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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证券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2:02

互联网证券论文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证券行业 线上交易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例如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在2014年规模已经达到4000亿元,而微信红包等则在各项活动中动员了全民进行参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众筹等。在证券行业,尤其是证券经纪类业务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互联网的普及下,证券行业必须迎接挑战和机遇,证券从业人应创新思想,抓住机遇,更好地参与到金融行业的竞争中。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在互联网技术下,证券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都发生了改变,由于交易的虚拟化促进了交易成本的缩小,互联网金融使证券行业总价值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互联网金融会改进证券行业的业务模式,产生了网络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这对证券从业者带来了新的行业竞争机会,使得未来证券人才的竞争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金融和证券行业的结合,可以大大拓展证券市场的业务范畴。证券运营商可以升级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借着网络的便利性,证券交易的地域限制消失,任何地区国家的人都可以参与到任何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中。此外,一般来讲,网络中有着大量高学历高收入的使用者,这为证券运营商带来更多的优质客户。

对于政权运营商自身来讲,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且其传播成本较低。从营销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全面融入降低了营销投入,却提高了营销利润,传统的高成本营销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网络时代了。凭借着宣传和运营的成本优势,互联网将成为证券交易的主要平台。

(二)不利影响

证券行业彻底融入互联网金融需要一定的技术作为支撑,由于部分证券运营商对互联网的宣传、运营和使用技术并不了解,并且缺乏相应的人才,因此产品质量问题和交易失误现象时有发生。证券运营商在科技和人才方面的投入还需加强,应重视自身客户端的开发。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和运营的平台,技术使用和数据安全都将会是巨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出现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网络普及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市场法规和市场秩序还不够完善。目前的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与证券运营商期望实现的运营目的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针对互联网证券交易,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进行管束,但是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对该领域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自然提高了互联网证券交易的风险。

二、互联网证券的发展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加,互联网精神得到了更深的强化。大量数据和事例证明,互联网将在未在的证券市场发展中越来越明显,越来越普及。互联网证券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以下四点:第一,互联网具有大数据处理技术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优势,具有更先进的交易和结算的方法。第二,围绕客户为中心,对客户存在最充分的理解和尊重。第三,具有更好的数据积累和数据挖掘的能力。第四,客户群更庞大,且更年轻,更具有活力。

从每年召开的中国证券创新大会可以了解到,我国的证券行业已经愈加重视创新。2013年颁布的《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可以看出客户建立证券账户的时间和地点限制被打破,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开户和交易已经得到了允许,各地的证券公司纷纷开办网络办理平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和证券行业的大步发展。2012年,部分证券公司开始了证券账户整合业务,通过业务整合,可以将更好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多层次的证券账户架构包括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客户序号,第二层次为一码通证券账户,第三层次为基金TA账户,深A证券账户,沪B证券账户和沪A证券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

未来的互联网证券的主要发展方式具有差异化和多样化。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关注度,挖掘客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多样的互联网证券业务。

(一)提高关注度

互联网的内容丰富繁杂,一方面可以使任何一个证券从业者都有机会宣传自身,创建平台。另一方面,过于冗杂的信息往往会将互联网交易平台埋没。因此,现代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平台得到生存和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方法,提高目标客户对自身公司的关注度。部分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平台交易额一直较低,原因在于其关注度太低,无法吸引目标客户注意。目前,吸引最多注意力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当属支付宝中的余额宝,支付宝用户众多,且余额宝广告密集,吸引了大量客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必须以客户为本

无论是现实销售平台还是网络虚拟销售品台,其发展兴旺的根本在于客户群体。互联网证券营运商必须以客户为本,重视客户的需要,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由于目前部分证券公司的网络端未得到牌照准入,因此很多证券公司并未重视客户的需求。要想让传统证券行业与网络金融良好结合,必须为客户开辟一个方便购买和交易的通道,并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三)推广平台战略

互联网证券运营商如果想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客户资源,必须彻底掌握平台的运营,并拥有推广平台的战略。证券运营商应该注意提高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程度,嫁接产品,扩大规模。证券公司可以与一些著名网络公司达成合作,与著名网络公司的客户产生联系,并创建更方便且利润更高的交易方式,将证券交易和互联网完美融合。针对一些处在起步阶段的小规模证券运营商,可以和一些虚拟运营商展开合作项目,挖掘移动互联网用户群,深挖客户需求。

(四)保证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由于证券公司受到的管制和限制较多,其产品的购入需要较高的门槛。多数私募产品的价格为一百万,这与资金公司等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相比,其资金门槛要求过高,将部分潜在客户挡在门外。因此,证券公司必须解放思想,跳出以往的局限,对资金运营的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往成功案例,开发出更多种类的互联网证券业务。

(五)充分发挥金融业务的优势

金融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联网仅仅是作为一个平台和渠道促进其买卖和交易。证券公司具备大量金融人才、客户以及交易经验,其可以发挥在金融业务中的优势,更合理地利用好互联网平台,将客户资源引入到互联网平台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创新方法

信息技术是互联网创新的技术基础,尤其是针对证券行业。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证券业务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

(一)便捷的客户管理方法

客户管理是证券公司必须掌握的重要管理方法,互联网证券公司要取得进步和发展,必须重视客户关系的管理。通过互联网数据挖掘技术可以搜集大量客户数据和商业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客户需求等信息,使得传统的客户管理更加准确,也促使搜集客户数据的方法由被动走向主动。最重要的是,可以降低客户服务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

互联网具有时空性和地域性,任何时间和地点的个体,只要拥有上网的条件,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用户的一份子。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线上交易业务,完成创新交易方式。通过提高线上金融开户和交易的便捷性和快速性,可以缩短业务流程,吸引潜在的客户,促使交易规模快速扩张,降低双方交易成本。

(三)重点应保证线上交易的安全性

金融的本质在于资金的流通,互联网资金流通必须保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如果资金流通并无较好的安全保证,则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客户流失。因此,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点应保障线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客户的资金和信息被盗。

当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二十一世纪就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行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证券公司应抓住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高自身金融交易能力,发挥业务优势,充分抓住互联网发展的机会,改变证券行业的传统运营方式,吸引优质客户,并达到提升盈利的目的。在本文中,首先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对于证券行业发展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认为互联网证券业应提高自身关注度,以客户为本、推广平台战略、保证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多样化并充分发挥金融业务的优势,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有效促使证券业和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

参考文献:

[1]刘建玲.论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22).

[2]顾飞.论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09).

[3]杨云龙,何文虎.基于文献综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4,(32).

[4]杨宇.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浅谈[J].商,2014,(06).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证券行业 模式 发展研究

一、引言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融合,催生互联网金融模式。而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迅速让人叹为观止,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等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而证券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与互联网产生着化学反应。网上开户、证券社区、网售理财等业务在互联网上积极开展。2014年4月4日至今,证监会批准了5批共55家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互联网与证券的融合必将为证券行业带来变革性的发展。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证券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

二、当前证券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总体出现三大发展方向

(一)拥有证券业务牌照的传统证券公司“触网”

2014年证监会批准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为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创新的土壤,部分证券公司进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业务有如证券非现场开户、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移动APP端口、证券社区。

如广发证券自主开发设计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易淘金,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理财、网上业务办理、网上开户、网上咨询等服务。

(二)拥有客户流量的互联网平台参与互联网证券业务

最具典型例子的是腾讯与国金证券合作推出的“佣金宝”,由于互联网低成本的开户和交易,“佣金宝”用万分之二点五的佣金吸引了大批互联网用户,并且把数亿QQ与微信用户流量导入证券公司。

还有广州证券、中山证券、华龙证券、华林证券、同信证券5家证券公司入驻腾讯企业QQ证券理财服务平台,腾讯企业QQ证券理财服务平台是由腾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合作开发,旨在打造一个基于QQ,集证券开户、交易、营销、客服、互动、社交传播于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三)拥有系统技术的证券软件服务商开展证券业务

东方财富网、、大智慧等为代表的证券软件服务商,拥有系统技术和庞大的财经用户,并不满足于互联网财经金融信息、数据服务和互联网基金第三方销售服务,在证监会批准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之后,也纷纷通过收购证券公司,进军券商业务。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格,有助于此类公司利用当前庞大的用户规模,充分挖掘用户金融服务需求,带动公司向一站式互联网金融服务大平台迈进。

三、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劣势

(一)缺失互联网用户及流量入口

证券行业在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最缺失的就是互联网用户,而且证券公司本身没有互联网用户的流量入口。加上证券行业缺少互联网经验和互联网思维,很难依靠自身在互联网平台取得用户的关注和信任。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都选择与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拥有数亿互联网用户的巨型互联网平台合作,来获得用户。这是最快捷获得流量入口的方式,但是会受制于互联网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难以获得用户认可

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自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最主要包括非现场开户、互联网财经金融信息、证券社交平台、自建网售平台。但是除了非现场开户取得客户的认可,其他平台明显未获得互联网用户的青睐。互联网财经金融信息不如东方财富网等证券软件服务商,证券社交平台不如腾讯等互联网平台,自建网售平台不如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公司。很多客户在证券公司获得的服务只是单纯的开户和交易通道,并未有其他互动。

四、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策

(一)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证监会批准互联网证券试点,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理首次提出“互联网+”的战略计划,证券行业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利用互联网低成本与高效的特点,实现业务模式与服务的创新。

(二)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上接受互联网思维的转变

传统证券行业强调业务导向,而互联网金融是以用户体验为导向。经营理念上,要从以往依托营业网点的规模扩张,转变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展客户,依托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互联网体验来吸引客户。商业模式上,通过网络营销,以客户为中心,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利用互联网思维,提供给客户个性化的服务。

(三)积极探索与互联网平台融合模式

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虽然面临缺少用户流量,缺少与用户互动等劣势,但是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源共享,互联网平台也希望进军互联网证券,证券行业与互联网平台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最大限度的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证券行业与互联网平台共享专业能力,互联网平台与证券行业共享用户流量与社交互动,从而实现融合与互赢。

(四)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核心优势

在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只是一个业务渠道,本质还是金融业务。因此,在互联网证券中,证券公司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这一核心优势,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与专业化的服务,满足互联网用户的需求。特别是在互联网证券社交互动业务,证券公司更应该发挥自身专业能力,服务客户,抢占这一市场。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带给证券行业更多的是机遇,证监会开展互联网证券试点,本身就是允许证券行业在互联网进行业务创新。证券行业应该转变经营理念,拥抱互联网,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优势,提高自身技术能力,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利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与个性化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罗钦城.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企业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3

关键词:券商  互联网  金融背景  转型发展

一、互联网条件下对证券业务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金融电子化已经普遍应用到了金融行业,证券行业也势必受其影响,具体表现为:

(1)证券销售逐步趋向电商化。随着互联网的引入证券行业,证券行业不仅在销售渠道上得到了扩展,券商更是利用了互联网这个平台,更好的解决了社会投资需要与证券公司产品创新不匹配的问题。

(2)金融产品化和金融产品标准化趋势加强。金融产品化和金融产品标准化是指像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具有实体经济投资的产品,越来越被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等设计成具有年化收益率、风险评估水平、封闭期限等具有可比属性的金融产品,以方便资金的需求方来选择。

(3)互联网对证券监管方面的影响。券商在互联网条件下进行营销,对证券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市场的准入、信息的披露、反欺诈等方面。券商柜台市场实现了与电商平台的对接,要求券商在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财富管理时,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保护好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防止信息外露。另外,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证券欺诈的可能性。

二、国内券商互联网业务模式的分类

通过上述我们了解了互联网条件下对证券业的影响,那么券商们应该采取何种模式进行营销呢?国泰君安作为国内首个成立网络金融部的券商,其网络部总经理马刚在互联网的金融设计方面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国内券商互联网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几类:

(1)纯网络券商,即券商将所有的产品都放在网上,提供最快速、丰富的产品交易。

(2)做小额贷款和融资类业务的券商,这类券商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小额贷款和融资类的业务,开展这类业务的证券商需要具备高流动性的质押品。

(3)另类交易模式。

(4)综合金融服务模式的券商。

当然上述的业务模式也是各有利弊的,例如纯网络券商,这类公司要有较高的IT和清算能力,一般投入性较高;因此,在互联网条件下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经营,券商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不能盲目的进行营销,要不断进行转型创新。

三、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进行转型创新

目前,券商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实务操作,具体表现在:一是实现了账户的网络开户,并推出了手机开户功能;二是对客户的服务更为有形;三是金融商城的落地;互联网的核心是服务,券商应该为客户提供更贴切的服务,尽可能的满足客户的需要。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证券公司应该把握时机,积极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具体措施如下: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

搭建互联网的金融平台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很重要,在搭建的过程中主要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准确的掌握客户的具体要求;二是在产品的服务、体验等方面努力做到极致,超乎客户的需求;三是与时俱进、循序渐进的对产品进行不断的创新。

当然在搭建互联网平台的初期是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的,具体如下:

(1)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网站可以为客户提供网上的开户、在线交易、在线服务等功能。

(2)微信服务平台。将证券投资放在微信平台上,通过微信平台实现与客户的业务办理与营销。

(3)建立整合对接系统。就是说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与经纪业务平台、呼叫中心系统、前台营业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因此,券商要以上述的要求,积极的搭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二)运用大数据的分析工具

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来解决券商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不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简单的搬到网上进行操作。金融产品实质上就是各种数据的整合,互联网金融就是以客户和互联网用户在公司销售渠道的表现数据为基础,对市场金融数据进行收集,并辅之于市场分析、宏观分析等的一个数据分析平台。因此,券商要以大数据为分析的基础,对公司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等进行创新,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工具来预测客户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准确的掌握客户的信贷及其他金融要求。

(三)加大市场宣传力度

许多券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市场宣传不够,缺乏对网上商城运作的实际经验。在金融网上商城的交易中,怎样将原来的实体用户吸引到互联网中是券商值得考虑的问题。券商进行互联网办公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的满足客户更高的服务与体验的要求,因此券商更应该尽行相应的市场拓展,注重合作渠道与线上广告的开发。例如券商可以与客户建立共同的开发渠道、与其他券商相互交换服务资源、在微信及微博上建立销售渠道等,以最快的速度建立客户群。

(四)加强对互联网人才的培训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对互联网的操作人员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他们精通互联网技术,更要具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并且了解金融行业。这就要求原来的金融人在销售模式、文化沟通等方面进行转变,建议券商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引进和培养与互联网节奏相适应的金融人才。

四、终结

终上所述,互联网给证券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券商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不得不进行转型。但是在转型的过程中也应该认识到互联网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合理的转型。同时,我国政府也应该积极地引导证券行业进行转型,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促进证券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宏剑;郑大永;经营好移动互联网 助运营商转型——创新引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举措[A];四川省通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年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 证券行业 影响对策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科学发展的产物。其不仅有效地提升了人们的支付效率,还能与证券行业相辅相成,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逐步得到创新。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其依旧会面临诸多的阻碍。因此,证券行业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做好本职工作,苦练“内功”,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业务办理的新载体和新渠道,切实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结合互联网技术来发挥金融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找准自身的发展方向,促进证券业务和互联网的不断融合。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的有利影响

(一)转变证券业的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现在证券行业的交易也逐渐趋于互联网化。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是将金融通过一定的方式与互联网行业相结合,以实现证券行业价值创造速度。相较于传统的证券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拥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对于数据的分析和分类整理都能够非常迅速地得出结论。在这种电子环境下所选取出来的电子产品,相对来说,也更为公平有效。另外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也使得证券行业的发展范围得以延伸。其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证券企业也开发出了电子支付平台,使得支付方式也更为便捷。而各种社交网络平台的开发,使得不联网发展下的数据库越来越集中化,这也非常有利于证券行业的发展。

(二)拓宽证券业发展渠道

通过互联网与证券行业的有机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拓宽证券业发展渠道,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拓宽证券行业发展的业务。结合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进行分析,网络本身就有很强的跨地域性,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开发和用户服务的行为姜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佣金率,最终影响企业发展。由此可见,证券业务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互联网平台来进行相应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并且在当前互联网的时代下,券商产品所面临的客户面也更加广泛,不同客户之间的消费需求也有所不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化。而面对着客户消费模式的转变,券商也需要做好相应业务的调整工作,完成相应的业务,以保证公司的顺利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下证券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水平不足

在当前互联网经济的时代下,证券行业也的打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但是相对于专业的互联网公司而言,证券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还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在一些专业技术的应用上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进行产品开发的过程中,证券商会因专业技术等一些方面的限制,导致所开发出来的一些平台不够精致,相应的功能也不够完善,导致后台的操作过于复杂,最终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效益。而对于证券行业而言,做好大数据的分析工作也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这是整个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一个基础。但是对于这些数据的归纳和整理工作需要券商能够熟练掌握相应的互联网操作技术,这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二)数据资源不足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现在各行各业都实现了与互联网相结合。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未来的证券发展也会更加信息化,券商在进行相关业务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靠数据的挖掘并分析来进行数据的定位,才能够开发出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但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由于其他的金融产品有所不同,券商并没有与客户建立一个非常直接的联系,也没有非常充分地利用相关的数据资源。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就会使得证券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资源的不足就是限制其发展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

(三)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从一定层面上来看,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一定的分现行,因此证券商业与互联网进行融合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市场环境进行进一步地完善。经过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券商开展互联网金融立法不足。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在个方面的法制还不够完善,不仅仅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指导。因此,在当前环境下,还不能够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政府的监管不足。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较多的市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占据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一些券商在进行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也没有实行实名制的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证券行业的策略分析

(一)提高证券团队专业水平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证券行业要重视科技的力量,提高团队的专业水平。经过一定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相应的完善工作:一是券商应加强互联网金融这一发展板块的重视,可以大力引进先进的设备,引进相应的人才,并进行相应产品以及网上建议平台的开发。还需要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团队的专业水平,并加强团队专业水平的技术交流,促进其共同的发展;二是要定制相关的网络风险源,不仅仅可以对网络风险进行有效地防范,还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创新科技发展理念

在当前互联网发展的时代下,证券行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进行科技发展理念的新工作:

1.做好经营理念和管理的创新。在网络的市场调节机制下,进一步扩大市场的前提条件就是依靠先进的移动设备和互联网技术,并通过客户端设备的完善,来制定出更加完备的方案,并开发出更加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2.要改变营销方式。要制定出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销售方案,尊重客户的选择与需求,以进一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要做好经营模式的创新。要进行更加积极的探索,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时效性以及其大中性的特点,来进行更好的经营,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方面相结合的模式,来进行相关的服务。

(三)完善市场环境

随着证券行业与互联网行业的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当前的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其进行更进一步地完善:

1.完善互联网金融以及券商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有效地对反市场秩序;

2.加强网络管理,保护个人信息。这是非常好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证券行业得以有效发展的一个基础;

3.建立有效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其不及你进要明确监督管理的原则,还需要对相应的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进一步地范。

(四)创造证券经纪和财富管理的新渠道

证券与互联网的加速融合,有助于券商拓宽营销渠道,进一步扩大服务边界,优化现有经纪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传统的运营管理模式。同时,网上开户和网上证券产品销售将使得券商的地域和物理网点优势不再明显,佣金率进一步下降,新产品经纪和资管业务的地位逐步提升,这将迫使券商经纪业务由传统通道向信用中介和理财业务终端转型。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将成为券商发展经纪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平台。现在很多证券企业已经逐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宽,互联网渠道也逐步的成为证券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以达到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市场有效性大大提高,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这将极大地影响证券金融中介功能的发挥。从而全面打破固定的融资以及投资的格局。还能让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负面影响持续降低。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与证券行业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证券行业的十分关键,其影响也同样深远。为了能够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得到全面性的提升,需要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对其证券体系结构进行相应的优化。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探讨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优势以及负面影响。最后,制定相关的策略对其互联网发展的趋势进行良好的预判,实现互联网金融与证券行业的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王达.国际金融研究.2014(12).

[2]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郑联盛.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业务;证券业;趋势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2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或通过一些互联网工具进行资金融通、支付以及其他一些关于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稳定的信息技术水平上,广泛被用户所熟知,并且能够不断适应和满足用户新需求的新渠道和新方式。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相互影响,而中国国力的强盛使得中国的改革发展受到了世界的瞩目。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中国金融方面的发展态势开始向网络化方向转变。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和供给方面有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业务的开展,是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一系列的金融业务。然而,由于互联网透明化的特点,容易引发信息泄露等问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也十分的困难。层出不穷的新兴金融模式和相对落后的金融监管力度,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二、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以证券公司为例

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公司机构,随着当今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网络化成为潮流发展趋势。而互联网金融化在给这些传统金融行业带来冲击甚至可能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些有利的影响。本文主要以证券公司为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净利润440.21亿元,较2012年分别增长22.99%和33.68%。证券的业务产品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增多,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发展状态下,证券公司不断创新发展,开始尝试搭建网络平台进行证券业务服务,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模式接轨,创造出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模式,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金融的目的在于筹资和自己融通,其主要依靠于完整完善的信用体系得以运行。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狭隘和获取成本的存在,使得金融行业的最初源于线下进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创新发展,该技术与金融业的结合在提升客户投资、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便利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拓宽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使得市场上不断出现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和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深入探索,在推动证券公司经营方式、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转变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1.有利影响

(1)转变证券公司的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就是强调的建立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一系列的金融活动,由传统的线下活动向线上转变。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相互影响融合,改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人工运作,由单一的线下宣传销售拓展到互联网中,拓宽了营销渠道,扩大服务范围。同时证券行业的网上开户和网络销售,使得券商在线下地域上的优势减弱,这样也同时削减了券商销售的地域限制,扩大了券商的营销空间。按此趋势,未来在网络将成为主要运营平台。同时这种运营模式的转变使得证券公司减少人力的成本,减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达到资本的优化配置,获得利润的最大化。

(2)调整产业内的交易结构

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分为四个板块:经纪业务板块、投资银行板块、资产管理板块和自营收入板块。由图易知,经纪业务板块占大比分比例,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大部分集中在经纪业务上。然而,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大部分集中于对经济业务板块的调整,然而这也间接影响到其他业务板块的比例,这就调整了证券业务的结构。互联网虚拟的特点,使得证券业的价值实现飞速发展,从而引发交易主体和结构的改变。证券公司业务的网络化,使得证券业务交易平台改变,也同时改变了交易主体。客户范围的扩大,使得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和丰富性增大,这就使得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始向客户的需求转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业务的运行及扩展。同时证券公司的线上交易就是需要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服务平台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改变行业内的组织交易结构,构建新的结构体系。

(3)弱化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金融中介的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金融中介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规模经济,通过中介沟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资金融通或者其他一些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二是,金融中介有较全面的数据信息,能够给交易者双方提供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帮助双方做出详细准确的判断,以缓解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使得原先线下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数量大幅度降低,减少中间成本,使得信息刚开透明度更高,证券交易也更加自由平等。这样,金融中介存在的两个原因都可以用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来解决,自然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2.不利影响

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比如一些证券APP软件终端,有很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网络资金交易的安全风险的发生,券商对于互联网技术人士的不完全也使得证券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安全问题和技术的完善健全都是当下证券网络化面临的难题与挑战。

同时,互联网金融虽然快速发展,但其目前并没有太多正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阻碍证券公司的发展。同时网络虚拟且丰富多样,证券产品的不断更新创造,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是证券业即将面临的又一个挑战。

四、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趋势分析

1.传统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化

近年来,各大证券公司都陆续将各自的传统业务放在互联网平台上运作,减少成本、节余资本,快捷高效的优点,使得这些业务逐渐向第三方网络平台转型,为客户提供了更为方便的证券业务服务。改变传统的业务服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耗损,实现更加快速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资本的流动。

2.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与证券的融合并不单单指传统证券业务的互联网化,还有一些基于互联网而不断创新创造的新的证券业务。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特点,开发新的证券业务也是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网上自助开户、网络证券融资、网络理财管理等都可能成为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五、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风险分析

1.风险扩散速度快

证券业的互联网金融化就是在网络上进行证券交易,高效快速的网络交易,使得证券业务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办理和解决,也为简单快速的证券业务服务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然而这样的高速网络数据信息处理同样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很快扩散。

2.风险监管难度大

与传统的证券机构和业务不同,证券业互联网金融化的业务全部依靠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多样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业也会不断创新产生新的证券业务,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多样化。方式的不可预料和丰富性,使得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时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可防范和解决的。这也就使得整个证券业互联网化很难得到有力的监管和防范,一旦在证券网络业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3.风险传染概率高

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公司的每个业务都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他们是相互独立又存在某些联系的。因此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使得互联网化的证券业务有一个业务发生风险问题,可以迅速相互传染到其他的业务上来,风险传染的概率很高,这就要求业务之间建立起有更强防备能力的防火墙。

六、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建议与结论

1.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带来的影响

在证券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是时展的一种新形势。证券公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一方面改变了证券业内部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另一方面也给证券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从经营理念和实践上来看,从传统的实体店面经营向虚拟网络站点经营,是由有形到无形的转变;从销售方式来看,从员工面对面的销售向网络销售的转变,利用互联网信息的优势,了解更多消费者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开发出更多满足客户需要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券商与客户的双赢;从经营策略上,由原先的相互恶性竞争到合作互惠,利用互联网资源丰富、信息共享的特点,使得证券公司不断完善自身,建立起健全完整的经营体系,在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取长补短,使公司全面发展。

2.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

面对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带来的种种难题,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身优势,弥补劣势,不断发展创新。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特点,将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电子科技产品与证券业务相结合,开发出新型的网络终端软件,使客户能够通过已有的电子产品“足不出户”就能进行证券业务的办理。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需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开发出更多更适合的证券产品,并普遍为客户所接受,满足消费者需要多样性,建立新的证券经营模式,实现业务创新。

3.完善健全证券网络业务服务系统

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成熟发展,互联网金融下的相关产业也开始变得多样化起来,各种不同的交易平台和交易软件层出不穷,竞争激烈。而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专业产品和服务这一优势才能在网络金融市场上立足,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完善健全证券网络业务的服务体系。一方面要强化传统证券业务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做到更加专业化、规模化,扩大业务能力范围;另一方面,证券业务分类细化,改善客户体验,建立一系列的证券业务,形成“一条龙”服务,使得客户的多种需求能够在一家证券公司得到一站式的满足,完善服务体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加强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保证客户购买的质量,使客户无后顾之忧,这样形成有特色的服务体系,增强证券公司的竞争能力。

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的市场环境并不完善,行业准入门槛低,没有相关的职业规章制度,也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约束,这就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难度。同时,互联网的透明化容易泄露个人信息,滋生网络诈骗,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很难得到保证。政府应该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设立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尤其针对网络透明化易引发安全事故这一问题进行法律保护和奖惩机制,形成一套有效可行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 2013(11).

[2]谭h.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趋势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15(5).

[3]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11).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6

[关键词] 互联网经济模式;证券行业;金融领域;影响因素;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financial industry and more and more complex connotation, the internal development structure is gradually complicate.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ternet economy mode has become the future of modern 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has been attracted by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Meanwhile, the Internet economy mode forming also has impact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gradually appeared.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should make a reform to tak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s the core, and develop deeply the new securities markets to create a new development situation; actively expand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the new Internet economy and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promote the new development mode, so as to improve it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demand of modern financial market.

Key words: the Internet economy mode, securities industry, financial field, influencing factors,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呈现出现代化发展趋势,但是,证券行业受到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其发展速度以及成长模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表现在效率与透明度方面,且交易成本太高的缺点日益显著,以此为背景,为了更好的推动证证券服务的发展,互联网经济模式开始进入到证券行业,最大程度的促进了证券行业的更新。

一、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的概述

(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定义

互联网经济模式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借助网络移动通讯设备完成技术开发以及应用,并在此过程中完成资金融通。

互联网经济模式是将互联网中所包含的基本理念,包括“平等”“开放”“共享与协作”,应用到传统金融模式当中,从而形成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的经济模式相比较传统的经济模式更为广泛,其中包括第三方支付系统、P2P网贷以及开放性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

(二)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因其自身特点,可以依据此划分出多种经济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金融理财产品的的网络销售。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固定性的理财产品逐渐转进入到网络金融服务体系当中,其销售方式也开始打破传统的“面对面”销售,逐渐转变为一种网络销售[1]。保险系列的理财产品是我国最早进入电商平台中的理财产品,自我国2012年开始,多家银行就开始自行开展信托、基金产品,并注重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产品的扩大化销售,紧随其来的是理财产品网络商城化,即出现了大量的互联网销售平台,如东方财富网中的基金代销就是典型类型。

第二,第三方支付系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通过相关数据显示,从2006年开始,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每年以翻倍的速度扩大,到2012年末,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超过了30000亿元,同比上一年度增长率超过了75%。

第三,P2P网络贷款,即Peerto Peer Lending,是指在互联网技术的技术基础之上,个人通过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互相借贷薪给,其中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为借款人以及出资人提供融资平台[2]。P2P网络贷款具有一定的高效性与便捷性,相比实体性的网络贷款平台更具有透明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存在的网络信贷平台已经超过了2000家,其中活跃的网络平台超过200家,在2013年年底,网络信贷的成交量达到了200亿元。

第四,众筹融资行为,即Crowd Funding。该种行为是指融资人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将实体项目公开赢得投资人倾向后开始融资活动,每位投资人可以借助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处获得相应的股权,作为经济回报,即Returnon Equity。相比较P2P网络贷款,该种网络金融互动模型更加倾向为一种股权关系,如较为出名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众筹融资行为的出现对资本领域产生了深刻格局影响,并引引导了新一轮的企业格局变更。

第五,金融大数据供应链。现代互联中的一个典型特点是数据容量巨大,且包含着非常复杂的信息流,不仅技术与数据具有较高的效率,且内部也包含着较为明显的风险控制优势。阿里小贷就是国内最具有代表性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截止12年第,已超过为13万家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对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经济模式中存在明显的虚拟性,为证券行业带来了快速的价值创造,打破了传统的证券行业中所存在的固有价值,导致其价值出现扩张趋势[3]。此外,互联网经济模式也引发了证券行业中交易主体以及交易结构潜移默化的改变,保证了证券金融业务的民主化,并引导证券交易的价值以及实现方式走向透明化与自由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最大程度的降低了证券行业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并使中间成本逐渐透明化,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公开性,将原有隐藏在证券体系之后的不对称以及倒金字塔型的信息全部转变为平面化的信息内容,这样,个体就可以借助相应的技术完成对信息的整合,在自由的信息资源中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是互联网经济模式对证券行业最为明显的影响,该种模式的发展最大程度的扩展了证券行业的边界。在网络平台上搭建交易平台正是证券行业走向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开端。在此基础之上,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等技术的应用形成了大数据时代,并形成了数据价值,使遗传算法、行为分析理论在数据挖掘中的应用成为了可能,并引导数据成为金融发展的战略资源。未来证券行业的发展必然需要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之上挖掘更多的价值,这就需要借助互联网经济模式,深化对用户资源的挖掘。

(二)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对证券行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引发了其“渠道革命”

证券行业与互联网的加速融合,可以帮助证券商拓展传统的营销渠道,优化现有的财富管理模式,并朝向现代化方向发展,并扩展服务边界。同时,网络开户与产品销售导致证券商的地域分配的优势逐渐下降,其佣金率开始明显下降,新型产品的地位凸显出来,这将迫使证券业务通道开始转向信用中介方向,并逐渐形成现财业务终端。在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经济模式促使证券商主要借助网络体制完成业务发展。客户的基本诉求逐渐成为证券电子市场发展的核心,并愈发注重证券市场的大众化、普及化、多样化与个性化。客户消费习惯的改变要求证券行业也要随之改变,并不断适应互联网金融需求,从传统的以通道中介定位转变为客户需求定位为核心,这样的转变从本质上改变了证券公司发展模式的变化,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发展模式,意在为客户提供一个完整的包含融资、投资、理财为一体的服务金融体系,保证在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的带动下保证证券行业的现代化发展[4]。

(三)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券行业中所包含的金融中介功能

Mishkin在上世纪末期提出,金融中介的存在并不是偶然因素的聚合,而是必然的经济发展趋势,其中蕴藏着两方面深层次的原因,包括:金融中介承担了一定职能,内部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经济规模,并包含着非常专业的技术知识,融资双方可以借助金融中介降低资金融通中所需的交易成本;金融中介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处理职能,可以借助自身的功能帮助融资双发缓解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互联网经济模式与证券行业的融合,促使交易双方所承担的成本大幅度的降低,而相应的证券机构所发挥的资本中介作用也开始出现弱化趋势。保证了未来股票、证券交易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如Google在上市时通过投资银行进行相应的上市服务。

(四)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加剧了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的内部竞争

互联网经济模式为证券行业带来了优质化的渠道以及成本优势,在本质上改变了资本市场中所存在的竞争格局,随着我国自由市场的逐渐成熟,这种竞争模式会表现的更加明显。首先,互联网技术降低了证券市场中所需要业务成本,这样扩展了证券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户;其次,互联网经济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证券业务模式,催生出网络经纪人,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导致行业内部竞争更加剧烈;再次,以现代电子商务企业为代表,证券行业开始引进客户资源、数据信息等,从而加剧了行业内部的竞争。

三、在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的影响下证券行业的发展

因此,在互联网经济模式成型的影响下,证券行业应该进行进行发展性改革,才能促进证券行业的深入现代化发展。

一方面,应该以技术发展为核心,深入发展新型证券市场,创建一种新的发展形势。首先应该结合证券市场的内涵,结合交易产品的实现变革,并对传统的证券业务提出变革性要求,其次,在技术持有的基础之上,提供管理支持,保证技术应用可以在可管理的范畴内运行,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推动整体证券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新型互联网经济与证券行业的融合,促进其衍生出新的发展模式,尤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应该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环境的证券发展模式,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在短期内加速互联网与金融服务的融合,保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网络交易平台,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证券行业业务发展以实体营业部为中心,并创建一种可实现线上线下互通的发展样式,将此扩展成为一种标准化、大众化的管理模型。此外,在业务模式转型的基础之上,开发出新的交易产品,可以将财务管理产品扩展到对冲等产品行列中,从而形成一个更加全面的现代超市化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经济模式的成型对证券行业的影响表现为多个方面,推动着证券行业朝向现代金融模式方向发展,这就要求证券行业必须根据互联网经济模式完善自身,才能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参 考 文 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11(21):121-123

[2]刘建玲.论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22(21):152-153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7

在我国,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终结“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场自发力量,股权众筹亦不例外。在高度管制的证券市场上,众筹融资模式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监管者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审批权力,企业融资的自由度得到了扩展;而众筹平台事实上扮演了证券公司(承销商、保荐人)的中介角色,直接淡化了严格管制条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价值。

证券法两大价值的权衡:保护投资者与便利融资

一个公认的看法是,投资者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和金融学”领域代表性学者LLSV(1998)所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了,法律给予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强弱程度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成正比。说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人们直接想到的就会是证券法;不过,要知道证券市场的历史要远远长于证券法的历史。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问世之前,各国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监管机构来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而是通过司法诉讼并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来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救济。证券法的出现意味着通过行政性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模式的出现,以往通过法院的“私人执法”模式不再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唯一渠道。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制度核心的证券法律规则的出现,就使得证券发行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你情我愿”的自由买卖了,而把公法规则带入了融资交易之中,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某些证券发行活动必须履行向监管当局注册并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以减少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

显然,这样一种监管规则会给发行人带来融资成本上的负担,进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对金融交易的抑制。因此,证券法规则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权衡投资者保护和便利融资这两大市场目标。理论上讲,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者是不需要通过证券法来对其进行保护的,例如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投资者,具有较丰富投资经验的人以及拥有一定金融财富的投资者。因此各国证券法都会把证券发行在大类上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情形,对于后者豁免发行注册的法律要求,以避免给融资活动带来过大的成本负担;但对于私募融资,证券法规则通常会设置投资者数量的限制和公开劝募的限制。

可以说,传统证券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在公募与私募之间划分一条界线,来确定哪些融资活动要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约束,即在价值目标上偏重于投资者保护;而哪些融资活动可以豁免证券法的适用,从而有利于融资交易的开展(参见附表中所详细列明的法律规则)。

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融资模式的更新,股权众筹正在冲击着证券法的立法理念:原有划分公募与私募的界线逐渐显得不合时宜,甚至通过公募与私募的划分方式来甄别出哪些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从而由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其给予特别保护的做法也面临着被颠覆的可能。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实现了融资活动的普罗大众化,大量并非富有的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金融活动,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其二: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大幅度降低信息成本的潜在力量和功能,这将根本性地削弱甚至否定证券法的存在意义。简而言之,股权众筹的兴起有可能成为证券法发展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关于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公共政策目标的权衡如何在法律规则层面实现这一问题,以往证券法给出的解决方案必将受到挑战。

小额发行豁免制度的确立

传统上来讲,划分证券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人数,例如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标准,又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12(g)(1)条中的500人法则(可以想见中外监管者都害怕“”);另外一种豁免监管的情形则是向那些可以自己保护自己,或者说具有较大投资损失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而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融资的一个重要指标即是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例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美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则将大额投资者(购买或同意购买总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上证券的投资者)不计入发行对象的总数。

也就是说,传统上法律规则是通过设定人数的上限和单笔投资金额的下限来划分“公募”与“私募”,进而决定证券法的不同适用程度。然而,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恰恰与这种划分模式是完全相反的:互联网的无远弗届本性决定了股权众筹必然是一场“群众的盛宴”,如果没有了海量互联网用户群体转化而来的投资者群体,股权众筹也就不是股权众筹了,200人的限制将使得互联网的虚拟空间特性在融资活动中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普罗大众化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设置一个极高的门槛,只允许“富人”参与其中,而没有了草根的互联网金融根本就不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基于这样的判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仍未跳脱出旧有的证券法观念,把股权众筹定位为一种证券私募行为,禁止公开劝募(要求众筹平台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而200人的投资者人数上限和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单笔投资下限规定就使得这一《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无实质区别。如若遵循这一逻辑,那股权众筹就没有存在空间了,专门为其制定规则事实上也就不必要了。

其实,股权众筹的兴起提供给我们一个反思以往划分“公募”与“私募”这两类融资模式的契机,不应简单地把人数上限和单笔投资金额的下限作为区分投资者是否需要证券法特殊保护的法律标准。相反地,证券法应当确立一种可以豁免证券发行注册的小额发行机制,设定每一个投资者单笔投资的上限,而非下限,对于这类融资活动允许采取公开劝募的方式。这样一来,融资活动即便超越了人数标准,构成了公募融资,但由于每一位投资者潜在的投资损失是可控的,因此保证了其具有一定的风险自我承受能力;对于司法者和监管者来说,投资者提讼(或参加上访)的实际成本要超过潜在的投资损失,因而可以避免过重的司法负担以及所谓的“”发生,进而有利于导入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来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市场纠纷,实现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实际上,这样的一种小额发行豁免机制在主要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均已开始付诸实践或启动规则制定。例如,美国于2012年颁布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法案)规定了,若要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的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也进行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划分界限,低于10万美元的,其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的5%,取高值;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是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在加拿大,魁北克等省于2014年3月20日联合了《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Integrated Crowdfunding Prospectus Exemption)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意大利则规定了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值得欣慰的是,在我国《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对于促进企业融资活动,降低金融体系制度成本的必要性,因此将被确定写入修订之后的我国《证券法》。

证券法基石的动摇

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存在,其理论基础就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就产生了“市场失灵”。以上世纪20年代末美国在华尔街股灾之后颁布《1933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起点,各主要国家通过制定证券法和设立专门性证券监管机构来执行证券法成为了证券市场法制发展的主流,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监管式国家的兴起”。

不对称的信息使得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能作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例如财务造假,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又有四种选项: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监管(通过证券法)、事后的司法裁判以及国有化(意味着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合二为一)。换句话说,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不是唯一的选择,尤其考虑到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形,证券法在理论上也绝非一种最优的选择,现实的代价之一就是企业融资成本的上升。

LLSV(2006)就曾收集49个国家涉及证券发行的法律条文,希望通过实证检验来判断证券法是否对证券市场起到了作用以及其中是哪方面的因素起了比较大的作用,他们发现信息披露要求和侵权责任标准与证券市场发展呈显著的相关性,相反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对发展证券市场的作用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按照LLSV的研究结论,通过法院的私人执法比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更为重要。可见,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与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来实施证券法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传统证券法对于“公募”和“私募”的划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带来的弊端,只是把证券法执法的重点定位于保护那些因为信息劣势而没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公众投资者。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除了前文已经分析的小额发行之外,股权众筹的广泛应用对证券法又意味着什么呢?简单地来说,虽然股权众筹并未改变证券发行的商事交易基本法律结构,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证券发行活动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会大幅度增加发行人欺诈的成本。

信息载体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息成本的高低。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在中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股民们主要通过电台收听准点行情播报,在每天交易结束之后又会自发地聚集在证券公司营业部门口来分享各种亦真亦假的信息,而当时上海的一份报纸《新闻报》在每周二会刊登一版“证券市场专辑”的内容,因此这一天的报纸格外抢手。而现如今,这一切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流的方式都因互联网的出现而根本性地改变了。借助于技术的进步,投资者的信息成本急剧降低,而股权众筹的兴起也正是印证了在互联网时代普通投资者信息劣势减少的大趋势。

同样的道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也使得证券市场筹资者失信成本急剧上升,这缘于投资者发现信息成本以及彼此之间传递、沟通信息成本的巨大节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为了获得良好的市场口碑而形成了自我行为的约束。尤其是众筹平台,在外部竞争条件下,它会产生监督发行人行为,保护众筹投资者的自我激励。这一变化并非通过加大证券法的执行力度,而是市场声誉机制本身在互联网时代的强化。经济学家曾经基于美国1978年至1987年间132个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行为约束方面,声誉机制比法律机制更为重要,上市公司受到处罚的直接损失要低于声誉上的损失。而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一种市场约束机制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可望成为股权众筹交易活动的重要制度基础。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18世纪就有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话,那么英国南海公司谎称在南美发现金矿,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很快就会被揭穿,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也就不会有之后导致证券市场关闭一百年的《反泡沫法案》了。

互联网技术大幅度节省了投资者的信息成本,而网络的公开性令欺诈者无处遁形。互联网时代普通投资者的“集体智慧”很大程度上缓解甚至消弭了证券法制定者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保护这一公共政策目标是否一定要通过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这一既有的疑问在互联网时代将会被重点提出,而关于证券法存在价值的讨论则很有可能产生重大的转折。

结语

在我国,实践中的大量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无论从人数标准上来判断,还是基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来审查,都很难符合现行证券市场法律规则对于“私募”的要求,因此严格来说都面临着被界定为“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何解决?令行禁止是一种选择,也是看起来最省事的方案,但如此行事的代价也是极大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空间就被压缩了,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战略将继续得到维持。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放宽证券法对资金募集的监管,除了小额发行豁免之外,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节省投资者信息成本,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的特质,故而应当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活动也列为证券法发行注册的豁免情形之一。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证券行业 影响 措施

近年来,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检索引擎、数据挖掘以及云计算为重要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再加上近年来互联网普及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我国金融行业开始全面进入到互联网金融阶段。处在上述背景下,我国证券行业也在主动摸索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方式,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所带来的机遇就成为各个证券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1]。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金融中介被弱化

挖掘信息、媒介资本以及媒介信息等相关功能的有效发挥,当前基本上都依赖于各种信息资料的检索与处理功能,而上述内容均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项目。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证券模式能够有效降低金额和期限错配以及风险上分担的成本,同时能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最终使得证券机构所发挥的资本中介作用被弱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将来债券、股票等在发型、交易、支付以及投资等众多流程都能够在互联网中得以实现。例如,谷歌在上市的时候则没有利用传统投资银行来开展相关服务,而是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股票发型则依托荷兰式拍卖在谷歌平台中开展。除此之外,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建立在社交网络上的选股平台,其在投资收益方面已经超过传统大盘,其已经在较大程度取代了传统券商投资理财方面的业务。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资金供需双方能够进行杂技节交易,同样能够实现传统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能够进一步提升市场有效性,已经极为接近均衡理论所提出的无金融中介情况,证券金融中介的功能则会被无线弱化[2]。

(二)行业竞争加剧

互联网金融借助其先天的成本与渠道优势,使得资本市场竞争局面发生巨大的转变,随着政府相关监管力度的不断放松,上述竞争还会持续加剧。首先,互联网能够有效降低证券业务成本,使得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比如当前各个证券企业均主动开展政权电子商务业务,其仅仅是互联网证券的第一步,通过不断深入还会使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必然会导致佣金价格战进一步加剧;其次,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会世道证券业务模式发生转变,其会催生网络经纪等新兴的业务,自然会迎来更多的竞争,导致证券行业竞争区域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发展;最后,当前以阿里巴巴为重要代表的一大批互联网企业正在携带自身互联网信息数据、客户资源以及挖掘优势等朝着证券市场进行渗透,其也会导致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除此之外,互联网企业在运动模式方面更为注重证券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整合,进一步彰显其本身极为明显的信息数据挖掘与积累优势。例如,以阿里巴巴余额宝为重要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正在影响证券理财产品;以人人贷为重要代表的P2P模式则已经绕靠证券企业达成投资直接匹配的目标。

二、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主动探索融合方式

处于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快速适应当前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动探索与互联网进行有效融合的方式就成为各个证券公司提升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短时间内,证券企业加速与互联网的整合,一方面能够继续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方面的证券交易,有效改变传统以实体经营为主的业务发展方式,主动朝着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发展,线上平台更为倾向于规模化、标准化以及大众化的服务与业务,而线下实体商店则主要倾向于朝着财富管理、综合理财趋势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丰富网络交易方面的业务,未来证券公司能够直接嫁接到垫上产品线,能够从最开始的财务管理产业务朝着资产管理类业务发展,进一步拓展到对冲、直投以及并购等衍生品业务,同时可以创新柜台市场、融资融券等方面的新兴业务,均可以与互联网进行结合的进程中来寻求潜在的业务,以此来降低运营成本。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通过将技术与信息数据的有效整合,建立符合证券行业的大数据库,基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理念与方法,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信息进行深入的收集整理,以便于针对客户进行更为精确的定位,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业务产品。

(二)发展特色券商模式

1.主动降佣。对大型证券公司来说,可以尝试自建网络交易平台,而中小型证券公司可以主动尝试与互联网企业或者掌握客户信息较多的平台进行合作,共建战略同盟的方式,主动通过联合品牌推广、在线理财以及线下咨询等合作模式,以此来降低共同经营的成本,基于价格优势快速网络更多的客户群体,同时主动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采用针对性的用户体验与服务进一步巩固客户群体。

2.专业制胜。要想有效应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冲击,证券公司应当主动利用自己当前所具有的资源优势,建立具有特色化的产业,在这个较为狭小的市场范畴内进行更为深入的耕耘,主动开展一项或者几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主动利用小而精、差异化的专业业务来谋取一席之地。比如,韩国纯网络经纪商Kiwoom证券,其正是充分利用IT背景大股东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优势,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手机APP,并主动降佣,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廉价的交易服务,以此来循序争夺互联网金融市场[3]。针对一些具有资本较为雄厚的证券公司来说,可以主动开展资本中介方面的业务,比如融资融券、小额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场外市场业务等,发挥经纪业务与融资业务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客户的交易量,以此来推动自身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4]。针对高净值客户较多的证券公司来说,应当主动尝试代销私募基金等类型的产品,主动为私募证券基金提供相应的托管业务,以此来获得私募账户方面的交易额。

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来主动拓展互联网业务的时候应当在保持“快”的同时,有效保证准,在细分市场快速获得比较优势,实现聚沙成塔的规模效应。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证券企业在积极应对的同时,主动抓住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机遇,积极顺应互联网金融的潮流变化,通过探索融合模式、发展特色券商模式,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奎,郭歌,蔡斌.试析我国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电子测试,2013,22:88-89.

[2]刘澜飚,沈鑫,郭步超.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3,08: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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