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刑法博士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6:53

刑法博士论文

刑法博士论文篇1

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改为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荣誉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作为新中国第一代法学家的杰出代表,高铭暄教授数十年来兢兢业业、尽心尽责,不仅全程参与了新中国刑法典起草、制定、修订工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也为中国法学界培育了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

“得经师易,得人师难”。在学生们心目中,高铭暄教授不仅仅是一位授业解惑的“经师”,更是一位明德传道的“人师”,“在高铭暄教授门下学习,是我们人生中最宝贵的经历,最幸福的时光。先生不仅教会我们治学之道,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们如何做人,如何做事!”

独辟蹊径 探索教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教学方法在整个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杰出的法学教育家,高铭暄教授带领众学子,步入法学殿堂、培养法律信仰、领悟法之真谛。他在几十年的法学教育生涯中,紧密地结合法学学科特点,探索出许多卓有成效的刑法学教学方法。

高等教育的重要特点在于,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传授,而是必须在课堂中渗透教师个人的研究心得、反映出最新的前沿动态。因此,对高校教师而言,教学与科研恰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关系处理得好则并驾齐驱,否则很可能南辕北辙、双受其害。

在实际教学中,高铭暄教授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对于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他一直强调教学与科研必须齐头并进、相辅相成,“只有真正做到教学与科研两者并重,才能达到启发学生思维、教会学生学习方法,教学相长、教研并进的良好效果。”

传统的课堂讲授对于本科教学可能还是主体,但是对于已经接受本科、硕士教育的博士研究生来说,如何继续加强教育?作为新中国第一位博士生导师,这一任务首先摆在了高铭暄教授面前。经过多年的刑法教学实践,他形成了一整套博士研究生教育思想,创造性地总结出了“三严”、“四能”、“五结合”的博士生培养模式。

在他心目中,“三严”是指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博士生虽然已系统地接受了大学本科教育和硕士研究生教育,有的甚至还做过几年实际工作,但仍需要严格要求;“四能”是指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要求每个博士生在以上能力方面都要有所提高;“五结合”是指要求学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学生只有把学习与科研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在科研中更好地有目的地深入学习。

除此之外,高铭暄教授还借鉴医学教学研究经验,创造性地提出综述教学法,即在教学中指定某些问题让学生在全面收集中外资料的基础上加以分析研究,并做出文献综述、提出自己的见解。如今这种方法已得到推广并适用于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界的研究生教育。

其实,无论是学习还是科研,都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这一点高铭暄教授经常告诫自己的学生。在今天的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队伍里,理论联系实际蔚然成风,恐怕与此不无关系。

勇担大义 编撰教材

教材是教学的根本,一堂生动的教学课可能影响一个班、几十个学生,但是一本优秀的教材却可能影响一大批人,甚至一代人、几代人。作为新中国刑法学教育事业的开拓者,高铭暄教授深切地意识到这一点,因而一直十分注重刑法学教材的编撰。

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一批在全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学者云集北京,他们受司法部委托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教授被推荐为该书主编。在整个编写过程中,以他为代表的诸位刑法学家克服资料匮乏、经费不足等困难,力求使全书全面地反映出新时代刑法学研究的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刑法学教学的需要。

1982年,历时三年多、数次增删易稿的《刑法学》终经法律出版社出版,获好评如潮,被原国家教委认定具有“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阐述全面、重点突出,纵横比较、线索清楚,评述客观、说理透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特点,在我国年轻的刑法学发展史上,占据承前启后的地位。1988年,该书获“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奖”双重殊荣。截至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该书重印10余次,总发行量超过150万册,创同类教材发行量的最高纪录。

1997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刑法中许多重要制度随之发生改变,刑法学教材也面临着更新换代的迫切任务。彼时,高铭暄教授已年近古稀,但是本着急国家法治之所急的心情,他再次担纲编撰了一批高质量的刑法学教材,其中包括“九五”部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以及与马克昌教授一起主编的《刑法学》。

后来,《刑法学》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成为法学本科教育最常用的教材,至今已再版三次,发行数10万册,并于2002年10月荣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教育的形式是多样的,特别是法学教育,既包括全日制本科教育,又包括函授教育、自学教育,还包括高端的研究生教育。鉴于此,高铭暄教授编写教材,从来都是注重根据不同层次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内容调整。数十年来,他不仅编撰了十余部影响极大的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教材,还主编了数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对中国刑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爱无声 提携后进

学术的发展需要一代又一代学人的不懈努力。为此,高铭暄教授对青年学子的培育从来都是不遗余力的,并多次指出,“和年轻人在一起,我感到无比高兴,看着青年学者一步步成长起来,是我最大的欣慰。”

1984年,高铭暄教授成为中国第一位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开始为新中国培养第一届博士生,其中包括如今的赵秉志、陈兴良等知名教授。与年轻学子在一起,他不仅言传身教,还多次无私地把一些参与科研、立法的机会提供给学生们。

1993年,他在主持《刑法学原理》编写时,除吸收王作富、张希坡等老教授以外,大胆引进了赵秉志、陈兴良、周振想等刚刚在刑法学界崭露头角的青年学者加入写作队伍。后来,该书出版后,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刑法学研究的必读书”、“刑法学界的红宝书”,赵秉志、陈兴良等青年学者也因此跻身于刑法学研究前台。

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90年代,正值我国刑事立法频繁修改时期,政府立法机关时常咨询、征求高铭暄教授的立法建议。每当有这样的机会,他总是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学校刑法教研室年轻的学者们,通过组织大家讨论,将青年学者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立法机关。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全面修订1979年刑法典时,高铭暄教授郑重推荐了青年学者赵秉志、陈兴良、姜伟等全程参与刑法典的修订。

时至今日,谈及高铭暄教授当年的栽培之情,赵秉志教授仍念念不忘,“1988年我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正是高铭暄教授的推荐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器重与培养,使我得以更深入地参与到法工委的刑法修改小组之中,从而有了将刑法学理论和参与刑法修改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的条件与动力。”

其实,不只是对自己的学生,只要是年轻的刑法学人,甚至只要是对法学怀有兴趣的年轻人,高铭暄教授就总是怀揣满腔热情、竭尽所能给予关怀。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郭东对犯罪经济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决定以《犯罪的经济分析》为题进行博士论文写作。然而,由于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他深感自身刑法学知识储备不足,于是就怀着忐忑的心情向高铭暄教授进行请教。没想到,高铭暄教授在听明缘由后,毫不犹豫地对他进行了精心地指导,并像对待自己的学生一样,从论文提纲到完稿都作了缜密的调整、修改,甚至连错别字也予以修正,最终使该论文取得了较高的学术水平,并获得了论文答辩委员会很高的评价。

刑法博士论文篇2

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其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整体水平在全国较为先进,其中刑事法律学科更是地位突出,具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含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法律史三个博士学位点和三个硕士学位点,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尤其是刑法学科长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是迄今唯一的刑法领域部级重点学科点。以上述刑事法律学科和学位点为基础,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该中心以精干的知名中青年学者组成领导班子,并聘请著名法学家担任顾问。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为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荣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全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人事部、教育部评定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国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秘书长。中心副主任有四位:何家弘教授,知名中青年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学者,美国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甄贞副教授,在职博士,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郑定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法律史学者;黄京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我国刑法领域第一位博士生导师,曾自始至终参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草工作,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等重要领导职务,是我国刑法学界领导人、学科带头人和蜚声中外的著名刑法学家。中心还聘请了中央政法机关几位专家型领导同志担任顾问。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0人,包括资深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和曾为博士后的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谢望原教授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15人,包括资深刑事诉讼法学家程荣斌教授以及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卫东教授等;校外(含国外)兼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国内兼职研究人员为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的中青年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国外兼职研究人员均为国际上的著名法学家(如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戴尔玛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西原春夫教授、德国马普研究院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阿。艾赛尔教授等)。为引导全国刑事法律学科的发展完善,中心建立了刑事法学学术委员会,由中心和其他院校、中央政法机关的9为著名专家学者组成,高铭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中心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古今中外刑事法律学科,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1)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含中国区际刑法)为研究方向,主任黄京平教授。(2)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主任何家弘教授、副主任甄贞副教授。(3)第三研究室以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主任郑定教授。(4)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研究方向,所长高铭暄教授、副所长赵秉志教授。中心在研究机构、研究力量、研究内容诸方面贯彻了优势互补,其主要表现有二:(1)相关学科有机结合。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的设置,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体现了基础与应用、实体与程序、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开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研究的综合性和应用性。(2)研究队伍合理组合。建立了老中青相结合并以中青年为重心的合理梯队,形成了校内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与校外(国外)兼职研究人员的合理结合。

作为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应在全国居于显著的领先地位,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为达此目标和地位,在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领导与支持下,中心在借鉴以往研究机构之研究体制的基础上,将大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摈弃过去的以院(系)和教研室为管理主体的科研管理体制,真正确立全新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主任责任制、人员流动制、项目合同制、全面开放制等责任与竞争机制,从而形成理论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为中心的科研和学术活动提供充满活力和动力的开放、科学、高效的良性运行机制。中心要以学术研究为重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均需与课题相联系,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制度;中心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与刑事法律相关的课题进入中心研究的申请,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科研条件;中心将注意与法律实务部门和国外、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努力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并力争站在当代学科的前沿;中心要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专门人才,举办短期培训,努力建成本学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基地;中心计划通过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和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现代化图书资料中心,以及多种形式的参与实践和服务社会,努力成为本学科领域的重点学术交流中心与咨询服务中心;中心要争取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全国刑事法学界的协同参与下,以其重要的学术地位、高水准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学术活动,起到引导、促进刑事法学学科发展完善的作用。

该中心被批准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近十个月以来,注重学术研究,注意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丰富,学术成效显著:(1)中心的两个重大科研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10个子课题,赵秉志教授主持)、《刑事审判与证据制度研究》(2个子课题,何家弘教授、甄贞副教授主持)均已启动,并进展顺利。(2)中心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已有《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3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重点疑难犯罪司法实务研究》(7本,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8本,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上、下册,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赵秉志主编,黄京平等副主编)、《刑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11本,赵秉志主编)等6种计32本书籍已先后问世或正在出版过程中;中心校内研究人员还有16种其他刑事法著作、译著出版。(3)由中心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于2000年8月10日至15日在贵阳市成功地举办了“当代国际刑法问题学术讨论会”,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4个单位的66位代表出席,会议研讨了当代国际刑法的诸多重要课题,这是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学术会议,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刑法学界的重视,影响较大且意义深远;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赴巴黎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在我国政府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与支持下,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功地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卢建平教授赴新加坡参加了“世界化与国家”国际研讨会,并就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努力作了专题报告;中心研究人员还参加了多次国内有关学术会议。(4)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何家弘教授、黄京平教授、谢望原教授等多次应邀为有关部门、地方作学术报告并获得好评。(5)中心在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继续编辑出版以大分量的深入理论研究为特点的《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已出版4卷)的基础上,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编辑出版以刑事法实务问题研究为特点的《审判实务研究论丛。刑事法卷》专刊(季刊,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6)中心已与法国、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就跨国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过失犯罪、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等课题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中心参与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已取得成绩;中心接待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南联盟等国的专家学者并举行了座谈会或学术报告会。

二、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之前瞻

新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在其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紧密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刑事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需要,努力开拓进取,成果丰硕,成就骄人。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科学;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事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品格;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尤其是刑事法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努力创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刑事法学研究的辉煌,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刑事法学学者的历史使命,也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所在。针对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转换理论观念

首先要转换刑事法的理论观念,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刑事法观念是人们对刑事法律的性质与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在法律文化结构体系中,刑事法观念居于深层的或潜隐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永远保持一致,但却控制和影响着居于表层结构的刑事立法的规范设计和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功效。

我国传统的刑事法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执行阶级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我国刑事法律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事法律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事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政治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事法观念,不仅阻碍了刑事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而转换刑事法观念,确立与时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事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事法律变革和中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刑事法的价值观念应当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刑事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并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予以体现,这也是当今刑事法律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与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新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律的功能,但这绝不是对人权保障的片面强调和对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完全否定。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事法律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事法律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事法律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研究方向

调整刑事法学的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事法学研究与理论刑事法学研究的并行不悖,实现刑事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实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马首是瞻,过分偏重注释法律,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应当说,应用性是刑事法学的生命,是刑事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实践性),刑事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刑事法学的应用性决定刑事法学需要进行注释性研究,不仅要分析现行刑事法律本身的规范内容和逻辑结构,而且还要描述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运行效果,阐释立法精神,为刑事司法服务。

但是,刑事法律的运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对刑事法学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仅仅依靠注释性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而要维护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运用刑事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有意识地引导现行刑事法律的科学运作。综观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变革的历史,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虽对基础理论有所研究,但获突破性进展不多,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不能高瞻远瞩、形成高屋建瓴之势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而今后刑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以有效地提升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加速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然,注重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刑事法学的研究。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方向,应当是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并重,这是由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传统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过分偏重注释性研究,所以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当在兼顾注释性研究的同时,适当偏重理论性的研究,以使二者渐趋平衡,实现刑事法学科学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研究方法

人类科学研究的历史证明,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

针对以往刑事法学研究仅注重定性研究而忽视定量研究、研究方法比较贫乏等问题,我国新世纪的刑事法学研究在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础上,还应当着力改进研究方法:贯彻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与合理结合;繁荣、优化比较研究,不仅要注意对外部世界刑事法律、刑事法学的介述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而且也要注意对之进行经济、文化、政治等深层次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整体运行状况出发,根据某些问题的关联性质,注意结合刑事法学的有关学科进行研究;提倡学科的交叉整合,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等等。

(四)拓宽研究视野

以往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衔接。因而拓宽刑事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暨国际刑事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新世纪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需加强的领域。

1.加强区际刑事法研究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国从而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律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

2.繁荣外国刑事法暨比较刑事法的研究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有名言:“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H.克茨据此指出:“我以为,在法律上也可借用歌德的这句箴言。这意味着,即使一位法律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由于“夜郎自大”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影响,没有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有益经验。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但所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而且很不系统。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刑事法理论,对英美刑事法的研究则相对显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我国刑事法学对外国刑事法学先进理论的借鉴。因而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事法和比较刑事法的研究,对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对于刑事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新晨

3.重视国际刑事法研究

进入21世纪,国际范围的交往将变得更为频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进程也正在进一步加快。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为国际犯罪的增长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言,21世纪的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益加重。这样,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事法的国际化等问题,都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尽管联合国已经成立了旨在审理战争犯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但在诸如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的认定与处罚、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等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国际刑事法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提高,我国刑事法学界也应当在这些崭新的领域有所贡献。

刑法博士论文篇3

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其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整体水平在全国较为先进,其中刑事法律学科更是地位突出,具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含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法律史三个博士学位点和三个硕士学位点,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尤其是刑法学科长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是迄今唯一的刑法领域部级重点学科点。以上述刑事法律学科和学位点为基础,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该中心以精干的知名中青年学者组成领导班子,并聘请著名法学家担任顾问。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为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荣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全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人事部、教育部评定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国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秘书长。中心副主任有四位:何家弘教授,知名中青年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学者,美国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甄贞副教授,在职博士,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郑定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法律史学者;黄京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我国刑法领域第一位博士生导师,曾自始至终参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草工作,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等重要领导职务,是我国刑法学界领导人、学科带头人和蜚声中外的著名刑法学家。中心还聘请了中央政法机关几位专家型领导同志担任顾问。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0人,包括资深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和曾为博士后的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谢望原教授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15人,包括资深刑事诉讼法学家程荣斌教授以及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卫东教授等;校外(含国外)兼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国内兼职研究人员为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的中青年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国外兼职研究人员均为国际上的著名法学家(如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戴尔玛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西原春夫教授、德国马普研究院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阿。艾赛尔教授等)。为引导全国刑事法律学科的发展完善,中心建立了刑事法学学术委员会,由中心和其他院校、中央政法机关的9为著名专家学者组成,高铭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中心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古今中外刑事法律学科,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1)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含中国区际刑法)为研究方向,主任黄京平教授。(2)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主任何家弘教授、副主任甄贞副教授。(3)第三研究室以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主任郑定教授。(4)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研究方向,所长高铭暄教授、副所长赵秉志教授。中心在研究机构、研究力量、研究内容诸方面贯彻了优势互补,其主要表现有二:(1)相关学科有机结合。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的设置,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体现了基础与应用、实体与程序、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开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研究的综合性和应用性。(2)研究队伍合理组合。建立了老中青相结合并以中青年为重心的合理梯队,形成了校内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与校外(国外)兼职研究人员的合理结合。

作为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应在全国居于显著的领先地位,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为达此目标和地位,在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领导与支持下,中心在借鉴以往研究机构之研究体制的基础上,将大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摈弃过去的以院(系)和教研室为管理主体的科研管理体制,真正确立全新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主任责任制、人员流动制、项目 合同制、全面开放制等责任与竞争机制,从而形成理论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为中心的科研和学术活动提供充满活力和动力的开放、科学、高效的良性运行机制。中心要以学术研究为重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均需与课题相联系,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制度;中心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与刑事法律相关的课题进入中心研究的申请,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科研条件;中心将注意与法律实务部门和国外、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努力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并力争站在当代学科的前沿;中心要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专门人才,举办短期培训,努力建成本学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基地;中心计划通过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和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现代化图书资料中心,以及多种形式的参与实践和服务社会,努力成为本学科领域的重点学术交流中心与咨询服务中心;中心要争取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全国刑事法学界的协同参与下,以其重要的学术地位、高水准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学术活动,起到引导、促进刑事法学学科发展完善的作用。

该中心被批准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近十个月以来,注重学术研究,注意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丰富,学术成效显著:(1)中心的两个重大科研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10个子课题,赵秉志教授主持)、《刑事审判与证据制度研究》(2个子课题,何家弘教授、甄贞副教授主持)均已启动,并进展顺利。(2)中心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已有《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3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重点疑难犯罪司法实务研究》(7本,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8本,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上、下册,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赵秉志主编,黄京平等副主编)、《刑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11本,赵秉志主编)等6种计32本书籍已先后问世或正在出版过程中;中心校内研究人员还有16种其他刑事法著作、译著出版。(3)由中心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于2000年8月10日至15日在贵阳市成功地举办了“当代国际刑法问题学术讨论会”,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4个单位的66位代表出席,会议研讨了当代国际刑法的诸多重要课题,这是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学术会议,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刑法学界的重视,影响较大且意义深远;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赴巴黎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在我国政府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与支持下,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功地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卢建平教授赴新加坡参加了“世界化与国家”国际研讨会,并就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努力作了专题报告;中心研究人员还参加了多次国内有关学术会议。(4)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何家弘教授、黄京平教授、谢望原教授等多次应邀为有关部门、地方作学术报告并获得好评。(5)中心在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继续编辑出版以大分量的深入理论研究为特点的《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已出版4卷)的基础上,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编辑出版以刑事法实务问题研究为特点的《审判实务研究论丛。刑事法卷》专刊(季刊,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6)中心已与法国、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就跨国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过失犯罪、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等课题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中心参与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已取得成绩;中心接待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南联盟等国的专家学者并举行了座谈会或学术报告会。

二、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之前瞻

新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在其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紧密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刑事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需要,努力开拓进取,成果丰硕,成就骄人。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科学;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事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品格;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尤其是刑事法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努力创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刑事法学研究的辉煌,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刑事法学学者的历史使命,也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所在。针对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转换理论观念

首先要转换刑事法的理论观念,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刑事法观念是人们对刑事法律的性质与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在法律文化结构体系中,刑事法观念居于深层的或潜隐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永远保持一致,但却控制和影响着居于表层结构的刑事立法的规范设计和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功效。

我国传统的刑事法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执行阶级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我国刑事法律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事法律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事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政治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事法观念,不仅阻碍了刑事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而转换刑事法观念,确立与时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事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事法律变革和中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刑事法的价值观念应当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刑事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并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予以体现,这也是当今刑事法律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与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新世纪的中国刑 事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律的功能,但这绝不是对人权保障的片面强调和对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完全否定。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事法律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事法律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事法律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研究方向

调整刑事法学的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事法学研究与理论刑事法学研究的并行不悖,实现刑事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实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马首是瞻,过分偏重注释法律,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应当说,应用性是刑事法学的生命,是刑事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实践性),刑事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刑事法学的应用性决定刑事法学需要进行注释性研究,不仅要分析现行刑事法律本身的规范内容和逻辑结构,而且还要描述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运行效果,阐释立法精神,为刑事司法服务。

但是,刑事法律的运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对刑事法学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仅仅依靠注释性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而要维护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运用刑事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有意识地引导现行刑事法律的科学运作。综观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变革的历史,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虽对基础理论有所研究,但获突破性进展不多,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不能高瞻远瞩、形成高屋建瓴之势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而今后刑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以有效地提升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加速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然,注重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刑事法学的研究。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方向,应当是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并重,这是由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传统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过分偏重注释性研究,所以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当在兼顾注释性研究的同时,适当偏重理论性的研究,以使二者渐趋平衡,实现刑事法学科学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研究方法

人类科学研究的历史证明,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

针对以往刑事法学研究仅注重定性研究而忽视定量研究、研究方法比较贫乏等问题,我国新世纪的刑事法学研究在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础上,还应当着力改进研究方法:贯彻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与合理结合;繁荣、优化比较研究,不仅要注意对外部世界刑事法律、刑事法学的介述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而且也要注意对之进行经济、文化、政治等深层次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整体运行状况出发,根据某些问题的关联性质,注意结合刑事法学的有关学科进行研究;提倡学科的交叉整合,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等等。

(四)拓宽研究视野

以往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衔接。因而拓宽刑事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暨国际刑事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新世纪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需加强的领域。

1.加强区际刑事法研究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国从而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律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

2.繁荣外国刑事法暨比较刑事法的研究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有名言:“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H.克茨据此指出:“我以为,在法律上也可借用歌德的这句箴言。这意味着,即使一位法律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由于“夜郎自大”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影响,没有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有益经验。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但所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而且很不系统。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刑事法理论,对英美刑事法的研究则相对显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我国刑事法学对外国刑事法学先进理论的借鉴。因而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事法和比较刑事法的研究,对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对于刑事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重视国际刑事法研究

进入21世纪,国际范围的交往将变得更为频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进程也正在进一步加快。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为国际犯罪的增长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言,21世纪的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益加重。这样,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事法的国际化等问题,都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尽管联合国已经成立了旨在审理战争犯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但在诸如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的认定与处罚、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等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国际刑事法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提高,我国刑事法学界也应当在这些崭新的领域有所贡献。

刑法博士论文篇4

孙记博士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论》从哲学的高度对我国既有刑事诉讼结构的研究进行了整体上的反思,对其论述逻辑和分析框架予以廓清与突破,呈现出一种对既有研究的批判性检视之部门法哲学思维面相。这种批判性检视的焦点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现代改造的必要性及其所面对的难题上。“既然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础与西方自由主义基本理念迥然不同,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又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存在着巨大差别,那么是否有必要以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为参照来改造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如果局限于共时性的研究视域,那么对这一关键问题就很难给出有效的回答。

如果引入历时性的研究视角,我们不仅能看到源自西方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有其特定的产生背景,而且也会认识到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本身的相对独立性及其所蕴含着的具有普遍性的刑事诉讼规律、理念;不仅能看到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历史沿革与具体的社会环境,而且也会认识到我国自近代以来的国情变化与法律变迁及现实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对于带有普遍性的刑事诉讼规律、理念的迫切需求。由此,根据这种长时段大范围的历时性视角,我们能够理性地认识到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进行现代改造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进而如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现代改造,其前提性的工作是要探寻能够支撑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础。由此,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规律的探索成为该书必须面对的课题。

二、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孙记博士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何者优位,西方强调个人优位于国家、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或社会是第二位的,主张自由主义。”通过追溯自由主义的开端、分析其基本内涵,厘清其核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强调人的尊严与价值,透过对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观的爬梳,该书认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必须充分体现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并要在刑事诉讼中把该诉讼利益规定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应在诉讼过程中体现对被追诉人的人文关怀,由此便引申演绎出参与、公平、中立、自治、及时、终结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同时消极自由观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追诉权不能不择手段、不能为所欲为,被追诉人“确获承认的私域”乃是其重要的程序性利益,该利益在刑事诉讼中表征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这种基本人权普遍体现为许多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被规定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当中。

该书指出,有限国家论构成自由主义的另一面。个人优位于国家的理念和消极自由观必然导致有限国家论,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手段。有限国家论蕴含着法治理念与精神。孙记博士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善法至上、约束权力、权利平等、社会自治。这一法治理念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恪守“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精神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而限制权力的核心在于分权。分权思想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主要体现就是控审分离原则,该原则构成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内容。

据此,该书深刻揭示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之理论依据,建立起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阐发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蕴含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由此,孙记博士从学理上澄清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层次根源,为我们更全面地把握西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基础。

三、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执着求索

孙记博士对于现代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求索,不是简单地运用概念分析与逻辑推演,而是在历时性研究视角中采用了利益分析方法,有力地推进了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探究。这种利益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通过对现代刑事程序形成历程的细致考察,有力地揭示出,鉴于自由主义的影响,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其诉讼利益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原有的国家利益发生分化,出现了追诉权代表的国家利益、裁判方代表的公正利益。由于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至少不低于追诉权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故而逐渐形成了以被追诉人利益为核心的诉讼利益结构,进而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利益在立法上表现为其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保释权、公正审判权和律师帮助权。在这一诉讼利益结构中,各方主体为了维护其诉讼利益,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约束权力”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运行的主要过程和关键环节中来。

刑法博士论文篇5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19日至22日在峰峦叠嶂、林海茫茫的革命圣地井冈山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人民检察博物馆与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联合协办。出席本次年会的有来自国内各有关高校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教学的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公、检、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有关法制媒体的记者等近200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江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尚勇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分议题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30年的回顾与展望;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化与司法化。现就本次年会的讨论与交流情况综述如下。

一、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研究30年的回顾与总结

关于这一议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在大会上从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与理论研究发展两个方面作了详尽的专题报告,此后与会代表就这一议题也展开了讨论。

(一)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回顾与总结

1978年至今的三十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之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到1995年,为刑事诉讼法制重建阶段。“文革”结束后,我国法律界开始拨乱反正,走上复兴重建法制之路。刑事诉讼法制重建的主要标志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的同时制定。这部刑事诉讼法典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刑事司法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的惨痛教训,借鉴了苏联和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重要证据规则和侦查、起诉、审判等具体刑事程序。从此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开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办案质量得到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暂行条列》。这些法律法规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第二阶段:1996年到2008年,为刑事诉讼法制发展阶段。此时期最大成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发展需要,也为了适应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1996年全国人大以“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在注意保持惩罚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典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和增补。此次刑诉法之成功修改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客观而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此次修改仍存在一定缺憾,而且尽管后来政法实务部门和立法机关制定了若干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等文件予以弥补,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失灵现象仍多为世人所诟病。之后,随着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方针,并使之相继载入宪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也得以继续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推2007年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统一行使。

另外,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但一方面由于新律师法的个别规定不够务实;另方面更主要由于有的实务部门人员对辩护权强化保障持抵触和拒绝执行的态度,致使当前新律师法有关规定陷于“有法不依”困境,这正为全社会所关注。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总结

1.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及研究队伍建设

(1)改革开放3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出版、发表了一大批教材、专著、及论文。

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共出版不同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达100多部。其中有些教材不仅很好地满足了高等院校的教学之需,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论及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参改之便;除了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随着证据法学研究的逐渐展开与深入,有关证据法学的教材出版也达到了一定数量。从内容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材经历了从单一性到多元化,从偏重法条注释到强调学理阐述的逐步发展过程。

就专著来看,30年来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呈逐年递增之势,从一开始的每年出版几部、十几部逐渐发展到现在每年出版几十部专著。据粗略统计,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数量均达到了90部以上,其中不乏具有一定质量、一定深度的学术精品。

在论文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近几十种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在1978年至198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近900篇;1989至1998年,共约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3000余篇;近年来虽然未做具体统计,但其数量只会逐渐增加,而且还是大幅度地增加。就论文质量而言,其中不乏真具有知灼见,并对国家立法、司法形成重大影响的精品文章。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开放伊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单一,多数研究人员是文革后归队的老一辈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30年过去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力量不断扩大和成长,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力量雄厚的教学、研究队伍,其中既有来自全国各法律院、校、系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也有从司法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

刑事诉讼法学在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较完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自1986年国家首次批准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诉讼法学博士点以来,全国已有十几所高校设立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点,几十所高校设立诉讼法专业硕士。每年公开出版博士学位论文逾十部。通过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刑事诉讼法学科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他们中有的在实务界取得了突出成绩,有的已经成为国内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

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初步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

八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我国学者编写出版了大批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并随之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最初,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在内容上多以法条注释为主,在框架上也主要依循刑事诉讼法典的体例结构。但后来,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80年代后期及其后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逐渐突破了这种法条注释式的编写模式,增加了对刑事诉讼目的、结构、价值等基本理论范畴,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一般理论,外国证据制度、诉讼制度概况等内容的阐述,同时也将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的程序(如刑事赔偿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等)纳入了研究范围。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诉讼关系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制度,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等内容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在初步形成之后有了进一步发展、完善。此外,随着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证据问题的大胆探索、深入研究,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体系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2)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突破创新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的不断发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学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对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仅开拓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化了研究层次,也有力地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对此,可分以下议题进行综述: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学界最初是从单一的角度来认识的,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罪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应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新论断。如今,随着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不断深入,单纯的犯罪惩治论已经无人主张,而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刑法博士论文篇6

通过“空权利”来“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变革李凤章 (16)

权利冲突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王克金 (29)

德国公权理论评介鲁鹏宇 (38)

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如何和谐与有效——以S县为分析样本左卫民 (48)

在自制与能动之间——霍姆斯司法哲学刍议刘练军 (59)

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艾佳慧 (68)

政治权威与道德自主性:悖论及协调的可能性——对沃尔夫哲学政府主义论证思路的一种反思朱振 (82)

更有效率的侵权法规则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理论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性研究孙大伟 沈映涵 (93)

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方潇 (103)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王冠玺 (118)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解读——以国企公司化的百年变迁为视角魏淑君 (128)

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严海良 (137)

法学学术自主性的探寻——以2009年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齐延平 于文豪 (149)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张中秋 (3)

传统法律文化:解读社会危害性的新路径利子平 石聚航 (18)

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冯学伟 (29)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李飞 (37)

由“真实”到“程序内的共识”——刑事诉讼事实认定标准理论的新展开杨波 (50)

法律、语言与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语义学能给我们提供什么?陈坤 (61)

论刑事司法的协商性吴学艇 (73)

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李友根 (86)

认真对待阶级——转型时期中国法学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杜建明 (97)

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反思岳丽 (107)

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焦宝乾 (116)

“公益上书”的行动逻辑黄金荣 (126)

话语伦理视阈下的专利立法程序胡波 (139)

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王勇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再论部门法哲学邱本 (3)

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孙育玮 (11)

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仁 (18)

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蔡宏伟 (36)

家庭法哲学两题徐国栋 (44)

团结情感、私人裁决与法院行动——公司内解决纠纷之规范结构蒋大兴 (54)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一种“自下而上”对国际法分析的理论刘志云 (78)

新权利的生成:以“户外广告权”为例宋亚辉 (91)

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湛中乐 徐靖 (106)

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葛洪义 (125)

立法的被“俘获”与“逃逸”——从“安全带法”看社会科学知识对立法的影响郭春镇 郭瑰琦 (133)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郑雅方 (141)

司法与政治——“转型期法治”全国研讨会综述钟瑞庆 (149)

从“地方法制”到“法治下的地方”——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综述冯健鹏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新兴权利论纲姚建宗 (3)

人体基因财产权研究——“人格性财产权”的证成与施用刘红臻 (16)

著作权正当性的危机与出路刘铁光 (25)

论基本权利保障的技术方案——基于数学思维的分析框架欧爱民 (36)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陈光中 陈学权 (50)

刑罚的正当性探究——从权利出发时延安 (58)

论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胡晓静 (69)

论作品的原创性卢海君 (78)

覆盖与节制:一个有关“审判阴影”的悖论李德恩 (92)

社会转型、法制化与法院调解陈杭平 (101)

人心似铁与官法如炉:“文”视域下的清代司法审判崔明石 (112)

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效为例黄忠 (123)

立法语言的特点:从描述到分析及证立周赟 (134)

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陈柏峰 (143)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孙文恺 方乐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徐忠明 (3)

“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刘星 (26)

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考论张伯晋 (39)

法律与法律义务关联研究钱大军 (51)

语言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法定化肖建飞 (59)

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王岩云 (72)

犯罪化范围的法理分析与展开蔡一军 (82)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徐强胜 (90)

古代中英司法的公开传统之比较黄晓平 (101)

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张朝霞 谢财能 (114)

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郑成良 李学尧 (121)

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杨晓畅 (129)

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理论解说丰霏 王天玉 (139)

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栗峥 (150)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权利研究·

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齐延平(3)

契约伦理价值与权利走向 强昌文 马新福(10)

非自然权利论 何志鹏(17)

·部门法哲学·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张瑞萍(31)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姜 朋(39)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王 充(46)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朱 振 都本有(54)

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 刘红臻 肖乾刚(64)

·理论纵横·

契约精神与 李步云 肖海军(73)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石少侠(83)

面向多元文化关系的法治理论 德全英 阿里甫·司马义(94)

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焦宝乾(104)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116)

·西学译评·

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庞 德 著 邓正来 译(124)

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导读——兼谈现代哲学研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转型 彭诚信(133)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刘小楠(147)

·学术书评·

评《罗马法原论》的学术特色 张从容(155)

出版时间:2005年5月10日

·权利研究·

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齐延平(1968-),男,山东昌邑人,山东大学人权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国家日渐向国际社会开放其边界的全球视野中,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具有了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在人权普适价值的指引下,人类找到了在谅解、宽容、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对话、共促社会正义实现的新的可能性。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将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推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中国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是我国应履行的大国责任,此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履行人权保障责任、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保障;国家责任;人权机构

契约伦理价值与权利走向

强昌文(1965-),男,安徽繁昌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马新福(1943-),男,辽宁丹东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项目《伦理观的变迁与法律权利之发展》(03BFX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权利是以伦理为基础的,伦理的价值原则对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契约伦理蕴涵着生存、自由、平等和宽容四个重要的价值原则并构成由低到高的价值序列。与作为根基的生存原则相对应的底线伦理构成了权利的生成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权利的基本共识。以生存原则为起点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宽容原则自觉地向底线伦理回归并各自引导出庞大的权利体系构成了权利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契约伦理;价值原则;权利

非自然权利论

何志鹏(1974-),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迄今为止,理论界仍然主要以自然权利理论作为论证人权的源泉与属性的主导理论。但是,自然权利理论仅仅是植根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本土性理论,与西方的社会结构以及西方的文化传统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从逻辑上分析,自然权利理论的论证过程存在断裂,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和前提都是无法证实的猜测或者假定。在当前世界各国共同推重人权的情况下,有必要将权利的基础和性质从自然权利的流沙之上移到坚实的人类社会土地之上。

关键词: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法;社会契约;人性

·部门法哲学·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张瑞萍(1960-),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公司是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连接体。公司法旨在通过对各利益相关人行为的调整,达到以公司为核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和谐因而成为公司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司法应特别注意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明确公司与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尽量达到平衡,是公司法实现和谐价值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和谐;法的价值;利益相关人;政府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姜朋(197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 要:主体与客体首先是一对用以解释人与外界的哲学范畴,在进入到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场景之后,它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将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对立起来的法律理论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这种二元对立理论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模糊不清之处:既有重叠之处也有中空地带。另一方面法律术语的汉译无疑添加了新的烦恼却又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透过这组看似对立的概念反思其背后的机械的法学思维模式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关键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王充(1975-),男,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2004QN024)。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存在的形式前提是宪法中规定的法治原则,而实质前提则是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作为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四个派生原则,在实质上就是人权保障原则。由于两大法系对法治主义理解的不同,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表现为面向实体的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则表现为面向程序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首先是作为立法原则,其次是作为司法原则,其不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某一阶段,而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全过程中。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人权保障原则;形式的原则;实质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面向立法的原则;面向司法的原则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朱振(1977-),男,江苏徐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都本有(1954-),男,辽宁大连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关键词:人格权;伦理分析;人的尊严

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

刘红臻(1974-),女,河南安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肖乾刚(1935-),男,辽宁北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经济法被界定为“社会法”,对于“社会性”的解读构成理性认知经济法内在规定性、明智设计经济法制度、进而合理型塑经济社会生活的纽结。由于“社会性”实现机制的构设实为个体、社会和国家间制衡格局的构建,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论两大理论范式对经济法产生了共识和分歧。在上述两种理论范式的智识洞见和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商谈论范式的相关立场和主张将有助于对经济法“社会性”定位的理论重解和制度重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自由主义;福利国家论;商谈论

·理论纵横·

契约精神与

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海军(1965-),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契约精神,与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的灵魂;契约精神为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制度走向完善。

关键词:契约精神;;民主;法治;人权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石少侠(1952-),男,辽宁庄河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分权制衡;基础;法律监督机关

面向多元文化关系的法治理论

德全英(1963-),新疆人,达斡尔族,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阿里甫·司马义(1963-),新疆人,维吾尔族,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

摘 要:多民族多元文化关系的变迁和发展,构成现代民族国家公民身份认同的政治学问题,导致文化认同关系危机。多民族国家也面临由于多元文化关系而面临主流文化与少数文化发展的冲突要求。西方传统自由主义公民权理论受到挑战,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由于缺乏充分接受多元文化的准备而陷入争议和困惑。中国多民族文化传统为其他社会提供多元文化认同的历史经验,并提出当代普遍公民文化的中国实践。

关键词:多元文化;公民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焦宝乾(1976-),男,河南郑州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这一点一般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鉴于解释学与分析哲学在哲学上大体分属两种不同的思维传统,因此,解释学与论证理论之关系便值得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固然来源于分析学的传统,但如果没有解释学知识的支持,它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二者均致力于型构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法学知识。

关键词:法律论证;法律解释;分析哲学;解释学;论证理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1964-),男,浙江富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 要: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新颖之处就在于经济方法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替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虽然研究风格迥异,但在价值观上存在一致性。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经济方法已经对法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产生了划时代的革命性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着不足,它不会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的法律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广大的包容力和发展潜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发展将可能更注重价值多样化、更关注动态的法律发展过程。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马克思主义;新制度经济学

·西学译评·

法 律 与 道 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庞 德 著 邓正来 译

邓正来(1956-),男,上海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中国书评》主编。

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导读——兼谈现代哲学研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转型

彭诚信(1973-),男,山东嘉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基金重点项目(02JA820003)”和“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2003JP009)”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两人的正义理论都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强调,只是论证手段不同。他们共同面临的哲学困惑主要有以下原因:1?思想上,固守传统思维,坚持单一、公式化的主体价值内涵;2?制度设计上,主体价值的安置错位;3?心理上,信任观念的缺乏;4?伦理上,忽视人之内在价值或者内在价值跟主体制度的脱离。文章提出能够保证人们参与制度创设和形成公共价值理念的程序更重要,社会与个人会在人们的共同参与中实现自然的内在契合。

关键词:正义理论;哲学困境;传统思想;思维转型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刘小楠(1973-),女,辽宁鞍山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女权主义者由于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否定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不赞同把两性是否存在差异作为讨论平等问题的基点,但实际上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更加关注差异问题,并且拓展了差异的含义和范围。通过对平等与差异观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批判和否定,从激烈纷繁的辩争中我们可以发现各流派关于平等和差异的讨论是一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关系。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平等;差异

评《罗马法原论》的学术特色

刑法博士论文篇7

1、研究盗窃犯罪,在整个犯罪防范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盗窃犯罪危害极大。历来是刑事犯罪中的打击重点。历次开展严打,盗窃犯罪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司法机关还多次开展专项反盗斗争。199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曾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反盗斗争。这说明对盗窃犯罪的打击是何等重视。而从司法方面研究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对遏止盗窃犯罪,扭转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盗窃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70%-80%,如果有效控制了盗窃犯罪,整个刑事案件将会大幅度下降。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第5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可见,研究对盗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准确打击盗窃犯罪,在整个犯罪防止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盗窃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的好坏,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全国范围来看,刑法修订前,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盗窃犯罪案件,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40%-左右。修订刑法生效后,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盗窃案件,一般也占20%-30%左右。再加上有30多个犯罪与盗窃罪存在界限划分问题,盗窃罪及其相关犯罪约占整个刑事案的50%左右。因而,认真研究盗窃犯罪,提高办理盗窃案件的质量,是一个事关50%左右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问题。也就是说,认真处理好盗窃案件及相关案件,也就保证了50%左右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从提高刑事案件质量来看,研究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研究盗窃犯罪,对研究和学习刑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盗窃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犯罪,涉及法学理论十分丰富。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达50多个,是司法解释最多的犯罪。盗窃犯罪既涉及民法中的物和所有权,又涉及刑法总则中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犯罪、一罪与数罪、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等,还涉及刑法分则中的诈骗、贪污、抢夺、抢劫、侵占等30多个犯罪界限的划分。认真研究盗窃犯罪,有助于学习和研究刑法总则和有关分则犯罪构成理论。

正因为如此,使我对盗窃犯罪产生了研究兴趣。盗窃犯罪的重要性,也逐渐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1999年,出现了研究盗窃犯罪的高潮。当年6月出版了拙着《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7月出版了着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判解》1999年第一卷。 陈兴良教授在该卷中发表了7万余字的《盗窃犯罪研究》。9月出版了吴大华教授的19万余字的专着《盗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10月出版了着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事疑难问题的司法对策》。在该书中,对盗窃犯罪的专题研究达23万余字。可以说,对盗窃犯罪的研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可喜景象,与盗窃犯罪的现行危害和理论价值形成吻合局面 .

我在研习盗窃犯罪时,感触最深的是:“写而后知不足”。我尚未动笔写作盗窃犯罪时,觉得盗窃罪并没有那么复杂。但在写作过程中,越来越来觉得盗窃犯罪情况复杂,理论丰富,有时甚至觉得盗窃犯罪的理论“博大精深”。如,仅盗窃犯罪的一罪与数罪,就涉及到想象竟合、法规竟合、牵连犯、转化犯、连续犯、接续犯、吸收犯等诸种罪数形态以及各种罪数形态并存的情形。又如,盗窃犯罪进程中的各种形态、共同盗窃等,都很复杂。如果要把它门研究透,都可以出一本专着。对这些问题,有的我作了一些初步探讨,有的刚刚涉入,尚需要深入研究。我的体会是:盗窃犯罪理论无止境,研究工作无穷期。

我的拙着《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出版后,理论界和司法界反响较好。目前已印刷四次,这对我是一个鼓励。特别是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推出的第三种书籍,即由我国着名中青年法学家、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刑法学博士导师赵秉志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一书,对拙着的有关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如该书在分则篇(四)卷第242-244页、258-259页,对拙着关于部分盗窃未遂的认定、盗窃情节的二重性等内容,进行了大篇幅采用。广大读者和司法部门的同志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热情支持,不少同志来信来电给予肯定或提出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太原市的吴女士,自己家里被盗后,司法机关对盗窃者是否构成盗窃罪发生争议时,吴女士从书店购买了我写的《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一书,并与我取得联系,多次与我商讨后,她认为盗窃者已构成犯罪,然后反复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的理由,并将我写的书购买了10余本送给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终于采纳了吴女士的意见,盗窃者最终被判处了刑罚。吴女士拿到判决书后,专程到宜昌对我表示感谢。这件事不仅使我感到自己写的东西能为他人服务而欣慰,也激励着我要继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特别是为司法实践服务。我将力争做到:来自实践,立足实践,升华实践,服务实践……因而,编辑范春雪女士向我约稿,要我接着写《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案例评析》时,我欣然答应。

刑法博士论文篇8

1、研究盗窃犯罪,在整个犯罪防范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盗窃犯罪危害极大。历来是刑事犯罪中的打击重点。历次开展严打,盗窃犯罪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司法机关还多次开展专项反盗斗争。199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曾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反盗斗争。这说明对盗窃犯罪的打击是何等重视。而从司法方面研究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对遏止盗窃犯罪,扭转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盗窃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70%-80%,如果有效控制了盗窃犯罪,整个刑事案件将会大幅度下降。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第5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可见,研究对盗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准确打击盗窃犯罪,在整个犯罪防止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盗窃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的好坏,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全国范围来看,刑法修订前,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盗窃犯罪案件,一般占整个刑事案件的40%-左右。修订刑法生效后,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盗窃案件,一般也占20%-30%左右。再加上有30多个犯罪与盗窃罪存在界限划分问题,盗窃罪及其相关犯罪约占整个刑事案的50%左右。因而,认真研究盗窃犯罪,提高办理盗窃案件的质量,是一个事关50%左右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问题。也就是说,认真处理好盗窃案件及相关案件,也就保证了50%左右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从提高刑事案件质量来看,研究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研究盗窃犯罪,对研究和学习刑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盗窃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犯罪,涉及法学理论十分丰富。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达50多个,是司法解释最多的犯罪。盗窃犯罪既涉及民法中的物和所有权,又涉及刑法总则中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犯罪、一罪与数罪、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等,还涉及刑法分则中的诈骗、贪污、抢夺、抢劫、侵占等30多个犯罪界限的划分。认真研究盗窃犯罪,有助于学习和研究刑法总则和有关分则犯罪构成理论。

正因为如此,使我对盗窃犯罪产生了研究兴趣。盗窃犯罪的重要性,也逐渐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1999年,出现了研究盗窃犯罪的高潮。当年6月出版了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7月出版了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判解》1999年第一卷。 陈兴良教授在该卷中发表了7万余字的《盗窃犯罪研究》。9月出版了吴大华教授的19万余字的专著《盗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10月出版了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事疑难问题的司法对策》。在该书中,对盗窃犯罪的专题研究达23万余字。可以说,对盗窃犯罪的研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可喜景象,与盗窃犯罪的现行危害和理论价值形成吻合局面 .

我在研习盗窃犯罪时,感触最深的是:“写而后知不足”。我尚未动笔写作盗窃犯罪时,觉得盗窃罪并没有那么复杂。但在写作过程中,越来越来觉得盗窃犯罪情况复杂,理论丰富,有时甚至觉得盗窃犯罪的理论“博大精深”。如,仅盗窃犯罪的一罪与数罪,就涉及到想象竟合、法规竟合、牵连犯、转化犯、连续犯、接续犯、吸收犯等诸种罪数形态以及各种罪数形态并存的情形。又如,盗窃犯罪进程中的各种形态、共同盗窃等,都很复杂。如果要把它门研究透,都可以出一本专著。对这些问题,有的我作了一些初步探讨,有的刚刚涉入,尚需要深入研究。我的体会是:盗窃犯罪理论无止境,研究工作无穷期。

我的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出版后,理论界和司法界反响较好。目前已印刷四次,这对我是一个鼓励。特别是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推出的第三种书籍,即由我国著名中青年法学家、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刑法学博士导师赵秉志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一书,对拙著的有关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如该书在分则篇(四)卷第242-244页、258-259页,对拙著关于部分盗窃未遂的认定、盗窃情节的二重性等内容,进行了大篇幅采用。广大读者和司法部门的同志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热情支持,不少同志来信来电给予肯定或提出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太原市的吴女士,自己家里被盗后,司法机关对盗窃者是否构成盗窃罪发生争议时,吴女士从书店购买了我写的《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一书,并与我取得联系,多次与我商讨后,她认为盗窃者已构成犯罪,然后反复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的理由,并将我写的书购买了10余本送给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终于采纳了吴女士的意见,盗窃者最终被判处了刑罚。吴女士拿到判决书后,专程到宜昌对我表示感谢。这件事不仅使我感到自己写的东西能为他人服务而欣慰,也激励着我要继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特别是为司法实践服务。我将力争做到:来自实践,立足实践,升华实践,服务实践……因而,编辑范春雪女士向我约稿,要我接着写《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案例评析》时,我欣然答应。

但由于本人水平,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错误在所难免。尚需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先辈和同仁予以批评和斧正。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