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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文学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6:09

近代文学论文

近代文学论文篇1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封建法学的一统天下。当时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对幕府颁布的法律的解释以及中国传入的法典的注释,前者有《御成败式目荣意注》、《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后者有《明律国字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谚解》等。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大规模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从1880年至1899年,先后制定了《明治宪法》(1889年)、《治罪法》(1880年)、《裁判所构成法》(1890年)、《刑事诉讼法》(1890年)、《日本民法》(1898年)和《日本商法》(1899年)等。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些法典的注释学,如伊藤博文的《宪法义解》(1889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1904年),村田保、织田纯一等人的《治罪法注释》(1880年),矶部四郎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诉讼法注释》(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义》(1907年)、大场茂马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1909年),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全5卷,1896-1900年)。并出现了一批与法典注释学相区别的法哲学、法史学以及国际法学作品。此外,自1877年日本创办帝国大学(东京大学的前身)以后,日本资产阶级型的法律教育也开始起步。从而为日本法学的近代化培养了必需的专业人才。⑺与日本的情况相似,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也开始于向西方(包括日本)的学习、移植。如1864年,北京同文馆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⑻,该书是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译著。1903年,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的工作。在此后的近十年中,沈家本会同中西,致力改革,陆续引进了西方的宪政、民商、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并通过开办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教授、组织翻译外国法学著作,推出了中国最早的一批近代型的法理学及部门法学作品,如《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宪法讲义》(美浓部达吉著、王运嘉等译,1907年)、《商法》(志田钾太郎著、陈汉第译,1907年)、《刑法总论》(牧野英一著、卢汝冀译,1906年)、《刑法各论》(袁秋廉编译,1907年)、《行政法》(上海作新社编,1903年)、《国际私法》(夏同和著,1905年)等。但是,由于当时的国情与日本的不同,如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如日本发达、中国在政治上仍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掌握实权,而日本已是革新派当权,中国深受儒学正统思想束缚,且在对外学习方面不如日本那样积极,以及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其上升为当时东方的强国,而中国因鸦片战争、甲午海战等的惨败以及戊戌变法的失败,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加上中国在近代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与日本的差异,使中国走上了一条极为艰难的道路,法学近代化的任务在近代没有能够完成,而是拖至现代才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⑼从以上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近代化实际上是两种模式:原生型和派生型,⑽前者有英、法、德等国,后者有美、日、中等国。而在后者之中,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美国,它虽是殖民地,但它的主体居民是宗主国的后裔,是同缘民族的殖民统治,它的近代化并无多大障碍。一种是日本,它虽受到西方兵舰、大炮的威胁、不得不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但它却是一个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励精图治,改革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第三种是中国。它的情况既与美国不同,也与日本相区别,所以法学近代化的道路更加特殊。⑾从上述法学近代化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法学近代化的内涵及其一些基本标志。第一,必须形成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在各个法学家或法学流派的作品中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如下一些方面,则是一致的: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2.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3.国家或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有权推翻它;4.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⑿”;5.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7.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法律与自由相联系,没有法律,也就没有 自由;10.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这些对法的基本观念,逐步深入近代社会之中,成为一种法学的世界观(法学观),它决定了法学近代化的基础和方向。正是在这种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资产阶级提出了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国民主权,代议制,公民权利保护;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对国民的救济和补偿;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抗辩主义,当事人主义;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海洋自由,以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自卫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从而使法学的发展发生了划时代的巨变。第二,产生了系统发达的法律注释法。法学作为一种学术形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注释学,这是区别于哲学、文学、美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科学的重要特点。法律注释学虽然早在古代即已产生,如古代罗马的私法注释学、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释学等,即使在没有法典的中世纪英国,也产生了法律注释学即判例法注释学。但近代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奴隶主阶级(罗马)、封建主阶级(中、英、日等)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阐述的则是资本主义的法权要求和法律原则。而且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注释学或者依附于神学(西方),或者依附于经学(中国),而近代法律注释学则从神学或经学的体系中解放了出来,并具有了规范化、技术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这一点,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与古代、中世纪法律注释学的最大区别,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出现了使法学成为一门发达的科学形态所必需的基础法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学问,当其仅仅局限于探讨什么是法等关于法律自身问题以及注释法律(判例)条文的程度时,它还处在前科学状态,只有当它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法律与哲学、道德,法律与社会以及各国各民族法律之间的异同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时,法学才开始成为一门具有近代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当然,法学与其他科学一样,其发展永无止境。现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律与心理、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等问题研究的深化,又形成了法律心理学、法律文化学、法经济学等新兴的理论学科,从而进一步丰富、充实、完善了法学的内涵。第四,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发达的各个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的概念,严格说来,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因为,在古代和中世纪,比如在罗马和中国,事实上还未达到按照各部门分门别类研究的水平。当时,在罗马,除了私法学,还没有形成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私法学在人们的眼中就是法学。在中国,情况刚好相反,只有刑法学是比较发达的,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指的就是刑法(注释)学。对法的研究的分工日益细密,门类逐步齐全,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国家机器的成熟发达相联系的。此时,不仅民法学和刑法学更为系统、发达,而且也进一步产生出了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各个部门法学之间也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部门法学的产生和发达,则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第五,形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古代即已存在。如在罗马,就曾有过数以百计的法学家群体。但近代形成的法学家,一是由于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1701年由英国所确立),因而法学家具有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这与罗马时代法学家或依附于神职,或依附于皇帝是不同的。二是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在古代是个别现象(只有罗马国家有),而在近代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三是古代法学家一般都是多面手,即他们研究的领域涉及当时法律现象的整体,涉及各个领域。而近代以后,随着部门法的出现,法学分科的日益细密,法学家的职业也越来越专门化,除了仍有许多法学上的“通才”之外,法学专才(如法哲学家、宪法学家、民法学家、刑法学家等)也越来越多,这与法学的进步是相联系的。四是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勃兴,近代职业法学家所能借助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也比古代法学家更为丰富、更加系统。第六、普及了大学法学院教育。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教育是不发达的。当时的教育或局限于家庭式、私塾式(中国),或仅仅限于行业内部的学徒式(英国),即使象古代罗马那样建立起了法律学校,其规 模也是十分有限的。而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在中世纪欧洲大陆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开始普及了大学法学教育,英国的牛津、剑桥、伦敦等大学,法国的巴黎、奥尔良、蒙培利埃等大学,德国的海德堡、马尔堡、慕尼黑、柏林等大学,美国的哈佛、耶鲁、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哥伦比亚、马里兰等大学,日本的东京、京都、早稻田等大学都成为近代培养法学家的著名摇篮。即使象中国这种近代落后的国家,在20世纪初叶也纷纷兴办近代式的大规模的法学教育。⒀大学法学教育的普及,不仅是法学近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也是法学进一步发展、进化的基础。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将大学对西方法律科学形成(法学近代化)的影响归纳为九个方面:1.大学帮助西方法律科学成就了一种跨国家的特征;2.大学使法律本身具有了一种超国家的术语和方法;3.大学中讲授法律的方法,为消除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种法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4.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5.法律由于受到大学其他学科的影响,因而拓宽了研究的领域;6.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法律从其他学科如修辞学、政治学等中分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7.在大学讲授法律的结果,导致了依据一般真理对法律作出批评和估价;8.大学使法律制度概念化、系统化,使其成为融合的知识体系,成为一门科学;9.大学产生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⒁三从上述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以及标志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原生性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即使是派生性国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的法学近代化,也都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相联系的。详细考察各国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历史,不是本文的主题,这里仅需指出,由于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使各国的法律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而为法学近代化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前述英国近代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19世纪法国的私法注释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等,都是试图对当时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后,社会上出现的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以及各种立法的现状作出的理论反映。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派生性国家(如日本、中国等),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有时往往与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有时甚至比它还要早。然而,这并不改变法学近代化受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制约这一基本规律。因为,在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起步时,英、法、德等国的法学已经或即将完成近代化。因此,它们可以将外国现成的法学近代化成果移植进来,马上适用于正在形成发展着的商品经济。但是,这些近代化的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或在本国扎下根,则有赖于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否则,这些已移入的法学成果也会因商品经济的落后而趋于衰落,或不能扎下根而无法生存,日本用法律摧毁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功事例⒂,已经从正面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一个规律。各个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进程,与各个国家的政治解放运动、民族国家的建立相联系。在英国,从17世纪初开始的新贵族和市民阶级与国王之间的紧张对立、斗争,导致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近代的法律。从革命爆发前夕的《权利请愿书》(1628年),革命中的《人身保护法》(1669年),到革命胜利后的《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宣告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从而为资产阶级全面改革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创造了条件。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法学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法国和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时间、彻底程度虽很不一样,但两国的法律和法学近代化的最终确立,也都分别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成功、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完成的。在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仅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而且美国的一切政治改革(或称“政治实验”),如联邦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公民权利保障等,也均从此时开始。而这些,又要求法和法学为其服务,要求法和法学的近代化。在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结束了260多年的封建保守的幕府统治,开始了全方位的学习西方、改革国政的进程。虽然,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但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如“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封建中央政府幕府的统治(1867年12月),宣布“版籍奉还”、废藩置县、铲除地方封建割据势力(1871年),废除封建性质的太政官制,改行内阁制(1885年)等,以及各大近代 法典的制定,使日本实实在在地向西方列强靠拢,法学近代化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完成。中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但法和法学的变革也与近代一系列的革命和改革事件息息相关,戊戌变法、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建立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编译馆、沈家本的立法改革、辛亥革命、中华民国的建立、北洋军阀的统治、国民党政府的建立以及其后的比较系统的法典编纂,等等,均对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以及其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中国法学近代化的进程。近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巨大进步,为法学近代化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自然科学的崛起,如哥白尼(Coparnicus,1473-1543)的“日心说”,布鲁诺(Bruno,1548-1600)的“宇宙无限说”,伽利略(Galilei,1564-1642)的“物体落地定律”,牛顿(Newton,1642-1727)的“万有引力定律”,以及达尔文(Darwin,1809-1882)的“物种起源”和“进化论”,推翻了千百年来神学对宇宙、人类社会以及人本身的解释,使人类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近代哲学的诞生,如培根(Bacon,1561-1626)的唯物主义、归纳方法和知识论,笛卡尔(Descartes,1596-1650)的唯理论、演绎方法,洛克的政治哲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对旧哲学的批判精神,黑格尔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辩证发展规律和逻辑学方法,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为近代社会科学的形成提供了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以后西方历史学的巨大成就,如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的对世界历史的整体研究立场和比较研究方法,维柯(Vico,1668-1744)的关于世界的发展具有共同规律的学说,孔多塞(Condoroet,1743-1794)提出的人类依据知识的进步所发展的时期划分理论,兰克(Ranke,1795-1886)的历史应当“展现历史的真情”的历史观念等,为近代社会科学提供了历史基础。而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学巨作的不断面世,如莎士比亚(Shakespeare,1564-1616)的《哈姆雷特》,卢梭的《忏悔录》,歌德(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拜伦(Byron,1788-1824)的《唐璜》,司汤达(Stendhal,1783-1842)的《红与黑》,以及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突出了对人性的深刻剖析,以及对人的尊重。所有这一切,都为近代法学的形成,如法学世界观的产生,对人的权利尊重之法的精神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普及,以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和各部门法学学科的产生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三个规律。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条件,并与之相辅相成。在法国,如果没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就不会形成19世纪法国私法学。而19世纪法国私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又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进步,并不断适应近代社会,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样,近代法国的宪法学、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也都如此。在日本,近代法学的各个学科,也都是以各个部门法的发达与完善为基础的。在英美两国,虽然近代以后没有制定系统完善的成文法典(美国有例外,即有成文宪法),但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并未改变。因为无数带有近代色彩的判例,或者古老的判例中所包含着的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养料。这里,德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应该承认,19世纪德国的法学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尤其是以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学的基础。然而,德国的民商法典迟至1900年才施行。换言之,萨维尼等德国法学家是在没有本国的成文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为世界贡献了一个系统发达的民法学体系的。这似乎违背了法学的发达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规律。其实不然,因为德国法学家在创建近代民法学时,虽然没有本国的民法典,但他们有法国的民法典,有罗马的国法大全。前者一公布施行,就对德国发生了巨大影响。⒃而后者自13世纪后,就一直对德国发生着持续的、全方位的影响。⒄因此,德国的例子,并不能推翻法学的近代化必须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而且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具有跨时间、跨空间移植(“普适”)属性的又一个例证。最后,法学近代化也是法学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第一,法学近代化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从以上各主要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英国近代法学是英国中世纪法学的必然延伸,法国近代法学曾经相当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纪法国习惯法学的诸项成果,德国近代法学将历史上的日耳曼法学作为其基础之一,日本的情况也一样,封建时代法学的许多原则和观念被包容在近代法学之中。因此,法学的历史,如同一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法学近代化仅仅是这根链条中的一环,只是这一环的光彩特别夺目而已。第二,法学近代化也是充分吸收外来法学成就的结果。派生性的国家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原生性的国家也是如此。法国的近代法学曾深受罗马法学和教会法学的影响。德国的近代法学除受罗马法学、教会法学的影响之外,还深受法国法学的影响。即使是所谓土生土长的英国近代法学,也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古代罗马法学和近代法国法学的影响。如成为科克和布莱克斯通作品之基础的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的著作,就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近代英语法律概念中所夹杂着大量的法语词汇,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⒅第三,在法学近代化过程中,任何一项法学成果,只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会不受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被吸收、采纳。比如,罪刑法定主义,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一项近代刑法学的重要原则。⒆由于其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迅速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⒇即使是意识形态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也在最近通过的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如近代德国法学家提出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法律行为”(rochtsgeschaft)等理论,也都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各个国家的民法学所吸收。第四,法学的发展,比法的发展具有更多的、更深厚的人性基础,以及“普适”成分。比如,就法律而言,虽然其优秀者、具有普遍性质者,可以为其他国家和民族所吸收,具有全人类性,但法律中的民族色彩、国家色彩以及意识形态色彩还比较强,因此它的普遍性和全人类性还比较弱,实施起来会有种种障碍。而法学作为一种学术,作为一门科学,它比法律更为抽象,更加具有形而上的色彩,更为超脱(当然,法学也具有阶级性),因而也更具普遍性和全人类性。比如,就三权分立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会因为国家性质、民族传统、政治体制的差异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未必被大家所采纳。但是,关于三权分立的学问,即关于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以及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其腐败的理论,则可以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至少这一法学成果可以在别的国度中得到介绍、研究。此外,如联邦制、违宪审查制、信托制、物权分类原则,以及宣告死亡的制度等,都未必能为各个国家都接受,成为同一个模式,但关于这些制度和原则的理论、学说,则可以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学和民法学的教科书之中,成为全人类的一笔共同的法学财富。

近代文学论文篇2

法学近代化,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我们在法制近(现)代化方面已推出了诸多成果,但对法学近代化问题则尚未展开充分的论述。本文试对法学近代化的模式、法学近代化的内涵及其表现、法学近代化的若干规律等谈点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法学近代化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的波及整个世界的一场法学变革和进化运动。为了不使人们对本文的论题产生歧义,我们先就法学近代化中“近代”一词作些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对“近代”一词的释义为:“1.过去距离现代较近的时代,在我国历史分期上多指十九世纪中叶到五四运动之间的时期。2.指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第一种解释在时间的上下限上与国外有诸多分歧,⑴所以,本文取其第二种释义。⑵换言之,本文所说的“法学近代化”,主要是指法学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法学作为一门学术,具有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水平和特点。那么,世界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是怎样的呢?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法学近代化状况作些分析。在英国,由于其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其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近代化(资本主义化)不是在短时间内、通过激烈的方式,而是在一个漫长的时间内,通过和缓的、改良的方式实现的,与此相适应,英国的法学近代化也是在中世纪封建法学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法学成果的继承和改造慢慢实现的。早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就发展起了比较发达的法学形态。格兰威尔(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纪英格兰的法和习惯》(1187年)、布雷克顿(D.Bracton,约1216-1268)的《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1250年)等标志着英国封建法学的成熟与发达。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酝酿和爆发,16至18世纪的法学家用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对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加上同一时期国会大量颁布确立资产阶级原则和内容的新法律,英国的法学开始走上近代化道路。1628至1644年,科克(E.Coke,1552-1634)的《英国法总论》(全四卷)面世。在这部被西方学者誉为英国法百科全书的著作中,科克开始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以16世纪的观念,对英国普通法的整体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从而使英国普通法开始走上近代化的道路。⑶1689至1690年,洛克(J.Locke,1632-1704)的《市民政府论两篇》(中文译为《政府论》)发表。在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中,洛克对保皇党人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以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论作了全面的批判,对议会制度、自然法、立法权以及权力的分立等作了系统的阐述,从而为英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体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建立英国的法理学、宪法学创造了条件。18世纪中叶,英国王室法院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Lord Mansfield,1705-1793)运用近代资产阶级的观念,在其所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中,初步确立起了各项资产阶级的私法原则。而布莱克斯通(Sir W.Blackstone,1723-1780)则在《英国法释义》(全四卷,1765-1769)这部不朽的作品中,进一步用资产阶级的观点对英国的普通法作了全方位的诠释和改造,从而初步完成了英国中世纪封建法学向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过渡。以后,经过边沁、奥斯汀、梅因、戴雪(A.V.Dicey,1835-1922)、梅特兰(F.W.Maitland,1850-1906)等学者的努力,近代英国的法理学、宪法学、私法学和法律史学等也都先后形成,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体系。此外,1758年和1800年,英国分别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开设了用英语讲授的英国法课程(在此之前,只讲授罗马法)。这种大学法学院教育,连同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数百年的“法律学院”(Inns of Court,也译为“律师公会”)教育,在英国培养起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使英国法学近代化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在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也在18至19世纪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就法国而言,早在君主专制时期,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法权要求,就出现了博丹(J.Bodin,1530-1596)的国家主权理论和朴蒂埃(R.J.Pothier,1699-1772)的私法学理论。这些理论,虽然还带有不少封建制度的影响和痕迹,但却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学的成立提供了历史基础。1789年, 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以及稍后拿破仑统治时期各大法典的制定颁布,为法国近代法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在革命前夕,孟德斯鸠、卢梭以及罗伯斯比尔等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近代法国的法理学。19世纪中叶以后,艾斯曼(A.Esmein,1848-1913)、狄骥(L.Duguit,1859-1928)、马尔佩(R.C.Malberg,1861-1935)等人的理论,奠定了近代法国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基础。莱菲利埃尔(E.Laferriere,1841-1901)、狄骥、贝泰勒米(H.Berthelemy,1857-1943)以及奥利弗(M.Hauriou,1856-1929)等学者的努力,在法国建立起了近代行政法学。而奥伯利(Aubry,1803-1883)、劳(Rau,1803-1877)、萨莱耶(R.Saleilles,1855-1912)和惹尼(F.Geny,1861-1956)等学者的成果,则确立起了法国近代系统发达的私法学体系。此外,早在16世纪,在法国就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律家集团。⑷167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 X Ⅳ,1643-1715)下令在巴黎大学第一次开始以法语(代替以前的拉丁语)讲授法国法课程后,⑸法学教育迅速在法国各大学中普及。大革命胜利后,法国各大法典在大学中的讲授,进一步促进了近代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壮大,并为法国法学的近代化创造了必需的条件。就德国而言,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发生得比较晚,且具有妥协的特点,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即德国的统一)也迟至1871年才得以实现,但法学的近代化却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普芬道夫(S.Pufendorf,1632-1694)、沃尔夫(C.Wolff,1679-1754)等人的自然法理论,标志着近代法哲学思想开始在德国兴起。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进一步为德国近代法理学和法治国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G.Hugo,1764-1844)和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追随者普赫塔(G.F.Puchta,1789-1846),以及耶林(R.Von Jhering,1818-1892)、祁克(O.P.Von Gierke,1841-1921)等学者的法哲学理论,进一步表明了近代德国法理学的博大精深。胡果的《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1798年)和《潘德克顿》(1805年),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全8卷,1840-1849),以及温德海得(R.Windscheid,1817-1892)的《潘德克顿教科书》(全三卷,1862-1870),确立了近代德国民法学的基本体系。而盖尔伯(C.F.W.Von Gerber,1823-1891)的《德国国法体系纲要》(1865年)、拉邦德(P.Laband,1831-1918)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论》(全三卷,1876-1882),以及奥托·迈尔(Otto Mayer,1848-1924)的《德国行政法》(全二卷,1895-1896),则分别确立了近代德国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而17至19世纪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等法学院的教育,以及1813至1814年海德堡大学民法教授蒂鲍特(J.Thibaut,1772-1840)和萨维尼之间进行的关于编纂法典的争论,对近代德国法学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与英、法、德等国这种自发的模式不同,近代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的法学近代化,则走上了一条移植、改造并日益本土化的道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由于与英国的同种同缘,以及社会性质的大体接近,英国法律和法学的移植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奠定美国近代法学基础的肯特(J.Kent,1763-1847)和斯托里(J.Story,1779-1845)的评注美国法的作品,⑹都是模仿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而成。从近代美国法学的内容来看,法哲学、行政法学、私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都受到了英国法学的巨大影响。同时,美国最早的一批职业法学家,或是在英国接受的法律教育,或是在美国自学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而成长起来的。所以,美国法学的近代化,是在英国法学(从形式到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美国近代法学对英国法学的移植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在吸收那些对美国有用的知识的基础上作了不少创新,如美国的宪法学(成文的宪法典、联邦制、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国的 总统制以及违宪审查制),几乎都是美国经验的总结和阐发。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体制和内容、判例教学法等,也都是美国人自己的创造。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封建法学的一统天下。当时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对幕府颁布的法律的解释以及中国传入的法典的注释,前者有《御成败式目荣意注》、《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后者有《明律国字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谚解》等。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大规模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从1880年至1899年,先后制定了《明治宪法》(1889年)、《治罪法》(1880年)、《裁判所构成法》(1890年)、《刑事诉讼法》(1890年)、《日本民法》(1898年)和《日本商法》(1899年)等。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些法典的注释学,如伊藤博文的《宪法义解》(1889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1904年),村田保、织田纯一等人的《治罪法注释》(1880年),矶部四郎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诉讼法注释》(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义》(1907年)、大场茂马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1909年),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全5卷,1896-1900年)。并出现了一批与法典注释学相区别的法哲学、法史学以及国际法学作品。此外,自1877年日本创办帝国大学(东京大学的前身)以后,日本资产阶级型的法律教育也开始起步。从而为日本法学的近代化培养了必需的专业人才。⑺与日本的情况相似,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也开始于向西方(包括日本)的学习、移植。如1864年,北京同文馆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⑻,该书是中国近代第一本法学译著。1903年,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的工作。在此后的近十年中,沈家本会同中西,致力改革,陆续引进了西方的宪政、民商、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并通过开办法律学堂、聘请外国法学教授、组织翻译外国法学著作,推出了中国最早的一批近代型的法理学及部门法学作品,如《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宪法讲义》(美浓部达吉著、王运嘉等译,1907年)、《商法》(志田钾太郎著、陈汉第译,1907年)、《刑法总论》(牧野英一著、卢汝冀译,1906年)、《刑法各论》(袁秋廉编译,1907年)、《行政法》(上海作新社编,1903年)、《国际私法》(夏同和著,1905年)等。但是,由于当时的国情与日本的不同,如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如日本发达、中国在政治上仍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掌握实权,而日本已是革新派当权,中国深受儒学正统思想束缚,且在对外学习方面不如日本那样积极,以及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其上升为当时东方的强国,而中国因鸦片战争、甲午海战等的惨败以及戊戌变法的失败,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加上中国在近代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与日本的差异,使中国走上了一条极为艰难的道路,法学近代化的任务在近代没有能够完成,而是拖至现代才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⑼从以上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近代化实际上是两种模式:原生型和派生型,⑽前者有英、法、德等国,后者有美、日、中等国。而在后者之中,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美国,它虽是殖民地,但它的主体居民是宗主国的后裔,是同缘民族的殖民统治,它的近代化并无多大障碍。一种是日本,它虽受到西方兵舰、大炮的威胁、不得不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但它却是一个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励精图治,改革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实现了法学的近代化。第三种是中国。它的情况既与美国不同,也与日本相区别,所以法学近代化的道路更加特殊。⑾从上述法学近代化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法学近代化的内涵及其一些基本标志。第一,必须形成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在各个法学家或法学流派的作品中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如下一些方面,则是一致的:1.法律的渊源或是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会正义的体现;2.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3.国家或政府是人们之间通过协商、订立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有权推翻它;4.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⑿”;5.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7.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执行;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法律与自由相联系,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10.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用权力或法律来制约权力。这些对法的基本观念,逐步深入近代社会之中,成为一种法学的世界观(法学观),它决定了法学近代化的基础和方向。正是在这种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资产阶级提出了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国民主权,代议制,公民权利保护;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对国民的救济和补偿;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人人平?龋接胁撇袷ゲ豢汕址福踉甲杂桑恍谭ㄉ系淖镄谭ǘㄖ饕澹ú凰菁凹韧镄滔嗍视Γ谭5娜说乐饕澹凰咚戏ㄉ系奈拮锿贫ǎ贡缰饕澹笔氯酥饕澹还史ㄉ系墓抑魅ǎQ笞杂桑蕴概蟹绞浇饩龉收耍晕勒秸钦宓模秸械娜说乐饕宓纫幌盗凶什准斗ㄖ圃颍佣狗ㄑУ姆⒄狗⑸嘶贝木薇洹?/P> 第二,产生了系统发达的法律注释法。法学作为一种学术形态,其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注释学,这是区别于哲学、文学、美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科学的重要特点。法律注释学虽然早在古代即已产生,如古代罗马的私法注释学、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释学等,即使在没有法典的中世纪英国,也产生了法律注释学即判例法注释学。但近代法律注释学不仅在规模和门类上远远超过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而且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注释学阐述的是奴隶主阶级(罗马)、封建主阶级(中、英、日等)的世界观、法权要求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阐述的则是资本主义的法权要求和法律原则。而且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注释学或者依附于神学(西方),或者依附于经学(中国),而近代法律注释学则从神学或经学的体系中解放了出来,并具有了规范化、技术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这一点,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注释学与古代、中世纪法律注释学的最大区别,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出现了使法学成为一门发达的科学形态所必需的基础法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学问,当其仅仅局限于探讨什么是法等关于法律自身问题以及注释法律(判例)条文的程度时,它还处在前科学状态,只有当它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法律与哲学、道德,法律与社会以及各国各民族法律之间的异同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时,法学才开始成为一门具有近代特色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当然,法学与其他科学一样,其发展永无止境。现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律与心理、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等问题研究的深化,又形成了法律心理学、法律文化学、法经济学等新兴的理论学科,从而进一步丰富、充实、完善了法学的内涵。第四,形成了门类齐全、系统发达的各个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的概念,严格说来,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因为,在古代和中世纪,比如在罗马和中国,事实上还未达到按照各部门分门别类研究的水平。当时,在罗马,除了私法学,还没有形成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私法学在人们的眼中就是法学。在中国,情况刚好相反,只有刑法学是比较发达的,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指的就是刑法(注释)学。对法的研究的分工日益细密,门类逐步齐全,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国家机器的成熟发达相联系的。此时,不仅民法学和刑法学更为系统、发达,而且也进一步产生出了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各个部门法学之间也具有了相对独立性。部门法学的产生和发达,则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第五,形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古代即已存在。如在罗马,就曾有过数以百计的法学家群体。但近代形成的法学家,一是由于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1701年由英国所确立),因而法学家具有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这与罗马时代法学家或依附于神职,或依附于皇帝是不同的。二是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在古代是个别现象(只有罗马国家有),而在近代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三是古代法学家一般都是多面手,即他们研究的领域涉及当时法律现象的整体,涉及各个领域。而近代以后,随着部门法的出现,法学分科的日益细密,法学家的职业也越来越专门化,除了仍有许多法学上的“通才”之外,法学专才(如法哲学家、宪法学家、民法学家、刑法学家等)也越来越多,这与法学的进步是相联系的。四是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勃兴,近代职业法学家所能借助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也比古代法学家更为丰富、更加系统。第六、普及了大学法学院教育。在古代和中世 纪,法学教育是不发达的。当时的教育或局限于家庭式、私塾式(中国),或仅仅限于行业内部的学徒式(英国),即使象古代罗马那样建立起了法律学校,其规模也是十分有限的。而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在中世纪欧洲大陆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开始普及了大学法学教育,英国的牛津、剑桥、伦敦等大学,法国的巴黎、奥尔良、蒙培利埃等大学,德国的海德堡、马尔堡、慕尼黑、柏林等大学,美国的哈佛、耶鲁、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哥伦比亚、马里兰等大学,日本的东京、京都、早稻田等大学都成为近代培养法学家的著名摇篮。即使象中国这种近代落后的国家,在20世纪初叶也纷纷兴办近代式的大规模的法学教育。⒀大学法学教育的普及,不仅是法学近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也是法学进一步发展、进化的基础。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将大学对西方法律科学形成(法学近代化)的影响归纳为九个方面:1.大学帮助西方法律科学成就了一种跨国家的特征;2.大学使法律本身具有了一种超国家的术语和方法;3.大学中讲授法律的方法,为消除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种法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4.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5.法律由于受到大学其他学科的影响,因而拓宽了研究的领域;6.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法律从其他学科如修辞学、政治学等中分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7.在大学讲授法律的结果,导致了依据一般真理对法律作出批评和估价;8.大学使法律制度概念化、系统化,使其成为融合的知识体系,成为一门科学;9.大学产生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⒁三从上述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以及标志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原生性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即使是派生性国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的法学近代化,也都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相联系的。详细考察各国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历史,不是本文的主题,这里仅需指出,由于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使各国的法律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而为法学近代化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前述英国近代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作品,19世纪法国的私法注释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等,都是试图对当时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后,社会上出现的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以及各种立法的现状作出的理论反映。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派生性国家(如日本、中国等),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有时往往与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有时甚至比它还要早。然而,这并不改变法学近代化受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制约这一基本规律。因为,在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起步时,英、法、德等国的法学已经或即将完成近代化。因此,它们可以将外国现成的法学近代化成果移植进来,马上适用于正在形成发展着的商品经济。但是,这些近代化的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或在本国扎下根,则有赖于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否则,这些已移入的法学成果也会因商品经济的落后而趋于衰落,或不能扎下根而无法生存,日本用法律摧毁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功事例⒂,已经从正面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一个规律。各个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进程,与各个国家的政治解放运动、民族国家的建立相联系。在英国,从17世纪初开始的新贵族和市民阶级与国王之间的紧张对立、斗争,导致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近代的法律。从革命爆发前夕的《权利请愿书》(1628年),革命中的《人身保护法》(1669年),到革命胜利后的《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宣告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从而为资产阶级全面改革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创造了条件。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法学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法国和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时间、彻底程度虽很不一样,但两国的法律和法学近代化的最终确立,也都分别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成功、近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完成的。在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仅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而且美国的一切政治改革(或称“政治实验”),如联邦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公民权利保障等,也均从此时开始。而这些,又要求法和法学为其服务,要求法和法学的近代化。在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结束了260多年的封建保守的幕府统治,开始了全方位的学习西方、改革国政的进程。虽然,?毡镜淖什准陡锩懿怀沟祝髦挝潞螅毡菊囊幌盗姓胃母铮绶⒉肌巴跽垂拧壁椤⒎铣饨ㄖ醒胝桓耐持危?86 7年12月),宣布“版籍奉还”、废藩置县、铲除地方封建割据势力(1871年),废除封建性质的太政官制,改行内阁制(1885年)等,以及各大近代法典的制定,使日本实实在在地向西方列强靠拢,法学近代化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完成。中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但法和法学的变革也与近代一系列的革命和改革事件息息相关,戊戌变法、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建立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编译馆、沈家本的立法改革、辛亥革命、中华民国的建立、北洋军阀的统治、国民党政府的建立以及其后的比较系统的法典编纂,等等,均对中国法学的近代化以及其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中国法学近代化的进程。近代西方科学文化的巨大进步,为法学近代化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自然科学的崛起,如哥白尼(Coparnicus,1473-1543)的“日心说”,布鲁诺(Bruno,1548-1600)的“宇宙无限说”,伽利略(Galilei,1564-1642)的“物体落地定律”,牛顿(Newton,1642-1727)的“万有引力定律”,以及达尔文(Darwin,1809-1882)的“物种起源”和“进化论”,推翻了千百年来神学对宇宙、人类社会以及人本身的?馐停谷死嗟氖澜绻鄯⑸烁拘缘淖洹=苎У牡缗喔˙acon,1561-1626)的唯物主义、归纳方法和知识论,笛卡尔(Descartes,1596-1650)的唯理论、演绎方法,洛克的政治哲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对旧哲学的批判精神,黑格尔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辩证发展规律和逻辑学方法,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为近代社会科学的形成提供了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以后西方历史学的巨大成就,如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的对世界历史的整体研究立场和比较研究方法,维柯(Vico,1668-1744)的关于世界的发展具有共同规律的学说,孔多塞(Condoroet,1743-1794)提出的人类依据知识的进步所发展的时期划分理论,兰克(Ranke,1795-1886)的历史应当“展现历史的真情”的历史观念等,为近代社会科学提供了历史基础。而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文学巨作的不断面世,如莎士比亚(Shakespeare,1564-1616)的《哈姆雷特》,卢梭的《忏悔录》,歌德(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拜伦(Byron,1788-1824)的《唐璜》,司汤达(Stendhal,1783-1842)的《红与黑》,以及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突出了对人性的深刻剖析,以及对人的尊重。所有这一切,都为近代法学的形成,如法学世界观的产生,对人的权利尊重之法的精神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普及,以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法学和各部门法学学科的产生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法学近代化的第三个规律。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条件,并与之相辅相成。在法国,如果没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就不会形成19世纪法国私法学。而19世纪法国私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又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进步,并不断适应近代社会,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样,近代法国的宪法学、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也都如此。在日本,近代法学的各个学科,也都是以各个部门法的发达与完善为基础的。在英美两国,虽然近代以后没有制定系统完善的成文法典(美国有例外,即有成文宪法),但法学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并未改变。因为无数带有近代色彩的判例,或者古老的判例中所包含着的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则,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养料。这里,德国的情况要特殊一点。应该承认,19世纪德国的法学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尤其是以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学的基础。然而,德国的民商法典迟至1900年才施行。换言之,萨维尼等德国法学家是在没有本国的成文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为世界贡献了一个系统发达的民法学体系的。这似乎违背了法学的发达以立法的发达为前提的规律。其实不然,因为德国法学家在创建近代民法学时,虽然没有本国的民法典,但他们有法国的民法典,有罗马的国法大全。前者一公布施行,就对德国发生了巨大影响。⒃而后者自13世纪后,就一直对德国发生着持续的、全方位的影响。⒄因此,德国的例子,并不能推翻法学的近代化必须以法律的近代化为前提的规律,而且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具有跨时间、跨空间移植(“普适”)属性 的又一个例证。最后,法学近代化也是法学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第一,法学近代化与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以上各主要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英国近代法学是英国中世纪法学的必然延伸,法国近代法学曾经相当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纪法国习惯法学的诸项成果,德国近代法学将历史上的日耳曼法学作为其基础之一,日本的情况也一样,封建时代法学的许多原则和观念被包容在近代法学之中。因此,法学的历史,如同一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法学近代化仅仅是这根链条中的一环,只是这一环的光彩特别夺目而已。第二,法学近代化也是充分吸收外来法学成就的结果。派生性的国家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原生性的国家也是如此。法国的近代法学曾深受罗马法学和教会法学的影响。德国的近代法学除受罗马法学、教会法学的影响之外,还深受法国法学的影响。即使是所谓土生土长的英国近代法学,也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古代罗马法学和近代法国法学的影响。如成为科克和布莱克斯通作品之基础的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的著作,就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近代英语法律概念中所夹杂着大量的法语词汇,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⒅第三,在法学近代化过程中,任何一项法学成果,只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会不受国家、民族、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被吸收、采纳。比如,罪刑法定主义,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一项近代刑法学的重要原则。⒆由于其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迅速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⒇即使是意识形态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也在最近通过的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如近代德国法学家提出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法律行为”(rochtsgeschaft)等理论,也都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各个国家的民法学所吸收。第四,法学的发展,比法的发展具有更多的、更深厚的人性基础,以及“普适”成分。比如,就法律而言,虽然其优秀者、具有普遍性质者,可以为其他国家和民族所吸收,具有全人类性,但法律中的民族色彩、国家色彩以及意识形态色彩还比较强,因此它的普遍性和全人类性还比较弱,实施起来会有种种障碍。而法学作为一种学术,作为一门科学,它比法律更为抽象,更加具有形而上的色彩,更为超脱(当然,法学也具有阶级性),因而也更具普遍性和全人类性。比如,就三权分立而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会因为国家性质、民族传统、政治体制的差异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未必被大家所采纳。但是,关于三权分立的学问,即关于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以及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其腐败的理论,则可以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至少这一法学成果可以在别的国度中得到介绍、研究。此外,如联邦制、违宪审查制、信托制、物权分类原则,以及宣告死亡的制度等,都未必能为各个国家都接受,成为同一个模式,但关于这些制度和原则的理论、学说,则可以写入各个国家的宪法学和民法学的教科书之中,成为全人类的一笔共同的法学财富。注:⑴在英文中,“近代”一词是用Modern来表示的,但Modern这个词,并不象中文中“近代”一词那么狭窄,它除了表示近代以外,还表示“现代”(如 modern dance,“现代舞”)乃至“当代”(如 modern-day China,“当代中国”),即它是指与古代、中世纪相对的,自中世纪结束直至现在的一长段时间。在日语中情况也一样,日文“近代”一词,既可翻译为“近代”,也可以译为“现代”。⑵严格地说,“近代指资本主义时代”这一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因为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仍处在资本主义时代,所以它也贯穿了我们观念中的近代、现代和当代。⑶Sir W.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1.5,PP.489-490.Third Edition,Third Impression,London,1978。⑷(德)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⑸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⑹前者的主要著作为:Comment aries on American Law,4vols,1826-1830,后者的作品主要有: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S,1833;Commentaries on the confilict of laws,1834;Commentaries on epuity jurisprudence,1836。⑺日本没有和英国的法律学院(Inns of Court)相类似的法律教育机构,近代法学人才除少量是在欧美受的教育之外,主要是在大学法学部接受的教育。⑻该书原书名为Elements of Intemational law,作者系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1785-1848),1835年在美国出版。⑼关于中国法学的近代化问题,笔者已有专论述及,故这里不予展开(参阅拙文《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⑽有的学者将前者说成“内源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orm within),后者为“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orm without),我认为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他们将美国也列为内源的现代化国家。参阅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一),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⑾在派生型法学近代化的国家中,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国家就是印度。它的情况既区别于中国又区别于日本,因为它已完全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但它又与美国不同,因为美国与宗主国英国具有同种同缘的关系,而印度与英国并无什么各族和血缘上的联系,因此,印度的法学近代化是又一种类型。可惜的是我们对印度法学近代化的情况所知甚少,尚无法对其作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描述。⑿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2页。⒀据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35页)一书的记载,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在校学生达12282名。⒁[美]伯尔曼(J.Berman)著,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198页。⒂如1868年设立商法司,规定允许股的买卖自由,1869年,颁布法令废除了藩与藩之间的关税壁垒,打通了国内市场,并允许普通百姓拥有大型船舶从事航运业;1871年,废除了对利息的限制;同年,改革封建等级制度,宣布贵族与平民地位平等,并通过赎买政策,使封建贵族投资工矿企业;1872年,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同年,建立了国家银行,1874年,颁布股份交易条例;1876年,颁布公司条例,1880年,又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条例。所有这一切,都为1898年民法典和1899年商法典的实施准备了条件。⒃《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自动在德国莱茵河西岸地区(当时为法国领土)生效,1806年后又向莱茵河以东地区扩展。拿破仑下台后,这种扩展虽然受到遏制,但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国民法典》在德国的莱茵和巴登地区始终生效并受到法院的维护。参阅前引(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190-191页。⒄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西欧各个国家之中,德国是继受罗马法最彻底、最全面的国家。⒅这些词汇中,有些是中世纪时留下的,因为当时英国上层社会使用的是法语,但有些是近代以后传入英国的,如droit international(国际法)、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benefce dcdiscussion(要求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等。⒆“每 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⒇1972年,英国上议院在“克努勒股份有限公司诉检察长”一案中,否定了法院创制罪名的权力,从而肯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法制原则。参阅(英)鲁瞿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近代文学论文篇3

注:⑴在英文中,“近代”一词是用Modern来表示的,但Modern这个词,并不象中文中“近代”一词那么狭窄,它除了表示近代以外,还表示“现代”(如 modern dance,“现代舞”)乃至“当代”(如 modern-day China,“当代中国”),即它是指与古代、中世纪相对的,自中世纪结束直至现在的一长段时间。在日语中情况也一样,日文“近代”一词,既可翻译为“近代”,也可以译为“现代”。⑵严格地说,“近代指资本主义时代”这一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因为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仍处在资本主义时代,所以它也贯穿了我们观念中的近代、现代和当代。⑶Sir W.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1.5,PP.489-490.Third Edition,Third Impression,London,1978。⑷(德)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⑸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⑹前者的主要著作为: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4vols,1826-1830,后者的作品主要有: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S,1833;Commentaries on the confilict of laws,1834;Commentaries on epuity jurisprudence,1836。⑺日本没有和英国的法律学院(Inns of Court)相类似的法律教育机构,近代法学人才除少量是在欧美受的教育之外,主要是在大学法学部接受的教育。⑻该书原书名为Elements of Intemational law,作者系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1785-1848),1835年在美国出版。⑼关于中国法学的近代化问题,笔者已有专论述及,故这里不予展开(参阅拙文《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⑽有的学者将前者说成“内源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orm within),后者为“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orm without),我认为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他们将美国也列为内源的现代化国家。参阅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一),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⑾在派生型法学近代化的国家中,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国家就是印度。它的情况既区别于中国又区别于日本,因为它已完全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但它又与美国不同,因为美国与宗主国英国具有同种同缘的关系,而印度与英国并无什么各族和血缘上的联系,因此,印度的法学近代化是又一种类型。可惜的是我们对印度法学近代化的情况所知甚少,尚无法对其作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描述。⑿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2页。⒀据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35页)一书的记载,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在校学生达12282名。⒁[美]伯尔曼(J.Berman)著,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198页。⒂如1868年设立商法司,规定允许股的买卖自由,1869年,颁布法令废除了藩与藩之间的关税壁垒,打通了国内市场,并允许普通百姓拥有大型船舶从事航运业;1871年,废除了对利息的限制;同年,改革封建等级制度,宣布贵族与平民地位平等,并通过赎买政策,使封建贵族投资工矿企业;1872年,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同年,建立了国家银行,1874年,颁布股份交易条例;1876年,颁布公司条例,1880年,又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条例。所有这一切,都为1898年民法典和 1899年商法典的实施准备了条件。⒃《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自动在德国莱茵河西岸地区(当时为法国领土)生效,1806年后又向莱茵河以东地区扩展。拿破仑下台后,这种扩展虽然受到遏制,但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国民法典》在德国的莱茵和巴登地区始终生效并受到法院的维护。参阅前引(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190-191页。⒄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西欧各个国家之中,德国是继受罗马法最彻底、最全面的国家。⒅这些词汇中,有些是中世纪时留下的,因为当时英国上层社会使用的是法语,但有些是近代以后传入英国的,如droit international(国际法)、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benefce dcdiscussion(要求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等。⒆“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⒇1972年,英国上议院在“克努勒股份有限公司诉检察长”一案中,否定了法院创制罪名的权力,从而肯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法制原则。参阅(英)鲁瞿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近代文学论文篇4

    中国近代的“西学”,主要是由西方传教士介绍进来的,以往惜未得到公正的评价。由于传教士的努力,出版了大量西方科学的教科书,才将大量西方科学知识输入中国,改变中国传统的知识结构。中国近代的社会改革,也多与传教士有关。

    然而,西方传教士也有自身的知识局限,他们未曾介绍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所持的还是西方中世纪基督教会“劝善惩恶”的文学观念,将文学的功能仅仅看做“教化”。1895年,传教士傅兰雅在《万国公报》上刊登“求着时新小说启”这是中国最早以“开通民智”,驱除恶俗为目的提倡“新小说”的启事,可惜的是,当时的中国作家还创作不出这样的“新小说”,应征的小说没有一部符合傅兰雅的需要。

    然而傅兰雅提倡的“时新小说”,却给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以极大的触动,他们接受了傅兰雅的主张,加以发展,梁启超后来提倡“新小说”,发动“小说界革命”的最初设想,显然受到传教士提倡的“时新小说”的启发。

    如果说傅兰雅提倡的还是“时新小说”,未曾涉及整个文学,那么,另一位传教士林乐知便提出了他对“文学”的看法,这一看法开了近代“文学救国论”的先河。

    林乐知翻译了日本的《文学兴国策》,该书主张:“文学为教化必需之端”。其中的文学观念,与中国传统以文学教化的观念大体一致,惟一的重要不同在于教化的内容变更:“夫文学之有益于大众者,能使人勤求家国之富耳”。突出了文学的“救国”功能。

    《文学兴国策》所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而是“文化教育”,它与今天意义上的“文学”并无多大关系,但是它却与中国古代的文学观念相符。如果从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来考察,《文学兴国策》在中国近代便起了特殊的作用。

    《文学兴国策》在当时具有权威性,似乎送来了日本富强的秘诀,不仅是日本的,也是欧洲列强和美国富强的秘诀:就是将文学变成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它对先进士大夫的吸引力自不待言,中国士大夫几乎是立即接受了《文学兴国策》。这本书中的文学观念,尤其是在对文学功能的理解上,与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以文治国”并无什么不同,甚至更加厉害。由于它宣称介绍的是西方当时对“文学”功能的看法,提出“兴国”的方略,而传教士对“西学”的传播已经建立了威信,这就使中国的士大夫误以为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便是如此。于是,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也就没有什么错误,只要将所载的“道”换成“勤求家国之富”的“通”就可以了。所以,西方传教士并没有将真正的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介绍进中国,他们介绍的是基督教会的文学观,《文学兴国策》宣扬“西国振兴之故,全在于基督之教道,及新旧约之圣经耳。”也证明了这一点。

    “戊戌变法”时的中国士大夫,除了像严复这样极个别的曾经到西方留过学之外,绝大多数人接受西学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听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介绍,一条是向日本学习,研究日本介绍的西学。“戊戌变法”之后,学习日本成了主要途径。

    二

    日本的学术原来是学习中国的,“明治维新”时才改学西方,福泽渝吉在论证什么叫“半开化”,还没有达到文明程度的国家时,曾特别提出一条标准:“文学虽盛而研究实用之学的人却很少。”当时日本学习西方还没有注意到吸取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还不能借助它来批判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所以福泽渝吉并不具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只是从“实用”角度来看待文学。日本近代文学观念的形成是从坪内消遥开始,到北村透谷逐步确立。这一过程发生在中国“戊戌变法”之前,然而当时对中国没有产生影响,当时学习日本的士大夫没有注意到日本文学观的变化,近代文学观的形成。

    表面看来,福泽渝吉认为文学的兴盛与国家的兴盛是矛盾的,文学的兴旺将会导致国家的贫弱,看起来似乎与《文学兴国策》矛盾,其实不然。他反对的是空谈“性理”,或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并不反对以文学“使人勤求家国之致富”,与传教士的主张并不矛盾。这一主张与近代士大夫提倡“经世致用”也是相通的。事实上,近代先进士大夫在接触福泽渝吉着作之前,就已经摈弃了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另一方面,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人又提倡“实用”的,与“救国”有关的文学。这种文学观念与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和日本福泽谕吉的文学观念其实是一致的,与中国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文以载道”“以文治国”也是一致的。

    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的政治家,对文学的看法都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其功利色彩甚至较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更甚。他们之中并不是无人接触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严复留英多年,对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便有一定的认识,他认为艺术的缺乏尤其是“美学”的缺乏是中国需要补上的一课,可谓颇具卓论。可惜的是,他认为此时中国急需“救国”,艺术尚“未暇讲求”,所以他没有继续探索。

    20世纪初,有的作家试图借助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变革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加强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这其中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部分引进,一派是全部引进。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力图运用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阐述中国文学。部分引进的可以金松岑、黄人为代表。金松岑引进“美术”来说明文学,但最终未能真正做到将文学转移到表现人生上来。试图将文学建立在美学基础上的还有黄人,他力图完成严复想做而未做的事情,将文学建立在“人生”的基础上。但他并没有真正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过分偏爱妨碍了他深入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这也是黄人未能在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时提出深刻见解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因。

    三

    成功地引进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并使之与中国文学结合的首推王国维及周树人周作人兄弟,他们的文学思想代表着中国近代文学思想的最高水平。

    早在金松岑、黄人等介绍西方近代文学思想之前,王国维便已介绍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是近代中国最早认识文学本体,因而提出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急需变革的理论家。从1904年到1907年,王国维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一种崭新的源于西方的文学观念,借以变革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它在文学的本体、功能、价值、范围等各个方面,为中国文学理论进入近代奠定了基础。

    王国维首先从文学起源上确立文学本体,他是中国最早运用“游戏说”西方这种假说来解释文学起源问题的理论家。它在中国的提出,为中国文学提出一种全新的艺术理论基础,彻底推倒了文学“原道”说,从而将文学建立在崭新的艺术基础上,真正成为“人学”。

    由此,王国维得出文学“描写人生”说,人生成为文学最主要的内容,人性成为选择文学形式的依据。文学就是描写人性表现人生的,这就是文学的本质。文学虽然也描写自然,实际上是借自然来表现人的体验和情感。这就从文学性质上进一步揭示了它“表现人生”的基本特性。

    明确了文学的性质,王国维又进一步提出了文学的功能就是解脱人生的痛苦。他接受了叔本华的学说,将人生和现实看成是永远灰暗的,人在灰暗的人生中需要亮色,所以才需要文学。他把文学看成是一种“消遣”,但是王国维的“消遣”始终与解脱“人生之苦痛”这一人生的大题目紧密相连,带有对人生的严肃思考,因此王国维指出文学是一种高级“消遣”,它必须探究人生的真理,因此他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艺术的目的,文学是人生的一部分。

    王国维站在近代文学观念的立场上,他对中国古代的文学传统便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站在近代文学本体论立场,才有可能发现中国古代作家缺乏自觉的文学意识,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根源就在儒家的孔孟之道,把文学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工具。改变这种状况的惟一途径就是确立艺术表现人生的本体,将文学作为艺术,确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人文学科。这种“文学独立”的需要,是中国文学“近代化”,挣脱传统文学观念的束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

    与王国维一样也主张“文学独立”,将它视为中国文学观念变革关键的还有鲁迅、周作人兄弟。周氏兄弟原来都接受梁启超的文学主张,以文学救国,鲁迅是否受到过王国维的影响不能肯定,周作人则是肯定受到过他的影响。周氏兄弟在进一步接触了西方文学之后,便发现梁启超的“文学救国论”并不符合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周氏兄弟对人生的看法与王国维并不一致,他们主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鲁迅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潮影响,后来又受尼采“超人”思想影响,因而他对人生的观照并不像王国维那么消沉。然而周氏兄弟尽管在人生观上与王国维异趣,对文学的本体、目的、功能的看法却又与王国维相近。他们把“人生”作为文学要表现的内容,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的目的,主张文学必须独立。他们提倡“文学独立”的态度同王国维一样坚决,而且他们的主张、论述方式都与王国维的主张方式极为相似。

近代文学论文篇5

西方近代文学的一个重要变化,便是文学从神学、历史、哲学等学科的附属地位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理当要借鉴西方文学观念近代变革的成功经验,然而事实上这种借鉴一直迟至20世纪初,其原因便在于中国早期吸收西学,是以传教士为媒介的。

中国近代的“西学”,主要是由西方传教士介绍进来的,以往惜未得到公正的评价。由于传教士的努力,出版了大量西方科学的教科书,才将大量西方科学知识输入中国,改变中国传统的知识结构。中国近代的社会改革,也多与传教士有关。

然而,西方传教士也有自身的知识局限,他们未曾介绍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所持的还是西方中世纪基督教会“劝善惩恶”的文学观念,将文学的功能仅仅看做“教化”。1895年,传教士傅兰雅在《万国公报》上刊登“求著时新小说启”这是中国最早以“开通民智”,驱除恶俗为目的提倡“新小说”的启事,可惜的是,当时的中国作家还创作不出这样的“新小说”,应征的小说没有一部符合傅兰雅的需要。

然而傅兰雅提倡的“时新小说”,却给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以极大的触动,他们接受了傅兰雅的主张,加以发展,梁启超后来提倡“新小说”,发动“小说界革命”的最初设想,显然受到传教士提倡的“时新小说”的启发。

如果说傅兰雅提倡的还是“时新小说”,未曾涉及整个文学,那么,另一位传教士林乐知便提出了他对“文学”的看法,这一看法开了近代“文学救国论”的先河。

林乐知翻译了日本的《文学兴国策》,该书主张:“文学为教化必需之端”。其中的文学观念,与中国传统以文学教化的观念大体一致,惟一的重要不同在于教化的内容变更:“夫文学之有益于大众者,能使人勤求家国之富耳”。突出了文学的“救国”功能。

《文学兴国策》所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而是“文化教育”,它与今天意义上的“文学”并无多大关系,但是它却与中国古代的文学观念相符。如果从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来考察,《文学兴国策》在中国近代便起了特殊的作用。

《文学兴国策》在当时具有权威性,似乎送来了日本富强的秘诀,不仅是日本的,也是欧洲列强和美国富强的秘诀:就是将文学变成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它对先进士大夫的吸引力自不待言,中国士大夫几乎是立即接受了《文学兴国策》。这本书中的文学观念,尤其是在对文学功能的理解上,与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以文治国”并无什么不同,甚至更加厉害。由于它宣称介绍的是西方当时对“文学”功能的看法,提出“兴国”的方略,而传教士对“西学”的传播已经建立了威信,这就使中国的士大夫误以为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便是如此。于是,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也就没有什么错误,只要将所载的“道”换成“勤求家国之富”的“通”就可以了。所以,西方传教士并没有将真正的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介绍进中国,他们介绍的是基督教会的文学观,《文学兴国策》宣扬“西国振兴之故,全在于基督之教道,及新旧约之圣经耳。”也证明了这一点。

“戊戌变法”时的中国士大夫,除了像严复这样极个别的曾经到西方留过学之外,绝大多数人接受西学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听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介绍,一条是向日本学习,研究日本介绍的西学。“戊戌变法”之后,学习日本成了主要途径。

日本的学术原来是学习中国的,“明治维新”时才改学西方,福泽渝吉在论证什么叫“半开化”,还没有达到文明程度的国家时,曾特别提出一条标准:“文学虽盛而研究实用之学的人却很少。”当时日本学习西方还没有注意到吸取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还不能借助它来批判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所以福泽渝吉并不具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只是从“实用”角度来看待文学。日本近代文学观念的形成是从坪内消遥开始,到北村透谷逐步确立。这一过程发生在中国“戊戌变法”之前,然而当时对中国没有产生影响,当时学习日本的士大夫没有注意到日本文学观的变化,近代文学观的形成。

表面看来,福泽渝吉认为文学的兴盛与国家的兴盛是矛盾的,文学的兴旺将会导致国家的贫弱,看起来似乎与《文学兴国策》矛盾,其实不然。他反对的是空谈“性理”,或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并不反对以文学“使人勤求家国之致富”,与传教士的主张并不矛盾。这一主张与近代士大夫提倡“经世致用”也是相通的。事实上,近代先进士大夫在接触福泽渝吉著作之前,就已经摈弃了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另一方面,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人又提倡“实用”的,与“救国”有关的文学。这种文学观念与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和日本福泽谕吉的文学观念其实是一致的,与中国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文以载道”“以文治国”也是一致的。

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的政治家,对文学的看法都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其功利色彩甚至较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更甚。他们之中并不是无人接触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严复留英多年,对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便有一定的认识,他认为艺术的缺乏尤其是“美学”的缺乏是中国需要补上的一课,可谓颇具卓论。可惜的是,他认为此时中国急需“救国”,艺术尚“未暇讲求”,所以他没有继续探索。

20世纪初,有的作家试图借助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变革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加强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这其中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部分引进,一派是全部引进。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力图运用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阐述中国文学。部分引进的可以金松岑、黄人为代表。金松岑引进“美术”来说明文学,但最终未能真正做到将文学转移到表现人生上来。试图将文学建立在美学基础上的还有黄人,他力图完成严复想做而未做的事情,将文学建立在“人生”的基础上。但他并没有真正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过分偏爱妨碍了他深入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这也是黄人未能在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时提出深刻见解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因。

成功地引进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并使之与中国文学结合的首推王国维及周树人周作人兄弟,他们的文学思想代表着中国近代文学思想的最高水平。

早在金松岑、黄人等介绍西方近代文学思想之前,王国维便已介绍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是近代中国最早认识文学本体,因而提出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急需变革的理论家。从1904年到1907年,王国维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一种崭新的源于西方的文学观念,借以变革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它在文学的本体、功能、价值、范围等各个方面,为中国文学理论进入近代奠定了基础。

王国维首先从文学起源上确立文学本体,他是中国最早运用“游戏说”西方这种假说来解释文学起源问题的理论家。它在中国的提出,为中国文学提出一种全新的艺术理论基础,彻底推倒了文学“原道”说,从而将文学建立在崭新的艺术基础上,真正成为“人学”。

由此,王国维得出文学“描写人生”说,人生成为文学最主要的内容,人性成为选择文学形式的依据。文学就是描写人性表现人生的,这就是文学的本质。文学虽然也描写自然,实际上是借自然来表现人的体验和情感。这就从文学性质上进一步揭示了它“表现人生”的基本特性。

明确了文学的性质,王国维又进一步提出了文学的功能就是解脱人生的痛苦。他接受了叔本华的学说,将人生和现实看成是永远灰暗的,人在灰暗的人生中需要亮色,所以才需要文学。他把文学看成是一种“消遣”,但是王国维的“消遣”始终与解脱“人生之苦痛”这一人生的大题目紧密相连,带有对人生的严肃思考,因此王国维指出文学是一种高级“消遣”,它必须探究人生的真理,因此他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艺术的目的,文学是人生的一部分。

王国维站在近代文学观念的立场上,他对中国古代的文学传统便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站在近代文学本体论立场,才有可能发现中国古代作家缺乏自觉的文学意识,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根源就在儒家的孔孟之道,把文学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工具。改变这种状况的惟一途径就是确立艺术表现人生的本体,将文学作为艺术,确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人文学科。这种“文学独立”的需要,是中国文学“近代化”,挣脱传统文学观念的束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

与王国维一样也主张“文学独立”,将它视为中国文学观念变革关键的还有鲁迅、周作人兄弟。周氏兄弟原来都接受梁启超的文学主张,以文学救国,鲁迅是否受到过王国维的影响不能肯定,周作人则是肯定受到过他的影响。周氏兄弟在进一步接触了西方文学之后,便发现梁启超的“文学救国论”并不符合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周氏兄弟对人生的看法与王国维并不一致,他们主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鲁迅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潮影响,后来又受尼采“超人”思想影响,因而他对人生的观照并不像王国维那么消沉。然而周氏兄弟尽管在人生观上与王国维异趣,对文学的本体、目的、功能的看法却又与王国维相近。他们把“人生”作为文学要表现的内容,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的目的,主张文学必须独立。他们提倡“文学独立”的态度同王国维一样坚决,而且他们的主张、论述方式都与王国维的主张方式极为相似。

近代文学论文篇6

                                              一

    西方近代文学的一个重要变化,便是文学从神学、历史、哲学等学科的附属地位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理当要借鉴西方文学观念近代变革的成功经验,然而事实上这种借鉴一直迟至20世纪初,其原因便在于中国早期吸收西学,是以传教士为媒介的。

    中国近代的“西学”,主要是由西方传教士介绍进来的,以往惜未得到公正的评价。由于传教士的努力,出版了大量西方科学的教科书,才将大量西方科学知识输入中国,改变中国传统的知识结构。中国近代的社会改革,也多与传教士有关。

    然而,西方传教士也有自身的知识局限,他们未曾介绍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所持的还是西方中世纪基督教会“劝善惩恶”的文学观念,将文学的功能仅仅看做“教化”。1895年,传教士傅兰雅在《万国公报》上刊登“求著时新小说启”这是中国最早以“开通民智”,驱除恶俗为目的提倡“新小说”的启事,可惜的是,当时的中国作家还创作不出这样的“新小说”,应征的小说没有一部符合傅兰雅的需要。

    然而傅兰雅提倡的“时新小说”,却给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以极大的触动,他们接受了傅兰雅的主张,加以发展,梁启超后来提倡“新小说”,发动“小说界革命”的最初设想,显然受到传教士提倡的“时新小说”的启发。

    如果说傅兰雅提倡的还是“时新小说”,未曾涉及整个文学,那么,另一位传教士林乐知便提出了他对“文学”的看法,这一看法开了近代“文学救国论”的先河。

    林乐知翻译了日本的《文学兴国策》,该书主张:“文学为教化必需之端”。其中的文学观念,与中国传统以文学教化的观念大体一致,惟一的重要不同在于教化的内容变更:“夫文学之有益于大众者,能使人勤求家国之富耳”。突出了文学的“救国”功能。

    《文学兴国策》所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而是“文化教育”,它与今天意义上的“文学”并无多大关系,但是它却与中国古代的文学观念相符。如果从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来考察,《文学兴国策》在中国近代便起了特殊的作用。

    《文学兴国策》在当时具有权威性,似乎送来了日本富强的秘诀,不仅是日本的,也是欧洲列强和美国富强的秘诀:就是将文学变成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它对先进士大夫的吸引力自不待言,中国士大夫几乎是立即接受了《文学兴国策》。这本书中的文学观念,尤其是在对文学功能的理解上,与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以文治国”并无什么不同,甚至更加厉害。由于它宣称介绍的是西方当时对“文学”功能的看法,提出“兴国”的方略,而传教士对“西学”的传播已经建立了威信,这就使中国的士大夫误以为西方近代的文学观念便是如此。于是,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也就没有什么错误,只要将所载的“道”换成“勤求家国之富”的“通”就可以了。所以,西方传教士并没有将真正的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介绍进中国,他们介绍的是基督教会的文学观,《文学兴国策》宣扬“西国振兴之故,全在于基督之教道,及新旧约之圣经耳。”也证明了这一点。

    “戊戌变法”时的中国士大夫,除了像严复这样极个别的曾经到西方留过学之外,绝大多数人接受西学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条是听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介绍,一条是向日本学习,研究日本介绍的西学。“戊戌变法”之后,学习日本成了主要途径。

                                                 二

    日本的学术原来是学习中国的,“明治维新”时才改学西方,福泽渝吉在论证什么叫“半开化”,还没有达到文明程度的国家时,曾特别提出一条标准:“文学虽盛而研究实用之学的人却很少。”当时日本学习西方还没有注意到吸取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还不能借助它来批判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所以福泽渝吉并不具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只是从“实用”角度来看待文学。日本近代文学观念的形成是从坪内消遥开始,到北村透谷逐步确立。这一过程发生在中国“戊戌变法”之前,然而当时对中国没有产生影响,当时学习日本的士大夫没有注意到日本文学观的变化,近代文学观的形成。

    表面看来,福泽渝吉认为文学的兴盛与国家的兴盛是矛盾的,文学的兴旺将会导致国家的贫弱,看起来似乎与《文学兴国策》矛盾,其实不然。他反对的是空谈“性理”,或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并不反对以文学“使人勤求家国之致富”,与传教士的主张并不矛盾。这一主张与近代士大夫提倡“经世致用”也是相通的。事实上,近代先进士大夫在接触福泽渝吉著作之前,就已经摈弃了只注重“词章”的文学。另一方面,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人又提倡“实用”的,与“救国”有关的文学。这种文学观念与中国的西方传教士和日本福泽谕吉的文学观念其实是一致的,与中国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文以载道”“以文治国”也是一致的。

    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的政治家,对文学的看法都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其功利色彩甚至较古代正统文学观念更甚。他们之中并不是无人接触过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严复留英多年,对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便有一定的认识,他认为艺术的缺乏尤其是“美学”的缺乏是中国需要补上的一课,可谓颇具卓论。可惜的是,他认为此时中国急需“救国”,艺术尚“未暇讲求”,所以他没有继续探索。

    20世纪初,有的作家试图借助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变革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加强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这其中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部分引进,一派是全部引进。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力图运用西方近代文学观念来阐述中国文学。部分引进的可以金松岑、黄人为代表。金松岑引进“美术”来说明文学,但最终未能真正做到将文学转移到表现人生上来。试图将文学建立在美学基础上的还有黄人,他力图完成严复想做而未做的事情,将文学建立在“人生”的基础上。但他并没有真正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对中国传统文学的过分偏爱妨碍了他深入理解西方近代文学观念,这也是黄人未能在中国文学观念的近代变革时提出深刻见解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因。

                                              三

    成功地引进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并使之与中国文学结合的首推王国维及周树人周作人兄弟,他们的文学思想代表着中国近代文学思想的最高水平。

    早在金松岑、黄人等介绍西方近代文学思想之前,王国维便已介绍西方近代文学观念,他是近代中国最早认识文学本体,因而提出中国传统文学观念急需变革的理论家。从1904年到1907年,王国维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出一种崭新的源于西方的文学观念,借以变革中国传统的文学观念,它在文学的本体、功能、价值、范围等各个方面,为中国文学理论进入近代奠定了基础。

    王国维首先从文学起源上确立文学本体,他是中国最早运用“游戏说”西方这种假说来解释文学起源问题的理论家。它在中国的提出,为中国文学提出一种全新的艺术理论基础,彻底推倒了文学“原道”说,从而将文学建立在崭新的艺术基础上,真正成为“人学”。

    由此,王国维得出文学“描写人生”说,人生成为文学最主要的内容,人性成为选择文学形式的依据。文学就是描写人性表现人生的,这就是文学的本质。文学虽然也描写自然,实际上是借自然来表现人的体验和情感。这就从文学性质上进一步揭示了它“表现人生”的基本特性。

    明确了文学的性质,王国维又进一步提出了文学的功能就是解脱人生的痛苦。他接受了叔本华的学说,将人生和现实看成是永远灰暗的,人在灰暗的人生中需要亮色,所以才需要文学。他把文学看成是一种“消遣”,但是王国维的“消遣”始终与解脱“人生之苦痛”这一人生的大题目紧密相连,带有对人生的严肃思考,因此王国维指出文学是一种高级“消遣”,它必须探究人生的真理,因此他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艺术的目的,文学是人生的一部分。

    王国维站在近代文学观念的立场上,他对中国古代的文学传统便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站在近代文学本体论立场,才有可能发现中国古代作家缺乏自觉的文学意识,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根源就在儒家的孔孟之道,把文学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工具。改变这种状况的惟一途径就是确立艺术表现人生的本体,将文学作为艺术,确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人文学科。这种“文学独立”的需要,是中国文学“近代化”,挣脱传统文学观念的束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

    与王国维一样也主张“文学独立”,将它视为中国文学观念变革关键的还有鲁迅、周作人兄弟。周氏兄弟原来都接受梁启超的文学主张,以文学救国,鲁迅是否受到过王国维的影响不能肯定,周作人则是肯定受到过他的影响。周氏兄弟在进一步接触了西方文学之后,便发现梁启超的“文学救国论”并不符合西方近代文学观念。周氏兄弟对人生的看法与王国维并不一致,他们主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鲁迅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潮影响,后来又受尼采“超人”思想影响,因而他对人生的观照并不像王国维那么消沉。然而周氏兄弟尽管在人生观上与王国维异趣,对文学的本体、目的、功能的看法却又与王国维相近。他们把“人生”作为文学要表现的内容,把探究人生的真理作为文学的目的,主张文学必须独立。他们提倡“文学独立”的态度同王国维一样坚决,而且他们的主张、论述方式都与王国维的主张方式极为相似。

近代文学论文篇7

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源于清末新政。云南地处边陲,开发较晚,教育事业也显落后。法英先后入侵越南吞灭缅甸,虎视我西南门户,并借助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施压清廷,云南因而被迫通商开埠,客观上加速了本地区的近代化进程,为近代法学教育提供了社会基础。同时,清末新法修律、学制改革,推动了云南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一)学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清末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体制变革,云南近代教育制度也随之变革。当时,云南实行的是清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癸卯学制”,分为三段六级,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推动了教育行政的变化,1903年云南出现高等学堂后,高等学堂成为教育行政事务的管理机构。1906年,云南省学务处成立,总理全省学政,成为省内最早的专门教育管理行政机构。1907年,清朝学部奏准,要求一律裁撤各省学政,改设提学使司,云南遂设提学使司。云南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客观上也推进了法学教育的近代化。①

(二)法学教育机构

1.云南课吏馆。云南法政学堂的前身是云南课吏馆,课吏馆是近代时期云南最早的法学教育机构,但其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机构。清朝的正规教育不重视法学,但立法、司法官吏当通晓法律,例如幕友须研读会典及其事例、各种则例、律例等。②庚子国变之后,清政府知改革不可再缓,遂开始实行新政。1902年,政务处遵光绪谕旨,要求一体设立课吏馆,之后除了少数省份没有建立(例如贵州),其余各省先后建立了课吏馆。而在此之前,课吏馆只是刚毅这样的“个别地方官员”施行的“个别行为”③。云贵总督魏光焘于1902年11月28日上奏“云南地处边瘠,人才寥落,遵设课吏馆,研习吏治”后,于12月31日复奏“并另设课吏馆,以为仕学之先导”,得旨后在昆明设立课吏馆。①课吏馆这一机构初时以开官智、澄清吏治为目的,培训、考核分省或留省的候补官员。除个别例外省份,招收对象一般为各地候补候选官员。课程的设置全国无统一的规定,各省一般以中国传统政学为主,也注重西学、实学。②云南课吏馆于1905年至1906年,编辑《全滇纪要》,以“练习滇省地方政务发明中外法律之学为宗旨”,专门“采辑滇事考察全滇风土物宜有关政治利弊者”,“编辑为详著政治职务义务不尚辞藻”。③《全滇纪要》对当时的云南有关的政治事务分疆域、财政、学堂、刑律等多项讨论编辑做了详细记载,为后世历史研究、了解当时云南的政务情况留下了宝贵的文献。课吏馆对清末的法学教育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积弊日深,职能所限,课吏馆的设立并未能对推动清政府政治体制变革与建立系统的近代法学体系起到令人满意的成效。课吏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法律教育机构,它所要培养的并非专门法律人才,而是封建官僚体制内的须掌握传统政学、为吏治服务并且能掌握新知识(如西学)来应对社会新事物的候补官员即“已仕人员”。当时由于西学东渐的影响,近代的法律观念也传入中国,法学界也出现新旧之争,一些法学家主张学习西法,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沈家本提出“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人才,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者?!”④1904年,清政府要求各省于课吏馆中添设“吏治速成科”,学习的科目以政法大义为主。⑤次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请在各省课吏馆内“添造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教习法律。⑥1906年,一些省将课吏馆改为法政学堂,云南也在其中。

2.云南法政学堂。1904年,清政府建立直隶法政学堂,这是中国最早的专门法学教育机构。1905年科举制废除后,新式教育发展,法政教育是当时新式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后各省法政学堂先后建立。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云南省将原课吏馆改建成云南法政学堂,仍以培养候补官吏为主要目的。法政学堂设员、坤两部,员部收纳候补官员,坤部收纳举贡生员,主要学习政治、法律,且都较为浅显。⑦这是云南第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办学之初,云南法政学堂只设置了“速成”一科,第二年,改定办法,改设了“讲习科”、“别科”、“正科”和“刑幕部”。其中,“讲习科”实际上就是“速成科”,为一年半的学制。“别科”为三年学制,“正科”为五年学制。“正科”因无合格学生,未能开班。1909年增设“司法讲习科”,1910年添设两个“别科”,同时停办了“讲习科”。⑧速成科的短学制是清政府为了迅速培养法政专门人才的应急办法。这一时期清朝统治者向西方学习时认识到“法政为入仕所必须”,要求已仕官员和想入仕者必须学习法律,法政学堂毕业生大多可在政府部门任职,求学的形式下实质是求官的追求,生源市场广阔。1910年,云南法政学堂讲习科共有58人毕业。⑨由此表可以看出清末法学教育处于中西交汇的状态,学员既要研习传统律例,又要学习西方近代法律知识。这个时期的法政学堂实际是政府垄断的法学教育机构,不允许私人设立,招收“已仕人员”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并且承担着尽快拓宽仕途的使命,培训在职文官为其提供从政的一般性学历。①此外,也对举贡生员进行入职前的速成法政教育。叶龙彦在《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一文中提出,法政学堂继承科举制度下吏才的培养,结合教育新法政人才的任务,扮演了过渡时代承先启后的角色。云南法政学堂也不外如是,但是,由于客观上它传播了新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也对之前封建体制中的法学教育方式有革新之处,因此它成为具有启蒙意义的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先导。

二、民国时期云南法学教育

(一)学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1912年,民国即立,学制也随之进行改革。1912年教育部公布壬子学制,1913年公布壬子癸丑学制。1912年公布《大学令》,规定法科为大学分科之一,②1917年《修正大学令》仍做如此规定。1929年颁布《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还暂时规定了法学院或法科开办费最低限为100000元,及每年经常费最低限为80000元。③1939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院名称》规定“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学及其他各学系”。1948年《大学法》也将法学院列为大学所分的几个基本学院之一。国民政府的教育法规、命令、改革设定了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而云南省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对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土壤。1912年5月,云南学政司改称教育司,教育司下设四科,其中第三科掌管专业、实业学校、外国留学的事务。④同年,成立云南政法研究会。1916年,云南政府改组,在都督府内的民政厅下设立教育科。次年,在省长公署民政厅下设置教育科。1919年,成立云南行政公所专门负责省会行政事务,下设教育课分掌教育行政事宜。1921年成立省教育厅,次年改称教育司,由省长直接管辖,推行新学制(三三制)。1927年云南省政府成立,下设教育厅掌管各级教育行政事务。⑤云南法学教育事务当在云南教育厅掌管之列,法学教育始向学院教育之路转变。

(二)法学教育机构

1.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2年云南省改清朝云南法政学堂为法政专门学校,吴琨任校长。设别科2班、特科3班、银行班2班。⑥这一年,云南法政学堂改名为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学校遵照教育部之前颁布的规程等设置。教育部在1912年颁布《专门学校令》,⑦其后,又颁布《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令》、《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后者规定校内设置本科、预科与研究科(为本科毕业生所设),修业年限为本科三年,预科一年,研究科一年以上。学校“分为三科,一法律科二政治科三经济科。前项政治经济二科不分设者得别设政治经济科”。学校设置不同课程科目,这些科目由校长酌量设置并呈报教育总长。⑧由表可以看出,其一以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为模式的近代法学教育在民国初步形成。其二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中将法学知识视为学科基础知识,各学科都必须修读相应的法律科目,这对传播近代法学知识产生重要影响。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13年时设别科、特科、预科各一,别科学制为三年,特科学制为两年,预科学制为两年。开设课程包括法律、政治、英语、商业、经济等知识。后来又陆续开设银行班、地方自治研究所、法政速成班、财政和商业特别讲习班、政治讲习班,成为司法、财政、金融综合的专门学校。①根据《教育部行政纪要》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概况表记载,云南法政专门学校在1915年经教育部认可,学校按《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开设了法律本科和商业本科,录入当年,本科有106名学生,别科已毕业学生327名。②当时入读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中修习法律的学生所占比例较其他学科大,据《续云南通志》记载,1914年预科甲乙班106名毕业生有92名升为法律本科第一班,1915年法律别科毕业生有115名,多于政治经济别科。1917年法律本科第一班毕业,有58名毕业生。③1929年,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呈准后招收女生,④云南高等法学教育开始接收女学生,同时期的东陆大学于1923年就已试收女生为特别生,实行男女同学制,这是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一个进步。1923年,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停止招生,1932年,政治经济本科第二班毕业,政治讲习班提前结业,学校停办,累计毕业班级四十班,毕业生约1800余人。⑤停办之时曾拟请改组为独立的法学院,但未成功。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为云南培养了大批行政、司法人才,据记载,当时云南省行政、司法干部多从这所学校毕业,其中不乏杰出之士。

2.大学法学教育。云南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对云南法学教育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除此外,西南联合大学在滇8年,精英荟萃,大师云集,为云南带来了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云南法学教育基于这种宝贵的机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云南大学的法学教育。早在1915年全国教育行政会议举行时,就曾计划在滇设立大学,但未能实现。1918年,川滇黔“议设三省联合大学,以故中辍”。⑥1920年,时任省长的唐继尧拟办私立东陆大学,聘任董事,董事会在翠湖设立了筹备处,于1922年筹备就绪,12月8日私立东陆大学成立,建于昆明市西北隅“居高阜,南临翠湖,风景绝佳”的前清贡院旧址之上,第二年4月20日举行奠基礼,开学授课。拟定《东陆大学组织大纲》,决定在学校内设置文、理、法、工、农、商、医科,先开文、理、法、工四科,收预科三班。⑦1925年,东陆大学开办本科,设立文科、工科,此时未开设法律系。1930年东陆大学改为省立大学名云南省东陆大学,⑧1932年将省立师范学院归入,实行三院制(文理学院、教育学院、工学院)后,于1933年,在文理学院增设法律系,⑨至此,才开始了云南的大学法学教育。1934年9月16日,教育部令东陆大学改称,为“云南省立云南大学”,教育学院与文理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文法学院中设置法律系,课程、入学、考试等事务由校务会议审议,院务会议商决,并由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若干人组成系务会议商讨教务事宜。①1937年,熊庆来任云大校长,云大迎来了发展阶段的重要转折。当时云大在文法学院中设置四系,其中之一为法律系。1938年,云大改为国立,在文法学院中设置法律学系,②此时实行学年兼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4年,至少需修满150学分,法律学系在必要时可酌令增修毕业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学制仿欧美,设有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细分为各院系共同必修科目(含法学概论)、各院系之必修科目、自由选修科目。由学生在每学期初按规定缴费注册后填写选课单选课。③同时熊庆来广聘名师,在云大鼎盛时期,专任教师有187人,兼职教授40多人,其中多为国内相应学科的权威或者专家。熊庆来还争取留下迁滇高校的滇籍教师,延聘了一批名师、留学生执教云大,使云大的师资基本未受迁滇高校返回而造成的重大影响。1949年,云大教授仍有140多位。④这一时期,先后在法律系执教的主要有杨鸿烈、陶天南、王伯琦、何襄明、瞿同祖(后任职社会学系)、饶重庆、周新民、赵崇汉、宋玉生、徐靖、魏登临、冯浩、徐博泽等等。⑤西南联大教授燕树棠、钱瑞升、梅汝璈也为学生兼课或开讲座。西南联大北迁后,其设置的司法组也不能再于西南之地续办,云南大学因而具呈教育部,被核准在云大法律系内设立司法组,⑥培养法律人才。在此之前,法律学系已成立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理论法学三组。⑦云大的成立改变了民初云南学务废弛,大学教育不发达而致“人才缺乏、文化未兴”的情况,当时执掌云南的龙云对教育实行“无为而治”,⑨批准了教育经费独立,为云大和迁滇高校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民主、安全的环境,熊庆来慎选师资、西南联大在滇办学,云南的法学教育在这一时期得到巨大发展。第二,西南联合大学的法学教育。1938年,日本攻陷华北和沿海,十多所高校南下迁滇。其中开办法学教育且长时间留在云南,产生重要影响的则要数西南联大(当时中山大学也设有法学院,但1940年便迁回粤北,留滇时间短,因此不述)。1938年,长沙临时大学分两路迁滇,奉命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西南联大当时共有五学院、二十六系,法律学系设在法商学院,另外还设有法科研究所(下设四个学部和若干个组)。五学院里文法学院暂于蒙自办学。全校课程设置分“共同必修课”、“选修课”。规定法律学系学生4年需修够136学分。共同必修课中,法学概论是必修课选项之一。①就1938年至1939年度来看,该校法律系开设必修选修课程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行政法、亲属法、继承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物权法、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法理学、民法概论、债权总论、诉讼实习、民事诉讼法。②教授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重理论而不忽视实务。联大迁滇使得云南一时名师荟萃,将极为丰富的师资、开明进步的办学思想带至云南,他们大多有留学背景,学问可谓横贯中西,又恰逢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其人其学往往反映中西交汇时代对法学进行独立思考的风格和惯式,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遗产。这一时期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西南联合大学存在滇8年多的时间里,就读学生不过8000,而且办学条件简陋,生活艰苦,但却成就了中国教育史上辉煌的一页,汇聚三校菁华,以刚毅坚卓精神,维系中华教育命脉。③对云南法学教育乃至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学留学生

在鸦片战争之后,国内的法学留学活动就开始兴起,留学人数逐年增多。法学留学包括个人自费留学和官派留学两种,官办留学出现稍晚。法学留学生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律启蒙运动的发展。④云南最早于1901年选送学生,分别派往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其中,国内主要是进入京师大学堂学习。清末云南全省共有258名留学生赴比利时、日本、越南等国留学。⑤民国时期延续清末,留学热潮不减,“九•一八”之前,学生多去往日本,之后转向欧美。留学生中的一部分学习了法律,明确记载的有1913年选送李汝哲等5人赴法习法政和军事工业。留学教育构成了云南近代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三、结语

近代文学论文篇8

英国哲学家罗素指出:“近代世界与先前各世纪的区别,几乎每一点都能归源于科学,科学在17世纪收到了极奇伟壮丽的成功。”

中世纪人们对自然现象普遍缺乏兴趣,其根源在于一种超自然的观点和向往来世的思想占据支配地位。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表现出研究自然的兴趣,这种状况主要是自然主义精神促成的。自然主义与超自然主义截然不同,前者关注现实生活,重视经验和事实;后者则倾向于神秘。“而那时期比较鲁莽的人,要揭示外在世界的秘密,却采取荒诞不经和虚伪欺骗的手法。他们不运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却不耐烦地希望用神秘的手段和高于感官知觉的特殊的内在的启示,来迫使自然供出自己的秘密。”其他人并不满足于这种探究自然秘密的方法,而是急于要掌握控制自然的能力,迫使它符合自己的愿望。“但是,他们确实认为自然是神秘力量的表现,相信同这些精灵发生神交就可以控制自然现象。他们希望通过秘密的技术和符号以及各种各样神秘的方式,或者发现毕达哥拉斯学说所指出的写成自然这部书的隐秘的数字,来达到这种目的。这就是巫术或魔术。……他们还极重视用巫术的方法转化金属,这就是制造金子的技术或炼金术。”总之,人们希望找到探索自然奥秘的试金石,并对自然完全加以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荒唐的因素逐渐被剥除,炼金术演化为化学,占星术演化为天文学,巫术演化为实验,而神秘的毕达哥拉斯数论则培育了对数学的兴趣。

英国学者沃尔夫指出:“科学的近代是跟着文艺复兴接踵而来的,文艺复兴复活了一些反对中世纪观点的古代倾向,而且部分地也是由于这个原因,那些对中世纪的生活和实在观心怀不满的人都拥护文艺复兴。……中世纪基督教趋向于自我克制和想往来世。恪守宗教生活誓约的理想的基督教徒一心想着天国。他对自然界和自然现象,从根本上说毫无兴趣。……重见天日的希腊和罗马古籍犹如清新的海风吹进这沉闷压抑的气氛之中。诗人、画家和其他人激起了对自然现象的新的兴趣;有些勇敢的人充满了一种渴望自主的理智和情感的冲动。”随着人文主义者对人性和人的自然本质的揭示,他们开始对自然界及其运动规律进行新的探索,尤其是通往东方新航路的开辟,进一步振奋了人们的探索精神。他们不再把对自然界的理解建立在信仰和启示上,而是直接诉诸于对自然界的考察和探究。“和中世纪的思想家大多开始于对传统文本的阅读不同,近代早期的科学家最为看重的是观察和假说的建构。”在中世纪的黑暗之后,科学以意想不到的力量蓬勃兴起,并且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世间再度看见往昔于二千年前在希腊化的亚历山大里亚所见的景象———为数众多的研究者与教师、实验室、资料收藏、交换知识观念的设施,简言之,一种适宜于科学进步的社会与知识环境。”这是地球从未经历过的最伟大的一次革命,也是一场伟大的科学复兴。在这场科学革命中,出现了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牛顿等科学巨匠,他们成功地利用了当时的数学和物理学研究成果,在天文学上突破了占统治地位的托勒密“地心说”,创立并发展了“日心说”,由此揭开了近代自然科学革命的序幕。

随着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和发现自然界,对周围事物产生极大的好奇心,这是当时的时代个性。由于印刷术的改进,古典科学著作得到广泛传播,有利于人们摆脱希腊和拉丁古典作家的观念及经院主义哲学的束缚。17世纪是近代科学蓬勃发展的时期,“在大学的外面,到处都充满了对科学的好奇,这种好奇心在平信徒中比在神职人员中更富于创造力,因为长期以来神职人员几乎是学术的惟一的监护人。在意大利以及别的地方,科学团体正在兴起,讲师的职位正在设立,重要的本国语著作也不乏人在撰写。应用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和化学正在飞速发展;不久,培根将强调自然知识的功用,并把手艺人的经验提升到几乎与哲学家的见识相等同的水平”。这场发生在自然科学领域的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整个宇宙的认识与理解,并为整个欧洲思想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这种科学文化界的巨大变化,德国著名教育史家鲍尔生指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超自然主义的旧神学的崩溃,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尤其是作为现世主义的新哲学基础的数学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神学和基督教的兴趣,在宗教改革运动和反改革运动的斗争中,曾经再度兴起,并曾在世界上占了统治地位,在某时期还几乎压倒文艺复兴所提倡的世俗教育的势力;在现在这个历史时期,宗教兴趣却被现代哲学和科学的学术势力所排挤,而且在很多领域中确实被消灭了。”正如地理大发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一样,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则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培育了人们的理性、自信心、优越感、乐观主义和科学探索精神。

二、科学教育的探索:倡导科学教育的先驱们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人们探索科学教育的兴趣空前高涨。

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思想家,最早敏锐地洞察到科学的实用价值及其教育意义,并积极倡导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推广。拉伯雷的《巨人传》、培根的“所罗门宫”、弥尔顿的学园、配第的科学组织、夸美纽斯的泛智论、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安德里亚的《基督城》以及洛克的绅士教育,几乎涉及自然科学的所有领域。

拉伯雷是16世纪法国重要的人文主义作家,他在长篇小说《巨人传》中通过描述巨人卡冈都亚受教育的过程,将经院主义教育和人文主义教育进行鲜明对比,讥讽经院主义教育的可笑和无用,突出科学教育在人文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拉伯雷的科学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卡冈都亚给儿子庞大固埃的信中。在这封信中,卡冈都亚为儿子拟定了一份新的教育大纲:“……至于七艺中的几何、算术和音乐,在你年轻的时候(那时候你不过五六岁),我曾经教过你一点儿,你要继续学习下去,如果可能,把余下的都学完。至于天文学,要学习所有的规则。……至于自然科学知识,我要你仔细地学习;要做到没有一处海洋、河流和泉水里的鱼类你不知道;天空中的飞鸟、森林里或是在果园里的一切灌木和乔木、生长在地面的各种草和花卉、隐藏在地球内部的各种矿产以及世界东方和南方可以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宝石,所有这一切你都应该知道。此外,必须非常仔细地阅读希腊、阿拉伯和罗马各地医学家的著作,也不要轻视犹太法典的学者和谶纬学家的学说;你应该学习解剖学,获得关于微观世界即人的充分的知识……”卡冈都亚的要求几乎囊括了当时自然界的全部内容,是一个培养人全面发展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幅现实主义教育的宽广图画。在新教育大纲中,拉伯雷主张通过旅行、参观、实地考察等教学方法,把科学知识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他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科学教育思想,但已经意识到自然科学知识在整个完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拉伯雷重视自然科学及直观教学等观点,为后来科学教育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培根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科学归纳方法的创始人。他的著作处处洋溢着对新知识、新发明以及科学的热情向往和赞扬,充满了对僵死、空洞的经院哲学的嘲讽和轻蔑。他在1594年圣诞节演出中借“王子”之口表达了征服自然的科学教育理想:(1)建立一个最完备、最广博的图书馆,以便收藏一切对启发理智有价值的书籍,而不管它们的出版年代、印刷方法、使用的语言和地区等因素;(2)建造一个宽敞奇妙的花园,里面生长着各种各样十分茂盛的植物,花园与放养适当种类的淡水湖和咸水湖相连,在花园四周的房屋饲养一些珍禽异兽;(3)开设一所美丽的陈列室,分类陈列任何人工或机器所制造的东西;(4)开办一个设有工厂的实验室,拥有生产工具、熔炉和实验器具等。培根的科学教育理想后来成为他在《新大西岛》中描述的“所罗门宫”的雏形。“所罗门宫”是专门为研究自然和人类而建立的一所规模较大的科学教育机构,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各种设施。例如,用来凝结、冷冻和保存各种物体的大洞穴,用来进行土壤实验和嫁接、发芽、试验的各种果园和花园,用来饲养各种鸟兽的动物园,用来配制各种各样的药草制剂、药材和药品的药房等。“所罗门宫”还拥有进行各种科学试验的实验馆,如光学馆、音乐馆、机器馆、数学馆、香料室和魔术室等。总之,在科学主宰着一切的“所罗门宫”,科学与学术享有极大的自由,人们热心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可以说,培根在科学上具有远见卓识,他几乎预见了现代科学的各种实验和创造活动。他的构想揭示了科学与人类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为科学知识的世俗化绘制了蓝图。培根的后继者受其鼓舞把“所罗门宫”的梦想变成了现实,各国科学社团正是顺应这种新时代的需要而诞生的。

弥尔顿是17世纪英国著名诗人、政论家,也是科学教育的倡导者。他对传统经院主义教育进行了猛烈抨击,建议创办一种重视自然科学知识兼具实科性质的学校,他称之为“学园”。学园的课程计划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神学和自然科学四部分,其中自然科学占很大比重。弥尔顿为学园拟定的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算术、几何、天文、自然地理、物理、数学、三角、筑城学、建筑学、工程、航海、农业、生理学、医学、解剖学、自然哲学中的气象史、矿物学史、植物学史、动物学史以及自然哲学方法论。他还主张让学生阅读一些医学家的著作,使他们了解一个人的气质、脾气、幽默以及如何应对粗鲁;主张把猎人、捕野禽者、渔夫、牧羊人、园丁、药剂师和其他科学家、建筑师、工程师、航海家、解剖师的实践经验引入自然科学的教学。“这些知识和经验给他们染上真实的自然色彩,使他们不会忘掉,并且给他们以与日俱增的快乐。”在弥尔顿生活的时代,近代自然科学正处于起步阶段,自然科学的成就还不足以取代古典著作的权威,因而他虽然重视自然科学知识,却主张学生从古希腊罗马著作中学习自然科学,这说明他的科学教育观具有新旧交替时期的两重性。这种使古典主义课程和实科教育相结合的理想,在17世纪70年代英国率先创办的学园中变成了现实,而且在洛克的《教育漫话》中得到进一步发挥。配第是17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皇家学会的创始人之一。针对当时人们从事科学研究各自为政的弊端,他主张建立一个有利于科技传播与发展的科学组织。这一建议被认为是后来英国皇家学会创办的先声。为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普及科学技术教育,配第建议创办劳动小学和机械中学。劳动小学主要对儿童进行基础知识及能力和制造业训练,因而课程分为两部分:前者包括阅读、写作、绘画、制图、算术、几何、外语、音乐等;后者包括车工、制作数学仪器和钟表、雕刻、制作乐器、磨制玻璃工艺、植物栽培和园艺、船舰模型、地球仪、解剖学等实用技术。机械中学是一种实科中学,除学习科学知识之外,还要学习旋工、钟表、雕刻、造船、地球仪、罗盘针、香料等。机械中学设有科研机构和配有科研设备,如生物示范园、水族馆、陈列馆、机器模型、图书馆、天文馆、地球仪、试验田等。受培根感觉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配第主张采用直观教学原则,强调学习与劳动相结合,重视儿童在工场中的实际操作。为更好地了解手工艺知识的发展状况,他建议对所有知识重新审查,并从中筛选一切有关实际或实验的学问,将它们编成一部大型著作。配第强调教育与科技及手工业生产相结合,设计新的学校模式,反映了1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强烈要求改革传统教育的愿望。他的关于收集各种科学知识汇编成书的建议是夸美纽斯泛智论及百科全书的先导,他所描述的机械中学与培根《新大西岛》中的“所罗门宫”交相辉映。配第在教育史上首次使用了“实科”这个词,后来德国教育家席姆勒将在哈勒创办的新学校称为“实科中学”。夸美纽斯是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他从1634年起开始致力于探讨“泛智”问题,所谓“泛智”是指广泛全面的科学或智慧。1650年他应邀担任匈牙利政府的教育顾问,期间创办了一所“泛智学校”,并为该校拟定了一份教学计划,名曰《泛智学校蓝图》。这份计划内容丰富,自然科学占有较大比重,如五年级逻辑班教室门口上方写着“不懂自然哲学的人不得入内”,墙上贴满了逻辑法则,学习内容有数学、地理学、天文学、光学、机械发明史、文体、希腊语、戏剧表演等。夸美纽斯的泛智思想和重视科学教育的主张体现在其一系列著作之中。例如,在《母育学校》中,夸美纽斯为6岁以下儿童提出了一个广泛详细的教学计划,内容包括自然、光学、天文学、地理学、年代学、历史学、家政、政治学、辩证法、算术、几何学、音乐、语言等学科,他认为通过这种启蒙性质的教育可以为儿童奠定各门科学知识的基础。在《大教学论》中,夸美纽斯拟定的国语学校课程除当时流行的读、写、算、宗教和唱歌外,还增加了经济学、政治学、天文学、地理、自然、世界历史等常识;拉丁语学校除了开设文法、辩证法、修辞学、算术、几何、音乐和天文学外,还增设物理学、地理、年代学、历史等学科。总之,他主张加强新兴自然科学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教育。夸美纽斯对科学教学法也提出了卓越的见解,他把教学中的直观性奉为“金科玉律”,认为“科学的真实性和确定性有赖于感觉的证明者胜于任何其他证明”。作为一种知识结构,泛智论贯穿于夸美纽斯为各级学校所设计的教学内容之中,这一理论适应了张扬理性、尊重科学知识的时代潮流,表达了重视普及教育和科学教育的美好愿望。康帕内拉是17世纪意大利著名思想家和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他设计的太阳城十分重视自然科学的学习和研究,古典主义和神学几乎销声匿迹。按照他的设想,从2、3岁起儿童就应在有学问的老人带领下,一边在城市中散步和游戏,一边观看和学习四周城墙上的图画,从而获得最简单的科学知识;从7、8岁起儿童一边学习初等数学和其他自然科学,一边从事自己所喜爱的生产劳动,如各种手工业、农业、畜牧业等;接着开始研究比较抽象的科学,如数学、医学等,并经常举行讨论和辩论;最后大家在各种科学和手工业部门获得与其能力相符的职务。在太阳城各城区的内外城墙上都悬挂着华丽的图表,这些图表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如天文、占星学、几何、历史、逻辑、修辞、文法、医学、物理、农学、地理、动物学、地质学、政治学等。太阳城有许多教师负责讲授这些图表和绘画的意义,因此儿童在10岁以前就能毫不费力地通过直观教学掌握各种科学的基本知识。康帕内拉认为,仅从书本研究某种科学的人只是一些外行和学究,只有联系实际的教学才能培养出随机应变的有才智的人。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创立了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学说,太阳城里知识统帅权力,除了按知识划分外,人人平等,没有阶级差别。教育是普及和强迫的,它以数学和自然科学为基础,训练学生适应各种职业。《太阳城》是继莫尔的《乌托邦》之后又一部重要的空想社会主义著作,其中的科学教育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安德里亚是17世纪德国思想家,他在《太阳城》和《乌托邦》的影响下,于1618年写成《基督城》。基督城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建立了许多科研机构。例如,在解剖室,研究者从事动物和人体解剖实验,以帮助人们弄清人体各器官的位置,认识生命和各器官的运转;在物理大楼,展示着自然发展史的各种图像,包括气象万千的天空、各个地区迷人的景色、不同种族的人们、动物的画像、万物的形态以及各种石头和宝石,这些都是用于科学研究的自然界样品;在数学大楼,有供研究用的天体图和地图,有星罗棋布的天空图和日月星辰的仿制品等。基督城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了有利于科学技术应用的各种工场,这些工场从事金属加热、冶炼、溶化和铸造、制盐、制砖、制造玻璃和陶器。基督城强调培养公民的科技兴趣,要求人人接受科学教育,因而在自然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中公民对于科学都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在很久以前就受过训练,深谙科学工作的个中三味,并且对于自然界的内部奥秘感到由衷的兴趣。”基督城对科学教育的重视也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在基督城中心有一所宽敞美丽的学校,学校设有8个讲堂,分别是文法、算术、逻辑、天文学、自然科学、音乐、伦理学和神学,青少年可以自由地在8个讲堂接受科学教育和训练。安德里亚重视通过直观教学进行科学教育,基督城与科学教育相关的设施有实验室、解剖室、药品供应室、机械器具陈列室、绘画和图片工作室、数学实验室等,学生在这些实验室接触实物,能更形象地认识事物。安德里亚在《基督城》中重视科学实验和科学教育等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他在《教育漫话》中明确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绅士。绅士既不是教士或学究,也不是朝臣,而是事业家。为使绅士掌握各种有用的知识和技艺,洛克提出了一份内容广泛的教学计划。在这份教学计划中,他依据“功用”原则选择学习科目,主张课程设置应把现代实用科目与古典科目结合起来,兼顾实用与装饰。洛克要求绅士学习的科目包括书写、阅读、图画、速记、法文、拉丁文、希腊文、地理、写作、算术、商业、数学、天文、几何、历史、年代学、伦理学、民法、法律、逻辑学、修辞学、自然哲学、跳舞、音乐、击剑、游泳、骑马、园艺、细木工等。他以功利主义思想为指导,论述了绅士学习各种科目的意义。“自然界中的许多事物是一个绅士所容易知道及必需知道的,此外,还有许多事物乃是以愉悦与利益,作为对寻幽探奇者的艰辛劳动的丰厚回报。不过我认为,上述种种事物宁可从诸如那些亲身进行过合理实验与观察的作者去获得,而不是来自于纯思辨方式的构想。”他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够在许多领域进行探索,广泛地阅读,大量地研究人类及其思想和生活方式,就会具有精神上的自由;而一个虽然深入彻底但只研究了少数几门学科的人绝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洛克倡导实物教学,主张让儿童亲自观察各种事物,使他们获得有关事物鲜明的印象,从而牢固地记住它们。洛克为年轻绅士所拟定的教学计划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对教育的实际需要,是弥尔顿科学教育观的新发展。《教育漫话》成了17世纪70年代在英国兴起的学园的理论支柱,直到18世纪末以前这种新型学校还在英国久盛不衰。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影响下,上述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探索科学教育理论,大力倡导科学教学,这种科学思潮是教育理论中对经院主义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的催化剂,有力地冲击了当时学校盛行宗教神学、古典主义和脱离实际的倾向,推动学校教育进一步贴近生活和社会实际。

三、科学教育的实施:新型学校与科学教育的传播伴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家们对科学教育的探索和大力倡导,在欧洲主要国家诞生了一批新型中等学校。

这些学校除开设原有的古典主义学科外,科学技术知识开始普遍受到重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如实物教学、直观教学、观察、实验、实习等)也得到广泛运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近代科学教育的传播。16世纪德国教育家梅兰希顿按照新教思想与人文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新型中等学校,其主要课程除人文学科、古典语言和宗教教育外,在规模较大的学校高年级还讲授科学基础知识,如数学、几何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在17世纪后半期就开始酝酿的哈勒学园堪称当时教育革新的典范。这是一所以贵族学校为基础招收高年级学生的寄宿学校,它试图把传统的古典学科与现代语言、现代科学结合起来。在现代科学方面,学园设有几何、数学、生物学、解剖学、历史、地理等学科,而且把重点放在实物教学和实际应用上。例如,几何课尽可能增加野外实习,数学中的分数要以实物讲解,夏季应到乡村或田野讲授生物学,冬季要利用雕刻或动物尸体讲授解剖学。在哈勒学园的影响下,大多数地位较高的学校都在课程中增加了现代语言和自然科学。1708年席姆勒在哈勒创办了一所“数学、力学、经济学实科学校”。这所学校以数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研究为中心,讲授数学、物理、机械学、自然、天文学、地理、法律、绘画和制图等实用科目,在教学法上广泛应用了绘画、图表、标本、模型等直观教具,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和现实主义色彩。1747年赫克尔在柏林创办了经济—数学实科学校,设有算术、几何、力学、建筑学、制图、贸易、商品制造、自然知识、人体知识、动物学、植物学、桑树栽培和养蚕等课程,学生按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簿记、矿业、商业等分为不同的班级,先接受数理基础训练,然后按志愿进行专门的职业训练。这在科学技术教育上迈出了一大步,随后在德国许多城市相继出现了一批类似的实科中学,成为德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7世纪法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掌握在教会团体手中,学生均需服务教会并恪守共同的教规。1637年曾在耶稣会学院受过教育的笛卡儿发表了《论正确指导理性和在科学中寻求真理的方法》一文,认为耶稣会教育并未给他留下任何确定的信念,于是转而依靠理性方法研究哲学和科学,他认为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是确定无疑的。受笛卡儿的影响,基督教圣乐会首先对耶稣会教育权威提出了挑战。圣乐会崇尚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致力于改革中等学校。圣乐会中学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体现了教育新观念特别是现实主义:古典文学在课程中占显著地位,但也包括法语、现代外语、法国史以及数学、地理、物理、化学、解剖学等自然科学;大多数课程用法语教学,强调历史、代数学和算术,运用地图和其他直观教具讲授地理,在实验室从事物理、化学和解剖学研究。圣乐会虽然在名望和势力方面不能与耶稣会相匹敌,但其教育活动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该时期法国贵族教育在课程设置上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除学习贵族的必修科目拉丁语外,更注重学习法语、西班牙语和英语等现代语言;经院哲学被笛卡儿哲学所取代,数学和新兴科学代替了传统的“四艺”,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讲授;为了提高贵族子弟未来的行政管理能力,历史、地理、法律和政治备受重视。该时期国家对工商业的干预也刺激了法国科学教育的传播。例如,17世纪中期在朗格勒为战争孤儿创办了一所贸易学校,开设数学、建筑学理论课程以及织布、制鞋等实践课程。法国政府也成立了一些专门学校教授艺术、设计和建筑等科学知识,如1648年的皇家绘画学园、1671年的皇家建筑学园、1682年的国立航海学校、1688年的艺术学校等。18世纪法国高级技术学校得到进一步发展,为了给海陆军部队和建筑业输送工程师,1716年奥尔良公爵创建了“路桥人才集团”,专门提供建筑、数学、物理和化学教育的路桥学校由此诞生,该校是欧洲最好的土木工程学校。与此同时,采矿学校、绘图学校、商业学校、军事学校、航海学校也纷纷建立。科学教育的发展使得这一时期法国在技术教育方面遥遥领先于欧洲其他国家。英国实行科学教育的先驱机构当推“学园”。由于文法学校和大学都掌握在国教徒手中,许多非国教派教士创立了一种规模小而且收费廉的新型中等学校,他们吸收了弥尔顿和洛克的思想,重视自然科学和现代外语,运用英语教学。例如,1715年瓦特在伦敦创办了一所实科性中学,学校拥有各种各样的实验仪器,建立了科学实验室,采用演示和实证等教学方法,传授数学、天文学、地理学、航海学、军事学、簿记和自然科学等。1740年由约瑟夫•兰德尔建立的希思豪学园,专门为中上层阶级提供所需要的课程,8岁至18岁的学生达170人,图书馆拥有藏书1400册,科学仪器包括太阳系仪等。后来兰德尔在约克开办了另一所学园,宣称不采用文法学校僵化、专制、以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而采用更灵活和实用的方法。随后,化学家普里斯特利创建的瓦林顿学园在课程现代化上更进了一步,课程包括英国文学和文法、历史、化学、地理、解剖学和自然科学等。18世纪末弗罗兰在巴斯创办了一所学园,课程分为三类:第一类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博物学和应用科学;第二类阐述人与人类自身的关系,包括拉丁文、法文、意大利文、文法、逻辑、修辞学、诗、绘画、音乐和体育;第三类阐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古代和近代史、政治学、经济学和名人传。与此同时,弗罗兰的妻子也为女子建立了一所实科中学,其办学精神与男校基本一致。以上这些学校注重科学知识教学,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同时有助于训练一批作为工业革命先驱的职员、机械师、技术革新者和企业家,因而深受社会特别是中产阶级欢迎。该时期传统的公学和文法学校也开始增加一些现代学科,如1770年伍得彻尔文法学校在招生广告上声明,除希腊语和拉丁语外,还讲授算术、簿记、对数、几何学、测定法、三角学、力学、测量术、水准测量、航海学、地理学、自然哲学、天文学以及地球仪的使用等。17世纪俄国仍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农业国家,文化教育发展缓慢。在17世纪80年代的莫斯科,只有24%的城市居民(成年男性)识字。17世纪末沙皇彼得一世考察欧洲各国后,为增强国力,在军事、财政、工商业、农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其中创建实科学校进行科学教育是彼得一世改革的重要措施。为培养军事和工业部门的各种专门人才,1701年在莫斯科建立了炮兵学校,要求教给炮兵及官员子弟以读、写、算及其他技术的科学知识。学校分为初级班和高级班,前者学习读、写、算,后者学习几何、三角、制图及炮兵技术等,学制四年,合格者送往部队或参加其他工作,不合格者送到炮兵厂当工人。随后,彼得一世颁布法令创办数学与航海学校,要求教授数学、航海学以及与航海有关的各种科学。学校分为数学班和航海学班,学制四年,所设课程有数学、天文学、地理学、测量学、航海学等。学生毕业后大多送往荷兰、英国等地深造,回国后担任舰队军官。从1701年至1716年,数学与航海学校为俄国海军培养了1200名骨干,还培养了不少造船业的专家和教师。18世纪初彼得一世还允许设立了外医科学校、工程学校、外国语学校、计算学校、矿业学校等,这些学校在科学教育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学校中,知识的世俗倾向、新的教育形式、与实践的联系扩大了人的视野,增强了人认识周围世界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拓展了世俗文化的活动范围。”可见,在近代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欧洲主要国家的学校教育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批新型学校的建立、课程内容的世俗化、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及新式教学方法的运用等。在这场科学革命中形成的新知识、新理念与新方法,不仅给欧洲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从此以后,欧洲教育逐渐朝着科学与理性所指引的方向迈进。

四、近代自然科学对教育科学化的贡献自然科学的成就对教育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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