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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会学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4:13

文化社会学论文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1

相比于非主流的婚姻议题,那些符合主流规范的婚姻研究中研究者的立场与婚姻观往往更加隐蔽、更加想当然化,而且大部分研究在“价值中立”的庇护下更容易给人以纯粹客观研究的错觉。果真如此吗?以最为权威的“婚姻质量”研究为例。研究者在界定方面明确指出:“高质量的婚姻表现为当事人对配偶及其相互关系的高满意度,具有充分的感情和性的交流,夫妻冲突少及无离异意向”,并从这个认识出发来设计测量指标。在模型检验之后得出研究结论:“平等、和谐、相互尊重和信任依然是中国夫妻关系的主流……”显然,在这个研究中,夫妻冲突以及离异意向是被作为负面因素被假定的,反之,充分的感情与性的交流是被作为正面因素出现的。该研究结论虽然是在数据的基础上得出的,而且研究者也考虑了诸多主客观因素,但是在研究中(尤其是定量调查中),什么样的研究假设本身就已经透露出作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点和世界观倾向,区别仅在于好的研究者在模型设计上考虑更多、更合理的因素,而且对其结论采取开放的态度,而差的研究者则是千方百计玩数字游戏来印证自己的假设。这篇论文虽然属于较好的一类,但是这并不能使它避免从“价值相涉”的假设出发得到具有价值倾向的结论。再以“婚姻匹配”研究为例,不管是早期关注门当户对的先赋性因素(家庭背景,典型如父亲职业),还是越来越多研究关注自致性因素(典型如个人教育),在“婚姻匹配”的分析框架中,其元假设其实是很明显的,那就是“社会因素决定论”,即便是涉及个体因素,也指向个体的社会人口学特征,而非主体意愿和主观能动性。尤其是,作为生活实体的婚姻中那些常见的复杂性、偶然性、变动性因素也都是不可见的。

与此相类似,对于“光棍”、“剩女”等议题,除了个别“剩女”研究以外,人口学研究更加明显地仅仅从各类社会的“焦虑”(从群体的健康到社会的稳定)出发,而基本上不考虑主体自主性与相关人群的主体建构。更进一步看,婚姻在这里是作为人生必经之路来规范个体的,而“焦虑”则是因为个体偏离了这种社会规范。研究者的“婚姻观”显露无遗:“婚姻”更加倾向于社会设置或者想象的社会事实,而不是个体的生活。换句话说,现有的婚姻研究大多存留着这样的痕迹:社会唯实论的范式压倒社会唯名论;工业化、现代化理论压倒后现代视角,理性压倒感性,婚姻的本质论压倒社会历史建构论及主体建构的视角。即使是那些研究不符合社会规范的、非主流的婚姻的论文,研究者们那种以法律与社会习俗的设置为本的立场与态度,比研究主流婚姻的文献反而更甚。比如很多研究者关注离婚,但是在“白头偕老”的婚姻想象之下,离婚总是与风险并提。再如,对于事实婚姻、非法婚姻的研究,虽然从多样化的角度扩宽了对于婚姻的想象域,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文本就不难发现,研究者的立场开始出现分歧。更多的研究者是以法律为框架、谴责式地论述这些婚姻的“违法”性,包括:早婚“陋习”、包办婚姻、重婚纳妾、近亲结婚、未被法律认可的私婚(事实婚姻)。尤其是事实婚姻,被认为“会造成婚姻关系混乱、家庭不稳定、人口增长失控等弊端”。

只有少数研究者能够分析性地看待这些法律设置之外的事实婚姻形式,至少能够正视婚姻作为生活实体而产生的礼治秩序与民间习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某些社会学和法学界学者对于同性婚姻、合同婚姻、形式婚姻及变性婚姻权利这些方面的讨论。2000年以来,社会科学的CSSCI杂志发表了近50篇这一类主题的论文。其中较多的论述比较宽泛地涉及同性恋婚姻权益的讨论,以及对于男同性恋人群的状况的分析。比如有研究通过对男同性恋伴侣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具体实践的社会学分析,强调中国社会中的同性之间的亲密关系正在转型,同性恋伴侣关系开始挣脱占据主导地位的异性恋亲属体系,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家庭生活模式。也有研究者从人类学的角度探讨了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之下男同性恋群体发展出的三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婚外有“婚”、两个儿子的“婚姻”、男同女同形式婚姻,并认为这是同欲与异性恋一夫一妻制协调和接合的结果。个别研究者从女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婚姻压力和婚姻困境等现状出发进行分析,反思传统婚姻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对同性恋伴侣关系的不兼容性。此外,法律界对于“变性婚姻”的讨论不乏正面、强调其自由与权利的宽容立场。以上这些研究从更为多样化的视角、更为宽容与尊重生活事实的立场出发,挑战了婚姻制度设置中的“异性恋”规定及婚姻主体男女二元性别的想象。

二、用什么方法:婚姻研究的实证基础

有研究者遗憾地指出,“学术界对于复杂多样的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方法比较简单”,而且“过度注重婚姻政策、法律等典章制度的定性研究,貌似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整体研究,但基本停留在一般性描述、分析和评论上,忽略了人的主观性……”除了广泛地缺乏实地调研的泛论特点,在婚姻的实证研究中,定量问卷调查是最主要的方法,其中除了个别变量考虑到主观因素(比如对于婚姻满意度的个人主观评价),绝大部分社会学者对于婚姻质量、择偶标准、婚姻匹配、婚姻支付、离婚率等问题是以客观指标来测量的。人口学界则更是盛行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客观测量婚姻迁移、婚姻挤压与光棍问题等等。除了这些调查的质量本身之外,定量调查的实证主义与客观主义特点,使得婚姻的多样性、复杂性、婚姻主体的主观性及其对于婚姻的主体建构与感受都难以呈现。相比而言,民族学、人类学对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形式的研究(比如走婚制)更加细致和深入。个别社会学研究者也开始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来探讨婚姻支付变迁与姻亲秩序、农村的招婿婚姻;用访谈的方法研究女性婚姻移民的生活经历;结合深度访谈与参与观察的方法来研究男同性恋的伴侣关系与婚姻实践、婚外包养关系中双方(尤其是被包养的女方)的生活实践与情感、相亲市场中新出现的白发相亲的现象,用网络文本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女同性恋婚姻困境。相比于定量调查,这些研究方法更加贴近生活与具有情感性的“人”。当然,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冲突,仅仅在婚姻研究这一个专门领域中是难以解决的。但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毕竟是千姿百态的个人出于丰富多彩的需要而构建出来的婚姻生活实践,不是说问卷调查不可以用,而是需要我们努力地把五彩缤纷的婚姻主体性和能动性,尽可能多地纳入进来。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婚姻具有这样的特点,我们才恰恰更加可能以此为突破口,长驱直入研究方法的纵深。

三、迈向“多样化婚姻”的研究

综上所述,现有的婚姻研究所体现出来的研究范式,偏向法律制度设置之下的婚姻想象,也偏向(生理上)一男一女在法律认可(最好也得到社会认可)前提下尽可能白头偕老的异性恋的婚姻立场,还偏向实证主义视角下的定量方法。虽然有个别研究在主题方面超出了制度规范,但在立场上对这些非法或偏离社会主流规范的婚姻形式仍然是持否定或者警惕态度的。能够正视婚姻作为生活实体、主体建构、个体之间复杂多变的结合方式的研究非常有限。相应的,更加适用于研究新兴的、复杂动态的、贴近主体生活的、具有情感的、更加“性”感的婚姻现象的定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其结果是,尽管成果多多,但是在现有的知识框架下,我们对于“婚姻”其实真的知之甚少。因此,笔者希望藉此在研究层面提出“多样化婚姻”的理念。它主要包括下列三点。第一,研究主题更加多样、态度更加宽容、方法更加多元;尤其是要超越客观测量、定量调查一统学界的局面,去挖掘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第二,不仅仅关注制度层面的婚姻设置,更强调作为生活实体的婚姻形式,强调婚姻主体的界定与情感感受。同时强调生活实体与制度规范之间的互动及张力。第三,更具有挑战主流规范、挑战“常态”的批判性视角。被称为“婚姻”的生活实体可能超越异性恋,可能超越一夫一妻,可能超越二元性别对立;可能是短暂的;人们结婚的理由更可以是多样化的、仅仅由结婚主体之间商定的;人们也可以不选择婚姻而生活。多样化婚姻的研究首先关注的是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主流的法律道德规范。

四、结语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2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人的平均寿命越来越长,面对不断增长的人口总数,我国政府为防止由于人口的不断激增而形成各种社会问题,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人口增长。上世纪80年代,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的人口总数增加明显放缓了,但社会的人员结构却走了另一面,即人口老龄化。面对我国人口结构的这一新变化,家庭养老问题也变得愈来愈突出。事实上,我国作为人类文明的最早发源地之一,“孝道”文化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当一个人逐渐步入老年,与家人晚辈同住在一起,让其供养,似乎是每个国人对自己晚年生活的自然规划。但随着中国“少子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家庭逐渐变小,取而代之的是“四位老人、一对年轻夫妇以及一个未成年小孩”的家庭模式,由此,由一对夫妇赡养4个老人就显得力不从心,抚养系数比例上升并失衡,这种模式作为现今的主流家庭模式,是一种具有风险的家庭架构。在人口与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传统的家庭供养和照料模式正在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举步维艰。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全部推向社会还不现实,还需在一定程度上由家庭提供老年人的养老。

二、当前中国家庭养老面临的困难

目前,随着中国“少子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中国的年轻人口正迅速下降,家庭养老的困难正日渐明显,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也要求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因此,目前老年人的养老,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问题,还有发展问题,即老年人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物质生活,还需要有丰富的精神生活。有报导称,淘宝网最近出现了一个“看望父母”的服务,店主接到的订单,代替子女去家中看望老人,替老人干家务、聊天、读报等。这样一则消息让人很是震撼:家庭养老确已不再仅是经济上的给予、物质上的保障,它还确确实实需要心灵上的抚慰。

三、国外发达国家对养老问题的做法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不仅我国存在,在世界各国也都存在。出于对发达国家的盲从,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可以在养老问题上向发达国家看齐,将养老问题全面社会化。对有些学者的这一提法,作者不敢苟同,其实,对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也在逐渐将社会化养老回归到家中养老上来。

(一)韩国的养老模式韩国经济在近30年的发展较为突出,不仅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而且韩国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也有了极大的变化。但唯一不变的是韩国仍与以往一样,在“孝道”观念的影响下,仍然主张家庭养老。为了更好地让国民贯彻这一养老模式,韩国政府在各种场合都宣扬家庭照顾老人的重要性及孝顺老人的儒家文化价值观,并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社会政策。为了将这一政策真正落实到位,韩国政府对家庭养老的国民给予各种优惠:如对在家庭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减免其部分收入税并提供家庭津贴;在接受遗产时,可对有家庭赡养老人的国民减免部分遗产税……通过这些政策,政府希望有更多的家庭愿意承担在家庭赡养老人的义务,从而使韩国能够保持家庭赡养老人的传统。

(二)日本的养老模式日本也是一个典型的东亚国家,其经济也十分发达。在强大经济能力的支撑下,日本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由社会提供、国家支撑的福利机构保障。但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意识到,老年人的家庭养老还需回归家庭。因为调查发现,在福利机构度过晚年的老年人常因见不到自己的子女、亲人而心情忧郁、闷闷不乐,长此以往,对身体非常不利;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住在福利院中的老人虽可在看护良好的条件下生活,却不能消除他们紧张不安的感觉,因此,其因心情郁结而死亡的人数要大大超过居家养老的老人。为此,日本在2000年4月1日提出了要“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口号,并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谓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一种新型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其内容包括福利、医疗、保健的综合配套服务,实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设施服务和居家服务。而居家服务的宗旨就是在减轻家庭负担的情况下,让老年人在家里接受各种所需的服务,以此来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三)新加坡的养老模式对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新加坡一直就主张家庭养老。为此,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治国之纲”。孝道可以稳固家庭,可以使社会繁荣。前总理李光耀曾说,“我们须不惜一切代价,要尽可能避免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基于这一目的,新加坡于1994年颁布了《奉养父母法》,这一法律是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所立的法。在这一基础上,1995年11月,新加坡又在其所颁布的《赡养父母法》中规定:成年子女需资助贫困的年迈父母,如其拒绝,父母可以向法院,法院调查情况属实,将判处该子女1年有期徒刑或罚款1万新加坡元。在分配政府廉租房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在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下,新加坡国民很多人愿意在家赡养老年人。

四、我国如何应对家庭养老问题

(一)完善相关的家庭养老制度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应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但却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仅是一纸条文。面对需要赡养四个老人的年青夫妇来说,事实上毫无意义。面对自己的父母,大多数年青夫妇虽有赡养的意愿,“无奈在各种经济压力、住房压力的现实面前,只能无奈选择将年老的父母留居别处,与自己分居。”对日益突显的老年人养老问题,我国政府是否可有限度地学一下韩国、日本、新加坡的作法,使年青的夫妇有能力在自己家中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将家庭养老多元化我国正处于养老模式的转型期,单纯依靠家庭、政府、社会养老似乎都不太现实,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真正做好老年人的养老工作。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家庭养老,现在虽然由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我们可根据这一情况,将家庭养老进行泛化。即不是简单地将与老人同住在一起称之为家庭养老,对于与老年人居住的并不太远,可以经常照顾到的情况也应归于家庭养老。因为家庭养老的目的,无非就是使老人在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而这一点对于与老年人居住相对较近的子女来说,客观上相对容易实现。因此,我们可以将家庭养老泛化一些,在这一理念下,再看我的国的家庭养老问题就会发现,我国的家庭养老从形式上仍然保持着传统家庭养老的格局,但在内涵上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

(三)社区协同家庭养老现在,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有自己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都有自己的社区管理机构。而在每个社区,总有一些热心公益的志愿者。对于我国目前家庭养老实际存在的一些困难,各社区可以以社区的名义,组织这些志愿者,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在居家养老有困难时进行一些必要的帮助。这样,既实现了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愿望,又为在家庭养老中确实有困难的家庭解决了实际困难。此外,社区还可针对这部分老年人,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服务:如可在社区办一些活动室,组织家庭养老的老年人参加这些文化、体育、教育活动,使其精神上得到慰藉;对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又需要一定照料的中高龄老人,可采取日间护理;低龄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也可参与到照顾中高龄老人的活动中……家庭养老通过社区的协助,一方面确保了老年人在自己家中居家养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社区在一些项目中按保本微利原则增加一些收入,从而安置一批下岗职工就业。可以说,社区协同养老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善事。

五、结论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3

社会实践与大学生社会化方面论文

社会实践的加强与大学生社会化进程的推进

人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人的社会化发展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个人而言,只有实现社会化,个人才能适应社会生活,才能使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发展,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掘和发挥其潜力和积极性;对于社会而言,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个体不断融入并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在促进了人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社会结构的完善与发展,促进了社会文化的积累与完善。社会化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成长过程,在自然人成长为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人这社会化过程中,要使其掌握生活技能,培养其社会角色,并使其在社会中能承担社会责任、权利和义务。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社会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着能否发挥他们主力军的作用,进而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学生社会化是他们全面成才的重要途径和标志。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化进程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伴随改革开放进程和我国的教育改革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呈现大众化和开放化趋势,在人才培养中注重了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大学生的社会化程度也有了较大提高。据教育部社政司2000年3一4月份的调查显示:“从总体上看,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是好的”。当代大学生能够拥护并支持党和政府的力-针、政策,理性地看待国家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较强烈的爱国热情、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如价值观念的扭曲,价值主体过于自我化,价值取向功利化,价值目标庸俗化;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增多,根据北京高校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大学生中存在中度以上心理卫生问题的学生占16.5%”【2];违法犯罪日趋严重,并且有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趋势;品格修养存在缺陷,对别人缺少爱心和宽容心,任性,动手能力差;心理沟通存在障碍等等。

大学生社会化进程中出现这些不良因素,原因是多力一面的,表现在:社会环境的不尽人意,如腐败滋生,物欲横流,人际关系紧张……这些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在校大学生对社会的认同;教育模式的局限,如教育环境的封闭,教育理念落后,社会教育的缺失,教育中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和灌输,教育的内容、力一法等陈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教育与社会的脱节,使学生对社会缺乏正确和全面的认识,缺乏面向社会的眼光和投身社会的热情;而大学教育中对社会实践的忽视是造成大学生社会化进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的高等教育中,存在着许多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忽视的情况,如思想上不够重视社会实践,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的结合不当,社会实践仅仅局限在暑期下乡活动和课程实习、社会调查等范围,社会实践形式单一,在教育教学中实践环节的落实不到位,甚至流为形式等等,而社会实践是在校大学生社会化的主要途径,对实践的漠视必然会使其社会化程度受到阻碍。

二、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途径

(一)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认识、认同社会的基础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大学生社会认同的前提。“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首要的、基本的观点。”【3]人不能脱离行动、脱离实践而从外界直接获得知识,只有在实践中,人们才能逐步从现象深入到事物内部,认识其本质和规律,对人类社会的认识尤其如此。在大学生社会化进程中存在对当今社会认识不正确或片面的问题,进而造成对现存社会不满或认同感不强,除了社会自身的复杂性和社会中存在不良现象外,学生自身所处环境—大学校园的相对封闭性、学生生活的相对单纯性是最重要的原因。学校环境和生活的封闭和单纯,一力一面有利于大学生避免外界干扰而安心学习,避免精神污染,培养高尚德性,但另一力一面,也会造成大学生们由于封闭造成对社会缺乏正确、全面、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社会的认同感不强。因此,通过加强社会实践,让学生走出校园,走向广阔的大社会,从而使大学生们在实践中深入了解社会,增进对社会的认识和认同,进而投身社会、服务人民。

(二)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关键环节

校园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小社会,但大学校园与社会仍有着很大的差别,从校园走向社会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必要的社会化准备作为过渡的前提条件。大学生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学生毕业后不能较快适应社会,不少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毕业后工作平平庸庸,甚至有些毕业生走向社会后成为人民的对立者,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反映出我们的高等教育存在脱离社会实际的问题,学生缺乏从学生向社会人转换的必要准备。因此,要使学生能尽快地转变角色,适应社会,在校期间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强化社会实践,按照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庆典上的讲话中对青年大学生提出了四个统一中的“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的要求,实现教育与生产的有机结合,走实践成才道路。通过加强社会实践,提高在校学生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在校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掌握必要的进入社会角色的知识和技能,为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打下必要而良好的基础。

(三)社会实践是在校大学生承担责任、奉献社会的途径

作为社会人,一力一面具有要求他人、集团、社会尊重其尊严、人格和个人自由、生存生活的权利,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需要;另一力一面,也要求其通过自身劳动创造出物质和精神的财富,来满足自身和他人、集团、社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大学教育中,我们不仅要使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也不仅仅要培养学生具有承担社会责任、奉献社会的意识和品质,而且应采取措施以使大学生们力所能及地把自己学到的知识技能服务社会和人民,大学生社会实践就是在校大学生承担责任、奉献社会的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力一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4]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正确处理好受教育与做贡献的关系,在社会实践中锻炼学生的技能,也让学生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技术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社会实践,促进大学生社会化

(一)提高对大学生社会实践重要意义的认识

影响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思想上高度重视是提高社会实践效果的思想前提,加强社会实践,首先要提高对大学生社会实践重要意义的认识。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成才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也是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力一针政策的体现。正如1999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5]因此,全社会特别是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从组织领导、经费落实等力一面予以强有力的保证。

(二)拓展和深化社会实践的范围和内涵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一种以实践的力一式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教育形式,是高校学生有目的、有计划深入社会现实,参与具体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观察社会、理解社会、分析社会、服务社会,不断培养学生技能、品格的教育活动。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必须突破原来简单地将实践理解为参观、实

习和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范围,努力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范围,主要包括:暑期三下乡,学生的课程实习、实践,社会调查与考察,生产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勤工俭学--一不仅如此,在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范围的同时,还要不断深化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涵,不仅仅是调查、学习知识和掌握技能,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解决,培养学生投身实践、服务社会的思想观念。

(三)精心策划,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

造成大学生社会化问题的原因不仅在于实践环节的缺少,也与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不佳密切相关。精心策划、认真组织是提高实践效果促进大学生社会化进程的关键。

首先,建立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机构,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设立实施机构,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其次,要确立科学的社会实践设计原则,依据适合青年成长规律,按照受教育与长才干相统一,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统一以及人才、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精心设计好社会实践活动,从社会实践的内容、力一式等力一面做好规划,使实践活动具有计划性、预见性。

再次,要认真准备,做好社会实践前的宣传准备、物质准备,为社会实践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和保障;周密部署、扎实作,姻织室旅奸室践活动,提高社食室践活动的室扮性。

最后,还要建立社会实践评估体系。依据评价体系,认真做好社会实践的总结工作,不断提升和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4

各种社会价值广泛存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关系结构的转变,呈现出价值观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念对当代文学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化而言的。当代文学创作的多元化转变,主要是作家对于文学的价值认识和美学认识的多样性造成的。在一系列的文学创作活动中,从胡适、鲁迅、巴金、茅盾的文学作品,到20世纪30年代的左翼创作,再到20世纪40年代解放区文学和建国后17年文学,都表现出了中国作家强烈的思想意识。当代文学创作在这里体现出来的是尊严,对民族、国家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当代文学创作经历了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改革文学和寻根文学阶段,然后发展到属于现代派的先锋文学阶段。在整个文学创作过程中,无论在文体实验,还是在选择题材,当代文学都表现出它的多样性。作家创作的作品,虽然未能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枷锁,但还是有很多的作家自觉地从现代化的理念中发出呼吁,支持改革开放,风起云涌的文学思潮鲜明地体现了文学创作的多元化。当代文学创作在寻根文学、先锋文学之后突出表现丰富的审美形态,从审美层面表现文学创作的多元化。20世纪末期,文学创作表现出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众多作家依靠自己的文学素养,创造出自己感兴趣的作品。由此,中国当代文学创作在80年代出现了多元化的倾向。这和当时解放社会思想密切有关,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家解放了思想,在文学创作上更加自由活跃。

二、多元化社会价值观影响下文学创作漏洞

文学创作有自己的标准。在多元化社会价值观念影响下,当代文学创作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内容和形式上更加丰富,但是部分文学创作却是不尽人意的,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作家精神价值追求的冷漠和责任感的缺失

作家的创作动力不够,没有积极进取的意识。体制带来的影响虽说是外在因素,但是在这种体制下,作家的思想认识和价值取向却是作家自身的因素。创作的作品多数存在着类型化的趋向。与此•58•同时,作家不再关注社会民生和生活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精神资源的匮乏和社会价值观念的贫瘠。

(二)大众文化时代对作家创作的价值取向的影响

随着大众文化的盛行,人文理性和技术理性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冲突。当代作家面临文学创作最大的迷茫和抉择。作家自身创作素材的匮乏、创作过程的迟缓和市场需求形成了巨大的矛盾和不平衡。在追名逐利的过程中,逐渐失去创作的初衷,部分作家为了迎合市场而放弃了自身文学创作的信念。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作家文学创作能力的弱化

文学是有魅力的艺术。文学创作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中国当代文学创作应该把文学的高度和魅力展示给读者,而计算机语言的智能构词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作家对文字的推敲和有效使用。作家过分依赖程序化的语言,从而放弃了对文字语言使用的主动性。

三、多元化社会价值观下网络文学与当代文学创作的关系

(一)多元化社会价值观念下的网络文学现状

网络传播的兴起,使当代文学创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网络传播的条件下,文学创作者与读者接触更亲密,沟通更频繁,而这正是网络传播对当代文学创作的最重要影响之一。网络文学作为当代文学创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网络文学的存在与传统的出版形式已经形成了彼此认可、合作互补的双赢局面。网络媒体的发展让网络文学有了新的市场。通过网络资源,人们在短时间内建立了大量的文学网站,网络期刊和各类文学论坛占据了读者们的视野。

(二)多元化下的网络文学是对当代文学创作的充实和补充

在多元化社会价值观念的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网络文学应运而生。经济政策、管理方式的变化,还有不断进步的科技和更替速度得到大大提升的资讯设备。这些现象紧密地联系起来,最终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走向多元化。人们开始有了多元化社会价值观念。这些因素使得网络文学的考察视角变得丰富。网络文学的创作方式、存在形式和文学机制都呈现出新的价值趋向。不同的传播方式迎合了不同的文学特征,不同的文学特征则需要不同的传播方式。网络文学对当代文学创作的影响,还具体表现在作者文学创作欲望表达的扩张、题材与文体的拓展、文学形态的变化、文本创作与传播方式的变换等几个方面。

四、多元化社会价值观念下文学创作中写作理念和手法的发展方向

(一)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

倾听国家和人民的声音随着商品经济和传媒技术的迅猛发展,大众文学迅速崛起。中国当代文学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社会价值观念以及文化格局发生结构性的转变,社会结构呈现多样性。在多元化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中,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孤立的,都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着一种角色。作家是一种职业,是一种社会行业。因此,作家要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要对社会负有责任。作家的文学创作虽是个体劳动,却不会是个体事业。因为,作家代表的是一个行业。作家的文学创作,不仅仅要满足于个人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应表达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关注和关心,反映社会价值观念,引导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作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要与国家的命运和社会的需求相联系,融入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要具有现实担当的作用,也要具有指导教育的意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读者的喜爱和尊重。随着我国综合竞争国力的迅速提高,各行各业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仅人们生活幸福了,而且社会价值观念也多样化了。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时代,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都充满着文学创作的素材。这正是作家创作文学作品的黄金时期。在这种条件下,作家应该站到人民的立场,关心人民的生活,倾听人民的心声。这样,作家才能创作出反映时代,具有影响力的好作品。

(二)认清多元社会价值观念下的文学创作发展方向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5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社会发展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种要素,譬如法律文化,总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文化是什么界说不一,一般认为,它与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法官的审判方式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相关。但严格说,这不能算是法律文化的定义,否则,法律文化岂不成了有关法律的包罗万象。笔者以为,法律文化只是这些现象背后共同的东西,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与法律文化不同,社会发展原是社会学概念,着意对社会进步的一种事实描述,一般可以理解为,社会系统发生结构性变动引起功能转换而带来的社会进步。依据这一观点,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原始狩猎、定居农耕和社会产业化,也即现代化的过程,其社会发展的基本线索和方向是从野蛮到文明,因此,可以说,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类的文明化。正是人类文明化的属性和追求,使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有了联系。 二 认识源于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据人类的经验判之,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贯穿于人类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史。古希腊与古罗马是西方古典文明的高峰,仔细检视,不难发现,法律文化的发达实在是其社会繁荣强盛的基础。古希腊的雅典在经过提修斯、梭伦、克里斯提尼的法律改革后,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文化,从而确立了公民社会,伟大的伯里克利时期的城邦政治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罗马吸收和发展了希腊的法律文化,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法律与社会双盛的局面。诚如英国法学家F.H.劳森所说:“毫无疑问,罗马法是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不仅如此,罗马法还经常被人们视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转引自《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期第55页)时至今日,中国为适应社会发展预备制定民法典也不能放弃罗马法文化的资源。现代西方世界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资本主义是封建制之后又一新型的社会型态,在社会主义出现以前,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主要藉此力量。形成现代西方文明的因素错综复杂,但缺少了理性的法律文化是断然不可能的,所以,有西方学者将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提并论。(泰格等:《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在东方,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经验对我们有更深切的感受和直接的意义。日本在“大化改新”前是一落后的部民社会,与此相适应,法律文化处于不成文的原始习惯法状态。公元645年“大化改新”,“文化立国、法制社会”被作为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第55~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从唐朝学成回国的高向玄理、吉备真备、大和长冈等,在天皇支持下,掀起了大规模移植唐代文化,特别是唐代法律文化的运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著名的《大宝律令》诞生,这是先进的唐代法律文化被输入日本的结晶,它标志着原始落后的日本习惯法被改造提升到了东亚大陆人文礼仪化的成文法文化水准,进而为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建立和奈良、平安时代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最关键的政治支持和法律保障。日本社会因此获得一大进步。日本社会的第二次大进步是1868年“明治维新”开启的对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法律文化的引进,结果是日本法律文化一跃而进入现代行列。同时,日本的资本主义发展也因此获得了合法有力的支持。三十多年后,竟成为晚清中国“变法修律”的榜样。 中国“变法修律”的第一人、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法学盛衰时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沈家本:《法学盛衰说》)法学是法律文化在学术领域的体现,政治盛则法学必盛,政治衰而法学未必衰,盖因学术有它的独立性。但法律文化不同,它有制度性因素,因而与社会政治之盛衰必相呼应。历史上中国法律文化灿烂之时,必是中国社会兴盛之世。礼刑文化与西周,礼法文化与汉、唐,都是显例。特别是唐朝,中国法律文化发达至为周边诸国所模仿,形成以中国为本土,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影响及于朝鲜、日本、琉球、安南(今日之越南)、西域(今日新疆及中亚一带)的法律文化系统,谓之中华法系。东亚古代文明实有赖于此。晚清以降,中国内忧外患,固有法律文化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满清政府不得已于1905年正式“变法修律”,传统法律文化因此瓦解,中国法律文化开始现代化,至今而未有穷期。回眸这一百年,中国法律文化无论在清末、民国还是共和国时期,总是与社 会发展互动相通。 三 科学离不开逻辑,逻辑即理性。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在于实验与逻辑,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在于实践与逻辑。借助逻辑的力量,观察、透视人类的实践与经验,能够发现科学至少部分科学的原理。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原理是什么呢?依据社会学观点与上述经验,我们可以作以下推论:社会是一个有结构的系统,法律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社会发展只是社会系统内结构正向变动的结果,是功能转换的表现,由此可知,社会发展本身不是系统内的结构项。因此,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首先不是系统内结构与结构的关系,而是结构与结构变动结果的关系。这表明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既是联动的又是因果性的。联动表现为两者间盛衰的呼应。因果表现在法律文化是因,社会发展是果,社会发展必先借助和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这是其一。其二要注意,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社会发展受制于整个系统的结构变动,法律文化作为系统内结构的一项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社会发展。这一方面使我们看到法律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社会发展是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既不可无法律文化论,更不可能唯法律文化论。这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经验。其三,社会发展虽不是社会系统内的结构项,但事实上它对系统结构有着直接的反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发展在受法律文化影响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文化。正如经验表明的那样,法律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要求建设相应的法律文化。以上三点是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在一般社会状态下的原理。 人类社会由传统转入现代后,现代化成了世界各国发展的方向和潮流,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原理又加入了新的内容:一是人类法律文化的趋同;二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律文化。在传统社会,由于各大文明的相对独立和隔离,不同文明的法律文化自成一体,并与各自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如罗马日尔曼法系与欧陆社会,中华法系与东亚社会,印度教法与印度教社会,伊斯兰教法与穆斯林社会,非洲、拉美及大洋洲各地的习惯法与其社会。源于西方的现代化运动改变了世界法律文化版图,丰富多彩的人类法律文化直接或间接地趋于以西方为范式的类同。同时,法治也成了人们衡量社会理想与否的标志,这与传统社会形成对照。传统社会不是没有法,也有法律文化,但传统社会的理想并不尽然是法治,道德和宗教是比法律更重要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直以“无讼”为社会理想。(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第225~2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成为社会系统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部分。(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第116~128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社会发展时刻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持。 四 如何理解和实践当下中国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关系未来的重要课题。要在实践中做好这一课题,首先应在理论上有所认识。上述经验和原理的探讨不过是初步的尝试,要充分展开这一课题,必然是理论与实践所谓知行合一的长期过程。这里,本文着意回答:当下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法律文化建设对中国社会发展有何意义。显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但却是课题的起点。 与特色鲜明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别,当下中国大陆的法律文化是一成分复杂的复合体,包含着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在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法律文化诸要素。这些不同要素的法律文化汇合于当下中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建成中国的法治。换句话说,如何推进法治即是当下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当下中国的社会发展,依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的含义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这是一种健康的发展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已众所周知,政治文明正在讨论中。依笔者之见,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内涵无论有多丰富,法治始终是核心。传统社会的政治文明可以是德治、礼治、宗教之治以至贤人政治的人治,但时代的变迁已使它们不能适应结构——功能变化了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观之,当下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可谓殊途同归。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但有法不一定是法治。传统社会不乏法,然其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中心,法律在社会结构中 依附于权力,事实上为权力服务。社会转入现代,权利变为中心,法律至上,权力为法律所控制,社会呈现出依法而治的状态。这正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法律文化对实现这个目标,也即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成文法的中国大陆,现实的法治始于法律创制或者说立法。立法不只是在形式和数量上建构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重要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一以贯之的精神联系。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文化的内核。没有这个内核,法律不能在统一的观念、原则和价值目标下协调架构,以至相互矛盾和冲突,所谓的法律体系也不过是多组法规的堆砌而已。这在人类法律史并非鲜见。仅此可知,法律文化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方面有着精神上的指导意义。不妨再试问一下:法律文化内核中的“什么精神”给立法以指导?简单说,法律文化中关于法治的理念和与我们作为人类生活的意义,即努力创设一种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复兴中华文明,最终实现人权等,乃是当下中国立法的文化精神所在。 法治始于立法,但关键是实施。实践中法律实施主要是司法和执法。法律文化对法律实施的意义,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点:首先,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随后,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律文化能帮助司法、执法人员在实施法律时正确面对和处理三种情况:一是对法律的理解可藉此更高地从精神上予以把握;二是法律冲突时,可依其作价值序位的排列与选择;三是法律缺漏需要衡平时,可作为自由裁量的内在依据。这些都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所不及,惟法律文化与法学理论之所长的地方。法治最广泛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至信仰的程度。人们有什么样的法观念、对纠纷及其解决持何种态度、习惯上表现出何种行为方式,这些更多依赖于法律文化培育和支撑的东西决定着我们法治的成败得失。因此,法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对养成我们的法治观念和信仰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将法治比喻为一棵树,那么,法律文化就是阳光、水分和土壤。法治这棵树只有扎根在法律文化的阳光、水分和土壤中,才能茁壮成长。一言以蔽之:经由法治,当下中国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定会出现双盛的局面。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当下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部分蕴含着中华文明的一些优良传统和民族特色,如对人际、区际乃国际关系的和谐理念,纠纷解决中追求“说理——心服”的调解模式等,经过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改造,结果不止是契合民心国情的现代中国法治的建立,也是对人类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贡献。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6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3卷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他认为地理环境决定了民族气质和性格,并进一步影响政治法律制度。生态文化与行为的理论模式指出:“一定的生态环境,导致一定的文化形态,而一定的生态和文化形态共同塑造人,使其产生一定的行为方式。这种方式进而使人更好地适应那种生态和文化,甚至影响和改变它们。”人类的认知过程也受到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因素对民族认知结构及特性有极大影响,对居住地自然环境的适应是民族生存的基础,由于生存的需要,人们在认识外界事物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因素,避开不利的因素。同时,祖辈居住的地理环境也赋予各个民族以相应的、独特的认知方式。长期的对自然的适应影响与约束着当地民众以符合生存地环境需要的方式进行认知与取舍,并形成民族特有的认知方式与思维模式。泰国属于热带季风气候。常年温度不下18℃,年平均降水量约1000毫米。3月到5月气温最高,可达40-42℃。白天的高温不利于长时间户外工作,潮湿炎热总是让人昏昏欲睡、四肢乏力。这样的地理环境使泰国人形成了缓慢拖沓的性格。这种性格有利有弊,反映在学习上当然就是学习效率不高,进步缓慢。汉语教师一定要了解学生情况,千万不能着急,不能用自己在中国的经验来对待泰国学生,毕竟泰国学生缺乏汉语语言环境,操之过急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能还会使学生反感。对泰国学生一定要有耐心,知识教授也应勤反复,放慢授课节奏。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生动性,调动学生的课堂参与热情。

二、文化环境的影响

泰国是一个佛教国家,孩童自幼儿园开始已背诵佛经,学习佛教历史,举国上下都是虔诚的佛教徒,泰国人尊崇泰国国王,从内心认同以皇室存在为前提的等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族认知结构的形成与取向。苏联学者H•米特罗欣说:“在民族文化中,宗教不单纯是外壳,不是通过启蒙和教育很容易去掉的表层思想。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科学,宗教已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里,贯穿于人们的处事态度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佛教文化的影响,泰国人秉承一些做人原则和道德标准,比如避免冲突,没有正确的竞争意识,不敢向权威挑战。泰国人生活没有压力,一生快乐无忧,加之物产丰富,使他们成为乐天知命的民族。因此,泰国孩子大多乖巧听话,服从性强。但在学习上缺乏自主性和自我学习能力。厦门大学哲学系博士王晶在其论文《泰北高校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调查与分析———以清莱府两所高校为例》中指出,泰国高校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属于偏低水平,大大低于中国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汉语教师一定要制订严密的教学计划,一步一步地帮助学生提高汉语能力,如果期望学生靠自觉去自学是行不通的。我们要手把手地指导学生学习,一点也不能懈怠,哪怕你授课的对象是大学生。泰国人认同等级观念,教师在泰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学生心中,教师的等级是在他们之上的。

三、社会结构的影响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7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下,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同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法治”社会下的“和谐文化”具有什么样的特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一、关于文化的概念及其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价值功能 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广义文化的概念与文明同义,所谓“和谐文化”乃是属于狭义说文化的范畴。在对文化的研究中,对文化的区分出现了高雅文化、通俗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流行文化、产业文化、商业文化等新概念。此外,在各个学科领域内都有相应的文化概念,如政治文化、经济文化、行政文化、企业文化、管理文化、法律文化、法院文化等等。文化不仅与人类社会进程密切相关,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甚至反映着人类每一个人的权利、利益、自由、生存状况。 社会学家在定义“文化”时总要把价值观念作为文化的“核心”,因为对人类各种族、民族文化来说,价值观念是其“文化”得以存在、延续或复制的核心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同历史阶段和条件下的社会实践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体系和结构,要求着不同物质和功能的价值系统。社会实践的转型和发展要求一定文化价值系统的转型和重构,新的社会实践也规定着新的价值系统的发展方向。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历史演变表明,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的转型和更新,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关键和标志。 作为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文化,与物质文明存在着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不能简单地把文化看作是物质文明的派生物和附属品,它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发展规律,为物质文明的发展发挥着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巨大能动作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12集电视纪录片《大国崛起》有这样一段解说词:“直到今天,大国之谜依然是一个难解的题目,各国的学者提供的答案也是众说纷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上百位接受采访的国内外专家在谈论这个话题时,都十分看重思想文化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英国首相丘吉尔有这样一句名言:我宁愿失去一个印度,也不肯失去一个莎士比亚。” 我们党对文化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已经进行了深刻论述。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科学论述了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的相互交融是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指导思想、法律、执政能力三个方面确立了文化的地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内容的和谐文化重要任务。 二、权利文化应成为国家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导致传统社会的基础渐趋瓦解,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及观念形态的变化。因此,在理论学术界(公民)权利文化的概念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权利意识缺乏的特征正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对这一问题的清醒认识,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基础,是我们推崇权利文化的前提。 所谓权利文化,是指协调和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它以把人权为基础、把民生为内容、把民主为特征,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象征。但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它长期是被人们遗忘和冷漠的角落。 几乎所有的学者在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时都会提及其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它主张“克己”的臣民文化,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青天”、“父母官”的称谓等,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关系模式中。尽管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重“民”,但“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这种重民思想只能是培育对“官”与“皇权”的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曾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义务文化,因为中国古代所有的人都是臣民,没有独立的人格,臣民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表现为服从,由此国家制度在设置的时候, 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的。西方的法国大革命首次彻底将人类的以义务为中心的制度改变成为以权利为中心。其标志一个是人权宣言,一个是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构筑了近世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样本,核心就是把人权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原则,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封建社会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对公民来讲履行义务就是一切。人权宣言把这个关系颠倒了过来,就是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而存在,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课题专著《文化基础与道路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层思考》深入探讨了中国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既不是商品经济不发达,也不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更不是法律制度中民商法欠发达,而是已经成为民族特性的“义务文化”。在大中国的文化环境中,其他许多制度、习惯、生活模式等都是可变的、易变的,惟独义务文化这种具有基因意义的文化因素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大的变化。中国传统文化这一“义务文化”特征的不断延续复制,实际上阻碍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三、权利文化应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主流意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的体现。它表明了执政党对人权以及权利文化的再认识与推崇。 马克思不止一次毫不隐讳地称自己的哲学为“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他的社会和谐思想也带有浓厚的人道主义。他将社会和谐解释为: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也就是说,共产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摆脱异化、回归自我,使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合而为一,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真正和谐的社会。他的这一论述蕴含着权利文化的要义,揭示了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张扬对构建社会和谐的促进与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民主国家,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首先,人的需求是人作为生命个体无可否认、无可回避的客观必然现象,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有需求才会从事劳动实践,劳动实践又维持并且拓展了人的需求。人的欲望是需求的自然延展。需求原本是人类温和的天性,并无善恶之分,孔子有曰“食色性也”,西方文化称之天赋人权。生存与发展是人及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相对于这个目的,安全是基础,交往是条件,尊重是保障。社会要在维系、容许、甚至宽容个人欲望的同时,要求每个人在利益追逐行为的起点和规则上应当是公平的。 第二,现代社会文明特别要求:不能由一部分人来划定另一部分人的需求标准,更不能因人的地位、阶层状况而被限制和剥夺其合理、合法的需求。在公民基本权利面前,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由于地位卑微或生理缺陷而受到歧视,弱者的需求、特殊群体的利益必须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关心扶助。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过去,我们往往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轻视作为个体的人,甚至把人民与组成它的无数个体对立起来。对个人权利的蔑视和侵害,往往是在以整体的名义和崇高的目标下进行的。 第三,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自由理想是社会整体自由与个体自由的辨证统一。人类自由理想的实现最终将归结为全体个体自由程度的普遍提高,而且这一过程是通过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而实现的。在这种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关系中,每个个体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是社会整体自由能力的发展源泉,而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又将为每一个体的自由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因此,在当今意识形态领域,权利文化应当成为主导观念或主流意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该应用权利文化来更新我们的观念,架构我们的政治制度。 四、权利文化应成为国家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条件 (一)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党获得执政 “合法性”的根本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我们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我们的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政党要获得执政的“合法性”,就必须最广泛地代表、实现与维护好社会的普遍利益。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在以往一切私有制社会里,“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能否最广泛地代表、实现与维护好社会的普遍利益,是决定党能否赢得“合法性”的根本之所在。如果执政党在长期执政中漠视人民利益,甚至蜕变为既得利益集团,就会最终被人民所抛弃。从这个意义上说,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意志决定着执政党的命运。 (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讲的民主政治,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为基础来建立法律制度,来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要求执政党的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组织人民群众自己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把执政为民看着是对人民的恩赐,是居高临下地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一切权力归人民的国家政治体制和权力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尊重人权,尊重公民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三)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当前党的现实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和目标,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已经在现代的意义上,为中国规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框架和内核。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把宪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在思想政治领域继续肃清人治的残余影响,逐步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和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地位和权威,进一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依法科学设定国家权力,使之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与制约机制;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法制保障和促进机制,形成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机制和尊重公民权利的政治文化。 五、权利文化应成为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指导标准 所谓权利,即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掌握主体的自利性之间的矛盾。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权力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但是,由于执掌权力主体本身利益的客观存在,就可能削弱公共权力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权力受特殊利益意志的支配而产生依附性,即利用权力谋私。 公共权力如果不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难免会将个人的“自利性”带入权力之中。2009年4月,互联网上披露了一则新闻: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高地市的警察发现,他们在抓获的本地一家脱衣舞俱乐部的“看门人”时,竟然发现“看门人”是本市的市长大人!这里的指的“看门人”不是老板,而是“打工仔”。原因是这位市长大人因交不起每月1200美元的医疗保险,而不得不靠业余打工。无独有偶,当时网上还有一则消息,说的是正在接受法庭审查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则利用公权,大肆敛财,不仅贪污受贿千万元,还同时包养了8个情妇。真是对比强烈!难道是中国的市长生财有方,美国的市长天生愚笨?自然不言而喻。有网民评论说:“斯帕克斯选择夜间去给脱衣舞俱乐部当兼职门房,而不敢动丝毫的贪污心思,怕的就是那无数双纳税人大睁着的监督眼睛和联邦政府设定的严密的监督机制。由此我认定,斯帕克斯是位清廉的市长,我要对他报以足够的敬意,当然我更对造就这样的清廉市长的制度设计表示十二分的敬意和羡慕。” 因此,扩大和张扬公民权利的过程,也就是政府权力“退让”的过程,是限制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过程。这就要求掌握着各种公共权力的党员干部、公务员必 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在对政府官员实行监督的时候,在知情权与行政官员的隐私权或政府部门的保密权相冲突的情况下, 我们应以权利文化为判断标准,决定两权的取舍。 在公民与政府以及公共资源占用者的权利关系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知情权”主要是指所谓的政治性权利,其本义是指民众有权了解其所委托的政府机关和公共资源占用者是否尽职尽责,了解的方式就是通过政府公开其工作成果乃至办事流程。在国际法上,“知情权”已经成为当代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国内法上,众多的国家试图或者已经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而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宪法里的一句话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也就是说,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必须通过现实意义上的一项系统工程才能完成,其中尊重公民权利的政治文化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结束语: 充分认识权利文化的功能价值,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与法治,既是我们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我们实现社会发展进步终极目标的必由之路,它就象是我们时代列车上不同侧面的绚丽“涂装”,其共同的核心价值就是人民至上、人人平等、共同致富的社会追求。我们讲的民主政治,建设和谐文化,在法治的视角下,就是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基本特征的文化。权利文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所以要构建政治文明的话,就必须有权利文化。作为法律调控对象的民众权利,构成了和谐文化的核心因素。而和谐文化的建设,必将为法治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的公民社会、权利文化尚处在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文化具有反映人类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权利文化不是在中国传统经济和政治根基上自然生长出来的,尽管权利文化的“教化”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毕竟我们已经意识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 注释 《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第1533页。世界上关于“文化”的定义已有数百种,由此而造成的对“文化”的歧解,大都是人文或社科学者在专门运用或研究“文化”概念时发生的,应不足以影响本文“简论”所涉及的内容。 参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员干部读本》,红旗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现代汉语词典》1998年修订本,200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第1048页。

文化社会学论文篇8

关键词:社会文化理论;医护英语教学;教学模式;语言和认知

随着医疗卫生对外交流日益繁密,对世界性医护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2000,2001,2006),很多高职高专院校在原有的基础英语(EGP)课程的基础上增设了专门用途英语(ESP)课程。在医护类院校开设医护英语课程是高等医护教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社会文化理论(SocioculturalTheory)是关于认知是如何发展的理论,由Vygosky于1978年提出,[1]该理论包括中介(Mediation)、内化(Internali-zation)、活动(Activity)和临近发展区(ZoneofProxi-malDevelopment)等核心概念。社会文化理论强调人的认知发展是个人主体与所处社会文化环境不断交互的结果。[2]

一、社会文化理论融入医护英语教学的可行性探讨

二语习得的研究属于语言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以斯金纳(Skin-ner)为代表的行为主义理论过分强调死记硬背,忽略了有意义的学习。20世纪60年代认知心理学兴起,该理论将学习者视为个体的信息处理者,将人的个体学习孤立化、简单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社会因素对语言学习和发展的制约作用。前苏联维果茨基(Vygotsky)于1978年提出了社会文化理论。该理论强调社会文化因素在人类独特的认知功能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社会文化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中介论(Mediation)。“中介”是指人调节物质世界或个人世界与彼此的社会和心智活动的过程,[3]语言和任务本身就是中介活动。活动理论(ActivityTheory)强调以“活动”为核心描述人的认知发展,明确社会活动是主体学习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形式。中介和活动不仅明确了学习的社会活动的本质,也建立了社会文化理论与二语习得活动之间的认识论关联。社会文化理论的最近发展区(TheZoneofProximalDevelopment,ZPD)和支架理论指个体可以在有帮助的促进下,可以使成人在指导下或在有能力的同伴合作中跨越已有水平和潜在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最近几年在国内,我国的研究者已经开始关注社会文化理论,并尝试在社会文化理论的视角下,研究我国的英语教学。不少学者从社会文化理论的不同角度介绍了调节理论、活动理论、最近发展区和支架理论。在教学实践方面,卞少辉将社会文化理论教学观和课堂互动话语策略有机结合起来,[4]有力地佐证社会文化理论对二语课堂的互动话语研究的积极推动作用。段玲琍基于社会文化理论在二语习得和英语阅读教学领域的研究状况,[5]尝试建立一个社会文化理论融入英语专业阅读教学的模式。这些研究关注了社会文化理论,并尝试将社会文化理论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去,但对社会文化理论在医护英语教学中的研究还是空白。医护类院校开展医护英语教学的时间不长,已经有不少学者关注医护英语的研究,有的从职业和学习需求、课程建设、教材选编和教学评价等角度进行研究,有的从医护英语的词汇教学、阅读教学和口语教学等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也有从语料库辅助医护英语教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

二、基于社会文化理论的医护英语教学创新模式

(一)教学目标

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医护英语教学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既有医学专业技能又通晓外语和外语文化的复合型人才,分级目标包括英语在日常医学工作的情景对话,英语记录和填写病人病例,用英语完成医学交流任务,医学工作英语文献资料阅读,英语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等等。

(二)教学环境

创设以学生为中心的宽松教学环境,积极发挥教师的支架性作用,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有意义的“可理解性的输入”,发挥同伴的合作学习机制,学习者能在老师或者同伴的帮助下,积极参与活动,最终发展自己的“最近发展区”,同时有效降低学习者的学习焦虑情感。

(三)教学活动

教学活动组织应该将语言和内容有机融合,围绕学生所学的专业情景展开教学,包括问询,科室及医生介绍,挂号,化验,检查,出入院,药房,临床会话,电话巡诊,病例书写,等等。教师围绕这些主题来开展系列教学活动,例如:小组讨论、角色扮演、演讲、病例分析和实地医院情景扮演等,学生通过教学活动的参与与讨论不仅掌握了一个完整的医护过程,还从中学到了专业词汇、常用句型和人文背景知识。这个教学活动过程呈现为一个借助语言活动的问题解决过程,体现了与任务、语言为中介工具的交互活动重要性。

(四)教学评价

医护英语教学采用形成性评估,加入学生自评、同伴互评和过程监控等机制,注重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而不是学习结果,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切实让学生体会到学习英语的用武之地。

三、结语

本文从社会文化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医护英语教学的社会文化活动的本质,进而找出二者的契合点,从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和情景的设计、教学活动与评价方面等方面来探讨医护英语教学的新模式,旨在为医护英语教学研究在理论上提出新的思路,同时也希望通过该课题的研究对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医护英语教师的教学产生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Vygotsky.L.S.MindinSociety.TheDevelopmentofHigherPsychologicalProcesses[M].Cambridge:HarvarsUniversityPress,1978.

[2]WertschVygotsky.OnLearingandDevelopment[J].HumanDevelopment,1985.

[3]Lantolf,J.P.&S.L.Thorne.SocioculturalTheoryandtheGene-sisofSecondLanguageDevelopment[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6.

[4]卞少辉.认知与社会文化视域下的课堂互动话语研究述评[J].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2013(4).

[5]任荣政.ESP教学“5W1H”要素分析[J].外语界,2012(2).

[6]段玲琍.社会文化理论及其在大学英语课堂教学的应用[J].语文学刊,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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