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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结课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4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纳税筹划结课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篇1

关键词:高校教师;纳税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知识分子越来越受到尊重,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师,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社会舆论对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师个税纳税问题的关注程度、税务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于教师个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伴随高校教师收入和个税纳税额快速增长而不断提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近10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有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在总体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国高校教师在个人收入上也体现出一些重要的特点。

(一)、收入的个体差异显著,呈现两级分化的特点

高校教师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岗位津贴。就此而言,也明显具有拉开不同技术级别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以国内某211工程高校为例,最年轻的教师与老资格的在岗教授之间的最大工资差距约在3.3倍之内,学术地位最高的在岗教授的校内津贴与刚刚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教的校内津贴相比,级差达16.7倍。将制度性工资与校内津贴两项相加,学术地位最高的老教授与新助教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内津贴制度的政策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教师从享有的社会资源中所获经济收入,也明显地呈现出 "马太效应"。即越是已获得较多社会资源的人,越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则越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本和经济收入之后,他们就同时从总体上成为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阶层学术资本、社会关系资本,而且这三种资本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师中由于每个人享有的综合资本的拉大,导致各自获得的社会资源量相差越来越大,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来源广泛,工资性收入比例不断降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高校与社会的联系程度逐渐提高。高校教师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内的有限区域。一些与社会和市场直接需求关系密切的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经济收入。有些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比较高的教师,还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自办公司收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等。 随着 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要求税收监管及代收代缴部门在监管方法上也更为合理、科学,避免税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当的个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师将本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通过开具与科研投入有关的发票,纳入到科研经费进行报销。例如,报销在某大型购物商场一次性购买十余个打印机硒鼓的发票;研究基础学科的教师到海南、桂林等旅游胜地进行调研等等。由于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二、当前高校教师个税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自行申报比率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体系下,个人所得税采取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缴纳方式。用这种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实践中,这种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赖于大家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天津市为例,2007年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仅有3.5万人,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人群的数字相差较大。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部分高收入教师的收入多数属于应自行申报的非工资性收入,其实际的申报效果则不得而至。

(二)、高校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以国内某著名大学为例,全校教职工超过4000人,全部的工资性收入、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都通过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而该校的直接从事个税扣缴的财务工作人员仅10余人,其每月的个税扣缴工作量应该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培训收入等试行二级学院自行收支,而二级学院相关会计人员在个税扣缴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扣缴工作难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收入中的劳务费、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税率上也往往难以把握。导致部分教师的各类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监管上更加困难。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对策思考及解决方法

(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为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高校财务部门自身也需要对个税扣缴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确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国家税收和财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深人税法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降低工作的难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师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对自身扣缴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避免将财务部门与教师群体对立起来。对于积极进行个税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在高校内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导向。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缴的硬件和软件

税务部门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可以帮助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系统的建设,进而实现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银行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联网,能完成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达到收入一-申报一-缴纳一-监控一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处理。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划分个税监管重点,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个税的监管而言,实际上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师的全部。占高校教师相当大比例的青年教师,包括助教和讲师,其收入相对不高,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较少的教授、特别是知名教授则应该成为个税监管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区别个税的监管对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合理合法地调整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根据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体系,现在假设:

条件一,在24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 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条件二,在36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高校甲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高校乙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13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 2005 ]9 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 (1) 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2) 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 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 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 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 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 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 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高校财务部门是税务机关和高校教师中间的桥梁,既要严格扣缴,又要热情服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搞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1] 李旭莹 莫利萍, 杭州高校个人所得税增快速 07年涨幅高达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谭劲松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贻花,年所得12万以上开始个税申报 07年3.5万人申报,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卫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5]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9 号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 号)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篇2

关键词:高校教师;纳税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知识分子越来越受到尊重,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师,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社会舆论对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师个税纳税问题的关注程度、税务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于教师个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伴随高校教师收入和个税纳税额快速增长而不断提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近10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有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在总体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国高校教师在个人收入上也体现出一些重要的特点。

(一)、收入的个体差异显著,呈现两级分化的特点

高校教师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岗位津贴。就此而言,也明显具有拉开不同技术级别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以国内某211工程高校为例,最年轻的教师与老资格的在岗教授之间的最大工资差距约在3.3倍之内,学术地位最高的在岗教授的校内津贴与刚刚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教的校内津贴相比,级差达16.7倍。将制度性工资与校内津贴两项相加,学术地位最高的老教授与新助教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内津贴制度的政策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教师从享有的社会资源中所获经济收入,也明显地呈现出 "马太效应"。即越是已获得较多社会资源的人,越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则越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本和经济收入之后,他们就同时从总体上成为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阶层学术资本、社会关系资本,而且这三种资本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师中由于每个人享有的综合资本的拉大,导致各自获得的社会资源量相差越来越大,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来源广泛,工资性收入比例不断降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高校与社会的联系程度逐渐提高。高校教师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内的有限区域。一些与社会和市场直接需求关系密切的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经济收入。有些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比较高的教师,还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自办公司收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等。 随着 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要求税收监管及代收代缴部门在监管方法上也更为合理、科学,避免税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当的个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师将本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通过开具与科研投入有关的发票,纳入到科研经费进行报销。例如,报销在某大型购物商场一次性购买十余个打印机硒鼓的发票;研究基础学科的教师到海南、桂林等旅游胜地进行调研等等。由于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二、当前高校教师个税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自行申报比率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体系下,个人所得税采取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缴纳方式。用这种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实践中,这种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赖于大家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天津市为例,2007年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仅有3.5万人,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人群的数字相差较大。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部分高收入教师的收入多数属于应自行申报的非工资性收入,其实际的申报效果则不得而至。

(二)、高校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以国内某著名大学为例,全校教职工超过4000人,全部的工资性收入、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都通过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而该校的直接从事个税扣缴的财务工作人员仅10余人,其每月的个税扣缴工作量应该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培训收入等试行二级学院自行收支,而二级学院相关会计人员在个税扣缴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扣缴工作难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收入中的劳务费、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税率上也往往难以把握。导致部分教师的各类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监管上更加困难。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对策思考及解决方法

(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为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高校财务部门自身也需要对个税扣缴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确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国家税收和财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深人税法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降低工作的难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师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对自身扣缴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避免将财务部门与教师群体对立起来。对于积极进行个税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在高校内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导向。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缴的硬件和软件

税务部门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可以帮助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系统的建设,进而实现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银行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联网,能完成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达到收入一-申报一-缴纳一-监控一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处理。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划分个税监管重点,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个税的监管而言,实际上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师的全部。占高校教师相当大比例的青年教师,包括助教和讲师,其收入相对不高,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较少的教授、特别是知名教授则应该成为个税监管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区别个税的监管对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合理合法地调整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根据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体系,现在假设:

条件一,在24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 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条件二,在36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高校甲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高校乙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13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 2005 ]9 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 (1) 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2) 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 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 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 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 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 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 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高校财务部门是税务机关和高校教师中间的桥梁,既要严格扣缴,又要热情服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搞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1] 李旭莹 莫利萍, 杭州高校个人所得税增快速 07年涨幅高达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谭劲松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贻花,年所得12万以上开始个税申报 07年3.5万人申报,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卫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5]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9 号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 号)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篇3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 年终奖 回避区间

1 工资薪金纳税方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新个税法》及《国税局关于调整取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范围为3%-45%,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工资、薪金为应税所得额,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四者合并的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23%),再按照规定以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3500元确定计税基数。需注意的是,事实上个人月工资收入在4545元以下的都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形成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新局面。

国家规定把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全年奖金或个人取得的年终加薪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以年终奖或年终加薪的1/12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进而得出个人应缴税额;此外,国家规定除年终奖金和年末加薪所得外,其他各式奖金一律按各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或年终加薪所得此类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若高校教师想减少税收负担,高校应尽可能的减少各种奖金在平时的发放次数,而应等到年末与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据此,高校教师全年得到的税后奖金收入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1.2 工资薪金筹划的必要性

工资薪金作为高校教师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教师合法劳动所得,工资薪金的高低关乎高校教师切身利益以及他们对工作的投入程度。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的不断增加,个税缴纳额也不断随之上升,尤其在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起征点由先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了增加教师个人实际收入,推行更好、更合理的工资和薪金的规划方法迫在眉睫。从长远来看,不仅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总量,更是国家税收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种“双赢”行为,意义重大。

2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撵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专业人士制定的,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需缴税项目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案,主要的纳税筹划路径选择有如下几种:

2.1 工资、薪酬成本福利化

工资、薪酬成本福利化是指学校采用实物或某种社会福利代替教师工资、薪酬的一部分。如用健身器材、办公桌、电脑、家具家电、打印机、汽车等实物根据教师个人需要转换为工资抵消现金;间接以福利支出形式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教师外出差旅费、外出培训费、通讯费等;用教师工资支付其个人房租、购房款、房贷以及教师差旅费、培训费用的一部分,或为教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或公派留学机会,鼓励教师考取博士生,由高校承担相关费用。减小计税基数,增加个人收入。

2.2 收入费用化

这里的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根据高校经济水平以及教龄等确定)、薪级工资、上课的课酬(课时费)、科研项目奖励、校外讲座、出书等额外报酬。对这里的收入进行筹划一种方法是合理转化科研奖励。即将科研奖励金用以报销科研过程中直接发生在采集资料、审理稿件、出版刊物等阶段的相关费用,余下的以现金再补差额;另一种是劳务报酬、稿酬费用化。即校外讲座、出书等常会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开支,由对方以劳务报酬或稿酬等形式相抵消支付,提高实际收入。

2.3 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超额累进税率的使用,高校可根据不同政策决定本校奖金以何种形式发放,是按月、季度、半年还是全年一次发放。若工资薪金收入较高月份采用较高税率,收入较低月份采用较低税率,最终将导致实际的工薪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当然,“平衡”不是让每个月工资必须相等,而是尽可能让每个月的收入总额适用最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小税负。

2.4 按最高比例缴存“三险一金”

高校教师享受的“三险一金”为: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精神指示,各地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不包括在当前个人收入内,工资和薪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明确规定,“三险一金”缴存比例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薪金的12%,超过部分则需要交税。所以,高校应尽可能利用与“三险一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在高校经济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进行缴存,一方面使教职工感受到学校的好福利而更加认真、负责的工作,一方面能减轻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2.5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从1980年-201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先后四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上升至3500元,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1980年-2014年依然维持在800元,34年未作调整。同样是3500元工资,所交个税为O,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却要缴纳[(3500-800)×20%-0]=540元,相差甚大。对纳税人而言,可采取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方式,获得节税效益。一方面可采用费用抵减法。即高校教师在外劳动取得劳务报酬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以劳务报酬支付自己付出劳务时所花费各项费用支出,如差旅费、通信费、交通费、用餐费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可均衡分摊劳务报酬收入。即高校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劳务报酬均衡分摊到各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便于节税。

2.6 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稿酬是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之一,为了更好地保证教师收益,应尽量出版系列丛书,将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或采用将一本著作由一个人创作改为由多人合作创作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以费用扣除次数为出发点,通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灵活的将收入均衡分为几部分,即减少名义收入使税负降低。

3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技巧和方法

新个税法中具体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应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将该月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除以一年所有月份,即12个月,然后根据商数决定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由于计税方法不同,使得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度工资在收入分配金额上有所差异,为此可将年薪、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为月薪,按月发放,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减少纳税额。

3.1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回避区间

由于新个税方案下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存在“误区”,即多一块钱年终奖有可能要多交数千元的个税,这是年终奖征税的“不合理地方”,也可以说是“漏洞,”这是由于其适用税率不同所造成的。因此,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应注意避开“不合理地方”,否则会无形中减少自己的实际收益。首先“不合理地方”体现在年终奖适用税率从3%上升到10%时这个区间段内。假设A为年终奖增加后的实际数,18000为最初年终奖,105是税率为10%的速算扣除数,根据公式,则:

18000-18000×3%

得A

由此可知年终奖的第一个发放误区为:18000元

3.2 合理设计月薪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

3.2.1 问题分析

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高校应根据每位教师的实际收入调整预算,对产生的差额,如果当年年终奖时的调整不会让调整后的年终奖金落入“发放误区”中,则保持原来的状态;否则明年调整差异。

本文考虑将年终奖与本年度第12月工资进行组合,即把年终奖一次性并入到第12个月工资中,并设定公式,通过MATLAB模型,找出第12个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最佳结合点,减少应纳税额。

3.2.2 建立模型

设应纳税额为Y1,第12个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a,应纳税额记作YI=YI (a),即Y1是a的函数。通过查找个税税率表,具体表示为如下分段函数:

应纳税额Y2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b两者的函数关系可通过分段函数表示为:

设年终奖与第12个月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记纳税总额为Y。具体的纳税筹划模型可表示为:Y=YI(a)+Y2 (b),O≤a≤X, O≤b≤X

3.2.3 模型求解

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当年第12月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而第12月工资的应税总额为Y1。由上节4.2.2中式(1)及式(2)可计算出第12月工资应税总额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税总额,两者相加得出纳税总额。从中筛选出最小纳税总额所分别对应的不同分配方式,即是上节4.2.2中提到的模型(3)的解。

为寻找出最优的纳税分配方案,这里考虑将第12月工资与年终奖进行组合发放,降低税负。本论文以MATLAB软件为依托建立数学模型,假定在MATLAB软件模型中输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及第12月工资的应税总额X时,通过MATLAB模型能自动计算出最优的纳税分配方案。

4 高校教师薪金筹划路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资薪金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思路,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即税收筹划第一须合法,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很有可能掉进偷税、漏税陷阱。第二,税收筹划须抓住结合点,在掌握相应法律、法规基础上,与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会计知识相结合,避免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第三,税收筹划须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不利问题时,会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税收筹划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国家、政府、各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纳税人要主动学习风险防范知识。第五,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考虑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不时地向税务机关咨询是否有新的适合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筹划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力保税收筹划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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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复合与应用;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三个方向,该计划首批共设置95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其中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有10个设置在财经类院校。

由于高校综合性发展,全国多数专业性院校更具综合性。如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1],多数财经院校成为“以财经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但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与传统综合性大学和政法类院校相比,其存在学科基础较为欠缺,法学积淀、人才培养经验和师资水平等方面均有不足的劣势。法学这一学科具有复杂性和实践性,随着时展,社会越来越需要既懂法学又精通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院校的经济、管理、税务、金融等优势学科背景,恰恰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使其更易形成独具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优势地位。此背景下,财经专业更为突出的院校要突破原有专业设置的劣势地位,必须突出财经与法学相结合的复合特色,基于复合特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计划启动至今,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财经院校均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与应用性效果普遍不太明显,本文分析导致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对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定位模糊

虽然各财经院校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体认识偏差不大,但更为具体、更为清晰的定位却较为稀缺。复合性,一方面可体现在学科专业的交叉上,另一方面可体现在综合能力上。财经专业不止一种,怎样与法学有机结合,更侧重专业应用还是更侧重基本理论的问题,以及怎样培养这类法律人才的综合应用能力问题,都是需要财经院校进一步明确的。多数院校仅强调法学方面的应用而忽视复合性,导致培养出来的至多是略晓财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并非真正有特色的精通经济、管理、法律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

高校对人才培养的定位不清晰,直接影响配套课程的设置。首先,课程设置的财经特色不够突出,多数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课程设置模式为:保留教育部法学16门核心课程,同时强化法律实践课程,再增设少量财经基础类课程,多数高校仍以理论课为主,部分高校将实践课学时比例调至50%,但多数院校财经专业课程的比例普遍较少;其次,财经类课程设置的时间和学习顺序欠合理,这是由于对交叉学科的了解不深入和与相关专家的交流不够充分所致,如江西财经大学最初将财经类课程多设置在大四,时间过于靠后且与学生的司考、考研和就业相冲突[2],又如吉林财经大学在大三安排税法和纳税筹划两门递进关系的税务基础课,但纳税筹划却被安排在税法之前,使得教学和学习均受影响。再次,实践课仅集中在法学专业,且法学专业的实践也未体现与财经领域的结合。

(三)缺少切实的反馈与评价机制

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极其重要的因素[3],反馈是了解计划实施和调整计划方向的重要方式。目前来看,财经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体现为评价机制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对应,该目标更强调对学生财经与法学基础知识的考评以及对基础知识上的实践应用能力的检验,而多数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对于财经类课程的考评不够重视;其二体现为评价方式形式化,期末统一测试与实践课作业相结合、笔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是财经院校现行较为普遍的人才考评方式,事实上,期末测试突击勾画考点,平时成绩依靠点名考察并非个别现象,仅凭这类方式对人才进行评价则过于形式化;其三体现为缺少动态、实时的反馈与评价机制。一个新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则需要受用者反馈,才能进一步促使解决方案的诞生,而评价机制则是检验这一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的有效工具。此外,反馈与评价的及时性尤为重要,这也是目前财经院校之所缺。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探索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建立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并体现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系列要素的规律性设计[4],规律性体现在对总体人才培养目标与具体实践的结合把握之上。

(一)明确复合性基础上的应用型人才定位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即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5]。应用,应是基于复合的基础上,交叉学科基础理论指导实践应用,不断应用而加深对交叉学科的理解和把握,二者不可分离。因此,财经院校不仅要强调学科交叉,还要根据自身优势确定交叉学科的类别、数量和地位,不仅要强调法学学科的实践,还要努力寻求对复合学科的应用,或有意识地在法学实践中涉及财经领域问题。财经院校只有明确复合的位置,准确把握其与应用的关系,建立复合基础上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才能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真正突破以往法律人才培养瓶颈。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构建课程体系,首先要明确:由于各财经高校历史、环境、教学背景尤其是优势财经专业不同,具体安排应紧密结合本校情况。此点之下,才可进一步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配套n程的构建,目的是解决课程的复合特色不够突出,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效果不明显的问题,那么财经高校主要应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结合人才培养定位,调整传统课程体系,合理设置课程比例。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定位息息相关,目前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核心课程体系,但并不代表这一体系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及计划最为契合。前文已指出,复合基础上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强调财经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的结合,结合实际需求,财经高校应对课程体系进行相应调整,其中课程课时比例设置可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增至接近基础课程学时的25%,同时压缩某些不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课程的课时,将实训课程分为基础实训和专业实训,在专业实训课程上侧重于财经领域法学知识技巧的应用。

其二,具体课程设置要增强交流,促进课程安排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具体增设哪些财经类课程要依据本校的专业优势,此外还应加强与专家的交流,进行可行性分析,关注学生的学习任务和意见,调整师资结构,促进复合学科的有效融合。有学者建议财经院校应将财经类课程的开设尽可能在大二下学期或大三期间,一些更基础性的财经类课程,如“宏微观经济学”、“管理学”等可在大二期间开设。财经类课程较早被引入是可行的,且不必过于担心学生专业基础问题,因刚入大学,多数学生无较深专业基础可言,但必须做到的是向学生说明引入原因,让学生了解课程设置的原理,以及课程的体系作用。如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在大一便设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课程,大二设置会计,这一基础上设置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税法、纳税筹划等课程,就财经基础的引入和本校税务专业优势的利用而言,这一课程设置是可取的。

(三)建立有效的反馈与评价机制

反馈与评价机制服务于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目前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实践面临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一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机制与人才培养目标不对应。财经高校首先应明确复合基础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把握这一目标对于不同学科融合性的要求,在考评内容上提高对财经基础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视程度;其二应探索灵活的考评方式,在笔试和平时成绩的考评模块,财经高校可提高平时成绩占比,并借鉴外国教学,重视基础和专业课程的平时作业以及小组演示,以定期、计分的作业和演示代替平时考勤成为主要考察方式,避免考评方式僵化且流于表面;其三是构建动态、实时的反馈与评价机制。重视学生、老师尤其是财经课老师的反馈,并通过开展定期交流会和设置实时反馈渠道,鼓励学生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生、老师内部与相互之间的交流,同时设置定期考评机制,在学院内部评估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检验反馈问题的解决进度。

⒖嘉南祝

[1]胡卫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的思考[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6(1).

[2]蒋悟真,杨浩楠.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育,2012(5).

[3]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8.

[4]黄进.法治国家建设呼唤卓越法律人才[N].中国教育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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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的重要意义

1、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重要地位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国民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府通常运用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内的多种手段搭配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节既立足于宏观层面,又落到微观主体,这不仅意味着税收有不同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范围和调控方式,而且决定了税收在宏观调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和使命。税收不仅能实现总量调节,具有明显的经济稳定功能和反周期作用,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结构调节功能,另外,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调节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由于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为了更好的驾驭税收服务于国家经济,需要更加重视税收问题以及不断深化税收理论研究。

2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税收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选择

税收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均可发挥能动的调节作用,不仅作用范围越来越广,而且涉税活动主体曰趋多元化。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将不断增多,伴随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导致税收作用范围由境内拓展到境外,涉税活动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各个市场主体通过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来降低纳税成本、获得税收比较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税务人才来处理其涉税事务。税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动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升,导致税务专业人才供需缺口越来越突出,在新时期开设并大力发展税收专业教育是解决这一需求缺口的有效途径。

3、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务专业人才需求新变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首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需要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的税务专业人才。随着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税务执法规范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以及偷、逃、漏、骗等违法成本的加大,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纳税成本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极大地增加了对涉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其次,税务中介事业的蓬勃发展急需大量应用型税务专业人才。目前全国己有税务师事务所3100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但真正拥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仅约21万人,占潜在的市场需求的10%都不到。相对于日本85%的企业、美国5私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的潜力巨大,这也给我国税务中介事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4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财税学科建设的需要

以前是在财政学专业下设税收方向,这种设置对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因为税收学不同于财政学。财政学在西方被称为公共财政学,是研究国家财政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的收支活动以及政府政策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财政学科的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行为,而税收学除了研究政府行为,还进一步研究市场行为,即各个经济组织的纳税活动及相关事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税务专业培养的学生除了面向财税部门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面向企业和纳税人以及中介机构,二者的侧重点、研究方向均不完全一致。二是因为单独开设税务专业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教研水平的提高以及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将税务专业独立出来,可以单独制定教学计划,针对税收实务性强的特点,开设更多管理、会计和法律类的课程,有利于夯实专业基础,让学生掌握更多操作技能,能够在校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以便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

5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将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例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加强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的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外向型人才培养;从国内形势变化看,我国迈入了一个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这就要求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学生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

二、新时期税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课程体系设置

1、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1)人才培养模式.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紧紧围绕税务人才市场需求的新变化,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构建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熟练掌握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具有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

(2)人才培养规格.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目前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规格上更加突出其应用性、实务性、操作性和技术性。鉴于当前本科生己逐步成为一般性的应用型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主要通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因此,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应定位于为社会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具有实践能力的技术型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3)人才培养方案.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贯彻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采用以下方案:以课堂教学为基础夯实专业知识、强化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践教学为支撑培养动手能力、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培养创新能力。税务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要达到以下要求:对于知识结构,一要系统掌握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二要具有较强的处理税收业务、中介事务和企业理财的基本能力,包括会计、统计、企业管理、法律和审计等;三要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备一定的注册税务师能力,能利用所学知识解读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为企业和公众进行税务和税收筹划。对于能力结构,一是具有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务、税收筹划以及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二是语言文字能力;三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四是较强的相关学科渗透能力;五是身心健康和完善的人格,具备一定的协作组织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税务专业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

根据新时期税务专业的特点,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税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应立足于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人才需求,税务专业通常下设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税务三个方向。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程四大模块。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和应用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可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

三、新时期实现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改革教学手段、丰富教学方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录音、录像、投影、电视、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以及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其次,教学方式和方法要突出特色,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第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增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3、注重社会实践及技能训练,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实验项目开发

实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在税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税务专业所需的模拟实验、实践教学平台以及校外实践基地。首先,加强与税务部门、各中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或实训场所,以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可以为学生展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公司纳税核算业务流程、税务师事务所项目接洽办理等各种不断变化和逐步复杂化的典型税收环境和税收条件,帮助学生在模拟仿真环境中获取对实际工作的初步感性经验。实验室建设不仅要明确其基本功能、拟解决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应尽可能地与税务部门及企业的实际工作接近,为学生创造逼真的环境。通过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团队交流中和老师精彩点评中把枯燥的专业知识转变为亲身的体验,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加强税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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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

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 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 [1995]48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税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

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

48号文第3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号文中的第5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号文第3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2012年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 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 8 500万元转让给 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 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万元。销售收入26 000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环节缴纳的税金最多。

结论

48号文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并不能依据该条文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因为土地增值税随土地的流转环节而生,交易环节的免征部分会在下一环节进行递延征税,且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上一环节暂免征税部分可能导致可扣减税额的减少,进而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最终纳税数额的增加。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相比,有负债风险、政府审批、第三方权益影响等诸多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基于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税务等情况的尽职调查,谨慎合理地选择并购方式。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转、受让双方应当进行全面的税负分析,将日后目标公司开发或继续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等体现在股权转让的价格当中,以确定合理的房地产转让方式及价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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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的规范性及正当性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9] 黄霖.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误区[J].新会计,2010,(2).

篇7

关键词:网络环境;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081-03

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流程均实现了数字化形式运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也以电子方式运行,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教育目标已不能仅仅满足于电脑记账的水平上。网络环境对税务会计课程的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重构网络环境下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目标,再建《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

(一)网络环境下对涉税人才素质要求的变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税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都将发生重要变化:大多涉税业务都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办理。比如,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发票的领购、开具、验旧、查询等都可以在网上实现;通过网络申报系统,纳税申报、税务会计核算等都可以网上办理;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税款的缴纳、对账查账等很多日常操作均可以足不出户完成。2009 年,网络发票试点在我国开始实施。2009 年7 月1 日,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开出中国第一张网络发票。2013 年4 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至2013年,安徽省所有16市国税局已全部使用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能够熟练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以及各类会计、ERP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能够在各类软件的标准环境下操作,能够解决企业涉税业务问题。

(二)网络环境改变了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理念

在传统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中,教师是主动的施教者,是教学过程中的绝对权威,一直遵循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观念。在这种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学生,则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

网络环境下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将多种不同学习方法组合在一起,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实现学生对知识的吸收、消化与创新,实现学生从单向式的信息承接者到群聚式集体讨论,如学生可以直接从网上浏览或下载与税务会计有关的互动式网络实践课程。开展在线讨论,利用在线测试随时评价学习效果,随时掌握学习进度;采用E-mail、微信、QQ聊天工具、网上论坛、BBS和其他即时通讯等网络信息工具开展群体性的互动学习活动。传统的单向传授式的教学模式逐渐被协作式学习和探究式学习等双向互动的新型学习模式所替代。新的教育理念催生新的教育教学方法,从而带来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三)发达的网络技术为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搭建平台

税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税务会计人才鲜明的应用型特征,也决定了税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现代化教学特征,特别是依赖网络、多媒体技术。因为只有综合运用网络、多媒体技术等开展教学,才能真实再现税务会计工作场景,才能将宏观经济背景、企业经营战略、涉税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原则、数据分析、调查处理等描述显现出来,从经济学原理、法理逻辑、实践运作等多个维度阐释税法条文,有效调动学生的听觉、视觉、想像力等,从而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进行因材施教,把不同类型经济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所应涉及税收业务处理方式方法传授给学生。

校园网作为高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已初具规模,它几乎涵盖了学校的所有教师和学生,拥有最大的用户群。在网络环境下,各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校园网在其教学中的作用,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网络教学平台、质量工程专用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检索系统、精品课程网站等。至2014年9月,安徽省107所高校(其中本科院校33所)均建立了自己的校园网络,为网络实践教学搭建了有效的平台。安徽省教育厅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络教育资源网站――安徽高教网,并且与网易合作链接了国际名校公开课,与爱课程合作链接了中国大学精品开放课程,并为安徽省各高校的国家级精品课程建立了专门的直连网页。在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中,可以对学校校园网资源充分利用,开发税务会计实验的网络实践教学平台,把税务会计实验室建设成集教师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开放学习为一体的信息库,构建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税务会计实验环境。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主要围绕“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确立“工程性、技术性、生产性、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在这样的定位下,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以及中小企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具备会计学、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掌握基本会计理论和方法,具有分析、解决会计问题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最终落实于课程体系与具体的课程上。因此,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目标应该确定为“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培养学生的税务岗位职业能力。因此,并关注综合职业素质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以会计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

税务会计的重要特点是专业性、实践性、复杂性和灵活性较强,需要强化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培养学生会计职业能力。因此,网络实践教学设计就要充分体现这些特点。

(二)重点培养会计学生的税务业务操作能力

通过调查,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编制企业各类税务报表,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税收减免、发票领购等事项;拟定企业税务事项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涉税经济业务进行税务筹划。要完成这些工作,税务会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要求,精通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熟练使用主要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有较强的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因此,让学生具备这些能力,顺利履行税务会计岗位职责,是税务会计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

(三)关注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及持续发展能力

2015年11月,教育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指出高等教育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缺乏生产服务一线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高校办学思路应转变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因此,反映在税务会计课程改革中,就是要求税务会计实践教学目标不仅要关注学生的税务岗位职业能力,更要着眼其综合职业素质及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一)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税务会计网络教学资源体系

鉴于当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资源比较分散,不同教师自行建设、自我管理、为自己所用,缺乏整体规划,重复建设多,网络实践教学资源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税务会计网络实践教学体系。比如,可将已有的精品资源共享课、MOOC教学资源、大规模在线网络课程、实习实训中心网站、学科建设资源等进行理顺和整合;对于各资源重复部分,如大部分资源均涉及税务会计实务处理,可考虑对其整合,而对于缺乏的创新型、复合型内容则应增加和完善。同时,支持从教师端口对模块数据的修改和再开发,设置教师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学生特征进行调整的权限,自动对学生实训进行过程校正,保证网络资源的共用和可循环再用。

(二)建立网络条件下的税务会计实务仿真实验室

笔者所在学校税务会计实务仿真实验室基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选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三个重点环节设计模拟实验,设置按税种组织分段实训和模拟企业真实案例组织税务综合实训两大板块。分段实训集结了各项最新税收法规作为业务处理背景资料,业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常见税种,系统训练学生掌握涉税业务处理的基本程序以及各税种的确认、计量、记录、核算和申报等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在操作中熟悉和掌握相关的税收征管法规,逐渐形成合理税务筹划思路。

综合性实践项目主要是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综合性实践项目中,将上述重点税种加以整合,选取一个综合性企业,设定一定的情境和外部环境,业务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等,让学生在设定的经济环境下实施税务筹划,探索实现企业综合税负最低的合法途径。在这一阶段实践中,可以锻炼学生整体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引领和指点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探索性的自我学习。

在税务会计实训中,还可以将学生分为企业岗位、银行岗位和税务岗位。在网络化税务会计仿真实验室中,通过模拟企业、税务、银行之间业务链的形成过程与关系,让学生感受经济业务的真实流程,尽量创造真实的工作环境,提高学生的实训效果。

(三)充分运用网络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设网络实践教学平台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2003年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34字税收征管模式。目前,企业的涉税业务基本都可以实现依靠软件网上办理,如网上纳税申报、网上发票开具、网上银行缴纳税款等。所以,我们培养的学生也必须具有网上办税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开展网络教学,构建网络实践教学平台。

通过网络教学平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如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可以向学生提供课程相关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教案与课件、授课录像、案例与习题库、行业背景知识等;另一方面,还可以开展与学生互动,通过BLOG、论坛、聊天区、答疑区、邮件、微信等,增加与学生交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再者,还可以通过建立如“纳税申报实验室”等,给学生提供虚拟企业报税资料,学生依据资料进行税务处理、网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完成该企业所有日常涉税业务,不仅可以巩固实体课堂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纳税申报实践技能,更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税务会计课程的兴趣。

(四)加强对网络学习过程的监控

网络环境给学生带来了丰富的信息,但网络教学资源的发散性也给教学目标的实现带来更多的干扰因素。为了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要科学设立考核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设计学习任务以实施对学生网络学习过程的监控。比如,监控登陆次数、在线时间、翻看答案的次数、跟帖次数、在线作业与测试、提问、讨论参与度等,对于重点知识内容的学习,还可采取网络提问、网上作业、专题论文、设置问题讨论板块、实地考察、专项考核、问题诊断、发送电子邮件、以及QQ群公告等多种方式,增加学习者之间的互动性和进行实时教学,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习交流与监控。

现代社会需要既懂会计又精通税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税务会计课程要以会计职业能力为核心不断深化教学改革,重新定位《税务会计》课程实践教学目标,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税务会计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立网络条件下的税务会计实务仿真实验室,充分运用网络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设网络实践教学平台并加强对学生网络学习过程的监控,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使得人才培养真正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增强人才培养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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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炜倩.浅谈基于网络环境的会计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7).

篇8

关键词 中国高校 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 职责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Responsibili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Popularity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Take Baoding Residents Pay Taxes Knowledge Society Research as the Base

SHI Xuan, MA Dianping, WANG Yan

(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Baoding, Hebei 071000)

Abstract Our residents have low knowledge awareness in life pay taxes, knowledge learning life taxable necessity and urgenc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social reality particularity residents informed by way of tax knowledge, obtained the popularity of college and living as an important way of common sense the inevitability of taxes and proposed expansion of the tax faculty, residents pay taxes to develop knowledge of teaching, social train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ree areas.

Key words college; popularity of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1 我国居民学习生活纳税常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生活中先后出现的“馒头税”、“月饼税”、“妻税”的恐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错误表述,都反应出居民对于生活税收常识的缺失。

笔者面向保定市居民进行了纳税常识知晓度的社会调查,涵盖了居民转让房产、租赁房产、购买汽车、证券投资等纳税问题,收回有效问卷1651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明晰生活税收知识的受访者只占0.06%,78.5%的受访者表示一知半解。第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商人群体的知晓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可见经济实力和工作性质是影响税收常识知晓程度的重要因素,但并不能促使纳税人掌握税收常识。第三,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知晓度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可知,税收常识知晓度并未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呈现正相关变化。

1.2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对于生活纳税问题的日渐关注形成反差

(1)居民生活纳税问题的社会调研结果。第一,纳税问题引起居民广泛关注。对于个税、房产税、遗产税的社会关注度一题调查显示:有31.4%的被调查居民选择“很关心”,有58.2% 被调查居民选择“比较关心”。第二,纳税问题带来居民生活的不便。有79.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曾经尝试了解生活税收问题,但是还未能明明白白纳税,给生活带来不便。”

(2)我国居民日益关注生活涉税问题的社会报道。第一,关于2010年车船税调整的社会关注。我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其中,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第二,2011年个税修订征集意见超过23万条。第三,2011年试点城市开征房产税,受到居民广泛热议。第四,二手房交易要严格按照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迅速产生社会反应。在郑州一个周六有500多人排队办理二手房过户。

1.3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税收立法加速改革形成反差

2010年调整车船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2011年9月1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车船税法》、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个人销售二手房要按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愈发深入居民生活。另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2012年深圳特区宝安区租赁办曾对某居民违法租赁行为开出12万元的罚单。

1.4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经济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形成反差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到2011年增长到21810元。①近几年来,居民购销房产、购车、出租房产、证券投资、艺术品拍卖等经济生活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沪、深股票账户数合计为16546.90万户;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304万平方米;2012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9309万辆。熟悉税务常识有利于纳税人做出理性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逐渐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考虑因素。

2 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途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2.1 我国居民知晓生活纳税常识的途径分析

(1)我国居民获知税务常识现有途径的缺陷。调查显示,居民将自己不清楚税收常识的前三项原因归纳为:国家宣传力度不足,有关机关讲解不够清楚;学校没有开设税务课程;税收常识在生活中学习的有效途径缺失。可见,我国居民获知税收常识的现有途径不足。

(2)我国高校生活税收常识课程情况概述。目前,我国高校有关税务知识的讲授,集中在税务类的专业学习模式,课程门类划分粗、数量少,也有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双学位为代表的极少数的辅修课程模式,但没有面向非专业学生的普选课程。我国方兴未艾的通识教育,走在最前列的中山大学、北京大学所涉及的通识课程中,也没有税务门类课程。可见,我国现有居民获知生活税收常识的途径远远不能达到居民所希望的明明白白纳税的需要。

2.2 美国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的主要途径概述

(1)美国高校跨专业选修制度。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税法专业涉及50门不同课程,涉及生活税务常识的科目有:个人所得税,财产流转税,遗产税与遗赠税,慈善捐赠的税务问题,税负豁免。并设有general taxation选修方向。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有专业,有一个特殊的学院叫做个性化学院,学生可以随意选课而不申明专业,毕业后发“个性化学士学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主修+辅修”的制度,也是大学生学习税务常识的便利渠道。(2)美国高校各种层次的培训。在美国大学校园里,各种层次的税法培训非常火爆。大学成为必不可少的国家税收法律宣传者。(3)方便的税务软件被广大纳税人使用。美国高校会购买网上报税软件,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和学者使用。只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输入,无需纳税人本人作任何判断,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书。②

2.3 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1)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要性。我国在税收知晓度上有特殊性。第一,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水平偏低;第二,税收立法更新频繁,加大了自学税收常识的难度;第三,我国税务机关日常工作量大,能够放在详尽讲解税收常识方面的力量不足。(2)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大学教育。第一,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具有无可争辩的优势。第二,美国高校在普及居民税收常识工作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证明了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第三,本次调查关于“居民认为获知税收常识的较好途径”一题显示:95.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宣传讲解、学校开设税收常识课程、参加培训是前三位的方式。

3 关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对策建议

3.1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现存困难

(1)税务、税法类专业存在师资不足的现象。高校税务、税法专业师资不足,税务、税法类教师的授课量普遍存在超过合理课时的情况,③部分学校税务专业课的课程还有不同程度的外聘教师的情况。而且,纳税通识课程,需要税务、法学、理财融会贯通的教师。(2)现有教材不适于非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应用。现在的税务课程主要存在于会计学等相关专业,作为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对于纳税通识教育而言,存在三方面不足:第一,教材专业性很强,税种大部分不是居民日常生活所用到的。第二,现有专业教材都是以税种作为章节编排的依据,并没有关注同一经济业务所涉及多少个不同的税种,不利于生活实践中的运用。第三,案例真实性不高。

3.2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对策建议

(1)以选修课程、通识课程作为学校普及居民纳税常识的渠道。目前,开设选修课程、通识课程是普及税收常识的合理途径。一方面,我国高校现行的选修课、通识课一般为20~30个课时,符合生活税收常识的学习需要。另一方面,适当增开选修课,对于师资的增加要求较小。从长期看,培养税务教师队伍很有必要。

(2)开发适合通识教育要求的居民纳税常识教材。第一,反应税务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注重培养公民的税收权利意识。通识教育注重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在高校的教学中唤醒我国公民对于纳税的权利意识,是非常理想的方式。居民纳税常识教材不仅要教给学生生活中的纳税、节税方法――“知其然”,更要使学生理解立法理由“知其所以然”,才能化解公众对于税收的种种恐慌,更要教给学生保障自己纳税权利的手段,参与税收立法的途径,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发挥民主的力量。第二,反应税务与理财两个学科的交叉,指导居民作出理性的经济理财行为。应紧密结合社会税收焦点新闻,精细设计案例,激发学生讨论兴趣,培养、提高实践理财能力。结合具体的涉税经济行为指导居民理财,强调方法的可操作性,以符合“学本教材”理念的要求。第三,作为纳税通识教材,需要学习的是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税务知识。因此,建议打破现有专业教材以税种为篇章结构的定式,改以居民生活涉税事项为主线安排教材章节以增加教材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通俗性。主要内容包括:房产购销与出租、车辆购销、证券投资、遗产与捐赠、其他财产转让与租赁、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几个专题。

(3)举办社会培训,配合国家机关普及税务常识。随着税务法律的日渐增加、复杂,广大高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理应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普及税务常识的责任。展望房产税的改革、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进,我国居民所要学习的税务知识会越来越复杂,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繁重,那么,由高校进行税务常识社会培训将成为最可行的途径。

本论文是2013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高校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的职责与对策研究”(20130 1224)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统计年鉴[M].北京:我国统计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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