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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研究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6:52

交通研究论文

交通研究论文篇1

关键词智能交通运输系统

智能运输系统(IntelligentTransportSystem)的主要思想是将传统的交通系统看成是人、车、路的统一体,运用计算机、通信、人工智能、传感器等领域的先进成果来彻底改变目前被动式的交通局面,使人在驾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通过GPS/GIS、广播、信息板等手段了解目前的交通状况,而交通管理部门则可通过道路上的车辆传感器、视频摄像机等设备随时了解各个路段的交通情况,并随时对各个交通路口的交通信号进行调整以及对外界进行信息,使整个交通系统的通行能力达到最大。

交通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交通拥挤造成了巨大的时间浪费,加大了环境污染。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平均行车速度已降至20km/h以下,有些路段甚至只有7~8km/h;由于车辆速度过慢,尾气排放增加,使得城市的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交通问题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研究报道,美国每年因交通阻塞造成的经济损失约410亿美元,日本东京每年因交通拥挤造成的时间损失相当于

1000多亿美元,欧洲每年因交通事故、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500~5000和50~500亿欧元。为了缓解经济发展带来的交通运输发面的压力,尽量的利用现有的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各国都加大了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和建设的力度。

1智能交通发展的现状

对智能运输系统的研究许多国家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并成为继航空航天、军事领域之后高新技术应用最集中的领域。目前已形成以美国、日本、欧洲为代表的三大研究中心。

在美国,对ITS的研究虽然起步最晚,但由于投入较多,目前已处于该领域的领先水平。1991年,美国开始对ITS研究进行投资,仅1994~1995年就确定了104项研究项目,并成立了专门组织,着手制定ITS的研究开发计划,到1997年投资近7亿美元;1998年6月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面向21世纪运输权益法案(TransportationEquityActofthe21thCentury)”。该法案的确定为美国公路系统的继续发展和重建带来了创纪录的投资。法案跨度为6个财政年度(1998~2003),拨款总金额为2178.9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ITS的进一步研究与开发。欧洲在ITS的研究方面采取整个欧洲一体化的方针,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进行智能运输系统的研究,著名的项目有PROMETHEUS和DRIVE等,其中DRIVE工程是目前世界上交通运输界规模最大的合作研究计划,共有12个国家的700多个单位参加,经费达5亿欧元。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对汽车交通综合控制系统的研究,并成立了全国性的ITS推进组织,是对ITS进行研究最早、实用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交通控制、信息服务等综合体系,并基本完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地图的绘制工作,有400万台汽车导航仪在使用,其中120万台可接收信息。

我国在ITS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全球范围智能交通技术研究的兴起,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也加快了对智能交通技术研究的步伐。一方面,北京、上海、沈阳等大城市陆续从国外引进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城市交通控制、道路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国家加大了自主开发的步伐,如国家计委、科技委组织开发的实时自适应城市交通控制系统HT-UTCS,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市交警总队合作开发的SUATS系统等;1998年交通部正式批准成立了ISO/TC204中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交通智能运输系统工程研究中心,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智能运输系统的标准化活动,现在正进行中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此外,我国将从今年起在全国36个城市实施以实现城市交通智能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畅通工程”,并逐步推广到全国100多个城市。

2中国发展智能交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是一个经济持续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与汽车化发展十分迅猛。改革开放前,城市化水平不足19%,目前已经发展到超过30%,预测2010年将接近50%;机动车拥有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达到13亿多辆。中国城市交通的特点是混合交通,目前自行车拥有量超过1.8亿辆,如果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提高,城市交通结构不改善,自行车拥有量将会有增无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路交通设施及管理设施虽然有较大改观,但跟不上机动车增长速度。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大多数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功能不完善,道路系统不健全。交通管理设施缺乏,管理水平不高。即使各地都建立了交通控制中心,大多只是实现了监视功能,而远没有发挥控制功能的效应。

中国城市的大气质量恶化,已逐步由煤烟型污染转变为机动车尾气污染。其主要原因是交通拥堵、车速下降以及车况差、车辆技术性能低等,致使中国处在世界十大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中。同时,车辆状况差也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因素。

3中国发展ITS的主导思想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发展ITS的必要基础条件上还有较大差距,加上我国特有的混合交通特点,以及城市结构、路网结构、交通结构的不完善,因此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研究制定我国发展ITS的战略及发展框架。

中国交通运输正面临经济发展与资源制约的双重压力,因此也不能重复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一定要立足本国实际,走中国ITS发展之路,以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及培育自己的ITS产业。

21世纪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必将是管理体制集约化;管理设施现代化;管理手段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效率高效化;管理方式社会化。因此,中国ITS的发展将带来一场交通管理体制与模式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将直接影响着ITS的发展。

4发展中国智能运输系统的对策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建设,交通运输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全社会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交通运输技术装备得到明显的改善,使得中国交通运输已从“限制型”向“适应型”过渡,已从满足“量”的需要向满足“质”的需要过渡,已经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并且公路运输发展成为交通运输的主力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一些差距,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总量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交通运输设施在技术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很不适应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较大;部分地区、部分运输方式和一些运输方向上存在着运力过剩、低水平恶性竞争的现象等。

纵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交通运输发展经验,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其交通运输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尽管世界各国情况不同,条件也有相当的差异,但这种特征却有着一定程度的共性。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尚有较大差距,但改革开放的政策使我们的发展速度较快,发达国家今天遇到的问题,我们已经或者今后必将会深刻地感受到,为使交通运输业适应21世纪的要求,我们应采取积极的对策,根据国情发展中国的智能运输系统。

4.1打好ITS发展基础,特别是应加强ITS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

目前,国际上ITS理论仍不完善,还处于发展时期,我们应积极加强与ITS开展较先进国家的交流,在国际ITS现有发展水平上结合中国特点,深入细致地进行理论研究,尽快接近或达到世界水平,以迎接21世纪ITS发展的挑战。否则将成为别国的追随者,成为他们不成熟技术的推广试验场。

4.2建立ITS协调组织机构

中国交通运输体制目前仍是条块分割状况,铁路、公路、民航、公安、建设等部门分头管理,现已出现了各自发展自身ITS的势头,这将造成中国资源上的巨大浪费。为此应尽快成立一个由国家统一领导的,有关部门、学者、企业和研究部门参与的“ITS中国”组织,类似于美国的ITSAmerica,日本的VERTIS及欧州的ERTICO组织,来统一制订中国ITS发展战略、目标、原则和标准,特别是制定有关ITS的技术规范和整体发展规划,实现ITS技术和产品的通用性、兼容性和互换性,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减少局部利益的冲突和有限资金的浪费。

4.3注重人才的培养

随着ITS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交通运输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而与之相应的是对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与以往大不相同,为此应加强国内高校及科研单位交通运输领域与国外ITS的交流合作,派出人员学习培训,走出去、请进来,将最新的ITS技术溶入交通运输专业的教学内容和科研之中,以高素质的ITS人才去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4.4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资金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应根据中国现有条件,以ITS个别项目入手选择恰当的切入点,诸如ITS技术及其产品的标准化;ITS中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先进的公共交通营运系统;车辆控制和安全系统;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等。从全国范围内看,由于中国生产力布局、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交通运输具有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即某些地区的发展(如东部、东南部),特别是大都市及其附近的交通运输已存在发展智能运输的潜在市场需要。

参考文献

1黎德扬.社会交通与社会发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交通研究论文篇2

许多发达国家近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先进的交通信息系统进行研究、试验和开发。下面就欧洲、美国及日本等一些国家有代表性的ATIS作一简要介绍。

1.1欧洲的代表性系统

欧洲的代表性系统有:SOCRATES、EUROSCOUT、Trafficmaster。

SOCRATES是一种有效发挥传统的蜂窝无线电话的基础设施(地面站)的作用,使交通指挥中心与行驶中车辆进行双向通信的系统,它的下行线路可通过“广播方式”向行驶在各种地面站的网络内的装有SOCRATES车载装置的车辆提供道路交通状况的详细数字信息。上行线路利用多频存取协议经过基地台向交通指挥中心发送信息。

EUROSCOUT是以红外线信标为媒体的动态路线引导系统。车辆和信标间的红外线通信是双向进行的,汽车就变为一个探头,将旅行时间、排队等候时间及OD信息等交通信息数据传输给中央引导计算机。

Trafficmaster是以伦敦为中心的广范围高速公路使用的系统,采用传呼机网络提供交通信息。收集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数据的传感器向前后方向发出2条红外线光束,并根据各光速在车上的反射波时间差检测车辆的速度。

1.2美国的代表性系统

美国的代表性系统有:TRAVTEK、ADVANCE、FASTTRAC。

TRAVTEK以实时路线引导和服务信息系统实用化为目的,由交通管理中心、信息与服务中心、装有导航装置的车辆组成。交通管理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提供,同时还进行系统运行所必需的信息管理和提供;信息服务中心收集观光设施、旅馆、饭店等为对象的各种服务信息;车载导航装置由车辆位置测定、路线选择及接口3种功能构成,可显示交通堵塞地段、事故及施工等信息的奥兰多地区的地图、按驾驶员需要进行的路线引导及提供服务的文字信息等。

ADVANCE通过电波的双向通信直接将车载导航装置和交通管制中心连通,导航装置由接触式屏幕、显示器及导航计算机构成。一输入最终目的地便可利用最新交通信息计算最佳路线。路线引导是采用声音合成及用显示器上的符号指示的形式。

FASTTRAC是把先进交通管理系统(ATMS)和先进交通信息系统(ATIS)技术组合在一起的ITS项目,它计划进行使实验车辆与信息控制方式统一的试验,亦即根据车辆测量的等候时间等使信号控制和绿色信号实现最佳化。

1.3日本的代表性系统

日本的代表性系统有VICS和ATIS。

VICS中心通过日本道路交通通信中心汇总交通管理者和道路管理者双方的交通信息。由VICS提供的信息有:交通堵塞信息、所需时间信息、交通障碍信息、交通管制信息和停车场信息5种。

ATIS是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它的通信媒体是电话线路(无线、有线)。交通信息利用者通过车上装载的导航装置或自己家及办公室的微机,可按需要接收多媒体的地图信息和文字信息。

2.交通信息系统结构方案

信息系统的本质是通过高新技术的有效应用,使得对各种决策(包括交通战略决策、交通管理决策、交通方式及交通路线选择决策等)起到支持作用的信息和知识在系统中有效流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引导合理的交通行为,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交通设施潜力的目的。

为了实现智能化控制交通的要求,收集相关的实时可靠的交通信息是交通信息系统的前提和基础,然后根据不同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和要求,进一步分析、传递、提供信息。信息流程见图1。

出行者所关注的信息大致包括3个方面:对“出发前”移动计划有效的信息、对“驾驶中”在道路上移动过程中有益的信息以及对“换乘”火车、客车、民航或轮船等提供乘车方便的信息。

依据出行者的信息需求以及交通管理者和物流业者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需求,结合中国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交通信息系统结构见图2。

城市交通信息系统包括一个中心即交通信息中心,交通管理、电子收费、交通诱导、交通信息服务、地理信息、紧急救援、营运车辆管理、车辆安全辅助驾驶八个子系统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管理两个数据库。交通信息系统各子系统功能结构见图3。

交通管理子系统主要由交通指挥中心提供通过采集的路段、交叉口、高架交通以及城市出入口的基础数据组织而成的信息。营运车辆管理子系统包括公交和物流管理,公交管理涵盖出租车和公交车辆的管理,物流管理包含货运和租赁车管理。紧急救援子系统包括一般性的事故报警以及特殊情况的灾害救助。诱导系统含有路径诱导和停车诱导。部分子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提供给整个系统共享,通过提供历史数据和实时可供预测的信息,用以支持出行决策的制定,系统实时地通过网络查询对公众交通信息,向各种媒体诱导信息。

系统的结构为分布与集中相结合,各子系统分布相对平等,交通信息中心拥有信息整合的共用信息平台。各子系统完成数据采集、局部运行管理、共享信息整合等项任务。

城市交通信息系统的建设可分阶段进行,条件相对成熟的部门可优先发展,建成示范工程,推动其它部门发展。同时,交通信息系统的实用化进程需要各子系统所涉及的各个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实现系统的优化建设与运行。系统设计不但要重视系统核心的研究开发,而且要重视与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资源共享是交通信息系统的命脉。人类的生活离不开交通,在以人为本的交通规划、管理与设计中,综合运用现代信息与通讯技术等手段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是必由之路。交通信息系统在确定了基本结构之后,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系统设计后,加以实施。

3.交通信息系统的主要媒体和特点

城市交通信息系统中可传递信息的媒体主要特点见表1。

表1交通信息系统利用的主要媒体和特点

4.结论

城市交通信息系统必将在今后真正的高度信息通信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交通信息系统也必将在实现高效舒适的交通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城市交通信息系统未来的实施,必将在居民出行、事故和灾害救援以及货物流通等方面带来更大的便利,同时,在交通管理方面更加有的放矢、标本兼治,在减少交通出行、降低交通量、减少阻塞、减轻污染、提高服务水平等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方面也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摘要:先进的交通信息系统(ATIS)是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研究内容是ATIS在中国的结构方案。该文首先分析了交通信息系统在中国的发展情况,阐述了城市交通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在总结了国外近年来有关交通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研究成果后,结合中国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城市交通信息系统的结构方案:一个核心即交通信息中心,交通管理、电子收费、交通诱导、交通信息服务、地理信息、紧急救援、营运车辆管理、车辆安全辅助驾驶八个子系统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管理两个数据库,阐述了各子系统的功能。最后,预测了交通信息系统在中国实施后将产生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智能交通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系统结构方案

参考文献:

1.黄卫,陈里德.智能运输系统(ITS)概论.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2.[日]社团法人交通工学研究会.智能交通系统.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3.史其信.21世纪智能交通系统(ITS)展望.哈尔滨:交通工程通讯,2001

交通研究论文篇3

关键词:铁路交通运输

绪论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根据《2006年中国铁路运输市场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各种运输方式发展迅猛。铁路交通运输虽然运量逐年增长,但市场份额却逐年下降,铁路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尤其是在交通运输部门中,铁路运输的发展呈现滞后状态。这种状况与“铁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部门,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的地位不相适应,有些地区的线路甚至无法支撑运输需求的巨大压力,铁路运输发展滞后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明显存在。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当一个国家处于经济起飞阶段时,铁路对于经济增长往往具有先导性的带动作用。德国和美国是发达国家的后来者,它们之所以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后来居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在当时对作为社会先行资本的铁路进行高投入,从而带动和支持了其它产业的大幅度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综上所述,分析当前铁路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铁路行业的发展战略,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时代课题。本论文所探讨的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即是基于此而做出的一份努力。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

就我国而言,国家铁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否则就会严重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由于铁路运输是基础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在改革实施之前必须要有方向明确、思路清晰的发展战略的指引,才会使改革向预定目标顺利推进。因此论文的主要内容即是围绕“铁路运输行业制定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和战略方案如何拟定和设计”而展开,也就是说要从理论和方法上论证为铁路运输行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是在吸取国外铁路变革经验的基础上,适合中国铁路自己的国情和路情的。

论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是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归结其原因,提出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加快铁路运输现代化进程的观点;然后指出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制定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最后在借鉴国外铁路运输改革实践和成果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对国家铁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案的设计。

二、我国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中国铁路运输行业已有127年的历史。与计算机、通讯、生物等高新技术行业相比,它是个传统行业。进入21世纪,世界铁路交通运输行业正由传统行业向现代行业转变。世界发达国家铁路较高的起点上,以全新的方式,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由传统行业向现代行业的升级,使铁路这个传统行业展现了全新的面貌。中国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建设起步并不晚,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铁路交通运输行业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铁路实行“政企合一”的计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与国家宏观计划经济的整体基础相适应,也与铁路当时自身经营的环境与条件相适应。当时我国经济技术落后,资金资源严重短缺,不可能优先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度要求较高的航空和公路运输,适合中国国情、运价低廉的铁路运输因而长期处于垄断优势地位,没有面临生存竞争方面的任何挑战。

进入新时期之后,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铁路运输行业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运能短缺上。运能短缺一方面是铁路物质基础相当薄弱的基本情况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不断扩大的对客货运输的巨大需求。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铁路运能短缺的问题不可避免。

进入上世纪90年代,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增速,铁路运能短缺的严重后果一览无余。全社会爆发出来的巨大货运需求压向铁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石油、棉花、粮食、煤炭、磷矿石等重要原材料运输严重受阻,影响东部地区电力供应缺口加大,迫使不少工厂半停产运行。因铁路发展不足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使铁路素有“瓶颈”之称,国家因此而损失巨大。

同时,对局部区域铁路客运列车而言,一方面有些落后地区根本就没有开通铁路交通运输,如湖北恩施州;另一方面普遍超员严重,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客运的全面紧张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铁路运输行业存在运能短缺问题的原因分析

铁路交通运输的运能短缺问题除运力基础与运输需求矛盾的原因之外,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这主要是:

1、就认识根源而言,关键在于现代交通运输意识的普遍薄弱。人们并未真正理解现代经济发展交通运输先行这种根本道理,为保障宏观经济高效率、高效益运行所必需的交通富裕度的观念薄弱,甚至视超常紧张为正常。现代交通运输意识的缺乏,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小农经济及计划经济环境之中。环境封闭、交通不便与运输需求被抑制的长期存在,使人们很难超越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去观察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大生产、大流通必然面对的诸多问题。

2、就经济根源而言,关键在于不发达经济的长期存在。百事待举而资金严重短缺,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本矛盾之一。人们在拮据的经济条件下,很自然地会选择将资金投向周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加工工业及其他产业,而对虽然社会收益广泛,影响久远,但周期长、收益慢、直接效益低的铁路等基础产业,则往往被置于忽视地位,从而忽视“社会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间的协调均衡。而这一协调均衡,又恰恰是欠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整体财力有限,所以需要一个较长时期来改变铁路的现状。

三、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

经过近十几年市场经济导向改革,铁路交通运输行业所依存的经济环境和基础,已发生了深刻变革,面对新世纪的新形势,铁路运输行业制定发展战略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前提。

(一)将铁路交通运输行业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

行业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战略发展模式。行业生命周期分为开始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铁路是夕阳产业,已处于行业发展的衰退期,其实无论从我国铁路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考察、还是从西方铁路复苏的国际比较考察、抑或是从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察,铁路都是需要大发展的重要交通运输方式,它正处于行业的成熟发展期。从我国铁路运能短缺这一基本事实判断,铁路运输行业处在行业的成长期,应加大发展力度,以尽快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外,从节约资源兼顾环境保护的角度考察,公路和航空运输耗费石油巨大,土地资源日益锐减。相反,我国可转化为电能的煤炭和水利资源丰富,因此,占地较少、对环境影响甚微的铁路运输,特别是电气化铁路和城市轨道运输,应成为我国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战略重点。世界铁路在全球范围内重新崛起,正处于行业的成熟发展期;而我国的铁路运输行业现处于行业的成长上升期,由此决定了制定的行业发展战略应保证其优先得到发展。

(二)依行业市场化趋势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在我国铁路运输行业市场化的表现在于:①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铁路货物运输需求主体单一的格局己不复存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决定了多元化的运输需求主体,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产生了灵活多样的运输需求,使铁路运输的经营环境向市场化转变;②同一时期,铁路运输生产正常运行所必备的各种生产要素,如钢材、水泥、木材和柴油等,在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总格局中,也日益市场化,使铁路运输生产的供给主要求助于市场,推动其经营成本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升降;③铁路运输市场化的另一个推动因素是交通运输市场的激烈竞争,铁路运输行业开始留意研究公路、水路、管道和航空运输的动态和规律,从以前的市场垄断走向市场竞争。

以上情况说明,铁路运输生产的投入和产出两大领域,均已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和支配:铁路运输在交通运输市场上已不再处于以前的绝对垄断地位。随着时间的延续,铁路运输向深度市场化方向的发展趋势己不可避免。对铁路行业而言,就是要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其适合公众需求的特有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其行业发展战略。

四、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案设计

《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要达到10万公里,主要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复线率和电化率均达到50%,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分析基本前提和借鉴国外铁路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和路情出发,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案可作如下描绘和勾勒。

(一)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战略步骤选择

1、实现运输主业和辅业的分离

根据2005年底铁道部的统计数据,中国铁路现在职工人数有228.41万,其中运输主业职工152.68万人,非运输主业职工队伍较庞大,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铁路行业所没有的现象。铁路办社会,大而全,势必制约铁路运输主业的发展。铁路系统中的社会公共部门,如公检法、医院和学校等社会性、事业性单位应剥离出铁路系统,这些单位可以说都与铁路运输没有直接关系,长期“捆绑”在一起将导致运输主业专业优势不突出,竞争能力低下。

另外还应剥离铁路系统中的辅助产业,即工业、建筑、工程、通信和物资五大公司和若干勘测设计院,还与国家邮电网并存的铁路通信网等。机务段、车辆段、车务段和工务段等运输主业中的“多种经营”也应被剔除。这些部门或多经产业虽说与铁路运输相关,但由于没有实行分账独立核算,产业属性不同,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扯皮推委。

2、对铁路运输行业进行规范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是一百多年来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资产组织形式,既可以迅速聚集社会资本,又可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铁路行业在完成主辅业分离的前提下,选择业内的优质资产,即盈利能力强、管理效率高的资产,结合主干线、客运专线和城际客运铁路等项目建设,寻求境内外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可实现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3、通过上市融资

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拓宽融资渠道,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主要依赖于铁路建设基金的收取与国家开发银行的长期借贷而成的长期性的极度短缺问题。其它渠道资金的进入为铁路加快建设速度和更大程度扩展规模注入了强劲的动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帮助铁路部门引进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建立新机制。而其他渠道资金的筹集主要是通过公司上市来解决的。

相比客运而言,货运业务彼此独立性较强,更容易把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良资产单独剥离出去进行公司化改制;而且,货运的国际市场开放程度高,可以更好地吸收地方政府、社会和国际投资。因此,应按照先货运后客运的次序推动股份制改造成功的企业上市融资。

(二)铁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战略措施选择

1、积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基金

在我国,制约铁路交通运输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是资金问题。美国铁路建设之所以能在1887年一年中铺轨2万多公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拥有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可以迅速吸收国内外的投资资金。我国的资本市场虽不发达,但却具备了吸收投资的有利条件。首先,我国大陆性地理特征条件,决定了铁路还远未达到发展的极限且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集装箱、冷冻冷藏、行包快运等具有高附加值的货运业务正在成为铁路新的经济增长点,经过商业性开发、建设和经营之后必将达到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除了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本融资这一方式外,可以选择的方式还有直接债务融资、利用国际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等。

2、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现代企业规范制改革

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还需要对铁路运输行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有效激励、严格约束、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治理机构。对于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以直接改制为国有股占49%以下,民营资本持股51%以上的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那些暂时生存能力还比较弱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股占51%至75%的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仍应强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实在无力经营的可以选择破产清算或者出售。铁路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因而转向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再干预铁路运输企业具体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前的主要任务应是:落实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实现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事企分开和减员增效,组建客运公司及专业货运公司,为实现运输专业化打下良好基础。

3、积极推进铁路行业技术引进开发,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产业进步的最终驱动力是科学技术,包括与之相适宜的管理技术,员工和资金都因科学技术的光明前景而重新优化组合,以实现更高水平的产业生产力。这种技术效应是不可阻挡也无法回避的时代潮流,可谓顺之者盛,逆之者衰。我国铁路系统经过近年来的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铁路技术的开发应用呈现出加速追赶的趋势。当前的工作重点是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开发;重型优质钢轨及新型轨枕制造;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及货场设备制造;铁路客货运信息系统开发等。

为顺利实现铁路运输行业的战略目标,铁路运输系统干部和职工必须转变工作是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的思想,树立铁路运输行业具有服务性特别强、同时竞争性也特别强的观念,此外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演练来更新自己的服务知识和技能。为此需要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对现有的铁路系统干部和职工进行全新的思想动员和教育培训,使之在新的工作环境下各司其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注重和其他运输行业的协调配合,创建交通运输大领域的“共赢”格局

在我国五大运输行业之间不仅存在着资源和市场的竞争,而且还存在着因各自优劣势相异而需要协调配合的实际可能。因此就可能会出现两种结局:恶性竞争与良性竞争。恶性竞争是不突出和强化自己的运输专业优势,不讲究服务的质量和方式,而是拼命压低运输价格,大打价格战,最后落得个共败共伤的结局,既浪费了经济资源,又造成了社会效益的损失;良性竞争与此刚好相反,五大运输行业坚守各自的目标市场,运输价格不下降或略微上扬,在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方式上下足功夫,靠服务和技术创新来赢得市场,这样的竞争方式不仅合理配置了经济资源,而且创造了越来越大的社会效益。

预计随着市场发育得越来越完善,市场机制作用的越来越普遍和深入,交通运输领域的行业结构将趋向发达完善,通过且只能通过良性竞争而必然形成“共赢”格局。届时,处于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铁路运输行业将呈现在世人面前,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结论

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问题既是一个严肃的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因为通过中国铁路建设与发展的历史回顾和中外铁路行业的对比分析,很容易得出铁路运输行业物质基础薄弱的结论,发现存在着运能短缺的问题.而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问题的关键是:铁路运输行业如何在技术飞速进步、行业竞争激烈的时代条件下确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以及如何实现自己的发展战略。

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研究是个内涵丰富、政策性和实践都很强的课题。囿于篇幅和资料的限制和作者的学识水平,论文只是粗线条地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作了整体上的勾画和描述,还远远没有深入、细致和全面地揭示事物本身所蕴含的特征和规律,因此论文的不足和缺陷在所难免,在此恳请各位专家、同行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1]厉国权.铁路运输经营与管理所面临的体制创新和课题[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2003.

[2]李红.加快铁路多元经营发展的思考[J].铁道技术监督,2003.

[3]宋强太,杨月芳.中国铁路客运体制改革探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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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婕,高卉.加入WTO后我国铁路行业面对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铁路,2003.

[8]江小国.论我国铁路经营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J].市场论坛,2004.

交通研究论文篇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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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交通研究论文篇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交通研究论文篇6

1.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到1994年底,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已发展到32个,人口达到9053.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达到6820万人。据抽样调查,城市人均出行次数,从80年代初每天2次多一点,提高到90年代初的2.7次(东京1968年2.48次,京阪神城市圈1990年2.57次,汉城1991年2.21次,亚特兰大1972年2.49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再加上数目膨大的流动人口,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强度增加,使城市内部客货运交通承受沉重的压力。

2.大城市已经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重心。

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以7.6%的城市人口占有1/4的国民收入,全国工业产值的1/4在大城市中,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4通过大城市实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而实现这些人员流动和物资交换的主要载体是城市交通。

3.大城市作为区域交通的枢纽作用日益明显。

大城市交通运输量在全国交通中占了很大比重。大城市负担着大量的客货运输、换乘、换装、中转、集散任务,突出表现为出入通和过境车辆的增加,严重地冲击着城市内部交通运输。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市区对外客运量占全国总客运量的1/7,对外货运量占全国的1/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实践告诉我们,城市交通特别是大城市交通,必须要有一个适应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当前,世界现代城市交通正进入以信息化为目标的新时期,一个包括道路建设、客货运体系和交通控制管理组成的快速、便捷、舒适、高效的城市交通系统,是衡量当前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提高现代化水平,既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那么怎样才能整治我国的城市交通紧张、逐步实现城市的交通现代化呢?我们首先必须弄清问题--特别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的生成原因;制定适合国情的发展目标;然后,采取现实的瞻前顾后的有效对策。

一、当前大城市交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道路容量严重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只是近十年方开始有较快发展,人均面积由2.8平方米上升到6.6平方米。尽管增长幅度较快,仍赶不上城市交通量年均20%的增长速度。目前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有27个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市人均道路面积只有3.5平方米,致使中心区约有50%的车道上高峰小时饱和度达到95%,全天饱和度超过70%,这些路段终日繁忙,十分拥挤,有的路段持续堵塞6.5小时以上,中心区平均汽车行程车速每小时降到10公里左右。

为什么在道路建设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交通拥挤还如此严重?其直接原因是道路面积严重不足。首先,我国目前大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尚不及发达国家的1/3。其次,我国大城市市区正处在从中心区向郊区化扩散过程中,近几年城市道路建设的增加,主要分布在新开发的市区和郊区,相对来讲,中心区的道路面积率反而略有下降。再次,城市房地产开发集中于市中心地区,产生了过量的交通,造成道路超负荷运载。此外,我国城市中占用道路和人行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城市新增的道路面积,往往很快就被各种摊商、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相继侵占,使本来就严重短缺的道路面积更加紧张。

道路面积不足原本在于道路建设的滞后。这种滞后不仅使城市现有的道路功能变得混乱而低效,而且造成的时间浪费和行车成本损失是巨大的。有人测算,其直接经济损失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有的大城市可能达到所在城市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资料来源于《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现代化研究报告》)。

2.汽车增长速度过快

最近几年是大城市机动车增长速度最快的年份,轿车、客车、面包车以至于摩托车增幅年平均在15%以上。广州市近10多年来机动车每年增长速度为17%,其中轿车19%,摩托车35%。汕头市近三年增长速度为30%,仅1993年一年,比上年增长39.2%,摩托车增长90%。1994年,全国汽车拥有量达941.95万辆,城市地区约占其一半,而且大城市增长势头还在上升。北京1995年末由于传言要收车辆增容费,仅12月份就卖出轿车2万辆,占全年销售量的13%。

根据我国轿车增长分析,每当轿车拥有量年增长率超过20%时,必将引起当年以及随后几年城市交通恶化。80年代以来,我国第一次超过20%的是1985(33.3%)、1986(42.3%)、1987(27.0%)连续三年,第二次是1992(31.9%)、1993(55.6%)连续两年。这两次轿车增长也正是大城市交通最紧张的两个时段,远远超过正常年度道路建设的供给可能。我国现有城市路网一般都是密度低、干道间距过大、支路短缺、功能混乱,属于低速的交通系统,难以适应现代汽车交通的需要,阻碍着汽车化在城市的实现。

3.公共交通日趋萎缩

80年代中期开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含无轨电车)相继萎缩,从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从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出现了全面的衰退。1978~1995年的17年间,全国公交车辆和线路长度分别增长了2.5倍和2.8倍,公交车辆达到0.62辆/千人,但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由每小时12~14公里下降到5~10公里,新增的运力被运输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车在居民出行交通结构中,多数大城市从原来30%下降到10%以下。其原因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票价政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公交企业主要依靠政府补贴,运营效率不和经济挂钩,服务质量下降与企业生存无关,因而普遍处于亏损状态,1994年亏损面达70%,亏损补贴35.5亿人民币,仅北京、上海两市就达16亿人民币。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越来越缩小。

公共汽车交通的萎缩,加速了自行车的极度膨胀,反过来又影响城市交通拥挤的波及范围。至今,我国大城市公共交通几乎还全靠公共汽车一种方式,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建有67公里的地铁线路,尚未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综合运输客运体系。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容纳量有限,因此,一旦单一的公共汽车受到冲击,被转移出来的乘客便要寻找出路,最有吸引力的便是自行车。结果,使原本已经超量的自行车更趋于饱和,例如,天津市80年代公交与自行车负担客运量的比重为19:81,到90年代初降为10:90,郑州、石家庄公交出行量已不足自行车出行量的10%。近年来,全国大城市自行车每户拥有量一直保持在2辆左右,城市近一半人靠自行车解决出行问题。

4.交通管理技术水平低下

由于历史和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城市中交通控制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设施很少。就北京与东京比较,两市都有一个交通管制中心,但北京交通控制中心控制的交叉口数只有东京的3%,人行天桥是东京的4.8%,地下人行道只是东京的5%,每公里交通标志只有东京的15%。北京在全国城市中交通管理设施算是最好的,其它城市更可见一斑。由于设施明显不足,管理疏漏不少,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北京近年来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每年500人左右,万车交通事故死亡率约6人,而日本东京为1.9人,美国和澳大利亚为2.6人,英国为2.7人(均为1985年数)。从停车场看,大城市别是中心区严重短缺停车设施,车辆大都停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加剧了拥挤堵塞和事故发生。此外,国际上正在研究并开始使用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

5.缺乏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

城市交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交通需求和供应的平衡,还要考虑土地和财力的可能,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当前出现的城市交通问题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科学的整体交通战略和规划,治理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前后失调,投入不小,而收益不大。

有一些大城市热衷于建设高标准的大型交通工程,出现了许多立交桥、高架路和城市环路,以为只有高标准的大型交通工程,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交通问题,实际上这种办法只能缓和暂时矛盾,拥挤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甚至诱发聚集更多的交通量,引起结构性的“负效应”。城市交通是一个动态的整体,仅靠几项大工程不可能解决交通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长期忽视公共交通的发展。解决城市交通究竟主要靠谁?是个体交通还是公共交通,这是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问题。其实,公共交通是效率最高的交通方式,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了痛苦曲折之后,都鲜明地选择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高,适宜于公共交通运输,所以国家早就制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城市交通疲于应付,导致了公共交通的萎缩。近年来,许多大城市又过份依赖于未来的地铁和轻轨交通,低估了公共汽车交通的作用,使公共交通进一步陷于困境。确定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交通结构至关重要,而公共汽、电车交通应是维持大城市客运交通的关键,至少到21世纪初叶是不可缺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以上五个问题,反映了我国当前大城市交通的基本特点,概括起来是车多路少,现状道路已无多大潜力;车速下降,交通阻塞的趋势在逐渐恶化;公共交通发展步履艰难,汽车和摩托车增长势头强盛,给城市交通带来新的更高的质量要求。这些交通问题,又集中表现在大城市过度密集的市中心地区,而其深层原因,则是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尚不明确,其相应的政策措施也不得力。

二、大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现阶段的城市交通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交通发展借助于改革开放的动力,就不能不带有先天性不足的滞后特点。但是,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根据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我国又将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时期。面对新时期,大城市的交通滞后,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增量配套问题,而是包含了城市布局和整体交通格局的质的变革,并以此反过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的核心是要实现城市交通现代化。城市交通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施装备现代化,即城市交通设施技术水平要不断提高,既要发挥现有的实用技术,又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新技术,谋取综合效益;二是交通战略现代化,即政策措施要不断完善,既要合理调整交通供需与交通方式的协调配合,又要提高城市路网在整个城市活动的运输效率。先进的设施是硬件前提,正确的战略是软件保证,两者相辅相成。

总体目标应该是,建设大城市现代化的多层次的综合交通体系。所谓综合交通体系,主要包括:①道路。具有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网络系统,其面积率(道路面积与城市总用地之比)一般达20%左右,设有快、慢分道(指专设人和自行车专用道路,与机动车分道行驶,形成两个互相分离、互相结合的道路系统),专用的快速汽车干道、商业区内步行道、公交优先行车道,以及足够的停车场地。还有与起迄相应的客货运枢纽设施,并设置必要的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地道以及轮渡等作为整个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所有道桥设施都要和城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设计相融合,并具有良好的工程标准。②车辆。具有性能良好的私人车辆,经过专门设计的各种专用车辆,便捷的公共汽、电车和出租车,以及必要的轨道捷运系统,各种车辆形成互补的群体,并具备耗能少、废气少、噪音小的性能,有较高舒适度,有专用的停车站点设施。③管理。有严谨的交通法规、客货运输管理规则、交通设施管理规范。能自动监测车辆、路段状况,及时传输交通讯息,经综合处理,在点、线、面上制导车辆行驶。并有良好的照明、防滑、防治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并具有完备的道路交通标志以及停车管理设施。还有经常的宣传教育、合理的税费收取办法,以保持交通建设和管理的持续发展。

实现这个目标将是我国城市交通历史上一个转折点,其时,交通的具体形象将是:①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大城市交通结构,在城市的居民出行总量中,以全国平均水平来衡量,公共汽车交通占25~35%,轨道交通占5~10%,公用和私人小汽车占10~15%,其余40~60%为自行车和步行。这个结构的特点是非机动化交通仍占相当比重,公共汽车将比现状增加10~15个百分点,小汽车和轨道交通几乎都是起步阶段,车辆绝对数有较大发展,应该指出的是少数特大城市中,小汽车和轨道交通的比重将超过上述比例。②实现多层次的网络体系,既有汽车化的快速交通系统,又有自行车行驶的慢速交通系统,大部分地区实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③积极发展快速轨道交通,有一批大城市拥有轨道交通并投入客流运输。④发挥科学管理的作用,提高道路网的通行能力。⑤扩大高等级路面比重,让私人小汽车逐步进入大城市家庭。

以上目标在实施上可以先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到本世纪末,要求初步建成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常规道路网布局,拓展空间,打下基础;同时,加强与恢复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活力,适当发展其它公共客运交通,大力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初步缓解大城市存在的交通阻塞。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10年或稍晚一些年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交通网络布局的质量,发展特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立体交通建设,发挥公共汽车交通的主体作用,建立城市交通信息控制和诱导体系,力求交通量总供需关系保持基本平衡。此后,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到下世纪中叶,我国的大城市交通才全面地进入现代化的高效快速的交通时期。

三、几点措施建议

1.加强城市政府对交通的统一领导,建立大城市的交通委员会

现在的大城市交通涉及城市的所有部门,特别是随着城市发展和土地转让制出现,给城市交通建设增加了许多外部制约条件。只有大家重视城市交通,把问题综合起来,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问题,才能搞好城市的现代化交通建设。因此,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必须实行“综合互济、协同集成”的方针,保持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的势头。

关键是要加强大城市政府的集中领导,在中央统一政令的前提下,由市政府建立有效的城市交通行业管理体系。当前,由于管理分散,体系内部不衔接,亟需建立高层次的决策机构--城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集中管理和指导城市交通建设,统筹集资、融资和体制改革工作,把现有城市交通管理机构与城市财政、计划、物价、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协调好,保证重大交通决策得以实施。

2.增加路网密度,提高交通建设决策水平

我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欠账”过多,道路现状水平很低,功能混乱,已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交通需求,因此,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加快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路建设,合理安排立交桥、人行过街设施、停车场和自行车道建设。在旧城改造中,应尽量不建占地过大的大型立交桥和拆迁过量的高架路,要加强路口渠化,打通堵头和改造“瓶颈”地段,提高支路利用率,改善道路功能结构。提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路行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改变现有“三块板”的道路断面布置,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完善系统建设,注意节省用地,反对盲目追求高标准,才能节约交通总成本,提高交通建设总效益。

3.疏解大城市中心区人口,调整城市土地使用功能

城市人口密度过密必须疏解,这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一项“釜底抽薪”的办法,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由于大城市交通矛盾集中在城市中心区,首先要利用土地级差效应,把市中心区的工厂、仓库以及不适宜市中心功能的用地,迁到城市地区,适当分散城市的活动,从交通总量上寻找新的平衡。改造中心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还要为城市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有利条件,不能因为单纯追求土地效益而超量增加建筑面积和人口密度,加剧交通恶性循环。

4.落实优先发展公交的政策,调整过低的公交票价,优化公交运行条件

长期以来,大城市实行低于成本的低票价政策,本意是维护社会安定和方便居民,各届城市政府从其自身政绩考虑,也不愿意轻易触动价格调整。结果,企业因票价问题自身得不到发展,乘客因票价问题得不到交通服务,不得已而再花更多的钱去乘其他交通工具,结果车越多,路更挤,市民更有意见,完全与低票价政策的初衷相悖。因此,要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首先要调整公共交通价格和改进定额补贴,逐步做到微利保本,在低成本前提下提供最大服务,对有效缓解交通紧张将起到重要作用。

当前,由于现状道路结构和路网布局等原因,实行公交优先运行有一定难度,但必须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予公交方便行驶。对于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共交通专用线或专门行驶公交的道路,即使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该实施相应的交通优惠办法,如单向通行道路上可以双向公交通行,某些禁左交叉口可以不受限制,以及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准非公交车辆停车等。事实上,优先发展公交还包括线路开设、准点运营和提高舒适度等等,目的是为方便乘客,保证正常运营,提高城市交通整体效益。

5.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适应私人小汽车的需要,车和路的发展相互协调

私人小汽车进入家庭是时展趋势,但也不可能很快普及。城市交通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从积极方面作好思想和物质准备,适应汽车增长的新趋势。但是,发展私人小汽车毕竟不是解决大城市交通拥挤的根本出路,城市交通现代化并不等于就是小汽车普及化。据估算,在城市中每增加1万辆小汽车,要占用30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和停车场用地,而且每天要排放60多吨的有害废气物。看来,小汽车多了必然会加重大城市的土地、环境、能源和经济负担,也无助于交通问题的解决。

对私人小轿车的发展,必须把握好“车”与“行”及其“停”三方面条件的协调发展,主要是加强交通需求控制和管理,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道路容量制定总量控制或地区控制措施。所以要做好宏观交通监测分析工作,及时采取调控手段,特别是在市中心地区,限制小汽车通过量。日本规定大城市小汽车交通控制在总交通量的25%以内,西欧诸国均控制在40%左右,象这样的宏观控制措施,在各大城市的交通战略中应有所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已出台的财政税收改革措施,增设小汽车使用道路成本费或使用税,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宏观控制作用。此外,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鉴于它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比小汽车还严重,大城市必须实行严格限制的政策。

6.加强经济可行性研究,重点发展特大城市的轨道交通

我国大城市轨道交通是必须发展的,但目前的造价太高,特别是建设地铁,超过了一般城市经济承担能力。而且今后的交通建设不可能是一种政府性的供给型系统,必须在一个开放性的社会集资型系统下完成。因此,建设轨道交通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加强经济可行性研究。这种经济研究,不只是一般投资预算分析,而是以资本、土地、财务、效益等要素的供求变化为特征,实事求是地预测客运需求量,在经济规模的原则下,最后确定选择地铁、轻轨或其它类型轨道交通工具。在目前,更应该把重点发展放在人口300万(指建成区)以上的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因为这些大城市用地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形态高度集中在市中心区,交通密集程度高,现在的客运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轨道交通所规定的运能限量,经济上又具有相当的回报能力。至于其它人口300万以下的大城市,必须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先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目前主要是加强前期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解决轨道交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选择哪种技术方案,何时开始建设,都要通过科学论证。从全国来看,应该按照远期发展的总目标,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宏观控制,一批一批地分阶段组织建设。国外对于地铁和轻轨建设项目,无不经过多年研究,很少轻举妄动。

7.广开渠道,多种形式解决资金来源

我国城市交通建设需要的投资数额很大,除了国家和城市政府拨款以外,更期望依靠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广开渠道多方集资,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办法。为此,从总体上考虑,首先是要加大投资比重。据联合国社会发展部调查认为,经济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为合适,若按我国以往几年投资比重折算,城市道路交通应占1~2%,但实际上最高年1993年也只有0.6%,1994年降为0.46%。建议我国的城市交通建设年度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不低于1%为宜。

其次,应该着重于城市投资体制的改革,对关系到城市交通的重大项目,要制定相应的集资对策,并在利用外资方面实行优惠。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从销售汽油费中附加一定比例作为修建道路的税制,这是一种合理的办法,我国海南省已经开始实行这种办法,反应很好,建议在全国推广实施。现在许多城市都在试行“以路带房,以房养路”的开发政策,通过城市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综合开发和道路交通同步发展。这些办法虽处于初步实施阶段,但已经积累了经验,完全有可能在谨慎操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再之,允许大城市因地制宜实行市政设施的配套收费政策,专用于道路交通的发展,也有利于地方财政的补充。

8.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力度,提高全民交通意识

交通研究论文篇7

关键词新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基础设施

一、目前我国农村公路交通建设的现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目前,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活动和农民生产生活中,公路交通是农村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农村繁荣、农业进步和农民发展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新农村建设中公共福利设施、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支撑,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正是由于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具有广泛的外部效应,“要想富,先修路”已是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所以,当前新农村建设应当把农村公路交通的改善作为重点和突破口。

由于公路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的作用。这几年国家非常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加快了农村公路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310万公里。5年时间农村公路建设总规模约8l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约20万公里。中部地区约50万公里,西部地区约11万公里(未含村通公路里程)。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370万公里”。而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向要向农村公路倾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2006年国家对农村公路投资实现较快增长。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1596.64亿元,比上年增加197.6亿元,同比增长14.1%,增速提高1.5个百分点。截止2006年底,全国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里程达到302.61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1.08万公里。农村公路里程超过10万公里的省(区、市)已有16个。

但由于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财政实力薄弱,对农村公路交通建设不重视等种种原因,导致对农村公路建设历史欠账太多。农村公路的现状并不乐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公路总里程仅有8万多公里,农村公路数量极为有限。虽然从改革开放初1978年到2005年的17年间。平均每年增加3万多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增加了90多万公里,但到2005年底,全国县乡公路里程只有148万公里,而且由于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农业耕作规模小和农村公路等级低、质量差、规模小、密度低等原因,目前的农村公路规模仍远远难以满足农村发展农民出行的需求。其现状存在以下不足:

1目前农村公路存在通达率低、公路密度低,地区差异大。到2006年底,全国公路密度为36.0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国仍有672个乡镇不通公路,89975个建制村不通公路,分别占全国乡镇总数的1.7%和全国建制村的13.6%。公路密度分为公路面积密度和公路人口密度。通过对世界部分国家的公路密度的对比,无论人口密度(14.4公里/人)还是面积密度(0.19公里/平方公里),我国均处于较低的水平(如图1)。

另外。我国各省市公路用地总量和公路密度差异很大。全国公路人口密度最大的是(158公里/人),人口密度最小的是上海(4.6公里/人),两者相差近34倍。全国公路面积密度最大的是上海(0.98公里/平方公里),面积密度最小的是(0.04公里/平方公里),两者相差26倍。所以目前应重点加快中西部农村公路建设,以缩小中西部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

2农村道路质量差,等级低,养护不到位,通达深度不够,增加了通行困难。虽然农村、县乡道路建设突飞猛进,不仅道路里程、通行宽度增加。而且质量明显提高,有些地方基本实现了黑色化、网络化和等级化,部分路段甚至达到了国家三级公路的标准。但农村道路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突出表现在:首先是道路等级较低,道路线型性较差,弯多、弯急,坡度陡,路面质量差,破损严重,多为混凝土或沙石路面。目前我国农村公路主要以四级以下公路为主,等外公路占相当大的比例。2005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里程4.1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2%;一级和二级公路里程28.5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15%;三级、四级和等外公路总里程约160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83%。四级和等外公路占农村公路总量近80%。其次是县级和农村公路质量低劣、养护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农村的交通。县级公路特别是村与村之间的公路大部分是启用以往的路基,稍加修整而成。因此,建成后道路的质量极为低劣。道路不堪重负,不能经久耐用。再加上公路养护不到位,尤其在雨水季节。致使很多乡村道路被毁坏,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体交通水平,加重了广大农民出行难问题。再次是道路建设标准不高,许多路面宽度仅3.5米,汽车会车困难;农村桥梁大多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许多桥梁建设标准不高,而且基本上都到了更新改造期,与现有农村道路不相适应,已经成为农村交通运输的“瓶颈”。四是农村公路通达深度不够,路桥不相配套。农村公路之间、农村公路与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之间尚未完全畅通,仍有部分乡镇、行政村还存在残缺不全的“断头路、泥巴路”。

3新农村道路建设中,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融资困难,资金缺口大,目前公路建设资金仍以国内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以2006年为例,全年公路建设到位资金5481.85亿元,同投资完成额相比,资金到位率为8%。到位资金中,国内贷款占40%,地方自筹占32.8%,所占比重比上年分别提高2.5个和0.9个百分点;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只占1.5%,车购税占9%,利用外资占0.9%,企事业单位资金占7.8%,其他资金占1.9%,上年末节余资金占5.4%。由于主要以贷款修路为主,导致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本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交通的发展。很多地方农村交通道路还待休整,交通条件急需改善,但所面对的最大困难就是修路资金紧缺,融资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投人有限,大多地方都是依靠农民自筹资金,自拉项目进行融资修路。资金的缺乏使很多还待整修的道路陷于瘫痪状态,特别是乡村公路由于地方财政实力不足导致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交通局面的好转,成为发展农村交通事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新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在新农村公路建设中应注意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新农村公路交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农业区划、土地总体利用、农业产业基地及移民搬迁、扶贫开发等统筹规划,与农村山、水、田、林、渠治理紧密结合,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运输发展协调安排,做到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经济适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根据农村地理条件、经济水平、交通需求、资金供给和公路使用功能,恰当利用地形,合理选择路线方案、技术指标和路面结构型式。在项目实施安排中,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突出建设重点,明确建设任务,做好示范带动,讲究重点突破,分步有序地推进农村公路的各项工作。切忌急于求成和贪大求高,切不可因农村公路建设增加乡村债务负担。公路交通设施的规模、布局、等级标准及管理服务,充分体现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既要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既要满足当前需要又要兼顾今后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质量和效益第一。公路设施建设应坚持可靠、耐用、适用、实用。

2在新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科学制定规划,完善交通网路建设,加强薄弱地区的农村交通建设力度。交通规划目标要有科学性、实用性,要与乡村建设规划相统一,与地方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要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一是打通镇至县城或出县境与外县的联接线,发展县域经济。二是接通断头路,尽可能避免迂回线路,缩短里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立四通八达的交通网。三是做到村村通公路。从全国来看,应在资金安排上,重点向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经济落后地区倾斜,要优先解决没有通公路地区的交通问题,可以搞一些类似广西大石山区公路大会战的交通扶贫工程,加快改变老、少、边、贫地区的落后交通面貌。

3要大力加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往往是重修轻管,由于自然力和人为的破坏给农村的现有交通建设成果带来极大的损失。必须从农村交通的实际出发强化路政管理,实行“县管、乡办、群养”的管理体制。探索一条公路建设、公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一体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使农村公路长久地发挥支农、扶农、惠农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着重确保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公路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成败的关键。在新农村公路建设中,既要有发展农村公路的迫切性,又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公路建设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的规模和速度,把公路的工程质量和效益质量放在第一位,做到建成一条路,带动一方经济。县乡两级交通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交通工程质量,真正做到优化设计、精心施工,加强管理、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的每个环节。同时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到质量管理的整个过程。在乡村公路建设中要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对自然、生态和人居环境的影响,通过优化设计、旧路利用、占补平衡及借土回填造地,尽可能减少占地,减少拆迁,要尽可能利用旧路资源和工程设施,注意保护人文景观和文化传统,保持农村历史文脉和健康的民风民俗。公路修建要坚持文明施工,文明作业。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大力推广车辆节能技术,鼓励发展和使用经济、适用、节能、安全的运输车辆,降低能耗,减少污染,要使交通工程与生态环境,农村的自然景观相结合,使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与乡村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使农村公路交通与生态、环境、资源和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形成农村公路交通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和谐的发展机制。增强农村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使新农村的交通建设走上一条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5确保新农村公路交通资金的规范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意见最大就是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不透明。这是导致村民对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资金的管理上,要坚持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中央、省对新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新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资金,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国家、省对新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将全额用于新农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支付。新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将向项目所在地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实行村务和乡务公开,强化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三、在加强新农村公路建设可采用的各项措施和途径

1要增加政府对新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是服务于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应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交通投资机制。省(区、市)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建立国家和省(区、市)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较为稳定的投资来源。逐步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农村公路投资新机制。具体就是把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及公路维护管理投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作为新农村公共财政支出的经常性项目和重点支持的公共设施,逐年加大投资支持力度。通过大路带小路、重点路带动农村资源开发。对于公路修建、公路项目地方税费即征即返。根据国家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省(区、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制定技术标准;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2要利用好市场,各种政策扶持的优势,通过多渠道筹集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交通建设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投入问题,尤其是农村交通建设矛盾更为突出。没有资金,新农村公路建设将成无米之炊。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向上争取一点,县、乡配套一点,市场运作一点,群众筹集一点等“四个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资。特别是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动员沿线受益企业、干部和职工捐资,实行争取中央扶持一点、各级政府筹措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和受益群众投入一点、包扶单位支持一点、政策优惠补偿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资金,扩大新农村公路交通建设资金来源。在大力抓好各项交通费征收的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各种扶贫优惠政策和资金。通过相关部门内部挖潜,压缩各种经费开支来支持乡村公路建设。扩大新农村建设的宣扬力度,广泛发动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带头捐资,捐资者可以给予道路冠名权等荣誉。同时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热情高、劲头足、效果好”的地方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

交通研究论文篇8

论文摘要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小汽车交通(个体交通)不能成为城市交通的主体。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有利于城市交通结构的合理化,并为私人小汽车的合理使用提供必要的城市空间。对中国的大城市来说,要突出强调的是面向公共交通的土地布局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路网布局框架和等级结构,道路功能定位必须与沿线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一、团队汽车交通发展的基本认识

1.1正确理解汽车交通

汽车自诞生以来对人类发展,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布局、生态环境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汽车交通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具有许多优点相对于人力交通方式,它快速、舒适、机动化、大运量;相对于火车、轮船、飞机,它自由、灵活、经济。就小汽车而言,它在现有的各种交通方式中最能体现人性的发展需要。随着人类对自身潜能开发能力的加强,自身价值的提高,时间对人越来越重要,自由、自主对人越来越重要,私密对人越来越重要,远距离的休闲、观光、旅游对人越来越有吸引力。小汽车快捷、舒适、私密等优势都远胜过其他交通工具。我们没有理由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不让人们拥有和使用自己的小汽车。汽车的发明和发展尽管从现在看给人类社会、尤其是大城市带来了很大麻烦甚至威胁,但它更多的是作为现代工业经济的主要推动力,促进了人类的发展;更多的是作为人的代步工具,扩大了人的活动范围,开发了人的潜力,促进了人类文明进步。另一方面,私人小汽车是城市中单位乘客运行成本最高的客运交通工具,这种高成本不仅体现在使用者的成本高,还体现在其社会成本和边际成本也最高,社会资源的消耗大(能源、土地、环境等)。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城市交通供需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堵塞加剧。尤其是中国许多高密度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如果不对城市私人机动车交通出行进行有效的管理,将会造成城市交通系统的瘫痪,严重影响城市经济运行和人们日常活动。国外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小汽车交通(个体交通)不能成为城市交通的主体。

1.2正确理解汽车化和机动化

汽车的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小汽车的增长和发展过程,通常被理解为“机动化”。实际上,“汽车化”不能等同于“机动化”。所谓机动化,确切地说就是用机动的方式替代人力、畜力方式完成人和物移动的过程。将小汽车的私有化、汽车拥有和使用的普及化理解为机动化,这是一种误解,至少是一种片面的理解。机动化在不同国家、地区、城市,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占主流的机动化交通方式的不同。摩托车化、小汽车化、公共汽车化、轨道化等都是机动化的表现形式。以摩托车为主要交通方式的城市,曼谷、台北、广州是典型;以小汽车交通为主要交通方式的城市,以美国城市居多;以公共汽车交通为主要交通方式的城市,有香港、新加坡、巴西的库里蒂巴等,这些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方式占65%左右;以轻轨或地铁交通为主要交通方式的城市,以伦敦、巴黎、东京等为典型,这些城市以高度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城市高度密集,都具有高度发达的地铁、轻轨网络。

摩托车化即摩托车的高速发展和广泛使用。这尽管不是机动化的普遍形式,但也是我国大城市应该尽量避免的。日本的摩托车化是发生在机动化到来的初期—20世纪40年代,持续时间很短(不到10年),但对当时日本城市的冲击却是很大的、使其遭受了一段时间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恶化:交通拥挤、秩序混乱、事故高发、污染严重。随后,城市很快转向大量发展私人小汽车,加强了交通管理,同时不断修建地铁、轻轨等大运量公共交通设施,交通状况逐渐好转。20世纪70年代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先后起飞,开始了机动化进程。台北、曼谷的摩托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摩托车的使用也不受任何限制,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迅速普及。台北的城市交通状况随之急剧恶化,陷入拥挤混乱和空汽严重污染的“泥潭”,台北人称之为“黑暗交通”时代。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台北开始从噩梦中觉醒,开始着手整治交通和发展公共交通,修建城市轨道交通,交通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和越南,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的交通发展也出现了类似于台北和曼谷的情况,如中国的广州、南宁市,越南的河内、胡志明市,在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初,摩托车人均拥有量也处于高速增长阶段,道路交通状况同样变得非常糟糕!

机动化不等于汽车化,更不等十小汽车化。所谓“小汽车化”是指小汽车逐步进入居民家庭,人们的出行方式不断以小汽车取代其他出行方式的过程小汽车化是机动化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方面,对城市交通状况的影响最深刻。从东西方、发达或不发达国家来看,都有反例和正例。反例:发达国家如美国,已经是积重难返,欲罢不能。但毕竟靠其强大的国力支撑,城市交通状况并不比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差。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墨西哥,虽然人均小汽车拥有量较发达国家少,但因对小汽车拥有和使用不加任何限制,故已大大超出其路网及环境的承受能力,已经成为让人难于容忍的“交通沼泽地”!正例:发达国家的城市如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等,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等。她们走的都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限制(节制)地发展小汽车”的路线,这就保持了城市交通供求的适度平衡,保证了城市整体的有序健康发展当然,发达国家和准发达国家(地区)或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公交优先发展、有限制发展小汽车的道路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发达国家(英法等西欧国家)在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大肆掠夺弱国资源财产的基础上,有较雄厚的财力来大规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自然容易吸引一般市民乘用公共交通,减少对小汽车的依赖。而香港、新加坡的情况则不同,她们能维持今天的交通结构和良好的交通状况,更主要的是依靠政府有力的调控措施,在严格调控小汽车发展的同时,根据政府的财力和政策的导向来逐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这个过程显然要比西欧城市走过的路困难许多。中国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呢?

1.3正确理解优先发展公交和适度发展汽车

近年来,中国关于大城市发展小汽车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争论很多,而且有的观点相当尖锐。赞成发展小汽车的,是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和满足老百姓生活富裕后对小汽车的客观需求等出发的。而且,国家已明确将汽车工业列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私人购买小汽车和不允许对私人小汽车发展设置任何限制措施的政策。对此不少从事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研究的学者,甚至一些著名专家都表示忧虑。他们认为,中国土地资源十分紧张,城市人口密集,环境承载力弱,而且许多大城市具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空间布局特色,小汽车的大量发展和普及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城市的整体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他们主张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惟有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小汽车发展必须持慎重态度。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不应该也不必要是对立的。从国际经验看,即使在小汽车十分普及的发达国家,大城市交通还是依赖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和主体的公共交通,小汽车只是辅的出行工具。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大城市交通的根本出路,这是被许多大城市交通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所同时证明了的真理。城市交通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人和货物的异地移动问题。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有效利用城市交通资源和社会资源,解决城市中无法承担私人机动交通成本的人群的出行问题,是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有力手段。大容量的城市公共汽车与私人小汽车相比,可以在城市有限的道路空间中充分发挥城市交通设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断面的乘客量越大,占用街道和停车用地的机会越少,综合客运成本越低,能源消耗越低,环境效益越好。

如何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的状况,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交通资源,管理日益增长的城市交通,成为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惟一可行和有效的办法只有优先和重点发展公共交通。这种做法不仅已被国外发达城市的实践所证明、而且也体现了党和政府为老百姓谋福利的根本宗旨,符合我们已经确立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国策。因此,在解决城市交通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尽快明确、制定和落实优先和重点发展公共交通这一基本政策在落实优先和重点发展公共交通基本政策的同时,还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必须说明的是,发展公共交通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限制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只要我们采取正确的措施和遵循适当的步骤,发展公共交通只会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最终实现公共交通与汽车工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这是因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有利于城市交通出行结构的合理化,为私人小汽车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城市空间.由于受到我国城市用地的限制,城市不可能大规模扩张,城市交通设施资源有限,不可能无限制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可以促进自行车交通向公共交通的转化,减少混合交通对城市机动车交通的影响,把大量的交通出行吸引到公共交通上来;可以为城市其他机动车交通提供更多的交通设施资源,从城市资源上为私人小汽车创造必要的发展条件。

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可为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提供必需的支持手段,使城市交通的有效管理成为可能,从而缓解城市交通拥挤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降低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行成本,进而降低私人小汽车运行的成本,为私人小汽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运行环境。因此,优先发展公交与适度发展小汽车是不矛盾的。

二、机动化对城市交通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现代城市发展和空间演化是与城市交通机动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前,城市用地规模都不大,但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火车、申车、汽车等杰门动交通工具的发明和使用,国外城市出现了城市扩展、蔓延现象.英国伦敦的城市扩展过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机动化造成的城市用地不断扩张的现象(图2)。1801年,伦敦人口已达100万,人口主要集中分布在距离市中心半径2英里(约3.2Km)的范围内。1851年,伦敦人口增加了一倍,市中心半径还没有超过3英里〔约4.8Km),绝大多数居民根本没有任何公共的或私人的交通工具,主要靠步行上班。到了1914年,伦敦人口增加到650万,以蒸汽火车和马车为载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使城市形成了独斗毛的触须状形态,在市中心区15英里(约25.4Km)的距离内的交通联系非常方便。1939年,人伦敦口增长到850万,电火车和公共汽车提供了更为快捷、通达性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伦敦形成了自市中D起半径为12英里一15英早(约19.3Km~25.4Km)的大致圆形的城市。

此时的伦敦每10户家庭有一辆小汽车,但小汽车不是主要的交通方式。二次大战结束后的数十年中,伦敦的汽车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人口分布跨越了伦敦的环形绿带,向周边新城疏散,形成了郊区小汽车交通与内城轨道交通相衔接的交通模式。城市用地空间进一步向周围地区扩展,形成内城与周围新城组合的多中心大伦敦地区。

就居民个人而言,机动化实际上意味着他(她)可以大幅度地扩大活动空间,提高机动性也就意味着改变人的生活方式。“尽管利用小汽车出行所产生的费用明显高于乘用公交车或自行车出行的费用,但对于出行者而言,舒适、便捷、准时的运输方式才是构成满意的真正原因”(S斯岱而斯著,刘志译,1997)。小汽车的使用,改变了人的时空观念,人们开始用出行时间(多少车程)来取代空间距离。人们可以在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范围内进行就业、购物、交往、公务活动等,而休闲、旅游等活动在几百公里范围内也可朝发夕归。小汽车的普及,也使西方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大幅度下降。借助便利而自由的交通,郊区清新的空汽、幽雅的环境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心区居民到郊区、远郊区居住。

小汽车化给居民个人带来了交通的自由和灵活性,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像美国这样高度依赖小汽车的国家,人口的低密度分布和蔓延,使城市的边界几乎消失了,土地资源极其浪费,这是中国国情所不能允许的,而且城市传统的邻里关系和社区氛围也被打破或消失了。其次,小汽车进入居民家庭不同于电视机、冰箱、DVD进入家庭。有位交通专家说得好“小汽车进入家庭,实际上是进入了街道”。购买小汽车,一方面改变了居民个人的出行方式,另一方面汽车必须占用城市道路用来行驶,消耗了社会资源,社会要为其付出成本。再次,“道路系统是开放的,但交通不可能均匀分布,总是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交通拥挤也就不可避免”(S·斯岱而斯著,刘志译,1997)。这样,不但驾驶者自己要在路上浪费时间,而且还有更多的人(公交乘客、步行者、骑自行车者和其他开车者)在道路上浪费时间。这又是另一部分社会成本.最后,小汽车消耗的是石油—不可再生的能源,排出的是废汽,以及产生噪声、震动等,都具有负面影响。如此种种,尽管不是无药可治或者无药可救,但也都是城市领导者、规划专家、交通专家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三、应对机动化的基本策略

未来的10年一20年是我国城市机动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东部发达地区可能还要更快一些。如果能将这段时间的交通问题处理好、解决好,那么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否则我们将面临无可挽回的遗憾和损失,我们将愧对子孙后代。那么,我们需要为机动化的到来做好什么样的准备呢?

3.1需要-个好的劫线

一个好的规划必须将交通与土地利用融为一体、有机协调。墨尔本、多伦多、名古屋、库里蒂巴等城市提供的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优秀蓝本及成功的实践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的典范。中国的城市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而且许多城市正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或调整。这是我们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管理方向的最好机会,而且对许多重大问题(如路网规模、结构、功能、布局问题,交通结构问题,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规模、方式、布局问题,对外交通及城际交通通道、方式、布局问题,城市内外交通的有效衔接、转换问题等)来说也河能是最后的机会。一旦城市发展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交通模式基本形成以后,再想改变就已经为时晚矣。

对中国的大城市来说:①要突出强调的是面向公共交通的土地布局模式,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或有足够吸引力的公交优先走廊引导新区开发建设。要做好新区接驳公交线网的规划,要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布局,规划好停车换乘系统,预留足够的停车空间。要特别重视大型公交枢纽设施的规划和其周边的土地利用规划。②建立科学合理的路网布局框架和等级结构,特别要注意提高路网密度,尤其是要提高支路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必须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才能真正得到落实。③道路功能定位必须与沿线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快速路不允许直接穿越居民生活区、城市商业区(街)、城市中心区、文物保护区、景观风貌区。交通性主干道也应尽量避免这种穿越。大城市中心区则需要规划建设能吸引和疏解长距离穿越性机动车的城市快速(环)路或交通性主干道。反过来,在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四周,不应布置密集居民区、大型商业设施。④要用定量分析的手段,科学评估城市中心商业区和大型公建设施的合理规模和开发强度,高度重视旧城与新区之间、城市峰腰地带的通道规划。⑤在新区组团和中小城市规划中,对小汽车发展要有足够的估计,规划控制好道路网络、公共和配建停车设施,等等。

3.2要有正确的交通战略和政策

首先,应建立小汽车发展的区域差别政策。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鼓励私人小汽车发展已经成为一条既定方针。中国幅员很辽阔,有足够的汽车发展市场空间。但是,我们对机动化给城市(主要是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要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对城市机动车发展尤其是小汽车发展不能不讲条件,不计后果。应当取其利而弃其弊。国家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要制定不同的汽车发展引导性政策,也应当允许特大城市和一些条件特殊的城市(如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制定自己的汽车交通发展政策。城市本身对中心区、主城区、新区、新城等不同区域的汽车发展和使用应区别对待,制定相应的政策,该鼓励则鼓励,该限制则限制。

其次,明确大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政策。我国大城市交通正处在非常关键的历史发展时期。日本名古屋大学河上省吾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大城市只有在小汽车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前,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才能应付未来居民出行机动化高潮的到来。坚定不移地坚持公交优先发展应当成为大城市交通发展长期坚持的战略。因为,购买和使用小汽车是居民个人的消费行为,城市政府不应或者也难于对其采取限制(当然,也有严格限制的,如新加坡、香港等),故惟有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市民提供值得信赖的公共交通服务,才能引导和影响居民的出行选择。

再次,应坚持以人为本(而非以车为本)建立一体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城市交通的根本目的是完成人和物的移动或输送,而非车辆的移动。城市交通本身也是一个有机整体,满足多种多样的交通需求。从这个根本目的出发,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切不可一味地强调解决机动车交通问题,而要建立一体化的综合交通的理念。

3.3要继续加形成市交通鑫肺出设施建设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城市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城市机动化水平还较低,居民出行个体化和机动化还刚刚起步,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始终高于道路的增长速度。因此,城市目前的道路交通供求平衡是一种暂时的、低水平上的平衡。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绝大部分大城市尚没有大运量轨道交通,城市交通系统依然是单一的地面道路交通系统,居民主要出行方式是自行车、步行和地面公交,且以自行车为主导方式。城市道路网结构性、功能性矛盾还比较突出。

经济发展带来的机动化加速发展使城市交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交通需求持续增长与相对薄弱的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我国的许多大城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要坚持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从长远看,大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出路和重点是建设快速轨道交通。同时要重视配套的地面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另外,对小汽车发展一味严格限制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此,还要继续适度地进行道路改建、扩建、新建,特别是提高支路网的建设水平,并且要高度重视停车场建设,以满足人们一定的机动化需求。:

3.4科学地管理交通,理智地使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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