、价格部门“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2整合财政部门内部分散的管理职能。应成立非税收入专门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政策、收入征收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以及非税收入统计,保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增强政策统筹运用能力和执行效力。

(三)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完善征管查体系

1加快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要求,尽快在全国各级各地普遍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将所有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为实现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和收缴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2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水平,决定着非税收入能否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完善以“金财工程”为依托的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将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通过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管、分析,提高财政监管能力和水平。

3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是非税收人征管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应严格管理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各环节,使票据与项目、收入、稽查相结合。减少或归并财政票据种类,使用更加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代码标准化的管理,使票据号码进入财政计算机网络管理,银行代收每一笔收缴业务,计算机网络都将自动核销一个凭证号码,使财政票据自始至终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

4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分成应当根据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执行;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或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非税收人分成。其分成比例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5建立健全多层次非税收入监督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及相关政策纳入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三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网络等媒体,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和管理政策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五是找准查处的着力点,对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和法制化建设

财政税收论文篇4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然而取消农业税,将使乡镇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缺失,因而对乡镇财政收入造成巨大冲击。从取消农业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以寻求乡镇财政走出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农业税;乡镇财政

1取消农业税前乡镇财政的运转状况

按照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乡镇财政基本上由三大块资金构成:

(1)预算内资金。

(2)预算外资金。

(3)自筹资金。在这种财政体制下的乡镇财政运转的情况是:预算内的财政收入能够维持收入平衡,即预算内收入足够发放政府部门和乡村教师的工资,预算外资金一般情况下能保证乡政府的日常运转和乡村公共商品的提供。

2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所面临的困境

2.1减少财政收入,制约基层政府功能发挥

首先,收入缺口较大。农业税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农业主产区,农业税是乡镇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财力保障。取消农业税使乡镇收入锐减,给基层政府带来财政困难。乡镇财政的支出远远大于以农业税为主的财政收入,而这个差额部分,中央转移支付不能覆盖到。而当前县级财政又普遍困难,难以挤出财力安排乡镇转移支付,由于受到财力约束,制约了基层政权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影响到了政府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缺口较大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道路建设费、集资和村提留,乡镇道路的建设要求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村级道路的修建,则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加以解决。对于大部分乡村来说,交通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道路修建任务繁重,在税费改革大幅度地减少了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量又与道路修建实际所需资金量相去甚远且人员经费都存在严重缺口情况下,再挤出一块经费来安排乡镇道路建设支出似乎不太现实。同样,对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治理等方面的支出,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同样是捉襟见肘。

2.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乡镇学校教师工资从2001年起直接由县财政通过教师工资专户统一进行,这有效解决了教师工资的拖欠问题,但并未解决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取消了农业税,取消了向学生的乱收费,从而使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更加明显。一方面在上级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原缺口不仅没有缩小,而且加剧了乡镇财政的困难,影响乡级政权其他职能的履行;另一方面教师未来工资标准提高的负担也有可能累加在乡财政,所以乡财政的困难可能更大。取消农业税,以农业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乡镇财政将更加困难,乡村小学的硬件建设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证,必然影响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普及。

2.4乡村债务负担沉重,化解的难度增大

乡镇负债是当前全国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它一般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有银行存款、农金会或其他基金贷款、统筹中借款和其他;隐性债务一般有欠发工资、欠发业务费、欠付楼堂馆所等基建基金、欠付修路修桥等公益项目资金、财政担保和其他方面形成的债务。巨额赤字和债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刚性约束,这些债务没有消解的希望。取消农业税后,如果没有上级大力度的转移支付,债务更是无法化解。

3取消农业税后解决乡镇财政问题的对策

3.1发展乡镇经济,不断增强财政实力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缓解当前的收支矛盾,最主要的是发展经济,不断壮大财源,形成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源。为此,乡镇财政体制应突出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乡镇培植财源的活力,主动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既注重发展投入少、见效快的项目,又注意发展生产周期长、税源稳定的项目,以形成稳定可靠的财源体。

3.2合理界定乡镇事权财权,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要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乡镇事权财权,使之责权利相称,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设想把乡镇财政的内容分三级:凡是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支出如义务教育,由全国人大规定,中央政府统一支付;凡是地方性的公共支出如道路交通,由地方人大规定,地方政府统一支付,凡是上级行政部门规定或交办的事务,财力由该部门或上级政府跟随;凡是乡镇范围的事务,由乡镇人大规定,乡镇政府操作税费收支。在转移支付目标确定后,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有条件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转移支付作为补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3转变基层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首先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从竞争领域退出,不再投资办企业,更多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服务。目前,乡镇政府职能主要是以经济的管理为主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相对较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有力推进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更多精力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上,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次,要精简机构,削减冗员。①归并乡镇的站所。②改善乡镇教师队伍结构。③改革乡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办事机构;④在不影响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城镇建设的前提下,适当撤并乡镇。

3.4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资料显示,对现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乡镇财政占78%,县级财政占9%,省市占11%,中央财政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要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变九年义务教育由“以县为主”或“以县乡为主”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要按照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建立起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3.5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是贯彻国家政策意图、平衡地方财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一项有效措施,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务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基层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达到均衡等。因此,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应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和省市财政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以矫正当前的不均衡和缓解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压力。

财政税收论文篇5

关键词:财政激励;农村金融;金融支农;法律保障

一、问题的引出

2009年4月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项规范性文件,对财政引导金融支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以此回应年初中央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利用财税杠杆,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的基本要求。2010年年初的“一号文件”又围绕“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的目标定位,再次提出“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措施,旨在继续推进财政引导金融、金融支持“三农”的财政金融新体制。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决策显示出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新动向,即利用财政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促进财政与农村金融的有效互动。然而,从现实考察,财政与金融之间的关系尚未如政策或制度预期那样形成有效互动,二者关系的错位对财政支出及农村金融机构行为均产生了消极影响,直接导致“三农”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如何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激励金融信贷资金投放“三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围绕财政与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在国外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体现为农村金融抑制理论。该理论描述了政府对金融运行采取低利率、高准备金率、强制性信贷配给等过度干预措施的一种金融发展状态(McKinnon,1973)。在此环境下,金融成为承担财政政策功能的工具而无法真实及时地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变化。产生金融抑制的深层根源包括推行工业化发展战略(McKinnon,1973)、克服金融市场失灵(Besley,1994)、弥补财政赤字(Fry,1995)等,由此造成了稀缺资源的低效配置与金融机构的低效运行(Adams,1984),以及财政风险不断加剧的严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金融抑制的途径是减少政府的干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政府的作用则体现在营造竞争性与开放性的市场环境上,着力解决阻碍信贷供需双方达成契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stiglitz,1992)。总体上看,国外学理层面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厘清财政与农村金融的边界,突出财政与金融的不同性质与功能,对于体现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机制的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研究较少。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一是财政与农村金融关系的地方实证考察(谢平和徐忠,2006)。该研究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实证样本,但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较为笼统、粗糙。二是财政引导金融支农个案措施的剖析(王玮等,2007)。该研究是针对江苏昆山财政支持农村信贷担保的个案,其研究方法既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也注定了在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上的欠缺。三是财政与金融关系的宏观政策分析(王冰和胡威,2008)。该研究提出将财政支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结合,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联动机制。该研究具有显著的宏观指导意义,但因缺乏制度化的对策建议,故操作性不强。

鉴于此,本文拟从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视角,从制度上确立财政激励农村金融供给的法制框架、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以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二、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重要价值

(一)买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财政与金融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资金配置方式。财政在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收支活动。财政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受一般经济原则支配,同时作为政府的一种专门经济活动,又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和功能。这意味着政府某项经济活动及其实施方式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不应当仅仅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依据,还必须考量伦理的、社会的、政治上的价值满足。基于此,财政往往担负着市场无法或不愿意提供而公众普遍需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能,以实现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社会诉求。金融则是一种将市场中的资金供需双方连接起来、实现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资金的流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投资回报率高的行业和领域会吸引更多资金流入。在奉行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体制之下,单纯依靠金融资金的投入显然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需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农业产业固有的高风险性,以及作为资金需求者的农户具有成员分散、贷款金额小、缺乏合格担保等特点,决定了以市场机制引导金融资金支农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缺乏针对涉农贷款的风险治理机制或损失补偿机制,同样影响了金融支农的范围和力度。总之,金融缺乏主动支农的激励。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金融甚至充当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角色:来自农村企业、农户的部分存款通过金融机构购买国债、拆借、上存资金和转存人民银行等方式外流到城市,而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面向“三农”的金融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新增或逐年降低涉农贷款的情况。这无疑加剧了农村资金供需的矛盾。对此,通过发挥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功能,借助财政的利益诱导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资金回流,激励金融机构面向“三农”提供信贷支持,力促政府经济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资金配置方式的优势。

(二)破解农村金融机构改革难题的重要条件

农村金融机构的宗旨定位于服务“三农”,事实上也承担了大部分涉农贷款的业务。相对而言,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较低,盈利能力不高,不仅妨碍了机构自身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且为了缓解经营困境,金融机构在选择降低甚至拒绝涉农贷款的同时将所吸取的农村资金投向非农项目,直接导致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力求实现提高机构自身盈利水平与增强金融支农能力两者并举。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保证金融支农的前提下,对机构主体进行市场化的重新定位,扩展业务类型,激活经营机制。显然,各农村金融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服务“三农”与市场化运营的两种目标、两种责任、两种考核体系的矛盾。如果缺乏必要的财政激励与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将难以实现在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有机平衡。因此,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建立有效的财政激励与支持机制,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必须寻求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支持。

(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力工具

财政引导金融支农相比于财政直接支农,将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因为:一是财政直接支农是无偿的,在财政直接支出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截留、挥霍、浪费的现象,形成财政支出规模大而真正惠及农户少的巨大反差。财政引导金融支农是利用金融的中介地位及资金有偿使用的特殊方式,达到资金周转使用、减少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二是财政直接支农没有放大效应,而财政引导金融支农可以借助金融特有的信用中介功能,以较少的财政补贴激励金融机构提供数倍的信贷投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三是财政引导金融支农还有助于形成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流向农村的示范效应,拓宽融资渠道。

(四)各国实施金融支农政策的基本启示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金融支农给予财政政策支持,这是一种普遍做法。政府通过采取税收优惠、利差补贴、信用担保、风险基金、低息贷款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支持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现代化。比如,在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对农户实行低息贷款,降低农户的融资成本,最终惠及农户个体;对金融机构存款利息给予补贴,换取存款利息税的减免,以此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达到鼓励金融支农的目的。此外,各国在利用财政引导金融支农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一般都遵循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各金融机构保持其独立自主的经营地位,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同时金融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过程与效果受到严格监督。可以说,财政与金融之间建立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三、财政与农村金融关系的现实考察

从现实考察我国财政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以下两种现象同时存在。

(一)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独立运行、互不关联。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长期隔绝,二者分别按照无偿性和有偿性的资金配置原则独立运行、互不关联。即使面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投入重复、运行低效的情况,改革的方向也基本局限于如何扩大支农的资金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而缺乏推动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互动机制形成的有效措施。比如,提出财政支农的资金规模必须达到“三个高于”;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方式应当实现从直接下拨式管理向基金、项目式管理,从“分散”到“整合”的转变等,均立足于从财政支出数量和使用管理方面着手,而改革本身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支农资金运行上的封闭性、行政性。不仅如此,在扩大财政支出的“硬性”任务之下,承担大部分支出责任的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还被进一步放大,并由此累积巨大的财政风险。农村信贷资金则在寻求市场回报的经营原则之下重新进行资源调配,如果没有必要的财政激励来影响其经营成本与收益的权衡,那么退出农村市场反而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这反过来又强化了财政支农资金的单边运行格局。

(二)财政与金融边界不清、功能混淆

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独立运行实际上导致金融退出与财政支出不可持续。在此情况下,既存在建立财政与金融有效互动的契机,以消除农村金融与财政支农各自面临的矛盾,但也存在两者关系被进一步扭曲的可能,并最终演化为金融抑制与金融财政化。促使这一非理l生变化的关键因素是政府的过度干预。

1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Mckinnoll)和肖(shaw)在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样本,分析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描述的是国家整体处于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对金融运行采取低利率、高准备金率、强制性信贷配给等过度干预措施的一种金融发展状态。在他们看来,由于金融抑制无法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变化,因此,金融市场的价格信号会被扭曲,进而制约一国的经济发展。从整体来看,我国金融抑制现象较为明显,尤其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下,大量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为了解决农村地区财政投入的不足与农村资金需求的矛盾,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行政性控制,人为阻碍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由此导致农村金融抑制的问题相对于城市更为严重。表现为:第一,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上实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双低”政策。对大量农村中小企业和普通农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压制其金融需求,而将资金提供给重点发展的工业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少数经营效益好的农村企业或个别富裕农户。第二,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市场布局上以行政主导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财政注资、核销呆坏账、财政参股或控股,完成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变革。但财政对金融的基本控制方式不仅并未改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金融改革对财政的路径依赖。第三,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商品和交易工具的供给上,种类单一。主要是存贷款服务和基本的结算支付,而农村企业和农户参与各种常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买卖的机会非常少,农村保险业务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抑制。

2金融财政化

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不仅形成金融抑制,而且使金融成为财政资源缺位之下的替代品,让金融承担财政功能,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即金融的财政化。尤其是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财政支出的来源除了大部分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之外,其余部分主要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予以补足。农村金融事实上成为政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融资工具,对于某些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信社的财政借款已经构成其贷款支出的重要部分。

金融财政化暴露出多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十分脆弱。以农信社为例,农信社常常被当作是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二是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因政府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三是经营道德风险严重。将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支农工具,使机构经营失去竞争约束,反而可以在“支农”的名义下“正当”亏损。四是金融风险转嫁给社会。受制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质、担保物缺乏、借款人主体的信用意识等各种因素,金融支农贷款的质量并不高,金融资产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尽管如此,金融机构自身并无主动提高经营水平、消除风险隐患的激励,究其原因就在于财政对农村金融兜底承担责任。当机构经营出现亏损时,付诸于财政手段予以化解,已经成为农村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的常态方式。

四、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法律保障机制

财政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是相互割裂、单边运行。因此,建立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机制的核心是财政激励金融支农。这种通过财政支持金融间接达到支农目的的做法,不仅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基础,而且更需要合法性依据。

(一)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法制框架

1确立财政激励的适用范围,划清财政激励与财政直接支农的边界

无论是选择财政激励金融支农,还是财政直接支农,判断的主要标准是看投入对象和领域的经济回报及资金风险。财政激励遭用于对农村生产性支出以及为农村生产提供环境、设施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如针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信贷资金可以获得财政奖励等。这一领域经济回报相对比较确定、资金风险相对较低。财政直接支出的范围应当集中在那些农村非生产性的社会服务领域,如教育、社会保障、医疗、质量监督、信息提供、培训、救灾等。这一领域具有典型的农村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更适于通过财政直接提供。当然,财政激励与财政直接支农的界限划定并非绝对,并不意味着在更适于财政直接提供的领域完全排斥实施财政激励,或者相反。对两者进行相对划分的意义在于对资金流向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一方面提示金融支农存在的客观风险,避免金融财政化。通过建立财政直接支农的硬约束,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与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条件。另一方面提供金融支农的可能空间。通过利益诱导,激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放贷资金,并根据金融放贷及回收的情况,逐步降低在该领域由财政直接支农的比重。因此,财政激励与财政直接支农的适用范围应当从制度上给予示范或引导性提示。从目前立法来看,关于财政激励的规定总体上存在不足:由行政部门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开始就单项财政激励的适用进行规定,但立法分散且效力层次较低;在基本法的层面则缺乏对财政激励适用范围的整体考虑,甚至在立法思路上仍然显示出对财政与农村金融单边运行格局的偏好,而仅用只言片语原则上规定财政激励的内容与对象,无法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2规范财政激励的供给条件,完善涉农贷款的统计、评价与考核制度

财政激励的具体操作过程是以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为起始环节。如何统计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直接关系到机构是否能够获得哪些方面的财政扶持或优惠,是财政激励供给的首要条件。在实际中,对于涉农贷款的界定及其范围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应当通过立法统一涉农贷款的认定标准。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会同相关部门调研的基础上已经公布了银行《涉农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并实现与各个金融机构的联网,为实施财政激励提供了必备的技术支持和规范依据。在确认涉农贷款的具体对象、数量、期限、担保物等情况之后,应当对贷款质量作进一步评估,确保在增加涉农贷款的同时控制贷款风险,避免盲目追求贷款数量而忽视资金安全的情况。为此,必须将金融支农的运行状况纳入评价与考核范畴,如要求金融支农资金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以此作为获得财政激励的又一项基本条件。如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便明确规定,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在受奖励范围。

3建立财政激励资金的运行监管机制,强化财政问责制度

对于依标准提供的财政激励资金,应当纳入严格的预算执行监管。为此,一方面应当赋予地方财政部门一定的监管权力,使其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状况和激励资金的使用效果,动态调整财政激励的范围、方式、标准、额度等,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公平,真正发挥财政激励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强化财政问责制度。对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财政激励相关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财政激励法定权限,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变更财政激励的范围、方式、标准和额度的情况,应当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并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真正实现预算的硬约束。另外,对于财政部门虽按规定提供财政激励但支出绩效低下的问题,也应当纳入财政问责的范围。为此,除了在制度上建立一套政府公共支出管理的绩效考评体系之外,更为根本的是强化政府财政的绩效意识,树立绩效与责任挂钩的观念,使财政绩效监督落到实处。

(二)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法制运行原则

1适度原则

财政激励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它本身应当是适度的。即财政激励应当达到使金融机构在成本收益权衡之后做出自愿性的支农选择,但又不会增加金融机构支农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状态,避免财政激励的缺位或过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对金融行为的扭曲现象。财政激励的适度原则除了要求制度设计本身确定财政激励的边界(包括财政激励的范围以及与财政直接支农的界限)之外,尤其重要的是应当在现实的法制运行过程中,从财政激励的审核发放、动态调整到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都始终坚持适度原则。特别是在财政激励发放之后的动态调整及监督问责阶段,应当重视运用适度原则约束财政激励行为。诚如前述,本文主张赋予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财政激励的范围、方式、标准、额度的权力,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并不能超越合理的限度,造成变相增加金融机构负担或者不适当减轻其应得利益的情况。另外,监督问责本来是作为确保财政激励发挥实效的制度安排,但在实际中应当避免上级财政部门以监督问责为名行不当行政干预之实,变相增加基层财政的支出负担,加剧我国地方财政事权与财权配置不统一的矛盾。

2市场化原则

财政激励应当体现市场化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一,财政激励的具体措施应当反映市场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因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低合作甚至不合作的情况,财政激励的措施之一就是通过设立财政担保公司或者鼓励建立民间互保、联保的担保组织方式,扩大资金需求者之间、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的合作范围,增强诚信守约的信用约束,促进金融支农。第二,财政激励的运行过程应当尊重金融机构的独立自及其市场选择。财政激励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诱导,而非行政强制,它只能作为一种影响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外部条件,而不能成为苛加在机构身上的额外负担。除了担负法定支农义务的特定金融机构之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发放支农贷款及发放贷款的对象、种类、额度、期限等属于其自主决策和市场选择的范围,即使是承担特定支农任务的金融机构也具有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的自利。第三,财政激励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竞争原则,保障财政资源优化配置。尽管财政激励的供给具有严格条件约束,但为了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当在财政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比如,就同一种类型的支农业务,可以通过市场招投标方式,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竞标,取条件最优者。第四,财政激励的实施效果取决于市场评价。对财政激励实施效果的评价,涉及信贷资金供给情况和融资需求满足情况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能够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支农,金融资金投放三农的规模、质量、比例等较之财政激励实施之前是否有明显变化,金融信贷资金相对于财政激励资金是否产生放大效应及其程度。另一方面,是否能够积极改善农户、农村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农户、农村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其获取信贷资金的难易程度、便利程度。因此,对财政激励实施效果的评价实际上是围绕信贷资金的供需双方主体展开的,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评价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财政预算资金的评价机制而言,财政激励“更加强调各项财政支出安排是否能够产生令人满意的社会经济效果”,而后者则“几乎仅仅考虑预算资金的分配,而极少考虑这些资金可能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开放性原则

财政激励还应当体现开放性原则。这意味着可能获得财政激励的主体并不限定于某类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而是达到财政激励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享有平等的获取财政激励的机会,从而为金融支农创造一个竞争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激励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同时降低金融控制的成本。实现财政激励开放性原则的关键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目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出台。如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采取放宽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实行灵活的公司治理等措施,为构建一个开放、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三)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法制措施

1奖励与补贴

根据2009年财政部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从制度上确立了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两项重要措施,即针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余额增量实施奖励,以及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给予定向费用补贴。这两项措施分别以涉农贷款业务和特定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通过直接的物质刺激确保或增加金融机构支农的收益,以达到减少一般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歧视或者为特定涉农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目的。当然,在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提升财政激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满足农村经济社会需求方面,这两项措施仍有欠缺。财政激励的发放和获得基本围绕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纵向关系展开,并以金融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及拨付的行政管理性制度作为使用财政激励资金的程序保障,而缺乏基于金融机构相互关系的横向考察,未从促进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地优化财政资金的配置。

2税收优惠

给予提供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以税收优惠,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支农的动力。2009年财政部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为通过税收优惠促进金融支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实施税收优惠应当注意:一是妥当处理税收优惠制度的普惠性与特惠性之间的关系。目前实施的税收优惠实质上具有普惠性,即针对所有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企业,而并不限定于某类特定金融机构。换言之,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据是金融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本身,由此为所有存在潜在供给可能的金融企业提供了参与机会,从而间接刺激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利于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上“一社支三农”的局面。农村金融市场应当是开放的、竞争的市场,只要金融机构愿意发放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就应当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当然,在税收优惠制度的具体安排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有所区别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对农业发展水平低、融资难度大的地区可以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二是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金融贷款规定具体的条件。设计一套量化的指标体系,如涉农贷款的比例指标或者贷款产生实际效果的绩效指标作为审核减免税负的条件。

3信贷损失的分担和补偿

弥补金融支农过程中产生的信贷损失,是一种成效非常显著但同时最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财政激励措施。因此,合理界定财政分担和补偿的信贷损失的范围,并设计财政分担和补偿资金的运作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该项激励措施能否有效推行。目前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确定享受财政分担和补偿激励的信贷损失范围。金融支农过程中产生信贷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借款方人为拖延还款,也可能是基于农业经济本身的脆弱性、高风险性,还可能是金融机构自身疏于管理和防范。对信贷损失进行分担和补偿的基础是,对金融机构承受的无法预知、不可避免、自身难以解决的支农风险予以克服,而不是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兜底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确定享受财政分担和补偿激励的信贷损失的范围是,基于不可抗力导致金融支农过程中无法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第二,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机制。在前述财政奖励和补贴的激励措施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独自承担了全部支出任务,具有资金来源单一的特点。而在信贷损失的分担和补偿激励中,由于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财政支出的额度将显著上升,财政压力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可以尝试创办以财政为主导、吸纳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的区域性信贷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投放于“三农”的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第三,实行相对独立的资金使用监管模式。为了避免信贷损失分担和补偿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产生暗箱操作,有必要强化那些相对独立于财政部门的特定组织。如审计部门的资金使用监管的权力,赋予其更具实效性的监管措施,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

4农业保险的扶持

运用财政分担和补偿机制尽管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支农的信贷损失,但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事后救济,具有被动性,在提升金融机构应对农业风险的能力方面作用有限。而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主动分散、转移农业风险的机制,无疑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是促进金融支农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其自身也面临着发展滞后、亟待扶持的问题。如果缺乏财政的必要投入,在完全商业性经营条件下,农业保险体系将无法实现充分有效供给。因此,有必要建立农业保险的财税补偿机制。包括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服务;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

5农村贷款担保的扶持

除了因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削弱了金融支农的动力以外,资金供需双方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也是导致金融机构放弃信贷投放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农村金融的调查显示,近一半的农户生产性需求和大部分生活性需求是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的,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获得率不足50%。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面向农村的征信系统尚不完善,而资金需求者个体又无法提供合格担保,从而加剧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发生一笔金融借款可能涉及繁琐的审核程序,且单笔借款数额小、借款次数多,交易成本高。担保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贷契约的执行激励,降低违约风险,或者使放款人在违约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补偿。

如何建立激励金融支农的担保机制?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建立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将财政直接投入转变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由此激励金融放贷。财政担保具有资金来源稳定、依托政府信用的优势,但在具体运作方面,容易陷入传统行政管理的误区,不当干预资金供需双方的市场博弈,同时财政担保尚存在制度障碍。二是财政引导设立商业化的担保公司。在财政部门、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农户或农村企业几方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角色分工及运行机制为:⑤在县市由市场主体发起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乡镇财政部门投资设立担保服务机构,而由最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及资金需求的村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进行借款人信息的最初甄别与筛选。在村级自治组织对融资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甄别与筛选的基础上,由财政出资的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主体投资项目的盈利性、风险性评估,选取若干具有盈利前景、风险可控的投资项目。担保公司则以其市场运作的经验和技术,在推荐出的若干投资项目中,通过竞争机制最终确定放贷对象及方式。还可以建立借款人还款的激励机制。如借款人按期还款,可以给予财政利息补贴或增加授信额度。这种方式综合利用商业化担保公司的市场优势、财政担保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与村级组织的信息优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克服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三是财政引导民间联保组织的运行。民间联保组织是由农村中小企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助、自发创立的融资担保模式。其运行机制是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达成借款联保协议,由联保企业向金融机构交纳一定的担保基金,在金融机构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内,联保组织成员企业有权随时从金融机构取得白有授信额度的贷款或联保组织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具体额度经组织成员相互协商而定。而金融机构因为取得了多家企业的共同担保具有了更强的贷款激励。可以说,这是一种实现资金供需双方共赢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现有的担保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形成不利于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之下,这种民间联保组织的出现还产生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应,为正式制度建构奠定了合理基础与实践范本。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尽管民间联保组织在通过担保利用信贷资源的能力方面有所提升,但仍有局限,表现在成员弱小分散、担保组织存续能力具有不确定性、联保组织成员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等。为此,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注资、吸纳多个民间投资主体加入的方式对联保组织进行改造,增强联保组织的稳定性,创造联保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降低组织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制度建构的重点放在政府引导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上,如农村融资主体的信用和服务体系等。

注释:

①如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以“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为基本原则;农业发展银行经获准可以从事除传统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之外的农业综合开发业务,借此开始涉足商业性业务的新领域;农信社的改革思路总体上包括完善现有的合作制金融与建立新的股份制金融两种方案等。

②如《农业法》分别规定了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要求,而对于财政激励,则仅仅规定“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贷款。

③国外普遍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确定承担发放财政支农贴息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法国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组织各商业银行支农贴息贷款的利率投标,从所有参加投标的银行中选出投标利率最低者,授予其代表政府发放支农贴息贷款的资格。

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一般认为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基于其设立时的经营宗旨或者传统上的业务定位而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支农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农信社承担。

财政税收论文篇6

关键词:金融危机;税收政策;减税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经济刺激方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我国政府也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其中,税收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税收政策调整的背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9年我国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回落,这是本轮税收政策调整的最大背景。由于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增速放缓,出口下滑,市场流动性趋紧压力激增,政策取向开始大幅调整,并定位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我国经济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经济复苏之路依然漫长从2009年的各项宏观数据来看,宏观经济还处于艰难复苏初期:尽管国家对相关行业多次出台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大量的贷款投放并没有使微观经济快速复苏,实体经济增长的基础还不牢固;企业的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但金融危机过后,资产大幅缩水引起需求下降。

(二)出口形势难言乐观出口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其快速增长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速明显减缓,尽管出口结构升级和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以及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外部需求变化对出口的影响,但是较高的出口依存度将使我国经济在欧美消费持续疲软的情况下难以独善其身。

(三)通胀预期不断增强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货膨胀形势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要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存在强烈的通胀预期,将给财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提出严峻挑战。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效应分析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来提升市场信心、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比如,两次大幅度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暂时免征存款利息税、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抗震救灾及支持灾后重建系列税收政策等。这些惠民生的举措,受到老百姓热情赞许。而在税收政策调整中,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改革和大范围调高出口退税率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明显2008年11月初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十大措施,公布了增值税转型方案,这是我国历史上较大的一次减税行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明显。

基于宏观层面的视角,此次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行业因资本有机构成差异造成的税负失衡,有利于降低资本有效税负,促进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出台时机上,在经济总体趋紧的情况下出台这项改革避免了投资过热风险,也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克服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基于微观层面的视角,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投资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尤其是机器设备投资比重较高、资产耗损较快、投资回报率较低的行业受益较大。转型后的增值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将对投资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而且会使企业的投资周期明显缩短。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也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但要引起注意的是,转型将刺激企业增加投资,会对劳动力需求产生影响,在其后的配套政策中应防止实物资本投入对人力资本的过度替代,以免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二)出口退税率提高是把“双刃剑”

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为稳定外需,中央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将综合出口退税率由12.4%提高到13.5%。长期以来,扩大出口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并由此形成了出口导向型的产业结构和经济政策。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优化出口结构,抑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出口退税率的适当上调虽然对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对于出口企业的实际影响不大。当前最主要的压力还是整体的需求在下降,这并不是靠出口退税就能解决的。以钢铁业为例,目前北美、欧盟等地区部分制造业的开工率还不到60%,因而对钢材需求并不高。对企业而言,退税政策只能惠及一时,长远来看,最发愁的仍然是订单。

而实际上,提高出口退税率也是一把“双刃剑”。出口退税率上调后,外国采购商必然相应降低产品报价,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退税补贴了外商,出口企业的收益反而会小于外商采购商。同时,上调出口退税率,有可能引发新的国际贸易争端。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出台外贸政策尤其要谨慎和小心。对于政府而言,应抓住时机对税收政策调整做出理性选择。应借此机会推进出口税收支持政策的转型,按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改革,取消针对外商投资举办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纳入出口结构优化的调控范围,消除由此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三、对金融危机下我国税收政策再调整的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美国、欧盟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并伴随着通货膨胀的预期,对全球未来几年的经济前景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在外需下降的情况下,中国经济要想保持可持续增长,必须要拉动内需和增强企业的活力。未来的政策要在避免中国经济“滑坡”和防止通货膨胀之间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更多地发挥减税的作用,同时加大财政对改善民生、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中国不但外需不足,而且内需也不足,特别是居民的消费需求偏低。

如果要弥补外需不足带来的影响,必须要提高内需。光靠投资,持续性不足,故只有扩大居民消费,才是长久之策。而居民消费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

所以,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置于结构调整的首要位置,凸显出国家解决目前投资与消费失衡这一问题的决心。目前我国财富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里,这势必影响民间的投资与消费。因此,“还富于民”将是未来政府必须要着力解决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较低、税率较高,加上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基本上落在广大工薪阶层的身上。因此,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改为综合所得课税与分类所得课税相结合的征税模式等措施,将对刺激居民消费产生一定的作用。

(二)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目前,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从就业方面而论,近年来,我国每年75%左右的新增就业机会来自中小企业。

①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是就业和经济增长的主力军,把钱留给它们去投资是最理想的。遗憾的是,中小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税负重的问题,如今又遇到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已在危机中倒闭。如果能给他们大幅减负,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一笔难得的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碳,其效果将是显著的。然而,政府实施的5500亿减税方案,中小企业真正从中受惠不多。

②如果给中小企业减负,会更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也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多给中小企业免税,这将会明显拉动就业的增长、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减税就是减收,在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会扩大赤字。考虑到目前政府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和良好信誉,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赤字,并且发行成本很低。由政府发债来给中小企业减负,实际上是引导资金流向更有效率的地方,同时中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会扩大税源。这对于优化当前偏重重化工业、严重依赖投资的经济结构和提升就业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计金标《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调整分析》《,财政与税收》2009年第3期。

(2)安体富、林鲁宁《宏观税务实证分析与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5期。

财政税收论文篇7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法,就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并立运行的“双轨制”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是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况下产生的,在当时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改革开放进行了一定时间以后,“双轨制”本身的缺陷就日渐凸现。

一、我国现行税制“双轨制”的优点

双轨制的主要优点是以优厚的条件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国民福利。吸引外资的好处有三个:一是外资,尤其是生产性资本的流入可带来本国资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据生产函数的定义,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过改善本国资本存量的分配结构,以及正的外部效应的发挥而提高本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理论表明,相比国内企业,跨国公司可能拥有某些优势。因为在外国设立生产机构将导致一些额外成本的发生,而这些成本是国内企业无需承担的。这意味着敢于进行跨国生产和投资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拥有特殊优势,这一优势可能是更低的生产成本或更高的产品质量(通过研发形成)、更好的组织管理结构、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场宣传及品牌战略等。这样,FDI的流入,一方面导致了增加的资本存量中分配结构的变化,其中跨国公司所占份额由于其具有的优势而更能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国公司的这些优势能为本国企业模仿、学习或有效捕捉到,即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促进了本国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研发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等,则相应地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三是FDI的流入还可能通过职工工资的发放、税收收入的缴纳而带来国民福利的增加。我国实行双轨制这么多年的历史表明,双轨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我国现行税制“双轨制”的缺点

(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制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我国已经加入WTO,就应当遵守WTO基本原则。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存在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受到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

(二)有失税务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虽然名义税率大体相当,基本适用33%的税率,但税基计算和资产处理上的差别,尤其是只适用于外资企业的诸多特殊优惠,使得外资企业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测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高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这样的税负差距,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税负不公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鼓励外资流入,抑制流出,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而减少了外汇需求,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汇率风险,也影响了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加剧了经济的内外失衡。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统一,也造成了内资企业人才的流失。

(三)影响税收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和纳税人的费用。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在税法上存在着许多的差异,使得征管的尺度很难掌握,增加了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成本,影响了征收的效率。

(四)为外资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空间,容易扭曲企业行为,滋生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因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内资企业所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以有些外资企业便千方百计地利用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骗取国家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转移利润,偷逃税款;也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后返销国外,及“两头在外”的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进行内部非法交易,转移利润,以所谓合法的方式避税;还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外汇差价,虚拟企业节存外汇,人为地调节盈亏,逃避纳税,非法获利。这些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潜在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运作,影响了有限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五)削弱内企竞争力,危及内企生存。正如上面提到:内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太悬殊,内资几乎是外资的两倍。在加入WTO前,我国的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对其在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较多限制,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加入世贸组织后,特别是现在我国加入WTO已经5年,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逐步取消,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在管理经验、技术、人才等方面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内企,再背着比外企重得多的税负,根本无法与外企竞争。从这一角度看,尽快实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已拖延不得。

(六)税收优惠过于侧重地域性,加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往高设计梯级税率(分别为15%、24%、30%),经济特区中最低为10%,而且特别优惠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我国经济的发展原本就存在很大的东西差距。现在由于这种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实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的发展更加不均衡。

(七)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规定的“两免三减”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致使引进的外资呈现“四多四少”现象:中小型企业多,国际大公司、大集团少;小项目多,大体量项目少;生产率低、技术含量少、劳动密集型项目多,生产效率高、技术含量多、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少;投资一般加工工业的多,投资基础产业、农业、交通业的少。一些外国公司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财政税收论文篇8

一、艰苦奋斗精神的基本内涵

不同时代、不同使命所要求的艰苦奋斗精神的内涵必须有所不同。那么,在当今时代,艰苦奋斗精神的时代内涵究竟是什么呢?现在看来,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居安思危,永不止步

回顾中国共产党业已走过的80年艰难历程,我们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奋斗,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创了正确道路,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使亿万中国人民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建立了独立的和比较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不断发展了社会主义文化,全国人民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锻造了一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建立起巩固的国防;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事实充分证明,我们完全有理由为以上这些成就的取得而骄傲与自豪。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千万不能忽视甚至漠视目前及今后摆在面前的巨大考验。从国际环境看,中国经济的弱势还相当明显,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例如,1949年中美人均国民生产值之比为1:19,而1997年则扩大为1:43。从国内环境看,我国人均资源要素占有率低,生态环境恶化仍在延续,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加之中国作为一个超大型国家和超大型社会,在实现社会形态的转换过程中必然带来的诸如社会失序、道德失衡、政治动荡等一系列尖锐问题,都时刻提醒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果不能居安思危,不断前进,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励精图治,知难而进

我们现在所从事的是一项前人未曾走过因而没有多少经验可供借鉴的事业,加之整个国家尚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任务重,时间紧,阻力大,种种不稳定的因素和许多难以预料的问题将层出不穷。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全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勇于担当时代重任,兢兢业业,善于摆正个人与集体、小家与大家的位置,必要的时候,要勇于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增强驾驭形势和战胜困难的意志、勇气和能力,以一种迎难而上、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和恒心去面对一切困难,在国家和社会需要时,适时而动,勇于到艰苦的地方去锻炼和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这样,就一定能够完成我们应该且必须完成的伟大事业。

(三)勤俭节约,清正廉洁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勤俭办事,清正为人,不单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干事业的重要经验。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坚持这一点。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一些同志尤其是领导干部,容易产生错误认识甚至栽跟头。毋庸置疑,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多年的艰苦奋斗,我们已经创造了远胜于过去的好的条件与环境,但与此同时,倘若实事求是地考察研究,我们便不难发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与较量中,我们鲜有优势可言。加之人口多、底子薄的绝对事实,离我们要达到的目标尚有相当距离。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赶上发达国家水平,从资本主义国家强大的挤压中突出重围,就必须坚持和发扬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精神。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党员干部首先要带头反对贪图享受、铺张浪费、奢侈挥霍和,真正心系祖国和人民群众,自觉与人民群众一道艰苦创业、同甘共苦。

(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没有现成的书本经验,一切要靠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20多年来,我们在没有任何退路的情况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重重困难,勇往直前,其艰辛困苦不言而喻。而正是这种精神,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它,我们才取得了一系列令世界震惊、令中国人民振奋的巨大成就。探索,是我们不断取得正确认识从而实现创新进步的有力保证,而创新,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历史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以大无畏的革命气慨,不断探索新情况、新规律,不断革除陈规陋习,从而不断实现新发展,这一条应当成为今后长时期的重要经验。

二、弘扬艰苦奋斗精神,是把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迫切需要

(一)艰苦奋斗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财富,是我们治党治国的传家宝

几千年来的发展史已经表明,中国要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中华民族历来以不畏艰难困苦而著称于世。也正是凭借着这种宝贵的精神,造就了整个民族在世界文明史上的辉煌地位,并赢得了民族尊严。但到了明清尤其是近代,因为缺乏艰苦奋斗精神而导致落后挨打、处处受辱的惨痛教训,也时刻警示着中国人必须改革,必须靠艰苦奋斗、顽强打拼去求得发展。党的80年奋斗历程告诉我们:党领导的事业的成败与兴衰,无不与艰苦奋斗精神的扬弃休戚相关。通过80年浴血奋斗,到“九五”末期,我们顺利地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综合国力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人民生活总体上已实现小康;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果。百年来,我们之所以能创造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乃至人类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伟大事业,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发扬艰苦奋斗的伟大精神,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决心在不断地努力前进。同志深刻指出:“伟大的事业需要并将产生崇高的精神,崇高的精神支撑和推动着伟大的事业。”现在看来,80年的奋斗史尤其是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正反经验均表明,在经济得到可喜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应当而且必须告诫人民尤其是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和提倡艰苦奋斗的传统。

(二)当前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更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

首先,从全局和整体看,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即意味着在今后一段长期内,国家还不富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很高,加上改革缺乏经验,遇到的阻力又大,困难又多,任务又重,对此,邓小平强调指出:“中国搞四个现代化,要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我们穷,底子薄,教育、科学、文化都落后,这就决定了我们还要有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其次,已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越困难的时期,也将是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越容易发生嬗变的时期。我们正处在体制大变革的关键阶段,市场经济固有的负面效应必然会深刻影响人们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导向,直接表现就是利已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疯狂滋长。而现实的要求是,越是健全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就越需要利用道德和精神的矫正功能,充分发挥艰苦奋斗的精神,以矫正那些不良倾向。第三,就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共产党而言,其自身所面临的执政考验也离不开艰苦奋斗。我党经历了80年发展,已成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人民信任和拥护的领导核心,但目前正面临着前未有的考验,其中主要包括:(1)进入整体性新老交替重要时期的党,其接班人的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着党的先进和战斗力;(2)在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履行执政职能,党将面临难以预料的困难和风险,为此是否有足够的承受和抵御风险的能力;(3)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挑战,党将如何以及能否迅速抓好党风政风建设,以保持对人民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等。这些迫切和棘手的问题的解决,当然离不开艰苦奋斗精神的大力弘扬。

(三)弘扬艰苦奋斗精神,是确保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条件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世纪交替的历史高度,着眼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面对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其精神实质在于通过“三个代表”使党永远保持应有的先进性。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状况,认真研究和解决生产力领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就要坚持改革开放,自觉调整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环节,为生产力的发展指明方向、开辟道路、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要大胆扫除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要勇于正视党在新形势下自身建设的种种问题,以改革的精神解决那些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习惯和做法。总的来说,要想改革,要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必然会削弱和触犯旧体制、旧势力,为此就必须做好奋斗抗争的充分准备。

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它决定着我国文化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党要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与此同时,中国先进文化的主流将会不可避免地遭到来自四面八方的重重包围,种种非主流的甚至是包含险恶用心的文化与思潮还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场合下甚嚣一时。这都给我们的进步平添了许多的障碍,在这种形势下,缺少大无畏的艰苦奋斗精神,是很难想象后果的。

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共产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道理似乎不言自明。我们党80年的成长壮大的历程就是一部为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的历史。艰苦奋斗,一心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思想基础。在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导致党内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有的党员干部把入党、提干当成升官发财的敲门砖,一旦“得道”,便贪色敛财,腐化堕落,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不断膨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真正实现党员干部与普通群众同甘共苦,重塑鱼水关系,事关执政大事。

三、新时期如何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的几点思考

(一)弘扬艰苦奋斗精神,首先需要科学地观察和判断形势,正视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在全国尤其是在全党范围内树立忧患意识

应当承认,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是在一个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基础上进行的,先天的不足无疑会使我们遇到更多、更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地区间不平衡又非常严重,加之作为后发式国家想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发达国家曾用较长时间完成的任务,本身就是一项历史性难题。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围内资本主义对我社会主义的压迫和裹挟将随之加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将愈演愈烈,将旷日持久。另外,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需要大刀阔斧地革除的旧事物、旧体制很多,需要解决的新课题也很多,触及的利益将是多层面的。因此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要使新体制从根本上取代旧体制,必然会遇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阻力。要把各方面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必然面临比以往程度更大、范围更广的困难。再者,改革作为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它必须伴随着巨大的价值理念的冲撞。在新旧道德的交替之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无所适从,从而加剧道德观念和价值尺度的迷离,增加社会矛盾。上述情况表明,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无论是在经济、政治还是文化领域,无论国际还是国内,我们都面临着各种困难、风险和挑战。只有正视这些困难、风险和挑战,才能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党内牢固树立忧患意识,才有利于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破除享乐主义,在全社会倡导廉政为民、艰苦创业的风范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领导干部自身素质如何,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艰苦奋斗精神发挥的状况与效果。同志在“七一”讲话中说:“八十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号召全党同志不怕牺牲、前赴后继地为革命的胜利而英勇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党告诫全党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工作。”众所周知,享乐主义和腐败现象从来都是艰苦奋斗的天敌。鉴于当前某些领导干部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大肆追求享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愈演愈烈,今后我们必须采取坚定有力的措施,通过在全党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增进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感,改善现行的领导体制和干部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评价体制,使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在艰苦奋斗这个原则问题上,真正发挥带头作用。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艰苦奋斗的主流精神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缔造者,同时也是艰苦奋斗的主力军,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奋斗的热情,才能创造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动力。几十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信赖和衷心拥护,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我们党实践了党的宗旨,始终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着血肉般的关系。当前在全社会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为本。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条:一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做什么工作,都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与群众同甘共苦,牢牢把握执政党的生命线;三是要向群众学习,改进工作方法,在市场条件下,在领导工作中,运用主观与客观统一,领导与群众结合,一般与个别结合,全局与局部结合等方法,当好人民公仆,使人民群众心甘情愿、无怨无悔地跟党走,同心同德,艰苦创业。

(四)积极加快体制建设,使人们艰苦奋斗的潜能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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